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保障适龄未成年人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资料
《青少年保护法》
《青少年保护法》《青少年保护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未成年人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把他们培养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事业接班人,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未成年人是指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
第三条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对未成年人进行理想教育、道德教育、文化教育、纪律和法制教育,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国际主义、共产主义的教育,提倡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的公德,反对资本主义的、封建主义的和其他的腐朽思想的侵蚀。
第四条保护未成年人的工作,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二)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三)适应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的特点;(四)教育与保护相结合。
第五条国家保障未成年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保护未成年人,是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和其他成年公民的共同责任。
对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行为,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权予以劝阻、制止或者向有关部门提出检举或者控告。
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应当教育和帮助未成年人运用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中央和地方各级国家机关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
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根据需要,采取组织措施,协调有关部门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
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工会、青年联合会、学生联合会、少年先锋队及其他有关的社会团体,协助各级人民政府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对保护未成年人有显著成绩的组织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二章家庭保护第八条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依法履行对未成年人的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不得虐待、遗弃未成年人;不得歧视女性未成年人或者有残疾的未成年人;禁止溺婴、弃婴。
第九条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尊重未成年人接受教育的权利,必须使适龄未成年人按照规定接受义务教育,不得使在校接受义务教育的未成年人辍学。
义务教育法的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的规定,我国实行九年义务教育制度,即适龄儿童和少年必须接受九年义务教育。
某市某小学作为一所公立小学,承担着对适龄儿童实施义务教育的责任。
王某的女儿小芳(化名)年满6周岁,应当入学接受义务教育。
然而,由于王某与某小学在入学问题上产生纠纷,导致小芳未能按时入学。
二、案件经过1. 王某与某小学签订入学协议2019年8月,王某与某小学签订入学协议,约定小芳将于2020年9月1日入学就读某小学一年级。
协议签订后,王某按照约定缴纳了学费等相关费用。
2. 王某发现某小学存在违规招生行为2020年6月,王某在了解到某小学存在违规招生行为后,认为某小学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的相关规定,侵犯了小芳的受教育权。
于是,王某向某教育局提出投诉,要求撤销某小学的招生资格。
3. 教育局调查处理某教育局接到王某的投诉后,立即对某小学的招生行为进行调查。
经调查,某小学确实存在违规招生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的相关规定。
4. 王某要求某小学履行义务教育责任某教育局对某小学的违规招生行为进行了处罚,并要求某小学改正错误。
然而,某小学在改正错误后,仍以各种理由拒绝履行对小芳的义务教育责任。
5. 王某将某小学诉至法院在多次协商无果的情况下,王某于2020年10月将某小学诉至法院,要求某小学履行义务教育责任,保障小芳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三、法院审理1. 法院受理案件某人民法院受理了王某的诉讼,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2. 法院审理过程在审理过程中,法院依法调取了王某与某小学签订的入学协议、教育局的调查报告等相关证据。
同时,法院还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庭审辩论。
3. 法院判决经过审理,法院认为,某小学作为公立小学,有义务对适龄儿童实施义务教育。
某小学存在违规招生行为,侵犯了小芳的受教育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的相关规定,法院判决某小学在判决生效后,立即履行对小芳的义务教育责任,保障小芳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儿童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儿童保护法1991年9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1991年9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号公布自1992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未成年人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把他们培养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事业接班人,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未成年人是指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
第三条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对未成年人进行理想教育、道德教育、文化教育、纪律和法制教育,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国际主义、共产主义的教育,提倡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的公德,反对资本主义的、封建主义的和其他的腐朽思想的侵蚀。
