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工业大学学籍处理实施细则(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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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交通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与学位授予规定

西安交通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与学位授予规定

西安交通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与学位授予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良好的教学秩序, 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人才,依照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结合我校实行学分制的具体情况, 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指本科生包括四年制、五年制、“学硕连读”班、医学七年制、八年制学生。

第三条教务处为本科生学籍的主管部门。

第二章入学与注册第四条根据国家招生政策, 被我校录取的新生, 应持录取通知书和我校规定的有关证件, 按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

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 应发传真或信件并附原单位或所在街道、乡镇政府证明, 向教务处请假。

请假时间一般不得超过两周。

未请假或请假逾期报到者, 以旷课论。

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外, 超过两周不报到者, 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五条新生入学后三个月内, 由学校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身体健康和学习成绩复查。

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 取得学籍。

复查不合格者, 学校将根据不同情况予以处理, 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弄虚作假、衔私舞弊取得学籍者, 一经查实, 取消学籍, 退回学生来源地。

情节恶劣的, 将请有关部门查处。

取消学籍者不得申请复学。

第六条新生入学三个月内或进行健康复查时, 发现患有疾病, 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 可以保留人学资格一年。

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

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者, 必须在次年六月底前向学校申请入学, 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 符合体检要求, 复查合格后, 可重新办理人学手续。

复查不合格或者愈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 取消入学资格。

第七条每学期开学前, 学生必须持本人学生证在规定日期到所在学院办公室办理报到注册手续。

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 须办理请假手续, 否则以旷课论。

未经请假超过两周不注册者, 按自动退学处理。

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它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兔款或者其他形式的资助)。

退学、休学审批手续办理一览表

退学、休学审批手续办理一览表

年月 日
学院初审意见
班主任/辅导员签字: 年月
校医院审核意见
(因生病需办理) 签字(盖章):

学院教务员签字: 日
月日
年月 日
学院书记审批
签字(盖章):
年月日
教务处审批 备注
签字(盖章):
年月日
以上学生个人信息、申请理由请本人如实填写,依次审批,由于信息虚假造成的后果自负。
II 离校手续办理
以上申请休学(保留学籍)学生,审批手续办理完成后,请相关单位办理离校手续。
单位
经办人签字
说明
单位
经办人签字
学生处资助中心
图书馆流通部
财务处
公寓管理中心
说明
III 手续办结确认、领取《休学(保留学籍)证明》
学院办理 教务处(教 3-215 教学质量监控科)
1、 对学生手续办理情况是否规范、完整进行确认;
2、 学院存档《本科生休学(保留学籍)审批及离校手续办理一览表》复印件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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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休学(保留学籍)审批
学院 姓名
性别
专业
身份证号
班级 学号
申请理由
学生签字: 电 话:
II 离校手续办理
以上申请退学学生,审批手续办理完成后,请相关单位办理离校手续。
单位
经办人签字
说明
单位
学生处资助中心
图书馆流通部
团委办公室
校医院办公室
保卫处政秘科
公寓管理中心

陕西省教育厅关于印发《陕西省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的通知(2014年修订)

陕西省教育厅关于印发《陕西省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的通知(2014年修订)

陕西省教育厅关于印发《陕西省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的通知(2014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14.02.12•【字号】陕教规范[2014]2号•【施行日期】2014.03.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学位管理与研究生教育正文陕西省教育厅关于印发《陕西省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的通知(陕教规范〔2014〕2号)各市(区)教育局、韩城市教育局,石油普教管理中心:根据教育部《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精神,结合我省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实际,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省教育厅对《陕西省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管理办法(试行)》进行了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陕西省教育厅2014年2月12日陕西省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义务教育学校管理,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受教育的权利,扎实推进素质教育,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和《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陕西省行政区域内各级各类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和各类办学主体。

第三条义务教育阶段学籍管理采用信息化方式,实行分级负责、省级统筹、属地管理、学校实施的管理体制。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统筹本行政区域内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管理工作,制订本省义务教育阶段学籍管理实施细则,指导、监督、检查本省内各地和学校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管理工作;按照国家要求建设电子学籍系统运行环境和学生数据库,确保正常运行和数据交换。

