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土地房产测绘档案信息利用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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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土地房屋权属登记管理规定》(草案)和修订说明

《厦门市土地房屋权属登记管理规定》(草案)和修订说明

《厦门市土地房屋权属登记管理规定》(草案)和修订说明1、为什么要对《厦门市土地房屋权属登记管理规定》(以下简称60号令)进行修订?60号令作为我市重要的政府规章,自1997年施行至今,在规范我市土地房屋权属登记管理、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保护土地房屋权利人的合法权益等方面发挥了积极的重要作用。

但60号令施行已近十三年,这段期间,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房地产市场环境已发生了较大变化,我市的权属登记管理体制也发生了较大变动,一部分行政职能已市场化,一部分行政职能进行了调整;在土地房屋权属登记实践过程中,不断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迫切需要加以解决;特别是近三年来《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房屋登记办法》、《土地登记办法》等法律规章相继通过、公布、实施后,60号令的原有立法背景发生了很大变化,一些规定在操作上已有一定困难,个别规定与上位法甚至部分抵触和冲突,我市创造的一些行之有效的工作经验,也需要总结后固定下来,上升为法律规定。

基于这些考虑,有必要依照新的法律法规加以适当调整和修订。

2、这次修订60号令的主要法律依据有那些?这次修订60号令的主要法律依据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土地登记办法》、《房屋登记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厦门市实际,加以修订。

3、这次修订60号令要达到哪些目的?继2007年3月《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出台后,国土资源部于2007年12月出台了《土地登记办法》,原建设部也于2008年2月出台了《房屋登记办法》,这些法律、国务院部门规章对不动产登记的法律制度做出了具体规定,确立了不动产登记簿的法律地位,增加了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地役权登记等法律规定,所以,迫切需要通过对60号令的修订、补充、完善,以保持与上位法规定相一致,维护国家法制的统一。

其次,60号令实施10多年来,在实践中也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需及时加以解决。

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测绘档案馆 - 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

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测绘档案馆 - 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

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测绘档案馆 - 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导言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测绘档案馆指南以展示馆藏、服务社会为宗旨,全面介绍和诠释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测绘档案馆所藏档案情况,提供馆藏档案的基本信息和检索方法,便于社会各界了解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测绘档案馆,支持国土资源与房产测绘档案工作,有效地查阅与利用馆藏档案;同时也便于本馆工作人员进一步熟悉馆藏,充分开发档案信息资源,主动向社会各界提供利用,从而最大限度地发挥馆藏档案的作用。

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测绘档案馆位于福建省厦门市莲岳路156-158号松柏大厦(四楼),成立于1997年,隶属于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主要负责收集、管理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及其直属事业单位形成的土地、房产、测绘等专业档案和资料。

2002年晋升为福建省一级国家专业档案馆。

先后荣获“厦门市直机关文明单位”、“厦门市档案工作先进集体”、“福建省建设系统先进单位”、“福建省档案工作优秀集体”等荣誉称号。

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测绘档案馆定编18人,目前在编人员17人,其中专业技术人员共11名。

设办公室、业务科、保管科,并在同安区设有工作点。

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测绘档案馆总建筑面积3000平方米,其中库房建筑面积2000平方米,安装了气体消防系统、恒温恒湿系统、防盗防火监控系统、防水系统、电子门禁等先进设备。

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测绘档案馆坚持“熟悉馆藏档案‘零’盲点、服务接待‘零’距离、服务结果‘零’投诉”的宗旨,年均接待来自全国各地的档案利用者约8千人次,提供档案利用约2万卷次,为厦门市房地产交易、登记、房地产评估、房地产继承公证、落实华侨房屋政策、征地拆迁等工作提供了重要依据;为解决房地产权属争议、房屋中介纠纷等社会矛盾发挥了重要作用。

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测绘档案馆以建设“数字档案馆”为目标,自主开发了“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测绘档案管理系统”,对馆藏档案进行数字化转换工作(信息录入及全文扫描),现已完成约64万卷档案,建立了容量为1.5T的庞大数据库。

