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部乙肝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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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毒性肝炎防治方案-

病毒性肝炎防治方案-

病毒性肝炎防治方案正文:---------------------------------------------------------------------------------------------------------------------------------------------------- 病毒性肝炎防治方案(试行)(一九八四年四月十八日卫生部发布)病毒性肝炎(包括甲型、乙型和非甲非乙型)是法定传染病,具有传染性较强、传播途径复杂、流行面广泛、发病率较高等特点;部分乙型和非甲非乙型肝炎病人可演变成慢性,对人民健康危害甚大。

防止病毒性肝炎感染要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加强领导,深入宣传,发动群众,搞好爱国卫生运动,采取以切断传播途径为主的综合防治措施。

甲型肝炎和流行性非甲非乙型肝炎,以切断粪—一口途径,乙型肝炎和非流行性非甲非乙型肝炎以切断肠道外如经血传播等途径为主。

要力争早发现、早诊断、早隔离、早报告、早治疗、及早处理疫点,以防止流行,提高疗效,要做好易感人群的保护,减少疾病发生。

病毒性肝炎的预防(一)管理传染源:1.报告和登记:各级医务人员对疑似、确诊、住院、出院、死亡的急性、慢性迁延性和慢性活动性肝炎病例均应作传染病报告,专册登记和统计。

报告卡必须填写完整、准确,并在备注栏内注明急性、慢性迁延性、慢性活动性、疑似或输血后肝炎。

检测HBsAg(乙型肝炎表面抗原)的病例,应在报告卡上注明阳性或阴性。

各省、市、自治区应创造条件设点试行急性病毒性肝炎病原学分型报告和统计,每个病例尽可能经抗--HAV(甲型肝炎病毒抗体)、IgM(免疫球旦白M)HBsAg、抗--HBs(乙型肝炎病毒表面抗体)、抗--HBc(乙型肝炎病毒核心抗体,包括抗--HBC.IgM和抗--HBC.IgG)检测,分成甲型、乙型、非甲非乙型和未定型。

遇到急性肝炎暴发时,应先电话报告,然后填写卡片报告;有条件的省、市、自治区也可作病原学分型报告。

全国乙肝疫苗免疫接种实施方案-

全国乙肝疫苗免疫接种实施方案-

全国乙肝疫苗免疫接种实施方案正文:---------------------------------------------------------------------------------------------------------------------------------------------------- 全国乙肝疫苗免疫接种实施方案(1991年10月25日)我国是乙型肝炎(以下简称乙肝)高流行地区,全国乙肝病毒表面抗原(HBsAg)携带率平均约10%(表面抗原携带者约1亿人),全国人群乙型肝炎感染率高达60%(约有6亿多人已被乙肝病毒感染过)。

乙肝病毒感染是引起慢性肝炎、肝硬化和原发性肝癌的重要原因。

为此,进一步加强乙肝的预防和控制流行是非常迫切的。

乙肝疫苗是预防乙肝的有效制剂。

目前我国乙肝疫苗年生产能力可保证全国新生儿免疫推广使用。

经人群的接种证明该疫苗是安全、有效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十二条“国家实行有计划的预防接种制度。

国家对儿童实行预防接种证制度”的规定,进一步在全国范围内推广使用乙肝疫苗并将其逐步纳入计划免疫管理的时机已趋于成熟。

卫生部肝炎防治领导小组决定,从1992年1月1日起在全国推行乙肝疫苗接种工作。

具体实施方案如下:一、组织实施(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一章第四条“各级政府领导传染病防治工作,制订传染病防治规划,并组织实施”的规定,各级政府应把严重危害我国人民身体健康的乙肝防治工作列入政府工作的议事日程。

(二)各级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乙肝疫苗免疫接种工作的领导、监督和管理。

(三)中国预防医学科学院负责对全国乙肝疫苗免疫接种实施工作的技术指导、效果评价及培训工作。

(四)各级卫生防疫站协助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制订本辖区乙肝疫苗免疫接种计划,并负责具体接种工作的组织动员、协调、宣传、教育、人员培训、疫苗管理、分发登记、接种工作的检查指导、考核评比等。

乙肝携带者就业不应受歧视

乙肝携带者就业不应受歧视

“乙肝”携带者就业不应受歧视07-06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联合发文“乙肝”携带者就业不应受歧视用工体检不得强行查“乙肝”,保护“乙肝”携带者的隐私权人民网北京6月18日电(记者白天亮)用人单位再不能以携带乙肝表面抗原为理由拒绝招用劳动者或辞退劳动者。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最近联合下发了《关于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就业权利的意见》,明确要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的合法就业权利,促进公平就业,保护其隐私权。

《意见》指出,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虽被乙肝病毒感染,也具有传染性,但肝功能在正常范围,肝组织无明显损伤,不表现临床症状,在日常工作、社会活动中不会对周围人群构成威胁。

乙肝病毒主要有血液、母婴垂直(分娩和围产期)和性接触三种传播途径,不会通过呼吸道和消化道传染,一般接触也不会造成乙肝病毒的传播。

《意见》规定,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卫生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乙肝扩散的工作外,用人单位不得以劳动者携带乙肝表面抗原为理由拒绝招用或者辞退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