市(区)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指导、督促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认真落实国家和本省关于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管理的各项规定和要求。

县(市、区)级教育行政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管理工作,直接管理初中段学籍,负责颁发义务教育证书;应用电子学籍系统进行相应管理;督促学校做好学生学籍的日常管理工作,向市(区)教育行政部门上报本辖区义务教育阶段学籍信息。

西安工程大学本科毕业挂科关于延期毕业的规定

西安工程大学本科毕业挂科关于延期毕业的规定

西安工程大学本科毕业挂科关于延期毕业的规定
《西安XX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条例》第六条规定:学校本科教
学实行学分制,基本学制为四年。

如果学生不能在基本学制内达到毕业要求,可以申请延期毕业,实施细则如下:
第一条:学生在基本学制(四年)内未达到毕业要求者,可在拟毕业学期(春季)开学第1周内向所在学院递交《西安XX大学学生
延期毕业审批表》。

第二条:学院收到学生申请材料后,审核学生学业情况并于第2周内将审核通过的材料报教务处复审。

第三条:学生延期毕业以一学年为期,期满后仍未达到毕业要求者可根据第一条再次申请延期一学年毕业。

学生在校学习年限(从入学日期起算,含休学和保留学籍时间,应征入伍、符合条件的休学创业者休学时间不计)不得超过6年。

第四条:延期毕业学生跟随下一年级原专业继续就读,按原年级培养方案确定毕业资格,到期时取得所在专业培养方案中规定的学分,符合毕业要求者可获得毕业证书,符合学位授予条件者可授予学士学位。

第五条:学生至最长学习年限期满仍未达到毕业要求者,根据其所取得的学分情况,按照《西安XX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条例》的有
关规定,作结业处理。

第六条:未按学校规定办理延期毕业手续者,根据其所取得学分情况,按照《西安XX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作毕
业或结业处理。

第七条:延期毕业学生按修读课程学分缴纳学分费和其他学校规定的费用。

学生学籍管理细则

学生学籍管理细则

学生学籍管理细则入学与注册第一条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为我校的新生,必须持《XX院录取通知书》和其它有关证件按规定的日期来校报到,办理入学手续。

因故不能按期报到者,须事先书面向学校招生就业办公室(招就办)请假,并附原单位或所在街道、乡镇证明;因病请假者,需附县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

请假须经学校批准,方为有效,请假原则上不超过两周。

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 除因不可抗力(如地震、台风、洪水等)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自动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条新生入学后,招就办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组织新生入学资格审查,由校医院组织逬行健康复查。

审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并由各学院建立学生学籍卡。

审查、复查不合格者,由所在学院写出书面林料,经学生处会签,招就办审核,报学校领导, 根据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被录取者,不论何时发现,—经查实,由所在学院提岀意见,学生处会签,交招就办或教务处审核,报学校领导,取消其入学资格或取消其学籍,予以退回父母或抚养人所在地。

情节恶劣的,报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三条新生在健康复查中,发现患有疾病(包括新患疾病),不能坚持正常学习,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断证明,在短期内能治愈的,所在学院院长签署意见,教务处审核,报请校领导批准后,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

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应立即办理离校手续,回家疗养。

两周内无故不办理离校手续者,取消其保留入学资格。

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錯,不享受在校学生待遇。

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经治疗康复,可在下一学年开学前向学校教务处提交入学申请,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出具符合入学体检要求的证明,校医院复查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四条每学期开学时,学生须按学校规定报到日期到所在学院办理注册手续。

1. 每学年第一学期注册前应到学校计财处缴清本学年学费及有关费用,凭缴费收据到所在学院办理报到注册手续,第二学期开学时凭学生证直接到所在学院办理。

西北工业大学 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

西北工业大学 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

西北工业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加强和完善研究生的学籍管理,规范研究生培养过程,提高研究生的培养质量,根据教育部颁发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2005]第21号)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具体情况,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校学历教育的研究生。

第二章入学与注册第三条经我校按国家规定录取的新生,须持录取通知书和学校规定的有关证件,按照规定的时间到校办理入学手续。

因故不能按时报到者,应事先凭有关证明,书面向研究生院请假,请假时间不超过两周。

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不报到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四条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

