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项目管理体制的改革及项目申报规定
发改委文件(发改投资[2007]1169号)---通用文本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发布项目申请报告通用文本的通知发改投资[2007]1169号国务院各部门、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经贸委(经委),各计划单列企业集团、中央管理企业:为进一步完善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制,指导企业做好项目申请报告的编写工作,规范项目核准机关对企业投资项目的核准行为,特编写“项目申请报告通用文本”和“关于《项目申请报告通用文本》的说明”,现印发你们,供有关方面借鉴和参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项目申请报告通用文本,是对项目申请报告编写内容及深度的一般要求;关于《项目申请报告通用文本》的说明,是对通用文本的详细解释和阐述。
在编写、审核项目申请报告时,应同时借鉴和参考通用文本及说明的有关内容。
二、企业在编写具体项目的申请报告时,可根据拟建项目的实际情况,对通用文本中所要求的内容进行适当调整。
如果拟建项目不涉及其中有关内容,可以在说明情况后,不进行相关分析。
三、项目核准机关在核准企业投资项目时,应严格按照《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要求,主要从维护经济安全、合理开发利用资源、保护生态环境、优化重大布局、保障公共利益、防止出现垄断等方面进行审查。
四、为了适应各行业的具体情况,我委将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在通用本的基础上,逐步制定和完善特定行业的项目申请报告文本。
行业本的制定,既要遵循通用本的一般要求,又要充分反映行业特殊情况,可根据实际需要对通用本的内容进行适当增减。
五、此次所发布的项目申请报告通用文本,适用于在我国境内建设的企业投资项目,包括外商投资项目。
境外投资项目申请报告的文本将另行编制。
六、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印发关于我委办理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核准)时核准招标内容的意见的通知》(发改办法规[2005]824号)的要求,凡需报我委核准招标内容的企业投资项目,应在项目申请报告中包括有关招标内容。
七、2007年9月1日以后报送我委的项目申请报告,原则上均应按本通知的要求进行编写。
潮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潮州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规定》的通知-潮府[2010]16号
潮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潮州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规定》的通知正文:---------------------------------------------------------------------------------------------------------------------------------------------------- 潮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潮州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规定》的通知(潮府〔2010〕16号)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市各开发区管委会:现将《潮州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四月二十一日潮州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政府投资行为,建立科学、高效的政府投资项目决策和组织实施程序,控制工程造价,提高投资效益,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政府投资项目,是指使用下列市本级政府性资金所投资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一)财政性资金(包括财政预算内资金、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政府性基金、纳入财政专户管理的预算外资金)。
(二)市本级政府转让、出售国有资产或经营权,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所得用于建设的资金。
(三)政府性贷款(市财政担保的资金)、各有关部门统借统还资金,以及以政府名义募集、接受的各种捐款。
(四)事业单位的自有资金(指来源于经营服务性收入、非经营性资产租金收入、上级下拨收入、下属单位上缴管理服务费及其他收入的资金)。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财政性资金。
第三条政府投资的范围主要是关系公共利益与安全、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经济和社会领域,主要包括:(一)市级党政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人民团体的办公业务用房及培训教育用房等基础设施项目。
(二)城乡基础设施项目,包括城建、交通、水利、环保、农业等类型项目。
南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昌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南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昌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昌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2.02.21•【字号】洪府发〔2022〕7号•【施行日期】2022.02.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南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昌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南昌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已经市委、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2年2月21日南昌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政府投资项目决策第三章政府投资项目审批第四章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第五章政府投资项目实施第六章结(决)算管理及绩效管理第七章监督管理第八章法律责任第九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充分发挥政府投资作用,提高政府投资效益,规范政府投资行为,激发社会投资活力,建立决策科学、投向合理、运作规范、监管严格的政府投资项目管理体制,根据国务院《政府投资条例》、江西省人民政府《江西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使用预算安排的资金进行固定资产投资建设,包括新建、扩建、改建、技术改造等。