用人单位在招、用工过程中,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将肝功能检查项目作为体检标准,但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卫生部规定禁止从事的工作外,不得强行将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作为体检标准。

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在对劳动者开展体检过程中要注意保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的隐私权。

这份《意见》同时要求,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和卫生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共同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指导用人单位树立公平就业的观念,消除就业歧视现象,营造公平就业的良好氛围。

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与“病毒携带者”(链接)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与乙肝病毒携带者有何区别?中华医学会肝病学分会主任委员、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友谊医院肝病中心主任贾继东说,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过去也被称为乙肝病毒携带者。

在广义上,是指被乙肝病毒感染,但肝功能(转氨酶)正常,没有肝炎活动,肝组织无明显损伤,不表现临床症状。

贾继东指出,在肝功能(转氨酶)正常的前提下,DNA呈阴性的,称为非活动性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而DNA呈阳性的,称为慢性乙肝病毒携带者。

“体检取消乙肝检测”引关注 卫生部称非官方意见

“体检取消乙肝检测”引关注 卫生部称非官方意见

“体检取消乙肝检测”引关注卫生部称非官方意见昨日,卫生部拟取消常规体检中乙肝检测的报道引起全国关注。

晚上,记者连线“透露”这一消息的崔富强,他表示并不清楚卫生部有这个打算。

崔富强是中国疾控中心免疫规划中心病毒性肝炎室主任。

昨日,有媒体报道:崔富强首次透露,卫生部拟出台政策--常规体检表(含入学、入托、就业、健康证申领等)将取消乙肝“两对半”一项。

这意味着,以后单位招工、学校入学等都不得将乙肝体检作为门槛。

此报道被国内众多媒体转载,引发热议。

截至昨晚9时,网友在某网站新闻中心对此事发表的评论超过1.2万条。

有网友发帖称:“这个政策好,早该摒弃对乙肝病人的歧视了!”也有网友表示:“反对取消乙肝检测,不然多数的健康人都会被那占少数的乙肝患者给传染。

”昨晚9时,记者与崔富强取得联系,他说:“这是有人误解了我的意思。

”我国早有规定,不得歧视乙肝患者,更不能因为携带乙肝病毒,在入学就业上设置障碍。

医学专家经过讨论,呼吁相关部门出台措施,更好地保护乙肝病患,“而卫生部是否正在研究此项举措,我本人并不知情。

”昨晚,某网转载中央人民广播电台《中国之声》报道,称卫生部已就此做出回应:“常规体检删除乙肝项目”并非官方意见。

卫生部新闻发言人邓海华说,这只是专家观点,并不代表政府的官方意见。

卫生部是否收到了相关专家的这项政策建议,还有待查实。

虽未证实却成热门话题记者了解到,2007年底劳动部门已出台《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禁止用人单位歧视乙肝病毒携带者,但卫生部门一直没有出台相关办法配合实施。

昨日,“取消常规体检中的乙肝检测项目”的消息一出,立即引发热议。

虽然卫生部昨晚称这只代表专家观点,但各界普遍认为这是一个值得关注的话题。

专家:日常接触传染乙肝是误解国内知名肝病专家、同济医院感染科教授田德英昨日称,如取消常规体检中的乙肝检测项目,有助于降低乙肝歧视,但是消除歧视根本在于破除误解。

田德英说,认为乙肝通过日常接触就可传染,从医学上讲是一种极大的误解。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卫生部关于切实贯彻就业体检中乙肝项目检测规定的通知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卫生部关于切实贯彻就业体检中乙肝项目检测规定的通知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卫生部关于切实贯彻就业体检中乙肝项目检测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卫生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1.03.04•【文号】人社部发[2011]25号•【施行日期】2011.03.0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正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卫生部关于切实贯彻就业体检中乙肝项目检测规定的通知(人社部发﹝2011﹞2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教育厅(教委)、卫生厅(局),福建省公务员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事局、劳动保障局、教育局、卫生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入学和就业体检项目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2号,以下简称《通知》)下发后,通过各方共同努力,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就业环境得到进一步改善。

目前,正值劳动者特别是应届高校毕业生求职签约的高峰期,侵害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合法就业权利的现象仍有发生,部分用人单位和医疗卫生机构仍通过多种借口检测求职者的乙肝项目。

为切实贯彻《通知》有关规定,防止就业体检中乙肝项目检测行为发生,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切实取消就业体检中乙肝项目检测(一)指导督促各类用人单位严格执行政策规定。

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要在组织开展公务员招录体检工作中,严格执行《关于修订<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9号)和《关于印发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82号)有关规定;指导各类事业单位在公开招聘体检中,落实《关于进一步规范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92号)要求,除卫生部核准并予以公布的特殊职业外,不得要求进行乙肝项目检测;采取多种形式向各类企业宣传和介绍相关政策规定,禁止企业在就业体检中采取任何形式要求求职者接受乙肝项目检测,对企业违规行为,一经举报查实,要依法处理。

