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对未成年人的特殊保护教案

法律对未成年人的特殊保护教案
法律对未成年人的特殊保护教案

法律对未成年人的特殊保护教案Special protection of minors by law

法律对未成年人的特殊保护教案

前言:小泰温馨提醒,政治教育是指有目的地形成人们一定的政治观点、信念和政治信仰的教育,学校德育的组成部分。其性质由一定社会政治经济制度所决定,受教育方针、目的制约,具有鲜明的阶级性、方向性。本教案根据政治课程标准的要求和针对教学对象是初中生群体的特点,将教学诸要素有序安排,确定合适的教学方案的设想和计划、并以启迪发展学生智力为根本目的。便于学习和使用,本文下载后内容可随意修改调整及打印。

第一课时家庭保护学校保护

教材分析:

重点:使学生了解家庭保护、学校保护的重要性和主要内容。

难点:提高学生在家庭生活、学校生活中依法自我保护、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能力。

学生分析:

由于学生的社会阅历较浅,对于身边的不法侵害往往难以认识,即使有所认识,也因自身处于弱势地位而难以保护。因此需要通过家庭保护、学校保护为学生健康成长筑起第一道防线,使学生在良好的环境中健康成长。

设计思路:

1、活动导入:我说我“家”

(课前准备小时侯的全家福照片)学生相互展示并交流自己准备的“家庭照片”,由此引出“家庭保护”。

2、七嘴八舌:

学生讨论:

(1)父母教给了我们什么?

(2)除父母外,哪些人可以成为我们的监护人?

(3)列举身边的事例,说明家庭保护的重要性。

3、阅读空间:

学生阅读“信息平台”的内容,了解家庭保护的主要内容。

4、诊断室:

多媒体出示尹某案例。

讨论:尹某产生不良行为的主要原因有哪些?

学生讨论后教师引导学生认识:

(1)家庭保护不仅是未成年人个人成长的需要,也是父母和其他监护人的义务和法律的规定。

(2)家庭保护为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筑起第一道防线。

5、我说我“校”

(1)结合实际,说说我们在学校里可以享有哪些权利?

(2)为了维护我们的权利,学校应该履行哪些职责?(学生阅读“信息平台”内容)

(3)列举学校保护对我们的健康发展具有重大意义的身边的具体事例。

引导学习认识:青少年成长离不开学校的教育和保护。

承转:在校园内有时也会有一些不和谐的音符呈现。

6、你争我辩:

多媒体出示教材材料。

正方:学校做法是合法的。

反方:学校做法是不合法的。

由持不同观点的学生以自愿举手的方式组成正反方,进行自由辩论赛。

要求:(1)每方推荐4位辩手,其他同学组成智囊团;

(2)辩论双方从多角度寻找充足的理由力求驳倒对方;

(3)每方最后都要做陈述总结。辩论结束后教师进行点评。

7、献计献策:

教师发给学生每人一张建议卡,学生根据所在学校的实际情况,结合未成年人学校保护的相关内容,向学校领导、老师提几条好的建议。选择较好的进行交流,然后总结。(较好的建议卡可由班长转交学校领导、有关老师)

8、课堂小结:家庭保护、学校保护为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筑起了两道防线。

第二课时社会保护司法保护

教材分析:

重点:让学生了解社会保护、司法保护的主要内容和作用。

难点:提高学生在社会生活中依法自我保护、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能力。

学生分析:

由于学生的社会阅历较浅,对于身边的不法侵害往往难以认识。即使有所认识,也因自身处于弱势地位而难以保护。因此,

还需要通过社会保护、司法保护为学生健康成长筑起第三道、第四道防线,使学生在良好的环境中健康成长。

设计思路:

1、典型材料、导入新课:

由教材《一位母亲的呼吁》事例引出未成年人需要社会保护。点明社会保护是为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筑起的第三道防线。

2、现场采访:

3名学生扮演记者,3名学生分别扮演共青团领导、某企业总经理、政府部门领导的角色。

记者甲:请问作为社会团体的共青团组织对未成年人实施社会保护有那些具体措施?

答:(略)

记者乙:请问作为企业的法人代表,你们认为社会保护应该履行哪些职责?

答:(略)

记者丙:请问政府部门将如何开辟和改善未成年人的活动场所?

答:(略)

3、阅读空间:

学生阅读“信息平台“内容,了解社会保护的有关内容。

4、七嘴八舌:

(1)为什么中小学生不能私自进入营业性网吧?

(2)你知道李斯斯舅舅为什么被罚款?

教师引导学生了解社会保护的重要性和主要内容。

承转:社会保护为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筑起了第三道防线,那么司法保护又是如何筑起第四道防线的呢?

5、案例分析:

学生阅读刘初冬案例,讨论分析:

(1)你赞成这种做法吗?

(2)这是否与“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相违背?

通过讨论分析,引导学生弄清司法部门对未成年人的违法犯罪,在处罚上与对成年人的违法犯罪是有区别的,了解司法机关处理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案件所坚持的原则和方针。

6、你说我说大家说:

说一说你对“南方某市电视台直播”事件的看法。

7、阅读空间

学生阅读“信息平台”内容,了解司法保护的基本要求。

8、课堂小结:家庭保护、学校保护、社会保护、司法保护是国家为保护青少年健康成长筑起的四道防线。同时,青少年自己也应该增强自我保护意识,提高自我保护能力。

9、课后延伸:以“法律对未成年人的特殊保护”为主题,编辑一份法制小报,并在班里进行评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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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企业女职工和未成年人劳动保护制度

