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投标案例及分析
招标投标12个案例分析
某单位设备公开招标。截至投标截止时间,代理机构共收到A、B、C三家公司的投标文件。评审过程中,A公司因为投标文件中要求提供的《检验报告》,而被判做无效投标。经批准,该项目的采购转为采用竞争性谈判的方式继续进行。通过竞争性谈判,B公司胜出。成交结果公布后,A公司提出了质疑:此次采购表面上是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进行的,实践上,根本没有竞争性可言。因为B、C两家公司属于同一品牌的代理商,很难形成有效竞争的局面。代理机构认为:此次采购并没有违反政府采购的相关规定。在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中,同一品牌同一型号产品只能由一家供应商参加,如果有多家代理商参加同一品牌同一型号投标的,应当作为一个供应商计算。但在这次采购中,B、C两家公司提供的虽然是同一品牌,但是他们提供的是“不同型号”的产品。因此,不应该受到限制,应允许他们以两个供应商的身份参与。而在两家供应商参与竞争的情况下,以竞争性谈判的方式确定成交供应商是经财政部门批准后才进行的。对此,A公司向当地财政部门提起了投诉。
如果必须列出“参考品牌”,可参照《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招标文件规定的各项技术规格应当符合国家技术法规的规定。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技术规格均不得要求或标明某一特定的专利技术、商标、名称、设计、原产地或供应者等,不得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其他内容。如果必须引用某一供应者的技术规格才能准确或清楚地说明拟招标货物的技术规格时,则应当在参照后面加上“或相当于”的字样。
某单位设备招标,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标准进行评审,招标人代表知道排名后,向本单位相关领导进行汇报,招标单位不同意排名第一的候选人,招标人代表反复做通每个评标专家的工作,评标专家重新进行了打分,向招标领导小组推荐招标单位满意的候选人,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第十三条规定: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与任何投标人或者与招标结果有利害关系的人进行私下接触,不得收受投标人、中介人、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招标人征询其确定中标人的意向,不得接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明示或者暗示提出的倾向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的要求,不得有其他不客观,不公正履行职务的行为。《招标投标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招标人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评标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影响评标的过程和结果。该案例中,监督部门核实情况后,对相关责任人进行了严肃处理,同时要求招标人重新进行招标。
招投标的法律案例及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某建筑工程项目位于我国某市,项目总投资约5亿元人民币。
项目业主为该市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委托某招标代理机构负责项目的招标工作。
在招标过程中,某建筑公司(以下简称“原告”)认为招标代理机构存在违法行为,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二、案件事实1. 招标代理机构在发布招标公告时,未按照《招标投标法》的规定进行公示,导致原告未能及时获取招标信息。
2. 招标代理机构在开标前,未按照规定对投标人的资格进行审查,导致原告未能参与投标。
3. 招标代理机构在评标过程中,存在徇私舞弊行为,导致原告未能中标。
原告认为,招标代理机构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招标投标法》的相关规定,侵害了其合法权益。
故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招标代理机构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法律分析1. 案件定性本案涉及的主要法律问题为招投标法律关系中的合同无效和侵权责任。
2. 相关法律规定(1)《招标投标法》第二十条规定:“招标人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要,依法选择招标代理机构,委托其办理招标事宜。
”(2)《招标投标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招标人应当对投标人的资格进行审查,确保投标人具备相应的资质条件。
”(3)《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三条规定:“评标委员会应当根据招标文件的要求,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确定中标人。
”3. 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招标代理机构在发布招标公告时未进行公示,违反了《招标投标法》的规定,导致原告未能及时获取招标信息,侵犯了原告的知情权。
同时,招标代理机构在开标前未对投标人资格进行审查,违反了《招标投标法》的规定,导致原告未能参与投标,侵犯了原告的投标权。
此外,评标委员会在评标过程中存在徇私舞弊行为,违反了《招标投标法》的规定,导致原告未能中标,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综上所述,法院判决招标代理机构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包括:(1)退还原告已缴纳的投标保证金;(2)赔偿原告因投标活动产生的合理费用;(3)支付原告因诉讼产生的合理费用。
四、案例分析本案涉及招投标法律关系中的多个法律问题,以下进行具体分析:1. 招标公告公示问题招标公告公示是招投标活动的重要环节,有助于保障投标人的知情权和公平竞争。
招投标典型违规案例(附分析)
招投标典型违规案例(附分析)政府采购招投标存在多种违规现象,对国家的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造成了不同程度的损害,影响了政府采购资金的使用效率、效益,影响政府采购的公平和公正性。
本文通过真实案例的形式对违规现象进行说明和分析,期望给相关监管部门和广大政府采购当事人在识别违法违规行为时提供参考,最终使违法违规者受到应有的处罚,利益受损者的利益能够得到应有的维护。
毕竟,公平、公正的政府采购环境需要采购人、供应商、采购代理机构、监管部门等共同来维护!1、暗中陪标案情:某高校机房工程改造进行招标。
招标公告发布后,某建筑公司与该校基建处负责人进行私下交易,最后决定将此工程给这家建筑公司。
为了减少竞争,由建筑公司出面邀请了5家私交甚好的施工企业前来投标,并事先将中标意向透露给这5家参与投标的企业,暗示这5家施工企业投标文件制作得马虎一些。
正式开标时,被邀请的5家施工企业与某建筑公司一起投标,但由于邀请的5家施工企业不是报价过高,就是服务太差。
评标结果,某建筑公司为第一中标候选人。