卫生部修改多项规范性文件为维护乙肝病毒携带者权利扫除障碍

卫生部修改多项规范性文件为维护乙肝病毒携带者权利扫除障碍
而高剂量黄连 素可能是通过 直接 抑制过 氧化 物 的产生或
crmee J . isi—Bo cnl—Bohm,0 1 6 2) ho [ ] Boc ieh o t i e 2 0 ,5( : c
4 2 —4 5. 5 5
[ ] 郑凌 云, 5 周祖玉 , 陶大 昌, 黄连素 对缺血再灌注 心肌细胞 等. 损伤的保护作用 [ ] 四川 大学 学报 : J. 医学版 ,0 3 3 3 : 2 0 ,4( )
DNA ta d c e v g n u e y h d o e e o i e a d c t - sr n la a e i d c d b y r g n p r xd n y o
基 的损害和脂质 过 氧化 损 伤 , 机体 的 应激 反应 使 对抗 损 伤 的 S D活性 明显增加 ; 口服黄 连素 后可 减轻 心肌 的 O 而 病理 损伤 , 降低 MD A含量 , MD 且 A含量 随黄连 素浓度 升 高而 降低 , 明黄连 素对 心 肌 细胞 确 有很好 的抗 活性 氧 表 损伤 的作 用 , 黄连 素 的作 用 与浓 度 有 一 定 依赖 关 系。 且 在离体大 鼠心脏上模拟心肌 缺血 再灌 注损 伤 的实 验 已证 明, 黄连素具有稳定 细胞膜和 防止 细胞 坏死 的作用 , 缺 对 血再灌 注 心 肌 细 胞 有 很 好 保 护 作 用 , 作 用 与 浓 度 相 其 关 , 实验结果与其一 致。 本 黄连 素低 剂量组 S D活 性增 加显 著 , 黄连 素高剂 O 而 量组与模 型组 相 比无 显著 差 异 , 提示 黄 连素 高 剂量 和 黄 连素低剂量 的作用 机 制 和途径 可能不 完 全相 同, 连 素 黄 低剂量可能是通 过激活 S D活性 的途 径起 到保 护作 用 , O

乙型病毒性肝炎诊断与报告

乙型病毒性肝炎诊断与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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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肝诊断和报告规范
二、重视“门诊日志”的规范填写。 ➢ 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对就诊的乙肝病例,无论是新发病例、慢性病
例以及HBsAg携带者,在初诊和复诊时医生均需在“门诊日志” 中进行登记。 ➢ 登记项目应包括:就诊日期、患者姓名、性别、年龄、职业、现 住地址、病名(初步诊断)、发病日期、初诊或复诊等。 ➢ 已启用“HIS”系统的医疗机构如对病例的信息中以上信息完整, 且公共卫生科能方便调取所需信息,可不再另填写“门诊日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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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肝诊断和报告规范
四、临床医生只报告首次诊断的乙肝病例。
➢ 各级各类医疗机构临床医生对就诊的乙肝病例,依据相关诊断 标准作出“急性”或“慢性”的确诊或疑似诊断后: 对“急性”(包括疑似病例)乙肝填写传染病报告卡并实施 网络直报。 对“慢性”乙肝病例,接诊医生应认真询问病史、发病日期 (慢性肝炎病程应大于半年以上)、既往是否已诊断等,医 生只对首次诊断的乙肝(包括疑似病例)填写传染病报告卡 并实施网络直报。如果该病例在本院或其他医院已被诊断, 则只需登记被诊断的年份,不再进行网络报告。
AA LS TT
HBsA g
病毒感染标志物检测

抗HBs
HBe Ag
抗抗-HBe HBc
IgM
HB VDN A
核实 诊断 分类
家 庭 住 址
是 否
网 络
报 告 ⑥
登 记 人
注:① 是否首次发病指历年来是否是第一次诊断为乙肝。
② 临床表现:1-发热,2-疲乏无力,3-食欲减退/恶心/厌油,4-黄疸,5-肝区疼痛
图图41 甘肃省1990-2011年乙肝发病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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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肝诊断和报告规范
一、加强对医务人员的培训。 ➢ 省卫生厅要求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加强对医生的培训,提高医生的诊

乙肝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 乙型病毒性肝炎的诊断标准

乙肝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 乙型病毒性肝炎的诊断标准

乙型病毒性肝炎的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G B15990—1995 前言乙型病毒性肝炎(简称乙肝)是由乙型肝炎病毒(HBV)引起的传染病。

本病在我国广泛流行,人群感染率高,是危害人民健康最严重的常见传染病之一。

本标准的附录A和附录B都是标准的附录。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提出。

本标准起草单位:北京地坛医院、北京佑安医院、北京医科大学传染病教研组。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林秀玉、徐道振、王勤环。

本标准由卫生部委托技术归口单位卫生部传染病监督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乙型病毒性肝炎(简称乙肝)的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

本标准适用于各级医疗机构作为对乙肝患者的诊断及处理依据。

2 引用标准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

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

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GB 15982—1995 医院消毒卫生标准3 乙型病毒性肝炎的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3.1 诊断原则根据流行病学、临床症状、体征、实验室检查和/或肝活体组织检查等手段,进行综合分析,动态观察予以诊断。

