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药I期临床试验申请技术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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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新药I期临床试验申请技术指南
一、前言
为帮助新药注册申请人(药品企业、科研机构和科研人员)申请I期临床试验,提高新药研发与审评效率,保护受试者安全与权益,保证临床试验质量,特发布本技术指南。
本指南阐述了新药在我国开展首次临床试验时需要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药品审评中心(以下简称药审中心)提供的信息。
本指南的目的是:明确新药I期临床试验的技术要求,提高I 期临床试验申报资料的质量;通过规范I期临床试验资料的数据要求,缩短新药研发周期,加快新药上市进程。
本指南适用于创新药和改良型新药,包括化学药品和治疗用生物制品(细胞和基因治疗产品除外)。
二、咨询与沟通交流
如果申请人在研发及申请临床试验过程中有疑问,可通过药审中心网站查询相关指导原则,也可以按照相关规范通过药审中心网站“申请人之窗”就相关问题进行咨询。
递交新药临床试验申请前,申请人可按照《药物研发与技术审评沟通交流管理办法》所规定的方法与工作程序,申请与药审中心召开临床试验申请前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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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与药审中心间的沟通有助于提高临床试验申请的质量,加快后续研究与审评的进程。
三、I期临床试验申请的技术要求
(一)资料格式及内容
I期临床试验申请的申报资料应以纸质资料和电子资料方式提交,电子资料可以CD的形式送交。格式和内容可参照研究人用药品注册技术要求国际协调会(ICH)通用技术文件(CTD)的要求整理提交。
(二)介绍性说明和总体研究计划
介绍性说明应包括新药的名称、所有的活性成分、药理作用类别、结构式(如果已知)、剂型、制剂处方、给药途径、临床试验目的等。如果有所研究药物用于临床的经验,应提供简短概述,包括在其他国家的研究和上市的经验;若没有,标题下写“无”。
总体研究计划应总结申请临床试验方案的设计依据,主要为拟定的适应症、受试者人群、受试者数量、给药方案(剂量、给药间隔、给药持续时间等)、药物安全性评价方法、风险控制计划等,根据已有信息预期的任何安全性(重要的已确定风险、重要的潜在风险、重要的缺失的资料等)的风险论证。
(三)研究者手册
研究者手册是有关试验药物在进行人体研究时已有的药学、非临床与临床研究(如有)资料总结,旨在为临床研究者提供所研究药物的信息,以保证受试者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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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有新的重要信息时,申请人应及时更新研究者手册,使其包括对研究药物的所有重要研究信息的总结。更新的研究者手册应及时报送药审中心。研究者手册的格式和内容可参照ICH E6有关章节撰写。
研究者手册应包括如下内容:
1.封面页:包括药物名称,注册申请人名称,完稿或更新日期以及版本号;
2.目录:列出所有的一级标题、二级标题以及相应的页码;
3.保密声明;
4.概述:介绍药物种类,拟定适应症及药理特征;
5.新药名称与理化性质:简要说明药物的名称、化学名(如有)、分子量、分子式、结构式(如有)、理化特性、剂型、根据已有的稳定性数据拟定的临时效期、保存条件、使用注意事项等;
6.非临床研究结果
6.1药理作用:应包括已完成的用于提示药效的非临床试验结果。
6.2毒理研究:分项列出安全药理学试验、单次给药毒性试验、重复给药毒性试验、遗传毒性试验、生殖毒性试验、致癌试验以及其他毒性试验。如果有些研究还没有进行或不需要进行,需要说明理由和依据。
6.3非临床药代动力学研究:应包括药物的吸收、分布、代谢及排泄(ADME)。如果有些研究还没有进行或不需要进行,需要说明理由和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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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已有临床研究或使用资料(如有):应包括国内或国外现有的所有临床试验信息及文献资料。
7.1人体药物代谢动力学
7.2有效性
7.3安全性
7.4上市情况
8.其他
若尚未有新药使用信息,应基于对已有的非临床和临床研究结果的总结,提供申请人认为相关的信息:可能包括特殊人群、安全性信息、警告及注意事项、风险控制计划、药物相互作用、药物过量等。
9.参考文献
(四)临床试验方案
临床试验方案应包含下列信息:
1.研究背景,简述药物的适应症情况,简述药物已有的临床有效性及安全性资料(如有);
2.试验目的;
3.预计参加的受试者数量;
4.入选标准和排除标准描述;
5.给药计划描述,包括持续时间、起始剂量、剂量递增方案和终止条件、给药方案并描述首剂量确定依据和方法;
6.检测指标、对受试者安全性评价至关重要的相关试验详细信息,如受试者生命体征和必要的血液生化监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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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中止研究的毒性判定原则和试验暂停标准。
(五)药学研究信息
新药的药学研究随着药物研究进展不断深入,在不同研究阶段有不同的研究目的。对于新药申请Ⅰ期临床研究的药学研究资料,应遵循药物研发的规律,重点关注对计划研究的受试者安全性相关的药学研究信息(如基于现有知识对杂质谱的解析,有关物质检查专属性、灵敏度的方法学验证,潜在遗传毒性杂质分析和控制,生物新药的免疫原性和免疫毒性等)。
根据药学部分所提供的信息,当对安全性问题产生担忧或数据不足以进行安全性评价时,应暂缓临床试验。产生担忧的原因可能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
(1)新药化学结构或制剂辅料具有已知毒性或极可能具有毒性;
(2)在计划实施的整个I期临床试验项目期间,新药不能保持稳定性;
(3)新药的杂质特征显示具有潜在毒性,或者新药中含量在鉴定限以上的杂质未进行充分鉴定且未对其潜在的毒性进行评估;
(4)存在动物源性成分的生物安全性问题;
(5)主细胞库或工作细胞库未经过充分鉴定。
申请人应分析已有药学研究信息是否显示潜在的人体风险,并对这些潜在的风险进行讨论,阐述为控制或监测该风险所计划采取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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