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关于印发《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局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挂牌出让规则》的通知

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关于印发《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局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挂牌出让规则》的通知

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关于印发《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局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挂牌出让规则》的通知厦国土房〔2007〕438号局机关相关处室、各分局、市土地开发总公司:根据国土资源部《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第39号)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局重新修订了《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挂牌出让规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请市土地开发总公司按本规则修改挂牌出让文件。

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二○○七年十一月一日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挂牌出让规则一、总则1、根据国土资源部《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遵照公开、公平、公正和诚信的原则,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组织厦门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挂牌出让工作。

2、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是指出让人发布挂牌公告,按公告规定的期限将拟出让宗地的交易条件在厦门市土地矿产资源交易市场挂牌公布,接受竞买人的报价申请并更新挂牌价格,根据挂牌期限截止时的出价结果或者现场竞价结果确定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的行为。

二、受理机构厦门市土地开发总公司、同安、翔安、集美、海沧土地管理部门承担挂牌出让的具体工作。

三、竞买条件1、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均可申请参加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挂牌出让活动(以出让公告为准)。

2、申请参加竞买者,必须提交竞买申请文件和竞买保证金。

3、竞买人可以独立竞买,也可以联合竞买。

联合竞买的,需提交联合竞买承诺书。

若联合竞得后不得将地块分割。

联合竞买的各成员应为竞买及竞得后的行为对外承担相应的连带责任。

四、资格审查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授权受理机构对竞买申请人的竞买资格进行审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具备竞买资格:(一)申请文件不齐全或不符合规定的;(二)申请文件字迹不清,无法辨认的;(三)申请人资格不符合本规则规定的;(四)未提交足额保证金的;(五)竞买申请人在厦门通过公开出让方式竞得土地尚有到期应缴地价款及相应违约金而未履行支付义务的。

厦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印发《厦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的通知

厦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印发《厦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的通知

厦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印发《厦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厦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公布日期】2021.09.28•【字号】厦资源规划〔2021〕395号•【施行日期】2021.09.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厦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印发《厦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的通知厦资源规划〔2021〕395号机关各处室、局属各单位:为规范我局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管理工作,特制定《厦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已经局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施行,请遵照执行。

厦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2021年9月28日厦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我局自然资源和规划管理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管理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5号)、自然资源部《自然资源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自然资源部令2号)、厦门市人民政府《厦门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第178号令),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自然资源和规划管理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我局依据法定权限和程序单独或者以我局为主联合其他部门共同制定的、涉及不特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在一定时期内反复适用、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各类行政文件。

规范性文件不包括我局或者我局直接管理的事业单位就人事、财务、外事、保密、执法执纪考评、执纪监督检查、责任追究以及其他内部管理制度等方面事项制定的文件。

第三条制定规范性文件,应当遵循合法性、科学性原则,不得违背上位法的规定或者与上位法相抵触,并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制定切实可行的措施。

第四条制定规范性文件应当规定施行日期、注明有效期、实行单独统一编号。

除正常修订或者废止的情形外,有效期满,需要继续执行的,应当重新编号发布。

第五条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事项应当属于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且需要制定规范性文件的事项。

厦门市房产面积测算细则

厦门市房产面积测算细则

厦门市房产面积测算细则1总则1.1为加强我市的房产管理,依法保护房屋所有者的合法权益,适应我市房地产市场发展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的《房产测量规范》(GB/T17986-2000)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细则。

1.2本细则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所有房屋的权属登记、交易、租赁、评估、抵押、行政裁决、拆迁等的房产面积测算。

集体土地上建造的房屋可参照执行。

1.3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是本市房产面积测算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

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权籍管理部门负责市辖各区房产面积测算的日常管理,并对各区的房产面积测算工作实施业务指导。

