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开门店员工招聘暂行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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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开门店员工招聘暂行管理办法

第一条目的:为保障公司新开门店正常开业,强化招聘管理工作,特制定本规定,公司新开门店员工招聘录用一律按此规定执行。

第二条招聘计划制定:人力资源部根据新开门店营业面积和销售任务制定门店编制,开业3月后门店可根据实际销售情况,调整门店编制数,使之达到最优状态。

第三条招聘周期(时限):新开门店500平米以下招聘期限为18天, 500-1000平米的招聘期限23天, 1000平米以上招聘28天。

第四条面试及录用

4.1人力资源部招聘专员负责应聘人员初试工作。

4.2各门店店长负责应聘人员的复试工作。

4.3经招聘考核被录用者于指定日期到门店报到。,人力资源部招聘专员为其统一办理相关手续,逾期不报到者,视同自动放弃,以后门店不得再录用。

第五条新员工入职

5.1人力资源部指派人员负责,招聘人员应跟据当地情况,制定相应招聘计划。

5.2招聘人员负责为新门店员工办理入职手续。

5.2.1提交入职信息资料,签订《劳动合同书》。

5.2.2公司规定的其他需要办理的手续。如担保手续。

第六条体检:所有新聘员工转正前必须体检。体检不合格者不能转正同时辞退该员工。体检由门店统一安排。

第七条转正

7.1新员工试用期为1~3个月,根据个人业绩销售情况确定。

7.2试用期间,店长应做好新员工的业务指导工作,并负责记录员工在试用期间的绩效及工作表现。

7.3员工试用期满,员工填写转正申请,经店长、人力资源部审批后享受转正待遇。

第八条附责

8.1本制度由人力资源部制定、修改时亦同。

8.2本制度为暂行条例,未尽事宜,以总部规定做参考。

8.2本制度解释权归人力资源部,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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