3.2 诊断标准3.2.1 急性肝炎a)流行病学资料:半年内接受过血及血制品或曾有其他医源性感染,生活中的密切接触,尤其是性接触而未采用避孕套者。

b)症状:指近期出现的无其他原因可解释的持续一周以上的明显乏力和消化道症状。

c)体征:主要指肝脏肿大,伴有触痛或叩痛。

d)肝功能检查:谷丙转氨酶(ALT)明显增高。

e)HBV标记物检测:符合急性乙肝的病原学标志,详见附录A(标准的附录)中A2。

f)病理组织学特点:如鉴别诊断需要,有条件者可作肝活检,详见附录B。

在以上各项中病原学指标、症状和肝功能异常为必备条件,流行病学资料和体征为参考条件。

疑似病例:符合以上诸条中b)+d)。

确诊病例:疑似病例+e)。

b)指近期出现无其他原因可解释的,持续一周以上的明显乏力、消化道症状及尿黄。

江苏省卫生厅转发卫生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乙肝项目检测通知的通知

江苏省卫生厅转发卫生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乙肝项目检测通知的通知

江苏省卫生厅转发卫生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乙肝
项目检测通知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江苏省卫生厅
•【公布日期】2011.02.23
•【字号】苏卫办医[2011]33号
•【施行日期】2011.02.23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江苏省卫生厅转发卫生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乙肝项目检
测通知的通知
(苏卫办医〔2011〕33号)
各市卫生局,厅直属医疗机构:
为进一步规范乙肝项目检测工作,现将《卫生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乙肝项目检测的通知》(卫办政法发〔2011〕14号)转发给你们,请各地、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认真贯彻落实。

进一步规范乙肝项目检测工作,是党和政府关注民生、关怀社会弱势群体的具体体现,是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公平入学和就业权利的重要举措。

请各地、各级各类医疗机构一定要高度重视,结合《省卫生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乙肝项目检测管理工作的通知》(苏卫办医〔2010〕64号)精神,认真组织实施。

请各市卫生行政部门近期进行一次督查,对违规检测乙肝项目的医疗机构要责令其立即停止检测,并按规定严肃处理,我厅将组织抽查。

请各市将督查和处理结果于3月30日前报我厅医政处,联系人:张炳新,电
话:************,电子信箱:**********************
附件:卫生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乙肝项目检测的通知(略)
二○一一年二月二十三日。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印发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工作规范(2020年版)的通知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印发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工作规范(2020年版)的通知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印发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工作规范(2020年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公布日期】2020.11.12•【文号】国卫办妇幼函〔2020〕928号•【施行日期】2020.11.1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妇幼健康正文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印发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工作规范(2020年版)的通知国卫办妇幼函〔2020〕92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健康委:为进一步规范全国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工作,推进消除母婴传播进程,我委制定了《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工作规范(2020年版)》(可从国家卫生健康委网站下载)。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2020年11月12日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工作规范(2020年版)为贯彻落实《“健康中国2030”规划纲要》,进一步规范全国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以下简称预防母婴传播)工作,推进消除母婴传播进程,促进妇女儿童健康,制定本规范。

一、工作目标(一)总目标。

全面、规范落实预防母婴传播综合干预服务,减少相关疾病母婴传播,不断提高妇女儿童健康水平和生活质量。

(二)具体目标。

至2025年底,实现以下目标:1.孕产妇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检测率达95%以上,孕期检测率达90%以上,孕早期检测率达70%以上。

2.艾滋病感染孕产妇抗艾滋病病毒用药率达95%以上,所生儿童抗艾滋病病毒用药率达95%以上。

3.梅毒感染孕产妇梅毒治疗率达95%以上,所生儿童预防性治疗率达95%以上。

4.乙肝感染孕产妇所生儿童首剂乙肝疫苗及时接种率达95%以上,乙肝免疫球蛋白及时注射率达95%以上。

5.艾滋病母婴传播率下降至3%以下。

6.先天梅毒报告发病率下降至15/10万活产以下。

7.乙肝病毒表面抗原阳性孕产妇所生儿童12月龄内乙肝表面抗原检测阳性率下降至1%以下。

乙型肝炎诊断标准WS299-2019解读-5页文档资料

乙型肝炎诊断标准WS299-2019解读-5页文档资料

乙型肝炎诊断标准(WS 299-2019) 解读中华预防医学杂志2019-09-23 发表评论(2人参与)分享作者:李黎崔富强张国民王贵强贾继东庄辉《乙型病毒性肝炎诊断标准》(WS 299-2019)(简称《乙肝诊断标准》)是原国家卫生部制定的行业标准。

