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复审无效程序_路剑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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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复审请求的形式审查
4、文件形式:

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提交复审请求书,说明理由,必要时附证据。
符合标准表格规定的格式,补正,两次补正后仍 存在同样缺陷的,复审请求视为未提出。
5、费用

未缴纳或者未缴足复审请求费的,视为未提出。 符合细则第6条和第99条第1款规定的,可恢复权 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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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复审请求的形式审查
求扩大了保护范围。
(2)将与驳回决定针对的权利要求所限定的技术方案 缺乏单一性的技术方案作为修改后的权利要求。
(3)改变权利要求的类型或者增加权利要求。
(4)针对驳回决定指出的缺陷未涉及的权利要求或者 说明书进行修改。但修改明显文字错误,或者修改与 驳回决定所指出缺陷性质相同的缺陷的情形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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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复审请求的合议审查
五、复审请求的合议审查
1、理由和证据的审查
一般仅针对驳回决定所依据的理由和证据进行审查。
合议组发现审查文本中存在下列缺陷的,可以对与之相 关的理由及其证据进行审查: (1) 足以用在驳回决定作出前已告知过申请人的其他 理由及其证据予以驳回的缺陷;
(2)驳回决定未指出的明显实质性缺陷或者与驳回决定
所指出缺陷性质相同的缺陷。

以客观、公正、准确、及时为原则,坚持以事实为根 据,以法律为准绳,独立地履行审查职责,不徇私情, 全面、客观、科学地分析判断,作出公正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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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查原则
2、请求原则

复审程序和无效宣告程序都应当基于当事人的请求 启动。 (A41.1 A45) 请求人在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复审请求或者无效宣 告审查请求决定前撤回其请求的,其启动的审查程 序终止;但对于无效宣告请求,复审委认为根据已 进行的审查工作能够作出宣告专利权无效或者部分 无效的决定的除外。(R64 R72) 请求人在审查决定的结论已宣布或者书面决定已经 发出之后撤回请求的,不影响审查决定的有效性。
(1)是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的近亲属的;
(2)与专利申请或者专利权有利害关系的;
(3)与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 影响公正审查和审理的; (4)专利复审委员会成员曾参与原申请的审查 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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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回避制度与从业禁止
复审委主任委员或副主任委员任职期间,其近 亲属不得代理复审或者无效宣告案件。 处室负责人任职期间,其近亲属不得代理该处 室负责审理的复审或者无效宣告案件。 复审委主任委员或副主任委员离职后三年内, 其他人员离职后两年内,不得代理专利复审或 者无效宣告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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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查原则
3、依职权审查原则

复审委员会可以对所审查的案件依职权进行审查, 而不受当事人请求的范围和提出的理由、证据的限 制。
4、公开原则

除了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等规定需要保密的案件 (包括专利申请人不服初审驳回提出复审请求的案 件)以外,其他各种案件的口头审理应当公开举行, 审查决定应当公开出版发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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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复审程序的审查流程
作出复审决定
维持驳回决定
撤销驳回决定
起诉至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至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3个月内
起诉至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至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法院判决维持复审委决定的 回到国家知识产权局 原审查部门继续审批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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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复审程序的性质
复审程序是因申请人对驳回决定不服而启动的救 济程序,同时也是专利审批程序的延续。
专利申请的复审与 专利权的无效宣告
专利复审委员会 路剑锋 Lujianfeng@sipo.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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讲课提纲
第一节
第二节 第三节
概要(共同点)
专利申请的复审 专利权的无效宣告请求
第四节
第五节
口头审理
无效宣告程序中的证据问题
第六节
第七节
实用新型专利审查的若干规定
无效决定对专利侵权判决的追溯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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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复审请求成立,同意撤销驳回决定; 复审请求人提交的申请文件修改文本克服了申请中存在 的缺陷,同意在修改文本的基础上撤销驳回决定; 复审请求人陈述的意见和提交的申请文件修改文本不足 以使驳回决定被撤销,因而坚持驳回决定。
3、复审请求人提交修改文本的,应符合A33和R6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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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复审请求的前置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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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专利申请的复审
单方当事人参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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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复审程序的审查流程
国家知识产权局
发明专利初步审查
发明专利实质审查
实用新型专利初步审查
外观设计专利初步审查
驳回决定 3个月内
提起复审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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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复审程序的审查流程
专利复审委员会进行形式审查
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是 专利复审委员会做出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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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回避制度与从业禁止
回避请求的提出
书面方式提出,说明理由,必要时附具证据
回避请求的处理
书面方式作出决定,并通知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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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审查决定
1、审查决定的构成



