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抵押贷款的法律风险及其防范
船舶融资的各类风险及防范策略
船舶融资的各类风险及防范策略第一篇:船舶融资的各类风险及防范策略导读船舶融资租赁是集融资与融物、贸易与技术更新于一体的新型金融产业,是银行开展租赁类中间业务的主要方式。
船舶融资租赁在金融危机、银行借贷时很好地解决了航运公司的融资难题,创新了融资形式,为航运注入了新的活力。
近年来,船舶融资租赁得到了迅猛发展,成为仅次于银行贷款的第二大船舶融资方式。
本文拟重点对船舶融资业务风险进行深入分析,并提供多个化解风险的成功案例,以利更加清楚地认识船舶融资业务特点,有效防范和化解风险。
船舶融资业务概况船舶工业是为海洋运输、海洋开发及国防建设提供技术装备的综合性产业。
目前,中国、韩国、日本已成为全球造船中心,占全球新造船完工总量的94%(以万载重吨计)。
其中,我国散货船、油轮、集装箱“三大常规船型”整体接单量较大,韩日在超大型集装箱船、大型液化气船、海洋工程装备等高端船型及船用设备生产研发领域具有领先地位。
韩日之所长也是我国船舶工业转型升级的主要方向之一。
航运业,是由航运企业使用船舶通过水路运送旅客或货物的行业。
众多航运企业、货主及其他与航运息息相关的个体共同组成了航运市场。
国际航运市场与世界经济贸易联系紧密,因此全球经贸的兴衰也就成为航运市场周期的重要决定因素。
船舶融资,狭义上多指船舶买方信贷,即指以船舶抵押为核心,用以满足航运企业购置、租赁、使用船舶需求的贷款业务;广义上则泛指一切与船舶有关的融资业务,包含船舶买方信贷、船舶卖方信贷、船舶债券融资、船舶租赁融资等业务。
根据融资性质和渠道,船舶融资主要可分为银行融资和资本市场融资。
目前,银行融资仍然是国际航运市场的主流融资模式,占全部融资规模的一半以上。
银行融资以船舶抵押贷款业务为主,也可提供信用贷款、夹层融资等,方式较为灵活,且不影响船东对船舶的所有权。
国际著名的大型航运企业也选择在资本市场通过公开募股、发行债券或进行私募等直接融资方式来筹集资金。
相较于银行融资,资本市场融资更加直接、便捷,但通过增发股票等形式筹资会稀释航运企业自有权益。
内河在建船舶抵押登记风险研究
经
营
内河在建船舶抵押登记
风 险 研 究
徐训春
由于造 船企 业 自身 特点 ,船 舶 企业 贷 款 担保 难 是制 约 其 融资 的 主要 瓶 颈 。
为落实 国 家船 舶 工业 调 整 振兴 规 划 , 交 通 部 海 事 局 制 定 了 《 造 中 船 舶 抵 押 权 建
融 资 环 境 的 角 度 出 发 , 如 果 对 这 类 动 产
根 据前 面讲述 的船 舶建 造第 3 4种 、 模式看 , 际出资 造船 的是船 东 , 船 厂 实 而 因其应 当取 得的加 工费 、租用 场地 费 或 建造利 润部 分是 打人造 船成 本 的 ,因此 船 舶 的实际所 有权 不能 仅简单 地确 定为
押制 度进 行担 保 ,势 必要 使在 建 船舶 离
开 船 舶 所 有 人 的 占 有 ,这 在 实 践 中 无 法 实 现 。 建 船 舶 设 定 抵 押 , 舶 所 有 人 不 在 船
记 。二是 在 建造合 同 中约定 费用 支付 方
式 , 般 情 况 下 , 东 分 5期 支 付 造 船 预 一 船
在 建船 舶在 安放 龙骨 或一个 以上 的 船 舶分 段 时进行 抵押 ,此 时抵 押物 本身 虽 有价 值却 没有 使用 价值 ,就船 舶使 用
性 而 言 , 建 船 舶 不 是 真 正 的 船 舶 , 舶 在 船
资料 进行 特别 的把关 。如 果约 定在 建船 舶所 有权 为船 舶建造 企业 , 了“ 行办 除 暂 法” 中规定 需要 提供 的资 料外 , 申请 人必 须提 供船 舶所 有权 归属证 明 ,且 与船舶 建造 有关 的船舶 建造 人 、订 造 人须在 此
担保 。债 务人( 厂) 船 不履行 债 务 时, 权 债
船舶抵押适用法律(2篇)
第1篇一、引言船舶抵押作为一种重要的担保方式,在船舶交易、融资等领域发挥着重要作用。
我国对船舶抵押的法律规定主要体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中。
本文旨在对船舶抵押适用法律进行梳理,以期为相关法律实践提供参考。
二、船舶抵押概述1. 船舶抵押的定义船舶抵押是指抵押人以其船舶的全部或部分权利,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将其船舶的占有权转移给债权人,当债务履行期限届满而未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就抵押船舶优先受偿。
2. 船舶抵押的法律特征(1)抵押权的设立不以转移船舶占有权为必要条件;(2)抵押权设立后,抵押船舶的占有权仍归抵押人所有;(3)抵押权具有优先受偿权;(4)抵押权具有追及力。
三、船舶抵押的适用法律1.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担保法》是我国关于担保的基本法律,对船舶抵押具有普遍适用性。
其中,第五章“抵押”对抵押权的设立、抵押物的范围、抵押权的实现等内容进行了规定。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海商法》是我国海商领域的专门法律,对船舶抵押具有特别适用性。
其中,第四章“船舶”对船舶抵押的设立、抵押物的范围、抵押权的实现等内容进行了详细规定。
(1)船舶抵押权的设立根据《海商法》第四十六条规定,船舶抵押权的设立,应当签订书面合同。
抵押合同应当载明以下内容:①抵押船舶的名称、国籍、吨位、船籍港;②抵押船舶的用途;③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范围;④抵押船舶的占有权转移情况;⑤抵押船舶的处置方式;⑥抵押权实现的条件;⑦抵押合同签订的日期。
(2)抵押物的范围根据《海商法》第四十七条规定,船舶抵押的抵押物包括:①船舶的全部权利;②船舶的部分权利;③船舶的附属设备、配件、物料等。
(3)抵押权的实现根据《海商法》第四十八条规定,抵押权实现的方式如下:①抵押权人与抵押人协商一致,可以拍卖抵押船舶;②抵押权人与抵押人协商一致,可以折价转让抵押船舶;③抵押权人与抵押人协商一致,可以采取其他方式实现抵押权。