企业女职工和未成年人劳动保护制度 为落实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实行特殊劳动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结合企业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1条、公司招聘使用人员时,年龄必须满十八周岁,尽量不使用未成年工,严禁使用童工。 第2条、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国家规定的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如重物的搬运、土石方作业 等。 第3条、不得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空、低温、冷水作业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 第4条、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如有毒有害气 体作业、土石方作业、风钻、焊接作业等。怀孕七个月 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第5条、女职工生育享受六个月(180天)的产假。 第6条、不得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一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 的其他劳动,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企业消除职业危害职业病防治制度 为保证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职工的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及相关的法律、法规要求,结合本企业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一、防尘措施。 本企业生产过程中接触较多的是水泥尘,主要工种是混凝土搅拌机司机、水泥上料工、搬运工等。尘源点主要是向料斗(池)加料时飞起的粉尘和搅拌机料斗向拌筒中倒料时,从进料口、出料口飞起的粉尘。为此,一是在拌筒出料口安装活动胶皮护罩,挡住粉尘外扬;二是在拌筒上方安装吸尘罩,将拌筒进料口飞起的粉尘吸走。 二、防弧光、红外线、紫外线辐射措施。 本企业生产过程中存在的弧光辐射、红外线、紫外线的工种是电焊工和气焊工。为了保护眼睛不受电弧的伤害,焊接时必须使用镀有特制防护眼睛片的面罩。为防止弧光灼伤皮肤,焊工必须穿好工作服、戴好手套和鞋盖等,同时尽量在通风良好的场所进行电焊作业工作。 三、防止振动危害措施。 本企业生产过程中存在振动危害的工种是打桩机司机、

法律对未成年人的特殊保护(解析版)

2016年全国中考政治真题汇编:法律对未成年人的特殊保护 1、(2016?南京)教育部门对某市一初级中学周边环境污染问题高度重视,启动教育重大突发事件专项督导。一切维护学生身心健康。教育部的这一专项督导() A.体现了环境污染是影响学生受教育权的主要问题 B.保证了可持续发展战略在国家生活中的首要地位 C.体现了国家给予未成年人特殊的保护 D.说明教育是先进文化建设的根本任务 【考点】未成年人需要特殊保护的原因. 【分析】本题考查未成年人受保护的原因.未成年人由于自控力差、自保了差、因此,容易受到不符侵害. 【解答】启动教育重大突发事件专项督导.一切维护学生身心健康.教育部的这一专项督导:体现了国家给予未成年人特殊的保护.所以C符合题意,ABD观点错误,环境污染影响学生的健康,与题干无关;错误,教育是完成先进文化建设根本任务的途径,ABD被排除;故选C: 2、(2016?黄冈)2015年8月,全国禁毒办发布关于印发《全国青少年毒品预防教育规划(2016-2018)》的通知,要求各地区、各有关部门把青少年毒品预防教育工作摆在突出位置。这表明() ①党和政府高度重视未成年人健康成长②保护未成年人的生命健康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③犯罪是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的行为④我们要珍惜生命健康,远离毒品危害 A.①②③B.②③④C.①③④D.①②④ 【考点】未成年人需要特殊保护的原因. 【分析】本题属于“我们受法律特殊保护”这一知识点,需要在掌握未成年人受法律特殊保护,法律保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以及未成年人要增强自我保护意识,提高自我保护能力等相关知识的基础上,对材料进行深入的分析,从而得出结论. 【解答】从题干的描述中看出,要求各地区、各有关部门把青少年毒品预防教育工作摆在突出位

未成年人犯罪的刑罚适用(一)

未成年人犯罪的刑罚适用(一) 内容摘要:未成年人犯罪是世界各国普遍存在的一个严重的社会问题。未成年人犯罪在当前刑事案件中占据一定的比例,但是未成年人犯罪与成年人犯罪在刑事责任的认定和刑罚的适用上有着明显的区别。对未成年人的处罚适当与否,不仅关系到未成年罪犯一辈子的前途,而且还会产生巨大的社会影响,其意义远远超出处罚犯罪未成年人本身。我国对触犯刑法而犯罪的未成年人,在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的同时,不是单纯地为处罚而处罚,更重要地是在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的同时,采取各种正确原则和措施,把他们教育挽救过来,使之成为遵守法律的正常公民,避免其重新犯罪。因此不能把对成年被告人的刑事审判和处置方式机械地引入到未成年刑事审判领域,而应当采用与未成年人生理、心理相适应的,旨在预防和保护的特殊审判方式。为了对犯罪的未成年人适用最佳的审判方式,正确地裁量刑罚,达到教育、挽救、改造犯罪未成年被告人的目的。本文从未成年人犯罪刑事责任年龄阶段的划分入手探讨我国刑法对未成年人犯罪的刑罚适用情节及适用缓刑中的相关问题。 关键词:未成年人犯罪;刑事责任;刑罚适用;缓刑 未成年人是指未满18周岁的公民(《未成年人保护法》第2条)。我国刑法理论中所说的未成年人犯罪,是指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所实施的危害社会、触犯刑律并应当受到刑罚处罚的行为。我国对触犯刑法而犯罪的未成年人,在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的同时,不是单纯地为处罚而处罚,更重要地是在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的同时,采取各种正确原则和措施,把他们教育挽救过来,使之成为遵守法律的正常公民,避免其重新犯罪。 一、我国刑法对刑事责任年龄阶段的划分 刑事责任是指组织和个人触犯刑律,实施了刑法禁止的犯罪行为而应当承担法律后果的责任。刑事责任的根据在于意志自由,而这种意志又取决于后天培养的个人辨认和自我控制的能力。这些能力的培养是由个人的年龄,受教育的程度,生理精神状态决定的,其中年龄所起的作用是最直接最显著的。因此,刑法中刑事责任的承担就与年龄有了联系。这便引导了各国在刑法理论中对刑事责任年龄制度进行研究,而每个国家的刑事责任年龄是由该国的社会状态以及在这样的社会状态下未成年人在心理和生理上的成长特点而定的,这个年龄的法定必须符合该国家的实际情况。近现代世界各国刑事立法关于刑事责任年龄的规定虽各有不同,但一般都是根据本国少年儿童成长的实际情况以及同犯罪作斗争的需要,根据一个人从完全不具备到部分具备、完全具备辨认或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的逐步发展过程,把刑事责任年龄划分为几个阶段,划分的方法也不完全相同。我国刑法根据国家对少年儿童的危害行为以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政策为指导,从我国政治、经济、文化教育状况、少年儿童的成长过程以及各类犯罪情况的实际出发,并适当借鉴别国的立法经验,在刑法第17条中把刑事责任年龄划分为完全不负刑事责任年龄、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与完全负刑事责任年龄三个阶段。1、完全不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 根据刑法第17条的规定,不满14周岁,是完全不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一般地说,不满14周岁的人尚处于幼年时期,还不具备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即不具备责任能力。因此法律规定,对不满14周岁的人所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一概不追究刑事责任;但必要时可依法责令其家长或监护人严加管教。 2、相对负刑事刑事责任的年龄阶段 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是我国刑法规定的人相对负刑事刑事责任的年龄范围,即处于该年龄段的人只对刑法中规定的少数犯罪负刑事责任,而对绝大多数犯罪则不负刑事责任。这无疑是符合未成年人辨认和控制能力实际状况的科学的制度。刑法第17条第2款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关于对条款规定的理解,我认为在这款中,刑法规定了处在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的未成