1.4本细则所称房屋面积的测算系指房屋水平投影面积的测量计算,它包括房屋建筑面积、共有建筑面积、产权面积、使用面积等。

1.5本细则以中误差作为评定精度的标准,以两倍中误差作为限差。

1.6房产面积的精度分为两级。

各级面积的限差和中误差不超过下表计算的结果。

房产面积的精度要求精度等级限差中误差适用范围一级一般地区的房屋二级隐蔽区域毗连不规则的房屋注:S为房产面积,平方米(M2)2一般规定2.1房屋建筑面积系指房屋外墙(柱)勒脚以上各层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包括阳台、走廊、地下室、室外楼梯等,具备有上盖,结构牢固,层高2.20米以上的永久性建筑。

2.2房屋使用面积系指房屋户内全部可供使用的空间面积,按房屋的内墙面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2.3房屋产权面积系指权属人(或称产权主,下同)依法拥有房屋所有权的房屋建筑面积。

2.4房屋共有建筑面积系指各权属人共同占有或共同使用的建筑面积。

2.5房屋面积以平方米为单位,计算过程面积取至0.001平方米,最终面积取至0.01平方米。

2.6量距应使用经检定合格的钢卷尺、玻璃纤维尺、掌上型测距仪等能达到相应精度仪器和工具,边长取位至0.01米。

3房屋墙体定位及归属确认3.1房屋勒脚以上的外墙体包括阳台与房屋的分隔墙体,其墙体面积应包括粉刷层、贴面等外墙保护层,不包括凸出外墙面的结构柱、装饰柱或装饰性的挂墙体(如玻璃幕等)。

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关于印发《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

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关于印发《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

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关于印发《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挂牌出让规则》的通知【法规类别】土地使用权出让与转让抵押【发文字号】厦国土房[2007]438号【发布部门】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发布日期】2007.11.01【实施日期】2007.11.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关于印发《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挂牌出让规则》的通知(厦国土房〔2007〕438号)局机关相关处室,各分局,市土地开发总公司:根据国土资源部《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第39号)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局重新修订了《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挂牌出让规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请市土地开发总公司按本规则修改挂牌出让文件。

二ΟΟ七年十一月一日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挂牌出让规则一、总则1、根据国土资源部《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遵照公开、公平、公正和诚信的原则,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组织厦门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挂牌出让工作。

2、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是指出让人发布挂牌公告,按公告规定的期限将拟出让宗地的交易条件在厦门市土地矿产资源交易市场挂牌公布,接受竞买人的报价申请并更新挂牌价格,根据挂牌期限截止时的出价结果或者现场竞价结果确定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的行为。

二、受理机构厦门市土地开发总公司、同安、翔安、集美、海沧土地管理部门承担挂牌出让的具体工作。

三、竞买条件1、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均可申请参加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挂牌出让活动(以出让公告为准)。

2、申请。

厦门市人民政府令第171号——厦门市城乡建设档案管理办法

厦门市人民政府令第171号——厦门市城乡建设档案管理办法

厦门市人民政府令第171号——厦门市城乡建设档案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厦门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7.11.21•【字号】厦门市人民政府令第171号•【施行日期】2018.01.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厦门市人民政府令第171号《厦门市城乡建设档案管理办法》已经2017年11月13日市人民政府第2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市长庄稼汉2017年11月21日厦门市城乡建设档案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乡建设档案的收集和整理,有效保护和利用城乡建设档案,发挥城乡建设档案在城乡规划、建设和管理中的作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乡建设档案,是指在城乡规划、建设及其管理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纸、图表、声像、电子文件、实物等各种形式和载体的材料。

第三条城乡建设档案管理应当遵循统一管理、集中收存、信息共享的原则,保障城乡建设档案的完整和安全,方便社会公众查询和利用。

第四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乡建设档案管理工作的领导,保障城乡建设档案的馆库建设、人员配置、管理经费等条件适应城乡建设发展的需要。

第五条市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城乡建设档案管理工作,区建设主管部门在市建设主管部门的指导下,负责本辖区内的城乡建设档案管理工作。

