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刊创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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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纸、期刊创办审批
设定依据
《出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594号)
许可条件
一、有确定的、不与已有报纸、期刊重复的名称;
二、有出版单位的名称、章程;
三、有符合新闻出版总署认定条件的主管、主办单位;
四、有确定的出版业务范围;
五、有30万元以上的注册资本;
六、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组织机构和符合国家规定资格条件的编辑出版专业人员;
七、有与主办单位在同一行政区域的固定的工作场所;
八、有符合规定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必须是在境内长久居住的中国公民;
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除前款所列条件外,还须符合国家对报纸及报纸出版单位总量、结构、布局的规划。
数量限制
有
许可程序
中央在京单位(即中央和国务院各部委、直属机构,各民主党派和全国性群众团体及其直属单位),由主管机关审核同意后,主办单位报新闻出版总署审批。解放军系统,由解放军总政治部宣传部新闻出版局审核同意后,报新闻出版总署审批。
地方单位,由主办单位向所在地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暂未建立的,可直接向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核准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新闻出版总署审批。
许可期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个工作日
需要提交的材料目录(形式审查要求详见《申办材料说明》)
一、中央在京单位创办报纸、期刊
(一)主要主办单位报新闻出版总署的请示文件;
(二)主管机关同意文件(应为正式文件,对主办单位提出的申请意见明确并加
盖公章,不得使用机构内部公章;
(三)其他主办单位同意文件(有两个或两个以上主办单位的需提供此项);(四)出版单位的同意文件、出版许可证及资质证明文件(已成立的版单位需提供此项);
(五)《报纸出版申请表》/《期刊创办申请表》;
(六)主办单位、主管机关及出版单位的有关资质证明材料;
(七)拟任出版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简历、身份证明文件及国家有关部门颁发的职业资格证书;
(八)编辑出版人员学历证书、职业资格证书;
(九)办报资金数额及来源的相关证明文件(由银行出具近期的,有具体金额的资信证明,资金提供单位注明用途;主办单位为行业协会或学会的,需由主管机关说明其资金来源的性质);
(十)工作场所使用证明;
(十一)报纸、期刊出版的可行性论证报告;
(十二)出版单位章程;
(十三)商标在先权查询单。
二、军队系统创办报纸、期刊
(一)解放军总政治部宣传部新闻出版局审核同意后报新闻出版总署的请示文件;
(二)主办单位向解放军总政治部宣传部新闻出版局提交的请示文件;
(三)主管机关同意文件(应为正式文件,对主办单位提出的申请意见明确并加盖公章,不得使用机构内部公章;
(四)其他主办单位同意文件(有两个或两个以上主办单位的需提供此项);(五)出版单位的同意文件、出版许可证及资质证明文件(已成立的版单位需提供此项);
(六)《报纸出版申请表》/《期刊创办申请表》;
(七)主办单位、主管机关及出版单位的有关资质证明材料;
(八)拟任出版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简历、身份证明文件及国家有关部门颁发的职业资格证书;
(九)编辑出版人员学历证书、职业资格证书;
(十)办报资金数额及来源的相关证明文件(由银行出具近期的,有具体金额的资信证明,资金提供单位注明用途;主办单位为行业协会或学会的,需由主管机关说明其资金来源的性质);
(十一)工作场所使用证明;
(十二)报纸、期刊出版的可行性论证报告;
(十三)出版单位章程;
(十四)商标在先权查询单。
三、其他单位创办报纸、期刊
(一)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向新闻出版总署提交的请示文件;
(二)主办单位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的请示文件;
(三)主管机关同意文件(应为正式文件,对主办单位提出的申请意见明确并加盖公章,不得使用机构内部公章;
(四)其他主办单位同意文件(有两个或两个以上主办单位的需提供此项);(五)出版单位的同意文件、出版许可证及资质证明文件(已成立的版单位需提供此项);
(六)《报纸出版申请表》/《期刊创办申请表》;
(七)主办单位、主管机关及出版单位的有关资质证明材料;
(八)拟任出版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简历、身份证明文件及国家有关部门颁发的职业资格证书;
(九)编辑出版人员学历证书、职业资格证书;
(十)办报资金数额及来源的相关证明文件(由银行出具近期的,有具体金额的资信证明,资金提供单位注明用途;主办单位为行业协会或学会的,需由主管机关说明其资金来源的性质);
(十一)工作场所使用证明;
(十二)报纸、期刊出版的可行性论证报告;
(十三)出版单位章程;
(十四)商标在先权查询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