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研究生学籍。

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第五条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校医院或学校指定医院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

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

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在第二年7月初可以向学校申请入学。

申请入学时,持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证明,经校医院或学校指定医院复查合格,报研究生院批准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

复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六条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学校取消其学籍。

第七条每学期开学时,研究生应当按学校规定的日期返校,本人持研究生证到所在学院办理注册手续。

研究生因病或者其它特殊原因不能按时返校注册,必须向所在学院履行请假或暂缓注册手续,学院审批时间不超过两周,两周以上必须经研究生院审批,否则不予注册。

不按《西北工业大学研究生培养合同书》及其他规定交纳培养费者,不予注册。

第三章考核与成绩记载第八条研究生必须按西北工业大学博(硕)士授权学科、专业培养方案的要求参加课程学习和各项教学环节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单,并归入本人档案。

第九条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

考核成绩不合格的课程视其成绩分别按补考或重修处理(具体内容详见西北工业大学博(硕)士学业管理工作细则)。

大学新生入学教育试卷及答案

大学新生入学教育试卷及答案

大学新生入学教育试题学院:姓名:学号:一、填空题(每空1分,共70分)1.西安工业大学的校训是敦德励学,知行相长;办学传统是忠诚进取,精工博艺;办学特色是注重工程实践、突出制造技术。

2.高等教育的任务是培养具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高级专门人才,发展科学技术文化,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

3.本科基本学制为四年。

在校学习年限,可在三至六年内浮动。

4.偷窃、诈骗公私财物,除追回赃款、赃物或赔偿损失外视作案价值及次数和认识态度分别给予警告至开除学籍处分。

5.西安工业大学学生纪律处分的种类有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

6.对利用计算机、网络或其他手段篡改成绩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7.一学期内无故旷课累计达到30学时以上,50学时(含50学时)以下者,给予记过处分。

8.学生不得有酗酒、打架斗殴、赌博、吸毒,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行为;不得参与非法传销和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不得从事或者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损社会公德的活动。

9.夜不归宿三次以上或私自在外租住屡教不改者,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处分及其以上处分。

10.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 5个工作日内,做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

11.每个学生每学期申请免修不得超过两门课程。

12.无故或请假未获批准不参加考试或参加考试不交卷者,即为旷考,登记成绩时为“零”分记,该门课程必须按规定重考。

13.每门不及格课程重考次数不得超过 3次,分为补考、同卷(重修)、清考。

14.学生因特殊原因不能参加课程考试者,必须在考前三天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并提出书面缓考申请,经所在学院审批,报教务处教务科批准后方可缓考。

15.考试过程中,传递纸条或试卷,偷看他人试卷等,以考试作弊处理,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取消授予学士学位资格,该门课程总成绩以零分记。

16.一年级第一学期期末或二年级第一学期期末考核后,本科学生当学期有三门学位课(含英语)或四门课程不及格或累计有四门学位课(含英语)或五门课程不及格者,给予降级处理。

西北大学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西北大学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西北大学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校发[2005]教字第023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执行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维护我校正常教学秩序,不断提高教学质量,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结合我校办学实际和实行学分制的具体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西北大学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本科学生的管理。

第二章入学与注册第三条按照国家招生规定,经我校正式录取的新生,应持《西北大学录取通知书》和我校要求的有关证件,按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

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事先向所在院系书面请假。

未经请假超过入学时间两周者或请假期满逾期两周不报到者,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四条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艺术类学生在一年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

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

复查不合格者,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无论何时,一经查实,立即取消学籍,予以退回。

情节恶劣的,应当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五条对于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以下文中“医院”均指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由本人申请,经学校批准,可准许保留入学资格一年。

保留入学资格者未取得学籍,不享受有籍在校学生的任何待遇,并应立即离校回家治疗。

学生在保留入学资格期间,学校对学生保留入学资格期间所发生的一切事故一概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者,可向学校教务处提出入学申请(附学校指定医院诊断书),经学校复查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

复查不合格或者保留入学资格期满逾期两周不办理入学申请者,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六条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办理注册手续。

(一)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在学校规定时间内,持学生证到所在院、系报到注册,因故不能如期报到注册者,须向所在院系办理请假手续。