为便于医疗卫生人员对乙型肝炎(简称乙肝)诊断标准的理解,提高乙肝病例诊断和报告的准确性,现对《乙肝诊断标准》进行解读。

一、制定《乙肝诊断标准》的背景我国是乙肝疾病负担严重的国家,乙肝病毒(HBV) 慢性感染者基数巨大。

通过实施乙肝疫苗预防接种为主的综合性防控措施,我国的乙肝防控工作取得了显著成就,HBV 感染率显著下降。

但全国报告的乙肝发病率仍维持在较高水平,其中医务人员对乙肝病例诊断不统一,存在着较多的错报、误报、重报、漏报等是其中的主要原因。

为规范乙肝诊断和报告,根据工作需要,卫生部传染病标准专业委员会提出重新修订乙肝诊断标准,委托北京大学第一医院和中国CDC 联合起草制定了《乙肝诊断标准》。

2019 年12 月11 日,原国家卫生部批准并发布《乙肝诊断标准》,并于2009 年6 月15 日正式实施。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标准委员会制定的《乙型病毒性肝炎的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GB 15990-1995)(简称1995 年国家标准)白《乙肝诊断标准》实施之日起废止。

二、《乙肝诊断标准》与1995 年国家标准的异同(一)适用范围和目的1995 年国家标准规定了乙肝的诊断标准和处理原则,适用于各级医疗机构作为对乙肝病例诊断及治疗的依据。

制定《乙肝诊断标准》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的相关要求,更注重了乙肝病例诊断和报告的需要。

因此,在《乙肝诊断标准》中规定了乙肝的诊断原则、诊断分类、诊断及鉴别诊断依据,适用于全国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根据传染病疫情报告要求,对乙肝病例做出准确的诊断和报告。

(二)诊断原则1995 年国家标准规定应根据流行病学、临床症状和体征、实验室检查和(或)肝活体组织学检查等手段进行综合分析,并根据动态观察做出诊断,更强调疾病的严重程度和临床特征。

(完整word版)卫办政法发〔2011〕14号卫生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乙肝项目检测的通知110130

(完整word版)卫办政法发〔2011〕14号卫生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乙肝项目检测的通知110130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乙肝项目检
测的通知
卫办政法发〔2011〕1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
近来有媒体报道,一些企业和单位在招聘时变换手法,变相强迫应聘者进行乙肝项目检测,甚至侵犯应聘者的隐私权。

为切实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权利,现就进一步规范乙肝项目检测通知如下:
一、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从履行社会责任、保障平等就业权利的高度,认识就业体检取消乙肝项目检测的重大意义,严格执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和卫生部联合印发的《关于进一步规范入学和就业体检项目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2号)和《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加强乙肝项目检测管理工作的通知》(卫办医政发〔2010〕38号),坚决纠正不符合通知要求的行为。

二、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在就业体检中,无论受检者是否自愿,一律不得提供乙肝项目检测服务。

对非就业体检,受检者本人主动要求进行乙肝项目检测的,医疗机构除应当妥善保存好受检者签署的知情同意书外,还应当制发独立于常规体检报告的乙肝项目检测结果报告。

三、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出具的就业体检报告或者其他体检报告,无论体检费用是由受检者本人承担还是由受检者所在单位承担的,一律由受检者本人或受检者指定的人员领取。

四、体检报告应当完全密封,并在显著位置注明本体检报告仅限受检者本人拆阅。

五、地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对收到的违规开展乙肝项目检测的投诉、举报等,要调查核实。

凡查证属实、违反规定的,一律要予以通报批评,并依法依规严肃处理;情节严重的,对医疗机构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予以行政处分。

二○一一年一月三十日。

卫生部修改多项规范性文件 切实维护乙肝携带者权利

卫生部修改多项规范性文件 切实维护乙肝携带者权利
布之 日起施行 。
产的早籼 稻 ( i等 , 同) 中晚籼 下 、 稻、 粳稻最低 收购价分别提高到每
5 O公 斤 9 3元 、7元 、0 9 15元 , 比
学、 就业体检表( 包括体检项 目) 中涉及 乙
即 乙肝病毒感 将 《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 肝项 目检测的有关内容, : 则》 第六条第一项修改为 :甲型病毒I肝 染标志物检测,包括乙肝病毒表面抗原 、 “ 生
国家 发展 和改革 委员会 近 日
宣布 ,国家决定 2 1 00年继续在 稻 谷主产区实行 最低 收购价政策 , 并 适当提高最低收购价水平 。 今年生
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 细则》 等规 范 六条中的“ 病毒性肝炎” 修改为: 甲型病 “ 戊型病毒性肝炎” 同时删除入 。 性文件的部分 内容。 修改后的内容 自公 毒 旰炎、
问题发 出紧急通知 。

得 以购机补贴 的名义 强迫企业 参加此
四是严 禁 以工作经 费不足 为 由向
是严禁向农 民收费。 严禁 以农机 类活 动。 已向企 业收取 的费用 要全部 企业及农 民收费。 严禁挤 占挪用中央财
购置补贴名义 向农 民收取任何费用 , 切 返 还 。 实让农民得到全部实惠。
的任务切实维护农 民工合法权益。大力 人数众 多 的群 体性 案件 ,可以先 行受 加强涉及农 民工的法制宣传教育 、 法律 理 , 事后 补办手续 ; 加强工作 站点 建设 , 服务 、 法律援 助和人 民调解 工作 , 有效 在法 院 、 劳动仲裁 机构 、 来务工 人员 外 延长服务 预防和促 进解决 企业拖 欠农 民工工 资 集中地区建立便 民服务窗 口, 问题 , 切实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
内需求 、 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 的重大 用 ( 包括委 托 中介机 构开 展选型 收取 和补贴产品 , 促进公平竞争 。 省级农机 的保证金 、 型文件费用 、 理费等 ) 化 主管部 门应加强对 补贴产 品经销环 选 代 。