14-企业女职工和未成年人劳动保护制度1.doc

14-企业女职工和未成年人劳动保护制度1 文件编号:E0F/HYLHD-14-2012 版本号/修改次数:A/0 企业女职工和未成年人劳动保护制度 1 目的 为落实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实行特殊劳动保护,特制定本制度。 2 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全体女职工及未成年工。 3 引用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4 有关规定 4.1公司管理部负责建立女职工、未成年工档案,根据其生理特点及时与其所在单位取得联系,调整其工作岗位及环境。 4.2公司管理部应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定期(不定期)对女职工、未成年工进行身体健康检查。根据身体状况安排合适的工作。 4.3 在生产劳动过程中,禁止女职工和未成年工从事繁重的体力劳动(体力劳动强度四级作业)和其他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禁

忌从事的劳动。 4.4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国家禁止的相关有毒有害作业。 4.5各部门不得安排未成年工加班加点工作。 4.6公司工会负责定期(不定期)对现场进行检查,确定无女职工、未成年工从事禁忌劳动范围内的生产活动。同时督促生产部门对女职工、未成年工的特殊劳动保护用品的发放,及特殊安全卫生设施的设置。 5 女职工保护 5.1根据女性生理特点安排劳动就业以及实行男女同工同酬。在安排女性工作时,对那些使女性生理机能不能保持正常状态,对女员工和下一代健康有不良影响的工作,禁止或限制女性参加。 5.2各部门不得以结婚、怀孕生育、哺乳为理由而拒用、辞退女员工或降低其工资。在员工的定级、升级、工资调整等工作中不得歧视女性,必须坚持男女平等。 5.3根据女员工的生理特点,女员工在怀孕、生育、哺乳期等特殊保护期间,可暂时调任适宜的工作或不安排夜班。对一些有害女员工身体健康的工作,应采取 缩短工作日、轮班制等改变劳动组织的措施。 5.4女员工在怀孕初期及临产三个月或哺乳期内,每天应给以1小时工间休息和哺乳时间,按规定工资照发。

未成年人保护法法律法规

未成年人保护法法律法规 孩子是祖国未来的花朵,所以在我国也制定了很多的法律来保护这些花朵,未成年保护法就是保护未成年的,那么你知道关于未成年保护法的法律法规吗?下面我们就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未成年人保护法律法规有哪些 我国宪法、刑法、民则通法、婚姻法、义务教育法、等许多法律法规,都对保护未成年人作出了明确规定另外,我国还特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两部专门法律,从家庭、学校、社会、司法四个方面具体规定了在保护未成年人方面的法律责任。 对我国未成年人犯罪的完善措施: 1.建立独立的未成年人刑法。我国目前没有设立独立的未成年人刑法,考虑到未成年人的特殊性,虽然法律中有关于未成年犯罪的条款,但以成年人犯罪为基础的法律终究不适用于未成年人,应制定专门的未成年法律。 法律中应对未成年人犯罪的年龄、责任能力、处罚标准等作出明确规定;增加未成年犯罪独立的罪名,明确从宽处罚原则,适当降低处罚的力度,放宽减刑、假释的条件,借鉴外国以教育为主的理念,对未成年犯罪加以保护。 2.完善合适成年人在场制度。应当明确合适成年人在场制度的强制性与必要性,将“可以通知”改为“应当通知”,这样避免了未成人犯罪嫌疑人没有成年人在场的情况,如果未成人犯罪嫌疑人的法定监护人无法到场,应当通知其他合适的成年人到场。 转变办案人员的观念,让其意识到该制度的重要性,确保未成年人权利得到保障。规定到场成年人的条件。有些成年人虽按通知到场,但并不了解自己的责任与目的,缺乏法律知识,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起不到帮助作用。 3.对未成年人庭审模式作具体规定。根据我国实际情况,在短时间内设立专门的少年法院是很难实现的,可以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庭审时作出相关规定。 首先,对专业术语进行解释。有些未成年人接受的文化教育程度较低,法律知识匮乏,不能正确理解法官的专业词汇,在这种情况下,可为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对专业词语作出解释。不仅保障了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基本权利,也有助于庭审顺利有序的进行,提高庭审效率; 其次,法庭庭审氛围不宜过于紧张、压抑,由于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年龄较小,心理承受能力低,在法院这种严肃的氛围下,难免对其心理造成一定的影响,而且很多未成年犯罪嫌疑人都是初犯,在陌生、紧张的环境下,对自己的陈述不能做出完整真实的表达。

关于未成年人相关法律法规知识竞赛题库(精华版)

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于2012年10月26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2、《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于2006年12月2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届检察委员会第六十八次会议第一次修订,2013年12月19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第二次修订。 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于2012年10月26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4、新《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由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于2006年6月29日修订通过,自2006年9月1日起施行。 5、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12号《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已于2002年3月26日经部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2年9月1日起施行。根据2010年12月13日《教育部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修改。 6、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于2013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 7、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应当注重矛盾化解,认真听取被害人的意见,做好释法说理工作。 8、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

