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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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防科工委关于对武器装备科研生产管理规章执行情况进行专项检查的通知-科工法[2001]514号

国防科工委关于对武器装备科研生产管理规章执行情况进行专项检查的通知-科工法[2001]514号

国防科工委关于对武器装备科研生产管理规章执行情况进行专项检查的通知正文:---------------------------------------------------------------------------------------------------------------------------------------------------- 国防科工委关于对武器装备科研生产管理规章执行情况进行专项检查的通知(科工法[2001]51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防科工委(办),各军工集团公司,委管各单位:根据国防科技工业科研生产管理的需要和国防科工委“三定”规定,国防科工委自1998年以来,相继制定并颁布了一批有关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和行业管理方面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为了解和检查这些规章尤其是武器装备科研生产管理规章的贯彻实施情况,切实推进国防科技工业依法行政、依法治理,确保新体制下武器装备科研生产的正常运行,经研究,决定集中开展一次以武器装备科研生产管理规章的贯彻执行情况为重点的专项检查。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检查的范围、重点及内容(一)检查范围包括:国防科工委有关内设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防科工委(办),各军工集团公司,有关军品科研生产单位和高等院校。

(二)重点检查下列规章的贯彻落实情况:1.《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合同审核暂行办法》及实施细则;2.《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管理暂行办法》及实施细则;3.《国防科工委关于加强国防科技工业质量工作若干问题的决定》;4.《关于加强“高新工程”质量工作的若干规定》;5.《国防科技工业固定资产投产管理暂行规定》;6.《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型号研制领导人员管理办法》。

(三)检查的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规章的宣传贯彻情况,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及相关人员对有关规定的了解情况;2.有关职能部门和责任单位及其人员按规定履行职责的情况;3.各项法定程序和管理制度的贯彻实施情况;4.国防科工委机关工作人员依法行政、廉洁勤政情况;5.贯彻执行武器装备管理法规、规章中存在的问题及原因。

国防科工委关于印发《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监督检查工作规程》的通知

国防科工委关于印发《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监督检查工作规程》的通知

国防科工委关于印发《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监督检查工作规程》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07.01.24•【文号】科工经[2007]71号•【施行日期】2007.03.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防科技正文国防科工委关于印发《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监督检查工作规程》的通知(科工经[2007]7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防科工委(办):为加强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管理,规范监督检查工作,国防科工委制定了《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监督检查工作规程》。

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七年一月二十四日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监督检查工作规程第一条为了加强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管理,规范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监督检查行为,根据《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实施办法》,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以下简称国防科工委)负责全国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的监督检查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防科技工业管理部门(以下称为地方国防科技工业管理部门)依照本规程负责本地区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的监督检查工作。

第三条国防科工委和地方国防科技工业管理部门(以下统称许可管理部门),应当对取得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的单位(以下简称持证单位)进行年度检查。

第四条持证单位应当在每年年底前进行自查,填写《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持证单位年度自查报告》(以下简称《年度自查报告》,附件1),于次年3月底前将下列文件、材料(复印件)报送国防科工委:(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二)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及年度监督审核报告;(三)保密资格证书;(四)安全生产达标证明文件。

仅取得第二类许可的持证单位,应当将上述文件、材料(复印件)报送所在地的地方国防科技工业管理部门。

第五条许可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年度自查报告审查要求》(见附件2),对持证单位提交的《年度自查报告》及相关文件、材料(复印件)进行书面审查。

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备案)单位失信管理暂行办法-科工管〔2020〕1195号

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备案)单位失信管理暂行办法-科工管〔2020〕1195号

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备案)单位失信管理暂行办法正文:----------------------------------------------------------------------------------------------------------------------------------------------------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备案)单位失信管理暂行办法科工管〔2020〕1195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备案)单位〔以下简称许可(备案)单位〕的诚信管理,强化信用监督,依据《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管理条例》《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国防科技工业局(以下简称国防科工局)按照本办法开展许可(备案)单位失信管理。

本办法所称的许可(备案)单位失信管理是指国防科工局组织采集许可(备案)单位失信信息,核查失信行为,确定并发布失信单位名单,依法依规对失信单位采取查处措施,实施联合惩戒等活动。

第三条许可(备案)单位失信管理工作遵循政府主导、依法依规、分类分级、动态监管的原则。

第二章主要职责第四条国防科工局负责全国许可(备案)单位失信管理,履行下列职责:(一)研究制定失信管理政策、规定;(二)组织采集许可(备案)单位失信信息;(三)组织核查涉嫌单位失信行为;(四)确定并发布失信单位名单;(五)对失信单位进行处理;(六)指导地方国防科技工业管理部门开展本行政区域内的许可(备案)单位失信管理工作等。