未请假超过开学注册时间两周者或请假期满逾期两周者,视为放弃学籍,按自动退学处理。

(二)学生应按时交纳学费,未办理交费手续者不予注册。

西北工业大学外国留学生管理办法

西北工业大学外国留学生管理办法

西北工业大学外国留学生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国际交流与合作,推动国际化进程, 规范外国留学生管理,提升学校的国际知名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高等学校接受外国留学生管理规定》、《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授予来华留学生我国学位试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我校是经过国家教育部批准的具有留学生招生资格的高等院校。

学校有权授予博士、硕士、学士学位的学科、专业在做好保密工作的前提下,均可招收和培养外国留学生。

第二章管理体制第三条外国留学生是我校学生的重要组成部分,学校各相关部门均有义务和责任将外国留学生的培养和教育工作纳入部门的整体规划。

在外国留学生培养和教育中,坚持“扩大规模、提高层次、保证质量、规范管理”的方针。

第四条为实现学校“建设国际知名、高水平研究型大学”战略目标, 学校鼓励各学院接收和培养外国留学生,鼓励教师积极参与留学生培养及承担留学生专业课与公共课的教学工作。

学校鼓励并采取措施大力提高教师的双语授课能力,对实施双语授课的教师在晋升职称、评定岗位等方面给与倾斜政策。

第五条各学院应制定留学生培养工作量认定细则,将外国留学生培养工作纳入教师的考核与评估体系,认可教师参与留学生培养工作的工作量,并保证参与留学生教学的教师课时津贴按时足额发放。

用英语授课的教师的单位课时津贴系数应以普通工作量的三倍计算。

第六条教师在参加出国学习或培训后,应独立开设一至两门全英语授课的课程。

人事处会同国际合作处每年公布各学院归国人员名单和其开设的双语授课课程名单。

第七条学校对在外国留学生培养和教学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学院和个人予以表彰。

并对参与留学生培养的教师在语言培训和专业提高方面给予更多的支持;在参加考核、评职时,同等条件下,参与留学生培养教育的教师予以优先考虑。

第八条学校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外国留学生管理制度,国际合作处作为学校外事归口管理部门,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对外国留学生工作进行宏观管理、指导与协调。

陕西普通高中学生学籍管理办法试行

陕西普通高中学生学籍管理办法试行

陕西省普通高中学生学籍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2010年10月13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普通高中课程改革,建立和完善普通高中学籍管理制度,归案普通高中学生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陕西省行政区域内所有全日制普通高级中学(以下简称普通高中)。

第三条全省普通高中学生学籍由省、市、县(市、区)三级教育行政部门与学校共同管理,以市教育行政部门为主。

学校主要负责信息录入、信息备份,为学生建立纸质和电子学籍档案。

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配合市教育行政部门实施学籍核查、监督,市教育行政部门主要负责学籍注册、日常管理。

省教育厅主要负责制定全省普通高中学生学籍管理规定,指导、监督、检查各地和学校学籍管理工作。

第四条全省建立统一的普通高中学生电子学籍信息网络管理系统,对全省普通高中学生学籍实施电子化管理。

第二章入学、注册第五条学校要严格按照教育行政部门确定的招生计划、招生办法等录取学生。

学生须持由市教育行政部门核准、学校发放给本人的录取通知书,在规定的时间内到学校办理入学手续。

因故不能如期办理入学手续的,须由监护人向学校申请延期办理入学手续,延期期限不超过两周。

开学后两周内不到校办理入学手续,视为自动放弃入学资格。

第六条学校按照有关规定对新入学学生进行注册登记。

在学生入学时组织学生完整填写《陕西省普通高中学生登记表》(附件2),编制《陕西省普通高中级高一新生花名册》(附件3),按照管理权限及时上报县(市、区)、市教育行政部门。

各市教育行政部门务必于9月30日前对学校上报的《陕西省普通高中学生登记表》和《陕西省普通高中级高一新生花名册》进行审核、确认,按省教育厅规定的编号规则(附件1)编制学籍号(学生身份证号为辅号)和学业水平考试考籍号,完成学籍电子注册,学生取得学籍。

