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工业大学学籍处理实施细则(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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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工业大学学籍处理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学籍管理,确保学校学籍管理的有效性,规范学籍处理行为,提高学籍管理的效率,根据《西安工业大学学生管理规定(试
行)》的有关规定,做到学籍处理规范化、制度化,特制定本实
施细则。
第二条学籍处理是指根据学校学籍管理制度,对学习成绩达到一定条件的学生实施留(降)级、退学、学业警告及跳级等学籍上的变更
及与学籍变更相关的系列管理行为。学籍处理是学校督促学生努
力学习、保障人才培养质量的重要手段。
第三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对西安工业大学全日制在校本、专科(高职)学生的学籍管理过程。
第二章学籍处理的组织机构
第四条学校教学工作委员会教学管理分会是学籍处理工作的领导机构,负责学籍处理工作的政策制定、学籍处理结果的审核与发布。第五条教务处是学籍处理工作的秘书机构,在教学工作委员会教学管理分会领导下负责学籍处理的具体实施工作,包括课程考核结果的
审定,学籍处理名单的审定及学籍处理结果的执行等。
第六条各教学院(系)及分校区是学籍处理工作的一级执行机构,在教学工作委员会领导教学管理分会和教务处指导下负责学籍处理
结果的具体执行工作,包括学籍处理名单的校对与报送、学籍处
理结果的具体落实与执行等。
第三章学籍处理标准
第七条根据《西安工业大学学生管理规定》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
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的有关规定,
学籍处理的种类包括留(降)级、退学、学业警告、跳级等。第八条学业警告:每学期期末考核后,当学期有二门学位课或三门课程不及格或累计有三门学位课或四门课程不及格者,对其进行学业
警告。
第九条留级或降级:
㈠一年级第一学期期末或二年级第一学期期末考核后,本科学
生当学期有三门学位课或四门课程不及格或者累计有四门学位课
或五门课程不及格者,给予降级处理。
㈡一年级第一学期期末或二年级第一学期期末考核后,专科(高
职)学生有四门不及格者或累计有五门课程不及格者,给予降级
处理。
㈢每学年第二学期期末考核后,本科学生当学期有三门学位课或
四门课程不及格者或者累计有四门学位课或五门课程不及格者,
给予留级处理。
㈣每学年第二学期期末考核后,专科(高职)学生当学期有四门
课程不及格者或累计五门不及格者,给予留级处理。
㈤未达到本条款项规定留级条件的学生,因学习困难或未达到毕
业条件的,或因其它特殊情况,可主动申请留(降)级,延长学
习时间。
第十条退学:下列情况之一者,给予退学处理。
㈠学期考核,当学期有四门及以上学位课或五门课程及以上不及格者,给予退学处理。
㈡学年考核,累计有五门及以上学位课或六门课程及以上不及格者,给予退学处理。
㈢学生连续两次构成留(降)级者,给予退学处理。
㈣在校学习年限超过最高年限者,给予退学处理。我校规定学生在校学习年限最高为六年。
㈤未经请假,连续两周末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者,给予退学处理。
㈥休学期满不办理复学手续者或复查不合格不批准继续休学者,给予退学处理。
㈦本人自愿退学者,准予退学。
㈧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者,给予退学处理。
㈨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无正当理由者,给予退学处理。
㈩因其他原因,不能继续在校学习者,给予退学处理。
第十一条跳级:学业成绩优秀的学生,按高年级培养计划进行考核,学位课程达到“良好”或80分以上,经学校批准,允许办理免修
并跳级。
第十二条在本节条款中累计不及格课程门数时,按下列规定计算:㈠学生所修学位课、必修课、任选课等根据培养计划确定。
㈡同一门课程,分不同学期上完的,每学期均按一门课程计算。
㈢教学实习、生产实习、时间大于一周(含一周)的课程设计等实践教学环节,均按一门课程计算。
㈣毕业设计按一门学位课计算。
㈤在学籍处理时,英语在每学期都视为一门学位课。
㈥公共体育课、德育课(含入学教育、思想道德修养、法律基础、形势与政策、就业指导等)、军事理论、军事训练及任
选课、公选课不及格门次在学籍处理时不计算在内。
第四章学籍处理结果的发布与执行
第十三条学籍处理对一、二年级学生按学期处理,对三年级学生按学年处理。学籍处理在每学期初落实执行。毕业班学生如未按要求完
成学业,则授予肄业证书或结业证书,不再进行专门的学籍处理。
第十四条学业警告由学生所在院(系)或分校区根据学生学业成绩情况确定应被学业警告学生名单,向学生及学生家长以书面形式发出
“学业警告通知书”,并将处理情况报教务处审核并备案。
第十五条跳级、留(降)级处理的执行程序如下:
㈠每学期末,教务处初步确定学籍处理名单,院(系)或分校区负责校对,最后由教务处报教学工作委员会会议审核,形成处
理意见。
㈡教务处向院(系)及分校区发布初步处理决定,院(系)及分校区教学与学生管理部门根据初步处理决定进行处理,向学
生及学生家长以书面形式发出“留(降)级/跳级学籍处理通
知书”。
㈢处理结束后,院系及分校区将处理情况按时反馈给教务处,教务处汇总后,以校文件的形式向全校公布,学籍处理结束。第十六条退学处理的执行程序如下:
㈠每学期末,教务处初步确定退学处理学生名单,院(系)或分校区负责校对,最后由教务处报教学工作委员会教学管理分
会会议审核,形成初步处理决定。
㈡教务处向院(系)及分校区发布初步处理文件,院(系)及分校区教学与学生管理部门根据决定执行处理结果,向学生及
学生家长以书面形式发出“退学学籍处理通知书”。
㈢处理结束后,院(系)及分校区将处理情况按时反馈给教务处,教务处汇总后,向校长办公会提交退学处理学生名单,由
校长办公会做出最终决定。
㈣以校文件的形式向全校公布,学籍处理结束。
第十七条凡向学生及学生家长发出的学籍处理通知书,要求通知到学生及学生家长,通知样式见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