国防科工局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管理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

第五条地方国防科技工业管理部门承担本行政区域内的许可(备案)单位失信管理,履行下列职责:(一)采集并报送许可(备案)单位失信信息;(二)协助国防科工局组织核查本行政区域内的涉嫌单位失信行为;(三)协助国防科工局对有关失信单位进行处理。

第六条武器装备总体和分系统集成单位及其上级主管部门应当采集并报送关联供应商体系范围内的许可(备案)单位失信信息;协助国防科工局或地方国防科技工业管理部门开展失信行为核查。

武器装备科研管理规定

武器装备科研管理规定

武器装备科研管理规定The document was prepared on January 2, 20211.目的为加强对本所武器装备研发过程的有效控制,保证武器装备研发质量,满足军队客户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2.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本所武器装备研发项目,包括新技术新产品的研究和开发、以往产品的升级改造研究、委托开发项目等涉及军队客户的所有项目。

3.规范性引用文件本办法引用以下主要文件:武器装备质量管理条例(第582号 2010年11月1日)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实施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和解放军总装备部第13号令)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现场审查规则(科工管[2010]1232号)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现场审查评定标准与评分指南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监督检查工作规则GJB9001A-2001质量管理体系要求、所质量体系文件等有关文件4.职责a)研发部门是研发项目的主要承担者,全面负责项目研发任务,保证项目按进度和指标要求完成。

b)科技产业部负责研发项目的立项审查、过程管理、检查验收,确定和下发项目经费和项目代号。

c)质管办负责项目全过程的质量管理,参与项目的阶段性检查和验收。

d)财务部负责研发项目的经费管理、开支检查和项目预决算,参与项目的阶段性检查和验收。

e)新业务拓展部负责研发项目的合同管理和客户服务,重点做好合同分析、合同签订、合同履行,做好客户接洽和商务,负责协调合同履行和催款。

f)所保密管理办公室负责武器装备研发的保密工作。

5.程序项目立项项目来源a)直接与军队单位签订的新技术、新产品研发合同。

b)直接与军队单位签订的产品升级改造开发合同。

c)直接与军队单位签订的新技术项目研究软课题。

d)参与军队的重大课题研究项目。

e)与第三方签订的军队项目合同。

f)服务于军队单位的各种委托开发合同。

项目审批a)武器装备科研项目合同正式签订之前由所新业务拓展部负责组织合同评审,重点对合同研发目标、产品质量要求、交付时限和本所的研发能力等进行全面的评估。

科研生产许可证和装备承制单位资格证书使用管理规定(2016

科研生产许可证和装备承制单位资格证书使用管理规定(2016

科研生产许可证和装备承制单位资格证书使用管理规定(2016年5月20日更新)第一条为规范我校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和装备承制单位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的使用,加强管理,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装备工程部负责学校许可证和资格证的使用管理。

第三条许可证为秘密文件,证书使用应符合保密要求。

第四条申请使用许可证(含许可证编号)或资格证(含注册编号)的项目必须纳入南京航空航天大学武器装备质量管理体系,并分别在学校许可证认证范围或装备承制范围内。

第五条凡申请使用许可证(含许可证编号)或资格证(含注册编号)需填写《南京航空航天大学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和装备承制单位资格证书使用审批表》,审批表填写内容不得涉及国家秘密,申请人及其所在单位应对所填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第六条《南京航空航天大学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和装备承制单位资格证书使用审批表》须经申请人所属单位、质管办和项目管理部门(科技部/装备工程部)审核、由装备工程部审批。

第七条特殊情况需要提供证书(含证书号)时,需经校领导审批同意。

第八条审批同意后,由装备工程部提供证书的复印件(含证书号),注明用途并盖章后有效。

第九条证书复印件(含证书号)应严格按照所申请的用途使用,不得以任何形式挪用、伪造、变造、倒卖、出租、出借或者转让。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免费下载】科研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