法理评析这是一起典型的陪标行为。
这种由供应商与采购人恶意串通并向采购人行贿或者提供不正当利益谋取中标的行为,是非常恶劣的,也是政府采购最难控制的,它已经成为政府采购活动的一大恶性毒瘤!2、违规招标案情:某年12月13日,某省级单位从中央争取到一笔专项资金,准备通过邀请招标对下配发一批公务车辆,上级明确要求该笔资金必须在年底出账。
考虑到资金使用的时效性,经领导研究确定采购桑塔纳2000型轿车,并于12月18日发出了邀请招标文件。
12月31日,该单位邀请了3家同一品牌代理商参与竞标,经评标委员会评审选定由A代理商中标。
随后双方签订了政府采购合同,全部采购资金于当天一次拨清。
法理评析采购人因项目特殊性,且只能从有限范围的供应商处采购的,经财政部门批准后可以采用邀请招标方式。
该单位之所以这样做,似乎理由很充分,但这确实是一个违法采购行为。
不能因为上级对资金使用有特殊要求,必须在年底前出账而忽略了等标期不得少于20天的法律规定;在未经财政部门批准的情况下,擅自采用邀请招标方式没有法律依据;单位领导研究确定采购桑塔纳2000型轿车作为公务用车,理由不够充分,属于定牌采购,有意无意地排斥了其他同类品牌车的竞争,且同一品牌3家代理商的竞争不等于不同品牌3家供应商的竞争;属于政府集中采购目录范围内的普通公务用车,应当委托集中采购机构采购,而不能擅自采用部门集中采购形式自行办理。
招投标法律法规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某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于2021年3月发布了一项招标公告,招标内容为该市某新建住宅小区的园林绿化工程。
公告规定,投标截止时间为2021年4月15日,投标保证金为人民币10万元。
在招标过程中,某园林绿化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对招标文件中部分条款提出质疑,认为部分条款限制了公平竞争,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相关规定。
甲公司遂向当地招标投标监督管理部门提起投诉。
二、案例争议焦点1. 招标文件中关于投标保证金的规定是否合法?2. 招标文件中关于投标人的资格要求是否合理?3. 招标文件中关于评标标准的设置是否公平、公正?三、法律法规分析1. 关于投标保证金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二十八条规定:“招标人可以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招标项目估算价的百分之二。
投标保证金应当以银行保函或者现金形式提交,并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规定。
”在本案中,招标文件中规定投标保证金为人民币10万元,超过了招标项目估算价的百分之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规定,该规定违反了法律规定,应当予以纠正。
2. 关于投标人的资格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二十条规定:“投标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二)具备履行合同的能力;(三)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四)具备相应的专业技术能力;(五)具备履行招标文件要求的条件。
”在本案中,招标文件中关于投标人的资格要求较为合理,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规定。
3. 关于评标标准的设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十四条规定:“评标委员会应当根据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并按照评标标准对投标文件进行排序,确定中标候选人。
”在本案中,招标文件中关于评标标准的设置较为公平、公正,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规定。
四、案例分析结论1. 招标文件中关于投标保证金的规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相关规定,应当予以纠正。
工程招标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某建筑工程项目,由某市住建局组织实施。
项目总投资约为10亿元,建筑面积约30万平方米。
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人具备一级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
在招标过程中,甲公司、乙公司、丙公司等三家单位参加了投标。
经过评标委员会的评审,甲公司以最低投标报价中标。
然而,在签订合同过程中,乙公司提出异议,认为甲公司不具备招标文件要求的资质,要求重新招标。
随后,乙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中标无效,并判令重新招标。
二、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甲公司是否具备招标文件要求的资质。
乙公司认为甲公司提供的资质证明文件存在虚假成分,不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
甲公司则辩称,其提供的资质证明文件真实有效,具备招标文件要求的资质。
三、法院审理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对甲公司提供的资质证明文件进行了审查。
经审查,甲公司提供的资质证明文件存在以下问题:1. 资质证书上的印章与实际印章不符;2. 资质证书上的法定代表人签字与实际签字不符;3. 资质证书上的注册资本与实际注册资本不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投标人应当具备招标文件要求的资格条件,并在投标文件中如实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投标人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招标人可以取消其中标资格,并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法院认为,甲公司提供的资质证明文件存在虚假成分,不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
因此,法院判决甲公司不具备招标文件要求的资质,中标无效,并判令重新招标。
四、案例分析本案涉及工程招标投标法律问题,以下是本案的几点分析:1. 招标文件的要求应严格执行。
招标文件是招标投标活动的基础性文件,对投标人的资格条件、投标文件的要求等做出了明确规定。
招标人应严格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进行招标,确保招标投标活动的公平、公正。
2. 投标人应如实提供证明材料。
投标人应当具备招标文件要求的资格条件,并在投标文件中如实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招投标行为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某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于2020年5月发布了一项关于某住宅小区建设项目公开招标公告。
该项目建设内容包括住宅楼、商业配套、地下车库等,总投资约10亿元人民币。
在招标过程中,共有10家施工单位报名参加,其中包括A公司、B公司、C公司等知名企业。