第三条政府投资资金应当投向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社会公益服务、公共基础设施、农业农村、生态环境保护、重大科技进步、社会管理、国家安全等公共领域的项目,以非经营性项目为主。
政府投资项目要坚持“四优先、四严控”的原则,即“百姓反映强烈的民生工程优先、城市发展瓶颈制约的短板工程优先、有关政策规划明确的重大工程优先、争取上级资金支持的紧迫工程优先”以及“形象工程严控、楼堂馆所严控、重复建设严控、非公益项目严控”,合理把握政府投资方向。
政府投资项目应当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政收支状况相适应。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政府投资资金的预算约束。
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得违法违规举借债务筹措政府投资资金。
国发〔2004〕20号《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改革开放以来,国家对原有的投资体制进行了一系列改革,打破了传统计划经济体制下高度集中的投资管理模式,初步形成了投资主体多元化、资金来源多渠道、投资方式多样化、项目建设市场化的新格局。
但是,现行的投资体制还存在不少问题,特别是企业的投资决策权没有完全落实,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尚未得到充分发挥,政府投资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水平需要进一步提高,投资宏观调控和监管的有效性需要增强。
为此,国务院决定进一步深化投资体制改革。
一、深化投资体制改革的指导思想和目标(一)深化投资体制改革的指导思想是:按照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在国家宏观调控下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确立企业在投资活动中的主体地位,规范政府投资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营造有利于各类投资主体公平、有序竞争的市场环境,促进生产要素的合理流动和有效配置,优化投资结构,提高投资效益,推动经济协调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
(二)深化投资体制改革的目标是:改革政府对企业投资的管理制度,按照“谁投资、谁决策、谁收益、谁承担风险”的原则,落实企业投资自主权;合理界定政府投资职能,提高投资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水平,建立投资决策责任追究制度;进一步拓宽项目融资渠道,发展多种融资方式;培育规范的投资中介服务组织,加强行业自律,促进公平竞争;健全投资宏观调控体系,改进调控方式,完善调控手段;加快投资领域的立法进程;加强投资监管,维护规范的投资和建设市场秩序。
通过深化改革和扩大开放,最终建立起市场引导投资、企业自主决策、银行独立审贷、融资方式多样、中介服务规范、宏观调控有效的新型投资体制。
二、转变政府管理职能,确立企业的投资主体地位(一)改革项目审批制度,落实企业投资自主权。
彻底改革现行不分投资主体、不分资金来源、不分项目性质,一律按投资规模大小分别由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审批的企业投资管理办法。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 20号
(七) 规范企业投资行为。各类企业都应严格遵守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安全生产、城市规划等法律法规,严格执行产业政策和行业准入标准,不得投资建设国家禁止发展的项目;应诚信守法,维护公共利益,确保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应按照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和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建立和完善国有资产出资人制度、投资风险约束机制、科学民主的投资决策制度和重大投资责任追究制度。严格执行投资项目的法人责任制、资本金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
二、 转变政府管理职能,确立企业的投资主体地位
(一) 改革项目审资金来源、不分项目性质,一律按投资规模大小分别由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审批的企业投资管理办法。对于企业不使用政府投资建设的项目,一律不再实行审批制,区别不同情况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其中,政府仅对重大项目和限制类项目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角度进行核准,其他项目无论规模大小,均改为备案制,项目的市场前景、经济效益、资金来源和产品技术方案等均由企业自主决策、自担风险,并依法办理环境保护、土地使用、资源利用、安全生产、城市规划等许可手续和减免税确认手续。对于企业使用政府补助、转贷、贴息投资建设的项目,政府只审批资金申请报告。各地区、各部门要相应改进管理办法,规范管理行为,不得以任何名义截留下放给企业的投资决策权利。
(三) 协调投资宏观调控手段。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要求以及宏观调控需要,合理确定政府投资规模,保持国家对全社会投资的积极引导和有效调控。灵活运用投资补助、贴息、价格、利率、税收等多种手段,引导社会投资,优化投资的产业结构和地区结构。适时制定和调整信贷政策,引导中长期贷款的总量和投向。严格和规范土地使用制度,充分发挥土地供应对社会投资的调控和引导作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 11 号) 《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管理办法》
第八条外商投资项目和境外投资项目的核准办法另行制定,其他各类企业在中国境内投 资建设的项目按本办法执行。
第二章 项目申请报告的内容及编制
第九条项目单位应当向项目核准机关报送项目申请报告(一式 5 份)。项目申请报告应当 由项目单位自主选择具备相应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编制,其中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核准 的项目,其项目申请报告应当由具备相应资质的甲级工程咨询机构编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 11 号) 《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管理办法》
2015/3/16 11:30:23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 第 11 号