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和特殊保护的原则。在严格遵守法律规定的前提下,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和适合未成年人身心特点的方式进行,充分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 9、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应当保障未成年人依法行使其诉讼权利,保障未成年人得到法律帮助。 10、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应当在依照法定程序和保证办案质量的前提下,快速办理,减少刑事诉讼对未成年人的不利影响。 11、人民检察院应当加强同政府有关部门共青团、妇联、工会等人民团体,学校、基层组织以及未成年人保护组织的联系和配合,加强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的教育和挽救,共同做好未成年人犯罪预防工作。 12、各级人民检察院应当选任经过专门培训,熟悉未成年人身心特点,具有犯罪学、社会学、心理学、教育学等方面知识的检察人员承办未成年人刑事案件。 13、人民检察院根据情况可以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成长经历、犯罪原因、监护教育等情况进行调查,并制作社会调查报告,作为办案和教育的参考。 14、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依法维护学校周边秩序,保护学生、教师、学校的合法权益,为学校提供安全保障。 15、对违反学校管理制度的学生,学校应当予以批评教育,不得开除。 16、教师在教育教学中应当平等对待学生,关注学生的个体差异,因材施教,促进学生的充分发展。 17、人民检察院受理案件后,应当向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了解其委托辩护人的情况,并告知其有权委托辩护人。

劳动法中女职工劳动保护和未成年工劳动保护答疑

劳动法中女职工劳动保护和未成年工劳动保护 目录 一、劳动法中女职工劳动保护 (1) 1.问: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是什么?? (1) 2.问:经期女工禁止从事哪些工作? (3) 3.问:孕期女工禁止从事哪些工作? (6) 4.问:哺乳期女工禁止从事哪些工作? (10) 5.问:关于产假的规定有哪些? (12) 6.问:哺乳期女工的工时有哪些规定? (17) 二、劳动法中未成年工劳动保护 (20) 1.问:哪些工种禁止使用未成年工? (20) 2.问:童工、未成年工、成年工如何区分? (23) 一、劳动法中女职工劳动保护 1.问: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是什么?? 答: 除了对经期、孕期、哺乳期女职工另有一些额外的特殊保护规定之外,法律还一律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以下范围的劳动: 1 )矿山井下作业; 2)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3)每小时负重6次以上、每次负重超过20公斤的作业,或者间

断负重、每次负重超过25公斤的作业。 基于女性的生理特点,法律对女职工有特殊的保护,《劳动法》第59条、《妇女权益保障法》第26条对此作出了原则性规定。2012年4月28日国务院颁布的《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4条及所属“附录”对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做出了具体规定。该“附录”把原劳动部1990年制定的《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由部颁规章提高到了行政法规的层次。 参考法规: 1.《劳动法》第59条; 2.《妇女权益保障法》第26条; 3.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4条及其“附录”第1条。 例: 某山区煤矿属于民营企业。该矿职工大多是附近农村的农民工,用工十分不规范。由于该地区生活条件艰苦,所以许多农民也只能靠在矿上打工来维持生计。某某村有一孙姓农民有2个女儿一个儿子,由于父亲有病不能去矿山打工,生活十分困难。于是家中长女孙某香决定去矿上打工。她要求下井作业,一开始老板不同意,倒不是老板怕违反什么劳动法,只是老板认为女的没什么用,不像男劳力能干。后来在孙某香的一再要求下同意了其要求,安排她下井作业……

第十一课法律对未成年人受教育权的保护

第十一课法律对未成年人受教育权的保护 教学目标: 1、使学生懂得每一个适龄的少年儿童都有进学校学习的权利;学校、家长、社会也有保证少年儿童实现受教育权利的责任和义务。 2、初步了解义务教育制度,懂得每一个适龄的少年儿童都必须按国家规定接受义务教育。 3、知道受教育权是每个公民平等享有的权利,即使是身体残疾也有到学校接受教育的权利。 4、知道国家每年都要为教育事业投入大量经费,懂得珍惜受教育的机会,不辜负国家、父母、老师的期望,努力成为对国家有用的人才。 教学重难点: 让学生懂得每一个适龄的少年儿童都有进学校学习的权利;学校、家长、社会也有保证少年儿童实现受教育权利的责任和义务。 教学过程: 一、设置情境,引发思考 1、同学们,当你们坐在整洁明亮的教室里读书、学习时,有没有想到如果有一天爸爸妈妈突然不让你上学了你该怎么办?家住农村的小芳就遇到了这样的伤心事: 二、上学读书男女平等 1、指名读后讨论 2、大家讨论得很好。听听法博士是怎么说的吧!(出示P54法博士的话,指名读) 3、有了法博士的指点,你知道该怎样说服小芳的爸爸了吗? (在学生发言的过程中引导学生注意《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5条:凡年满六周岁的儿童,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应当入学接受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凡”意味着所有,“应当”意味着必须,那么什么叫“义务教育”,义务教育规定的年限又是几年呢?) 4、知识窗” a) 指名读 b) 你对这个知识的理解是什么?(重点理解“义务”二字:国家有提供教育机会的义务,适龄儿童有接受教育的义务,适龄儿童家长有送孩子去学校接受教育的义务。这种

教育带有强制性。那么国家为什么要强制孩子们接受教育呢?你能从课文中找到答案吗?) 5、出示:儿童是祖国的未来。儿童受教育的程度,不仅关系到自己的成长,而且关系到国家的兴衰。 你对这句话是怎么理解的?(引导学生明白:学习不仅是为自己,也是为祖国。只有学好本领,才能成为祖国的合格建设者和保卫者。) 三、残疾人也有权上学 1、可是对于张海迪、桑兰这样的残疾人,她们也能接受义务教育吗? 2、学生自学相关内容 3、哪位法博士、小法官能给我们讲讲? 四、不能把淘气的学生赶出课堂 1、出示P55卫卫的事例。 2、指名读后让学生自由发表看法 3、卫卫上课调皮,老师又不能赶他出教室,那其他同学的受教育权不是受到侵害了吗?(让学生明白,扰乱课堂纪律,最吃亏的其实是自己。) 4、如果我们想到国家为了保证我们受教育的权利付出了多少代价,我们就更清楚该怎么做了。(出示“知识窗”及“小小论坛”、“法博士”) 5、看了这些,你想对卫卫这样的孩子说些什么? 五、总结 1、通过今天的学习,你对自己的受教育权了解了多少? 2、你打算怎样珍惜国家法律赋予你的这项权利呢? 六、活动延伸 查找有关资料,了解国家在教育方面投资的情况和国家为教育事业制定了哪些特殊政策。