经过激烈的角逐,最终C公司以最低投标报价中标。
然而,在合同签订后不久,A公司向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投诉,称C公司存在不正当竞争行为,违反了招投标法律法规。
经调查,发现C公司在投标过程中存在以下违规行为:1. C公司通过关系获取了招标文件,并在招标文件未正式发布前就开始进行投标报价的准备工作。
2. C公司在投标过程中与招标方进行了不正当沟通,试图影响招标结果。
3. C公司在投标报价中故意压低报价,以低于成本价中标。
二、案例分析1. 违反招投标法律法规的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及相关法律法规,招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
在本案中,C公司通过关系获取招标文件,与招标方进行不正当沟通,故意压低报价等行为,均违反了招投标法律法规,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
2. 违规行为的法律后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第五十九条,违反招投标法律法规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在本案中,C公司存在以下违规行为:(1)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第十二条的规定,未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投标文件。
(2)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第十六条的规定,未按照招标文件要求进行投标报价。
(3)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与招标方进行不正当沟通。
(4)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以低于成本价中标。
因此,C公司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具体包括:(1)由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撤销中标通知书,重新组织招标。
(2)对C公司进行罚款,罚款金额根据违规程度确定。
(3)若C公司构成犯罪,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招投标法律案例及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甲公司(以下简称“甲方”)拟投资建设一栋写字楼,公开招标选择施工单位。
乙公司(以下简称“乙方”)参加了投标,并在投标截止日期前递交了投标文件。
甲公司于投标截止日期后进行了评标,确定乙公司为中标单位。
然而,在合同签订过程中,甲公司与乙公司就合同条款产生争议,乙方拒绝签订合同。
乙方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甲方履行合同签订义务。
二、案件争议焦点本案争议焦点在于:1. 乙方是否具备中标资格;2. 甲公司是否应履行合同签订义务;3. 乙方是否应承担违约责任。
三、案件分析(一)乙方是否具备中标资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评标委员会应当根据招标文件的要求,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并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综合评价。
评标委员会应当选择技术先进、质量可靠、价格合理的投标文件,确定中标人。
”本案中,乙方在投标截止日期前递交了投标文件,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
甲公司对乙方的投标文件进行了评审,并确定乙方为中标单位。
因此,乙方具备中标资格。
(二)甲公司是否应履行合同签订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
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本案中,甲公司已确定乙方为中标单位,双方应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签订书面合同。
甲公司未履行合同签订义务,构成违约。
(三)乙方是否应承担违约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本案中,乙方未履行合同签订义务,构成违约。
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七条规定:“招标人、中标人违反本法规定,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本案中,甲公司作为招标人,在乙方具备中标资格的情况下,未履行合同签订义务,给乙方造成损失。
公司招标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XX科技有限公司成立于2005年,是一家专注于高科技产品研发、生产和销售的高新技术企业。
随着公司业务的不断拓展和市场需求的日益增长,公司决定在市区新建一座研发中心,以提升研发能力和企业形象。
为了确保项目的顺利进行,公司决定采用公开招标的方式选择合适的施工单位。
二、招标过程1. 招标公告发布公司通过官方网站、行业媒体等多种渠道发布了招标公告,明确了项目概况、招标范围、投标资格要求、投标文件要求、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等信息。
2. 资格审查根据招标文件要求,所有投标单位需提供相关资质证明文件,包括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资质证书、相关业绩证明等。
经过资格审查,共有5家单位符合投标条件。
3. 投标文件递交5家投标单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在规定时间内递交了投标文件。
投标文件包括但不限于技术方案、项目实施计划、项目预算、企业信誉报告等。
4. 开标与评标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举行了公开的开标仪式。
开标后,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文件进行了评审。
评审标准主要包括技术方案的科学性、合理性、可行性,项目实施计划的具体性、可行性,项目预算的合理性,企业信誉和业绩等方面。
5. 中标公示经过综合评审,XX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其技术方案的科学合理、项目实施计划的具体可行、项目预算的合理性和良好的企业信誉等优势,被评标委员会推荐为中标单位。
三、案例分析1. 招标文件的重要性本案例中,招标文件对项目的具体要求、投标资格、投标文件格式、评审标准等方面进行了详细规定,为招标过程提供了明确的指导。
这有助于确保招标过程的公开、公平、公正,同时也为投标单位提供了清晰的投标指南。
2. 评标委员会的独立性评标委员会由公司相关领导、技术专家、法律专家等组成,其独立性和专业性保证了评标结果的客观公正。
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严格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审标准进行评审,确保了中标单位的综合实力。