关于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就业权利的意见

关于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就业权利的意见

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关于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就业权利的意见的通知【颁布单位】【颁布日期】 2007-05-18【实施日期】 2007-5-18【发文号】粤劳社发〔2007〕3号各地级以上市劳动保障局(劳动局)、卫生局:现将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关于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就业权利的意见》(劳社部发〔2007〕16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卫生厅二○○七年六月二十七日关于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就业权利的意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卫生厅(局):当前,由于公众对乙型病毒性肝炎(以下简称“乙肝”)存在认识上的误区,造成侵害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就业权益的事件时有发生,社会反映强烈。

为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的合法就业权利,促进公平就业,现就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科学认识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我国是乙肝高流行地区,每年报告乙肝新发病例近100万。

按照1992年全国肝炎血清流行病学调查结果推算,全国约有1.2亿人是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

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虽被乙肝病毒感染,也具有传染性,但肝功能在正常范围,肝组织无明显损伤,不表现临床症状,在日常工作、社会活动中不会对周围人群构成威胁。

乙肝病毒主要有血液、母婴垂直(分娩和围产期)和性接触三种传播途径,不会通过呼吸道和消化道传染,一般接触也不会造成乙肝病毒的传播。

《传染病防治法》将乙肝列为乙类传染病,国家制定了控制乙肝的五年防治规划。

由于接种乙肝疫苗可以有效预防乙肝病毒传播,因此国家采取免疫预防为主、防治兼顾的综合措施,优先保护新生儿和重点人群。

二、促进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实现公平就业(一)保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的就业权利。

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卫生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乙肝扩散的工作外,用人单位不得以劳动者携带乙肝表面抗原为理由拒绝招用或者辞退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

(二)严格规范用人单位的招、用工体检项目,保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的隐私权。

乙型肝炎诊断标准解读模板

乙型肝炎诊断标准解读模板

中华预防医学杂志-09-23 发表评论(2人参与)分享作者: 李黎崔富强张国民王贵强贾继东庄辉《乙型病毒性肝炎诊断标准》(WS 299- )( 简称《乙肝诊断标准》) 是原国家卫生部制定的行业标准。

为便于医疗卫生人员对乙型肝炎( 简称乙肝) 诊断标准的理解, 提高乙肝病例诊断和报告的准确性, 现对《乙肝诊断标准》进行解读。

一、制定《乙肝诊断标准》的背景中国是乙肝疾病负担严重的国家, 乙肝病毒(HBV) 慢性感染者基数巨大。

经过实施乙肝疫苗预防接种为主的综合性防控措施, 中国的乙肝防控工作取得了显著成就, HBV 感染率显著下降。

但全国报告的乙肝发病率仍维持在较高水平, 其中医务人员对乙肝病例诊断不统一, 存在着较多的错报、误报、重报、漏报等是其中的主要原因。

为规范乙肝诊断和报告, 根据工作需要, 卫生部传染病标准专业委员会提出重新修订乙肝诊断标准, 委托北京大学第一医院和中国CDC 联合起草制定了《乙肝诊断标准》。

年12 月11 日, 原国家卫生部批准并发布《乙肝诊断标准》, 并于年6 月15 日正式实施。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标准委员会制定的《乙型病毒性肝炎的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GB 15990-1995)( 简称1995 年国家标准) 白《乙肝诊断标准》实施之日起废止。

二、《乙肝诊断标准》与1995 年国家标准的异同( 一) 适用范围和目的1995 年国家标准规定了乙肝的诊断标准和处理原则, 适用于各级医疗机构作为对乙肝病例诊断及治疗的依据。

制定《乙肝诊断标准》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的相关要求, 更注重了乙肝病例诊断和报告的需要。

因此, 在《乙肝诊断标准》中规定了乙肝的诊断原则、诊断分类、诊断及鉴别诊断依据, 适用于全国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根据传染病疫情报告要求, 对乙肝病例做出准确的诊断和报告。

( 二) 诊断原则1995 年国家标准规定应根据流行病学、临床症状和体征、实验室检查和( 或) 肝活体组织学检查等手段进行综合分析, 并根据动态观察做出诊断, 更强调疾病的严重程度和临床特征。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加强乙肝项目检测管理工作的通知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加强乙肝项目检测管理工作的通知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加强乙肝项目检测管理工作的通知
卫办医政发〔2010〕3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
近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卫生部联合下发了《关于进一步规范入学和就业体检项目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2号,以下简称《通知》),对规范乙肝项目检测做出了明确规定。