第四条保护未成年人的工作,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二)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三)适应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的特点;(四)教育与保护相结合。
第五条国家保障未成年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保护未成年人,是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和其他成年公民的共同责任。
对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行为,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权予以劝阻、制止或者向有关部门提出检举或者控告。
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应当教育和帮助未成年人运用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中央和地方各级国家机关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
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根据需要,采取组织措施,协调有关部门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
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工会、青年联合会、学生联合会、少年先锋队及其他有关的社会团体,协助各级人民政府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对保护未成年人有显著成绩的组织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二章家庭保护第八条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依法履行对未成年人的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不得虐待、遗弃未成年人;不得歧视女性未成年人或者有残疾的未成年人;禁止溺婴、弃婴。
义务教育法全文
义务教育法全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保证义务教育的实施,提高全民族素质,根据宪法和教育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国家实行九年义务教育。
义务教育是国家统一实施的所有适龄儿童、少年必须接受的教育,是国家必须予以保障的公益性事业。
实施义务教育,不收学费、杂费。
国家建立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保证义务教育制度实施。
第三条义务教育必须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实施素质教育,提高教育质量,使适龄儿童、少年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为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奠定基础。
第四条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适龄儿童、少年,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家庭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并履行接受义务教育的义务。
第五条各级人民的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履行本法的各项职责,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依法保证其按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
依法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应当按照规定标准完成教育教学任务,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社会组织和个人应当为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创造良好的环境。
第六条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的政府应当合理配置教育资源,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改善薄弱学校的办学条件,并采取措施,保障农村地区、民族地区实施义务教育,保障家庭经济困难的和残疾的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
国家组织和鼓励经济发达地区支援经济欠发达地区实施义务教育。
第七条义务教育实行国务院领导,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的政府统筹规划实施,县级人民的政府为主管理的体制。
县级以上人民的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具体负责义务教育实施工作;县级以上人民的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义务教育实施工作。
第八条人民的政府教育督导机构对义务教育工作执行法律法规情况、教育教学质量以及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状况等进行督导,督导向社会公布。
学习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八条【父母教育、保护未成年子女的权利义务】
学习民法典-第⼀千零六⼗⼋条【⽗母教育、保护未成年⼦⼥的权利义务】主编:最⾼⼈民法院民法典贯彻实施⼯作领导⼩组来源:中华⼈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继承编理解与适⽤【条⽂】 第⼀千零六⼗⼋条⽗母有教育、保护未成年⼦⼥的权利和义务。
未成年⼦⼥造成他⼈损害的,⽗母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条⽂主旨】 本条是关于⽗母教育、保护未成年⼦⼥的权利义务的规定。
【条⽂理解】 本条规定沿⽤了《婚姻法》第23条的规定,仅在⽂字表述上作了修改完善,如将“国家、集体或他⼈”改为“他⼈”,“有承担民事责任的义务”改为“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母对未成年⼦⼥的教育、保护,是亲权的内容之⼀。
亲权的内容可分为⼈⾝上的权利义务和财产上的权利义务。
亲权制度渊源于罗马法和⽇⽿曼法,但各国⽴法例有所不同。
⼤陆法系国家⼤多设有亲权制度,英美法系国家,亲权与监护不分,统称监护,⽗母为当然监护⼈,⽆⽗母时另设监护⼈。
我国法律借鉴英美法系做法,没有规定亲权制度,但是建⽴了统⼀的监护制度,如《民法典》第27条规定“⽗母是未成年⼦⼥的监护⼈。
未成年⼈的⽗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的,由下列有监护能⼒的⼈按顺序担任监护⼈:……”,第34条第1款规定“监护⼈的职责是代理被监护⼈实施民事法律⾏为,保护被监护⼈的⼈⾝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等”。
同时,第26条第1款⼜规定“⽗母对未成年⼦⼥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
即我国法律通过规定监护制度以及⽗母对⼦⼥的义务,实质上实现了亲权制度的功能。
本条规定⽗母对未成年⼦⼥进⾏保护和教育,是因为未成年⼦⼥是⽆民事⾏为能⼒⼈或限制民事⾏为能⼒⼈,缺乏对事物的理解能⼒和处理能⼒。
⽗母的保护和教育,⼀⽅⾯是为了保障⼦⼥的健康和安全;另⼀⽅⾯是为了防⽌未成年⼦⼥损害他⼈和社会的利益,防⽌未成年⼦⼥沾染恶习或从事违反社会公共⽣活规则和违法犯罪的⾏为。
