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普法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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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园普法知识讲座
现在许多家庭只有一个孩子,作为家长,他们既想让学校教育好孩子,又怕自己的孩子受到任何伤害。有些家长一旦自己的孩子在学校受到点伤害,就大吵大闹,甚至无理取闹,他们认为学生一旦进入学校,出现任何伤害均应由学校承担,令很多教师无所适从。希望通过今天的讲座,能提高同学们明辨是非的能力,也能为老师们指点迷津,为同学们营造一个舒心的学习环境。
今天的讲座分三个部分:一、学生应学会保护自己;二、学生、家长、学校责任的承担;三、青少年犯罪的前期征兆。
一、学生应学会保护自己
同学们都是国家的希望,将来国家建设的栋梁,但是近年来,各种有关在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的报道屡见报端。据法制日报2001年7月23日报道,仅意外事故受伤或死亡的中小学生,全国每年就有14000余人,这些事故,无论其原因如何,无一例外的给学生及家长造成了精神上的巨大伤害和经济上的重大损失,同时也给受害学生所在学校乃至整个教育系统的正常教育秩序形成了挑战。如何减少和避免学生伤害事件的发生?一方面需要学校、社会各方面的努力,最重要的是学生自己必须提高自我保护意识,时刻绷紧安全这根弦。牢记:“学生上学校,安全最重要。”学生应从以下方面增强自我保护意识。
⑴加强思想修养,提高心理承受能力
有这样一个案例:
某中学举行期中考试,在下午的语文考试中,初二学生王某违反考场纪律,在试卷中夹带纸条,被监考的李老师发现。李老师当场把该生的试卷撕碎,并送他去校长室处理,学校通过广播对王某进行了通报批评,该生回家后,一时想不开,喝农药自杀身忘。第二天一早,王某家长把尸体抬到学校,要求学校赔他孩子的性命,并把李老师毒打一顿,后由派出所出面,让家长把尸体抬走,学校才得以正常上课。
学校对于学生王某的死亡不负任何责任。王某家长把尸体抬到学校,扰乱了学校正常的教学工作,造成了极坏影响,受到记过处分并赔偿李老师的全部医药费。
[评析]
本案属于学生自尊心强,心理承受能力太低,不堪忍受学校处分而导致的一起意外死亡事故。结合《教育法》第二十八条第四款之规定“教师有义务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我们可分析得出,在整个事件的处理中,学校和李老师都是在依法履行自己的职责。学生王某考试作弊,李老师予以制止,正是在履行《教育法》中规定的义务,而学校对其进行的通报批评的处分也是依法行使自己的管理权利,因此不属于违法行为。学校和李老师对王某的死不应承担民事责任。
不过,也有必要指出,虽然学校和教师实施的行为并无违法,在法律上也不应承担民事责任,但他们忽视了对该生的耐心教育,这是一个社会问题,也是一个值得关注的教育问题。为了避免此类事件的再次发生,学校和教师在这种场合应采取较合适的方法,如把学生个别叫出教室进行批评,而不在课堂上当场撕卷,以适当照顾学生的情面,这样也许可避免一些心理承受能力较低的学生走极端。
当然,讲述这个案件主要是想教育同学们平时要注意加强思想修养,提高心理承受能力,珍惜生命。
⑵临危不惧,急中生智,遇事分清轻重
首先,遇到危机时要分清轻重,最重要的是人身安全,其次才是财产安全,因为生命对
于每个人只有一次。
其次,要临危不惧,急中生智。司马光砸缸的故事妇孺皆知。还有一个事例:
有一位老人,一个人在家,听到有人敲门后便将门打开了,谁知是两个抢劫的,进屋后,对老人猛打,并逼老人说出钱藏在什么地方,老人就是不说,二人便用锤子狠打老人头部,老人想到电视里人死后罪犯就住手了,便装着白眼向上翻,两腿一伸,倒在地上不动了,歹徒以为老人死了,慌忙地在房间里乱翻一遍,没发现值钱的东西就跑了,老人见歹徒已跑才艰难地爬起来报警,等邻居们到来后发现老人的头已被打得头破血流,后来,公安机关根据老人提供的线索很快将两名歹徒抓捕归案。
当然,这样的事很少见,但无论发生什么事,我们都应当学会采取灵活的方法减小损害,如:一个人在家时,陌生人叫门不开门,不轻信陌生人的话,发生交通事故要记住肇事方的车号等。
⑶要时刻绷紧安全这根弦
在学校要遵规守纪,不追逐打闹,上下楼梯时要有秩序,上体育课时要服从老师的安排,体育课上出现的伤害屡见不鲜。有这样一个案例:某校体育教师根据教学进度安排,对该班学生进行立定跳远和掷实心球测试。教师在指导男女学生一起做好准备动作后,给学生讲了安全注意事项,随后将男女学生分开,安排男同学先练习掷实心球,教师带女同学进行立定跳远测试。当11岁的夏某将实心球掷出后,跑出去捡球之时,11岁的李某已将实心球掷出,恰好砸在捡好球正欲站起身的夏某左头部。夏某当夜恶心呕吐,送医院治疗后共花去医疗费、CT费等共计5800元。
经教育行政部门数次协调,最终三方签署协议书。学校一次性赔偿夏某医疗费及其他费用5100元,李某一次性赔偿夏某医疗费及其他费用1000元。
在本次事故的处理之余,有以下两个问题值得引起注意:
一是各级各类学校的教师应吸取教训,特别是理、化、体教师在设计教案时,要周密考虑教案实施时的安全系数及预防措施;在实施教案过程中要加强对学生的安全教育、操作规范教育,同时要采取安全保护措施,杜绝此类事故的重现。
二是受教育者要增强安全保护意识。无论何时何地都要警惕个人的行为会给自己和他人造成什么样的后果,要遵守行为规范和操作规范,时刻绷紧安全这根弦。
二、学生、家长、学校责任的承担
责任分为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这里重点讲一讲学生、家长、学校的民事责任及学生的刑事责任问题。
1 、民事责任
我国民法对民事责任承担的规定很复杂,这里只谈一下在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的承担问题,不少人认为学生一旦进入学校出现任何伤害均应由学校承担,因为学校对学生有监护的职责,学生进入学校后,对学生的监护权就从学生家长转移给了学校,其实这是一种错误的认识这种说法没有任何法律依据。事实上学校对为成年学生负有的是一种教育管理和保护的职责,中小学小与学生之间的关系本质上是教育关系,不是基于民法和血缘关系形成的父母(包括其他监护人)与子女之间的监护关系,学校的责任是对学生进行教育管理和保护的责任。中小学和幼儿园与在校学生之间的法律关系的性质,是教育法律关系。2004年5月1日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为解决在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的民事责任承担提供了最新的法律依据:第七条对未成年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为成年人遭受人生损害,或者为成年人至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三人侵权致使为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依据该条规定,学校承担的是过错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