东星航空破产案-企业破产法角度解析财管四班优秀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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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兴航空破产原因分析

东兴航空破产原因分析

东兴航空破产原因分析表面原因:08年航油价格飞涨,东星集团主营业务旅游及房地产在金融危机中遭到重创,国内外多家机场和美国GECAS等刘家外企及金融机构向东星追索欠款,导致东星集团资金链断裂,与中航并购重组谈判破裂,被迫停飞。

东星航空的财务状况到了09年已经非常不乐观,从东星航空05年开航到09年初,从来没支付过包括飞机起降费、旅客过港费、房屋租赁费等费用,东星航空大概累计欠下6000万。

此外除湖北机场外,杭州、深圳、云南机场,中航油等亦声称东星航空欠下巨额债务。

09.3.12日,当年主动向东星航空示好的美国GECAS等六家企业在北京聘请律师,以债权人的身份向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东星航空破产。

武汉市召开专题会议,透露东星航空已经亏损5个亿根本原因资金链紧张是东星一系列事件的最初原因也是根本原因。

兰世立的侄女兰剑敏爆料称东星航空有限公司(下称东星航空)的破产“是袁善腊一己私欲所致,袁为了收回黑社会高利贷集团借给兰世立的债务,幕后操纵低价卖出东星航空,东星航空的‘死’是幕后黑手袁善腊一手导演的。

资金链危险1.袁善腊逼迫兰世立的侄女向黑社会组织头领谢小青借高利贷。

这是一笔将把东星航空送入地狱的贷款。

2.从2007年起,东星航空的资金链紧张日渐暴露,兰世立开始跟高盛谈判。

然而,在东星航空还没走完多个审批部门的流程时,金融危机猝然而至,高盛自身难保,合作便不了了之。

东星开始四处寻找资金,面临资金链断裂危险。

3.各种机缘把东星赶到融众集团面前。

兰世立拿着东星集团旗下的东盛房地产公司开发的“光谷中兴花园”,向融众集团借了当时约定的3.15亿元借款。

东星集团当时是两条腿走路,高利贷只是短期措施,引进投资才能解决根本问题。

融众集团在支付8000万元之后,再也没有支付过借款。

这个时候袁副市长不但没有帮助兰总过难关,反而出了‘更好’的意见,那就是卖东星航空还这笔高利贷。

所以,在东星集团看来,东星航空被国航收购并不是一个商业行为,其中的最大受益者是融众集团,而其后台就是袁善腊。

东星航空破产之谜

东星航空破产之谜

东星之死,究竟死于何因?几乎成了中国航空界的“罗生门”,相关各方至今说法不一。

(腾讯财经配图)你如何看待“国进民退”?—这是国航的入职考场上,所有参加笔试的前东星航空员工面对的第一道题。

彼时,东星航空已成历史。

2009年3月14日,民航中南局据武汉市政府一纸公函勒令东星航空停飞,3月15日,东星航空实际控制人兰世立被抓;与东星航空停飞相隔不超过24小时。

当年6月,国航湖北分公司在武汉成立。

8月25日,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认定武汉中院受理东星航空破产应重审;同样约24小时后,8月26日,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裁定东星航空破产。

该裁定为终局裁定。

东星之死,究竟死于何因?几乎成了中国航空界的“罗生门”,相关各方至今说法不一。

不过,尽管木已成舟,东星航空母公司东星集团仍执着地想知道答案,就如同国航考官想知道未来的员工如何回答本文开头的那道题。

—为此,2011年2月,东星集团并东星旅行社将民航中南局告上法庭,庭审于5月9日在广州白云区法院开庭。

争议焦点在于:两年前民航中南局依政府指令停飞一家航空公司,是否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民航中南局派出干部随律师一起出庭应诉,原被告在法庭交锋激烈。

庭审后,本刊记者问原告代理律师严义明:即使胜诉又如何?毕竟东星航空已不在。

严回答:“即使垂死挣扎,也要呐喊一下。

”东星集团总裁助理兰剑敏则表示,希望通过这次诉讼,让大家关注“民营企业家的命运”。

在庭审中,法官曾问道,停飞一家航空公司,我国可有先例?民航中南局干部回答,需要查一查,只知道中南局有过停飞某条航线和机队的例子。

又问,在世界范围内可有先例?对方思考良久,答,欧盟曾经禁飞亚洲某国航班进入欧盟领空。

事实上,此前曾有奥凯航空和华夏航空被停飞,皆为民营航空公司。

东星航空停飞并非孤案,但停飞后东星航空创始人被抓,公司破产成为我国历史上第一家破产的航空公司,则是史无前例。

东星航空究竟罪至几等,要遭此极刑?停飞之谜本刊获知,兰世立本人并不知道案件进程与细节,虽持新加坡护照,但其自今年春节后就被禁止与家人见面。

公司倒闭法律处理案例分析(3篇)

公司倒闭法律处理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某市A公司成立于2000年,主要从事电子产品研发与销售。

初期,A公司凭借其创新的产品和技术,在市场上取得了不错的成绩。

然而,随着市场竞争的加剧,A公司未能及时调整经营策略,导致业绩逐年下滑。

至2018年,A公司累计负债高达5000万元,资不抵债,最终宣布破产倒闭。

此案例涉及公司倒闭的法律处理,本文将对其进行分析。

二、案例分析1. 破产申请与受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规定,A公司因资不抵债,符合破产条件。

