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海事局关于印发《建造中船舶抵押权登记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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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海事局关于印发《建造中船舶抵押权登记暂行办法》的

通知

【法规类别】船舶

【发文字号】海船舶[2009]273号

【失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印发《船舶登记工作规程》的通知

【发布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

【发布日期】2009.06.09

【实施日期】2009.06.09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中国海事局关于印发《建造中船舶抵押权登记暂行办法》的通知

(海船舶〔2009〕27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海事局,各直属海事局,中国船级社:

为落实国家船舶工业调整振兴规划,拓宽船舶建造企业融资渠道,规范建造中船舶抵押权登记行为,我局制定了《建造中船舶抵押权登记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发现任何问题和困难,请及时报我局。

二OO九年六月九日

建造中船舶抵押权登记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落实国家船舶工业调整振兴规划,拓宽船舶建造企业融资渠道,规范建造中船舶抵押权登记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船舶登记机关办理建造中船舶抵押权登记的行为。

第三条对建造中船舶设置抵押时,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应当到船舶建造企业住所地经授权的船舶登记机关办理抵押权登记。

第四条申请办理建造中船舶抵押权登记应当满足以下条件:

(一)抵押人为满足国家或有关主管部门资质要求的船舶建造企业;

(二)抵押权人为具备发放贷款资格的金融机构;

(三)抵押人独立拥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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