船舶抵押借款制度
船舶抵押借款制度引言船舶抵押借款制度是指在金融业务中,船舶作为质押物或抵押物,用以获得贷款的一种制度。
船舶作为一种大型资产,往往具有较高的价值和流动性,因此船舶抵押借款制度在国内外金融市场中得到广泛应用。
本文将从船舶抵押借款制度的定义、发展背景、操作流程以及风险控制等方面进行详细阐述。
一、定义船舶抵押借款制度是指借款人将自己名下的船只作为质押物或抵押物,向金融机构申请借款的一种制度。
借款人将船只的所有权移交给金融机构,作为贷款偿还的担保。
在借款期间,借款人仍可使用和经营船舶,但需按约定偿还贷款本息。
在借款人违约或无法偿还贷款时,金融机构有权以拍卖或变卖船舶的方式变现,以弥补借款人的损失。
二、发展背景船舶抵押借款制度作为一种金融手段,其发展与海洋经济的快速发展有着紧密的联系。
随着全球贸易的发展,航运业日益繁荣,船舶成为投资和融资的热门领域。
然而,航运业的特点决定了其需要大量的资金投入和灵活的融资手段。
船舶抵押借款制度正是作为一种能够提供资金支持的金融工具而被引入。
三、操作流程1. 借款人提出申请:借款人向金融机构提出船舶抵押借款的申请,同时需提供相关的船舶所有权证明、船舶价值评估等文件。
2. 金融机构评估审批:金融机构对借款人提供的资料进行评估和审批,确认船舶的价值和贷款额度。
3. 签订抵押合同:借款人和金融机构签订船舶抵押合同,明确双方权责。
4. 船舶登记抵押:借款人将船舶的所有权登记抵押在金融机构名下,确保贷款的安全。
5. 发放贷款款项:金融机构按约定将贷款款项发放给借款人,借款人可根据自身需要使用贷款。
6. 偿还贷款本息:借款人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确保贷款的正常运作。
7. 解除抵押登记:借款人在偿还贷款结束后,金融机构将解除船舶的抵押登记,船舶重新回归借款人的名下。
四、风险控制船舶抵押借款制度作为一种金融业务,具有一定的风险性。
为了降低风险,金融机构需要采取相应的风险控制措施。
1. 严格审查评估:金融机构在审批借款申请时,要对借款人的信用状况、船舶的价值、市场前景等进行严格评估,确保贷款的安全。
商业银行开展船舶抵押贷款业务的法律风险及司法应对
商业银行开展船舶抵押贷款业务的法律风险及司法应对徐元平、吴贵宁、尹忠烈、谭学文、张蓉论文主要内容•商业银行开展船舶抵押贷款业务的基本情况•船舶抵押贷款的法律风险及亟待解决的法律问题•商业银行对海事司法的新需求及应对措施2.船舶抵押贷款逾期的金额较高,多因素导致贷款未成功回收航运市场持续低迷,船舶变现难度大;船舶老旧可变现价值低;船舶处置成本高;部分抵押船舶难以被追踪定位,无法扣押处置;立案、审判、执行链条长,耗时长;债权人利用法律程序延滞诉讼;船舶优先权所担保的债权数额较大等。
3.船舶抵押贷款涉诉案件数量较大、标的较高,法律风险集中释放近五年,建行广东分行的船舶抵押贷款涉诉案件,已在法院立案14件,标的总额为164460.3万元。
近五年,中行广东分行的涉及船舶抵押贷款业务的案件也有15件,标的总额高达20.24亿元。
船舶抵押贷款的实际受偿率偏低,统计近5年的数据,有的分行为56.25%,还有的分行竟然只有16.80%。
4.银行对船舶抵押贷款业务的信心不足,船舶融资受航运市场周期的影响仍将持续自2016年以后,建设银行已不再将船舶作为合格押品,原则上不接受船舶作为抵押物。
“信心比黄金更重要”,加强风险管理与司法应对以提振银行对船舶抵押贷款业务的信心显得尤为重要。
二、船舶抵押贷款的法律风险及亟待解决的法律问题1.船舶价值评估严重偏离船舶的实际价值和变现价值案例:2010年银行发放贷款的21艘抵押船舶的评估价为20045.30万元,2012年司法拍卖评估价为3024万元,拍卖成交价仅为2236.50万元。
原因:航运业受经济周期影响大,船舶拍卖或变卖往往处于经济下行期,行业亏损面持续扩大,行业固定资产投资意愿低;加之船舶单位价值较大、专业性强,持有成本高(包括不限于船舶保养、停泊、购买保险等费用),本身流动性较弱,导致变现价值与评估价值偏离较大。
2.船舶登记所有、实际所有与占有相分离等情形严重影响船舶抵押权的实现在航运实务中经常存在船舶挂靠、光租、融资租赁等登记所有、实际所有与占有相分离的情形,商业银行以此类船舶设立抵押并发放贷款存在较大的风险。
船舶抵押贷款的法律风险及其防范(一)
船舶抵押贷款的法律风险及其防范(一)内容摘要:任何贷款都存在风险,船舶抵押贷款的风险也是无时不在。
本文结合工作实际,着重分析了船舶抵押的法律风险,并对船舶抵押贷款的法律风险提出防范建议。
关键词:船舶抵押,法律风险,防范船舶抵押权制度起源于古代航海冒险事业筹措资金的需要,是船舶所有人取得贷款的一种手段。
我国《海商法》第11条规定:“船舶抵押权,是指抵押权人对于抵押人提供的作为债务担保的船舶,在抵押人不履行债务时,可以依法拍卖,从卖得的价款中优先受偿的权利”。
船舶抵押贷款存在着政治风险、经济风险、管理风险、项目风险、法律风险等风险,但本文仅就船舶抵押贷款的法律风险作一分析,并就该法律风险提出防范意见。
一、船舶抵押贷款的法律风险的种类1、担保人的主体资格的风险担保人的主体应是在船舶抵押贷款中用于抵押担保的船舶的所有权人。
而在现实贷款过程中,存在着一系列的风险问题。
有的担保人不是船舶所有权人,而是船舶所有权人的配偶、子女或船舶所有权人的其他共有人;有的虽为船舶所有权人,但船舶却处于限制抵押期间;有的船舶所有权人没有合法的船舶所有权凭证;有的船舶所有权人所持有的身份证明与提交的材料不符等。
2、主合同无效的风险当事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与因债权债务关系而产生的抵押关系是主债与从债,所签订的借款合同和担保合同之间则是主合同和从合同的关系。
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必然无效。
如果主合同内容出现我国《合同法》第52条所规定情形之一的,主合同无效,必然导致担保合同的无效,也使贷款人苦心经营的船舶抵押合同无效。
3、保险条款的风险有的没有为船舶办理足额保险;有的没有将贷款人作为保险受益人,使保险条款形同虚设;有的保险期限短于船舶抵押贷款期限;有的没有约定船舶在抵押期间发生毁损、灭失的,船舶抵押人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损失的进一步扩大等。
