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土保持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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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水土保持方案相关要求
履行变更程序要求
允许就经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做出的部署进行变更 对水土保持方案的变更必须经过批准 生产建设项目地点、规模发生重大变化的,应重新编报水土保持方
案——重新办理立项手续,点式工程,线性工程,占地面积 水土保持措施发生重大变更,应就变更事项报原审批机关批准——植
1、强调了水土保持方案的强制性 2、关于开工建设的定义
2.3 水土保持方案相关要求
规划征求意见要求
1
编报水土保持方案要求
项目限制或禁止性规定
2
水土保持方案制度的强制性要求
项目选址、选线要求
3
履行变更程序要求
2.3 水土保持方案相关要求
履行变更程序要求
第二十五条第三款:水土保持方案经批准后,生产建设 项目的地点、规模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当补充或者修改水土 保持方案并报原审批机关批准。水土保持方案实施过程中, 水土保持措施需要作出重大变更的,应当经原审批机关批准 。
2.3 水土保持方案相关要求
规划征求意见要求
1
编报水土保持方案要求
项目限制或禁止性规定
2
水土保持方案制度的强制性要求
项目选址、选线要求
3
履行变更程序要求
2.3 水土保持方案相关要求
编报水土保持方案要求
第二十五条规定: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以及水土 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开办可能造成 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应当编制水土保持 方案,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按照经 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采取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措施。没有 能力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应当委托具备相应技术条件的机 构编制。
2.4 监测相关要求
监测及报告要求
明确了水土保持监测的实施主体是生产建设单位 建立了由生产建设单位向水利部门报告水土保持监测情况
的制度 Baidu Nhomakorabea水土保持监测的主要任务
2.4 监测相关要求
规划征求意见要求
1
监测及报告要求
项目限制或禁止性规定
2
监测实施要求
2.4 监测相关要求
第二部分国家法律法规对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的要求
技术规范规定 强调选址选线应避开全国水土保持监测网络中的
水土保持监测站点、重点试验区 不得占用国家确定的水土保持长期定位观测站
2 国家法律法规对生产建设项目 水土保持的要求
总体义务 项目前期工作要求 水土保持方案相关要求 监测相关要求 关于取土弃渣的水土保持要求 开展并通过验收的要求 水土保持设施运行管护要求 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的要求 配合监督检查的要求
项目限制或禁止性规定
第十八条规定:水土流失严重、生态脆弱的地区,应当 限制或者禁止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活动,严格保护 植物、沙壳、结皮、地衣等。
本条是对水土流失严重和生态脆弱地区的植物及一些具有水土保持功 能的地表结构进行保护的规定,明确了对开办生产建设活动的限制和 要求。
2.2 项目前期工作要求
这两个规章在2005年7月,经《水利部关于修改部分水行政许可规章 的决定》(水利部令第24号)进行了修改
2 国家法律法规对生产建设项目 水土保持的要求
总体义务 项目前期工作要求 水土保持方案相关要求 监测相关要求 关于取土弃渣的水土保持要求 开展并通过验收的要求 水土保持设施运行管护要求 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的要求 配合监督检查的要求
明确了 治理义务
明确了 治理对象
明确了 治理主体
2 国家法律法规对生产建设项目 水土保持的要求
总体义务 项目前期工作要求 水土保持方案相关要求 监测相关要求 关于取土弃渣的水土保持要求 开展并通过验收的要求 水土保持设施运行管护要求 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的要求 配合监督检查的要求
物措施,工程措施,取土场,弃渣场 常见变更的处理要求——取土场、弃渣场,植物措施,电厂灰场
2 国家法律法规对生产建设项目 水土保持的要求
总体义务 项目前期工作要求 水土保持方案相关要求 监测相关要求 关于取土弃渣的水土保持要求 开展并通过验收的要求 水土保持设施运行管护要求 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的要求 配合监督检查的要求
2.5 关于取土弃渣的水土保持要求
1 关于取土(规石划、征砂求)意的见水要土求保持要求
2
关于弃渣利用及存放要求
3
工程措施要求
4
植物措施要求
2.5 关于取土弃渣的水土保持要求
关于取土(石、砂)的水土保持要求
水土保持法第十七条:禁止在崩塌、滑坡危险区和泥石 流易发区从事取土、挖砂、采石等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活动 。
水土保持方案制度的强制性要求
项目选址、选线要求
3
履行变更程序要求
2.3 水土保持方案相关要求
水土保持方案制度的强制性要求
《水土保持法》第二十六条:依法应当编制水土保持 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未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或 者水土保持方案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生产建设项目 不得开工建设。
2.4 监测相关要求
规划征求意见要求
1
监测及报告要求
项目限制或禁止性规定
2
监测实施要求
2.4 监测相关要求
监测及报告要求
第四十一条规定:对可能造成严重水土流失的大中型生 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应当自行或者委托具备水土保持 监测资质的机构,对生产建设活动造成的水土流失进行监测 ,并将监测情况定期上报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
2.3 水土保持方案相关要求
编报水土保持方案要求
1、建立了 水土保持方
案制度
2、明确了 水土保持方
案编报范围
3、规定了 水土保持方
案审批机关
4、规定了 水土保持方
案编制机构
5、规范了 水土保持方
案种类
2.3 水土保持方案相关要求
规划征求意见要求
1
编报水土保持方案要求
项目限制或禁止性规定
2
2.2 项目前期工作要求
规划征求意见要求
1
规划征求意见要求
项目限制或禁止性规定
2
项目限制或禁止性规定
项目选址、选线要求
3
项目选址、选线要求
2.2 项目前期工作要求
规划征求意见要求