3. 投标单位的技术实力与信誉本案例中,中标单位XX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技术方案、项目实施计划、项目预算等方面表现出色,且具有丰富的类似项目经验,企业信誉良好。
招投标三个案例分析及总结
招投标三个案例分析及总结招投标三个案例分析及总结案例一:医疗器械招标案案例背景某医院计划购买一批新型医疗器械,为了确保公平、公正,决定进行招投标。
医院发布了招标公告,吸引了多家医疗器械供应商参与竞标。
案例分析在这个案例中,医院采用了公开招标的方式。
首先,医院发布了招标公告,说明了所需的医疗器械规格和数量,以及投标截止时间和方式。
供应商根据公告的要求提供了详细的投标文件。
医院采购部门对所有投标文件进行了评审,评估了各家供应商的资质、经验、技术能力等方面。
评审结果被记录在评审报告中,最终决定了中标人。
案例总结这个案例展示了招标过程中的公平公正原则的重要性。
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医院获得了多家供应商的竞争,确保了最佳的产品质量和价格。
在招标过程中,医院采购部门的专业知识和严格的评审流程起到了关键作用。
评审过程应该综合考虑供应商的资质、经验、技术能力等因素,确保择优选择最合适的供应商。
案例二:建筑工程投标案案例背景某政府部门准备进行一项重要的基础设施建设工程,需要选择一个合适的承包商。
为了确保公开、公正,政府部门决定开展投标过程。
案例分析在这个案例中,政府部门按照法定程序发布了招标公告,详细说明了工程的规模、要求和时间计划。
各家承包商根据公告要求提供了相关的投标文件,包括技术方案、工期计划、施工方案等。
政府部门的招标评审委员会对所有的投标文件进行了细致的评审。
他们首先审核了各家承包商的资质和信誉,并对技术方案、工期计划等进行了评估。
最终,评审委员会根据评审结果确定了中标人。
案例总结这个案例突出了建筑工程招投标过程中的重要性。
政府部门必须按照法定程序进行招标,确保公开透明、公平公正。
投标人必须根据公告要求提供符合规定的完整投标文件。
招标评审委员会的专业知识和严格评审流程对于选择合适的承包商至关重要。
评审过程应该全面考察承包商的资质、信誉和技术实力,确保选择最佳的中标人。
案例三:IT系统采购招标案案例背景一家企业计划采购一套新的IT系统,以提高内部业务处理效率。
招投标三个案例分析及总结
招投标三个案例分析及总结前言招投标是一个相对复杂的市场交易形式,既因为涉及到大量公共资源和资金,也会因为活动涉及到多方利益,诸如公平、公正、公开等原则都需要被充分考虑与执行。
本文将通过三个案例,来阐述招投标的重要性和分析其实践中的局限性,同时有针对性地对招投标可行性研究提出建议。
案例一:XX地区建设招标首先,揭示这个案例是具体的情境背景,这个案例体现了招标作为一种竞争性交易的特性。
在这个案例中,XX地区的一家现代建筑施工公司希望获得一份正在进行的政府建设工程招标,因为招标方要求招标者必须要有较高的技术水平和高质量的建筑材料,而这家公司正好符合这些要求。
这家公司通过自己的技术实力及高质量建材获得此次招标,得到了在建设项目中的竞争优势,实现了竞争价值的有效体现。
案例二:XX医院公开招标本案例展示了公开招标的优点及其作用。
在这个案例中,XX医院要扩大其规模,而这需要采购大量的医疗设备和仪器。
在公告中,XX 医院详细说明了采购需求的属性,列出了项目所需的清单,还要求参与购买这些设备和仪器的公司必须要有一定的行业经验和专业能力。
不同供应商进行了竞争,XX医院选择了价格和质量均最优的一个供应商。
案例三:XX学校招聘教师招标最后,这个案例证明了在实践中,招标在某些情况下或某些领域中的实施可能会受到一些挑战,这也是招标存在的一个实际难点。
在这个案例中,XX学校招聘教师,因为这个教育领域具有特殊性,而且有很多好的教育人才或者是群众认为的有特色的教育培训课程,并不会落入“承租”方。
于是,学校在招标通知中不仅要求教师需要有杰出的学术水平,还明确提出需招聘的教师要有教学才干和教育特色理念。
这导致在招标过程中,学校和投标人之间存在一些观念上的差异,导致了驳回某些报价最低的企业,这也表明,招标在某些领域和行业中的实施具有挑战性。
总结通过对这三个案例的分析,我们可以看出招投标在市场交易中的优势,同时也凸显出其在实际应用中需要考虑的问题。
招标采购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某市XX工程建设项目,由于项目规模较大、投资金额较高,按照相关规定需要进行公开招标。
项目招标方为该市XX建设局,招标代理机构为XX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在招标过程中,甲、乙、丙、丁四家施工单位均参与了投标。
在评标过程中,甲、乙、丙三家公司均提出了质疑,认为评标委员会在评标过程中存在不公正行为。
甲、乙、丙三家公司遂向该市XX建设局提出投诉,要求调查处理。
该市XX建设局接到投诉后,成立调查组进行调查。
二、案情分析1. 案件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评标委员会在评标过程中是否存在不公正行为,以及甲、乙、丙三家公司提出的质疑是否成立。
2. 案件事实(1)评标委员会在评标过程中是否存在不公正行为?评标委员会在评标过程中,对甲、乙、丙三家公司提出了质疑。
具体质疑内容包括:评标委员会在评审过程中未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进行评审;评标委员会在评审过程中存在主观臆断;评标委员会在评审过程中未按照评审标准进行评审。
(2)甲、乙、丙三家公司提出的质疑是否成立?甲、乙、丙三家公司认为,评标委员会在评标过程中存在不公正行为,导致其投标未获得中标。
具体理由如下:①评标委员会在评审过程中未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进行评审。
招标文件中明确规定,投标报价低于成本价的,不予评审。
然而,评标委员会在评审过程中,未对投标报价低于成本价的投标文件进行评审。
②评标委员会在评审过程中存在主观臆断。
评标委员会在评审过程中,对投标文件中存在争议的部分,未进行充分调查和核实,而是直接做出了主观判断。
③评标委员会在评审过程中未按照评审标准进行评审。
评标委员会在评审过程中,未严格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审标准进行评审,导致评审结果存在偏差。
三、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二十一条规定:“评标委员会应当根据招标文件的要求,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并按照评审标准进行评审。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一条规定:“评标委员会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未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进行评审;(二)未按照评审标准进行评审;(三)未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确定中标人。
招标采购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某市一家国有企业(以下简称“招标人”)因建设一座新工厂,需要采购一批设备。
为确保采购过程公开、公平、公正,招标人决定采用公开招标的方式进行设备采购。
招标人按照规定程序发布了招标公告,并在规定时间内收到了多家供应商的投标文件。
在评标过程中,招标人发现某供应商(以下简称“供应商A”)的投标文件存在虚假内容,违反了招标投标法律法规。
为此,招标人依法终止了与供应商A的合同,并对其进行了处罚。
现就本案进行分析。
二、案情分析1. 供应商A投标文件存在虚假内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投标人应当对其投标文件的真实性负责。
本案中,供应商A在投标文件中虚构了部分设备的技术参数,以获得招标人的信任。