4、在建船舶的风险目前,我国的相关法律、法规对在建船舶抵押这一问题尚未详细具体的规定,缺乏完善的立法。
论船舶融资租赁的风险及其法律防范措施概述
论船舶融资租赁的风险及其法律防范措施一、船舶融资租赁概述(一)船舶融资租赁的概念船舶融资租赁是一种特殊的融资租赁,根据我国《合同法》对融资租赁的定义,船舶融资租赁可以归纳为,是指租赁公司作为出租人按照承租人(通常是航运企业)的指示,出资向承租人选择的造船厂购买承租人指定的船舶并将其租给承租人使用,由承租人分期支付租金,在租期届满以后,承租人可以选择购买船舶,使船舶真正成为自己的船舶,也可以以象征性的租金继续租用船舶的一种融资方式。
(二)船舶融资租赁的特征1、船舶融资租赁具有多方性、复杂性。
涉及到两个合同、三方当事人--购买合同和租赁合同,出卖人,出租人,承租人。
2、船舶融资租赁合同是租期较长的不可撤销合同。
出租人本身对租赁船舶并没有任何兴趣;船舶融资租赁合同标的物船舶涉及资金巨大。
3、船舶融资租赁权利义务不对等。
船舶购买合同和船舶融资租赁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权力义务并不是一一对应的,而是相互交错的。
二、船舶融资租赁合同的法律分析(一)船舶融资租赁合同的概念界定和特征广义上的船舶融资租赁合同,是由船舶出卖人与出租人之间的船舶买卖合同和出租人与承租人之间的船舶租赁合同组成。
它涉及三方当事人:出租人、承租人、出卖人。
狭义上的船舶融资租赁合同,是指出租人与承租人之间就以融资租赁方式租赁船舶的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协议。
船舶融资租赁合同具有以下特征:1、协议的组合化2、当事人的多元化3、所有权行使过程化4、主体资格法定化5、民事责任的交叉化本质特征在于以融资为目的的船舶所有权与使用权分离(二)船舶融资租赁合同与其他合同的区别1、船舶融资租赁合同与贷款合同的关系及相关案例分析首先,承租人通过船舶融资租赁方式不仅解决了购置船舶所需要的资金问题而且也获得了船舶的使用权。
其次,合同涉及的关系人不同。
船舶融资租赁合同至少涉及三方当事人即租赁公司、航运公司与造船厂,并且在整个交易过程中这三方任何两方之间都要直接发生关系。
船舶抵押贷款的风险防范及保全措施
求实 2002.6市场经济纵横船舶抵押贷款的风险防范及保全措施孟葆春 目前,许多银行面临抵押权实现的困难,尤其是对于船舶抵押权的实现。
由于船舶这一特殊的运输工具本身的特点,在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对其提供抵押贷款时,就不可避免地存在着相对其他抵押物更大的风险,这也是许多银行和金融机构慎重开展此项业务的一个重要原因之一。
但随着我国正式成为世界贸易组织成员,多边贸易会大量增加,海上运输业将会更加繁荣,海运业的发展壮大往往离不开银行的支持,而银行也将作为投资方而从中受益。
银行对船东投资的主要方式之一就是通过给船东提供贷款,获取利润。
银行对船东提供贷款的同时,通常情况下要求船东以其拥有所有权的船舶作抵押,从而保证及时还贷。
但是,由于航运市场的不规范和银行缺乏对船舶抵押权的认识,导致许多银行往往不敢开展此项业务,因此如何正确认识船舶抵押贷款的风险以及如何规避,将是银行是否对船东开展贷款业务的一个重要参考依据,既要能从开展船舶抵押贷款中受益,又要对船舶抵押贷款中的风险充分认识,并予以有效防范。
在实际操作中,船舶抵押贷款的风险主要包括:1、自然界和船舶本身的风险。
船舶作为一个流动的运输工具,本身就存在特殊的风险,如强风、巨浪等恶劣的天气条件,船员的操作失误,随时都会对船舶构成威胁,一旦发生船舶沉没等恶性事故,作为银行的抵押物就不复存在,导致银行无法实现抵押权;即使船舶发生一般事故或意外损坏,也将不同程度地降低该抵押物的价值,有时会造成船舶的实际价值小于银行的贷款数额。
2、船舶债权分配的风险。
贷款设定抵押物的目的就是为了降低贷款风险,保证贷款的及时偿还。
由于船舶本身的特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的规定,船舶抵押权的行使在船舶海事优先权、留置权之后,这就给作为银行的抵押权人构成了一种潜在的风险。
船舶优先权包括:船员工资、遣返费用、社会保险费用、其他劳动报酬;船舶营运中发生的人身伤亡的赔偿请求;船舶吨税、引航费、港务费和其他港口规费的缴付请求;海滩救助的救助款项的给付请求;船舶在营运中因侵权行为的财产赔偿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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位于清新县南部的山塘镇,凭借得天独厚的水缘优势(上可达韶关,下可至广州及港澳)船舶运输业发展迅速,已成为该镇的一大支柱产业,有效带动了当地船舶制造业、钢材业、建筑业发展,并解决了当地近3000人的就业问题,目前,该镇每年40%的财政收入和50%的税收收入均得益于船舶运输业的拉动。
本文从山塘镇船舶运输业实际出发,深入剖析了船舶运输业的信贷风险,并就当前经济金融环境下,如何加强船舶运输业贷款风险管理提出了相应建议。
一、船舶运输业的发展阶段及趋势据调查分析,清新县山塘镇船舶运输业的发展大致可以划分为三个阶段:(一)起步阶段。
特点为船舶吨位小、运输范围窄、利润低。
以2002年划分,从事河砂运输的船舶以吨位为100多吨、载吨200到300吨、造价约为100万元左右的小船舶为主,运输范围相对较窄,主要集中在珠江口、西江、北江下游等靠近入海口流域。
据调查了解,2002年每吨砂价约为12-15元,利润约为2-3元,利润较低。
(二)发展阶段。
特点是船舶吨位不断加大、运输范围逐渐扩展、利润逐步上升。
2003年至2006年,山塘镇船舶运输业步入快速发展轨道,至2006年下半年达到高峰。
这一阶段,船舶吨位及载吨均不断加大,新建造的船舶以总吨1000吨以上、载吨1500吨以上的二等或一等船舶为主,运输范围也逐渐扩大至西江流域上游、广西的梧州、以及云浮、肇庆等地。
同时,因为这一阶段房地产市场的高速发展,带动了河砂价格的不断攀升;再加上从事河砂运输业的船舶较少,行业竞争小,因而利润不断上升。