为进一步落实《通知》精神,现就加强医疗机构乙肝项目检测管理工作提出如下要求:
一、医疗机构在接受教育部门和用人单位等委托,提供入学、就业体检服务时,不得对受检者开展乙肝项目检测;对于需要评价受检者肝脏功能的,应当检查丙氨酸氨基转移酶(ALT,简称转氨酶)项目。

因职业特殊确需在入学、就业体检时检测乙肝项目的,应由行业主管部门申请,经卫生部核准后方可开展检测。

二、医疗机构开展职工体检等健康体检时,非因受检者本人要求,不得主动提供乙肝项目检测。

受检者本人要求进行乙肝项目检测的,有关体检报告应当密封,交受检者本人或其指定的人员。

三、在诊疗活动中,医疗机构因医学目的进行乙肝相关项目检测的,应当在检测前做好对患者的知情同意,并加强对有关检测结果报告单的管理,保护患者隐私。

四、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开展体检的监督管理,对医疗机构开展的入学、就业体检和健康体检项目以及检验报告、体检报告的管理进行检查,确保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按照规定开展乙肝项目检测。

对违反规定的,依照《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护士条例》等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二〇一〇年三月十七日。

卫生部、财政部关于将乙肝疫苗纳入儿童计划免疫的通知

卫生部、财政部关于将乙肝疫苗纳入儿童计划免疫的通知

卫生部、财政部关于将乙肝疫苗纳入儿童计划免疫的通知
【法规类别】卫生防疫检疫
【发文字号】卫疾控发[2001]339号
【发布部门】卫生部(已撤销)财政部
【发布日期】2001.12.05
【实施日期】2001.12.0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E0303
卫生部、财政部关于将乙肝疫苗纳入儿童计划免疫的通知
(卫疾控发[2001]33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乙型病毒性肝炎(以下简称乙肝)流行对人民健康危害严重,造成沉重的社会经济负担,是贫困地区因病致贫的一个重要因素。

我国每年乙肝新发病人数约50万人,占全国传染病发病总人数的1/4。

同时部分乙肝病毒携带者发展转为肝硬化患者,少部分转变为肝癌患者。

据测算,我国现有慢性乙肝患者约2000万人左右,全国每年用于肝炎、肝硬化和肝癌的医疗、保健费用高达1000多亿元。

乙肝病毒携带者在入托、入学、就业、婚姻等方面受到很大影响,引起一系列社会问题,成为我国重大的公共卫生问题之一。

对新生儿实行乙肝疫苗免疫是控制乙肝的最重要措施。

为保护儿童健康,自2002年起,
将乙肝疫苗纳入全国儿童计划免疫范围,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经国务院同意,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县级医院慢性乙型肝炎规范化诊疗培训项目的通知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县级医院慢性乙型肝炎规范化诊疗培训项目的通知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县级医院慢性乙型肝炎规范化诊疗培训项目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卫生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0.07.16•【文号】卫办医政函[2010]579号•【施行日期】2010.07.1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传染病防控正文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县级医院慢性乙型肝炎规范化诊疗培训项目的通知(卫办医政函〔2010〕579号)河北省、辽宁省、吉林省、黑龙江省、江苏省、浙江省、安徽省、福建省、山东省、河南省、湖北省、广东省、四川省、云南省、陕西省卫生厅:为贯彻落实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有关工作要求,提高县级医院重大疾病诊疗水平,经研究,我部决定开展县级医院慢性乙型肝炎规范化诊疗培训项目。

项目主要内容是自2010年至2012年,选取乙型肝炎发病率较高的15个省份1000家县级医院10000名相关专业医师,进行慢性乙型肝炎规范化诊疗培训,并开展慢性乙型肝炎患者健康教育。

其中,2010年度项目省份为江苏省、浙江省、福建省、山东省、广东省和四川省,2011年度项目省份为河北省、辽宁省、吉林省、黑龙江省和湖北省,2012年度项目省份为安徽省、河南省、云南省和陕西省。

项目由我部医政司负责组织管理,委托中国医师协会组织实施。

项目开展具体工作安排由中国医师协会与相关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协商确定。

所需经费由项目统一安排。

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充分认识此次培训项目的重要意义,协助中国医师协会组织辖区内县级医院认真参加培训,指导医务人员在临床诊疗工作中积极应用项目成果,推进慢性乙型肝炎规范化诊疗,开展患者健康教育,提高临床诊疗效果,降低费用。

中国医师协会和各相关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及时将有关工作安排、进展情况、发现问题、经验成效等报我部医政司。

卫生部医政司联系人:张洪涛、付文豪电话:************、68792205电子信箱:*****************中国医师协会联系人:谢启麟电话:************传真:************电子信箱:**************.cn二○一○年七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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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全国乙型病毒性肝炎监测工作会议在京召开
时间:2012-11-23字体:大中小
为落实卫生部2012年中央补助地方重大公共卫生项目乙肝监测工作,中国疾控中心于11月19~20日在京组织召开了2012年全国乙型病毒性肝炎监测工作会议。

全国31个省(市、自治区)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免疫规划科(所)长及实验室人员参加了会议。