这种行为属于提供虚假投标文件,违反了招标投标法律法规。
2. 招标人发现供应商A投标文件虚假在评标过程中,招标人通过技术手段和人工审核,发现了供应商A投标文件中的虚假内容。
招标人立即启动了调查程序,并依法终止了与供应商A的合同。
3. 供应商A承担法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三条规定,投标人提供虚假投标文件的,由招标人取消其中标资格,并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本案中,招标人依法对供应商A进行了处罚,要求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4. 招标人采取补救措施为保障项目进度,招标人立即启动了应急预案,重新组织了招标活动。
在新的招标过程中,招标人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程序,确保了招标活动的公开、公平、公正。
三、案例分析1. 案例启示本案提醒招标人和投标人应严格遵守招标投标法律法规,确保招标投标活动的公开、公平、公正。
招标人应加强评标过程中的审核,发现虚假投标文件及时处理;投标人应诚实守信,不得提供虚假投标文件。
2. 法律法规分析(1)招标投标法律法规的适用本案中,招标人和投标人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
招投标相关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某工程项目招投标争议案涉及甲公司(招标人)和乙公司(投标人)。
甲公司为某政府投资建设的工程项目招标人,乙公司为该项目的投标人。
在招投标过程中,乙公司发现甲公司在招标文件中存在多处不符合法律法规的情况,遂向有关部门投诉。
经调查,甲公司在招标文件中确实存在违法行为,导致乙公司无法正常参与投标。
现将本案详细分析如下。
二、争议焦点1. 招标文件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要求;2. 甲公司是否构成违法行为;3. 乙公司损失赔偿问题。
三、案例分析(一)招标文件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相关法律法规,招标文件应当符合以下要求:1. 不得含有歧视性条款;2. 不得设定不合理条件;3. 不得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4. 不得泄露投标人的商业秘密。
本案中,甲公司在招标文件中存在以下问题:1. 在技术规格中设定了特定品牌的设备,限制了潜在投标人的选择;2. 在投标保证金要求中,设定了较高的比例,对潜在投标人造成了不合理负担;3. 在评标标准中,对投标人的业绩、信誉等方面设定了过高要求,限制了潜在投标人的参与。
综上所述,甲公司在招标文件中存在多处不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行为。
(二)甲公司是否构成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相关法律法规,招标人不得有以下行为:1. 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原产地或者供应商;2. 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3. 强制投标人组成联合体投标;4. 限制投标人自由选择投标方案。
本案中,甲公司在招标文件中设定了特定品牌的设备、设定了过高的投标保证金比例以及设定了过高的评标标准,均属于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行为。
因此,甲公司构成违法行为。
(三)乙公司损失赔偿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因招标人的违法行为导致投标人损失的,招标人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本案中,乙公司因甲公司的违法行为,未能参与投标,导致公司利益受损。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乙公司有权要求甲公司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工程招标案例故事分析书(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某城市为了改善城市基础设施,提高居民生活质量,决定新建一座污水处理厂。
经过市政府批准,该项目由市建设局负责招标。
经过前期筹备,招标文件于2023年3月发布,吸引了多家企业参与投标。
经过激烈的角逐,最终有三家企业进入最后的评审阶段。
本项目招标采用综合评分法,主要考察企业的技术实力、项目管理能力、财务状况等方面。
二、案例故事1. 投标企业简介(1)A公司:成立于2005年,是一家具有国家一级施工总承包资质的综合性企业。
公司注册资本2亿元,拥有丰富的施工经验,曾承建过多项大型污水处理厂项目。
(2)B公司:成立于2010年,是一家专业从事污水处理工程的企业。
公司注册资本1亿元,拥有多项专利技术,在行业内具有较高的知名度。
(3)C公司:成立于2015年,是一家新兴的环保企业。
公司注册资本5000万元,虽然成立时间较短,但发展迅速,具备一定的技术实力。
2. 招标过程(1)招标文件发布:2023年3月,市建设局发布了招标文件,明确了项目概况、招标要求、投标文件要求等内容。
(2)投标企业报名:4月,多家企业报名参加投标,其中A、B、C公司成功进入投标资格审核环节。
(3)投标文件递交:5月,三家公司递交了投标文件,包括技术方案、项目管理方案、财务状况证明等。
(4)专家评审:6月,市建设局组织专家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从技术、管理、财务等方面对三家公司进行综合评分。
3. 评审结果经过专家评审,A公司以95分的综合评分荣获第一名,B公司以90分获得第二名,C公司以85分获得第三名。
根据招标文件规定,A公司成为本项目的中标单位。
三、案例分析1. 技术实力方面A公司在技术实力方面具有明显优势,拥有丰富的施工经验和多项专利技术,能够满足项目需求。
B公司虽然技术实力较强,但与A公司相比仍有差距。
C公司虽然成立时间较短,但技术实力不断提升,有望在未来取得更好的成绩。
2. 项目管理能力方面A公司在项目管理方面经验丰富,能够有效控制项目进度、质量和成本。
招投标三个案例分析及总结-无删减范文
招投标三个案例分析及总结招投标三个案例分析及总结1. 案例一:公司A招标失败原因分析1.1 背景介绍公司A是一家新创企业,希望通过招标赢得一个大型工程项目的合同。
然而,在招标过程中却以失败告终。
1.2 分析过程- 缺乏经验:公司A是新创企业,缺乏招投标经验,导致在撰写招标文件和评估供应商方面存在一定的失误。
- 不清晰的需求:公司A在招标文件中对于项目需求描述不够清晰,导致供应商无法准确理解要求。
- 价格不合理:公司A在招标文件中提供的价格不合理,高于市场平均水平,这使得供应商对合作意愿产生疑虑。
1.3 总结- 公司A应加强对招投标流程的了解和学习,以积累宝贵的经验。
- 在招标文件中应清晰描述项目需求,确保供应商对需求的理解一致。
- 公司A需要合理确定价格,以提高与供应商的竞争力。
2. 案例二:公司B招标成功的关键因素2.1 背景介绍公司B是一家国有企业,参与了一个重要工程项目的招投标,并最终成功赢得合同。
2.2 分析过程- 充分调研:公司B在招标前进行了充分的市场调研和竞争对手分析,有针对性地制定了招标策略。
- 合理定价:公司B在招标文件中提供了合理的价格,既能满足供应商利润要求,又不超出项目预算。
- 清晰需求:公司B在招标文件中清晰地描述了项目需求,避免了供应商对需求的误解。
2.3 总结- 市场调研是成功招标的关键步骤,公司B的成功得益于对竞争对手和市场情况的深入了解。