A公司向当地人民法院提交了破产申请。

法院经审查,认为A公司符合破产条件,依法受理了该案。

2. 债权申报在破产程序中,债权人有权申报债权。

根据法律规定,A公司债权人需在规定时间内向法院提交债权申报材料。

经审查,法院确认了A公司债权人的身份及其债权数额。

3. 债权人会议债权人会议是破产程序中的一项重要环节。

A公司债权人会议选举产生了债权人委员会,负责监督破产程序的进行。

债权人会议对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破产财产的管理方案等事项进行了讨论和表决。

4. 破产财产的清理与分配法院指定了破产管理人,负责A公司破产财产的清理、评估、变现等工作。

经评估,A公司破产财产总额为2000万元。

根据破产法规定,破产财产首先用于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然后按照债权比例清偿普通债权。

5. 破产终结在破产财产分配完毕后,破产管理人向法院提交了破产终结申请。

法院经审查,认为破产程序已经终结,依法裁定终止破产程序。

三、案例分析总结1. 破产原因分析A公司破产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1)市场竞争激烈,未能及时调整经营策略;(2)财务管理不善,导致负债累累;(3)内部管理混乱,导致企业效率低下。

2. 破产处理的法律依据A公司破产处理的法律依据主要包括:(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2)相关司法解释和指导性案例。

3. 破产处理的启示(1)企业应加强财务管理,合理控制负债;(2)企业应注重市场调研,及时调整经营策略;(3)企业应加强内部管理,提高企业效率。

“东星航空”高财案例(清算会计)

“东星航空”高财案例(清算会计)

“中国民营航空第一人”兰世立
1991年6月,他创办武汉东星电子有限公司。他还 在企业中独创了企业员工军训,并从1992年第1届至 今已历24届,一直坚持到今天,先后有三千余名职员 从东星军营走出来,锻造了一批训练有素的队伍。 在东星航空公司的筹建过程中,兰世立利用民营 资本可以进入航空业这一项国家政策,在最短的时间 内获得了民航总局的批准。平台建立之后,他不仅利 用这个平台吸引了飞行员、空乘、飞机、航材,而且 以不足30亿元的总资产,租购来120亿的空客飞机。 他还别出心裁地创办东星商学院,用来培训新职 员及管理人员,并投入巨资建立了自己的商学院及军 事训练基地。他所提倡的“东星是我家”、“东星是 一个舞台”的理念成为企业界所推崇的新概念。 2005年《福布斯》把兰世立列为中国富豪榜第 70名,成为湖北有史以来第一名进入该榜前100名的 富豪。《福布斯》还以“财富新势力”的封面故事大 篇幅推介这位企业家。
三 . 重组失败
按照我国《破产法》的规定,对于濒于破产的企业可 以有三条道路:和解、重整、破产清算。债权人从自 身角度出发,亦倾向于企业重整再生,因为一旦进入 破产清算程序,债权人的受长比例将大受影响,远不 及选择重整再生更能保护自己的债权。于是,从 2009年4月至8月,不希望东星航空破产的各方为寻 求一线生机,开始进行各种努力
2009年6月12日,东星航空主要债权人之一的中航油递交的重组申请 被武汉中院驳回。 6月22日,一个名为上海宇界的“神秘”战略投资者“突然”杀出,拟 5亿重组东星航空,随后招致东星航空破产管理人的“激烈”反对。以 失败告终。 7月上旬,以中航油为首,包括多家机场在内的债权人再次向法院提出 重组东星航空的申请及方案。最终没能达成协议。 2009年8月15日,信中利投资集团董事长汪潮涌宣布出资2亿至3亿重 整东星航空,并已向法院递交具体重整方案。最终重组失败。 2009年8月,东星航空破产。

破产的法律案例分析题目(3篇)

破产的法律案例分析题目(3篇)

第1篇一、引言破产法律制度作为市场经济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维护市场秩序、保护债权人利益、促进企业重整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以XX公司破产重整案件为切入点,通过对该案例的深入剖析,探讨破产法律制度在实际操作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解决建议。

二、案情简介XX公司成立于1998年,主要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

在发展过程中,公司因盲目扩张、管理不善等原因,导致债务缠身。

截至2016年,公司累计负债达10亿元,其中银行贷款6亿元,供应商货款3亿元,员工工资及社保费用1亿元。

在面临巨额债务压力的情况下,XX公司于2016年向法院申请破产重整。

法院受理后,组成破产重整工作组,对XX公司的资产、负债、债权等进行全面调查。

经调查,XX公司资产总额为3亿元,其中固定资产1亿元,流动资产2亿元。

根据调查结果,法院裁定XX公司进入破产重整程序。

三、破产重整过程中的法律问题1. 债权人利益保护问题在破产重整过程中,债权人利益保护是核心问题之一。

本案中,债权人数量众多,且涉及银行、供应商、员工等多个主体。

如何平衡各方利益,确保债权人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障,成为本案重整工作的重点。

(1)债权人会议的召开及表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债权人会议是破产重整过程中的重要程序。