【免费下载】科研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

对全部高中资料试卷电气设备,在安装过程中以及安装结束后进行高中资料试卷调整试验;通电检查所有设备高中资料电试力卷保相护互装作置用调与试相技互术关,系电,力根通保据过护生管高产线中工敷资艺设料高技试中术卷资,配料不置试仅技卷可术要以是求解指,决机对吊组电顶在气层进设配行备置继进不电行规保空范护载高与中带资负料荷试下卷高问总中题体资,配料而置试且时卷可,调保需控障要试各在验类最;管大对路限设习度备题内进到来行位确调。保整在机使管组其路高在敷中正设资常过料工程试况中卷下,安与要全过加,度强并工看且作护尽下关可都于能可管地以路缩正高小常中故工资障作料高;试中对卷资于连料继接试电管卷保口破护处坏进理范行高围整中,核资或对料者定试对值卷某,弯些审扁异核度常与固高校定中对盒资图位料纸置试,.卷保编工护写况层复进防杂行腐设自跨备动接与处地装理线置,弯高尤曲中其半资要径料避标试免高卷错等调误,试高要方中求案资技,料术编试交写5、卷底重电保。要气护管设设装线备备置敷4高、调动设中电试作技资气高,术料课中并3中试、件资且包卷管中料拒含试路调试绝线验敷试卷动槽方设技作、案技术,管以术来架及避等系免多统不项启必方动要式方高,案中为;资解对料决整试高套卷中启突语动然文过停电程机气中。课高因件中此中资,管料电壁试力薄卷高、电中接气资口设料不备试严进卷等行保问调护题试装,工置合作调理并试利且技用进术管行,线过要敷关求设运电技行力术高保。中护线资装缆料置敷试做设卷到原技准则术确:指灵在导活分。。线对对盒于于处调差,试动当过保不程护同中装电高置压中高回资中路料资交试料叉卷试时技卷,术调应问试采题技用,术金作是属为指隔调发板试电进人机行员一隔,变开需压处要器理在组;事在同前发一掌生线握内槽图部内 纸故,资障强料时电、,回设需路备要须制进同造行时厂外切家部断出电习具源题高高电中中源资资,料料线试试缆卷卷敷试切设验除完报从毕告而,与采要相用进关高行技中检术资查资料和料试检,卷测并主处且要理了保。解护现装场置设。备高中资料试卷布置情况与有关高中资料试卷电气系统接线等情况,然后根据规范与规程规定,制定设备调试高中资料试卷方案。

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备案管理暂行办法

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备案管理暂行办法

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备案管理暂行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国防科技工业局•【公布日期】2019.07.25•【文号】•【施行日期】2019.07.25•【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防科技正文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落实国务院“放管服”改革要求,在简化事前准入审批的同时,规范和加强对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放开部分的事中事后管理,根据国家相关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国防科技工业局(以下简称国防科工局)对列入《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备案专业(产品)目录》(以下简称《备案目录》)的武器装备科研生产活动实行备案管理。

《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专业(产品)目录》和《备案目录》共同构成较完整的武器装备科研生产体系,通过许可管理和备案管理方式,掌握从事武器装备科研生产活动的企事业单位科研生产能力保持情况,实现对我国武器装备科研生产体系完整性、先进性、安全性的有效监控。

《备案目录》由国防科工局制定并适时调整和发布。

第三条从事《备案目录》内武器装备科研生产活动的武器装备科研生产企事业单位,应当于签订供货合同或者承担研制生产任务后3个月内申请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备案。

第四条国防科工局负责全国的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备案管理,制定备案管理政策、规定,编制发布备案单位名录,组织开展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备案监督抽查,指导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防科技工业管理部门(以下称地方国防科技工业管理部门)开展本行政区域内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备案管理、监督检查,对获得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备案的企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备案单位)的不当行为进行处理等。

国防科工局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管理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

地方国防科技工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备案管理、监督检查工作,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备案管理配套政策,组织开展对本行政区域内备案单位的检查核实,对备案单位的不当行为进行处理,协助国防科工局开展监督抽查工作,为备案单位提供武器装备科研生产保障及相关服务。

批示性公文的通知及范例

批示性公文的通知及范例

∙通知及范例∙一、通知的含义、特点和类型(一)通知的含义通知是运用最为广泛的下行文,行政公文和党的机关公文都把它列为主要文种。

《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对通知所下的定义为:适用于批转下级机关的公文,转发上级机关和不相隶属机关的公文,传达要求下级机关办理和需要有关单位周知或者执行的事项,任免人员。

《中国共产党机关公文处理条例》给通知的定义是:用于发布党内法规、任免干部、传达上级机关的指示、转发上级机关和不相隶属机关的公文、批转下级机关的公文、发布要求下级机关办理和有关单位共同执行或者周知的事项。