- 合理定价是吸引供应商参与的重要因素,在保证供应商利润的同时,也要注意控制项目成本。
- 清晰的需求描述可以避免误解,减少争议和后续风险。
3. 案例三:公司C对招标评审失误的反思3.1 背景介绍公司C是一家中型企业,最近在一个重要项目的招标中发生了招标评审失误的情况。
3.2 分析过程- 评审人员不专业:公司C的招标评审小组缺乏专业知识,对供应商的评估缺乏准确性和客观性。
- 评审标准不明确:公司C在招标评审中没有明确定义评审标准,导致评审结果不一致和不公正。
招投标法律案例及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某市某区政府为了改善城市环境,决定公开招标一项绿化工程项目。
经过严格的资格预审,共有五家具有相应资质的企业进入投标阶段。
在投标过程中,某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在投标文件中虚报了其绿化工程经验,并在投标报价中低于成本价。
最终,甲公司以最低报价中标。
但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甲公司无法按照合同约定完成工程,导致工程延期和质量问题。
区政府遂以甲公司违反招投标法律法规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除合同并赔偿损失。
二、案例分析1. 案例焦点本案的焦点在于甲公司是否违反了招投标法律法规,以及区政府是否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
2. 案例依据(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投标人不得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
”甲公司在投标报价中低于成本价,违反了招投标法律法规。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四条规定:“招标人应当与中标人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
”甲公司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无法按照合同约定完成工程,违反了合同约定。
3. 案件审理结果法院审理认为,甲公司在投标过程中虚报绿化工程经验,并在投标报价中低于成本价,违反了招投标法律法规。
同时,甲公司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无法按照合同约定完成工程,导致工程延期和质量问题,违反了合同约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八条规定,招标人有权解除合同。
因此,法院判决解除甲公司与区政府签订的绿化工程项目合同,并要求甲公司赔偿区政府因此遭受的损失。
4. 案例启示(1)招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确保招标项目的质量。
投标人在投标过程中应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不得采取不正当手段获取中标。
(2)招标人应加强对投标文件的审查,确保投标人的资质和报价真实有效。
对于违反招投标法律法规的投标人,招标人有权拒绝其投标。
招投标法律制度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某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于2021年3月发布了关于该市某新建住宅小区项目的招标公告,吸引了多家建筑企业参与投标。
在投标过程中,某建筑企业(以下简称“原告”)认为招标文件存在不合理之处,违反了招投标法律制度,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撤销招标文件。
二、案件争议焦点1. 招标文件是否违反了招投标法律制度;2. 原告是否有权提起诉讼,请求撤销招标文件。
三、案件分析(一)招标文件是否符合招投标法律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招标文件应当符合以下要求:1. 招标项目应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技术标准和规范;2. 招标文件应当明确招标项目的规模、技术要求、质量标准、工期要求、投标资格、评标标准等内容;3. 招标文件应当对投标人的资格要求、投标文件的要求、投标保证金、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评标办法等内容作出明确规定。
在本案中,原告认为招标文件存在以下问题:1. 招标文件对投标人的资格要求过高,不符合实际;2. 招标文件对投标文件的要求过于严格,不利于公平竞争;3. 招标文件对投标保证金的要求过高,加重了投标人的负担。
经审查,法院认为原告所提问题部分属实。
具体分析如下:1. 招标文件对投标人的资格要求过高,不符合实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二十条规定,招标人可以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对投标人的资格要求作出适当调整。
本案中,招标文件对投标人的资格要求过高,不符合实际情况,不利于公平竞争。
2. 招标文件对投标文件的要求过于严格,不利于公平竞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招标文件应当对投标文件的要求作出明确规定,但不得设置不合理的限制。
本案中,招标文件对投标文件的要求过于严格,不利于公平竞争。
3. 招标文件对投标保证金的要求过高,加重了投标人的负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招标人可以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对投标保证金作出适当调整。
招投标法律实务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甲公司(以下简称“甲方”)拟投资建设一栋办公楼,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选择施工单位。
乙公司(以下简称“乙方”)作为潜在投标人,于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提交了投标文件。
然而,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发现乙公司的投标文件存在虚假材料,不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
甲方遂以乙公司存在违法行为为由,取消其投标资格。
乙公司不服,向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要求甲方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争议焦点本案争议焦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乙公司是否构成违法行为?2. 甲方是否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3. 仲裁委员会是否应当支持乙公司的仲裁请求?三、案例分析(一)乙公司是否构成违法行为?根据《招标投标法》第十九条的规定,投标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2. 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3. 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4. 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5. 参与过类似项目的施工,并取得了良好的业绩。