然而,本案中,债权人会议的召开及表决存在以下问题:①部分债权人未参加会议。

由于部分债权人地处偏远,交通不便,导致其无法参加债权人会议。

②表决权分配不合理。

在债权人会议表决时,部分债权人对重整计划草案提出异议,但由于表决权分配不合理,导致重整计划草案未获通过。

(2)债权确认及优先受偿权问题在破产重整过程中,债权确认及优先受偿权问题是影响债权人利益的关键。

本案中,部分债权人对债权确认及优先受偿权存在争议,导致重整工作难以顺利进行。

2. 破产重整计划的制定与执行破产重整计划是破产重整工作的核心内容。

本案中,破产重整计划的制定与执行存在以下问题:(1)重整计划制定过程不透明在制定重整计划过程中,部分债权人反映,重整计划制定过程不透明,缺乏公开性和公正性。

东星航空案例分析

东星航空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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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重整失败 按照我国《破产法》的规定,对于濒于 破产的企业可以有三条道路:和解、重 整、破产清算。债权人从自身角度出发, 亦倾向于企业重整再生,因为一旦进入 破产清算程序,债权人的受长比例将大 受影响,远不及选择重整再生更能保护 自己的债权。于是,从2009年4月至8月, 不希望东星航空破产的各方为寻求一线 生机,开始进行各种努力
• 张杰还特别指出,国家民航局2005年8月15 日发布的《国内投资民用航空业规定(试行)》 中规定:“机场、航油企业、计算机定座 系统服务企业不能向航空运输企业投资。” 按照相关政策解读,此规定是因为“航油、 航信企业目前具有垄断地位,而且与航空 公司相互关联,他们之间的控股也容易造 成市场不公平竞争”。这就是说,作为东 星航空债权人的航油企业、机场,不具备 重整的法律资格。
• 随着资金缺口的越来越大,2008年12月, 鹰联和奥凯又分别出现了“欠费造罚”和 “停航事件”。为此,东星总裁兰世立积 极北上斡旋,均以失败告终。东星航空背 后的“投资者”东星国际旅游公司和东盛 地产公司早已无力“修补”航空投入的巨 大黑洞,融资、贷款失败的现实,使得东 星也深陷资金链断裂的泥潭难以自拔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 指定管理人的规定》第18、19条规定,破产 申请受理前,已经成立清算组的,人民法院 可以指定清算组为管理人。清算组为管理人 的,人民法院可以从政府有关部门中指定清 算组成员。由于东星航空破产案件牵涉面较 广,又是我国第一例航空公司破产案件,因 此,政府成立清算组,法院才会在破产案件 受理之时决定以清算组为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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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东星航空已经严重资不抵债,失去重整价 值,对东星航空实施重整需要耗费巨额成 本,投资风险巨大。 第二,飞机租赁合同已全部解除,飞机出租人已 经依法行使了全部飞机的取回权。 第三,在飞飞行人员多数已分流,东星航空在飞 飞行员只有64人,已经离开的就有36人, 机务人员也大多另谋职业,东星航空已无 飞行的基本条件。 第四,东星航空在暂停经营之后,飞行安全条件 并未改善,反而更加恶化,目前飞行员管 理机构和飞行安全机构都不存在。 第五,东星航空严重缺乏流动资金,且丧失商业 信誉。

日本航空破产保护案例分析

日本航空破产保护案例分析

日本航空破产保护案例分析班级:经济0701 学号:07241018 姓名:王琳1.日本航空破产背景日本航空公司创建于1951年8月,最初以一个私有制公司的形式建立。

日本航空成立于1951年。

1953年日本航空成为政府所有的航空公司。

1987年日本政府将日本航空售出。

日本航空是日本乃至整个亚洲规模最大的航空公司之一,全球第三大航空公司。

日本航空的航线遍布亚洲各地。

日本航空在1974年就已经开办通往中国大陆地区的航线。

日本航空公司于2010年1月19日正式向东京地方法院申请破产保护,其核心子公司“日本航空国际”和金融子公司“JAL Capital”也在申请之列,将同总公司一起接受破产重组。

这将成为日本历史上第六大破产案。

日本航空公司在此紧要关头,日本政府委派了一名备受尊敬的企业家,同时也是坚定的政治盟友——稻盛和夫出任日本航空公司CEO,以使其摆脱现在面临的困境。

2.日本航空破产原因(1)需求角度的运输产品分析及运输业网络经济分析——日本高速铁路的影响日本航空最大的对手也许不是全日空等公司,而是日本新干线。

新干线发轫于1970年代,也是日本航空全盛转衰的起点。

航空和高铁的经济地理学完全不同,航空优在长途,而高铁胜在短途。

如果一个国家的经济区域是分散的,例如在日本1950年代,城市化率较低,经济区域带分散,人口的经济活动分布也高度分散化。

于是,航空对于长途慢速铁路有着不可比拟的优势。

但是,到了新干线问世之时,日本经济发生了巨变,以京都经济圈为主的三大经济圈形成,城市化率已经接近80%,城市集聚效应相当显著,大量的人口生活在几个超级经济圈内,于是短途的高速铁路几乎覆盖了最有经济价值的人群,也就是说,对于日本国内航空航线而言,它的超远距离的“粘合经济活动”优势几乎丧失。

