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修改中山市城乡居民门诊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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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提请审议城乡居民住院基本医疗保险暂行

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提请审议城乡居民住院基本医疗保险暂行

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提请审议城乡居民住院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等问题的报告【法规类别】卫生综合规定【发文字号】中府[2006]56号【发布部门】中山市政府【发布日期】2006.06.07【实施日期】2006.06.07【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提请审议城乡居民住院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等问题的报告(中府〔2006〕56号)市委:现将经市政府12届25、26次常务会议讨论,需提请市委常委扩大会议审议的有关事项报告如下:一、关于启动我市城乡居民住院基本医疗保险工作问题市府常务会议审议并原则同意以政府文件下发《中山市城乡居民住院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2006年7月1日起实施。

请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做好宣传和组织发动工作。

涉及的人员编制问题尽快专题报编委研究。

城乡居民住院基本医疗保险缴费补贴中市财政负担部分,在2006年安排的农村合作医疗补助经费中调剂解决。

增编后人员经费按规定供给渠道解决,市级财政负担人员经费在增人增资预留经费中安排。

市财政通过追加2006年预算安排210万元作为启动经费。

(详见附件1)二、关于2006-2008年度全市水利建设投资问题市府常务会议讨论并原则同意市水利局、财政局提出的关于2006-2008年度全市水利建设投资意见。

按照三年水利达标建设计划所需的资金分四年安排的原则,市财政2006年安排2.64亿元、2007年安排2.45亿元、2008年安排2.63亿元、2009年安排尾数1.15亿元。

(详见附件2)三、关于解决特警支队装备经费问题市府常务会议讨论并原则同意解决特警支队装备经费700元。

其中400万元由财政追加,300万元在市公安局历年结余资金中调剂解决。

不足部分纳入明年采购计划。

(详见附件3)。

广东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特需医疗服务项目和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粤医保规[2023]7号)

广东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特需医疗服务项目和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粤医保规[2023]7号)

广东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特需医疗服务项目和价格管理办法
的通知(粤医保规[2023]7号)

【期刊名称】《广东省人民政府公报》
【年(卷),期】2024()2
【摘要】各地级以上市医疗保障局:为规范公立医疗机构特需医疗服务行为,根据国家医疗服务价格管理有关规定和我省工作实际,我局制定了《广东省医疗保障局特需医疗服务项目和价格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总页数】5页(P44-48)
【作者】无
【作者单位】广东省医疗保障局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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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我市基本医疗保险有关待遇的通知

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我市基本医疗保险有关待遇的通知

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我市基本医疗保险有关待遇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山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4.06.22•【字号】中府办[2004]64号•【施行日期】2004.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基本医疗保险正文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我市基本医疗保险有关待遇的通知(中府办[2004]64号)火炬区管委会,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市属各单位:为进一步完善我市基本医疗保险制度,逐步提高参保人的医保待遇,经研究,现就调整我市基本医疗保险有关待遇问题通知如下:一、调整参保人在一、二级医院住院的医保待遇(一)调整参保人在市一级医院住院费用起付额。

一级医院起付额标准由400元调整为300元;二、三级医院和市外上级医院起付额标准维持不变,分别为500元、700元和1000元。

(二)调整参保人在一、二级医院住院费用自付比例。

具体为:1、参加综合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住院费用中属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内的费用,起付额以上部分,在职参保人,统筹基金支付由90%调整为92%,个人自付由10%调整为8%;退休参保人,统筹基金支付由93%调整为95%,个人自付由7%调整为5%。

2、参加住院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住院费用中属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内的费用,起付额以上部分,统筹基金支付由85%调整为87%,个人自付由15%调整为13%。

(三)提高参保人在一、二级医院住院的床位费支付标准。

床位费支付标准由一级医院20元/天、二级医院22元/天、三级医院25元/天调整为统一执行25元/天,床位费低于25元/天,按实际支付。

三、扩大基本医疗保险特殊病种范围将目前享受门诊费用报销待遇的8个特殊病种增加到12个,增加系统性红斑狼疮、再生障碍性贫血、帕金森氏综合征、四、本通知自2004年7月1日起执行。