以一艘总吨1200吨、载吨1800吨的船舶为例,购买每立方米河砂价格约为12-18元,运至砂场或建筑工地后的价格约为25-30元,扣除燃油费、船舶航道费等经营成本,每吨利润约为8元,此类船舶一般两天可以走一趟,每月利润约为21万元,年利润可达210万元。
船舶抵押贷款法律风险的防范
船舶抵押贷款法律风险的防范1、确定适格的担保人第一,船舶抵押贷款的担保人应为船舶所有权人。
根据我国《海商法》第7条规定:“船舶所有权,是指船舶所有人依法对其船舶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要审查船舶所有人所持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查明船名、船籍港、原船籍港、船舶类型、船体材料、造船地点、建成日期、船舶价值、尺度(总长、型宽、型深)、吨位(总吨、净吨)、主机(种类、数目、功率)、推进器(种类、数目)、船舶所有人姓名及其地址、船舶所有人法定代表人姓名、取得所有权日期,以及船舶共有人情况、发证机关及其编号等。
第二,船舶所有权人不能亲自办理船舶抵押贷款合同的应提交符合法定要件的书面委托书。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65条的规定,书面委托代理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居民身份证编号、联系方式(固定电话、移动电话、详细通讯地址)、代理事项、权限和期间,并由委托人签名和盖章。
委托书授权不明的,被代理人应当向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负连带责任。
对于初次申办船舶抵押贷款的当事人或认为有潜在的风险时,应要求当事人提供经公证机关公证的授权公证书。
第三,船舶存在共有情况的应提交《同意抵押及共同还款确认书》。
根据我国《海商法》第10条规定:“船舶由两个以上的法人或者个人共有的,应当向船舶登记机关登记,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共有人要承诺对于借款人所欠银行及金融机构的借款本息及其他相关费用,承担共同还款责任,直到对银行及金融机构的借款及相关费用还清为止。
2、明确船舶抵押贷款主、从合同分开根据我国《担保法》第5条规定:“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担保合同被确定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因此应当在担保合同中明确表示抵押担保合同不因主合同无效而无效,即使主合同由于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无效,从合同仍然有效。
在建船舶抵押融资的法律风险
在建船舶抵押融资的法律风险蒋琪姚远[编者按] 融资,即“筹钱”。
在德衡律师为投资方和融资方服务过程中,深切感受到国内外“热钱”热切地寻找投资项目,而融资方“渴望”融资,但他们之间仍然出现“哑铃”一样的瓶颈。
德衡律师发现有两个问题比较突出:一是不知道哪种方式才是最恰当的,二是投融双方都不放心。
本来投融资的渠道方式有近20种可以由双方选择,我们这里仍无法告诉适合您的最佳投融资方式是什么,因为只有最适合才是最好的。
在这里德衡律师根据经验介绍了部分融资方式的法律风险,提醒双方(尤其是融资方)进行防范和化解,促使双方放心,促进投融资成功。
业内人士指出,虽然中国的船舶行业欣欣向荣,但是对于像船舶工业这样的资金密集型行业,在融资方面我国和其他造船强国还有很大差距。
目前,国内流行的融资手段是由船厂找到一家资金雄厚的外贸公司作为共同卖方,利用外贸公司在银行的授信融资。
然而这种融资手段只是对公司法人的间接融资,而不是对船舶本身的直接融资。
而国外流行的融资手段则是在设立建造中船舶登记制度的基础上,为建造中船舶设定抵押权从而获得银行的贷款。
国内造船大省江苏、山东等也各自出台了在建船舶抵押融资办法,但是其中存在不少问题,其中两个根本性法律风险值得特别关注。
一、在建船舶抵押标的物不确定,导致的法律风险与防范对于在建船舶抵押的标的,存在两种不同的意见,使得司法界和融资双方的律师分歧较大,对在建船舶抵押融资方式产生了非常大的法律风险: 一种意见认为,在建船舶抵押的标的为“正在建造的船舶”,亦即将抵押关系成立时以在建形式存在的财产为抵押权的标的; 另一种意见认为,在建船舶抵押的标的为将来建好的船舶,当事人之间就在建船舶设立抵押权的目的是以“未来建成的船舶”为抵押物,以担保债权的实现。
笔者以为,在建船舶抵押权的标的应当认定为“未来建成的船舶”。
从理论上看,抵押物必须具备下列特性: 一是特定性。
不特定的财产不能作为物权的标的,自然也就不能成为抵押权的标的;二是必须具有价值和可让与性,不具有交换价值或者虽有价值但是不可让与的财产,无法实现其变价,也就不能成为担保物权的标的;三是经使用、收益不会毁损其价值的财产。
船舶运输业贷款风险分析及防范对策
船舶运输业贷款风险分析及防范对策各位读友大家好,此文档由网络收集而来,欢迎您下载,谢谢位于清新县南部的山塘镇,凭借得天独厚的水缘优势(上可达韶关,下可至广州及港澳)船舶运输业发展迅速,已成为该镇的一大支柱产业,有效带动了当地船舶制造业、钢材业、建筑业发展,并解决了当地近3000人的就业问题,目前,该镇每年40%的财政收入和50%的税收收入均得益于船舶运输业的拉动。
本文从山塘镇船舶运输业实际出发,深入剖析了船舶运输业的信贷风险,并就当前经济金融环境下,如何加强船舶运输业贷款风险管理提出了相应建议。
一、船舶运输业的发展阶段及趋势据调查分析,清新县山塘镇船舶运输业的发展大致可以划分为三个阶段:(一)起步阶段。
特点为船舶吨位小、运输范围窄、利润低。
以2002年划分,从事河砂运输的船舶以吨位为100多吨、载吨200到300吨、造价约为100万元左右的小船舶为主,运输范围相对较窄,主要集中在珠江口、西江、北江下游等靠近入海口流域。
据调查了解,2002年每吨砂价约为12-15元,利润约为2-3元,利润较低。
(二)发展阶段。
特点是船舶吨位不断加大、运输范围逐渐扩展、利润逐步上升。
2003年至2006年,山塘镇船舶运输业步入快速发展轨道,至2006年下半年达到高峰。