(2)交通运输资源分析——高企的劳动力成本日本航空的劳动力成本是行业内最高的,这同它的“老牌”有关。

因为“老牌”,日本航空的工会也是最顽固的;而经营效率方面,日本航空则比其竞争对手,例如日本全日空航空公司要低得多。

东星航空破产案企业破产法角度解析财管四班优秀作业

东星航空破产案企业破产法角度解析财管四班优秀作业
东星航空破产案企业破产法角度解析财管四班优秀作业
目录
• 一、案件简述。 • 二、破产、破产清算、破产重整等破 • 产法的一些基本知识。 • 三、从破产法的角度,结合案件进行 • 分析。 • 四、小结。
一、案件的简述
• 1、开始 • 2009年3月10日,通用电气商业航空服
务有限公司等多家公司以东星航空公司无 力偿还其到期债务人民币74,121,565.74 元,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为由,向武汉中 院申请其破产清算。 • 2、结果 • v.youku/v_show/id_XMTE1NTI1ODY0.html
• 2、债权人可以直接提出破产重整申请
• 中国破产法论坛主任、破产法起草小组 核心成员、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王欣新教 授在“第二届破产法论坛”上指出,破产 法第七十条第一款规定,“债务人或者债 权人可以依照本法的规定,直接向人民法 院申请对债务人进行重整”,这就说明债 权人是可以直接提出重整申请的。
谢谢
(1)含义 • 破产重整是企业破产法新引入的一项
制度,是指专门针对可能或已经具备破产 原因但又有维持价值和再生希望的企业, 经由各方利害关系人的申请,在法院的主 持和利害关系人的参与下,进行业务上的 重组和债务调整,以帮助债务人摆脱财务 困境、恢复营业能力的重整,法理上并无不妥。
二、破产、破产清算、破产重整
• 1、破产 • 企业破产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中由于
经营管理不善,其负债达到或超过所占有 的全部资产,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资不抵 债的企业行为。 • 2、破产清算 • 破产清算是指宣告股份有限公司破产 以后,由清算组接管公司,对破产财产进 行清算、评估和处理、分配。
3、破产重整
• 某一专家对于此案做过如下评论:破 产法归根到底是民商事法律,解决的是平 等主体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应当尊重当 事人的意思自治。东星航空进入破产程序 后,如果多数债权人都希望对债务人进行 重整,并且愿意为此而努力使企业运转起 来,使各债权人利益最大可能得到保障, 从法理上来讲,并无不妥。

破产案例法律分析题(3篇)

破产案例法律分析题(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甲公司成立于2000年,主要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

经过多年的发展,甲公司已成为当地知名的房地产企业。

然而,由于近年来房地产市场低迷,甲公司陷入严重的财务困境。

截至2021年6月,甲公司负债总额达10亿元,其中对金融机构的贷款6亿元,对供应商的欠款2亿元,对职工的欠款2亿元。

甲公司无法继续经营,遂向法院申请破产。

法院受理甲公司的破产申请后,依法成立了破产清算组,对甲公司的财产进行清算。

经清算,甲公司总资产为6亿元,其中流动资产为2亿元,固定资产为4亿元。

破产清算组根据法律规定,将甲公司的资产分为优先债权、普通债权和股权,并制定了破产财产分配方案。

二、法律分析1. 破产申请的合法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可以依法申请破产。

本案中,甲公司负债总额达10亿元,总资产为6亿元,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符合破产条件。

因此,甲公司向法院申请破产的行为合法。

2. 破产财产的界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七条,破产财产包括债务人所有的财产、破产企业所享有的权利、破产企业所承担的义务。

本案中,甲公司的破产财产包括其所有的财产、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破产清算组在清算过程中,对甲公司的资产进行了详细的调查和评估,确保破产财产的完整性。

3. 破产债权的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一条,破产债权包括到期债务、未到期债务、破产费用、共益债务等。

本案中,甲公司的债权人包括金融机构、供应商和职工。

破产清算组在调查过程中,依法认定了各债权人的债权,并按照债权性质和清偿顺序进行了分类。

4. 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破产财产的分配顺序为:优先债权、普通债权、股权。

本案中,破产清算组根据法律规定,制定了破产财产分配方案。

首先,优先偿还金融机构的贷款6亿元;其次,偿还供应商的欠款2亿元;再次,偿还职工的欠款2亿元;最后,如有剩余财产,再偿还股权。

公司倒闭法律处理案例分析(3篇)

公司倒闭法律处理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某市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技公司”)成立于2010年,主要从事电子产品研发、生产和销售。

公司初期发展迅速,市场份额逐年扩大,曾一度成为行业领军企业。

然而,由于市场竞争加剧、管理不善、资金链断裂等原因,科技公司于2022年宣布破产倒闭。

本案涉及公司倒闭的法律处理,包括清算程序、债权债务处理、员工安置等方面。

二、案件分析(一)公司倒闭的原因分析1. 市场竞争加剧:随着科技行业的快速发展,市场上涌现出众多竞争对手,科技公司面临的市场压力不断增大。

2. 管理不善:公司管理层在决策过程中缺乏前瞻性,对市场变化反应迟钝,导致公司战略失误。

3. 资金链断裂:由于市场竞争加剧,公司销售下滑,导致资金回笼困难,最终导致资金链断裂。

(二)公司倒闭的法律处理1. 清算程序根据我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公司因经营不善或者破产等原因解散的,应当依法进行清算。