二○○四年六月二十二日。

中山市基本医疗保险和补充医疗保险缴费标准及待遇表

中山市基本医疗保险和补充医疗保险缴费标准及待遇表

中山市基本医疗保险和补充医疗保险缴费标准及待遇表中山市基本医疗保险和补充医疗保险缴费标准及待遇表1\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标准1\1 参保人员类型●职工:按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居民:按家庭收入的一定比例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退休人员:按退休金的一定比例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离休人员:按离休金的一定比例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1\2 缴费基数和比例●职工:缴费基数为工资总额,缴费比例为个人3%、单位6%,共计9%。

●居民:缴费基数为家庭收入总额,缴费比例为个人2\5%、财政拨款7\5%,共计10%。

●退休人员:缴费基数为退休金总额,缴费比例为个人6%、单位6%,共计12%。

●离休人员:缴费基数为离休金总额,缴费比例为个人8%、单位8%,共计16%。

2\补充医疗保险缴费标准2\1 参保人员类型●职工:按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缴纳补充医疗保险费。

●居民:按家庭收入的一定比例缴纳补充医疗保险费。

●退休人员:按退休金的一定比例缴纳补充医疗保险费。

●离休人员:按离休金的一定比例缴纳补充医疗保险费。

2\2 缴费基数和比例●职工:缴费基数为工资总额,缴费比例为个人1%、单位2%,共计3%。

●居民:缴费基数为家庭收入总额,缴费比例为个人1%、财政拨款2%,共计3%。

●退休人员:缴费基数为退休金总额,缴费比例为个人2%、单位2%,共计4%。

●离休人员:缴费基数为离休金总额,缴费比例为个人2%、单位2%,共计4%。

3\待遇标准3\1 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标准●医疗费用报销比例:根据医疗费用的不同项目,报销比例可分为70%、80%、90%等。

●药品费用报销:根据药品类型和报销目录,报销比例可分为50%、60%、70%等。

3\2 补充医疗保险待遇标准●医疗费用报销比例:根据医疗费用的不同项目,报销比例可分为10%、20%、30%等。

●药品费用报销:根据药品类型和报销目录,报销比例可分为10%、20%、30%等。

附件:●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标准表●补充医疗保险缴费标准表法律名词及注释:●基本医疗保险:由国家或地方主导实施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旨在保障参保人员在患病时得到必要的医疗保障。

中山市人民政府印发《中山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山市人民政府印发《中山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山市人民政府印发《中山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山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4.10.10•【字号】中府[2004]108号•【施行日期】2004.1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医疗机构与医师正文中山市人民政府印发《中山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法》的通知(中府[2004]108号)火炬区管委会,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市属各单位:现将《中山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二○○四年十月十日中山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有效防止农民群众因病致贫、因病返贫,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决定》(中发[2002]13号)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卫生部等部门关于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3号)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合作医疗)是指由政府组织、引导、支持,农民自愿参加,由个人、集体和政府多方筹资,以大病统筹为主的农民医疗互助共济制度。

第三条合作医疗遵循的原则是:政府组织引导,群众自愿参加,以大病统筹为主,多方筹资,以收定支,保证收支平衡,及时兑现补偿,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条凡本市户籍村民(包括农村中的非农业户口的居民,下同)以户为单位,均可参加合作医疗。

第五条参加合作医疗的村民(以下简称参合村民),有享有符合规定要求的医疗服务、医药费补偿及对合作医疗进行监督的权利;有按时足额缴纳合作医疗资金和遵守合作医疗各项规章制度的义务。