女工和未成年人保护制度

女工和未成年人保护管理制 1、目的 保护女员工和未成年工在生产中的安全与健康,是我们党和国家的一项重要政策。对女员工和未成年工实行劳动保护,一方面是为了保护他们持久的生产能力,最大限度地调动他们的劳动积极性;另一方面也是为了保护下一代的健康成长,从根本上改变中华民族体质的大事。为此,特设此制度. 2、适用范围 本制度规定本公司范围内的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在生产过程中的特殊劳动保护内容、管理等。 3、规范性引用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国务院第9号令)》 4、职责 4.1 厂办负责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的适当劳动力调配。 4.2 设管安保科负责女职工和未成年工保护,负责日常的管理工作。 4.3安全办公室负责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的身体状况检查,确定保护事项。 5、内容与要求 5.1 女工的劳动保护 5.1.1 女员工经期的劳动保护 5.1.1.1 不得安排女员工在经期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的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净工作时间不得超过322分钟〉 5.1.1.2 不得安排女员工在经期从事高处〈3M以上〉作业。 5.1.1.3 不得安排女员工在经期从事低温、冷水〈6℃以下〉作业。 5.1.2 女员工孕期的劳动保护 5.1.2.1 不得安排女员工在孕期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的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净工作时间不得超过322分钟〉。 5.1.2.2 对怀孕七个月以上的女员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工作。 5.1.2.3 怀孕后应暂时调离接触超过卫生标准的有毒作业岗位和接触放射线及全身振动的岗位。 5.1.2.4 怀孕后的女员工应暂调离不良劳动姿势的岗位。(如:长期站立、连续巡回、经常变腰、攀高2M以上)防止流产、早产。 5.1.2.5 孕期女员工不应在阴冷、潮湿、温度变化大的环境中工作。防止发生感冒及其它疾病,否则对胎儿发育不利。 5.1.2.6 对怀孕早期妊娠呕吐、怀孕后期子宫胀大行动不便、尿频、下肢肿胀影

未成年人保护法知识讲座篇

未成年人保护法知识讲座 第二讲家庭保护 一、未成年人的监护 未成年人从出生到成年,几乎都要生活在一个特定的家庭之中,因而家庭的教育保护具有基础性作用。 如 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还要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如虐待罪、遗弃罪、非法拘禁罪等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无正当理由让未成年人辍学的,由当地人民政府或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批评教育,限期改正。 二、未成年人的家庭教育

预防和制止未成年人吸烟、酗酒、流浪、沉迷网络以及赌博、吸毒、卖淫等危及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行为。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还特别规定,父母因外出务工或者其他原因原因不能履行对未成年人监护职责的,应当委托有监护能力的其他成员代为监护。 是多次偷窃;七是参与赌博,屡教不改;八是吸食、注射毒品;九是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对有上述严重不良行为的人,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和学校应当互相配合,采取措施,严加管教,也可以送工读学校,进行矫治和接受教育。例如:某中学高二学生王某,从小被父母视为掌上明珠,虽然家境

不富裕,但王父想方设法让儿子吃好穿好,百般宠爱。致使王某上小学就开始打架,上中学出入台球厅、电子游戏室,父母不仅不管教,还袒护他,2005年5月,王某与社会上的流氓张某合伙抢了一辆出租汽车,并将司机杀害被公安局抓获,他的父母伤心欲绝。这是他们娇惯的结果。 响学校的中考升学率。有一天,王丹瞒着父母逃学,在一家电子游戏厅玩了一天,赵老师得知后建议学校将王丹开除,学校采纳了赵老师的建议,一纸布告将王丹开除学籍。王丹的父母认为学校不能随意开除学生,多次找学校领导讨个说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八条规定:学校应当尊重未

年满14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年满14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我国刑法第十七条规定: “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几种罪行 1.放火罪 1)客体:公共安全。 2)对象:关系公共安全的公私财产。焚烧自家财产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也构成本罪。 3)客观方面:行为犯。可作为;也可不作为:以行为人负有防止火灾发生的特定义务为前提,且发生重大损失。 4)主体:一般主体,年满14周岁即可。 5)主观方面: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 6) 认定:行为犯,以实施完毕放火行为为既遂。1没点燃或刚刚点燃未能独立燃烧为未完毕。是否有危害结果或危险均不影响既遂成立;2与失火罪的区别,失火罪为过失,且为结果犯,即必须造成严重后果;3放火为了毁坏财物而没有危及公共安全的,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论处,如危及公共安全,仍定本罪;4以纵火焚烧的方法破坏交通工具、设施、电力设备、易燃易爆设备、电视电信设施,定破坏交通工具罪或破坏交通设施罪;5以放火杀人的,危及公共安全的,定本罪,否则,定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 2.爆炸罪 1)客体:社会公共安全。 2)客观方面:作为;不作为,锅炉工故意不加水致使锅炉爆炸。 3)对象:必须针对不特定多数人或重大公私财产。 4)主体:一般主体。年满14周岁即可。 5)主观方面: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 6) 认定:1以爆炸杀人、伤人、毁物的,行为人主观上指向的是特定人或物,也采取了措施防止危及公共安全,客观上也没有危及公共安全,则定故意杀人(伤害,毁坏财物)罪,如果客观仍然危及了公共安全,仍定本罪;2以爆炸的方法破坏交通工具、交通设备、电力设备、煤气设备、易燃易爆设备或通讯设备的,不以本罪论处; 3.故意杀人罪 定义: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 1)客体:他人的生命权。 2) 客观方面:(1)杀人行为一般表现为作为,也有不作为。(2)自杀不是犯罪。(3)堕胎不是犯罪。(4)毁坏尸体不构成杀人罪,构成侮辱妇女罪。(5)误以尸体为活人而加以杀害的,属于对象不能犯未遂。(6)必须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在执行公务或正当防卫中致人死亡的,不属于犯罪。 3)主体:一般主体,年满14周岁。 4)主观方面:直接故意、间接故意。动机不影响犯罪的成立,但可以作为酌定情节。 5)认定:(一)与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区别(1)客体不同(2)客观方面不同(3)主观方面不同。(二)以放火、决水、爆炸、投毒、破坏交通工具、破坏交通设施等方式杀人的,若危及公共安全的,定危害公共安全类罪。否则,以故意杀人罪论处。(三)与自杀行为有关的行为的定性:(1)以暴力、威胁方法逼迫他人自杀的,定故意杀人罪。(2)以相约自杀的方式欺骗他人自杀的而本人并未自杀的,定故意杀人罪。