本案中,科技公司破产倒闭后,法院依法指定清算组对公司进行清算。

清算程序主要包括以下步骤:(1)成立清算组:法院指定清算组成员,负责公司清算事务。

(2)接管公司:清算组接管公司,对公司资产、债权债务进行清理。

(3)制定清算方案:清算组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清算方案,报法院批准。

(4)实施清算方案:清算组按照清算方案,对公司资产进行变现,清偿债务。

(5)清算终结:清算组完成清算工作,向法院提交清算报告,申请法院裁定终结清算程序。

2. 债权债务处理(1)债权申报:清算组发布债权申报公告,债权人依法申报债权。

(2)债权审查:清算组对申报的债权进行审查,确认债权。

(3)债权清偿:清算组按照债权确认结果,对公司债务进行清偿。

(4)未清偿债权处理:对于未清偿的债权,根据《破产法》相关规定处理。

3. 员工安置(1)员工安置方案:清算组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制定员工安置方案,报法院批准。

(2)员工安置实施:清算组按照安置方案,对员工进行安置。

(3)员工安置补偿:对于被安置的员工,根据《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给予相应补偿。

案例分析课程作业7

案例分析课程作业7

案例分析一、案例信息东星航空有限公司业务范围包括:国内航空客货运输业务及相关服务业务;经批准的从武汉始发至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的航空运输业务等。

被告及其派出机构民航湖北安全监督管理局在日常监管过程中,发现东星航空有限公司存在安全隐患。

2009年2月,因东星航空有限公司进行重组谈判,公司内部动荡,员工思想不稳定等问题,同月13日,被告派出机构民航湖北安全监督管理局紧急组织适航、飞标、航务及市场等四个部门的监察员对东星航空有限公司运行情况进行全面检查。

同月16日,民航湖北安全监督管理办公室以民航明传电报的方式向被告发出《关于对东星航空有限公司运行检查的情况报告》。

3月11日,中国民用航空局向被告发出《关于加大东星航空有限公司安全运行监管力度的通知》。

3月12日,中国民用航空局和被告组成两级安全检查组对东星航空有限公司进行全面检查,发现其安全管理存在重大问题,对飞行安全构成严重威胁,并向东星航空有限公司发出《民用航空行政检查整改通知书》,要求东星航空有限公司就相关问题进行整改。

3月14日,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向被告发出《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停飞东星航空公司航班的函》。

被告收到该函后,于当日以民航明传电报的方式向东星航空有限公司发出《关于暂停东星航空公司飞行的通知》。

东星航空有限公司收到上述停飞通知后于3月15日全面停飞。

另查,2009年3月10日,通用电气商业航空服务有限公司、艾特尔飞机租赁有限公司等6家债权人向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破产申请书》,请求对东星航空有限公司进行破产清算。

3月30日,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受理对东星航空有限公司提起的破产申请。

同日,指定东星航空有限公司清算组为东星航空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

2010年12月23日,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终结东星航空有限公司破产清算程序,由东星航空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在该裁定作出之日起十日内向东星航空有限公司的原登记机关办理东星航空有限公司的注销登记。

破产案例法律分析题目(3篇)

破产案例法律分析题目(3篇)

第1篇摘要:本文以XX公司破产重整案例为研究对象,从破产法的基本原则出发,分析了破产重整过程中债务清偿与权益保护的冲突与协调,探讨了破产重整的法律适用问题。

通过对XX公司破产重整案例的剖析,旨在为我国破产重整实践提供有益的借鉴和启示。

一、引言近年来,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企业破产现象日益增多。

破产重整作为企业债务危机的一种有效解决方式,在我国得到了广泛应用。

然而,在实际操作过程中,破产重整过程中债务清偿与权益保护之间的冲突与矛盾仍然存在。

本文以XX公司破产重整案例为研究对象,分析破产重整过程中债务清偿与权益保护的法律问题,以期对我国破产重整实践提供有益的参考。

二、XX公司破产重整案例背景XX公司成立于20世纪80年代,是一家从事制造业的企业。

由于市场竞争激烈,经营管理不善,XX公司自2010年起陷入严重的债务危机。

2012年,XX公司向法院申请破产重整。

在破产重整过程中,涉及债务清偿与权益保护的法律问题较多,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分析。

三、破产重整过程中债务清偿与权益保护的法律问题(一)债务清偿的法律问题1. 债务清偿的原则破产重整过程中,债务清偿应遵循以下原则:(1)公平原则:债务清偿应公平对待所有债权人,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2)优先原则:债务清偿应优先保障国家税收、职工工资、社会保险等优先债权。

(3)效益原则:债务清偿应追求最大化效益,实现破产重整目的。

2. 债务清偿的方式(1)现金清偿:债务人以其自有资金清偿债务。

(2)资产变现清偿:债务人通过出售资产所得资金清偿债务。

(3)债务重组:债务人通过调整债务结构,减轻债务负担。

(二)权益保护的法律问题1. 债权人权益保护(1)债权申报:债权人应在规定时间内向管理人申报债权。

(2)债权确认:管理人应依法审查债权,确认债权人的债权。

(3)债权分配:破产财产分配应按照债权比例进行。

2. 职工权益保护(1)职工安置:破产重整过程中,应优先保障职工的基本生活。

财务会计与破产清算管理知识分析(PPT 42页)