第六条合作医疗实行镇区统筹举办,各镇区应把发展合作医疗列入经济社会发展计划,解决农民看病难问题,提高农民的医疗保障水平。

本办法施行之日起两年内,各镇区合作医疗人口覆盖率要达到90%以上。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七条成立中山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协调领导小组,由政府主管领导担任组长,成员由市卫生、发展改革、农业、财政、民政、劳动和社会保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审计等部门负责人组成,其主要职责是: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做好合作医疗的各项工作,监督合作医疗相关政策规定的实施,审定年度合作医疗工作方案并督促检查落实,审定合作医疗资金的预决算方案,组织考核奖励等。

中山市人民政府印发中山市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的通知

中山市人民政府印发中山市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的通知

中山市人民政府印发中山市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山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4.13•【字号】中府[2010]52号•【施行日期】2010.06.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基本医疗保险正文中山市人民政府印发中山市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的通知(中府〔2010〕52号)火炬区管委会,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市属各单位:现将《中山市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中山市人民政府二○一○年四月十三日中山市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健全我市社会医疗保险制度,保障职工及其他社会成员的基本医疗待遇,根据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社会医疗保险实行多层次保障制度。

社会医疗保险包括基本医疗保险和补充医疗保险两个层次,参保人在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基础上,可选择参加补充医疗保险。

鼓励用人单位和个人在参加社会医疗保险的同时,参加商业健康保险。

有关补充医疗保险办法另行制定。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经济组织、其他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以及用人单位职工、本市户籍城乡居民(不含职工,下同)、各类全日制高等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的非本市户籍学生(以下统称参保人)。

本市户籍应征服兵役的人员暂不按本办法参加基本医疗保险。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行使基本医疗保险行政管理职能,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全市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筹集、管理和待遇给付等业务。

市财政、税务、物价、卫生、食品药品监督、工商、审计、民政、农业、教育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第五条基本医疗保险遵循建立全民医疗保障体系的原则;坚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的原则;坚持用人单位及个人缴费与集体扶持及政府补贴相结合的原则;坚持医疗保障水平与本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各方面承受能力相适应的原则;坚持公平与效率相结合、权利与义务相对等的原则。

中山市门诊基本医疗保险个人选择变更定点医疗机构确认表

中山市门诊基本医疗保险个人选择变更定点医疗机构确认表

中山市门诊基本医疗保险个人选择/变更定点医疗机构确认表
序号参保人姓名身份证号码或参保号选择就医点生效时间联系人联系电话参保人签名确认1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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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6
7
8
9
10
说明:1、表中所属姓名、身份证号码或参保号、选择就医点、生效时间、联系人、联系电话、签名确认等由申请方填写。

2、申请方填写本表签名确认后,即视为同意上述选点或变更,当月办理次月1日起定点生效。

3、本表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分局或定点医疗机构造册保存,保存期限2年。

4、参保人到选定的社区就医点或镇区医院就医,结账时出示使用本人社会保障卡,属统筹基金支付部分,在本人社保年度门诊统筹支付限额中
支付,由定点医疗机构通过刷卡方式直接报销,限额用完后由个人自付,但仍须使用本卡结算,以保障参保者的其他相关权益。