《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管理办法》业经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办公会讨论通过,现予 以发布,自 2014 年 6 月 14 日起施行。
主任:徐绍史 2014 年 5 月 14 日
属于国务院核准权限的项目,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根据国务院的意见出具项目核准 文件或者不予核准决定书。
项目核准机关出具项目核准文件或者不予核准决定书应当抄送同级行业管理、城乡规划、 国土资源、环境保护、节能审查等相关部门和下级项目核准、初审机关。
第二十一条项目核准机关应当强化自我约束,制定并严格遵守内部《工作规则》,明确 受理申请、要件审查、委托评估、征求行业审查意见、内部会签、限时办结、信息公开等办 事规则,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提高核准工作效率。
(六)不依法履行监管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三十一条项目核准机关工作人员,在项目核准过程中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 其他利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二条工程咨询评估机构及其人员、参与专家评议的专家,在编制项目申请报告、 受项目核准机关委托开展评估或者参与专家评议过程中,不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 的,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第三十三条项目单位以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申报材料等不正当手段申请核准的, 项目核准机关不予受理或者不予核准;已经取得项目核准文件的,项目核准机关应当依法撤 销该项目核准文件,已经开工建设的,依法责令其停止建设。相应的项目核准机关和有关部 门应当将其纳入不良信用记录,并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对属于实行核准制的范围但未依法取得项目核准文件而擅自开工建设的项 目,以及未按照项目核准文件的要求进行建设的项目,一经发现,相应的项目核准机关和有 关部门应当将其纳入不良信用记录,依法责令其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整改,并依法追究有关责 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具有项目核准权限的省级政府有关部门和国务院行业管理部门,可以按照国 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制订具体实施办法。 第三十六条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投资建设《核准目录》规定实行核准制的项目,按照 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七条本办法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本办法自 2014 年 6 月 14 日起施行。《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国家 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第 19 号令)同时废止。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项目申请报告通用文本的通知发改投资[2007]1169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改投资[2007]1169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发布项目申请报告通用文本的通知国务院各部门、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经贸委(经委),各计划单列企业集团、中央管理企业:为进一步完善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制,指导企业做好项目申请报告的编写工作,规范项目核准机关对企业投资项目的核准行为,特编写“项目申请报告通用文本”和“关于《项目申请报告通用文本》的说明”,现印发你们,供有关方面借鉴和参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项目申请报告通用文本,是对项目申请报告编写内容及深度的一般要求;关于《项目申请报告通用文本》的说明,是对通用文本的详细解释和阐述。
在编写、审核项目申请报告时,应同时借鉴和参考通用文本及说明的有关内容。
二、企业在编写具体项目的申请报告时,可根据拟建项目的实际情况,对通用文本中所要求的内容进行适当调整。
如果拟建项目不涉及其中有关内容,可以在说明情况后,不进行相关分析。
三、项目核准机关在核准企业投资项目时,应严格按照《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要求,主要从维护经济安全、合理开发利用资源、保护生态环境、优化重大布局、保障公共利益、防止出现垄断等方面进行审查。
四、为了适应各行业的具体情况,我委将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在通用本的基础上,逐步制定和完善特定行业的项目申请报告文本。
行业本的制定,既要遵循通用本的一般要求,又要充分反映行业特殊情况,可根据实际需要对通用本的内容进行适当增减。
五、此次所发布的项目申请报告通用文本,适用于在我国境内建设的企业投资项目,包括外商投资项目。
境外投资项目申请报告的文本将另行编制。
六、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印发关于我委办理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核准)时核准招标内容的意见的通知》(发改办法规[2005]824号)的要求,凡需报我委核准招标内容的企业投资项目,应在项目申请报告中包括有关招标内容。
七、2007年9月1日以后报送我委的项目申请报告,原则上均应按本通知的要求进行编写。
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进一步推进投资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若干措施的通知