财务会计与破产清算管理知识分析(PPT 42页)
清算会计工作的内容
进行财产清查,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目录 支付清算费用的会计处理 收回债权和偿还债务的会计处理 企业清算损益的会计处理 分配剩余财产的会计处理 编制清算会计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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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清算会计概述
清算会计对传统财务会计理论的改变
会计对象 会计目标 会计假设:会计主体、持续经营、会计分期 会计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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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破产的处理程序
破产申请人
债权人 债务人
破产申请的受理人
破产企业所在地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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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破产的处理程序
指定管理人
管理人的组成
由有关部门、机构的人员组成的清算组 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
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担任
不得担任管理人的中介机构及个人
可变现价格 收付实现制 资本性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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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破产清算的会计处理
企业破产的法律规范
《民事诉讼法》 《公司法》 《企业破产法》
企业破产的界定——破产法第二条
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本法的规定清理债务。
企业法人有前款规定情形,或者有明显丧失清 偿能力可能的,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进行重整。
中航集团在重组谈判时先期注入了9000万元。随着东 星拒绝重组并进入破产程序,这些资金也就成了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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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申请
2009年3月30日,美国通用电气商业航空服 务有限公司(该公司和东星航空有飞机融 资租赁业务合作)以东星航空拒不偿还到 期债务1084万美元,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 为由,向武汉中院提出对东星航空进行破 产清算申请。
22002211//33//2299

破产案例

破产案例

1、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近日作出裁定,终结东星航空公司(下称东星航空)破产清算程序。

至此,国内首例航空公司破产案宣告终结。

东星航空成立于2005年,是华中及中南地区第一家民营航空公司。

因公司经营不善和受金融危机影响,2008年底开始拖欠巨额债务,甚至影响飞行安全。

2009年3月15日被民航局暂停飞行许可。

同年3月10日,美国通用电气商业航空公司等6家飞机租赁公司以东星航空拒不偿还到期债务1084万美元,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为由,向武汉中院提出对东星航空进行破产清算申请。

武汉中院依法对破产申请进行严格审查,查明东星航空拖欠通用等公司到期债务的事实成立,于同年3月底裁定受理此案,并指定东星航空公司清算组担任破产管理人。

审理期间,武汉中院敦促东星航空债务人向破产管理人履行债务、交付财产;妥善解决通用公司的飞机取回问题;对中航油、东星集团等债权、债务人提出的重整申请依法进行审查,并分别作出不予受理或驳回的裁定。

法院审理查明,截至破产申请受理日,东星航空的资产总额为人民币3.99亿元,负债总额为人民币10.76亿元,已严重资不抵债,无力清偿到期债务。

2009年8月26日,武汉中院依法裁定东星航空破产。

在此期间,破产管理人依照法定程序处置了包括东星国际大酒店、航材在内的全部资产,东星航空所属86名飞行员和其他1200余名职工得到合理分流、安置。

今年4月29日,在东星航空第三次债权人会议上,破产管理人提交的《东星航空公司破产财产分配方案》获得高票通过。

12月23日,鉴于东星航空破产财产全部分配完毕,武汉中院作出裁定,终结东星航空破产清算程序。

2、美国联邦准备理事会2008年9月16日晚宣布,将授权纽约联邦准备银行借贷850亿美元给美国国际集团(AIG);美国政府也将接受AIG79.9%的股权做为回馈。

美国国际集团联准会说,这项决定受到财政部全力支持,其条件也保护美国政府与纳税人利益。

AIG为美国最大保险公司,近日因财务危机向联准会要求注资;美政府在希望协调民间企业注资不成后,AIG可能受美国政府接管的消息稍早传出,其股价也因投资人忧心股值流失而狂跌。

破产案例法律分析题(3篇)

破产案例法律分析题(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某公司(以下简称“债务人”)成立于2005年,主要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

经过多年的发展,债务人积累了大量的土地储备和在建项目。

然而,由于市场环境变化、经营管理不善以及财务风险控制不力等原因,债务人逐渐陷入困境。

截至2020年,债务人累计负债超过50亿元,无法清偿到期债务。

债权人纷纷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债务人偿还债务。

在债务无法清偿的情况下,债务人向法院申请破产重整。

二、案例分析1. 破产原因分析(1)市场环境变化:近年来,我国房地产市场经历了高速发展期,但随着调控政策的出台,市场逐渐进入调整期。

债务人所在地区房地产市场泡沫较大,导致销售业绩下滑,资金链紧张。

(2)经营管理不善:债务人管理层在经营管理过程中存在诸多问题,如成本控制不力、项目决策失误、财务风险控制不严等,导致公司盈利能力下降,债务负担加重。

(3)财务风险控制不力:债务人财务管理混乱,资金使用效率低下,导致公司资金链断裂,无法偿还到期债务。

2. 破产重整程序分析(1)债权人会议:在破产重整程序中,债权人会议是重要的决策机构。

债权人会议的召开旨在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监督债务人履行重整计划。

本案中,债权人会议通过了债务人提出的重整计划草案。

(2)重整计划:债务人提出的重整计划主要包括以下内容:①债务人将债务重组,与债权人协商降低债务利率、延长还款期限等。

②债务人将部分资产进行出售,以偿还部分债务。

③债务人将剩余资产用于生产经营,逐步偿还债务。

④债务人将公司治理结构进行改革,提高公司运营效率。

(3)重整计划的执行:在重整计划执行过程中,债务人需按照重整计划的规定,逐步偿还债务,并改善公司经营状况。

债权人需按照重整计划的规定,放弃部分债权或降低债权利率。

3. 破产重整的法律问题分析(1)重整计划的合法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重整计划应当符合法律规定,不得损害债权人合法权益。