广东省中山市社会医疗保险

广东省中山市社会医疗保险

广东省中山市社会医疗保险介绍广东省中山市社会医疗保险是广东省中山市政府组织实施的一项社会保障制度,旨在为中山市居民提供全方位的医疗保障和医疗服务。

该保险制度旨在减轻居民医疗费用负担,保障每个居民应有的医疗权益。

保险类型中山市社会医疗保险主要包括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两个类型。

1. 基本医疗保险基本医疗保险是中山市社会医疗保险的核心组成部分,其目的是为居民提供基本的医疗保障。

具体来说,基本医疗保险可以覆盖中山市大部分的常见病和多发病,包括门诊、住院、手术等医疗服务。

参保人员可以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享受与医疗服务相关的费用补偿。

2. 大病保险大病保险是对基本医疗保险的补充,其重点是对罕见病、高病种和高病额的医疗费用进行保障。

在中山市社会医疗保险中,参保人员可以选择参加大病保险,并支付相应的保险费用。

保险参与范围广东省中山市社会医疗保险的参与范围主要包括中山市的居民。

根据相关政策规定,居民在一定的年龄范围内必须参加基本医疗保险。

同时,大病保险是自愿参加的,参保人员可以选择是否参加大病保险。

参保流程居民可以通过以下步骤参加广东省中山市社会医疗保险:1.登记:居民需要前往所在社区或村委会进行登记,提供个人身份证明等相关材料。

2.缴费:根据规定的缴费标准,居民需要按时缴纳保险费用,以确保保险权益的享受。

3.参保确认:社区或村委会将核实居民的缴费情况,并确认其参保资格。

4.参保信息更新:居民需要及时更新个人信息,如住址、人口变动等。

5.就医报销:居民在就医后,可以根据规定的流程提交报销材料,以获得医疗费用的报销。

保险待遇广东省中山市社会医疗保险为参保人员提供以下保险待遇:1.医保支付比例:根据不同的医疗项目,医保会支付一定比例的费用,减轻参保人员的经济负担。

2.门诊费用报销:参保人员可以享受门诊费用的部分报销,具体报销比例根据政策规定而定。

3.住院费用报销:参保人员的住院费用可以根据相关规定进行报销,减轻参保人员的经济压力。

156印发中山门诊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通知

156印发中山门诊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通知

中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文件中人社发〔2011〕156号印发中山市门诊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的通知各有关单位:根据《中山市门诊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中府〔2011〕54号),制定《中山市门诊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执行过程中遇到问题,请迳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医疗保险科反映。

联系人:区燕红,联系电话:88221690二○一一年五月三十一日主题词:社会保障门诊医疗Δ细则通知中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2011年5月31日印(共印35份)中山市门诊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第一条根据《中山市门诊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中府〔2011〕54号)(以下简称《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根据各镇(区)社区卫生服务站建设情况,逐步推进门诊基本医疗保险。

第三条在职职工由所在用人单位负责办理参保登记手续;非本市户籍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人员以个人身份办理参保缴费手续;本市户籍城乡居民(不含在职职工,下同)以家庭户为单位办理参保缴费手续;各类全日制高等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的非本市户籍学生由所在学校负责办理参保缴费手续。

所在用人单位未办理参保登记手续的本市户籍在职职工,可随家庭户办理参保手续。

第四条门诊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登记、申报和缴费办法(一)用人单位办理参保登记、申报和缴费办法。

1、参保登记。

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手续的用人单位,持营业执照等有关证件,到所在镇(区)地税部门办理门诊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登记手续;已办理社会保险参保登记手续的用人单位,到所在镇(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分局办理门诊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登记手续。

2、参保申报和缴费。

用人单位应于每月25日前,到地税部门办理当月参保申报手续,并足额缴纳当月门诊基本医疗保险费。

参保人个人缴纳部分由所在单位代收代缴。

(二)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由失业前用人单位所在镇(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分局统一为其办理参保登记手续,其门诊基本医疗保险费由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划转。

中山市门诊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2011修改)

中山市门诊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2011修改)

中山市门诊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2011修改)【法规类别】卫生综合规定【发文字号】中府[2011]54号【发布部门】中山市政府【发布日期】2011.05.16【实施日期】2011.06.01【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失效依据】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山市门诊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的通知中山市门诊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二○○八年三月十九日以中府〔2008〕36号公布,二○一一年五月十六日根据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中山市城乡居民门诊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修改,并以中府[2011]54号公布)第一条为完善我市社会医疗保险制度,进一步提高城镇职工、城乡居民及其他社会成员医疗保障水平,在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基础上,建立门诊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门诊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对象(以下统称“参保人”)为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经济组织、其他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的在职职工,本市户籍城乡居民(不含在职职工,下同),已参加本市基本医疗保险的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非本市户籍人员及各类全日制高等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的非本市户籍学生。

