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公建配套设施移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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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公建配套设施移交合同

合同编号:

甲方:广州市政府(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具体单位名称)(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广州市公建配套设施移交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互利互助的原则,达成以下协议:

一、移交设施

甲方将位于广州市(具体地址)的公建配套设施全部移交给乙方。

二、移交内容

移交的设施包括但不限于:(列举需要移交的具体设施)

三、设施移交程序

1. 甲方应在合同签订之日起(具体时间),将设施及其相关资料清单移交给乙方,并提供设施移交验收报告;

2. 乙方应在接到移交通知后的五个工作日内对设施进行验收,并对设施进行巡查和评估,出具移交验收报告;

3. 如乙方对移交的设施有异议,应在验收报告中详细说明,并提出具体的改正或要求;

4. 双方对于移交的设施如有异议,可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可依法解决。

四、设施维护和运营

1. 乙方应负责设施的维护、保养和日常运营管理;

2. 乙方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甲方规定,对设施进行必要的维修和改造;

3. 如乙方需要进行设施改造或维修时,应提前向甲方提出申请,并征得甲方同意。

五、违约责任

1. 若乙方未按照约定接收设施或未按时移交验收报告,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2. 若乙方在设施维护和运营过程中不按照规定进行管理,甲方有权采取相应措施并要求乙方承担相应责任。

六、保密条款

双方应对本合同内容及相关资料保密,未经对方书面同意,不得将其透露给第三方。

七、争议解决

对于因履行本合同而发生的任何争议,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处理。

八、其他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具体时间)。如需变更或终止合同,双方应书面协商并签署书面协议。

甲方(盖章):

日期:

乙方(盖章):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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