(二)通知的特点1.功能的多样性在下行文中,通知的功能是最为丰富的。

它可以用来布置工作、传达指示、晓谕事项、发布规章、批转和转发文件、任免干部等等,总之,下行文的主要功能,它几乎都具备。

但通知在下行文中的规格,要低于命令、决议、决定、指示等文体。

用它发布的规章,多是基层的,或是局部性的、非要害性的;用它布置工作、传达指示的时候,文种的级别和行文的郑重程度,明显不如决定、指示。

2.运用的广泛性通知的发文机关,几乎不受级别的限制。

大到国家级的党政机关,小到基层的企事业单位,都可以发布通知。

通知的受文对象也比较广泛。

在基层工作岗位上的干部和职工,接触最多的上级公文就是通知。

而且通知虽然从整体上看是下行文,但部分通知(如晓谕事项的通知)也可以发往不相隶属机关。

3.一定的指导性通知这一文体名称,从字面上看不显示指导的姿态,但事实上,多数通知都具有一定程度的指导性。

用通知来发布规章、布置工作、传达指示、转发文件,都在实现着通知的指导功能,受文单位对通知的内容要认真学习,并在规定时间内完成通知布置的任务。

个别晓谕性的通知,特别是通知作为平行文发布的时候,可以没有指导性或只有微弱的指导性。

4.较强的时效性通知是一种制发比较快捷、运用比较灵便的公文文种,它所办理的事项,都有比较明确的时间限制,受文机关要在规定的时间内办理完成,不得拖延。

记者问工业和信息化部、国防科工局《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实施办法》发布相关问题答

记者问工业和信息化部、国防科工局《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实施办法》发布相关问题答

工业和信息化部、国防科工局《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实施办法》发布相关问题答记者问3月31日,工业和信息化部、总装备部联合发布了《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自2010年5月10日起施行。

《实施办法》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管理条例》(以下简称《许可条例》)制定的部门规章。

《实施办法》的制定出台,对于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推进军民结合、寓军于民武器装备科研生产体系建设,规范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管理、推进政府部门依法行政、实施有效监管具有重要意义。

为进一步做好《实施办法》的宣传贯彻,加强政务公开,增进政民互动,工业和信息化部、国防科工局有关负责人就《实施办法》制定的背景情况、内容要点、主要特点和需要说明的有关问题接受了记者的采访。

记者:出台《实施办法》得到社会公众的高度关注,为多种所有制经济主体进入军品市场提供了合法渠道和具体途径,但对于大多数企业来说如何理解实施好《实施办法》,还是个陌生的问题,请介绍一下出台《实施办法》有关的背景情况。

负责人:随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建设的深入发展,我国经济建设和国防建设均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军民结合、寓军于民的武器装备科研生产体系建设逐步推进,民口企事业单位(包括非公经济)参与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建设的范围日益扩大,程度逐步加深,必须制定相应法规予以规范引导。

在这个背景下,国务院、中央军委在2008年3月颁布了《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管理条例》,明确了许可管理的框架体系。

为贯彻落实和细化《许可条例》要求,制定出台《实施办法》,以进一步规范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管理,加强对行为主体的从业行为、资质能力、进入退出等的监管。

《实施办法》对维护武器装备科研生产秩序,提升武器装备质量和可靠性,满足国防建设需要,促进依法行政,具有重要意义。

《实施办法》规范了许可管理的全过程,强调有效监管,进一步明确许可单位享有的权利和应承担的义务,加强了相应的惩罚措施,是加强许可管理的重要法律化手段。

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协作配套管理暂行办法

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协作配套管理暂行办法

武器装备科研⽣产协作配套管理暂⾏办法第⼀章总则第⼀条为适应武器装备建设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规范武器装备科研⽣产协作配套⼯作,确保武器装备科研⽣产任务的完成,制定本办法。

第⼆条本办法所称武器装备科研⽣产协作配套(以下简称协作配套),是指为满⾜武器装备研制⽣产需求,由国家和地⽅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参与进⾏的配套整机、机电产品、零部件、元器件和原材料等的科研、⽣产、协作活动。

第三条协作配套⼯作贯彻军民结合、寓军于民、⼤⼒协同、⾃主创新的发展⽅针,充分发挥市场机制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