第三条门诊基本医疗保险应遵循以下原则:(一)用人单位与个人缴费、集体扶持、政府补贴相结合;(二)以收定支,收支平衡;(三)参保人义务与权利相对应;(四)重点解决参保人常见病、多发病、慢性病门诊医疗部分费用;(五)就近就医,方便管理;(六)完善村(社区)医疗机构建设,逐步推进覆盖。

第四条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是门诊基本医疗保险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市卫生局负责组织协调各镇(区)医疗机构建设布点工作;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门诊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管理和待遇给付等工作;镇(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镇(区)级医疗机构配备相应人员,负责辖区内实施门诊基本医疗保险的具体工作。

市财政、地税、食品药品监管、审计、民政、教育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山市医疗卫生领域市级与镇街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山市医疗卫生领域市级与镇街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山市医疗卫生领域市级与镇街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3.12.01•【字号】中府办函〔2023〕128号•【施行日期】2024.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山市医疗卫生领域市级与镇街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火炬开发区管委会,翠亨新区管委会,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各有关单位:《中山市医疗卫生领域市级与镇街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财政局反映。

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3年12月1日中山市医疗卫生领域市级与镇街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对广东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精神,加快建立医疗卫生领域可持续的投入保障长效机制,提高我市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的供给效率和水平,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医疗卫生领域省级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府办〔2019〕5号)要求,现就我市医疗卫生领域市级与镇街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主要内容根据粤府办〔2019〕5号文精神,我市医疗卫生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为公共卫生、医疗保障、计划生育、能力建设等四个方面,共涉及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地方公共卫生服务、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救助、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城镇独生子女保健费、城镇独生子女父母计划生育奖励金、计划生育节育奖、计划生育手术术后并发症对象生活补助金、医疗卫生机构改革和发展建设、卫生健康能力提升、卫生健康管理事务、医疗保障能力建设、中医药事业传承与发展等15个事项。

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山市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办法的通知-

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山市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办法的通知-

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山市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办法的通知正文:----------------------------------------------------------------------------------------------------------------------------------------------------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山市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办法的通知火炬开发区管委会,翠亨新区管委会,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各有关单位:现将《中山市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山市人民政府2021年9月6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参保与缴费第三章基金管理第四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第五章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第六章城乡居民补充医疗保险第七章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的管理第八章附则中山市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健全中山市医疗保障制度体系,确保参保人合理享受基本医疗保障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发〔2020〕5号)和《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若干措施〉的通知》(粤办发〔2020〕41号)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和省有关政策,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坚持全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发展的基本原则,构建与本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全市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城乡居民补充医疗保险、医疗救助等多层次城乡居民医疗保障制度体系。

鼓励城乡居民在参加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的同时,参加商业健康保险。

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的筹资及待遇等政策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要求动态调整。

第三条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基金的筹集和管理遵循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坚持个人缴费、集体扶持和政府补助相结合。

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制度遵循公平与效率相结合、权利与义务相对应、保障水平与社会生产力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原则。

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完善我市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中府[2002]60号

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完善我市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中府[2002]60号

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完善我市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 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完善我市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中府[2002]60号)火炬区管委会,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市属各单位:《中山市社会医疗保险试行办法》(中府[1998] 104号)和《中山市住院基本医疗保险规定》(中府[2001] 109号)实施以来,全市社会医疗保险实现了综合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基本补充医疗保险、公务员医疗补助、医疗保险救助的多层次医疗保险体系,医疗保险覆盖面进一步扩大,参保人员的基本医疗得到有效的保障。

随着我市经济结构调整和公有企业改革深化以及国家、省有关基本医疗保险法规和政策的颁布实施,需对我市社会医疗保险实施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进一步明确和制定相关政策。

在认真总结近年我市社会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实践的基础上,根据完善社会医疗保障体系建设的要求,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调整综合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从2002-2003社保年度起,综合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基数,机关事业单位为1250元/月,企业为1000元/月。