在本案中,乙公司提供的投标文件存在虚假材料,不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
根据《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投标人以虚假材料骗取中标,中标无效,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因此,乙公司构成违法行为。
(二)甲方是否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根据《招标投标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招标人应当依法对投标文件进行审查,发现投标文件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应当拒绝其投标。
在本案中,甲方在评标过程中发现乙公司的投标文件存在虚假材料,依法取消了其投标资格。
甲方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不存在违法行为,因此不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仲裁委员会是否应当支持乙公司的仲裁请求?根据《仲裁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仲裁庭应当根据事实和法律,对争议事项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决。
在本案中,乙公司提供的投标文件存在虚假材料,其投标无效。
根据《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乙公司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因此,仲裁委员会不应当支持乙公司的仲裁请求。
公司招标采购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背景介绍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该公司”)成立于2005年,是一家专注于电子产品研发、生产和销售的高新技术企业。
近年来,随着公司业务的快速发展,对原材料、零部件的需求量不断增加。
为了确保供应链的稳定性和成本控制,该公司决定对部分原材料和零部件进行公开招标采购。
二、项目需求本次招标采购的项目主要包括以下几类产品:1. 电脑主板:要求具备高性能、低功耗的特点,兼容性良好,能够满足公司产品线的发展需求。
2. 显示器:要求具有高分辨率、广视角、低色差等特点,满足公司产品对显示效果的高要求。
3. 电源适配器:要求具备高效率、安全可靠、体积小巧等特点,满足公司产品对电源模块的需求。
三、招标流程1. 需求分析:公司内部成立招标小组,对采购需求进行详细分析,明确产品规格、数量、质量要求等。
2. 招标文件编制:根据需求分析结果,编制招标文件,包括项目背景、需求说明、投标须知、评标标准等内容。
3. 发布招标公告:在相关招标平台和媒体上发布招标公告,邀请潜在供应商参与投标。
4. 投标:潜在供应商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包括公司资质证明、产品技术参数、报价等。
5. 开标和评标:招标小组组织开标会议,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按照评标标准进行打分。
6. 中标通知:根据评标结果,确定中标供应商,并向其发出中标通知书。
7. 合同签订:中标供应商与公司签订采购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8. 履约监督:公司对中标供应商的履约情况进行监督,确保产品质量和交货时间。
四、案例分析1. 需求分析阶段:招标小组在需求分析阶段,充分考虑了公司产品线的特点和发展需求,明确了产品规格和质量要求,为后续招标工作奠定了基础。
2. 招标文件编制:招标文件内容详实,条款明确,为潜在供应商提供了清晰的投标指南,保证了招标的公平性和公正性。
3. 投标阶段:本次招标吸引了多家知名供应商参与,投标文件质量较高,竞争激烈。
4. 评标阶段:评标小组严格按照评标标准进行打分,确保了评标过程的客观性和公正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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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一:(开标、评标、定标)某工程采用公开招标方式,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为2016年6月16日上午9时,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前,A、C、D、E四家企业提交了投标文件,B企业于6月16日上午10时才送达。
原因是中途猪车。
6月17日上午,由当地招投标监督管理办公室主持进行了公开开标。
评标委员会成员共由7人组成,其中D公司副经理1人,E公司总经理1人,业主代表1人,技术经济方面专家4人。
评标委员会于6月20日提出了评标报告,C、A企业分别综合得分第一、第二名。
招标人考虑C企业投标报价高于A企业,要求评标委员会按照投标价格标准将A 企业排名第一,C企业排名第二,6月30日招标人向A企业发出了中标通知书,并于8月12日签订了书面合同。
[问题]1.B企业投标文件是否有效?说明理由。
2.请指出开标工作的不妥之处,说明理由。
3.请指出评标委员会成员组成的不要之处,说明理由。
4.招标人要求按照价格标准评标是否违规?说明理由。
5.合同签订的日期是否违规?说明理由。
[分析]1.B企业的投标文件应属无效标书,因为B企业的投标文件是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后方送送,为无效的投标文件。
招标人应当拒收。
2.该项目的开标工作存在以下不妥之处:(1)在6月17日开标不妥。
《招标投标法》中规定,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打开标,所以正确的做法应该是在6月16日上午9时开标;(2)由当地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办公室主持开标的做法不妥当,按照有关规定,开标应由招标人主持。
3.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组成存在如下问题:(1)与招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不得进入评标委员会,本案例中D公司副经理、E 公司总经理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是不妥的。
(2)评标委员会成员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只有4人,不妥,因为按照规定,评标委员会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2/3,在由7人组成的评标委员会中、技术、经济方面的专家必须有5人或5人以上。
4.招标人确定A企业为中标人是违规的,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
5.合同签订的日期违规,按有关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即招标人必须在7月30日前与中标单位签订书面合同。
