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保理公司业务管理制度1.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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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保理公司业务管理制度1 保理业务管理制度(暂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促进公司保理业务发展,规范公司保理业务管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的保理即保付代理,是指卖方(债权人)将
其向买方(债务人)销售商品、提供服务或其他原因所产生的应收账款转让给公司,由公司为卖方提供应收账款融资及商业资信调查、应收账款管理的综合性金融服务。
第三条根据公司是否保留对卖方的追索权,保理业务可分为有
追索权保理和无追索权保理;按是否向买方公开应收账款债权转让的事实,可分为公开保理和隐蔽保理。
第四条有追索权(回购型)保理是指公司向卖方提供保理项下
融资后,若买方在约定期限内不能足额偿付应收账款,公司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向卖方追索未偿融资款。无追索权(买断型)保理是指公司向卖方提供保理项下融资后,若买方因财务或资信
原因在约定期限内不能足额偿付应收账款,公司无权向卖方追索未偿融资款。
第五条公开保理是指公司将应收账款债权转让事实及时通知
买方的保理业务。隐蔽保理是指根据卖方与公司的约定,不向买方通知应收账款债权转让事实,但在卖方与公司约定的条件发生或公司认为必
要时,向买方通知应收账款债权转让事实的保理业务。
第六条办理保理业务必须以真实、合法的交易和债权债务关系
为基础,遵循平等自愿、互惠互利、公平诚信的原则。
第二章申请保理业务的条件
第七条国内保理业务申请人(卖方)应该具备下列条件:
(一)经依法注册登记、其法定地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事)业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
(二)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环保政策,所处行业稳定,企业效益良好,有健全的经营管理体系;
(三)销售的产品适销对路,流通性强,周转快,具有较强的市场需求,已经通过国际或国内权威质量认证机构的认证;
第八条(四)无不良商业信用记录;
(五)在金融机构无不良信用记录;
(六)在无追索权保理业务中,要求申请人(卖方)信用等级在 A 级(含)以上,在有追索权保理业务中,原则上要求申请人(卖方)信用等级在BBB级(含)以上,未进行信用评级的申请人(卖方)需提供类似的资信等级证明文件;
(七)公司认为必须满足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卖方与公司签订保理合同后,该卖方与某一特定买方之
间自保理合同生效后因赊销所产生的应收账款债权原则上均要求无条件地转让给公司。卖方转让的应收账款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真实、合法、有效的货物销售背景,且非寄售、试用、
行纪或代销等交易,交易的结算方式为赊销,赊销是指采取除现金、支票、本票、汇票、国内信用证等方式之外的以非即时清结支付方式进行的销售;
(二)卖方已按商务合同的约定履行了交货等主要义务,并能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
(三)应收账款债权依法可以转让,卖方与买方之间不存在商业纠纷,双方债权不存在相互抵消,卖方未对应收账款设定任何形式的限制或担保,应收账款债权无瑕疵;
(四)应收账款债权证明完整,能够提供如发票(如增值税专用发票)、货运单据、提货单或仓单等文件以及质检单或定金证明等辅助证明材料;
(五)应收账款的买卖双方不应互为总分公司或母子公司、或同为控股公司的成员、或为同一总公司下属的分支机构;
(六)申请转让的应收账款距商务合同项下的应收账款付款到期日不少于1个月且不超过1年,申请人信用等级为AA级(含)以上的不超过2年;
(七)应收账款原则上要求以人民币计价标示并支付,申请人与付款人(或其中之一)在我国保税区内注册的,应收账款可以外币计价标示并支付;
(八)公司认为必须满足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商务合同买方(应收账款付款人)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经依法注册登记、其法定地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事)业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如果买方是非独立法人或分支机构的,应先取得其所属法人或总公司对其签订商务合同或叙作保理的授权;
(二)在无追索权保理业务中,要求付款人(买方)的信用等级达到AA级(含)以上,在有追索权保理业务中,原则上要求付款人(买方)信用等级在A级(含)以上,如果付款人(买方)未进行信用等级评定,则按如下原则比照办理:
(1)付款人(买方)为全球500强企业在我国投资(独资
或合资)开办的企业,或央企的子公司以及具有行业垄断地位的国企、上市公司,可比照信用等级为AA级的企业办理;
(2)付款人(买方)在金融机构无不良信用记录,并与卖方有一年以上的商务合作且无恶意拖欠货款记录,可比照信用等级为A级的企业办理;
(3)提供类似的资信等级证明文件;
(四)经营管理规范,经济效益较好,所购商品用途合理明确;
(五)无不良商业信用记录;
(六)在金融机构无不良信用记录;
(七) 原则上要求该买方与卖方客户有一年以上的商务合作且无拖欠货款记录;
(八)公司认为应当满足的其他条件。
第十一条卖方向公司申请办理保理业务时,应提交下列材料原件和复印件:
(一)基础资料。如营业执照副本及年检登记文件、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公司章程、具有相应资格的会计(审计)事务所审计的近两年财务会计报表、有权机构的授权书或相关决议等;
(二)保理业务申请书,包括应收账款转让申请书和转让清单、买方基本情况表;
(三)应收账款债权证明文件及辅助材料,如商务合同、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其他发票、货运单据、提货单或仓单、定金证明、通过国际或国内质量认证的证明材料等;
(四)经过人民银行年检的贷款卡(证);
(五)公司认为应当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三章应收账款的范围和条件
第十二条可办理保理业务的应收账款范围:
(一)因向企业法人销售商品、提供服务而形成的应收账款;
(二)由县市级(含)以上政府的采购部门统一组织的政府采购行为而形成的应收账款;
政府采购行为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三)由军队团级(含)以上单位的采购部门统一组织的军队采购行为而形成的应收账款;
军队采购行为是指中国人民解放军及其所属专业部队根据《军队物资采购管理规定》,使用国防专项资金采购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四)卖方因向学校、医院等事业法人销售商品、提供服务(政府采购行为除外)而形成的应收账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