规划、国土房产、交通运输、水利、人防、市政园林、港口、消防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城乡建设档案管理的相关工作。

市、区档案主管部门对辖区内的城乡建设档案管理工作按规定实施业务指导和监督。

第六条市城乡建设档案管理机构依照本办法规定负责下列城乡建设档案的日常工作:㈠检查、指导和协调全市城乡建设档案管理工作;㈡组织开展城乡建设档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宣传和培训;㈢起草城乡建设档案发展规划,制定城乡建设档案发展计划、规章制度、业务技术规范;㈣接收、收集、整理、鉴定和保管城乡建设档案;㈤按照规定对城乡建设档案进行验收,配合参与市档案主管部门组织的市级以上重点建设工程档案验收;㈥统筹开展城乡建设档案信息资源的开发利用工作;㈦涉及城乡建设档案管理的其他工作。

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

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

局2023-11-06CATALOGUE目录•引言•国土资源管理•房产管理•国土资源与房产信息化建设•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中存在的问题与对策•未来展望与总结01引言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是厦门市政府下属的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全市的土地、矿产、房屋等自然资源的规划、管理、保护和合理利用。

该局前身为厦门市国土资源局和厦门市房产管理局,成立于2002年,办公地点位于厦门市思明区。

背景介绍发展历程2002年,厦门市国土资源局和厦门市房产管理局合并成立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

2016年,该局进一步推进“放管服”改革,简化了审批流程,提高了行政效率。

2010年,该局启动了数字化建设,引入了GIS、遥感等技术,提升了资源管理效率和公共服务水平。

2019年,该局实施了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实现了全市不动产登记业务的统一管理和服务。

02国土资源管理土地资源现状水域厦门市水域面积为24,178公顷,占土地总面积的14.2%。

草地厦门市草地面积为1,040公顷,占土地总面积的0.6%。

林地厦门市林地面积为77,805公顷,占土地总面积的45.7%。

土地总面积厦门市土地总面积为1,699.75平方公里。

耕地厦门市耕地面积为18,152公顷,占土地总面积的10.6%。

03其他用地厦门市其他用地面积为22,884公顷,占土地总面积的13.5%。

土地利用规划01农业用地厦门市农业用地面积为113,385公顷,占土地总面积的66.9%。

02建设用地厦门市建设用地面积为34,578公顷,占土地总面积的20.3%。

土地资源保护厦门市重视土地资源保护工作,采取一系列措施保护耕地、林地、草地和水域等土地资源。

土地开发利用厦门市积极推进土地开发利用工作,提高土地利用效率,促进经济发展和城市化进程。

土地资源保护与开发03房产管理总结词竞争激烈、市场活跃、多元化发展要点一要点二详细描述厦门市房产市场在近年来呈现出竞争激烈、市场活跃、多元化发展的趋势。

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关于印发《厦门市国有建设用地出让土地价格评估工作规程》的通知

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关于印发《厦门市国有建设用地出让土地价格评估工作规程》的通知

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关于印发《厦门市国有建设用地出让土地价格评估工作规程》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公布日期】2014.05.15•【字号】厦国土房[2014]197号•【施行日期】2014.05.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关于印发《厦门市国有建设用地出让土地价格评估工作规程》的通知(厦国土房〔2014〕197号)机关各相关处室、各分局、市土地开发总公司、厦门市房地产中介行业协会:根据《福建省国土资源厅转发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发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地价评估技术规范〉(试行)的通知》(闽国土资综[2013]115号)要求,为规范我市土地出让过程中土地出让金评估工作,我局商市财政局拟定了《厦门市国有用地出让土地价格评估工作规程》,经市土地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2014年5月15日厦门市国有建设用地出让土地价格评估工作规程一、为规范我市土地出让过程中土地出让金评估工作,根据福建省国土资源厅转发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发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地价评估技术规范(试行)的通知》(闽国土资综[2013]115号),结合我市土地出让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工作规程。

