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土地房产测绘档案信息利用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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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土地房产测绘档案信息利

用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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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

土地房产测绘档案信息利用制度

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系统在平时工作中所形成的土地、房产、测绘类档案, 是国家专业档案的重要组成部分, 是促进地方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重要档案资源。国土房产测绘档案管理中心负责土地、房产、测绘档案信息的管理、利用和各单位档案业务的指导、监督工作, 应主动面向社会, 提供优质、方便、全面、有效的档案信息利用, 服务大局、服务民生。

档案信息包括档案中心保存的档案实体及其数字化信息、归口档案中心对外利用的其它单位的档案实体及其电子信息、其它档案室纳入档案管理中心档案管理系统的数字化档案信息。

一、利用的对象和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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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6月23日

( 一) 安全、司法、执法机关, 纪检监察、税务稽查、建设等部门因案件、建设项目需要, 凭介绍信、工作证能够利用相关的土地房屋档案信息资料。

( 二) 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凭介绍信、工作证( 身份证) 和权属证明( 权利人为本单位) , 能够利用相关的档案信息资料; 因特殊公务, 凭单位纪检、监察部门证明和身份证明, 能够利用本单位相关职工的土地房屋档案信息资料。

( 三) 仲裁机构凭介绍信、工作证、仲裁申请文件材料, 能够利用相关的土地房屋档案信息资料。

( 四) 公证机构凭介绍信、工作证、公证申请、权属证明和落实房屋政策退还通知文件材料, 能够利用相关的土地房屋档案信息资料。

( 五) 律师凭介绍信、律师证、委托证明、权属证明( 权利人为委托人) ; 仲裁、诉讼案件还需出示受理案件通知书( 判决书、传票、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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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通知书、诉讼收费凭据等) , 能够利用相关的土地房屋档案信息资料。

( 六) 企业单位

1、拆迁单位凭介绍信、工作证、拆迁公告( 属拆迁期内的可出示复印件、属拆迁期外的出示原件) 或有关征用土地批文及有关拆除范围内土地房屋权属证明, 能够利用相关的土地房屋档案信息资料。

2、评估、拍卖机构凭介绍信、工作证( 身份证) 、委托证明及权属证明, 能够利用相关的土地房屋档案信息资料。

3、房地产开发企业凭介绍信、身份证、立项批文等相关材料, 能够利用与本企业开发的建设项目有关的土地房屋档案信息资料。

4、其它企业单位凭介绍信、身份证、权属证明( 权利人为本单位) , 能够利用相关的土地房屋档案资料; 因特殊公务, 凭单位纪检、监察部门证明和身份证明, 能够利用本单位相关职工的土地房屋档案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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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

( 七) 个人

1、权利人持身份证明、权属证明( 土地房屋权证、落实房屋政策退还通知等) , 能够利用本人土地房屋的相关档案信息资料。

2、继承人、受赠人凭继承或赠与公证书、权属证明、身份证明, 能够利用与该土地房屋有关的档案信息资料; 权利人已死亡, 但尚未继承的, 其法定继承人凭身份证明、权利人死亡证明、利用者与权利人的关系证明、权属证明, 可利用相关的土地房屋档案信息资料。

3、利用郊区户地原图的, 凭身份证明、房屋所在地国土资源管理所开具的查档证明, 能够利用相关的土地房屋档案信息资料; 已脱离国土资源管理所管理的, 凭身份证明和土地房屋所在地居委会证明, 能够利用相关的土地房屋档案信息资料。

4、利用乡村个人建房用地档案的, 利用者凭身份证明和”乡村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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