卫生部疾控局免疫规划处李全乐处长出席了会议,WHO驻华代表处Lance Rodewald博士、中美新发和再发传染病合作项目中国办事处美国项目主任Dale博士和美国CDC病毒病肝炎处Xu Fujie博士等应邀参加了会议。

会议由中国疾控中心免疫规划中心崔富强副主任主持。

李全乐处长回顾了我国乙肝防控历程和取得的成就,重点指出了乙肝监测工作存在的问题,并对乙肝监测工作提出要求,强调提高及时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保证乙肝监测工作有序高效运转。

免疫规划中心李黎主任强调了乙肝监测工作对准确掌握乙肝发病情况、了解我国乙肝疾病负担及流行模式、制定全国乙肝控制策略的重要意义。

会上,中国疾控中心免疫规划中心有关人员向参会人员解读了乙肝监测方案,对近年来国家以及河南、北京、江苏等省(市)的乙肝监测试点工作进行了总结和经验交流。

参会人员对监测方案中的重点和难点问题进行了深入讨论,同时就如何做好乙肝监测工作提出了有价值的意见和建议。

另外,北京友谊医院肝病研究中心贾继东教授介绍了乙肝临床诊断标准,中国疾控中心病毒病所毕胜利所长介绍了病毒性肝炎实验室工作现状。

Lance博士、Xu Fujie博士、Dale 博士和美国疾控中心实验室专家John博士等分别介绍了全球病毒性肝炎防控策略、美国疾控中心在病毒性肝炎防控及流行病学调查、实验室网络监测、实验室质控等工作情况。

本次会议内容丰富,组织有序,与会代表积极参与。

经过认真讨论,大家对全国乙肝监测的工作流程和标准形成了共识,为全国范围开展病毒性肝炎监测工作奠定了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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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乙型病毒性肝炎监测实验室培训会议在北京召开
来源: 省疾控中心微生物所2012年12月28日【打印】【关闭】【大中小】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病毒病预防控制所于2012年12月25日-27日在北京举办全国乙型病毒性肝炎监测实验室培训班,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建设兵团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肝炎监测项目工作人员近50人参加了此次培训班,我中心微生物所派员参加了此次培训。

会上,国家疾控中心病毒病所肝炎室相关人员对本次培训的主要内容及2013年的工作计划作了介绍。

会议着重对样本上送等事宜做了详细的规定和说明,并做了国产检测试剂和进口试剂的使用对比和解答一些检测使用中的问题,同时各单位的项目人员就实验室监测工作中遇到的问题进行了充分的交流与探讨,为下一步如何做好实验室检测工作,进一步提高急性乙型肝炎监测工作效率和质量出谋划策。

/bornwcms/Html/cdc_gnnews/2012-12/28/8aac82f53ba3f2c2013bdef34a800 564.html
我国科学家首次发现乙肝病毒受体
来源: 省疾控中心微生物所2012年12月28日【打印】【关闭】【大中小】乙型肝炎病毒(HBV)及其卫星病毒丁型肝炎病毒(HDV)必须通过结合细胞表面受体分子,才能实现对宿主细胞的感染。

因此,如能找到该受体,将有助于深入理解乙肝感染机制,并为感染及相关疾病提供有用的治疗靶点。

可是,这个难题在世界范围内几十年未能解决。

北京生命科学研究所(下称北生所)的科学家经过数年攻关,终于发现了这一受体分子,研究成果在线发表在11月13日的《eLife》杂志上,题为“钠离子牛磺胆酸共转运多肽是乙型肝炎和丁型肝炎病毒功能性受体”。

该杂志是国际生命科学领域的顶尖杂志。

据介绍,目前全球有超过3.5亿慢性乙型病毒性肝炎患者,其中1500万人同时还感染了乙肝卫星病毒HDV。

我国约有1.2亿人携带乙肝病毒,其中慢性乙肝病人3000万,每年约35万人死于慢性乙肝相关疾病。

虽然目前已有乙肝疫苗,但全球每年仍有近百万人死于乙肝和相关疾病,并伴随有相似数量的新报告病例。

树鼩,是除人类和黑猩猩以外唯一能被乙肝病毒感染的物种。

李文辉团队从树鼩入手,首先绘制了一幅高质量的树鼩肝细胞基因表达图谱。

他们通过独创的纯化手段深入分析后发现,肝脏胆汁酸转运体(NTCP,牛磺胆酸钠共转运多肽)会与乙肝病毒包膜蛋白的关键受体结合域发生特异性相互作用。

随后,他们在相关细胞中进行了一系列的实验,证明肝脏胆汁酸转运蛋白的确是病毒感染所需的细胞受体。

他们还鉴定出NTCP上关键的病毒结合区域。

比如猴子的NTCP通常不能结合乙肝病毒,但只要突变其NTCP上一段极小的区域,就能使之变成有效的HBV和HDV受体。

李文辉团队的发现在国际同行中引发轰动。

HBV病毒侵入研究领域的顶尖专家,德国海德堡大学教授史迪丰•吾本博士认为:“这一突出成果对HBV研究领域的影响不可低估”,“将改变HBV领域内现行的研究模式,将可能帮助乙肝治疗新药的发现而为乙肝病人造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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