二、适用范围在厦门市范围内新增国有建设用地(含工业用地)的出让地价评估,适用本规程。

三、组织工作厦门市国有建设用地出让土地价格评估工作由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组织,具体工作由厦门市土地开发总公司负责。

四、出让地价评估目的开展土地使用权出让地价评估,目的是为出让方通过集体决策确定土地出让起始价提供参考依据。

五、土地评估机构备选库的形成土地评估机构备选库遵循“自愿报名、核查公示”的原则。

具有全国范围或福建省范围内执业资质、依法在厦门市辖区内注册的土地估价机构,可向厦门市土地开发总公司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一)申请报告(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三)土地估价资质证书由厦门市土地开发总公司对其提交材料的真实有效性予以核查,经核查无误的,进入土地评估机构备选库,同时由厦门市土地开发总公司将土地评估备选库目录向社会公示。

厦门市土地房屋权属登记管理规定-厦门市人民政府令第60号

厦门市土地房屋权属登记管理规定-厦门市人民政府令第60号

厦门市土地房屋权属登记管理规定正文:---------------------------------------------------------------------------------------------------------------------------------------------------- 厦门市土地房屋权属登记管理规定(1997年7月16日厦门市人民政府令第60号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土房屋权属管理,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保障土地房屋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土地房屋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厦门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是指依法对国有土地使用权、集体土地所有权、集体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以及由上述权利产生的低押权等他项权的确认和登记。

第三条实行土地房屋权属登记发证制度,依法登记的土地房屋权属受法律保护。

土地房屋权属的设立、转移、变更、终止等,须依照本规定进行登记。

第四条土地房屋权属登记应当遵循房屋的所有权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权利主体一致的原则。

第五条厦门市土地房产管理局负责本市土地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工作。

厦门市土地房产权籍登记机构(以下简称登记机构),受市土地房产管理局的领导和委托,承担土地房屋权属登记的具体工作。

第二章登记申请第六条申请土地房屋权属登记,土地上已有房屋的,土地与房屋同时申请登记。

第七条因买卖、赠与、析产、交换、抵押等行为而产生的土地房屋权属登记,由有关当事人共同申请。

共有的土地房屋,由共有人共同申请登记。

第八条申请土地房屋权属登记,申请人可以委托他人办理。

由代理人办理登记的,应向登记机构提交申请人的委托书,境外申请人的委托书应按规定经过证明、公证;尚须认证的,应经认证。

第九条申请土地房屋权属登记,申请人应在本规定规定的期限内提出申请。

申请人居住在港、澳、台或国外的,或属农村居民的,其申请登记的期限为6个月,但本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的除外。

厦门市建设局关于印发《厦门市城乡建设档案利用规定》的通知

厦门市建设局关于印发《厦门市城乡建设档案利用规定》的通知

厦门市建设局关于印发《厦门市城乡建设档案利用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厦门市建设局•【公布日期】2019.05.05•【字号】厦建城建〔2019〕7号•【施行日期】2019.06.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档案管理正文厦门市建设局关于印发《厦门市城乡建设档案利用规定》的通知厦建城建〔2019〕7号市城市建设档案馆、各区城乡建设档案管理机构:为进一步规范本市城乡建设档案利用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厦门市城乡建设档案管理办法》《厦门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厦门市城乡建设档案利用规定》。

现印发给你们,请在档案调阅利用窗口公布并贯彻执行。

厦门市建设局2019年5月5日厦门市城乡建设档案利用规定第一条为规范本市城乡建设档案(简称城建档案)利用工作,使城建档案更好地为城乡规划、建设和管理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厦门市城乡建设档案管理办法》、《厦门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城建档案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单位和个人利用厦门市城市建设档案馆(以下简称市城建档案馆)馆藏城建档案应当遵循本规定。

利用各区城乡建设档案管理机构馆藏城建档案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城建档案的利用,是指对城建档案的阅览、复制和摘录。