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进一步推进投资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若干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22.05.24•【字号】渝发改规范〔2022〕4号•【施行日期】2022.06.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固定资产投资,信托与投资正文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进一步推进投资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若干措施的通知各区县(自治县)发展改革委、两江新区经济运行局、重庆高新区改革发展局、万盛经开区发展改革局:为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推进投资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若干意见》(发改投资〔2021〕1813号),进一步深化投资项目审批制度改革,提升投资建设全流程的科学化、规范化、便利化水平,强化有效投资制度支撑,现将《关于进一步推进投资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若干措施》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22年5月24日关于进一步推进投资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若干措施一、进一步规范投资项目管理(一)加快健全投资管理制度体系。
紧密对接国家层面投资管理政策,根据国家对中央预算内投资、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等制度规范修订情况,抓紧优化我市相关管理制度。
加快完善《重庆市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相关配套制度,尽快出台概算调整、前期工作经费管理、空间协同论证细则等制度文件,完善管理制度体系。
适时启动《重庆市政府投资条例》立法工作。
各区县发展改革部门牵头加快完善本地区的政府投资管理制度。
(二)严格投资审批事项管理。
严格执行《全市投资审批管理事项统一名称和申请材料清单》(渝发改投资〔2020〕574号),对清单以外的申请材料、政府部门的批复文件不得要求项目单位另行提供,项目单位已提交过的材料不得要求重复提交。
严禁以“服务”“登记”等名义变相增设投资审批环节的行为。
对企业能够自主决定、市场能够有效调节、行业组织或者中介机构能够自律管理、行政机关采用事后监督等方式能够解决的审批事项,要及时推动取消。
四川省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和投资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进一步推动我省企业投资项目管理制度的改革,落实企业投资自主决策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的《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第19号令),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四川省人民政府根据国家颁布的《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结合我省实际,划分省内各级项目核准机关的核准权限,制订和颁布《四川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以下简称《四川目录》)。
省内各级项目核准机关的核准权限,根据经济运行情况和国家宏观调控需要适时调整。
第三条项目核准机关是指四川省各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
各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为各级发展改革委和各级经委(经贸委)。
其中:基本建设项目由发展改革委核准;技术改造项目由经委(经贸委)核准。
第四条四川省行政区域内企业投资建设实行核准制的项目,应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编制项目申请报告报送项目核准机关。
项目核准机关依法进行核准并对核准的项目加强监督管理。
第五条外商投资项目、境外投资项目的核准办法按国家有关规定另行制定,其他各类企业在四川省境内投资建设实行核准制的项目按本办法执行。
第二章项目申请报告的编制第六条项目申报单位应向项目核准机关提交项目申请报告1式5份(需转报的项目申请报告应1式6份)并附电子文档1份。
项目申请报告应由具备工程咨询资格的机构编制,其中报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项目,其项目申请报告应由具备甲级工程咨询资格的机构编制;报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项目,其项目申请报告应由具备相应工程咨询资格的机构编制。
第七条项目申请报告应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项目申报单位基本情况;(二)拟建项目情况;(三)拟征占用地、现有建设用地与相关规划说明;(四)资源利用和能源耗用分析;(五)生态环境影响分析;(六)经济和社会效果分析;(七)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应进行安全生产条件和职业卫生状况分析的项目,应增加安全生产条件和职业安全卫生状况分析的内容;(八)必须进行招投标的项目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还应增加有关招投标的内容。
合肥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规定
合肥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建立健全科学的政府投资决策程序和组织实施程序,强化投资责任制和风险约束机制,保证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是指使用市本级财政性资金、中央和省补助资金(含国债资金)和用财政性资金作为还款来源或还款担保的借贷性资金投资建设的项目。
第三条政府投资项目的主要范围是公益性项目、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项目、推进科技进步和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及市政府确定的其他项目。
第四条政府投资分为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和投资补助、转贷、贷款贴息等方式。
本办法适用于采用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和投资补助方式的政府投资项目;采用转贷、贷款贴息等方式的政府投资项目,其管理按照有关办法执行。
第五条政府投资项目实行项目储备制度,依法批准的合肥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和专项规划,是政府投资项目决策和储备的重要依据。
有关部门应以此指导投资项目前期工作,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的储备和管理。
第六条政府投资项目应按照批准的年度计划组织实施。
列入年度计划的项目应当从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中选取。
第七条市发展计划部门是本市政府投资项目的综合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的编制和实施协调。
市财政部门对政府投资项目的资金使用、工程财务决算进行审核、管理和监督。
市审计机关对政府投资项目前期准备、概预算执行、竣工决算等方面进行审计监督。
市监察部门对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过程中的廉政建设实施监督。
市建设、规划、国土、环保、建筑业管理等相关部门按各自职责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管理和监督。