第四条协作配套⼯作遵循下列原则:(⼀)军品优先、质量第⼀,配套基础能⼒与武器装备建设协调发展。

(⼆)加强政府宏观管理与协调,实⾏分级、分类管理。

(三)明确协作配套⼯作各有关单位职责,强化合同主体责任。

(四)引⼊市场机制,扩⼤协作配套范围,⿎励具有先进技术和经济实⼒的单位在国家有关部门许可的前提下承担协作配套任务和采取⾃筹资⾦、风险投资等⽅式研制配套产品。

第⼆章管理职责第五条国防科⼯委负责研究制定协作配套⼯作的⽅针、政策和规章并组织实施;研究制定协作配套的发展战略,编制相关计划并组织实施;会同国家其他有关部门协调解决跨部门、跨地区、跨集团的协作配套重⼤问题,落实完成任务的有关条件。

第六条国家其他有关部门负责制定本部门协作配套管理规章并组织实施;编制本部门协作配套计划并组织实施;组织、协调、监督和检查本部门所属企事业单位的协作配套⼯作,落实完成任务的有关条件。

第七条各省、⾃治区、直辖市国防科技⼯业管理机构负责协调、监督和检查本辖区内企事业单位的协作配套⼯作,协助落实交通、能源等需要地⽅政府⽀持解决的相关保障条件。

第⼋条军⼯集团公司根据武器装备科研⽣产计划,组织本集团公司成员单位完成协作配套任务;监督检查本集团公司成员单位的协作配套⼯作,落实完成任务的有关条件,协调解决有关问题。

第九条提出任务单位和承担任务单位的职责:(⼀)双⽅应严格按照协作配套合同约定履⾏权利和义务。

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关于印发《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审查专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关于印发《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审查专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关于印发《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审查专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05.05.31•【文号】科工人[2005]575号•【施行日期】2005.05.3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防科技正文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关于印发《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审查专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科工人[2005]575号2005年5月31日)各有关单位:为保证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审查工作的客观、公正、科学,提高审查工作的质量,规范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审查专家的管理,现将《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审查专家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审查专家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保证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审查工作的客观、公正、科学,提高审查工作的质量,根据国防科工委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的有关规定和《国防科工委专家聘用资格制度》(科工人字[2000]266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审查专家的管理。

参加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审查的专家(以下简称许可审查专家),必须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条件,按照规定的程序,由国防科工委聘用。

第三条国防科工委人事教育司负责许可审查专家的归口管理,国防科工委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许可证管理办公室)负责日常管理。

第四条许可审查专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认真贯彻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和政策,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坚持原则,作风正派,认真负责,廉洁公正;(二)具有本科(含本科)以上文化程度,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从事相关专业领域10年以上的工作经验;(三)熟悉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掌握许可审查的技术规范和要求;(四)具备承担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审查工作的专业技能;(五)许可审查专家应当具有核心涉密人员或重要涉密人员资格;(六)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年龄一般不超过65岁。

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实施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13号)

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实施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13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令中国人民解放军总装备部第13号《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实施办法》已经2009年11月1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第7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并经中国人民解放军总装备部审议同意,现予公布,自2010年5月10日起施行。

原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2004年12月14日公布的《军工电子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令第32号)和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2005年5月26日公布的《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令第15号)同时废止。

工业和信息化部部长李毅中中国人民解放军总装备部部长常万全二〇一〇年三月三十一日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管理,根据《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从事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目录(以下简称许可目录)所列的武器装备科研生产活动,应当依照本办法申请取得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未取得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的,不得从事许可目录所列的武器装备科研生产活动。

但是,经国务院、中央军委批准的,以及专门的武器装备科学研究活动除外。

本办法所称武器装备科研生产活动,是指武器装备的总体、系统、专用配套产品的科研生产活动。

本办法所称专门的武器装备科学研究活动,是指武器装备领域的理论性、基础性科学研究活动。

第三条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管理,应当根据国防建设和武器装备发展需要,遵循统筹兼顾、合理布局、鼓励竞争、安全保密、严格管理、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根据武器装备及其专用配套产品的重要程度,分为第一类许可和第二类许可,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的具体分类在许可目录中规定。

许可目录由国家国防科技工业局(以下简称国防科工局)会同中国人民解放军总装备部(以下简称总装备部)共同制定和发布,并适时调整。

第五条国防科工局负责全国的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管理,履行下列职责:(一)制定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管理的政策、规定;(二)会同总装备部制定许可目录;(三)受理、审查第一类许可的申请,审批、颁发、撤销、吊销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办理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的变更、延续及注销;(四)组织开展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监督检查。