本案中,债务人提出的重整计划符合法律规定,且经债权人会议通过,具有合法性。

浅谈企业风险管理框架下的内部控制——基于“东星航空”破产案例的分析

浅谈企业风险管理框架下的内部控制——基于“东星航空”破产案例的分析

国 内部 审计协会及 德勤会计师事 务所就有 关金融 危机对企业 内部审计的影响 、 内部控制审计以及风险管理审计 的一 些热 点 问题开展的问卷调查结果显示 , 有8 4 % 的受访者认为 , 金融危机 使得企业主要领导提高了对风险管理和 内部控制的重视程度 ,
有6 0 %的受访者明确表示因金融 危机使得企业 主要领导提高了 对 内部审计的重视程度 , 其次 , 随着 2 0 0 8 至2 0 1 0 年间财政部等
者认为企业的内部控制审计已经常规化 、 机制化 。这 些充 分体 现了内部控制在公司治理中仍蕴藏着巨大的发展空间。 东星航空短暂而高速发展 、 继而失 败的历程给予很 多思考 的空间 , 除 却金融危机 、 自然灾害 、 行业 状况等外部环境 因素的 影响外 , 还需 重点进行 内部 分析 , 即 从东星航 空 自身的角度进 行探讨 , 这 对于每个公司 的治理和 发展是很有意义的 。尤其是
1 、 内部环境 薄弱 , 缺乏 良好 的内部控制 基础 。内部环 境在
完善的企业内部控制体系的 目标还是远远不 够的 , 许 多企业在 产事件 为例 , 从企业风 险管 理的角度 出发 , 对我国企 业内部控 制体系的构 建与执行进行分析。

组织的 内部控制中起奠定基调的作用 , 它通 过各种观念 、 文化 、 意识影 响整个组织 的 目标设定 、 风险管理 、 信 息与沟 通系统 等
或重组 的僵局 , 在 中航油等债权 人重组意 愿落空 后 ,最终 于 2 0 0 9年 8月宣告破产 , 成为 国内首家破产的航空公司 。
2 、 “ 东星航 空” 事件相 关背景 。2 0 0 8年金融危机席卷全球 , 给金融领域乃至 实体 经济带来了严重的影 响 ,根 据 2 0 0 9年中

破产法律效果分析案例(3篇)

破产法律效果分析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技公司”)成立于2008年,主要从事软件开发、系统集成和电子商务等业务。

公司成立初期,凭借先进的技术和优秀的管理团队,迅速在市场上崭露头角,取得了良好的业绩。

然而,随着市场竞争的加剧,加之公司内部管理不善,导致公司负债累累,最终于2019年申请破产。

二、案例分析1. 破产原因科技公司破产的主要原因有以下几点:(1)市场竞争激烈: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快速发展,市场上涌现出众多竞争对手,科技公司面临着巨大的市场竞争压力。

(2)管理不善:公司内部管理混乱,决策层缺乏有效的风险控制意识,导致公司运营成本不断上升。

(3)资金链断裂:由于市场竞争加剧,公司销售额下滑,资金链断裂,无法偿还到期债务。

2. 破产法律效果(1)债权人的权益保护破产程序启动后,债权人可以通过申报债权,参与破产财产的分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破产财产优先清偿破产费用、职工工资及社会保险费用、税收等。

在破产财产分配过程中,债权人的权益得到了一定程度的保护。

(2)债务人的财产保全破产程序启动后,债务人的财产进入保全状态,不得被债权人追索。

同时,债务人的财产将依法进行清算,以偿还债权人债务。

(3)债务人责任的免除破产程序完成后,债务人可以免除未偿还的债务。

然而,债务人在破产程序中的违法行为,如欺诈、非法处置财产等,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4)职工权益保障破产程序启动后,职工权益得到了法律保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破产企业应当支付职工工资及社会保险费用,并优先清偿职工债权。

三、案例启示1. 企业应加强风险管理:企业应建立健全的风险管理体系,提高风险意识,以降低破产风险。

2. 企业应注重内部管理:企业应加强内部管理,提高运营效率,降低成本,以提高盈利能力。

3. 企业应加强财务管理:企业应加强财务管理,确保资金链稳定,避免因资金链断裂导致破产。

4. 企业应关注市场竞争:企业应密切关注市场动态,及时调整经营策略,以应对市场竞争。

法律公司倒闭案例分析题(3篇)

法律公司倒闭案例分析题(3篇)