行政机关在政府投资项目管理过程中应依法保障政府以外其他出资人的合法权益。
第八条凡由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或审核后报国家、省相关部门审批的政府投资项目,均按本办法执行。
金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市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金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市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金华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4.09.28•【字号】金政发〔2004〕133号•【施行日期】2004.09.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固定资产投资正文金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市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金政发〔2004〕133号婺城、金东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现将《市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OO四年九月二十八日市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政府投资行为,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的管理,提高政府投资效益,建立决策科学、投向合理、运作规范、监管严格的政府投资管理体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金华市区范围内政府投资项目的管理。
第三条政府投资项目是指利用财政性资金进行建设的项目,财政性资金包括:(一)财政预算内各项基本建设资金;(二)财政预算外各项基本建设资金;(三)纳入财政管理的专项基金、资金和附加等;(四)上级补助(含国债补助、转贷)的各项基本建设资金;(五)转让、出售、拍卖国有资产(含土地出让)、经营权所得资金;(六)其它财政性基本建设资金(包括需由政府财政性资金偿还的运用融资方式形成的负债资金)。
第四条财政性基本建设资金主要投向关系国家安全和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公益性和公共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生态环境保护和改善项目、欠发达地区的经济和社会发展促进项目、科技进步和高新技术产业化促进项目。
第五条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坚持以下原则:(一)科学决策原则。
坚持和完善基本建设管理程序,禁止边勘察、边设计、边施工。
(二)财政综合平衡原则。
集中财力保证重点建设,量入为出、综合平衡。
(三)全过程管理原则。
实施从项目前期到竣工验收的全过程管理,建立项目后评价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 11 号) 《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1 号) 《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管理办法》2015/3/16 11:30:2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1 号《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管理办法》业经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办公会讨论通过,现予以发布,自2014年6月14日起施行。
主任:徐绍史2014年5月14日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投资体制改革,规范政府对企业投资项目的核准行为,实现便利、高效服务和有效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实行核准制的投资项目范围和项目核准机关的核准权限,由国务院颁布的《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以下简称《核准目录》)确定。
前款所称项目核准机关,是指《核准目录》中规定具有项目核准权限的行政机关。
《核准目录》所称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是指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核准目录》规定由省级政府、地方政府核准的项目,其具体项目核准机关由省级政府确定。
项目核准机关对企业投资项目进行的核准是行政许可事项,实施行政许可所需经费应当由本级财政予以保障。
第三条企业投资建设实行核准制的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要求编制项目申请报告,取得依法应当附具的有关文件后,按照规定报送项目核准机关。
第四条项目核准机关对企业提交的项目申请报告,应当主要从维护经济安全、合理开发利用资源、保护生态环境、优化重大布局、保障公共利益、防止出现垄断等方面依法进行审查,作出是否予以核准的决定,并加强监督管理。
项目的市场前景、经济效益、资金来源、产品技术方案等均由企业自主决策、自担风险,项目核准机关不得干预企业的投资自主权。
第五条项目核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不得擅自增减核准审查条件,不得超出办理时限。
第六条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外,项目核准机关应当依法将核准过程、核准结果予以公开。
第七条项目核准机关应当建立项目核准管理在线运行系统,实现核准过程和结果的可查询、可监督。
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细则
政府投资项⽬管理细则2019-10-12第⼀章总则第⼀条为规范政府投资项⽬管理,健全科学、民主的政府投资项⽬决策和实施程序,优化投资结构,提⾼投资效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条本办法所称的政府投资项⽬,是指县级以上⼈民政府利⽤下列资⾦所进⾏的固定资产投资项⽬:(⼀)财政预算安排的建设资⾦;(⼆)纳⼊财政预算管理的专项建设资⾦;(三)政府融资以及利⽤国债的资⾦;(四)国际⾦融组织和外国政府的贷款、赠款;(五)转让、出售、拍卖国有资产及其经营权所得的国有资产权益收⼊;(六)⼟地使⽤权出让⾦;(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政府性资⾦。
第三条政府投资分为直接投资、资本⾦注⼊和投资补助、转贷、贷款贴息等⽅式,本办法只适⽤于直接投资、资本⾦注⼊⽅式的政府投资项⽬,采⽤投资补助、转贷、贷款贴息的政府投资项⽬,另⾏制定管理办法。
第四条县级以上⼈民政府发展改⾰⾏政主管部门为政府投资项⽬的综合管理部门(以下简称投资综合管理部门),负责政府投资项⽬规划和计划的编制、组织实施、协调监督等综合管理⼯作。
财政部门负责政府投资项⽬资⾦财务活动的监督管理。