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组织持有介绍信或者工作证、身份证等合法证明,可以利用已开放的城建档案。

外国人和外国组织利用已开放的城建档案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下列城建档案应按照档案保密相关规定进行利用:(一)城乡建设管理中的审批结果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内容;(二)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中涉及国家秘密的内容;(三)保密工程以及其他涉及国家秘密尚未解密的城建档案。

第六条利用移交单位提出限制利用的馆藏城建档案,利用者须征得移交单位的书面同意。

厦门市农村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档案整理方案

厦门市农村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档案整理方案

厦门市农村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档案整理方案为了使农村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档案能够全面、准确地体现农村土地房屋权属登记的基本面貌,建立系统化、标准化、规范化的档案管理秩序,维护档案的完整与安全,便于保管和利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01号《城市房地产权属档案管理办法》,结合我局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整理方案。

农村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档案整理工作,应将处于零散状态的文件材料条理化,按照文件材料的形成规律和它们之间的历史联系分类、立卷、排列和编目。

整理工作内容:档案收集——分类——卷内目录编制——硬卷皮编制——卷内备考表编制——立卷——案卷排列——案卷目录编制——整理说明编制。

一、档案收集对于农村土地房屋权属登记工作中形成的,有保存价值的各种形式和载体的文件材料,集中收集,并应收集齐全、完整。

具体如下:1、厦门市农村土地房屋确权审核表2、集体土地使用权及农村房屋所有权确权登记表3、厦门市农村土地房屋权属登记申请书4、厦门市农村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权属调查表5、土地房屋权属来源申报具结书6、土地房屋权属移转申报具结书7、乡镇企业营业执照8、身份证、户籍证明9、合同、协议书10、继承、赠与、析产、交换公证书11、委托书12、裁决书、调解书、判决书、协助执行通知书13、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用地批准书14、乡村建房宅基地许可证15、厦门市村镇个人建房用地临时凭据16、厦门市村镇个人建房用地许可证17、福建省建设用地许可证18、福建省村镇个人住宅建设许可证19、厦门市乡镇企事业用地许可证20、乡镇企业建筑物质量检测证明材料21、房屋估价报告书22、厦门市集体土地使用权证23、厦门市农村房屋所有权证24、厦门市农村房屋共有权证25、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26、福建省厦门市乡村房产契证27、土地房产所有证28、测绘图纸材料29、其他材料二、分类E.房地产权属档案E.3 综合登记E.3.20 农村土地房屋权属登记三、立卷(一)整理原则1、分类科学,组卷合理,排列有序,划分保管期限准确,装订整齐、牢固,案卷封面、背脊、卷内目录和备考表(异动记录)填制准确,字迹工整,图像清晰,载体和装具质地优良。

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关于公布继续有效(含待修订)、废止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关于公布继续有效(含待修订)、废止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关于公布继续有效(含待修订)、废止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
•【公布日期】2009.09.18
•【字号】厦门国土房[2009]295号
•【施行日期】2009.09.1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关于公布继续有效(含待修订)、废止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厦门国土房[2009]295号)
局系统各单位:
为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全面推进依法行政,根据《厦门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实施方案》(厦府办[2008]264号)的要求,我局对截至2008年12月31日以局名义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经局长办公会议同意并报市法制局审查,现将继续有效(含待修订)、废止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公布。

凡未列入继续有效目录的规范性文件,不再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附件:
1、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104件);
2、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待修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41件);
3、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废止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39件)。

二ΟΟ九年九月十八日
附件1:
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
附件2:
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
附件3:
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

厦门市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档案整理方案△.doc

厦门市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档案整理方案△.doc

厦门市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档案整理方案为了使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档案能够全面、准确地反映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的基本面貌,建立系统化、标准化、规范化的档案实体管理秩序,维护档案的完整与安全,便于保管和利用,现根据国家土地管理局[1991]国土[办]字第41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局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整理方案。