第1篇一、背景介绍XX律师事务所成立于20世纪90年代,曾是我国北方地区颇具影响力的综合性律师事务所。

在多年的发展过程中,该所积累了丰富的法律经验和客户资源,服务领域涵盖民事、商事、刑事等多个法律领域。

然而,在2018年,XX律师事务所突然宣布破产倒闭,引起了业界的广泛关注。

本文将对该案进行深入分析,探讨其背后的原因和教训。

二、案情概述1. 破产原因:XX律师事务所于2018年正式宣布破产,破产原因为长期亏损、资金链断裂、债务累积过重。

2. 债务情况:破产申请显示,XX律师事务所对外债务高达数千万元,涉及多家金融机构和供应商。

3. 员工安置:破产宣告后,XX律师事务所的50多名员工失业,其中部分员工要求赔偿。

4. 客户利益:由于律师事务所的倒闭,部分客户的案件受到影响,部分客户要求追究责任。

三、案例分析1. 内部管理问题:(1)财务管理制度不健全:XX律师事务所的财务管理制度存在漏洞,导致资金管理混乱,无法有效监控资金流向。

(2)人力资源管理问题:XX律师事务所缺乏有效的人力资源管理制度,导致员工流动性大,人才流失严重。

(3)业务拓展策略失误:XX律师事务所未能及时调整业务拓展策略,过度依赖传统业务,忽视新兴业务领域的发展。

2. 市场竞争压力:(1)同行业竞争激烈:随着我国法律服务业的快速发展,同行业竞争日益激烈,XX律师事务所面临巨大的市场竞争压力。

(2)新兴法律服务机构的崛起:近年来,新兴法律服务机构的崛起对传统律师事务所造成冲击,XX律师事务所未能及时调整自身定位。

3. 法律法规变化:(1)法律法规日益完善:随着我国法治建设的不断推进,法律法规日益完善,对律师事务所的服务质量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2)监管力度加大:近年来,监管部门对律师事务所的监管力度加大,对违规行为进行严厉打击,XX律师事务所未能严格遵守法律法规。

四、教训与启示1. 加强内部管理:律师事务所应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人力资源管理制度,确保企业健康运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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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结
• 东星航空破产案是《企业破产法》之下 的案件,其自身的资金短缺等问题最终让 其陷入破产,无法重整。但同时,东星航 空破产案也体现出我国的《企业破产法》 还存在着一丝瑕疵。可以说,东星航空有 限公司破产案,对于完善我国企业破产法 和航空业市场营运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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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具体分析
• 3、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七十条第一款规 定,武汉中院认为,中航油、郑州新郑机 场等债权人不具备申请重整的主体资格, 对其重整申请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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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因
• 成立之初资金本来就比较紧张,再加 上经济危机对其的冲击很大。因此,当公 司处于重整或破产的境地之时,其缺乏重 整的资金能力,重整的方案不具有可行性, 按照破产法的相关规定,其最终只有破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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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破产、破产清算、破产重整
• 1、破产
• 企业破产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中由于 经营管理不善,其负债达到或超过所占有 的全部资产,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资不抵 债的企业行为。
• 2、破产清算
• 破产清算是指宣告股份有限公司破产 以后,由清算组接管公司,对破产财产进 行清算、评估和处理、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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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破产重整
(2)申请条件 • 债权人申请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的,
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 破产前,债务人或者出资额占债务人注册 资本十分之一的出资人,可以向人民法院 申请重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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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破产重整
(3)终止条件 • a、债务人的经济状况继续恶化,难以挽
救; • b、债务人有欺诈、恶意减少债务人财产等 • 不利于债权人的行为; • c、由于债务人的行为致使管理人无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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额外补充
• 2、债权人可以直接提出破产重整申请
• 中国破产法论坛主任、破产法起草小组 核心成员、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王欣新教 授在“第二届破产法论坛”上指出,破产 法第七十条第一款规定,“债务人或者债 权人可以依照本法的规定,直接向人民法 院申请对债务人进行重整”,这就说明债 权人是可以直接提出重整申请的。
东星航空破产案
————企业破产法角度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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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目录
• 一、案件简述。 • 二、破产、破产清算、破产重整等破 • 产法的一些基本知识。 • 三、从破产法的角度,结合案件进行 • 分析。 • 四、小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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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件的简述
• 1、开始 • 2009年3月10日,通用电气商业航空服
务有限公司等多家公司以东星航空公司无 力偿还其到期债务人民币74,121,565.74 元,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为由,向武汉中 院申请其破产清算。 • 2、结果 • /v_show/id_XMTE1NTI 1ODY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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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破产重整
(1)含义
• 破产重整是企业破产法新引入的一项 制度,是指专门针对可能或已经具备破产 原因但又有维持价值和再生希望的企业, 经由各方利害关系人的申请,在法院的主 持和利害关系人的参与下,进行业务上的 重组和债务调整,以帮助债务人摆脱财务 困境、恢复营业能力的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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额外补充
• 1、债权人申请破产重整,法理上并无不妥。
• 某一专家对于此案做过如下评论:破 产法归根到底是民商事法律,解决的是平 等主体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应当尊重当 事人的意思自治。东星航空进入破产程序 后,如果多数债权人都希望对债务人进行 重整,并且愿意为此而努力使企业运转起 来,使各债权人利益最大可能得到保障, 从法理上来讲,并无不妥。
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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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具体分析
• 1、2009年7月11日-12日,武汉中院认为 东星国旅破产重整申请没有经过其股东会 的决议,不能代表东星国旅的股东意志, 对其破产重整申请不予受理;
• 2、武汉中院认为东星集团缺乏重整的资金 能力,缺乏债权人同意将其债权转为股权 证明,重整方案不具备可操作性,驳回其 破产重整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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