案例二:(评标)在某商品住宅小区建设招标大会上,共有6家单住进行投标。
在开标大会上,在最后评分环节中,某实力雄厚的单位仅得分87.5分,而胜出并中标单位获得了96.8分。
实力雄厚的单位在分析原因时发现:在评分标准中,在“信誉分”评分规定中,以同类工程获奖证书为依据,其中“省优”以上每项3分,限15分;“市优”以上每项2分,限10分;“优良”以上每项1分,限10分。
而该单位经营人员认为“省优”是在“优良”的基础上评定的,为证实自己的实力,在投标书中附上了“鲁班奖”三项,“省优"15项,“市优”10项,而未附上“优良”项目(单位有“优良”奖项百件)。
在评定时,评标委员会以其缺项为由。
扣去10分,从而失去了中标机会。
[问题]1.工程评标详细评审一般包括哪些内容?2.某单位因何原因被扣分?后果如何?[分析]1.工程评标详细评审一般包括技术评审和商务评审。
技术评审是为了确认和比较投标人完成本工程的技术能力,以及他们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质量保证的可靠性。
商务评审是通过分析投标报价以鉴别各投标人的报价的合理性、准确性和风险性等情况。
比较不同的投标所产生的不同后果,从而确定最合格的中标人选和避免评标的风险。
2.某单位因错误理解招标文件的评标办法,育目自大,无视投标中的风险,缺乏竞争意识而丧失了中标机会。
案例三:(唱标)某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施工项目采用资格后审组织公开招标,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招标人共受理了5份投标文件,随后组织有关人员对投标人的资格进行审查,查对有关证明、证件的原件。
A投标人少携带了一个证件的原件,没能通过招标人组织的资格审查,不进入唱标程序。
唱标过程中:(1)投标人B的投标函上有两个投标报价,招标人要求其确认了其中一个报价进行唱标。
(2)投标人C在投标函上填写的报价,大写与小写不一致,招标人查对了其投标文件中工程报价汇总表,发现投标函上报价的小写数值与投标报价汇总表一致,于是按照其投标函上小写数值进行了唱标。
开标结束后,B、C、D、E都进入了评标程序。
[问题]1.招标人确定进入开标或唱标投标人的做法是否正确?为什么?如不正确,正确的做法应怎样?2.招标人在唱标过程中针对一些特殊情况的处理是否正确?为什么?[分析]1.本案中,招标人确定进入开标或唱标投标人的做法不正确。
《招标投标法》第三十六条规定,招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收到的所有投标文件,开标时都应当当众予以拆封、宣读。
招标人采用在投标截止时间后,先行组织有关人员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查对有关证明、证件原件的做法不符合该条规定,因为资格后审属于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内容,由评标委员会在初步审查过程中完成。
所以,招标人确定进入开标的投标人的做法不符合《招标投标法》的规定。
2.招标人在开标过程中对一些特殊情况处理不正确。
(1)针对B的投标函上有两个投标报价,招标人应直接宣读投标人在投标函(正本)上填写的两个报价,不能要求该投标人确认其报价是这中间的哪一个报价,否则其行为相当于允许该投标人二次报价,违反了投标报价一次性原则。
(2)针对C在投标函上填写的报价,大写与小写不一致,招标人在开标会议上无须去查对工程报价汇总表,仅需按照投标函(正本)上的大写数值唱标即可。
案例四:依法进行公开招标的某公路路面工程项目,开标后,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进行了评审,最后确定了A、B、C三家投标人分别为某合同段第一、第二、第三中标候选人。
招标人于2016年10月28日向A投标人发出了中标通知书,A中标人于当日确认收到此中标通知书。
此后,自10月31日至11月26日,招标人又与A投标人就合同价格进行了多次谈判,于是A 投标人将价格在正式报价的基础上下浮了0. 5%,最终双方于12月5日签订了书面合同。
[问题]指出本案做法不妥当之处,并说明其理由。
[分析]1.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人与中标人A就合同价格进行谈判不妥。
《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在确定中标人前,招标人不得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
同时,《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七部委30号令)第五十九条规定,招标人不得向中标人提出压低报价、增加工作量、缩短工期或其他违背中标人意愿的要求,以此作为发出中标通知书和签订合同的条件。
本案中,招标人与中标人就合同中标价格进行谈判,直接违反了法律规定。
2.招标人和中标人签订书面合同的期限不妥。
《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
本案例中通知书于10月28日发出,直至12月5日才签订了书面合同,已超过了法律规定的30日期限。
3.招标人和中标人签订的合同价格不妥。
中标人的中标价格属于合同实质性内容,其中标价就是签约合同价。
本案中将其下浮0. 5%后作为签约合同价,违反了《招标投标法》的.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案例五:(评标)某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柱项目,开标后,招标人组建了人数为5人的评标委员会,其中招标人代表1人,招标代理机构代表1人,从政府组建的综合性评标专家库抽取3人。
评标委员会采用了以下评标程序对投标文件进行了评审和比较:(1)评标委员会成员签到。
(2)选举评标委员会的负责人。
(3)学习招标文件,讨论并通过招标代理机构提出的评标细则,该评标细则对招标文件中评标标准和方法中的一些指标进行了具体量化。
(4)对投标文件的封装进行检查,确认封装合格后进行拆封。
(5)按评标细则,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打分。
(6)按评标细则,对施工组织设计进行打分。
(7)评分细则。
(8)推荐中标候选人,完成并签署评标报告。
(9)评标结束。
[问题]1.评标委员会组成是否存在问题?为什么?2.上述评标程序是否存在问题?为什么?[解析]1.本案中,由于投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各派了1个人参加评标,所占比例超过了总人数的1/3,评标委员会的组成违反了《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七条,即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方面的专家组成,人员为5人以上单数,其中招标人代表不能超过1/3,技术、经济方面的专家不能少于2/3的规定。
2.在评标程序中,第(3)、(4)、(5)、(6)步存在问题。
第(3)步中讨论并通过招标代理机构提出的评标细则的做法属于评标委员会越权,违反.了《招标投标法》规定的评标原则,即按服招标文件中的评标标准和方法。
对投标文件进行系统的评审和比较,投标文件中没有规定的标准和方法,评标时不能采用此规定,因为此时通过的评标细则不属于招标文件,依法不能作为评标的依据。
第(4)步对投标文件外封装检查的职责属于招标人,不属于评标委员会。
第(5)、(6)步中,评标委员会依据其讨论通过的评标细则进行打分的做法,不符合《招标投标法》规定。
如上所述,该评标细则不属于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不能作为依法评审投标文件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