审计部门负责政府投资资⾦的执⾏情况、竣⼯决算的审计监督。
经贸、国⼟资源、环境保护、建设、农业、⽔利、交通、海洋、卫⽣、教育、国有资产、监察等有关政府部门,按各⾃职责对政府投资项⽬进⾏管理和监督。
⾏政机关在政府投资项⽬管理活动中,应当保障其他出资⼈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政府投资项⽬主要包括:(⼀)农业、⽔利、能源、交通、城乡公⽤设施等基础性项⽬;(⼆)教育、⽂化、卫⽣、体育、社会保障,⽣态建设、环境保护、资源节约等公益性项⽬;(三)促进⽋发达地区发展的重要项⽬;(四)科技进步、⾼新技术、现代服务业等国家和省重点扶持的产业发展项⽬;(五)政府公共服务设施项⽬。
第六条政府投资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和计划,有利于履⾏政府职能,有利于资源优化配置和结构调整升级,有利于城乡统筹与经济社会的全⾯、协调、可持续发展。
宜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宜昌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宜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宜昌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宜昌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7.06.19•【字号】宜府发〔2017〕15号•【施行日期】2017.06.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固定资产投资正文关于印发宜昌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宜府发〔2017〕15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现将《宜昌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宜昌市人民政府2017年6月19日宜昌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市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健全科学、民主的政府投资决策机制,有效发挥政府投资作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国家、省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市级政府投资项目,是指使用市本级财政资金、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政府融资资金以及其他财政性资金,采用政府直接投资或资本金注入方式实施的非经营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第三条政府投资资金只投向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社会公益服务、公共基础设施、农业农村、生态环境保护和修复、重大科技进步、社会管理、国家安全等公共领域以及民生发展、精准扶贫项目。
第四条政府投资项目实行审批制,包括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含投资概算)。
第五条审批政府投资项目时,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或聘请专家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投资概算进行评估论证。
第六条政府投资项目在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投资概算的编制、审批以及建设过程中,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建设标准和规范。
第七条市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政府投资项目的综合管理。
财政、税务、审计、监察、安监、公共资源交易监管及其他有关部门按各自职责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监督检查。
工业、建设、交通、规划、国土资源、环保、水利、文化、卫生、科技、教育、体育、农业、林业等职能部门按各自职责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行业管理,并建立联动机制,实现信息共享。
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汉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武政[2005]6号
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汉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正文:---------------------------------------------------------------------------------------------------------------------------------------------------- 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汉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武政[2005]6号)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现将《武汉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武汉市人民政府二00五年一月十九日武汉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快投资体制改革,规范政府投资行为,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的管理,健全科学民主决策机制,保证质量,提高效益,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的管理。
本办法所称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是指使用市财政预算内基本建设资金、企业挖潜改造资金、科技三项费、教育附加费、城市维护费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和按规定使用其他财政性资金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第三条政府投资可分别采取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投资补助和贷款贴息等方式,主要用于以下领域的项目:(一)城市公共安全设施;(二)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设施;(三)市本级政权基础设施;(四)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等社会事业和水利、农业、林业、城建、交通等基础设施;(五)重大产业结构调整优化项目。
