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制毒化学品经营许可(备案证明)办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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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制毒化学品经营许可(备案证明)办理程序

行政许可名称: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经营许可

行政许可依据:《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5号)

行政许可收费标准:本项目不收费

行政许可的方式:书面

行政许可实施程序:(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和第二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经营备案证明)

申请单位向市商委提出申请,市商委在接到申请后,对申请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和现场核查,对符合条件的,颁发易制毒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或备案证明);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或口头通知申请单位。

行政许可承诺期限:商贸行政管理部门在接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的理由。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专家审查时间除外)对申请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和现场核查,对符合条件的,颁发经营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以书面或口头通知申请人。

行政许可申请资料:

一、申请办理《易制毒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应提交的资料(除另注明的外,均为1份。其复印件应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一)《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申请书》及表1、3、5、6、8、10、12等材料(一式2份);

(二) 经营场所和仓储设施情况说明材料;

(三) 销售网络的文件和资料;

(四) 单位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和销售、管理人员具有易制毒化学品知识的证明材料;

(五)单位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和销售、管理人员无毒品犯罪记录证明材料

(六)经营管理制度和安全管理制度;

经营管理制度:1、经营人员岗位责任制;2、易制毒化学品购销管理制度;3、易制毒化学品经营手续环节交接责任制度;4、易制毒化学品运输管理制度;5、易制毒化学品储存保管管理制度。

安全管理制度:1、各级人员安全责任制;2、安全检查制度;3、安全培训教育制度;4、事故调查报告处理制度。

(七) 产品包装说明和产品使用说明书;

(八)经营的易制毒化学品是危险化学品的须提供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验原件);

(九) 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验原件);

(十)法定代表人、经办人的身份证(复印件,验原件);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二、申请办理《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经营备案证明》应提交的资料(均为1份。其复印件应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一) 《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经营备案申请书》及表1、3、5、6、12等材料;

(二)仓储设施符合国家标准及相关规定的自我评价的说明材料;

(三)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经营管理制度;

(四)销售网络的文件和资料;

(五)产品包装说明和产品使用说明书;

(六)经营的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是危险化学品的须提供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验原件);

(七)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验原件);

(八)经办人员的身份证(复印件,验原件)。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三、申请变更《易制毒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应提交的资料(均为1份。其复印件应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一)《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变更申请书》及表1、4、5、6等材料;

(二)单位名称或经营单位类型改变后的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验原件);

(三)变更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合法、有效的证明材料;

(四)变更后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具有易制毒化学品知识的证明材料和无毒品犯罪记录证明材料;

(五)许可品种主要流向改变的说明材料和相关销售网络文件及备案证明;

(六)增加许可品种、数量的经营场所和仓储设施情况说明材料;

(七)增加许可品种、数量的经营管理制度和销售网络的文件和资料;

(八)增加许可品种的产品包装说明和产品使用说明书;

(九)增加许可品种是危险化学品的须提供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十)原《易制毒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十一)经办人员的身份证(复印件)。

第八条经营单位申请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应当向所在地的省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交下列文件、资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一)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申请书(一式两份);

(二)经营场所、仓储设施情况说明材料;

(三)易制毒化学品经营管理制度和包括销售机构、销售代理商、用户等内容的销售网络文件;

(四)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和销售、管理人员具有相应易制毒化学品知识的证明材料及无毒品犯罪记录证明材料;

(五)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六)产品包装说明和使用说明书。

属于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的,还应当提交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免于提交本条第(五)项所要求的文件、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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