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种行业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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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行业管理条例
特种行业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和《中
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涉及特种设备安全、特种作业安全
等特种行业的管理。
第三条特种行业的管理应当依据风险评估和安全标准,
采取合理有效的管理措施,确保特种设备安全和特种作业安全。
第四条国务院负责特种行业的综合协调、政策制定和监
督管理工作,各地方、各相关部门应当配合完成有关工作。
第五条本条例所称特种设备包括:压力容器、锅炉、压
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游乐设施、大型舞台机械及特种设备制造、修理、改造、拆除等工程。
第六条本条例所称特种作业包括:高处作业、烟花爆竹
制造、储存和使用、人员空间作业、危险化学品作业等。
第七条特种行业从业人员应当依法经过培训、考核和证
书颁发后方可从事相关工作。
第八条特种行业从业人员应当遵守相关安全标准和操作
规程,不得违章作业、私自改动设备等行为。
第九条各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对特种行业从业人员的监督
检查和培训,及时发现和纠正安全隐患。
第十条特种行业企业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和技术能力,
接受安全监督检查和技术评估。
第二章特种设备安全管理
第十一条特种设备的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
对特种设备进行定期检验,确保其安全可靠运行。
第十二条特种设备的制造、修理、改造、拆除等工作,
应当由具备相应资质和技术能力的单位进行,并经国家安全监督检查机构检查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十三条特种设备的使用单位应当设立安全管理机构,
制定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加强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第十四条特种设备的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档案,
记录设备的检验、维修、事故等情况,并按要求定期报送国家安全监督检查机构。
第十五条特种设备的安装、改造、拆除等工作应当依据
相关规范和标准进行,严格按照设计文件和安全技术要求操作。
第十六条特种设备使用过程中,应当加强日常维护保养
和安全管理检查,及时发现和排除安全隐患。
第十七条特种设备使用过程中,应当按照要求进行事故
统计和分析,提出改进措施并汇报国家安全监督检查机构。
第十八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按照规定购买商业保险
和参加责任保险,确保设备使用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得到及时赔偿。
第三章特种作业安全管理
第十九条特种作业的使用单位应当根据作业内容和特点,制定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加强事故预防和应急救援工作。
第二十条特种作业从业人员应当按照要求进行培训和考核,并持有相应的安全作业证书,方可从事相关工作。
第二十一条特种作业场所应当满足相关安全要求,设置
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和警示标志。
第二十二条特种作业从业人员应当佩戴个人防护装备,严格遵守作业规程和操作规定,不得违章作业,私自停止作业等行为。
第二十三条特种作业从业人员应当加强日常维护和检查,及时发现和排除安全隐患。
第二十四条特种作业现场应当设置专人管理和监督,及时发现和处理安全事故。
第二十五条特种作业事故发生后,应当立即组织应急救援并及时上报相关部门,做好事故调查和处理工作。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由国务院有关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给予行政处罚,或者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政府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关单位或者单位负责人还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行政或者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特种行业企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和特种作业使用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的,由国务院有关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给予行政处罚,并可以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符合要求。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本条例所称的“依法”包括宪法、法律、法规和规章。
第三十条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同时,根据现有法律法规和任职相关机构的权限进行必要的修改和补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