在理解和适⽤本条规定时,应注意以下⼏点: ⼀、全⾯理解教育和保护的内容 所谓教育,是指⽗母应当依照法律和道德的要求,采取正确的⽅式对未成年⼦⼥进⾏管理和教育,使⼦⼥在德、智、体等⽅⾯全⾯发展,同时对其⾏为加以必要的约束,预防和制⽌未成年⼦⼥的不良⾏为。
6保护未成年人接受教育的权利资料2014
保护未成年人接受教育的权利资料受教育权是指公民享有的由法律规定的接受教育的权利,包括获得接受教育的机会、保障必要的受教育条件等方面。
对于未成年人来说,受教育权是其在学校各项权利中最重要、最基本的一项权利。
受教育权是个含义非常广泛的概念,概括起来,未成年学生在学校的受教育权包括以下几方面的内容:一、未成年学生享有进入学校接受教育的权利。
对依法应当接受规定年限义务教育的未成年人,必须按有关规定接纳他们入学,不得以任何理由将他们拒之于校门之外。
《义务教育法》第4条规定:“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适龄儿童、少年,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家庭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并履行接受义务教育的义务。
”二、未成年学生享有受到德智体美劳综合教育的权利。
要对学生进行综合素质的教育,不仅包括文化知识,还要进行德育、体育、美育、劳动等多方面的教育。
《义务教育法》第3条规定:“义务教育必须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实施素质教育,提高教育质量,使适龄儿童、少年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为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奠定基础。
”《教师法》第8条第3项规定:“对学生进行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教育和爱国主义、民族团结教育、法制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学技术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
”三、未成年学生享有获得高质量教育的权利。
学校对未成年人进行教育,不是对其传授了知识、给予了教育就可以了,还必须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教育法》第29条规定的学校应当履行的义务中就有一项“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执行国家教育教学标准,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对那些工作不负责、教育态度不认真的老师,学生有权利向学校和教育主管部门进行反映,并有权要求更换老师。
法律在规定了未成年学生享有的受教育权的具体内容的同时,也规定了保障受教育权的措施,具体包括:一、义务教育阶段不得开除学生1948年12月10日联合国大会通过的《世界人权宣言》中规定:“人人都有受教育的权利,教育应当免费,至少在初级和基本阶段应如此。
义务教育法法条及案例
义务教育法重点法条及案例解析重点法条第一条为了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保证义务教育的实施,提高全民族素质,根据宪法和教育法,制定本法。
第二十四条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安全制度和应急机制,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加强管理,及时消除隐患,预防发生事故。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定期对学校校舍安全进行检查;对需要维修、改造的,及时予以维修、改造。
第二十五条学校不得违反国家规定收取费用,不得以向学生推销或者变相推销商品、服务等方式谋取利益。
第二十六条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
校长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任职条件。
校长由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依法聘任。
第二十七条对违反学校管理制度的学生,学校应当予以批评教育,不得开除。
第二十九条教师在教育教学中应当平等对待学生,关注学生的个体差异,因材施教,促进学生的充分发展。
教师应当尊重学生的人格,不得歧视学生,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不得侵犯学生合法权益。
第五十六条学校违反国家规定收取费用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退还所收费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学校以向学生推销或者变相推销商品、服务等方式谋取利益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给予通报批评;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教科书审查人员参与或者变相参与教科书编写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教育行政部门根据职责权限责令限期改正,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第五十七条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拒绝接收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适龄儿童、少年随班就读的;(二)分设重点班和非重点班的;(三)违反本法规定开除学生的;(四)选用未经审定的教科书的。
第五十八条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无正当理由未依照本法规定送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接受义务教育的,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给予批评教育,责令限期改正。
教师招聘教育综合知识之《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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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法律对于未成年人受教育权的规定
我国法律对于未成年人受教育权的规定在我国严格的规定了受教育的权利,下面是店铺为你解答受教育权法律规定有哪些的疑问,希望对你有用。
我国法律对于未成年人受教育权的规定未成年人朝气蓬勃、接受力强,又有敏感、脆弱之不足。
让更多未成年人在成长过程受到良好的素质教育,有利于未成年人提高竞争力,迎接信息时代的挑战,而对减少其接触不良文化现象的影响、实现预防犯罪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颇有积极意义。
我国目前已经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义务教育法》等法律保护未成年人是受教育权。
我国目前已经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义务教育法》等法律,这些法律对未成年人的受教育权都有一定的保护,我国现行宪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国家培养青年、少年、儿童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
《未成年人保护法》更是以大篇的条文对未成年人的受教育权给予保护。