国防科工委关于委托军工集团公司负责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初审的通知

国防科工委关于委托军工集团公司负责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初审的通知

国防科工委关于委托军工集团公司负责武器装备科研
生产许可证初审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已撤销)
•【公布日期】2001.08.02
•【文号】科工许[2001]491号
•【施行日期】2001.08.02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军事综合规定
正文
国防科工委关于委托军工集团公司
负责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初审的通知
(科工许[2001]491号)
各有关军工集团公司:
根据国防科工委颁发的《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管理暂行办法》(科工法字[1999]215号)和《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科工法字[2000]480号),在2001年许可证试点工作中,我委委托各军工集团公司负责本集团成员单位申请许可证的初审。

2001年第一批试点单位名单详见《国防科工委2001年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工作指南》(科工三司[2001]433号)。

上述委托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生效。

国防科工委
二00一年八月二日。

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介绍

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介绍

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介绍
2006年06月0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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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是指国家国防科技工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据企事业单位的申请,通过颁发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的形式,依法赋予其从事武器装备科研生产活动资格的行政行为。

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制度,是政府依法对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进行市场准入管理的一项基本制度。

作为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国防科工委先后于1999年和2001年颁布实施了《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管理暂行办法》、《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和《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管理专业目录》等规章制度,并对部分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进行审查,对审查合格的单位颁发了《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

《行政许可法》的实施,对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管理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

国防科工委从构建军民结合、寓军于民国防科技工业新体系的要求出发,吸收多年来许可管理的实践经验和政策研究成果,按照《行政许可法》的要求,于2005年颁布实施了《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实施办法》,对许可证的申请、受理、审查、批准、变更、延续、监督管理等方面做出了更加科学的规定。

此后,国防科工委陆续出台了《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专业(产品)目录》、《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现场审查规则》、《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办理程序》、《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现场审查专家管理办法》等一系列制度文件,形成了比较完整的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管理规章制度体系。

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管理条例

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管理条例

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管理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公布日期】2008.03.06•【文号】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521号•【施行日期】2008.04.01•【效力等级】军事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防科技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521号)现公布《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管理条例》,自2008年4月1日起施行。

国务院总理温家宝中央军委主席胡锦涛二○○八年三月六日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武器装备科研生产秩序,加强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安全保密管理,保证武器装备质量合格稳定,满足国防建设的需要,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国家对列入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目录(以下简称许可目录)的武器装备科研生产活动实行许可管理。

但是,专门的武器装备科学研究活动除外。

许可目录由国务院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会同中国人民解放军总装备部(以下简称总装备部)和军工电子行业主管部门共同制定,并适时调整。

许可目录的制定和调整,应当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军队有关部门的意见。

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应当在许可目录所确定的范围内实行分类管理。

第三条未取得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不得从事许可目录所列的武器装备科研生产活动。

但是,经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批准的除外。

第四条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管理,应当遵循统筹兼顾、合理布局、鼓励竞争、安全保密的原则。

第五条国务院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对全国的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实施监督管理。

总装备部协同国务院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对全国的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实施监督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国防科技工业管理的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对本行政区域的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实施监督管理。

第六条取得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的单位,应当在许可范围内从事武器装备科研生产活动,按照国家要求或者合同约定提供合格的科研成果和武器装备。

第二章许可程序第七条申请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的单位,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具有法人资格;(二)有与申请从事的武器装备科研生产活动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三)有与申请从事的武器装备科研生产活动相适应的科研生产条件和检验检测、试验手段;(四)有与申请从事的武器装备科研生产活动相适应的技术和工艺;(五)经评定合格的质量管理体系;(六)与申请从事的武器装备科研生产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条件;(七)有与申请从事的武器装备科研生产活动相适应的保密资格。