电子注册后,各市教育行政部门每年10月30日前将《陕西省普通高中学生登记表》和《陕西省普通高中级高一新生花名册》(电子版)报省教育厅审核、备案。

西安理工大学普通本科(学分制)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试

西安理工大学普通本科(学分制)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试

西安理工大学普通本科(学分制)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试行)西理教[2005]44号第一节 总 则第一条 为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不断提高教育和教学质量,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促进学生的全面发展,实现人才培养目标,依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结合《西安理工大学本科生学分制实施方案(试行)》,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在西安理工大学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学分制本科学生。

第二节 入学与注册第三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和学校规定的有关证件,按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

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以书面形式向学校招生办公室请假。

请假时间不得超过两周。

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四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

复查包括入学资格复查和体格复查。

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

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第五条 在报名、录取、入学复查过程中有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者,取消入学资格;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学校应当取消其学籍。

情节恶劣的,应当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六条 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

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

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可以向学校教务处申请入学,由学校指定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经学校复查合格后,随同下一年级新生办理入学手续。

复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七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须按学校规定办理注册手续。

只有经注册,方可获得在校继续学习的资格。

我校普通本科一年级新生的学费和住宿费按学年制标准预收,一年级期末视其选课情况据实结算。

以后每学期学生根据其选课情况缴纳学费,学费标准及收费管理参照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每学期开学前学生按规定缴纳学费和住宿费后方可到所在学院办公室办理注册手续,并在学生证注册栏中填写注册日期、加盖注册章。

高等学校学籍管理规定

高等学校学籍管理规定

高等学校学籍管理规定一、入学与注册第一条学校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须持《录取通知书》和有关证件,按照规定日期到学校办理入学手续。

因故不能如期报到者,应提前向学校申请延期报到,延期一般不超过两周,学校保留其入学资格。

逾期不报到者,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二条新生入学后,学校将对新生进行专业水平、入学资格、身体健康等方面的复查。

专业水平和入学资格复查应在报到一个月内审查完毕。

对于专业招生考生中弄虚作假、入学资格信息虚假等情况一经查实,将取消该生的入学资格。

学校应在两周内对学生进行体检复查。

复查合格者,准予注册备案,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况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经复查证实患有疾病或生理缺陷不适宜相应专业学习并经医院证明短期治疗可以达到健康标准和专业学习要求者,由本人申请,经学校批准,保留入学资格一年,办理休学手续回家治疗,治疗期间不享受在校生待遇。

病愈后于下学年开学前,持县级以上(含县级,以下同)医院康复证明向学校提出复学申请,经学校复查合格者,准予复学;复查仍不合格者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三条新生报到后,学校编制《新生注册备案登记表》,报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教育厅每年秋季生备案时间为11月1日至11月30日)第四条经省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后,新生即取得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由学校建立学籍档案,记录学生在校期间思想品德、课程等方面的表现和成绩。

取得学籍的学生,按照有关规定,享受国家及学校规定的在校生学生奖学金、助学金、奖励政策等。

新生入学第一年两个学期均为试读期。

试读期学期考核不合格者(参照“考核与管理”有关条款),可延长试读期一次。

试读期延长以学期为单位。

延长试读期的学生必须签订《西安音乐学院附中学生试读协议书》。

第五条每学期开学,学生应按规定日期返校、缴费、注册。

因故不能如期返校注册者,必须办理请假手续,未经请假并逾期两周不到校注册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大学本科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

大学本科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

大学本科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以及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在校接受普通高等教育的全日制本科生。

第二章入学与注册第三条按照国家招生规定,经本校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按学校有关要求在规定的期限内到校办理入学手续。

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当向学校请假,假期一般不得超过两周。

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四条学校在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方可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经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书、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其入学资格。

- 1 -第五条新生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

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生待遇,学校不对学生在保留入学资格期间发生的事故负责,若有严重违法违纪行为者,取消其入学资格。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一)在新生入学后复查中发现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的;(二)因开展创业等,需要保留入学资格的;(三)因参军入伍,需要保留入学资格的;(四)因其他特殊原因需要保留入学资格的。

保留入学资格的期限原则上为1年,新生和在校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保留其入学资格或学籍至退役后2年。