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档案整理工作,应该将处于零散状态和需要进一步条理化的文件材料,按照文件材料的形成规律和它们之间的历史联系进行分类、立卷、排列和编目。

整理工作的主要内容:档案资料收集——分类——卷内目录编制——软卷封面编制——档案卷盒编制——卷内备考表编制——盒内案卷目录编制——立卷——案卷排列——案卷目录编制。

一、档案资料收集根据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工作中形成有保存价值的各种形式和载体的文件材料,集中收集,并要收集齐全、完整,收集范围也就是归档范围。

具体如下:(一)工作底图档案材料1、正射影像图(1:5000)2、地形图(1:5000)(二)三交点指界调查档案材料1、村际界线调查——三交点位置指界表2、地籍调查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指界委托书(三)村际界线调查档案材料1、厦门市村际界线调查表2、村际界线调查——三交点位置指界表(起点,复印件)3、村际界线调查——相邻界线指界表4、村际界线调查——三交点位置指界表(止点,复印件)5、地籍调查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指界委托书6、村际界线调查成果图7、村际界线坐标表8、其他证明材料(四)宗地权属登记档案材料1、厦门市土地权属登记申请书2、厦门市土地权属登记权属调查表3、村际界线调查——相邻界线指界表(闭合界,复印件)4、村际界线调查——三交点位置指界表(循环点、复印件)5、厦门市土地权属登记审批表6、土地权属来源具结书7、宗地图8、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卡9、其他证明材料二、分类体系D、土地管理档案D.1地籍管理档案D.1.3土地登记档案D.1.3.1国有土地使用权登记档案(略)D.1.3.2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档案D.1.3.2.1工作底图档案D.1.3.2.2三交点指界调查档案D.1.3.2.3村际界线调查档案D.1.3.2.4宗地权属登记档案D.1.3.3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档案(略)三、卷内目录编制1、工作底图档案卷内目录(详见表1)2、三交点指界调查档案卷内目录(详见表2)3、村际界线调查档案卷内目录(详见表3)4、宗地权属登记档案卷内目录(详见表4)四、软卷封面编制(详见表5)五、档案卷盒编制(详见表6)六、图纸卷盒编制(详见表7)七、卷内备考表编制(详见表8)八、盒内案卷目录编制(详见表9)九、立卷工作流程:组卷——卷内文件材料排列——卷内文件材料编号——填写卷内目录——填制备考表——填制案卷封面——案卷装订(一)组卷合理1、分类科学,组卷合理,排列有序,划分保管期限准确,装订整齐、牢固,案卷封面、背脊、卷内目录和备考表(异动记录)填制准确,字迹工整,图像清晰,载体和装具质地优良,便于保管和利用。

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关于印发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

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关于印发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

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关于印发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安置房分配管理操作规则的通知【法规类别】搬迁拆迁安置【发文字号】厦国土房[2005]139号【发布部门】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发布日期】2005.04.29【实施日期】2005.04.29【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关于印发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安置房分配管理操作规则的通知(厦国土房[2005]139号)机关相关处室:《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安置房分配管理操作规则》经研究同意,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二00五年四月二十九日根据《厦门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安置用房建设配售管理工作的通知》(厦府办[2004]186号),现制定我市安置房分配管理操作规则。

一、供应对象1、我市财政投融资的开发项目,以及政府负责拆迁安置、提供熟地的开发项目,需进行城市房屋拆迁的;2、侨房、私房落实政策所需安置用房,以及信托代管房退管安置房(以下简称落实华侨政策等安置用房);3、危改安置所需安置房。

二、供应计划1、每年年底,由房政管理处对各类安置房的需求(其中拆迁安置房供应对象应于拆迁正式实施前一年向我局提出申请)进行汇总统计,编制安置房年度计划,提出下一年度安置房总需求量包括套数、面积、户型标准等,报市政府批准后由计划部门立项。