《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备案管理暂行办法》有关情况解读

《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备案管理暂行办法》有关情况解读

《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备案管理暂行办法》有关情况解读目录1 为什么要试行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备案管理? (1)2 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备案管理制定了哪些管理文件? (1)3 《备案办法》规定了什么? (1)4 备案管理的范围是什么? (1)5 哪些单位需要备案? (1)6 《备案办法》、《备案目录》到哪里查询? (1)7 从事《备案目录》内武器装备科研生产活动的企事业单位应到哪里申请备案? (1)8 申请备案的程序复杂吗? (1)9 备案申请需提交哪些资料? (2)10 对于已取得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的单位,备案时所提交的资料是否可进一步简化? (2)11 申请备案单位多长时间取得备案凭证? (2)12 备案有效期多长时间? (2)13 备案单位在备案有效期内,其法人名称、注册地址发生变更的,应如何办理? (2)14 办理备案后多长时间换领新的备案凭证? (3)15 备案单位的武器装备科研生产专业或能力发生变化的,是办理备案变更手续吗? (3)16 以什么标准衡量备案单位的科研生产专业或能力变化? (3)17 什么是备案延续申请?如何办理? (3)18 备案单位可享有的权利有哪些? (3)19 备案单位应履行的义务有哪些? (4)20 备案部门和备案单位主管部门是一个概念吗? (4)21 各地及全国的备案单位情况由哪个部门汇总? (4)22 备案单位信息如何实现共享? (4)23 谁负责对备案单位的监督? (4)24 备案单位年度自查如何办理? (4)25 监督检查和监督抽查的内容和方式是什么? (4)26 对取得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的备案单位的监督检查是否会重复? (5)27 什么是问题核查? (5)28 备案单位出现重大质量、安全、环境污染、保密、科研生产能力缺失等问题的,应当按照备案部门的要求完成整改吗? (5)29 备案单位出现哪类情况会被注销备案? (5)30 备案单位出现哪类情况会被通报? (5)31 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备案收费吗? (5)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全文) (6)1 为什么要试行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备案管理?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备案管理是国防科工局贯彻落实中央军民融合发展战略和国务院“放管服”改革要求的重要体现。

《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实施办法》公布

《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实施办法》公布
追究 主要领 导责任 ,根据情节给予相应处分 。
严 格 限制 “ 两高一 资 ”和低水平 、过剩产 能扩张类
项 目。
《 通知 》要求严格控制 “ 两高 ”和产 能过剩行业
新 上项 目,加快实施 节能 减排重 点工程 。安排 中央
《 意见 》涉及 “ 优化 利用外 资结 构 ”“ 引导外资
工信部 网站 2 1— 5 0 000—4
} 我国将修订 《 外商投资 产业指导目
I 》 录
国务 院 2 1 年 4月 1 00 3日发 布 了 《国务 院关 于
加 强 节 能 减排 工 作 的 重要 性 和 紧 迫 性 ,采 取 强 有
力 、见效 快 的政 策措 施 ,确 保 实 现 “ 一 五 ” 节 十 能 减排 目标 。
向中西部地 区转移 和增 加投资”“ 促进利用外资方式
预算 内投资 3 3 3 亿元 、中央财 政资金 5 0 元 ,重 0亿
点 支持 十大重点节 能工程 建设 、循 环经 济发展 、淘 汰落 后产能 、城镇污 水垃圾处 理 、重 点流域水 污染 治理 ,以及节 能环保 能力建设 等 ,形成 年节 能能力 80 万 吨标准煤 ,新增城镇污水 日处理能力 10 00 50万
— —
《 知 》指 出 ,“ 通 十一 五 ”节 能 减 排 指标 是 具
有 法 律约 束 力 的 指标 ,是 政府 向全 国人 民作 出 的
庄 严 承诺 ,是衡 量 落 实 科 学发 展 观 、加 快调 整 产 业 结构 、转 变发 展 方 式 成 效 的重 要 标 志 ,事 关 经 济社 会 可 持 续发 展 ,事关 人 民群 众 切 身利 益 ,事 关 我 国的 国 际形 象 。各地 区 、各 部 门要 充 分 认 识

关于印发《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佚名
【期刊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
【年(卷),期】2000(000)005
【摘要】科工法字[1999]215号各军工集团公司,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防科工办,委属事业单位;国务院有关部门:现将《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总页数】3页(P19-21)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22.12
【相关文献】
1.国防科工委关于印发《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监督检查工作规程》的通知 [J], ;
2.国防科工委关于印发《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协作配套管理办法》的通知 [J], ;
3.关于调整国防科工委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管理办公室成员的通知 [J], ;
4.国防科工委关于印发《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审查专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J], ;
5.国防科工局关于印发《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备案)单位失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J],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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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大学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过程安全管理暂行规定

吉林大学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过程安全管理暂行规定

吉林大学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过程安全管理暂行规定第一条为了加强学校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过程的安全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国防科研生产活动中的安全事故,保障相关人员生命和学校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等法规精神和学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学校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过程的安全管理工作,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先进技术研究院负责组织学校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过程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三条承担武器装备科研生产任务的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科研工作负责人及项目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具体负责项目组的安全生产工作。

第四条承担武器装备科研生产任务的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科研工作负责人及项目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第五条承担武器装备科研生产任务的项目组必须遵照本规定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制定项目组的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完善安全生产条件,确保安全生产。

第六条先进技术研究院负责对从事国防科研生产活动的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相关人员具备基本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上岗前,须经过专业培训。