开展创业的,学校保留其入学资格2年。

因病保留入学资格期间回家或回原单位治疗的,往返路费和医疗费自理。

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需复学的,可以在下一年六月份向学校本科生招生办公室提出入学申请,并提交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开具的健康检查及诊断证明,经学校指定医院复查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

复查不合格或者逾期未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高校学分制学籍管理实施细则

高校学分制学籍管理实施细则

西北某大学学分制学籍管理实施细则一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文艺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文艺方向,培养符合社会主义建设需要的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文化传媒艺术类高层次复合型、应用型专门人才。

为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有效调动学生的学习积极性和主动性,保证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形成良好的校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情况修订学分制学籍管理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试行)适用于我院按照国家规定录取的统考统招生,并接受全日制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专科学生管理。

二 入学、注册与学籍第三条 按照国家招生规定,经我院正式录取的新生,应持西北某大学录取通知书,按学院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

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必须事先书面向学院招生办公室请假,并附有原单位或所在街道、乡镇证明,请假时间一般不得超过两周。

未请假或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四条 新生报到时,须查验《录取通知书》。

报到后,交近期半身正面脱帽一寸照片10张,领取《新生注册入学手续表》,并按表中所列事项到有关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学院在开学3周内完成学生学籍档案的建立和学生证填写等工作。

成绩表和学籍表由学生所在系保管,成绩表在学生毕业或离校时装入本人档案,学籍表于学生毕业时交院档案室(因退学等原因中途离校学生的学籍表归原班一同上交);学生证经院办公室加盖钢印后发给学生。

第五条 新生入学后,学院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实行复查,复查内容包括入学资格,体检等事项。

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

复查不合格者,由学院区别情况,子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凡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取消其学籍。

情节恶劣的,交有关部门查究。

第六条 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院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以下简称医院)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

2021年学生学籍管理工作实施方案(高校版)

2021年学生学籍管理工作实施方案(高校版)

2021年学生学籍管理工作实施方案(高校版)各处室、学院:为推进高等教育事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教育部关于印发<高等学校学生学籍学历电子注册办法>的通知》、等文件精神,按照省教育厅的要求,现就做好2021年我校学生学籍管理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认真做好新生入学资格复查工作做好新生入学资格复查工作事关考试公平、录取公平和社会公平,事关学生切身利益,事关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

各学院要高度重视,积极组织,认真开展新生入学资格复查工作。

(一)新生入学资格复查工作领导小组学校成立新生入学资格复查工作领导小组。

(二)新生入学资格复查范围1.复查对象2021级全体新生2.复查时间2021年10月19日至10月23日(三)基本信息核对要将新生本人与省级招办提供的进场照片信息、考生电子档案及准考证、录取通知书、考生纸质档案、高考加分资格证明材料、户口迁移证、身份证等信息逐一对照核查,同时填写“新生入学登记表”,并与上述信息对照。

确保学生基本信息准确无误。

(四)照片复查由招生处提供的普通高招录取电子档案照片按照“普通高等学校新生电子档案照片张贴规定”的要求,在学生宿舍房间或班级固定教室内张贴。

要有两名及以上工作人员复查照片,核对无误后,在相关新生入学资格照片复查登记表上签字。

(五)认真复查文化课与专业课成绩在新生报到后,要组织文化课和相关专业课测试,对测试成绩与高考成绩、测试笔迹与省级招办提供的笔迹图像信息差异悬殊的新生进行重点核查,认真查清原因。

(六)开展身体健康检查组织学生在附属医院对入学新生身体情况进行认真检查,确保新生的身体健康状况符合国家的相关规定。

对于不能就读的严重疾病患者和在招生体检中舞弊的考生,要予以清退。

在新生入学资格复查期间,各相关部门密切配合,对于通过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方式骗取高考加分资格、录取资格或企图冒名顶替入学的新生、未按规定公示有关资格身份的新生、未经教育部核准计划录取的新生,要坚决取消其入学资格。