上述投资项目中,有合理回报和一定投资回收能力的,应当积极创造条件,利用特许经营、投资补助等多种方式,吸引社会资本参与。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统一负责政府投资项目的综合管理。
工业、建设、交通、规划(国土资源)、环保、水务、科技、教育、农业、林业等职能部门按各自职责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管理。
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的意见
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的意见为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和全面落实国务院《政府投资条例》,依法规范政府投资行为、充分发挥政府投资作用、提高政府投资效益、激发社会投资活力,加快推进“放管服”改革,结合南京实际,现就进一步规范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规范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是贯彻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方针的重要举措,是适应新时代发展重要战略机遇期的客观需要,也是提高政府投资项目资金使用效率、控制和化解政府隐性债务的有效途径,有利于发挥投资对稳增长、促改革、调结构、惠民生、防风险的关键作用,也有利于加强对资金使用和项目建设的统一管理,集中力量办大事,加快补齐经济社会发展重要领域和薄弱环节短板,是顺应转型升级带来的新机遇,开创高质量发展新局面的重要工作举措。
规范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必须把握以下原则。
一是坚持统筹规划和有序推进。
着眼于打造创新名城、提升城市首位度,更好实现城市战略定位的要求,强化政府投资服务于全市发展大局的基本功效,由规划谋项目,以计划促建设,紧紧抓住当前我市公共服务领域的薄弱环节和功能短板,在项目建设三年滚动计划和中期财政规划充分衔接平衡的基础上,加强推进年度建设,整体提高政府投资的规划导向性和实施计划性。
二是坚持统一管理和分工负责。
着眼于加快推进“放管服”改革,着力解决政府投资工作中全市统筹力度不够、行业管理专业优势发挥不足等问题,按照统一计划管理、统一审批流程、统一监管标准、统一信息平台的要求,加强扎口管理,加快推进简政放权,优化审批和监管等责权配置,增强行业部门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打造放管结合、统筹高效的政府投资管理模式。
三是坚持依法行政和提高效率。
着眼于推动政府投资项目工作的法制化、规范化建设,深入贯彻落实国家和省相关要求,严格依法开展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管理,进一步加强政策法规建设,解决当前政府投资项目管理中存在的不完善、不清晰、不明确问题。
同时,鼓励以服务发展为准则,结合实际加强创新,对合法合规事项办理从简从快,提高政府投资项目建设效率。
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管理办法(11号令)
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管理办2014年5月14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令第 11 号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投资体制改革,规范政府对企业投资项目的核准行为,实现便利、高效服务和有效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实行核准制的投资项目范围和项目核准机关的核准权限,由国务院颁布的《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以下简称《核准目录》)确定。
前款所称项目核准机关,是指《核准目录》中规定具有项目核准权限的行政机关。
《核准目录》所称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是指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核准目录》规定由省级政府、地方政府核准的项目,其具体项目核准机关由省级政府确定。
项目核准机关对企业投资项目进行的核准是行政许可事项,实施行政许可所需经费应当由本级财政予以保障。
第三条企业投资建设实行核准制的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要求编制项目申请报告,取得依法应当附具的有关文件后,按照规定报送项目核准机关。
第四条项目核准机关对企业提交的项目申请报告,应当主要从维护经济安全、合理开发利用资源、保护生态环境、优化重大布局、保障公共利益、防止出现垄断等方面依法进行审查,作出是否予以核准的决定,并加强监督管理。
项目的市场前景、经济效益、资金来源、产品技术方案等均由企业自主决策、自担风险,项目核准机关不得干预企业的投资自主权。
第五条项目核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不得擅自增减核准审查条件,不得超出办理时限。
第六条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外,项目核准机关应当依法将核准过程、核准结果予以公开。
第七条项目核准机关应当建立项目核准管理在线运行系统,实现核准过程和结果的可查询、可监督。
第八条外商投资项目和境外投资项目的核准办法另行制定,其他各类企业在中国境内投资建设的项目按本办法执行。
第二章项目申请报告的内容及编制第九条项目单位应当向项目核准机关报送项目申请报告(一式5份)。
投资项目审批相关法规摘要
∙投资项目审批相关法规摘要∙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投资项目审批分三类管理,即:审批制、核准制和备案制。
一、项目审批制审批制的适用范围凡使用政府性资金的建设项目都适用审批制。
政府性资金包括:财政预算投资资金(含国债资金);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等主权外债资金;纳入预算管理的专项建设资金;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政府性资金。
政府投资按照资金来源、项目性质和宏观调控需要,分别采用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投资补助、转贷、贴息等投资方式。
只要使用了上述所列的政府性资金的建设项目,都要采取审批制。
审批制的环节项目审批制的环节有五个方面,即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资金申请报告和竣工验收。
项目建议书项目建议书是审批制的第一个环节,项目建议书阶段是投资前对拟建项目的一个总体轮廓设想,主要是从宏观上来衡量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同时初步分析项目建设的可行性。
对于项目建议书编制的要求是:比较复杂的项目,要求由有相应的工程咨询资质的设计咨询单位来进行编制,对于比较简单的项目,可以由项目法人自己进行编制。
项目建议书上报之后,可以不经过论证环节,由项目审批部门按有关决策程序进行研究后,直接进行审批。