缴费比例维持不变。

二、调整综合基本医疗保险门诊费用支付办法取消门诊费用个人帐户资金用完后的超支部分由统筹基金按比例支付办法。

个人帐户余额不足时,不足部分由参保人用现金支付。

三、调整定点零售药店处方外配服务形式参保人员在定点零售药店购买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内的非处方药品,其费用可从社保IC卡个人帐户资金中支付。

四、调整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目录取消《中山市1999年度社会医疗保险用药目录》(中府办函[1999] 21号),执行《广东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范围管理暂行办法》(粤劳社[2000] 303号)和《广东省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2000年版)。

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中山市收费管理规定》等16个规范性文件的通知-中府[2004]64号

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中山市收费管理规定》等16个规范性文件的通知-中府[2004]64号

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中山市收费管理规定》等16个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正文:---------------------------------------------------------------------------------------------------------------------------------------------------- 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中山市收费管理规定》等16个规范性文件的通知(中府[2004]64号)火炬区管委会,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市属各单位:为保障《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在我市的贯彻实施,根据国务院和省政府有关清理行政许可规定的要求,决定修改《中山市收费管理规定》等16个规范性文件,现予公布,并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一、关于《中山市收费管理规定》(中府[1997]85号,1997年9月5日颁布,2000年9月15日第一次修订)的修改(一)删去第六条第(三)项。

(二)第十一条修改为“实行收费许可证制度,经批准收费和收取保证金、滞纳金、抵押金的单位,必须到市价格主管部门申领收费许可证,实行亮证收费。

没有收费许可证的单位,不得收费。

收费单位应自批准收费之日起一个月内,到市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

收费变更或终止时,收费单位应自发生变更、终止之日起15日内到市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变更、注销手续。

“(三)删去第十二条。

(四)增加一条作为第十二条“收费单位应有固定的收费人员,收费员必须佩挂市价格主管部门统一制作的收费员上岗证实施收费。

收费员不再从事收费工作的,收费单位应在15日内到市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员上岗证注销手续。

”(五)第十五条删去“年审费的收费标准按有关规定执行”。

(六)删去第二十二条第(一)项,其后各项顺延;原第(四)项修改为“逾期不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或注销手续的”;增加一项作第(四)项“逾期不办理收费员上岗证注销手续的”。

(七)第二十三条第(三)项修改为“无收费许可证而实施收费的”;第(四)项修改为“涂改或伪造收费许可证的”。

中山市城乡居民门诊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申请表

中山市城乡居民门诊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申请表

5.方茴说:"那时候我们不说爱,爱是多么遥远、多么沉重的字眼啊。

我们只说喜欢,就算喜欢也是偷偷摸摸的。

"6.方茴说:"我觉得之所以说相见不如怀念,是因为相见只能让人在现实面前无奈地哀悼伤痛,而怀念却可以把已经注定的谎言变成童话。

"7.在村头有一截巨大的雷击木,直径十几米,此时主干上唯一的柳条已经在朝霞中掩去了莹光,变得普普通通了。

8.这些孩子都很活泼与好动,即便吃饭时也都不太老实,不少人抱着陶碗从自家出来,凑到了一起。

9.石村周围草木丰茂,猛兽众多,可守着大山,村人的食物相对来说却算不上丰盛,只是一些粗麦饼、野果以及孩子们碗中少量的肉食。

中山市城乡居民门诊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申请表受理单位盖章:户号:1."噢,居然有土龙肉,给我一块!"5.方茴说:"那时候我们不说爱,爱是多么遥远、多么沉重的字眼啊。

我们只说喜欢,就算喜欢也是偷偷摸摸的。

"6.方茴说:"我觉得之所以说相见不如怀念,是因为相见只能让人在现实面前无奈地哀悼伤痛,而怀念却可以把已经注定的谎言变成童话。

"7.在村头有一截巨大的雷击木,直径十几米,此时主干上唯一的柳条已经在朝霞中掩去了莹光,变得普普通通了。

8.这些孩子都很活泼与好动,即便吃饭时也都不太老实,不少人抱着陶碗从自家出来,凑到了一起。

9.石村周围草木丰茂,猛兽众多,可守着大山,村人的食物相对来说却算不上丰盛,只是一些粗麦饼、野果以及孩子们碗中少量的肉食。

经办人:办理日期:中山市城乡居民门诊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申请表受理单位盖章:户号:1."噢,居然有土龙肉,给我一块!"5.方茴说:"那时候我们不说爱,爱是多么遥远、多么沉重的字眼啊。