七年级政治我们未成年人受国家的特殊保护

撑起法律保护伞 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西王庄中学政治组知识小结 1、为什么未成年人需要给予特殊保护? ⑴未成年人生活经验不足,各方面不够成熟,辨别是非能力差。 ⑵法律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不够强,容易遭受不法侵害。 ⑶未成年人是祖国的未来和民族的希望。 2、为保护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我国制定了《未成年人保护法》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两部专门法律,从家庭、学校、社会、司法四个方面规定了在保护未成年人方面的法律责任。 3、未成年人应该进行自我保护? (1)掌握自我保护的方法和技能: ①当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可以通过宣传法律知识、协商和调解等方法来解决,也可以申明自己的权益是合法的,借助法律的威力来制止侵害。 ②当面对歹徒行凶时,我们要采取机智灵活的方法与其斗争,有能力将其制服时,要勇敢地同其搏斗;没有能力将其制服时,可采取呼救法、周旋法、拨打110报警、实施正当防卫。 ③我们还要防止溺水、触电、烧伤、交通事故以及被人勒索、拐骗、绑架等,逐步提高自我保护的本领。 (2)掌握获得法律帮助的方法和途径: 当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我们要善于拿起法律武器,运用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①可以从律师事务所、公证处、法律服务所等机构求得法律帮助;②可以通过非诉讼途径,向有关部门、机关或团体反映问题,寻求帮助和解决;③可以通过诉讼途径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这是维护合法权益的最权威、最有效的一种途径。诉讼分为刑事诉讼、民事诉讼、行政诉讼三种。)④可以到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 专项训练 一、单项选择 1、我们未成年人正处在生理、心理发展的重要时期。对此,以下所列特点正确的是: ①思想活跃乐于交往。②求知欲和好奇心强。③法律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较强。④经验不足、各方面还不成熟。⑤辨别是非、区分良莠能力差。 A.①②③④ B. ②③④⑤ C. ①②④⑤ D.①②③⑤ 2、《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四十五条规定:“人民法院审判未成年人犯罪的刑事案件,对于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未成年人犯罪案例,一律不公开审理……”这充分体现了我国法律在——方面具体规定了对未成年人的责任。() A. 家庭 B. 学校 C. 社会 D.司法

如何区分未成年人四大保护

如何区分未成年人四大保护 按照《未成年人保护法》,对未成年人的保护强调了自我保护、家庭保护、学校保护、社会保护、司法保护等五个方面。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六条规定:“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应当教育和帮助未成年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增强自我保护的意识和能力,增强社会责任感。”不过《未成年人保护法》的主要内容是四大保护(庭保护、学校保护、社会保护、司法保护),其主题是“为了保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未成年人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这个内容是初中《思想品德》常考的内容。很多命题者要求学生就个事件属于四大保护中的哪一个作出判断。但是《未成年人保护法》本身并没有给出区分四大保护的标准,由此造成了很多认识上的混乱,包括命题者自身对四大保护也不甚了了,仅凭自己对四大保护的理解来命题,还给出似模似样的区分方法——根据事件的“主体人物”来判断属于哪个保护。比如下面这个流行的区别表格: 注:这个表格所列的区分方式是错误的。

但事实真的是按照实施主体来区分的吗? 比如:媒体报道未成年人案件时不得透露未成年人姓名属于哪个保护?按实施主体——媒体,是否应属于社会保护呢? 看一下《未成年人保护法》 第五章司法保护 第五十八条: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新闻报道、影视节目、公开出版物、网络等不得披露该未成年人的姓名、住所、照片、图像以及可能推断出该未成年人的资料。 很明显,按照法律,这应该属于司法保护而不是社会保护。 类似地,《未成年人保护法》还有不少与“实施主体”不一致的规定:第二章家庭保护 第十二条:有关国家机关和社会组织应当为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提供家庭教育指导。