在《总则》的第三条: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对未成年人进行理想教育、道德教育、文化教育、纪律和法制教育,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国际主义、共产主义的教育,提倡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的公德,反对资本主义的、封建主义的和其他的腐朽思想;特别是第三章“学校保护”这一块第十三条,学校应当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对未成年学生进行德育、智育、体育、美育、劳动教育以及社会生活指导和青春期教育。
学校应当关心、爱护学生;对品行有缺点、学习有困难的学生,应当耐心教育、帮助、不得歧视。
第十四条,学校应当尊重未成年学生的受教育权,不得随意开除未成年学生。
第十五条,学校、幼儿园的教职员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学生和儿童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
第十六条,学校不得使未成年学生在危及人身安全、健康的校舍和其他教育教学设施中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2018年修正)-国家规范性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2018年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学生第三章学校第四章教师第五章教育教学第六章经费保障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保证义务教育的实施,提高全民族素质,根据宪法和教育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国家实行九年义务教育制度。
义务教育是国家统一实施的所有适龄儿童、少年必须接受的教育,是国家必须予以保障的公益性事业。
实施义务教育,不收学费、杂费。
国家建立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保证义务教育制度实施。
第三条义务教育必须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实施素质教育,提高教育质量,使适龄儿童、少年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为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奠定基础。
第四条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适龄儿童、少年,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家庭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并履行接受义务教育的义务。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履行本法规定的各项职责,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依法保证其按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
依法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应当按照规定标准完成教育教学任务,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社会组织和个人应当为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创造良好的环境。
第六条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合理配置教育资源,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改善薄弱学校的办学条件,并采取措施,保障农村地区、民族地区实施义务教育,保障家庭经济困难的和残疾的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
国家组织和鼓励经济发达地区支援经济欠发达地区实施义务教育。
第七条义务教育实行国务院领导,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统筹规划实施,县级人民政府为主管理的体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具体负责义务教育实施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义务教育实施工作。
第八条人民政府教育督导机构对义务教育工作执行法律法规情况、教育教学质量以及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状况等进行督导,督导报告向社会公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颁布单位: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时间:2012-10-26 生效时间:2013-01-01 时效性:现行有效(1991年9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1次会议通过1991年9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0号公布2006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5次会议第1次修订通过2006年12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0号公布根据2012年10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9次会议通过、2012年10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5号公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的决定》第2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家庭保护第三章学校保护第四章社会保护第五章司法保护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未成年人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未成年人是指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
第三条未成年人享有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参与权等权利,国家根据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特点给予特殊、优先保护,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未成年人享有受教育权,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尊重和保障未成年人的受教育权。
未成年人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家庭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平等地享有权利。
第四条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对未成年人进行理想教育、道德教育、文化教育、纪律和法制教育,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社会主义的教育,提倡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的公德,反对资本主义的、封建主义的和其他的腐朽思想的侵蚀。
第五条保护未成年人的工作,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二)适应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的规律和特点;(三)教育与保护相结合。
最新国家保护儿童权益的法律有哪些?儿童享有哪些权益?