第七条在武器装备科研生产活动中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

第八条项目组拟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时,必须了解、掌握其安全技术特性,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并对相关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第九条项目组应当在具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第十条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实用文档者行业标准。

各项目组必须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

维护、保养、检测应当作好记录。

第十一条项目组在生产、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时,必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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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武器装备科研生产管理,确保科研生产质量,提高科研生产效益,维护公平竞争秩序,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实行许可证制度。

凡申请承担武器装备科研生产任务的单位,经审查合格,取得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后,方可承担武器装备科研生产任务。

第三条
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以下简称国防科工委)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批准的军品科研生产能力调整方案和有关政策,组织军品科研生产单位定点、资格审查和许可认定工作,依照武器装备科研生产专业(型号)确定许可证的发放种类和数量第二章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第四条
国防科工委设立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许可证管理办公室),负责日常业务工作
第五条
许可证管理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
(一)拟定许可证管理工作的政策、规章;
(二)编制《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工作指南》(以下简称《指南》);
(三)受理许可证申请,并组织审查;
(四)发放、变更、续发、吊销、注销许可证;
(五)编制《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目录》,并向相关部门定向发布;
(六)监督检查许可证的使用情况。

第六条
国家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防科研生产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国防科工委委托的单位负责许可证的初审工作,对申请资料的完整性、真实性提出初审意见。

第三章许可证的申请与审批程序
第七条
申请许可证的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法人资格;
(二)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保守国家秘密;
(三)具有与申请承担科研生产任务相适应的技术力量、设备、设施条件和经济实力;
(四)具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
(五)具有完善的质量体系;
(六)具有按质、按期完成科研生产任务的良好信誉;
(七)具有按照规定的标准、产品图样及技术条件生产合格产品的能力;
(八)承担武器装备总体和系统科研生产任务的单位,应具有相应的工程组织、协调能力。

第八条
国家有关部门负责本部门归口管理的科研生产单位的许可证初审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防科研生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管辖的地方科研生产单位的许可证初审工作;
国防科工委委托的单位负责委托范围之内的科研生产单位的许可证初审工作。

第九条
科研生产单位申请许可证,应当向初审机构提交申请材料,初审机构应在申请日之日起30 日内,将初审意见报国防科工委许可证管理办公室。

第十条
许可证管理办公室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60日内,组织专业人员对申请单位进行资格审查。

经审查合格的,由许可证管理办公室颁发许可证;审查不合格的,不予颁发许可证,但应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及相关部门,并说明理由。

第十一条
申请单位认为符合法定条件,但许可证办公室没有依法办理的,可向国防科工委申请行政复议。

第四章许可证的监督与管理
第十二条
许可证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法人名称;
(二)注册地址;
(三)法定代表人;
(四)承担武器装备科研生产任务的专业(型号)类别;
(五)有效期限和发证时间。

第十三条
许可证的有效期限为五年。

第十四条
许可证不得涂改、转让、伪造。

第十五条
持有许可证的单位,发生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一)、(二)、(三)、(四)项所列内容的变更,应向许可证管理办公室提出变更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变更。

第十六条
许可证有效期满,需要继续使用的,持证单位应在期满前六个月内向许可证管理办公室提出续发申请,经审查合格后,续发许可证。

逾期不提出续发申请的,许可证有效期届满自行废止。

第十七条
持有许可证的单位,应接受许可证管理办公室对其使用许可证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持有许可证的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许可证管理办公室可暂停其使用许可证并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吊销其许可证:
(一)在武器装备科研生产经营活动中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
(二)因管理不善或无正当理由,致使科研生产任务严重拖期或不能按期完成的;
(三)发生产品质量事故给国家造成重大损失或质量体系运行出现严重问题的;
(四)不按本办法使用许可证的
第十九条
被吊销许可证的单位,自吊销之日起两年内,不得再提出许可证的申请。

第二十条
承担武器装备科研生产任务的单位申请注销许可证的,经许可证管理办公室批准后,方可注销。

第二十一条
许可证管理办公室可以根据国家军品科研生产能力调整方案和有关政策,以及《指南》所列的武器装备科研生产专业(型号)分类的变化情况,对持有许可证的单位作出变更或注销的决定,并应提前三个月书面通知该单位。

第二十二条
许可证管理办公室应及时将许可证的变更、续发、吊销、注销及自行废止情况通知相关部门和有关单位。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申请许可证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严格按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申报,对在申报过程中弄虚作假,损害国家利益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者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审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许可证的审查和发放过程中,应严格履行本办法所规定的职责,对因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给企业和国家利益造成损失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者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国防科工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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