西安工业大学第二学位退学流程

西安工业大学第二学位退学流程

西安工业大学第二学位退学流程
退学手续要分两种情况:一种是累计重修学分到了学校规定的上限或者是试读失败的,这种基本是属于被勒令退学的,退学申请都不用打;还有一种就是没有任何违规或者重修学分累积满了的问题,自动要求申请退学,属于这种就先要写一份退学申请。

学生退学流程
一、家长写申请,带学生本人、户口、身份证一同面见班主任。

班主任问清原因、做好记录,查验、核对户口、家长身份证准确无误后,在离校循环单及申请上签字认可。

二、年级部主任询问情况,做好记录,审查材料,确认无误后,在循环单及申请上签字认可。

三、政教处主任审核所有材料,逐一做好记录,在循环单及申请上签字认可。

四、校长审请材料、问明原因,记录完毕后,在循环单及申请上给予签字批准。

五、财务处见校长批准的循环单后,为准备离校学生核算应退费用,报校长批准后给予清退。

六、政教处宿管科长依据审核完全的循环单办理退宿手续并在循环单上签字认可。

七、政教处保卫科长查验离校手续齐全后,收回申请,胸卡,查验离校学生没夹带学校财产、物品后,在循环单上签字认可,开出门证放行,循环单、申请、胸卡上交政教处主任办存档。

八、政教处依据保卫科收回的审批完备的申请、循环单为退学或转学学生提取档案,办理学籍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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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工业大学学籍处理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学籍管理,确保学校学籍管理的有效性,规范学籍处理行为,提高学籍管理的效率,根据《西安工业大学学生管理规定(试
行)》的有关规定,做到学籍处理规范化、制度化,特制定本实
施细则。

第二条学籍处理是指根据学校学籍管理制度,对学习成绩达到一定条件的学生实施留(降)级、退学、学业警告及跳级等学籍上的变更
及与学籍变更相关的系列管理行为。

学籍处理是学校督促学生努
力学习、保障人才培养质量的重要手段。

第三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对西安工业大学全日制在校本、专科(高职)学生的学籍管理过程。

第二章学籍处理的组织机构
第四条学校教学工作委员会教学管理分会是学籍处理工作的领导机构,负责学籍处理工作的政策制定、学籍处理结果的审核与发布。

第五条教务处是学籍处理工作的秘书机构,在教学工作委员会教学管理分会领导下负责学籍处理的具体实施工作,包括课程考核结果的
审定,学籍处理名单的审定及学籍处理结果的执行等。

第六条各教学院(系)及分校区是学籍处理工作的一级执行机构,在教学工作委员会领导教学管理分会和教务处指导下负责学籍处理
结果的具体执行工作,包括学籍处理名单的校对与报送、学籍处
理结果的具体落实与执行等。

第三章学籍处理标准
第七条根据《西安工业大学学生管理规定》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
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的有关规定,
学籍处理的种类包括留(降)级、退学、学业警告、跳级等。

第八条学业警告:每学期期末考核后,当学期有二门学位课或三门课程不及格或累计有三门学位课或四门课程不及格者,对其进行学业
警告。

第九条留级或降级:
㈠一年级第一学期期末或二年级第一学期期末考核后,本科学
生当学期有三门学位课或四门课程不及格或者累计有四门学位课
或五门课程不及格者,给予降级处理。