著录项目 法律依据 决定要点 案由 决定的理由 结论 附图(外观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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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审查决定
2、审查决定的审批


组成五人合议组审查的案件 合议组的表决意见不一致的案件 被法院判决撤销重新作出决定的案件 除所针对的专利申请未公开的情况外,决定正文全 文公开出版。 对于应当公开出版的审查决定,当事人对审查决定 不服向人民法院起诉并已被受理的,在人民法院生 效判决生效后,审查决定与判决书一起公开。 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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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审查方式
1、合议审查



专利复审委员会合议审查的案件,应当由三或五人组 成的合议组负责审查,其中包括组长一人、主审员一 人、参审员一或三人。 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维持专利权有效或者宣告专利权 部分无效的审查决定以后,同一请求人针对该审查决 定涉及的专利权以不同理由或者证据提出新的无效宣 告请求的,作出原审查决定的主审员不再参加该无效 宣告案件的审查工作。 对于审查决定被人民法院的判决撤销后重新审查的案 件,一般应当重新成立合议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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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审查方式

对下列案件,应当组成五人合议组:
(1) 在国内或者国外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2) 涉及重要疑难法律问题的案件; (3) 涉及重大经济利益的案件。

合议组意见的形成:少数服从多数 对于简单的案件,可以由一人独任审查。
目前尚未执行过
2、独任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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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回避制度与从业禁止 应当自行回避的情形(R37)
6、委托手续:
(1)涉及专利申请整个程序的委托或者解除、辞去委 托的,参照指南第一部分第一章第6.1节的规定在专 利局办理手续。
(2)权限仅限于办理复审程序有关事务的,参照上述 规定在专利复审委员会办理,无需办理著录项目变 更手续。 (3)在专利复审委员会办理委托手续,但未写明委托 权限仅限于复审程序,补正,否则视为未委托。
合议组可以引入所属技术领域的公知常识性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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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复审请求的合议审查
2、修改文本的审查

在复审程序中,复审请求人可以对申请文 件进行修改。但所作修改应符合专利法第 33条和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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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复审请求的合议审查
下列情形通常不符合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的规定:
(1)修改后的权利要求相对于驳回决定针对的权利要
4、原审查部门在前臵审查意见中不得补充驳回理由 和证据,但下列情形例外: 对驳回决定和前臵审查意见中主张的公知常识补充 相应的技术词典、技术手册、教科书等所属技术领 域中的公知常识性证据; 认为审查文本中存在驳回决定未指出,但足以用已 告知过申请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予以驳回的缺陷 的,应当在前臵审查意见中指出该缺陷; 认为驳回决定指出的缺陷仍然存在的,如果发现审 查文本中存在其他明显实质性缺陷或者与驳回决定 所指出缺陷性质相同的缺陷,可以一并指出。 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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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查原则
5、听证原则 在作出审查决定之前,应当给予审查决定对其不 利的当事人针对审查决定所依据的理由、证据和 认定的事实陈述意见的机会,即审查决定对其不 利的当事人已经通过通知书、转送文件或者口头 审理过程中已经被告知过审查决定所依据的理由、 证据和认定的事实。