这一阶段,船舶吨位及载吨均不断加大,新建造的船舶以总吨1000吨以上、载吨1500吨以上的二等或一等船舶为主,运输范围也逐渐扩大至西江流域上游、广西的梧州、以及云浮、肇庆等地。
同时,因为这一阶段房地产市场的高速发展,带动了河砂价格的不断攀升;再加上从事河砂运输业的船舶较少,行业竞争小,因而利润不断上升。
以一艘总吨1200吨、XX载吨1800吨的船舶为例,购买每立方米河砂价格约为12-18元,运至砂场或建筑工地后的价格约为25-30元,扣除燃油费、船舶航道费等经营成本,每吨利润约为8元,此类船舶一般两天可以走一趟,每月利润约为21万元,年利润可达210万元。
关注船舶抵押贷款风险
关注船舶抵押贷款风险风险提示内容:根据相关统计数据,在所有船舶融资方式中,船舶银行抵押贷款占到70%左右。
随着我国航运业的逐步复苏,中小航运企业的融资需求也有所加大。
但我国中小航运企业的总体实力并不强,对抗市场风险的能力也较弱,加上航运业是资金密集型产业,投资额大、回收周期长,从业者很难依靠自身力量进行投资活动,目前,船舶抵押贷款已成为缓解企业资金困局的有效融资方式。
不过,当下我国造船业产能过剩,2010年产能增长速度近50%,银行对待船舶抵押贷款应持谨慎态度。
一、船舶抵押操作中存在风险1、由于船舶抵押贷款过程中,存在的风险因素多,船舶技术关联性强且较为复杂,需要按照中国船检机构文件《船舶状态评估程序》进行实拖评估作业。
近期,出现个别评估机构和评估人员进行船舶抵押贷款评估时,甚至出具高估、虚假、失误、以及重大过错的评估报告,以损害银行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利于银行及时地防范信贷风险和对抗第三方。
2、船舶抵押担保体系还不健全。
在船舶抵押贷款中除船舶抵押权外,银行还可辅助选择信用担保、收益让与担保等形式确确保贷款的安全,但是,由于我国担保体系还不健全,担保机构鱼龙混珠,导致银行难以实现风险分散和转移。
3、船舶抵押权的难以实现。
抵押贷款过程中一旦融资方出现债务危机,银行普遍面临抵押权实现的困难,尤其是船舶抵押权的实现。
首先,船舶优先权的优先适用,使得船舶拍卖后的款项所剩无几,很难满足抵押权的实现。
其次,其抵押船舶的变现过程十分漫长,只有通过航运交易所交易才能实现。
二、银行自身操作存在的风险1、出于惯性操作和风险控制等原因,我国船舶融资市场几乎均将目标集中于屈指可数的央企和国企背景的船东群体。
银行船舶融资过度关注大客户,信贷资源集中于大型企业存在信贷集中风险。
2、银行对船舶融资风险控制能力尚显不足。
从船舶融资的特点来看,一艘船的融资额都在几千万至上亿元,金额巨大;而且船舶贷款资金占用周期较长,一般都在5年以上,受利率变动的影响,银行对此风险难以把控。
船舶抵押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船舶抵押作为一种重要的担保方式,在我国航运业和金融业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船舶抵押是指抵押人将船舶作为抵押物,向债权人提供担保,以保证债务的履行。
为了规范船舶抵押行为,保障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我国制定了相应的船舶抵押法律规定。
本文将对船舶抵押的法律规定进行详细阐述。
二、船舶抵押的定义和特征1. 定义船舶抵押是指抵押人以其拥有的船舶为债务履行提供担保的行为。
当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以船舶优先受偿。
2. 特征(1)标的特定性:船舶抵押的标的为抵押人拥有的船舶,具有特定性。
(2)债权债务关系明确:船舶抵押行为涉及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的债务关系,债权人有权利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后,对抵押船舶优先受偿。
(3)登记公示性:船舶抵押需要进行登记,以便债权人查询和了解抵押船舶的真实情况。
(4)物权性:船舶抵押是一种物权担保,抵押权人享有对抵押船舶的优先受偿权。
三、船舶抵押的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民法典》第三百九十四条规定:“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将其动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应当依照本法的规定办理抵押登记。
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海商法》第二十七条规定:“船舶抵押权,是指债权人因船舶抵押而享有的,在债务履行期届满时,对抵押船舶优先受偿的权利。
”3.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船舶登记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船舶抵押权人应当持船舶抵押权登记证书,向船舶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船舶抵押权登记。
”四、船舶抵押的设立和登记1. 设立条件(1)抵押人拥有船舶所有权或者使用权;(2)抵押船舶价值与债务金额相当;(3)抵押人同意提供船舶作为抵押物;(4)债权人同意接受船舶抵押担保。
2. 登记程序(1)抵押人、债权人和抵押船舶的名称、地址;(2)抵押船舶的名称、国籍、船舶登记证书编号;(3)抵押担保的主债权种类、数额;(4)抵押担保的范围;(5)抵押期限;(6)其他应当登记的内容。
船舶抵押合同纠纷
船舶抵押合同纠纷1. 背景介绍船舶抵押合同是指船舶所有权人通过将船舶作为担保物向抵押权人借款的合同。
在很多情况下,船舶抵押合同会涉及到纠纷。
本文将对船舶抵押合同纠纷进行深入探讨。
2. 船舶抵押合同的基本条款在了解船舶抵押合同的纠纷之前,我们需要先知道船舶抵押合同的基本条款。
通常,船舶抵押合同的条款包括:•借款金额:抵押人向抵押权人借款的金额。
•抵押物:抵押人作为担保物抵押给抵押权人的船舶。