劳动法对未成年工有哪些特殊保护规定

劳动法对未成年工有哪些特殊保护规定 劳动法规定:“国家对未成年工实行特殊劳动保护。未成年工是指年满16 周岁未满18岁的劳动者。”未成年工的身体发育尚未完全定型,正在向成熟期过渡。在安排未成年工的劳动时要注意他们的生理特点、过重的体力劳动,不 良的工作体位,过度紧张的劳动。不适合的工具等都会对未成年工的正常发育 产生不良影响。为了保护未成年工的正常发育和安全健康,除改善一般的劳动 条件外,需要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等方面给予特殊保护。 (一)就业年龄的限制 确定最低就业年龄必须考虑青少年的身体发育状况以及保障他们在就业前 有接受完整义务教育的时间。劳动法规定:“禁止用人单位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文艺、体育和特种工艺单位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必须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履行审批手续并保障其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为保障未成年人的就业权利,在就业问题上不得歧视被人民检察院免予起诉、人民法院免除刑事处罚或者宣告缓刑以及被解除收容教养或者刑满释放的 已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 (二)禁止未成年工从事有害健康的工作 身体发育还未成熟的未成年工,不能适应特别繁重及危险的工作、他们对 有毒有害作业的抵抗力也较弱。劳动法规定,招收录用未成年工应当经过体格 检查,录用后也应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三)对未成年工实行工作时间的保护 为了保障未成年工的正常发育和继续组织他们完成文化技术学习任务,一 般对未成年工实行缩短工作日制度,并且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加班加点和夜 班工作、对于某些经过批准允许招收16周岁以下的学徒的特殊行业,国家还规定了一些特殊的保护措施。保证他们的身心能够健康成长。例如,1961年5月 劳动部就在《关于教工学校学生的学习、劳动、休息时间的暂行规定》中指出,未满16周岁的学生,在进行生产实习时的劳动时间为,每一学年每天不得超过 6小时,第二学年每天不得超过7小时,第三学年每天不得超过8小时。 (四)对未成年工进行健康检查 为保障未成年工的身体健康。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对未成年工定 期进行健康检查。”如果发现疾病或身体发育中的异常情况,应及时进行治疗。

未成年人刑事责任的法律规定论文

未成年人刑事责任的法律规定论文 【摘要】未成年人犯罪刑事责任问题一直是世界各国刑法学界所关注的热点话题。鉴于未成年人独特的身心特点,世界各国往往对未成年人犯罪采取较成年人犯罪宽大的处罚原则,从而形成相对的独立未成年刑事责任制度。本文立足于我国关于未成年人刑事责任的法律规定,就未成年人刑事责任与刑法基本原则、刑法目的等方面问题进行简要的讨论。 【关键词】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原则;抵触 世界各国基于本国的国情对未成年刑事责任的年龄段规定有所不同,如1984年修订的《印度刑法典》规定为满12岁;1971年《加拿大刑法》、现行的《日本刑法》规定为满14岁;1929年《西班牙刑法》、1971年修正的《瑞士刑法》规定为满15岁;1940年《巴西刑法典》则规定为满18岁。而我国刑法中的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段是指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根据我国刑法理论,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划分为完全不负刑事责任年龄(不满14周岁)、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与完全负刑事责任年龄(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三个阶段。随着未成年人犯罪率逐渐上升、犯罪低龄化日渐凸显和个别未成年人犯罪手段之恶劣程度、社会危害性之严重程度已远远超出成年人,未成年人犯罪刑事责任不仅是一个刑法理论问题,也是国际社会普遍关注的严重社会问题。鉴于未成年人身心特点具有两面性,既有容易被社会上不良风气影响、引诱走上犯罪道路的一面,又有可塑性大、易接受教育和改造的一面,为此我国对未成年人犯罪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在刑法上主要体现为一是从宽处理原则;二是不适用死刑原则。我国在未成年人犯罪刑事责任上贯彻的方针和基本原则,与世界各国的规定基本一致,但这些规定似乎与刑法的基本原则及刑罚目的抵触。因此,我们有必要正确理解未成年人犯罪刑事责任与刑法基本原则的抵触。 一、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是刑法的基本原则之一 我国宪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同时我国刑法第四条规定:“任何人的犯罪,在适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我国古代为了反对特权主义就明确提出“王

未成年人保护法试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试题及答案(节选) 一、单项选题 1、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所称的未成年人是指未满(18周岁)周岁的公民。 2、根据义务教育法的规定,国家、社会、学校、家庭依法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3、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招用未满(16周岁)周岁的未成年人,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4、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国家、社会、学校、家庭应当教育和帮助未成年人运用(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5、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得允许或迫使未成年人结婚,监护人(不得)为未成年人订立婚约。 6、营业性歌舞厅、酒吧、网吧等未成年人不适宜进入的场所,应当设置明显的(未成年人禁止进入)标志,不得允许未成年人进入。 7、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侵害被监护的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的,(应当依法承担责任)。 16、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国家保障未成年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17、如果发生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受到侵犯,(任何组织或个人)有权予以劝阻、制止或向有关部门提出检举或控告。 29、中学生王某偶然得知同学李某有尿床之疾,便在同学中广而告之,王某的做法侵犯了李某的(隐私权)。 30、工读学校的教职员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被送入工读学校接受义务教育的未成年人,应当(关心、爱护、尊重、不得歧视、厌弃)。 二、多选题 31、把未成年人培养成为"四有"社会主义事业接班人,其中"四有"的具体内容是(有理想、有文化、有纪律、有道德)。 32、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对未成年人提倡"五爱"公德,"五爱"的具体内容是(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 40、十四周岁以上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律)不公开审理。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般)也不公开审理。 三、判断题 41、保护未成年人,是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城乡基层群众性自组织、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和其他成年公民的共同责任。(√) 48、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和少年犯管教所,应当尊重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 50、侵犯未成年人的人身权利或者其他合法权利,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行政责任。( x ) 四、简答题 51、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未成年人保护分为哪四个方面?

未成年人保护政策

江苏万基乳胶有限公司未成年保护政策 (一)最低就业年龄 《劳动法》第 15条规定:“禁止用人单位招用未满 16周岁的未成年人。文艺、体育和特种工艺单位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必须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履行审批手续,并保障其受义务教育的权利。”也就是说,我国规定的最低就业年龄为16岁。未成年工是指16周岁至l8周岁的劳动者。 (二)未成年工的工作时间 为保障未成年工的正常发育和身体健康,一般情况下,对未成年工实行缩短工作时间,并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夜班工作及加班加点工作。对文艺、体育和特种工艺单位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国家将专门制定相关规定。 (三)禁止未成年工从事的劳动 未成年人从事的劳动范围受到严格的限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招用已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的,应当执行国家在工种、劳动时间、劳动强度和保护措施等方面的规定,不得安排其从事过重、有毒、有害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劳动或者危险作业。具体规定是,《劳动法》第64条规定:“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娱乐场所管理条例》规定:娱乐场所不得招用未成年人。《船员条例》规定:申请船员注册,应当年满18周岁。 (四)未成年工的身体检查制度 为了保护未成年工的身体健康,按法定年龄招收未成年工时,应当进行全面的健康检查,取得身体合格证明以后,才能够正式被录用。未成年工被录用后,要依据《劳动法》第65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对未成年人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五、违反女职工、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的法律责任 用人单位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国家规定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的保护规定,侵害了其合法权益的,就要承担法律责任。法律责任有行政责任和民事责任两种。法律责任的基本内容有两类。 (一)《劳动法》的有关规定 (1)用人单位非法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2)用人单位违反本法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的保护规定,侵害其合法权益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对女职工或者未成年工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初中八年级政治:法律对未成年人的特殊保护教案