保护少年儿童的法律有哪些法律中关于未成年人各项权利的规定,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据。
宪法是我国的根本大法,宪法中有具体的保护未成年人的规定条文,其中第四十六条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国家培养青年、少年、儿童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
其它涉及保护少年儿童的法律有:一、宪法二、未成年人保护法三、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四、具体保护未成年人的相关法律:1、《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3、《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4、《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5、《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6、《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儿童权益保护法》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国际上相关的有:《〈儿童权利公约〉关于儿童卷入武装冲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儿童权利公约〉关于买卖儿童、儿童卖淫和儿童色情制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 《世界人权宣言》《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经济、社会与文化权利国际公约》《联合国宪章》《儿童权利宣言》《关于儿童保护和儿童福利、特别是国内和国际寄养和收养办法的社会和法律原则宣言》(联合国大会1986年12月3日第41/85号决议通过)《联合国少年司法最低限度标准规则》(北京规则)《在非常状态和武装冲突中保护妇女和儿童宣言》1、少年儿童受法律保护的合法权益主要有:接受义务教育权、接受父母抚养权、保守个人隐私权、享受劳动保护权、维护人格尊严权、人身安全、财产继承权。
2、未成年人享有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参与权等权利,国家根据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特点给予特殊、优先保护,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3、未成年人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家庭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平等地享有权利。
4、未成年人享有受教育权,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尊重和保障未成年人的受教育权。
少年儿童的主要权益是什么受抚养权受抚养权是儿童的一项最基本的权利,属于生存权范畴。
九年义务教育法律及案例(3篇)
第1篇一、引言九年义务教育是我国教育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法律规定的义务教育阶段,具有强制性、公益性和普及性。
本文旨在探讨九年义务教育的法律地位、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典型案例,以期为我国九年义务教育的发展提供参考。
二、九年义务教育的法律地位1. 法律依据我国《宪法》第十九条规定:“国家发展社会主义的教育事业,提高全国人民的科学文化水平。
国家举办各种学校,普及初等义务教育,发展中等教育、职业教育和高等教育,并且发展学前教育。
”《义务教育法》第一条规定:“为了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保证义务教育的实施,提高全民族素质,根据宪法和教育法,制定本法。
”2. 法律性质九年义务教育具有以下法律性质:(1)强制性:国家通过法律形式规定,适龄儿童、少年必须接受九年义务教育,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
(2)公益性:义务教育由国家财政负担,免费提供给所有适龄儿童、少年。
(3)普及性:九年义务教育旨在使所有适龄儿童、少年都能接受教育,提高全民族素质。
三、九年义务教育相关法律法规1. 《义务教育法》《义务教育法》是我国九年义务教育的基本法律,明确了义务教育的性质、任务、管理体制、经费保障、学校设置、教学、教师、学生等方面的规定。
2. 《教育法》《教育法》是我国教育的基本法律,对教育的性质、任务、管理体制、经费保障、学校设置、教学、教师、学生等方面的规定进行了全面规定。
3. 《教师法》《教师法》对教师的权利、义务、待遇、培训、考核、奖惩等方面进行了规定,保障了教师队伍的稳定和发展。
4. 《未成年人保护法》《未成年人保护法》对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进行了保障,包括义务教育、身心健康、合法权益等方面。
四、九年义务教育典型案例1. 案例一:家长拒绝送适龄儿童接受义务教育案情简介:某地家长李某,因认为九年义务教育对孩子的成长没有太大帮助,拒绝将适龄儿童送往学校接受义务教育。
当地教育行政部门接到举报后,依法进行调查。
处理结果:教育行政部门依法对李某进行了批评教育,并要求其立即改正错误,将适龄儿童送往学校接受义务教育。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的具体内容是什么
《中华⼈民共和国未成年⼈保护法》的具体内容是什么《中华⼈民共和国未成年⼈保护法》是中国全国⼈民代表⼤会常务委员会批准的中国国家法律⽂件。