㈡一年级第一学期期末或二年级第一学期期末考核后,专科(高
职)学生有四门不及格者或累计有五门课程不及格者,给予降级
处理。

㈢每学年第二学期期末考核后,本科学生当学期有三门学位课或
四门课程不及格者或者累计有四门学位课或五门课程不及格者,
给予留级处理。

㈣每学年第二学期期末考核后,专科(高职)学生当学期有四门
课程不及格者或累计五门不及格者,给予留级处理。

㈤未达到本条款项规定留级条件的学生,因学习困难或未达到毕
业条件的,或因其它特殊情况,可主动申请留(降)级,延长学
习时间。

第十条退学:下列情况之一者,给予退学处理。

㈠学期考核,当学期有四门及以上学位课或五门课程及以上不及格者,给予退学处理。

㈡学年考核,累计有五门及以上学位课或六门课程及以上不及格者,给予退学处理。

㈢学生连续两次构成留(降)级者,给予退学处理。

㈣在校学习年限超过最高年限者,给予退学处理。

我校规定学生在校学习年限最高为六年。

㈤未经请假,连续两周末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者,给予退学处理。

㈥休学期满不办理复学手续者或复查不合格不批准继续休学者,给予退学处理。

㈦本人自愿退学者,准予退学。

㈧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者,给予退学处理。

㈨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无正当理由者,给予退学处理。

㈩因其他原因,不能继续在校学习者,给予退学处理。

第十一条跳级:学业成绩优秀的学生,按高年级培养计划进行考核,学位课程达到“良好”或80分以上,经学校批准,允许办理免修
并跳级。

第十二条在本节条款中累计不及格课程门数时,按下列规定计算:㈠学生所修学位课、必修课、任选课等根据培养计划确定。

㈡同一门课程,分不同学期上完的,每学期均按一门课程计算。

㈢教学实习、生产实习、时间大于一周(含一周)的课程设计等实践教学环节,均按一门课程计算。

㈣毕业设计按一门学位课计算。

㈤在学籍处理时,英语在每学期都视为一门学位课。

㈥公共体育课、德育课(含入学教育、思想道德修养、法律基础、形势与政策、就业指导等)、军事理论、军事训练及任
选课、公选课不及格门次在学籍处理时不计算在内。

第四章学籍处理结果的发布与执行
第十三条学籍处理对一、二年级学生按学期处理,对三年级学生按学年处理。

学籍处理在每学期初落实执行。

毕业班学生如未按要求完
成学业,则授予肄业证书或结业证书,不再进行专门的学籍处理。

第十四条学业警告由学生所在院(系)或分校区根据学生学业成绩情况确定应被学业警告学生名单,向学生及学生家长以书面形式发出
“学业警告通知书”,并将处理情况报教务处审核并备案。

第十五条跳级、留(降)级处理的执行程序如下:
㈠每学期末,教务处初步确定学籍处理名单,院(系)或分校区负责校对,最后由教务处报教学工作委员会会议审核,形成处
理意见。

㈡教务处向院(系)及分校区发布初步处理决定,院(系)及分校区教学与学生管理部门根据初步处理决定进行处理,向学
生及学生家长以书面形式发出“留(降)级/跳级学籍处理通
知书”。

㈢处理结束后,院系及分校区将处理情况按时反馈给教务处,教务处汇总后,以校文件的形式向全校公布,学籍处理结束。

第十六条退学处理的执行程序如下:
㈠每学期末,教务处初步确定退学处理学生名单,院(系)或分校区负责校对,最后由教务处报教学工作委员会教学管理分
会会议审核,形成初步处理决定。

㈡教务处向院(系)及分校区发布初步处理文件,院(系)及分校区教学与学生管理部门根据决定执行处理结果,向学生及
学生家长以书面形式发出“退学学籍处理通知书”。

㈢处理结束后,院(系)及分校区将处理情况按时反馈给教务处,教务处汇总后,向校长办公会提交退学处理学生名单,由
校长办公会做出最终决定。

㈣以校文件的形式向全校公布,学籍处理结束。

第十七条凡向学生及学生家长发出的学籍处理通知书,要求通知到学生及学生家长,通知样式见附件。

第五章学籍处理的申诉
第十八条学生如对退学学籍处理决定有异议,在接到学校处理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可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
诉。

第十九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


果需改变原处理决定,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校长办公会重
新研究决定。

第二十条学生如对复查决定有异议,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向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诉。


级教育行政部门在接到学生书面申诉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应
当对申诉人的问题给予处理并答复。

第二十一条从处理决定或复查决定送交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学校或陕西省教育厅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相关申诉
规定具体详见《西安工业大学学生校内申诉管理办法》。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三条本细则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二○○六年六月
西安工业大学学籍处理通知书存根
编号:
单位(院(系)\校区签章)年月日
领取人签名:年月日―――――――――――――――(盖章)―――――――――――――――――
西安工业大学学籍处理通知书
(编号:)同学:
由于你在学年第学期(当学期有/累计有)门次(课程/学位课程)不及格,根据《西安工业大学学生管理规定》中有关学籍管理的规定,构成处理。

特此通知。

院(系)/校区(盖章):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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