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是项目决策最关键的环节。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就是一种投资决策,在这个阶段,要求我们对准备建设的项目的产业政策性、市场需求情况、建设外部条件、生产条件、工艺技术条件、投资效果、环境影响等方面的可行性和合理性进行全面研究、论证和评价。
可研报告要求由具备相应工程咨询资质的工程设计咨询单位进行编制。
审批可研报告前置条件是:要委托有评估论证资质的工程咨询单位组织专家进行评估论证;环境保护部门的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意见;土地部门的项目用地预审意见;规划部门的项目规划选址意见等等。
根据国家节能减排的指示精神,新建项目需通过节能评估审查,并取得节能审批文件。
电力、煤炭和矿山等涉及产业发展和布局、市场准入、安全管理等方面的建设项目,还需与行业发展规划等相衔接,取得行业主管部门的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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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社会的发展以人为中心。 强调项目对人的影响及人对项目 的反应――项目与外部环境的互 动作用、项目与社会协调发展
பைடு நூலகம்
4、投资项目评价方法体系进一步完善 ➢ “全方位”评价方法体系 我国现行投资项目评价方法体系包括了财务评价、 经济评价、环境影响评价、社会影响评价、社会评 价。各种评价方法,共同构成了一个全方位的评价 体系,即利用现行的评价方法,可以对一个投资项 目的工程技术、财务效益、经济效益、环境影响、 社会影响、项目与当地社会的相互适应性等各个方 面进行评价。
各种评价方法的简单比较
评价方法
评价内容
财务评价 《建设项目经济 评价方法与参数 》
投资项目的财务盈 利和清偿能力、确 定项目的财务可行 性
经济评价
投资项目对国民经
《方法与参数》 济的净贡献、确定
项目的经济合理性
环境影响评价
《环境影响评 价法》
项目建设对自然环 境造成的影响
社会影响评价
项目建设对社会的 影响、项目产生的 社会效益
一、基本背景和管理理念
3、投资项目管理制度和方法的转变 • 针对不同的投资主体实行不同的管理制度和方法
--审批制、核准制和备案制。 • 针对不同的投资主体采用不同的管理流程--三
类管理制度下项目申报的流程不同。 • 采用更加有效灵活的管理手段--产业政策指导
、规划约束、土地合理利用、环境保护、资源和 能源节约等对投资项目的外部性影响进行控制。
一、基本背景和管理理念
2、投资管理体制改革和管理理念的转变 • 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创新投资项目管理
体制和方法--计划经济管理体制和方法已经不 能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
• 在国家宏观调控下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 性作用,确立企业在投资活动中的主体地位,落 实企业投资自主权--谁投资、谁决策、谁收益 、谁承担风险--对企业、对各级政府均适用的 基本原则。
社会评价
项目建设与外部社 会环境间的相互适 应性,社会风险、 可行性、持续性
评价指标
财务内部收益率 (FIRR) 投资回收期 财务净现值(FNPV) 投资利润率
经济内部收益率EIRR 经济净现值(ENPV) 费用效益比
各项环境指标,污染 物排放及污染治理措 施
人口变化、就业、收 入分配、住房、教育 、基础设施等影响指 标
• 总体上,现行投资管理采用的是分级、分类以及 内外部结合的思路和理念。
一、基本背景和管理理念
4、投资项目评价方法体系进一步完善 ➢ 投资项目评价方法体系包括六种方法,分别针对
一个项目的不同方面展开分析、评价:
• 技术评价方法 • 财务评价方法 • 经济评价方法 • 环境影响评价方法 • 社会影响评价方法 • 社会评价方法
一、基本背景和管理理念
3、投资项目管理制度和方法的转变 • 根据中央和地方政府的事权划分确定更加合理的
投资项目管理权限--中央政府投资除本级政权 等建设外,主要安排跨地区、跨流域以及对经济 和社会发展全局有重大影响的项目。
• 对政府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实行严格、规范和全 过程管理--严格审批、规范评价、科学决策、 全过程监管、责任追究、后评价制度。
定性描述指标为主, 定量指标为辅。 强调公平、参与、持 续性、机构发展、性 别、贫困等方面问题
基本思路
计算项目的直接效益和费用,强 调项目的财务可行性,追求收益 最大化
计算直接和间接效益和费用,追 求项目对国民经济的净贡献、项 目的经济合理性
分析项目对自然环境的破坏程度 ,强调经济建设与环境保护相结 合
1、核心问题是发展理念、条件的转变
•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的形成和建立,构建了新的发展理 念--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目的)、市场经济体制、以人为本 的科学发展观。
• 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落实到投资项目管理中,带来了一系列 的变化--项目目标、价值判断、管理理念、管理体制和方法。
• 经济社会发展面临的约束条件发生了改变--资金、技术等内 部因素的约束开始降低,而社会、土地、环境、生态、资源、 能源等外部性因素的约束在加强。在“十二五”规划纲要中, 耕地保有量、单位工业增加值用水量、非化石能源占一次能源 消费比重、单位GDP能耗降低、单位GDP二氧化碳排放降低、主 要污染物排放量、森林增长(覆盖率和蓄积量)均是约束性指 标。
投资项目管理体制的改革及项 目申报规定
主要内容
一、基本背景和管理理念 二、投资项目前期管理的改革发展 三、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 四、项目申请报告通用文本 五、企业投资项目核准管理及程序 六、外商投资项目核准管理及程序 七、境外投资项目核准管理及程序 八、咨询评估管理办法 九、节能评估、审查办法
一、基本背景和管理理念
4、投资项目评价方法体系进一步完善
➢ 我国投资项目评价方法体系的不足
• 相关法律法规以及规范的缺失致使评价方法体系不完 整
一、基本背景和管理理念
2、投资管理体制改革和管理理念的转变
• 政府作为全社会代表,在发展过程中扮演双重角色, 发挥两种作用--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管理者和提高 社会公共福利的投资建设者--对企业投资进行规划 和行业引导、外部管理和控制。
• 政府和其他市场经济主体进行合理分工--政府投资 主要用于关系国家安全和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经 济和社会领域:公益性和公共基础设施建设,保护和 改善生态环境,促进欠发达地区发展,推进科技进步 和高新技术产业化。能够由社会投资建设的项目,尽 可能利用社会资金建设。
4、投资项目评价方法体系进一步完善 ➢ “全过程”评价方法体系
评价方法体系的构成还包括全过程的评价方法体系,即对一 个完整的项目周期的每一个阶段进行评价。
•项目前期、准备阶段--项目可行性论证、初步设计论证; •项目实施阶段--项目监督、评价; •项目生产运营阶段--项目后评价。 实践中,全过程的项目评价工作集中在项目周期的初始阶段, 即项目前期和准备阶段的项目论证,而项目周期的后续阶段 的评价工作,相对滞后。国资委2005年颁布了《中央企业固 定资产投资项目后评价工作指南》,2008年底国家发改委颁 布了(中央政府投资项目后评价管理办法(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