•利率:借款的利率。
•期限:借款的期限。
•抵押权的建立和范围:抵押权的建立以及抵押权的范围。
•抵押物的保管与使用:抵押权人在抵押物上享有的管理和使用权。
•违约责任:借款人在逾期、违约时需要承担的责任。
•紧急出售:当借款人无法按照合同约定还款时,抵押权人可以对抵押物进行紧急出售。
•合同的解除和终止:合同解除或者终止的情况。
3. 船舶抵押合同纠纷的种类船舶抵押合同的纠纷种类很多,常见的包括:3.1 抵押权的转让问题船舶抵押合同的抵押物是船舶所有权人拥有的船舶,因此当船舶所有权人发生变动时,需要将抵押权进行转让。
在这个过程中,可能会出现转让的过程不合法、船舶抵押权不得承认等问题。
3.2 鉴定抵押物价值的不同意在船舶抵押合同中,抵押权人需要对抵押物进行鉴定,以确定其价值。
但是,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对抵押物价值的认定可能不一致,导致纠纷发生。
3.3 抵押权人和抵押人约定的违约责任分歧在船舶抵押合同中,约定了对于各方的违约责任。
但是,由于约定不明确、不合理等原因,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可能会对违约责任分歧。
3.4 紧急出售问题在紧急情况下,抵押权人有权进行紧急出售。
但是,当抵押权人无法从出售中获得合理的价值时,可能会产生纠纷。
3.5 合同解除和终止船舶抵押合同可能因为各种原因解除或者终止。
但是,在解除和终止过程中,可能会存在违约费用、股东责任等问题。
4. 船舶抵押合同纠纷解决的途径当船舶抵押合同存在纠纷时,可以通过以下途径来进行解决:4.1 协商解决协商解决是最常见的方式,双方可以协商解决问题。
船舶抵押的应用及法律风险防范
船舶抵押的应用及法律风险防范船舶抵押的应用及法律风险防范作为交通运输工具的船舶和正在建造中的船舶都可以设定抵押。
建造中的船舶和建造中的建筑(亦称在建工程)在《物权法》第一百八十一条同一款规定,但是操作中并没有太大的共性。
本文的法律依据主要是:1993年7月1日实施的《海商法》、1995年1月1日实施的《船舶登记条例》和《船舶登记条例》若干问题说明、2007年1月1日实施的《物权法》、2009年6月9日《建造中船舶抵押权登记暂行办法》等。
一、船舶抵押权的界定船舶抵押权属于担保物权中的动产抵押权。
但是《物权法》对船舶抵押权采取的是登记对抗主义。
船舶抵押权就是以船舶(包括建造中的船舶)为对象的抵押权,《海商法》第十一条规定,“船舶抵押权,是指抵押权人对于抵押人提供的作为债务担保的船舶,在抵押人不履行债务时,可以依法拍卖,从卖得的价款中优先受偿的权利。
”二、船舶抵押的客体(一)船舶抵押标的物的范围船舶可以分为:建造中已经安放龙骨或者处于相应建造阶段的船舶;建造完毕但尚未检验、登记的船舶;业经检验、登记的船舶。
1、建造中的船舶(1)建造中船舶的界定《海商法》和《船舶登记条例》等法律法规并未对何谓“建造中船舶”下一个明确的定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实施若干问题说明》的规定,可将“建造中船舶”定义为处于建造阶段的船舶,即如为分段建造的,应该已经完成至少一个以上的船舶分段并处于建造阶段,如为整体建造的,应该已经安放龙骨并处于建造阶段。
建造中已经安放龙骨或者处于相应建造阶段的船舶和建造完毕但尚未检验、登记的船舶都可以作为建造中的船舶抵押。
(2)我国现有法律体系并未对建造中船舶抵押权效力所及的标的物的范围,作出明确规定。
本课题组认为,建造中船舶抵押权效力所及的标的物的范围,应包括:处于建造阶段的船体;分段建造时的各个船舶分段;将要安装到某个船舶上的材料、设备、零部件等。
但“将要安装到某个船舶上的材料、设备、零部件等”必须是已经特定化地将用于某个船舶建造的材料、设备、零部件等。
在建船舶抵押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我国航运业的快速发展,船舶作为航运业的重要载体,其价值日益凸显。
在建船舶作为一种特殊的船舶类型,其抵押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实现等问题日益引起人们的关注。
为了规范在建船舶抵押行为,保障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我国法律对在建船舶抵押作出了明确规定。
本文将从在建船舶抵押的法律规定出发,对其相关内容进行梳理和分析。
二、在建船舶抵押的定义及特征1. 在建船舶抵押的定义在建船舶抵押是指抵押人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将其在建船舶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抵押给债权人,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有权优先受偿。
2. 在建船舶抵押的特征(1)抵押物特殊。
在建船舶抵押的抵押物为在建船舶,其特殊性在于船舶尚未建造完成,具有一定的风险性。
(2)抵押权设立特殊。
在建船舶抵押权的设立需要经过登记,抵押权自登记之日起设立。
(3)抵押权实现特殊。
在建船舶抵押权的实现方式较为复杂,需要依法进行。
三、在建船舶抵押的法律规定1. 在建船舶抵押权的设立《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抵押人将其在建船舶抵押的,应当与抵押权人订立抵押合同。
抵押合同应当载明以下内容:(一)抵押物的名称、数量、质量、价值;(二)抵押权人的权利和义务;(三)抵押担保的范围;(四)抵押期限;(五)抵押物的保管;(六)抵押权实现的方式;(七)其他约定事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抵押人将其在建船舶抵押的,应当向船舶登记机关申请抵押登记。
抵押登记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抵押合同已经签订;(二)抵押物属于抵押人所有或者依法可以抵押;(三)抵押权人具有抵押权;(四)抵押合同内容符合法律规定。