新修订初中阶段原创精品配套教材 法律对未成年人的特殊保护教案教材定制 / 提高课堂效率 /内容可修改 The law's special protection lesson plan for minors 教师:风老师 风顺第二中学 编订:FoonShion教育

法律对未成年人的特殊保护教案 第一课时家庭保护学校保护 教材分析: 重点:使学生了解家庭保护、学校保护的重要性和主要内容。 难点:提高学生在家庭生活、学校生活中依法自我保护、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能力。 学生分析: 由于学生的社会阅历较浅,对于身边的不法侵害往往难以认识,即使有所认识,也因自身处于弱势地位而难以保护。因此需要通过家庭保护、学校保护为学生健康成长筑起第一道防线,使学生在良好的环境中健康成长。 设计思路: 1、活动导入:我说我“家” (课前准备小时侯的全家福照片)学生相互展示并交流自己准备的“家庭照片”,由此引出“家庭保护”。 2、七嘴八舌: 学生讨论:(1)父母教给了我们什么?

(2)除父母外,哪些人可以成为我们的监护人? (3)列举身边的事例,说明家庭保护的重要性。 3、阅读空间: 学生阅读“信息平台”的内容,了解家庭保护的主要内容。 4、诊断室: 多媒体出示尹某案例。 讨论:尹某产生不良行为的主要原因有哪些? 学生讨论后教师引导学生认识: (1)家庭保护不仅是未成年人个人成长的需要,也是父母和其他监护人的义务和法律的规定。 (2)家庭保护为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筑起第一道防线。 5、我说我“校” (1)结合实际,说说我们在学校里可以享有哪些权利? (2)为了维护我们的权利,学校应该履行哪些职责?(学生阅读“信息平台”内容) (3)列举学校保护对我们的健康发展具有重大意义的身边的具体事例。 引导学习认识:青少年成长离不开学校的教育和保护。 承转:在校园内有时也会有一些不和谐的音符呈现。 6、你争我辩: 多媒体出示教材第86页材料。 正方:学校做法是合法的。

法律对未成年人的特殊保护

第五单元第二节法律对未成年人的特殊保护教案第一课时家庭保护学校保护 教材分析: 重点:使学生了解家庭保护、学校保护的重要性和主要内容。 难点:提高学生在家庭生活、学校生活中依法自我保护、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能力。 学生分析: 由于学生的社会阅历较浅,对于身边的不法侵害往往难以认识,即使有所认识,也因自身处于弱势地位而难以保护。因此需要通过家庭保护、学校保护为学生健康成长筑起第一道防线,使学生在良好的环境中健康成长。 设计思路: 1、活动导入:我说我“家” (课前准备小时侯的全家福照片)学生相互展示并交流自己准备的“家庭照片”,由此引出“家庭保护”。 2、七嘴八舌: 学生讨论:(1)父母教给了我们什么? (2)除父母外,哪些人可以成为我们的监护人? (3)列举身边的事例,说明家庭保护的重要性。 3、阅读空间: 学生阅读“信息平台”的内容,了解家庭保护的主要内容。 4、诊断室: 多媒体出示尹某案例。 讨论:尹某产生不良行为的主要原因有哪些? 学生讨论后教师引导学生认识: (1)家庭保护不仅是未成年人个人成长的需要,也是父母和其他监护人的义务和法律的规定。 (2)家庭保护为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筑起第一道防线。 5、我说我“校” (1)结合实际,说说我们在学校里可以享有哪些权利? (2)为了维护我们的权利,学校应该履行哪些职责?(学生阅读“信息平台”内容)

(3)列举学校保护对我们的健康发展具有重大意义的身边的具体事例。 引导学习认识:青少年成长离不开学校的教育和保护。 承转:在校园内有时也会有一些不和谐的音符呈现。 6、你争我辩: 多媒体出示教材第86页材料。 正方:学校做法是合法的。 反方:学校做法是不合法的。 由持不同观点的学生以自愿举手的方式组成正反方,进行自由辩论赛。 要求:(1)每方推荐4位辩手,其他同学组成智囊团;(2)辩论双方从多角度寻找充足的理由力求驳倒对方;(3)每方最后都要做陈述总结。辩论结束后教师进行点评。 7、献计献策: 教师发给学生每人一张建议卡,学生根据所在学校的实际情况,结合未成年人学校保护的相关内容,向学校领导、老师提几条好的建议。选择较好的进行交流,然后总结。(较好的建议卡可由班长转交学校领导、有关老师) 8、课堂小结:家庭保护、学校保护为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筑起了两道防线。 第二课时社会保护司法保护 教材分析: 重点:让学生了解社会保护、司法保护的主要内容和作用。 难点:提高学生在社会生活中依法自我保护、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能力。 学生分析: 由于学生的社会阅历较浅,对于身边的不法侵害往往难以认识。即使有所认识,也因自身处于弱势地位而难以保护。因此,还需要通过社会保护、司法保护为学生健康成长筑起第三道、第四道防线,使学生在良好的环境中健康成长。 设计思路: 1、典型材料、导入新课: 由教材第88页《一位母亲的呼吁》事例引出未成年人需要社会保护。点明社会保护是为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筑起的第三道防线。 2、现场采访: 3名学生扮演记者,3名学生分别扮演共青团领导、某企业总经理、政府部门领导的角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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