为解决政府开发建设中所需过渡周转房以及低收入经济困难家庭基本保障用房,安置房年度计划应预留一定指标,作为政府拆迁、危房改造过渡周转房源及居住在侨房、代管、信托房、社会主义改造房,现居住的房屋产权已退还业主的低收入住户过渡周转房源。

2、市建设与管理局按计划进行安置房施工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后,将安置房楼盘表(包括房号、建筑面积等)移交我局。

房政管理处进行统一控制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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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土地房产测绘档案信息利
用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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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
土地房产测绘档案信息利用制度
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系统在平时工作中所形成的土地、房产、测绘类档案, 是国家专业档案的重要组成部分, 是促进地方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重要档案资源。

国土房产测绘档案管理中心负责土地、房产、测绘档案信息的管理、利用和各单位档案业务的指导、监督工作, 应主动面向社会, 提供优质、方便、全面、有效的档案信息利用, 服务大局、服务民生。

档案信息包括档案中心保存的档案实体及其数字化信息、归口档案中心对外利用的其它单位的档案实体及其电子信息、其它档案室纳入档案管理中心档案管理系统的数字化档案信息。

一、利用的对象和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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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6月23日
( 一) 安全、司法、执法机关, 纪检监察、税务稽查、建设等部门因案件、建设项目需要, 凭介绍信、工作证能够利用相关的土地房屋档案信息资料。

( 二) 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凭介绍信、工作证( 身份证) 和权属证明( 权利人为本单位) , 能够利用相关的档案信息资料; 因特殊公务, 凭单位纪检、监察部门证明和身份证明, 能够利用本单位相关职工的土地房屋档案信息资料。

( 三) 仲裁机构凭介绍信、工作证、仲裁申请文件材料, 能够利用相关的土地房屋档案信息资料。

( 四) 公证机构凭介绍信、工作证、公证申请、权属证明和落实房屋政策退还通知文件材料, 能够利用相关的土地房屋档案信息资料。

( 五) 律师凭介绍信、律师证、委托证明、权属证明( 权利人为委托人) ; 仲裁、诉讼案件还需出示受理案件通知书( 判决书、传票、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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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通知书、诉讼收费凭据等) , 能够利用相关的土地房屋档案信息资料。

( 六) 企业单位
1、拆迁单位凭介绍信、工作证、拆迁公告( 属拆迁期内的可出示复印件、属拆迁期外的出示原件) 或有关征用土地批文及有关拆除范围内土地房屋权属证明, 能够利用相关的土地房屋档案信息资料。

2、评估、拍卖机构凭介绍信、工作证( 身份证) 、委托证明及权属证明, 能够利用相关的土地房屋档案信息资料。

3、房地产开发企业凭介绍信、身份证、立项批文等相关材料, 能够利用与本企业开发的建设项目有关的土地房屋档案信息资料。

4、其它企业单位凭介绍信、身份证、权属证明( 权利人为本单位) , 能够利用相关的土地房屋档案资料; 因特殊公务, 凭单位纪检、监察部门证明和身份证明, 能够利用本单位相关职工的土地房屋档案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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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

( 七) 个人
1、权利人持身份证明、权属证明( 土地房屋权证、落实房屋政策退还通知等) , 能够利用本人土地房屋的相关档案信息资料。

2、继承人、受赠人凭继承或赠与公证书、权属证明、身份证明, 能够利用与该土地房屋有关的档案信息资料; 权利人已死亡, 但尚未继承的, 其法定继承人凭身份证明、权利人死亡证明、利用者与权利人的关系证明、权属证明, 可利用相关的土地房屋档案信息资料。

3、利用郊区户地原图的, 凭身份证明、房屋所在地国土资源管理所开具的查档证明, 能够利用相关的土地房屋档案信息资料; 已脱离国土资源管理所管理的, 凭身份证明和土地房屋所在地居委会证明, 能够利用相关的土地房屋档案信息资料。

4、利用乡村个人建房用地档案的, 利用者凭身份证明和”乡村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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