我们只说喜欢,就算喜欢也是偷偷摸摸的。

"6.方茴说:"我觉得之所以说相见不如怀念,是因为相见只能让人在现实面前无奈地哀悼伤痛,而怀念却可以把已经注定的谎言变成童话。

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
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山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0.09.25
•【字号】中府[2010]2号
•【施行日期】2010.09.25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中府〔2010〕2号)
火炬区管委会,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市属各单位:
为贯彻实施《珠江三角洲地区改革发展规划纲要(2008-2020年)》,按照省法制办《关于珠江三角洲九市开展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粤府法明电〔2009〕2号)的要求,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领导小组开展了对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工作。

经研究,决定对《中山市土地储备专项资金收支管理暂行办法》等60件文件予以废止,对《中山市地价管理办法》等198件文件予以保留,对《批转市国土局、市水利电力局〈关于水利工程范围用地划定和发证有关问题的请示〉的通知》等116件文件修改后重新公布执行。

附件:1、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废止目录
2、市政府规范性文件保留目录
3、市政府规范性文件修改目录
中山市人民政府
二○一○年九月二十五日
附件1:
附件2:
附件3:。

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进中山市分级诊疗工作的实施意见-中府办〔2015〕77号

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进中山市分级诊疗工作的实施意见-中府办〔2015〕77号

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进中山市分级诊疗工作的实施意见正文:----------------------------------------------------------------------------------------------------------------------------------------------------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进中山市分级诊疗工作的实施意见中府办〔2015〕77号火炬开发区管委会,翠亨新区管委会,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市各有关单位:为促进我市医疗机构分工协作机制的形成,构建有序诊疗秩序,合理配置医疗资源,促进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均等化,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分级诊疗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0号)提出的建立分级诊疗制度要求,现就推进我市分级诊疗提出以下工作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立足我市实际情况,遵循医学科学规律,按照以人为本、群众自愿、统筹城乡、创新机制的原则,以提高基层医疗服务能力为重点,以常见病、多发病、慢性病分级诊疗为突破口,建立健全有关制度和配套政策,合理配置医疗资源,逐步建立适合我市的分级诊疗制度。

(二)工作目标。

完善我市医疗服务机构布局,持续提升基层医疗机构服务能力,强化不同层级医疗机构之间的分工协作机制,发挥财政、医保、物价、医药等综合政策引导作用,减轻群众的医药费用负担,提高医疗资源的利用效率。

到2017年,分级诊疗政策体系逐步完善,基层医疗卫生服务机构诊疗量占总诊疗量比例明显提升,就医秩序更加合理规范。

到2020年,分级诊疗服务能力全面提升,保障机制逐步健全,布局合理、规模适当、层级优化、职责明晰、功能完善、富有效率的医疗服务体系基本构建,基层首诊、双向转诊、急慢分治、上下联动的分级诊疗模式逐步形成,基本建立符合我市的分级诊疗制度。

——基层首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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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修改中山市城乡居民门诊
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
火炬区管委会,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市属各单位:
为开展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工作,扩大门诊基本医疗保险参保范围,决定对《中山市城乡居民门诊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中府〔2008〕36号)有关内容予以修改:
一、将文件更名为《中山市门诊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

二、将第二条修改为“门诊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对象(以下统称‘参保人’)为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经济组织、其他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的在职职工,本市户籍城乡居民(不含在职职工,下同),已参加本市基本医疗保险的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非本市户籍人员及各类全日制高等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的非本市户籍学生。