在作出审查决定之前,根据生效判决或调解决定 变更专利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的,应当给予变更 后的当事人陈述意见的机会。
修改不符合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的规定的处理: 修改不符合实施细则第 61条第1款规定的,合议组 一般不予接受,并应当在复审通知书中说明该修 改文本不能被接受的理由,同时对之前可接受的 文本进行审查。 如果修改文本中的部分内容符合实施细则第 61条 第1款的规定,合议组可以对该部分内容提出审查 意见,并告知复审请求人应当对该文本中不符合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规定的部分进行修改, 并提交符合规定的文本,否则合议组将以之前可 接受的文本为基础进行审查。
对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的其他审查决定不服的, 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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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对专利复审委员会的决定 不服的司法救济 2、诉讼时效
收到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起诉。 邮寄的各种文件,自文件发出之日起满15日,推定为当事
人收到文件之日。文件送交地址不清,无法邮寄的,可以 通过公告的方式送达当事人。自公告之日起满1个月,该 文件视为已经送达。 对一审人民法院判决不服,国内当事人应当自判决书送 达之日起15日内提出上诉,涉外当事人应当自判决书送 达之日起30日内提出上诉。
1. 一般仅针对驳回决定所依据的理由和证据进行审 查,不承担对专利申请全面审查的义务。 2.为了提高授权专利的质量、避免不合理地延长审 批程序,专利复审委员会可以依职权对驳回决定 未提及的明显实质性缺陷进行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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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复审请求的形式审查
1、复审请求的客体——针对专利局作出的驳回决定 不服,对其他决定或者通知不服的复审请求,不予 受理。 2、复审请求人资格——被驳回申请的申请人,否则, 其复审请求不予受理;属于共同申请人的,应当是 全部申请人,补正,否则视为未提出。 3、期限——收到驳回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否则不 予受理。提出复审请求的期限不符合上述规定,但 提出的恢复权利请求符合细则第6条和第99条第1款 规定的,允许恢复(两请求合并处理),复审请求 应当受理;不符合该有关规定的,复审请求不予受 理。
一、专利复审委员会
概要
1、专利复审委员会的设立(A41.1) 2、专利复审委员会的组成(R59) 3、专利复审委员会的任务(主要职能) 复审案件 无效案件 出庭应诉 A41.1 A45 A41.2 A46.1 A4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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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查原则
1、合法原则和公正执法原则(A21.1)

专利复审委员会应当依法行政,复审请求案件和无效 宣告请求案件的审查程序和审查决定应当符合法律、 法规、规章等有关规定。
1、复审请求或者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被人 民法院的生效判决撤销后,专利复审委员会应 当重新作出审查决定。 2、因主要证据不足或者法律适用错误导致审 查决定被撤销的,不得以相同的理由和证据作 出与原决定相同的决定。 3、因违反法定程序导致审查决定被撤销的, 根据人民法院的判决,在纠正程序错误的基础 上,重新作出审查决定。
3、审查决定的出版


六、更正及驳回请求
受理的更正 通知书的更正 审查决定的更正 视为撤回的更正 其他处理决定的更正 驳回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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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对专利复审委员会的决定 不服的司法救济 1、可以请求司法救济的情形

对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的复审决定不服的,可 以向人民法院起诉;(A41.2)

对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的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 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A4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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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复审请求的形式审查
6、委托手续:
(4)与多个专利代理机构同时存在委托关系的,应当 书面指定其中之一为收件人;未指定的,将在复审 程序中最先委托的代理机构视为收件人。 (5)应当根据专利法第19条第1款的规定委托但未按 规定委托代理机构的,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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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复审请求的形式审查
7、形式审查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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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对专利复审委员会的决定 不服的司法救济 3、管辖法院

应当以专利复审委员会为被告。 一审行政诉讼案归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管 辖。(《行政诉讼法》第十四条(二)第十七条) 对北京市第一中 级 人民法院作出的一审判决不 服提出的上诉案件,归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管 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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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对法院生效判决的执行
是否同意撤销 驳回决定 否
专利复审委员会进行合议审查
回到国家知识产权局 原审查部门继续审批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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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复审程序的审查流程
专利复审委员会进行合议审查
发出复审通知书、 口头审理通知书 或者两者结合的方式
撤销驳回决定
逾期未答复 复审请求视撤; 口审通知书视撤的情形
答复或进行修改
回到国家知识产权局 原审查部门继续审批程序
(1)经形式审查不符合规定需要补正的,发出补正 通知书;补正通知书答复期限为15日。
(2)视为未提出或者不予受理的,发出视为未提出 通知书或者不予受理通知书,通知请求人。 (3)形式审查合格的,发出受理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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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复审请求的前置审查
1、前臵审查(R62) 由原审查部门作出前臵审查意见书 收到案卷之日起一个月内完成 2、前臵审查意见的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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