那么,该项法律的具体内容是什么呢?店铺⼩编整理了以下的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中华⼈民共和国未成年⼈保护法》的具体内容是什么《中华⼈民共和国未成年⼈保护法》具体内容如下所述:第⼀条为了保护未成年⼈的⾝⼼健康,保障未成年⼈的合法权益,促进未成年⼈在品德、智⼒、体质等⽅⾯全⾯发展,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条本法所称未成年⼈是指未满⼗⼋周岁的公民。
第三条未成年⼈享有⽣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参与权等权利,国家根据未成年⼈⾝⼼发展特点给予特殊、优先保护,保障未成年⼈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未成年⼈享有受教育权,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尊重和保障未成年⼈的受教育权。
未成年⼈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家庭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平等地享有权利。
第四条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对未成年⼈进⾏理想教育、道德教育、⽂化教育、纪律和法制教育,进⾏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社会主义的教育,提倡爱祖国、爱⼈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的公德,反对资本主义的、封建主义的和其他的腐朽思想的侵蚀。
第五条保护未成年⼈的⼯作,应当遵循下列原则:(⼀)尊重未成年⼈的⼈格尊严;(⼆)适应未成年⼈⾝⼼发展的规律和特点;(三)教育与保护相结合。
第六条保护未成年⼈,是国家机关、武装⼒量、政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城乡基层群众性⾃治组织、未成年⼈的监护⼈和其他成年公民的共同责任。
对侵犯未成年⼈合法权益的⾏为,任何组织和个⼈都有权予以劝阻、制⽌或者向有关部门提出检举或者控告。
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应当教育和帮助未成年⼈维护⾃⼰的合法权益,增强⾃我保护的意识和能⼒,增强社会责任感。
第七条中央和地⽅各级国家机关应当在各⾃的职责范围内做好未成年⼈保护⼯作。
国务院和地⽅各级⼈民政府领导有关部门做好未成年⼈保护⼯作;将未成年⼈保护⼯作纳⼊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年度计划,相关经费纳⼊本级政府预算。
我国义务教育法的学习资料
我国义务教育法的基本内容一、义务教育的目的为了发展基础教育,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
二、义务教育的步骤“实施九年义务教育,可分为两个阶段。
第一阶段,实施初等义务教育;第二阶段,在实施初等义务教育的基础上实施初级中等义务教育。
”三、义务教育的制度1、年限:“国家实行九年义务教育。
”2、义务教育的阶段和学制阶段:“义务教育可以分为初等教育和初级中等教育两个阶段。
在普及初等教育的基础上普及初级中等教育。
初等教育和初级中等教育的学制,由国务院教育主管部门制定。
”学制:“六、三制”、“五四制”或九年一贯制。
四、义务教育的对象“凡年满六周岁的儿童,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应当入学接受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
条件不具备的地区,可以推迟到七周岁入学。
”扩展资料中国义务教育的三个基本性质为强制性、公益性、统一性。
1、公益性所谓公益性,就是明确规定“不收学费、杂费”。
公益性和免费性是联系在一起的如修订的义务教育第二条规定,国家实行九年义务教育制度。
义务教育是国家统一实施的所有适龄儿童、少年必须接受的教育,是国家必须予以保障的公益性事业。
实施义务教育,不收学费、杂费。
国家建立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保证义务教育制度实施。
2、统一性统一性是贯穿始终的一个理念。
在新法中,从始至终强调在全国范围内实行统一的义务教育,这个统一包括要制定统一的义务教育阶段教科书设置标准、教学标准、经费标准、建设标准、学生公用经费的标准等等。
这些与统一相关的内容以不同的形式反映到法律的修改中来。
3、强制性强制性又叫义务性。
让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是学校、家长和社会的义务。
谁违反这个义务,谁就要受到法律的规范。
家长不送学生上学,家长要承担责任;学校不接受适龄儿童、少年上学,学校要承担责任;政府不提供相应的条件,也要受到法律的规范。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2113为了保5261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4102务教育的权利,保证义务教育的实施1653,提高全民族素质,根据宪法和教育法,制定本法。
宪法对未成年人的保护
宪法对未成年人的保护宪法第一章第一条:未成年人是国家的未来,国家应当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确保他们健康成长、接受教育、享有权利和受到保护。
第二条:未成年人享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宗教信仰自由的权利,但应当遵守法律规定。
第三条:未成年人的家庭、学校、社会应当共同承担保护未成年人的责任,保障其生存、发展和受教育的权利。
第四条:未成年人无论贫富、地位高低,都应当受到平等的对待和保护,不得因为性别、种族、宗教等差别而受到歧视。
第五条:对于犯罪行为的未成年人,应当依法进行教育和帮助,尽力使其重新融入社会,不得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条:对于对未成年人进行虐待、剥夺其权利、侵犯其尊严的行为,应当追究刑事责任并给予严惩。