《水土保持法》第十五条:有关基础设施建设、矿产资源开发、 城镇建设、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等方面的规划,在实施过程中可能造成水 土流失的,规划的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在规划中提出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 的对策和措施,并在规划报请审批前征求本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 的意见。
监测实施要求
第四十一条第二款:从事水土保持监测活动应当遵守国 家有关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保证监测质量。
水土保持监测的主要内容 水土保持监测的组织要求 水土保持监测的技术要求 水土保持监测频率的要求
2 国家法律法规对生产建设项目 水土保持的要求
总体义务 项目前期工作要求 水土保持方案相关要求 监测相关要求 关于取土弃渣的要求 开展并通过验收的要求 水土保持设施运行管护要求 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的要求 配合监督检查的要求
2.1 对生产建设单位的总体要求
总体义务
《水土保持法》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水 土资源、预防和治理水土流失的义务,并有权对破坏水土资 源、造成水土流失的行为进行举报。
明确了 防治义务
主体
明确了 防治义务
内容
明确了 举报权利
2.1 对生产建设单位的总体要求
总体义务
《水土保持法》第三十二条:开办生产建设项目或者 从事其他生产建设活动造成水土流失的,应当进行治理。
项目限制或禁止性规定
加强对水土流失严重、生态脆弱 地区地貌植被的保护
加强对沙壳、结皮、地衣等地表 结构的保护
只有结皮的戈壁地区
一旦破坏,难以恢复
挖发菜,导致土壤沙化
2.2 项目前期工作要求
项目限制或禁止性规定 项目建设扰动是否涉及到这些区域 扰动区域内,是否严格控制了施工扰动范围 扰动是否出现了严重的破坏现象 是否采取了有效防护措施,包括临时防护措施、
2.2 项目前期工作要求
项目选址、选线要求
避让的强制性
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 水土流失重点治理区
避让的灵活性
确实无法避让的情形 允许建设,但应当依法提高设
计标准和防治等级 最大限度减少扰动
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 水土流失重点治理区
2.2 项目前期工作要求
项目选址、选线要求
水土保持法第二十八条:依法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 生产建设项目,其生产建设活动中排弃的砂、石、土、矸石 、尾矿、废渣等应当综合利用;不能综合利用的,确需废弃 的,应当堆放在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专门存放地,并采取措 施保证不产生新的危害。
2.5 关于取土弃渣的水土保持要求 关于弃渣利用及存放要求
在这一区域取土、挖砂、采石具有极大的灾害风险 禁止范围由地方人民政府划定 取土采石的其他注意事项
2.5 关于取土弃渣的水土保持要求
关于取土(石、砂)的 水土保持要求
在这一区域取土、挖砂、采 石具有极大的灾害风险
区域自然条件差,容易发生 崩塌、滑坡、泥石流等灾害
取土、挖砂、采石活动极易 诱发、甚至造成重大灾害
镇、景区等规划要求;应注意应符合河道管理的有关规 定;应注意综合考虑取土(石、砂)结束后的土地利用
2.5 关于取土弃渣的水土保持要求
1 关于取土(规石划、征砂求)意的见水要土求保持要求
2
关于弃渣利用及存放要求
3
工程防治措施要求
4
植物措施要求
2.5 关于取土弃渣的水土保持要求
关于弃渣利用及存放要求
经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采取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措施。
针对2010年新修订的《水土保持法》,已经有21个省(自 治区)出台了新的相应的条例或实施办法
1 相关水土保持法律法规解读
规章
方案 《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审批管 编报 理规定》(1995年5月水利部令第5号)
设施 《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管理办 验收 法》(2002年10月水利部令第16号)
1、实施过程中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规划,应当在规划中提出水土流 失预防和治理的对策和措施
2、规划报请批准前征求并落实同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2.2 项目前期工作要求
规划征求意见要求
1
规划征求意见要求
项目限制或禁止性规定
2
项目限制或禁止性规定
项目选址、选线要求
3
项目选址、选线要求
2.2 项目前期工作要求
《水土保持法》第二条第二款:本法所称水土 保持,是指对自然因素和人为活动造成水土流失所 采取的预防和治理措施。
明确了水土保持的法律概念 生产建设活动过程中的水土流失防治必须遵守《水土保持
法》要求,必须采取预防和治理水土流失的措施。
1 相关水土保持法律法规解读
如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第十九条:在 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以及因生产建设活动扰动地表、损坏植被造成轻 度以上水土流失的平原区,开办下列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应当 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按照
取土引发大面积滑坡 取土引发山体大面积滑坡
2.5 关于取土弃渣的水土保持要求
关于取土(石、砂)的水土保持要求
禁止范围由地方人民政府划定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进行划定并予以公告 应该采取公告、设置标志牌等方式对禁止行为予以公告 取土采石的其他注意事项 除本条禁止性条款外,应注意不威胁安全;应注意符合城
工程措施 这些防护措施是否达到了规定的效果
2.2 项目前期工作要求
规划征求意见要求
1
规划征求意见要求
项目限制或禁止性规定
2
项目限制或禁止性规定
项目选址、选线要求
3
项目选址、选线要求
2.2 项目前期工作要求
项目选址、选线要求
水土保持法第二十四条:生产建设项目选址、选线应当 避让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无法避让的,应当 提高防治标准,优化施工工艺,减少地表扰动和植被损坏范 围,有效控制可能造成的水土流失。 避让的强制性 避让的灵活性
水土保持法律法规
长江委 赵健 二○一六年一月
一、 相关水土保持法律法规解读
《水土保持法》第二条第一款:在中华人民共 和国境内从事水土保持活动,应当遵守本法。
明确了法律的适用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明确了适用的主体范围——一切从事水土保持活
动的单位和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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