三、将第六条修改为“门诊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标准为每人每月8元,按照以下标准逐月缴纳:
(一)在职职工每人每月缴费2元,用人单位按每人每月4元缴纳,市、镇(区)两级财政各补贴每人每月1元;
(二)本市户籍城乡居民每人每月缴纳2元,市、镇(区)两级财政各补贴每人每月3元;
(三)以个人身份参保的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非本市户籍人员,每人每月缴纳8元;
(四)各类全日制高等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非本市户籍学生每人每月缴纳2元,省属和市属学校学生的政府补贴部分,由市级财政补贴每人每月6元;镇(区)属学校学生的政府补贴部分,由所在镇(区)财政补贴每人每月6元。

纳入扶贫助学范围的学生,个人缴费部分由市扶贫助学基金予以全额补助。


四、增加一条作第九条,“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门诊基本医疗保险费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个人不缴纳门诊基本医疗保险费”。

其他条款顺延。

五、增加一条作第十条,“参保人应以用人单位、家庭户或学校为单位(以下统称‘参保单位’)参加门诊基本医疗保险。

办理门诊基本医疗保险参保手续时,参保单位内所有人员均应参保”。

其他条款顺延。

六、增加一条作第十四条,“各镇政府(区办事处)或参保单位可
根据自身经济情况,对个人缴费部分给予补助。

低保户、城镇‘三无人员’(指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人或抚养人的城镇居民)、低收入家庭六十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和未成年人及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门诊基本医疗保险费个人缴费部分由城乡基本医疗救助金支付,农村五保户门诊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部分由镇(区)财政负担。

低保户、城镇‘三无人员’、低收入家庭六十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和未成年人及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农村五保户的门诊基本医疗保险费个人缴费部分由镇(区)按参保人数补贴到村(社区)”。

其他条款顺延。

七、将原第十二条修改为第十五条,“门诊基本医疗保险实行门诊费用包干制度。

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各镇(区)级定点医疗机构负责的包干参保人数,在预留保费的5%作为质量保证金后,将其余门诊医疗包干费用拨付给各镇(区)级定点医疗机构统筹使用。

镇(区)级定点医疗机构根据下辖的各村(社区)定点医疗机构包干参保人就医人数及医疗费用情况,将门诊医疗包干费用统筹分配到各村(社区)定点医疗机构。

具体拨付方式由镇(区)级定点医疗机构自行制定”。

八、将原第十六条修改为第十九条,“参保人每次就诊发生属报销范围内的门诊医疗费用,在村(社区)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门诊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80%,个人自付20%;在镇(区)级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门诊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20%,个人自付80%”。

九、将原第十七条修改为第二十条,“门诊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每人每社保年度累计支付限额为500元”。

十、将原第二十二条第(三)项修改为第二十五条第(三)
项,“血液常规、尿常规、大便常规、非数字化X光(透视及照片)、黑白B超、心电图检查、氧气吸入(低流量给氧、中流量给氧、高流量给氧)、糖尿定性试验、电脑血糖监测及局部浸润麻醉所发生的费用”。

十一、增加一条作第二十六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实行药品零差率销售,将现有的挂号费、诊查费、注射费(含静脉输液费,不含药品费)以及药事服务成本合并为一般诊疗费后,一般诊疗费门诊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比例为70%,参保人个人自费30%”。

其他条款顺延。

十二、增加一条作第二十七条,“异地工作的在职职工或异地定居的退休职工参保人,可到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异地工作或定居登记手续。

自办理异地登记手续的次月起,由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当月缴
费标准按月划入其个人银行存折账户包干使用,不再按本办法规定享受相应的门诊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其他条款顺延。

十三、增加一条作第二十八条,“经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批准逐月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用人单位退休人员,由用人单位按当月缴费标准逐月全额缴纳门诊基本医疗保险费”。

其他条款顺延。

其他修改内容详见正文。

新修订的《中山市门诊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自2011年6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现将修改后的《中山市门诊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山市人民政府
二○一一年五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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