第七条: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是全社会的责任,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为未成年人提供必要的帮助和支持。
宪法第二章第一节未成年人的健康权第八条:未成年人的健康权是不可侵犯的,国家应当加强对未成年人的保健工作,确保他们身心健康。
第九条:未成年人有权接受必要的医疗、预防接种和心理健康服务,家庭和学校应当共同配合,保障其身体和心理健康。
第十条:对于身体有特殊需要的未成年人,国家应当加强关怀和照料,确保他们能够获得必要的治疗和康复服务。
第二节未成年人的教育权第十一条:未成年人有接受教育的权利,国家应当提供免费的基础教育,确保每个未成年人都能够接受教育。
第十二条:未成年人应当接受符合其年龄和能力的教育,学校和教师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个性和特长,为其提供适当的教育内容和方法。
第十三条:对于因家庭困难或特殊原因而无法接受正常教育的未成年人,国家应当采取措施,保障其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第三节未成年人的权利保障第十四条:未成年人在法律面前应当享有平等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五条:对于家庭监护、教育、监督未成年人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履行保护未成年人的责任,不得有任何形式的虐待和侵犯行为。
第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未成年人受到侵害或虐待的情况,应当及时报警并提供必要的帮助和支持,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怎样保障未成年人的受教育权
怎样保障未成年⼈的受教育权
未成年⼈,特别是未满⼗六周岁的未成年⼈,正是接受义务教育的年龄。
《未成年⼈保护法》规定,⽗母或者其他监护⼈应当尊重未成年⼈受教育的权利,必须使适龄未成年⼈按照规定接受义务教育,不得使在校接受义务教育的未成年⼈辍学。
学校和教职员应当尊重未成年⼈的⼈格尊严和受教育权,不得体罚、随意开除未成年学⽣;不得使未成年学⽣在危及⼈⾝安全、健康的校舍或其他教育设施中活动。
国家依法保护未成年⼈的智⼒成果和荣誉权不受侵犯。
未成年⼈已经接受了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不能升学的,政府有关部门和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对他们进⾏技术培训,为他们创造就业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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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务教育法对于个人的意义
义务教育法对于个人的意义
义务教育法是国家制定的一项法律,旨在保障未成年人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促进其全面发展。
以下是义务教育法对于个人的意义: 1. 国家保障未成年人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义务教育法规定未成年人必须接受义务教育,这是国家对于未成年人全面发展的必要要求。
通过接受义务教育,未成年人可以培养良好的品德、智力、身体素质,提高其知识水平和能力,为日后的生活和工作打下坚实的基础。
2. 义务教育法规定了学校的职责和教学内容。
学校应当保障未成年人接受必要的教育,内容应当包括道德、文化、科学、技术、体育、艺术等方面的知识,同时应当确保教育的公平、公正。
3. 义务教育法规定了监护人的职责。
监护人应当保障未成年人接受义务教育,并协助学校进行教育教学活动。
如果监护人没有履行其职责,导致未成年人无法接受义务教育,则可能会承担法律责任。
4. 义务教育法规定了相关部门的监管职责。
学校和有关部门应当履行其职责,保障未成年人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并做好安
全教育和防范工作。
义务教育法对于个人来说非常重要,它保障了个人接受必要的教育的权利,帮助个人培养良好的品德、智力、身体素质,提高其知识水平和能力,为日后的生活和工作打下坚实的基础。
同时,义务教育法也规定了相关部门的监管职责,有助于保证未成年人接受义务教育的质量和安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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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事一
小敏今年已经8岁了,可是爸爸、妈妈一直没 有让她去学校上学。原因就是他们认为,一个 农村女孩子,读不读书没有关系。为了上学, 小敏不知道求过爸爸、妈妈多少次了,可他们 就是不答应。每当看到村子里其他小伙伴背着 书包高高兴兴去上学的时候,小敏总是一个人 偷偷流眼泪。
当然,从学习知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的角度来讲,学校是最好的 场所。也正是因为这样,我们国家一贯非常重 视教育事业的发展,同时更是通过立法把受教 育规定为每个公民的权利和义务,从而使受教 育不仅是公民的一项法律权利,同时它也是公 民对国家、对社会应尽的义务和责任。
尤其是对于未成年的儿童、少年,为了保障他 们能接受到最基础的教育,从整体上提高我们 全民族的综合素质。
故事三
有一天放学后,同学们意外地发现在学校门口 贴着一张“招工启事”,内容大致是这样的: 因工作需要,现从本校学生中招用符合以下条 件的人员:①年龄在15岁以下;②会从事手工 制作、剪纸或者能从事杂务劳动。凡经录用者, 每人每天工资×元。联系电话: ×××××××。同学们,你们说这样的“招 工启事”合法吗?
