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修订税务行政处罚执法文书式样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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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 2.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简易) 3.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 4.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5.税务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 6.听证笔录 7.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 8.陈述申辩笔录 9.税务文书送达回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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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向 申请行政复议”横线处填写有权受理行政复议申请的上级税务机关的具体名 称;“向 人民法院起诉”横线处填写税务机关所在地的区、县。
7.本决定书与《税务文书送达回证》一并使用。 8.文书字轨设为“罚”。 9.本决定书为A4竖式,一式三份,一份送纳税人或者扣缴义务人或者其他当事人,一 份送征管部门,一份装入卷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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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制作《税务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和《听证笔录》。 (四)当事人违反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应由税务机关责令其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的,税务机关按照一般程序作出处罚决定或不予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制作《责令限期改正通知 书》。
(五) 适用简易程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税务机关应当制作《税务行政处罚决定 书(简易)》。
适用一般程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税务机关应当制作《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 (六) 对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案件,以及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 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五年后发现的案件作出决定时,税务机关应当制作《不予行政 处罚决定书》。 (七) 税务机关向当事人送达税务文书时应使用《税务文书送达回证》。 三、工作要求 (一)各局应充分认识税收执法文书的重要性,严格依照修订后的文书执行,保证执 法的严肃性和统一性。 (二)《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税务行政处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京地 税法[2001]488号)、《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税务行政处罚工作的通知》(京 地税法[2003]83号)和《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北京市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等有 关文件的通知》(京地税法[1997]90号)中规定的《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税务行 政处罚决定书》、《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税务行 政处罚听证通知书》、《听证记录》停止使用。 (三)凡未纳入此次修订范围的税务行政处罚执法文书,各局在制作、使用时,应当 严格按照《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国统一税收执法文书式样的通 知》(京地税征[2006]16号)文件的有关要求执行。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和市局制定的规 范性文件中规定的其它文书可以继续使用。 (四)此次修订的文书式样,自2006年5月1日起执行。
税务机关(签章) 年月日
使用说明 1.本决定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 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三十八条设置。 2.适用范围:税务机关对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案件;或者违反税 收法律、行政法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五年后发现的案件作出决定时使用。 3.“经我局(所) ”:横线处填写“于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对你(单位)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情况进行检查”,或者“对你单位 情况进行检查核实”。 4.“上述行为违反 规定”横线处可根据实际情况在正文直接填写相关法律规定条款。 5.“鉴于上述税收违法行为 ”:横线处根据实际情况,填写显著轻微,且能主动改 正;或者属于超过五年被发现的违法行为。 6. “向 申请行政复议”横线处填写有权受理行政复议申请的上级税务机关的具体名
附件2 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简易) 地税( )简罚[ ] 号 被处罚人名称 被处罚人证件名称 证件号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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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地点 处罚时间 违法事实及处罚依据 缴纳方式 □1.当场缴纳;□2.限15日内到银行缴纳。 罚款金额 (大写) ¥ 告知事项 1.责令你(单位)于7日内改正上述违法行为,严格依照税法有关规定履行纳 税义务。2.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可以依法向 申请行政复 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个月内依法向 人民法院起诉;3.到期不缴纳罚款的,自缴 款期限届满次日起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4.对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 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税务机关将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 行。 税务机关 经办人: 负责人: 税务机关(签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使用说明 1.本决定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三十三条设置。 2.适用范围:在对公民处以50元(含50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 含1000元)以下罚款,当场作出税务行政处罚时使用。 3.填写说明: (1)被处罚人名称:单位被处罚的,填写单位全称;个人被处罚的,填写个人姓名。 (2)被处罚人证件名称:单位被处罚的,填写税务登记证件,未办理税务登记的,填 写组织机构代码证书;个人被处罚的,填写个人有效身份证件名称。 (3)证件号码:单位填写税务登记证件号码,未办理税务登记的,填写组织机构代 码;个人填写有效身份证件的号码。 (4)缴纳方式:如果是当场缴纳,在“□1” 内打“√”,如是指定缴纳 在“□2” 处打“√”,在“ ”填写缴纳地点; (5)“向 申请行政复议”横线处填写有权受理行政复议申请的上级税务机关的具体名 称;“向 人民法院起诉”横线处填写税务机关所在地的区、县。 4.本表为A4型竖式,一式三份,当事人一份,作出处罚决定的部门一份,征收部门一 份。
税务机关(签章) 年月日
使用说明 1.本告知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 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和第四十二条设置。 2.适用范围:税务机关对税收违法行为调查取证后,依法应给予行政处罚前使用,依 法当场给予行政处罚决定的除外。 3.本告知书由税务人员在对当事人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前根据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填 写。 4.本告知书与《税务文书送达回证》一并使用。 5.文书字轨设为“罚告”。 6.本告知书为A4竖式,一式二份,一份送当事人,一份装入卷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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称;“向 人民法院起诉”横线处填写税务机关所在地的区、县。 7.本决定书与《税务文书送达回证》一并使用。 8.文书字轨设为“不罚”。 9.本决定书为A4竖式,一式三份,一份送纳税人或者扣缴义务人或者其他当事人,一
附件3 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 地税( )罚[ ] 号
当事人: 地 址: 经我局(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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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单位存在违法事实及处罚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一) 1. 2. (二) …… 二、处罚决定 (一) 1. 2. (二) …… 以上应缴款项共计 元。限你(单位)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 日内到银行缴纳入库。到 期不缴纳罚款,我局(所)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 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 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个月内依法向 人民法院起诉。如对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 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我局(所)将采取《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 条规定的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你(单位)有陈述、申辩的权利。请在我局(所)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到 我局(所)进行陈述、申辩或自行提供陈述、申辩材料;逾期不进行陈述、申辩的,视同放 弃权利。
