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体合同案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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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合同案例
篇一:人力资源案例探讨:集体合同效力高于个人劳动合同;工会代表职工签订的集体合同,在执行中是否可以存在同工不同酬的情况?北京劳动仲裁机构近期裁决的一个案例表明,集体合同适用于全体员工,应同工同酬。一年前,王锋应聘到一家建筑公司,与同事张伟工种完全一样。两年前,该公司工会代表职工与企业签订了集体合同,约定他们所在工作岗位的工资标准不低于每月2500元。张伟当时已在此工作,所以至今沿用此工资标准,而王锋作为公司新招的员工,入职时公司与他单独约定了工作岗位、劳动报酬、休息休假等事项,并签订劳动合同。这份合同,比之前工会代表职工签订的集体合同薪酬低一半左右。也就是说,同样的工作,因公司分别签订合同,酬劳差距近一倍。王锋找公司询问,得到的答复是:“张伟是公司的‘老人’,按集体合同约定其工资就是这么多。你是新招的,工资低。这是历史遗留问题,是实行‘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 这种解释让王锋无法理解。当他发现还有十几名新进员工存在同样情况后,便开始申请劳动仲裁。公司方认为,企业能够给王锋等人提供就业岗位、按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为其发放工资,就已经做到了仁至义尽。之前签订的集体合同不适用于新聘员工,应当分别按集体合同和新员工劳动合同给新老员工发工资。据此,公司坚持现有做法不变,并拒绝王锋
等人提出的补偿工资差额、按集体合同发放工资的要求。而北京劳动仲裁委仲裁认为,该公司将新聘员工列为临时工、不将其登记在册的做法不正确。作为公司员工,公司应该按照集体合同为新聘员工发工资。裁决该公司一次性补发所欠新聘员工的工资,并在剩余合同期内按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为新聘员工发工资。裁决书指出,集体合同是指工会或者职工推举的职工代表与用人单位依照法律规定就劳动报酬、工作条件、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和社会保险福利等事项,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进行协商谈判所缔结的书面协议。《劳动法》第35条规定:“依法签订的集体合同对企业和企业全体职工具有约束力,职工个人与企业订立的劳动合同中劳动条件和劳动报酬等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的规定。” 据此推定,王锋等人虽不是公司的老员工,但他们肯定属于公司的劳动者。正式工与临时工不过是企业用工形式的变化,不能以此否认王锋等的公司员工身份。因此,公司与其签订的个人劳动合同条款不能违背集体合同。律师赵长衷解释说,法律规定集体合同的效力高于个人劳动合同。而如果个人劳动合同中关于劳动报酬的约定低于集体合同的,应执行集体合同的标准。
篇二:一个工资集体协商的案例
一个工资集体协商的案例
山东兖矿集团唐村实业有限公司的前身是唐村煤矿,始建
於1958年。1997年改制爲职工相对持大股的有限公司,成爲集煤炭开采、橡塑産品生産、液压支柱维修和多种经营於一体、门类齐全的中型煤炭企业,现有职工2100多人。
近年来,唐村实业公司针对新形势下影响企业劳动关系稳定、职工普遍关注的工资分配问题,继续拓展、延伸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机制,大胆探索并推行了工资集体协商制度。这一制度的推行,进一步落实了职工当家作主的民主权利,稳定了企业劳动关系,促进了企业两个文明建设的全面发展。公司荣获山东省“省级文明单位”等称号,公司工会继续保持了省级“模范职工之家”荣誉称号等。
基本做法
2000年8月,唐村实业公司对所属子公司、承包单位实行了“一厂一策”和效益决定工资的分配制度。这样,每个单位的工资分配政策愈发成爲职工关注的焦点,也是关系企业稳定、影响职工积极性的关键因素。在这种背景下,他们通过学习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工资集体协商试行办法》、山东省煤管局和山东煤矿工会《关於在全省煤炭企业贯彻实施〈工资集体协商试行办
法〉的意见》等,从实践“三个代表”、维护企业改革发展和稳定大局的高度,建立和实行了工资集体协商制度,探索出了一条新形势下和谐企业劳动关系的新路子。
第一,制定《工资集体协商实施细则》规范化。唐村实
业公司结合实际起草了《工资集体协商实施细则》,并经公司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在《细则》中就工资集体协商的指导思想、内容、原则等做出了规定。
首先,明确工资集体协商的指导思想。唐村实业公司推行工资集体协商制度的指导思想是:以邓小平理论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爲指导,以全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制定的《工资集体协商试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爲依据,以加强企业民主管理、推进工资分配制度改革爲核心,以解决职工工资收入分配的具体事项爲重点,依法开展工资集体协商,签订工资集体协定。
其次,明确工资集体协商内容。根据工资集体协商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确定工资集体协商的内容爲:工资分配制度、工资标准、工资分配形式、协定期限、年度工资收入水平及调整幅度、协定变更、解除、终止条件等。同时规定,协商双方签订的《工资集体协定》作爲公司集体合同的附件,是专项集体合同,与公司集体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再次,明确工资集体协商的原则。在工资集体协商的过程中坚持以下原则:一是合法原则,工资集体协商要遵循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集团公司的有关规定;二是平等原则,协商双方人数对
等,具有平等的法律地位;三是利益兼顾原则,要兼顾公司
长远发展和职工具体利益;四是保持稳定的原则,协商双方要相互沟通、谅解,维护和谐的协商气氛;五是效率优先、兼顾公平原则。第二,协商双方代表的选举民主化。按照工资协商的有关规定,公司确定了协商双方的代表人数爲7人。行政方协商代表由公司法定代表人指定,经总经理办公会讨论通过,公司法定代表人爲行政方首席代表;职工方协商代表由公司工会委员会在广泛徵求职工意见、建议的基础上提出协商代表建议名单,经职工代表团长联席会议讨论通过,工会主席爲职工方首席代表,充分体现了代表的群衆性和先进性。此外,协商双方代表享有平等的陈述权、辩论权、建议权和否决权等。
第三,起草工资协定文本化。在工资协定文本的起草上,协商双方经过协商决定,工资协定草案由公司行政责成劳资科负责起草,公司劳资科按照工资集体协商的有关规定,在组织有关人员认真调研、分析、测算的基础上起草协定草案。在起草协定过程中,工会先後多次召开职工代表叁加的座谈会,广泛徵求职工的意见和建议。在与公司进行磋商中,针对工资分配形式、工资标准、工资增长幅度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事项,及时提出意见和建议,经过多次反复讨论、修改,制定出了符合公司实际、较爲规范的工资协定文本草案。协定草案首先提交公司党政联系会议讨论、修改,然後,经职工代表团长联系会议讨论、通过,确保了工资协定文本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