”2. 在建船舶抵押权的变更《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六条规定:“抵押权人、抵押人或者第三人对抵押合同的内容进行变更,应当取得抵押权人、抵押人或者第三人的书面同意,并依法办理抵押登记。
”3. 在建船舶抵押权的转让《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七条规定:“抵押权人、抵押人或者第三人对抵押合同的内容进行转让,应当取得抵押权人、抵押人或者第三人的书面同意,并依法办理抵押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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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任何贷款都存在风险,船舶抵押贷款的风险也是无时不在。
本文结合工作实际,着重分析了船舶抵押的法律风险,并对船舶抵押贷款的法律风险提出防范建议。
关键词:船舶抵押法律风险防范船舶抵押权制度起源于古代航海冒险事业筹措资金的需要,是船舶所有人取得贷款的一种手段。
我国《海商法》第 11 条规定:“船舶抵押权,是指抵押权人对于抵押人提供的作为债务担保的船舶,在抵押人不履行债务时,可以依法拍卖,从卖得的价款中优先受偿的权利”。
船舶抵押贷款存在着政治风险、经济风险、管理风险、项目风险、法律风险等风险,但本文仅就船舶抵押贷款的法律风险作一分析,并就该法律风险提出防范意见。
一、船舶抵押贷款的法律风险的种类1、担保人的主体资格的风险担保人的主体应是在船舶抵押贷款中用于抵押担保的船舶的所有权人。
而在现实贷款过程中,存在着一系列的风险问题。
有的担保人不是船舶所有权人,而是船舶所有权人的配偶、子女或者船舶所有权人的其他共有人;有的虽为船舶所有权人,但船舶却处于限制抵押期间;有的船舶所有权人没有合法的船舶所有权凭证;有的船舶所有权人所持有的身份证明与提交的材料不符等。
2、主合同无效的风险当事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与因债权债务关系而产生的抵押关系是主债与从债,所签订的借款合同与担保合同之间则是主合同与从合同的关系。
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必然无效。
如果主合同内容浮现我国《合同法》第 52 条所规定情形之一的,主合同无效,必然导致担保合同的无效,也使贷款人惨澹经营的船舶抵押合同无效。
3、保险条款的风险有的没有为船舶办理足额保险;有的没有将贷款人作为保险受益人,使保险条款形同虚设;有的保险期限短于船舶抵押贷款期限;有的没有约定船舶在抵押期间发生毁损、灭失的,船舶抵押人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损失的进一步扩大等。
4、在建船舶的风险目前,我国的相关法律、法规对在建船舶抵押这一问题尚未详细具体的规定,缺乏完善的立法。
我国《海商法》中仅在第二章“船舶”中规定:“建造中的船舶办理抵押登记,还应当向船舶登记机关提交船舶建造合同”。
但对建造中船舶的登记未作详细规定,因此,对于在建船舶中的风险问题的解决还有待于相关法律、法规的完善。
5、贷款人面对船舶优先权的风险在船舶抵押贷款中,由于船舶处于抵押人的占有与控制之下,而且船舶优先权的产生具有某种隐秘性,因此,极有可能当发现借款人、船舶抵押人违约或者破产的情形下,却发现在船舶上粘有船舶优先权,这种担保物权严重地妨碍了贷款人对船舶的依法处分,并使船舶价值明显降低。
6、留置权的风险由于我国《海商法》规定,造船人、修船人在合同另一方未履行合同第 2 页时,可以留置所占有的船舶,以保证造船费用或者修船费用得以偿还的权利。
因此,船舶留置权的行使应先于船舶抵押权。
7、油污伤害的风险船舶抵押贷款中的一个更大的风险,即有可能面临对船舶发生油污损害而产生的巨额赔偿的风险。
“船舶油污伤害”系指船舶在正常营运中或者发生了事故时,逸出或者排放油类货物、燃料油或者其他油类物质,如废油、油类混合物,因污染而产生的财产伤害或者人身伤亡,包括事故发生后,为防止或者减轻此种伤害而采取合理措施的费用,以及由于采取此种措施而造成的进一步伤害。
8、格式条款的风险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的,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商议的条款。
应该说,船舶抵押贷款合同中的格式条款极大地方便了当事人,但是有的格式条款由于违反我国《合同法》的规定,浮现贷款方免除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条款,导致合同中该条款无效。
9、担保范围的风险有的担保范围不明确,有的担保范围过窄,有的则在船舶抵押之外设立人的担保。
10、案件管辖的风险有的船舶抵押贷款合同中既约定仲裁又约定诉讼,最终导致仲裁条款无效;有的直接约定由某地人民法院管辖,导致管辖无效。
二、船舶抵押贷款法律风险的防范第 3 页1、确定适格的担保人第一,船舶抵押贷款的担保人应为船舶所有权人。
根据我国《海商法》第 7 条规定:“船舶所有权,是指船舶所有人依法对其船舶享有占有、使用、收益与处分的权利”。
要审查船舶所有人所持有的《中华人民共与国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查明船名、船籍港、原船籍港、船舶类型、船体材料、造船地点、建成日期、船舶价值、尺度 (总长、型宽、型深) 、吨位 (总吨、净吨)、主机(种类、数目、功率)、推进器(种类、数目)、船舶所有人姓名及其地址、船舶所有人法定代表人姓名、取得所有权日期,以及船舶共有人情况、发证机关及其编号等。
第二,船舶所有权人不能亲自办理船舶抵押贷款合同的应提交符合法定要件的书面委托书。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 65 条的规定,书面委托代理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居民身份证编号、联系方式(固定、挪移、详细通讯地址)、代理事项、权限与期间,并由委托人签名与盖章。
