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项目配套公共设施移交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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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配套公共设施移交协议
甲方:(建设单位)
乙方:(接收单位)
根据《进一步加强居住区公共设施配套建设管理的意见》文件规定,为了便于公建配套设施的使用、管理和维护,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现就甲方建设的移交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同意在本协议签订之日起,将其修建的公建配套(项目名称)项目建设资料(即:竣工图一套、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安检意见书、消防意见书、环评报告、竣工验收报告、施工安装合同及质保资料、电梯资料等)移交乙方。
该位于;项目占地总面积约㎡,建筑面积约㎡,水、电配套齐全,符合移交条件。
该项目于年月通过质检部门的竣工验收,并联验收正在办理中。
甲乙双方一致同意按照现状无偿移交。
二、自竣工验收之日起,在质保期内,因工程质量原因需进行维修、维护或整改的,由甲方通知原施工方负责维修、维护或整改。
质保期及质保范围按甲方与施工方签订的《施工合同》中关于质保期及质保范围的约定执行,质保期届满后由乙方负责。
三、甲方应尽快办理并联验收手续,乙方全力给予配合。
乙方
在使用中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结构,否则,造成的安全隐患由乙方负责。
如因乙方在并联验收完成前进行房屋改造、装修造成并联验收无法通过,或因此造成房屋产权、国土证无法办理,由一乙方承担全部责任,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由乙方承担。
四、甲方负责将房屋产权及国土使用证办理至使用单位名下,对此乙方应派专人负责办理。
在办理产权证、国土证时所产生的费用由甲乙双方按现行国家政策规定各自承担。
五、乙方从接收之日起,负责缴纳水电气费用。
乙方配合甲方将水、电、气的相关户头办理至乙方名下。
六、乙方承诺该项目只能按规划性质使用,不得进行抵押、转让、出租、经营,否则由此导致的责任由乙方承担。
七、本协议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由成都市仲裁委员会仲裁。
八、本协议一式五份,甲乙双方各执二份。
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一份送市公建办备案。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监交单位:(盖章)
代表:代表:代表:
2016年1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