为了保障未成年人的身体健康和正常发育,保 障适龄儿童接受规定的义务教育的权利,我们 国家法律规定: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招用不满 16周岁的未成年人。即使有些特殊行业如文艺、 体育等缺水需要招用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的, 也要经过批准,并且招用单位要保证被招用的 未成年人能接受相应的义务教育。
对于违法招用童工的,要由政府有关部门进行 批评教育,责令改正,并处以罚款。情节严重 的是,还要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 照。所以,前面故事中的“招工启事”是违法 的。
作业
1、什么是义务教育? 答:义务教育就是由国家承担教育费用的一种
教育制度和活动,它是我国专门针对适龄儿童、 少年所建立的一种教育制度。
2、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招用不满( )周岁的 未成年人。
我国于1986年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 教育法》。那么什么是义务教育呢?
简而言之,义务教育就是由国家承担教育费用 的一种教育制度和活动,它是我国专门针对适 龄儿童、少年所建立的一种教育制度。
根据《义务教育法》的规定,国家、社会、学 校和家庭都应当依法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入学 接受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的权利。
故事二
新学期到了,小牛的爸爸带着他到所在地的小 学办理入学手续。到了学校一打听,今年的新 同学没人要交300元学费,否则不能入学。小 牛的爸爸心里很纳闷:义务教育不是不收学费 吗?于是他决定向有关部门进行反映。
上面故事中小牛的爸爸的做法是对的。因为我 国为了保障义务教育的真正落实,在法律中明 确规定,国家对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不收学费。 所以不仅仅是小学,就是将来上了初中也是一 样的,因为国家实行的是九年制义务教育。上 面故事中学校的做法显然是不对的。
除了以上内容外,为了保障义务教育的贯彻落 实,该法还规定,各个地方的人民政府都必须 为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积极创造条件, 比如合理设置学校,使适龄儿童能就近入学; 为盲、聋哑、弱智和有其他残疾的儿童举办特 殊学校;努力增加教育设施等。
如果未成年人的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无正当理由 没有保障未成年人接受义务教育,要由当地人 民政府进行批评教育,并责令其送子女或被监 护人入学。
在上面的故事中,小敏的爸爸、妈妈不允许她 上学的做法是错误的,违反了我们国家义务教 育法的规定。在现代社会,科学技术越来越发 达,文化知识越来越丰富,它们在国家和社会 生活中所起的作用也越来越大。我们每个人只 有多读书,多学习,在德、智、体、美、劳等 方面全面发展,才可能成为有理想、有道德、 有文化、有纪律的人,为国家、为社会做出更 大的贡献。
“凡年满6周岁的儿童,不分男女、民族、种 族等都应当入学接受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条 件不具备的地方,可以推迟到7周岁入学。”
也就是说在我国,凡年满6周岁的儿童都有权 利接受九年制的义务教育。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必须使适龄的子女或者 被监护人按时入学,接受规定年限的义务教 育。”
《义务教育法》同时还规定,适龄儿童因为疾 病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要延缓入学或者免于 入学的,由他们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提出申 请,经当地人民政府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