委托书授权不明的,被代理人应当向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负连带责任。
对于初次申办船舶抵押贷款的当事人或者认为有潜在的风险时,应要求当事人提供经公证机关公证的授权公证书。
第三,船舶存在共有情况的应提交《允许抵押及共同还款确认书》。
根据我国《海商法》第 10 条规定:“船舶由两个以上的法人或者个人共有的,应当向船舶登记机关登记,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共有人要承诺对于借款人所欠银行及金融机构的借款本息及其他相关费用,承担共同还款责任,直到对银行及金融机构的借款及相关费用还清为止。
2、明确船舶抵押贷款主、从合同分开第 4 页根据我国《担保法》第 5 条规定:“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担保合同被确定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因此应当在担保合同中明确表示抵押担保合同不因主合同无效而无效,即使主合同由于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无效,从合同仍然有效。
3、明确银行及金融机构为保险第一受益人第一,船舶抵押贷款中担保人须对船舶办理足额保险,并且在保险单上注明贷款人为该财产保险的第一受益人,保险期限应长于借款期限 6 个月,保险单正本交贷款人保管。
如果担保人中断保险,贷款人有权代担保人投保,有关费用应由担保人承担,因此而引起的一切损失由担保人无条件承担。
第二,船舶在抵押期间价值不得减少。
如果船舶在抵押期间存在价值减少的隐患时,担保人应及时通知贷款人。
如果担保人对船舶价值减少负有过错责任,则应当恢复船舶的价值或者提供贷款方认可的与减少的价值相当的其他担保。
第三,船舶在抵押期间发生保险责任内的毁损、灭失等保险事故的,担保人获得的保险赔付金应优先偿还船舶抵押贷款项下的债务以及涉及债务的有关费用。
4、规范在建船舶的抵押我国《海商法》第 14 条规定:“建造中的船舶可以设定船舶抵押权。
建造中的船舶办理抵押权登记,还应当向船舶登记机关提交船舶建造合第 5 页同”。
这是以在建船舶作为船舶抵押合同标的物的法律依据。
建造中的船舶是指从特定的船舶放样第一块钢板切割时开始,向来到船舶建造成离开船台为止的整个过程中船舶状态。
在建造中的不同阶段,船舶状态也不一样,这使在建造中船舶设定抵押与在新建成船舶或者旧船舶上设定抵押时确定担保价值的内容有所区别。
已建成的船舶是以等于船价或者高于船价一定比例的金额作为担保价值,建造中船舶担保价值的确定依据不同,它普通包括已建成船舶部份与已确定将用于建造该船的材料、设备、船舶配件及造价等,此时,双方应明确在建船舶的担保价值。
5、借款人、担保人交付一定数目的保证金根据我国《海商法》第 22 条规定:“下列各项海事请求具有船舶优先权:㈠船长、船员与在船上工作的其他在编人员根据劳动纪律、行政法规或者劳动合同所产生的工资、其他劳动报酬、船员遣返费用与社会保险费用的给付请求;㈡在船舶营运中发生的人身伤亡的赔偿请求;㈢船舶吨税、行航费、港务费与其他港口规费的缴付请求;㈣海难救助款项的给付请求;㈤船舶在营运中因侵权行为产生的财产赔偿请求。
载运 2000 吨以上的散装货油的船舶,持有有效的证书,证明已经进行油污伤害民事责任保险或者具有相应的财务保证的,对其造成的油污伤害的赔偿请求,不属于前款第㈤项规定的范围”。
虽然我国《海商法》所规定的受船舶优先权担保的海事债权较之某些国家甚少如美国,然而这些债权在船舶日常营运中发生的频率却是较高的。
对于我国《海商法》第 22 条规定的受船舶优先权担保的海事请求,贷款人可要求借款人或者担保人交付一定数目的保证金,以便贷款人发现保的船舶之上附有优先权时,或者船舶优先权人通过海事法院扣押船舶之时,从保险金中首先支付受船舶优先权担保的债权,对不足部份仍可向借款人、担保人追偿,若保证金留有余额可抵销。
保证金的交付与借款人、担保人的商业信誉惜惜相关,如果借款人、担保人的商业信誉良好,那末可以免交保证金,而对普通的中、小型航运企业,或者商业信誉并非优秀的,那么保证金的交付是必需的。
6、避免船舶留置权人的风险由于我国《海商法》上的船舶留置权仅限于造船人与修船人的费用,有关造船的问题在上文中已有较多的分析,所以,在此仅就修船人所享有的留置权寻求应对方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与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 108 条规定:“债权人合法占有债务人交付的动产时,不论债务人有无处分该动产的权利,债权人可以按照《担保法》第 82 条的规定行使留置权”。
这一规定保护了善意留置权人的利益。
而从我国《海商法》对船舶留置权的特殊规定来看,则不存在这种“善意”或者“非善意”之分,即只要修船人在合同另一方未履行合同时,就可以留置“其所占有的”船舶,而不论其是否知道其所占有的船舶并非为合同另一方所有权处分。
因此,根据我国《海商法》的规定,修船人行使留置权时,贷款人是无法以船舶抵押权人的身份对其进行抗辩的,在这样的情形下船舶抵押拟有以下方法解决:第一,向修船人给付修船费用,修船人则将船舶返回给船舶抵押人,而由贷款人再向其追偿相关费用,或者是以借款人违约提前收回贷款;第 7 页第二,由修船人行使留置权,直接向借款人要求追偿;第三,以船舶抵押权人的身份请求修船人直接向其返回拍卖船舶受偿后的余额,对于贷款人自身的其余损失则作为债权向借款人追偿。
本文认为,第一种对贷款人极其不利;第二种是一种较为经济的方法;在少数情况下,可能船舶抵押权人直接向修船人请求船舶的物权利益程序颇为繁琐且回收资金也很有限,从理论上讲甚至可能留置权所担保的债权超出了船舶的价值,因此,船舶抵押权人只能寻求第二种方法。
7、及时投保油污责任险油污伤害不同于其他的对第三方的伤害,因为遭到伤害的往往是一国的水域自然环境、生态环境,在受损之后需要特殊的保护与保障。
从保护油污受害人出发,促进争议的解决的便利性与效率的提高,使船舶抵押人成为责任主体应有其合理的一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