三、若拟对你罚款20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0元(含2000元)以上,拟对你单位罚款10000元(含10000元)以 上,你(单位)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可自收到本知书之日起3日内向本局书面提出听证申 请;逾期不提出,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税务机关(签章) 年月日
使用说明 1.本决定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 理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设置。 2.适用范围:税务机关在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及其他当事人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 时使用。 3.“经我局(所) ”:横线处填写“于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对你(单位)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情况进行检查”,或者“对你单位 情况进行检查核实”。 4.本决定书的主体部分,必须抓住税收违法的主要违法事实,简明扼要地加以陈述, 然后列举处罚的法律依据,写明处罚结论。若违法事实复杂,应给予分类分项陈述。 5.本决定书所援引的处罚依据,必须是税收法律、行政法规或者规章,并应当注明文 件名称、文号和有关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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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修订税务行政处罚执法文书式样的通知
【标 签】税务行政处罚税务行政处罚,执法文书式样 【颁布单位】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文 号】京地税法﹝2006﹞243号 【发文日期】2006-04-27 【实施时间】2006-05-01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税收稽查与处罚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市局各处室、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税务行政处罚工作,促进税务行政处罚执法文书合法、准确、规范地使 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 法》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国统一税收执法文书式样的通知》(国税发[2005]179 号,以下简称《通知》)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市局对部分税务行政处罚执法文 书进行了重新修订,请依照执行。 一、关于重新修订的文书式样及使用范围 本次修订的税务行政处罚执法文书式样共9种,主要包括:《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 书》、《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简易)》、《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不予行政处罚决定 书》、《税务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听证笔录》、《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陈述申 辩笔录》、《送达回证》。 本次修订的税务行政处罚执法文书适用于纳税人到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场所办理涉税事 项时,税务机关发现纳税人违法行为需要进行处罚时使用。 二、关于文书的制作及使用 (一) 适用简易程序作出行政处罚的,税务机关可以采取口头告知的方式告知当事人 作出处罚的违法事实、理由、处罚依据和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权。 适用一般程序作出行政处罚的,税务机关应提前向当事人送达《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 知书》。 (二) 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或不予处罚决定之前,当事人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或者放弃 陈述和申辩权利的,税务机关应当制作《陈述申辩笔录》。 (三) 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达到听证标准的,当事人提出听证申请后,税务机关应
附件4 不予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 地税( )不罚〔 〕 号
: 经我局(所) ,你单位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上述行为违反 规定,鉴于上述税收违法行为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规 定,现决定不予行政处罚。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 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个月内依法直接向 人民法院起诉。
二ОО六年四月二十七日 附件 1
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 地税( )罚告〔 〕 号 : 对你(单位)的税收违法行为拟于 年 月 日之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现将有 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税务行政处罚的事实依据、法律依据及拟作出的处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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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向 申请行政复议”横线处填写有权受理行政复议申请的上级税务机关的具体名 称;“向 人民法院起诉”横线处填写税务机关所在地的区、县。
7.本决定书与《税务文书送达回证》一并使用。 8.文书字轨设为“罚”。 9.本决定书为A4竖式,一式三份,一份送纳税人或者扣缴义务人或者其他当事人,一 份送征管部门,一份装入卷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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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制作《税务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和《听证笔录》。 (四)当事人违反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应由税务机关责令其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的,税务机关按照一般程序作出处罚决定或不予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制作《责令限期改正通知 书》。
(五) 适用简易程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税务机关应当制作《税务行政处罚决定 书(简易)》。
适用一般程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税务机关应当制作《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 (六) 对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案件,以及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 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五年后发现的案件作出决定时,税务机关应当制作《不予行政 处罚决定书》。 (七) 税务机关向当事人送达税务文书时应使用《税务文书送达回证》。 三、工作要求 (一)各局应充分认识税收执法文书的重要性,严格依照修订后的文书执行,保证执 法的严肃性和统一性。 (二)《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税务行政处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京地 税法[2001]488号)、《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税务行政处罚工作的通知》(京 地税法[2003]83号)和《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北京市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等有 关文件的通知》(京地税法[1997]90号)中规定的《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税务行 政处罚决定书》、《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税务行 政处罚听证通知书》、《听证记录》停止使用。 (三)凡未纳入此次修订范围的税务行政处罚执法文书,各局在制作、使用时,应当 严格按照《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国统一税收执法文书式样的通 知》(京地税征[2006]16号)文件的有关要求执行。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和市局制定的规 范性文件中规定的其它文书可以继续使用。 (四)此次修订的文书式样,自2006年5月1日起执行。
税务机关(签章) 年月日
使用说明 1.本决定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 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三十八条设置。 2.适用范围:税务机关对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案件;或者违反税 收法律、行政法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五年后发现的案件作出决定时使用。 3.“经我局(所) ”:横线处填写“于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对你(单位)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情况进行检查”,或者“对你单位 情况进行检查核实”。 4.“上述行为违反 规定”横线处可根据实际情况在正文直接填写相关法律规定条款。 5.“鉴于上述税收违法行为 ”:横线处根据实际情况,填写显著轻微,且能主动改 正;或者属于超过五年被发现的违法行为。 6. “向 申请行政复议”横线处填写有权受理行政复议申请的上级税务机关的具体名
附件2 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简易) 地税( )简罚[ ] 号 被处罚人名称 被处罚人证件名称 证件号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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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地点 处罚时间 违法事实及处罚依据 缴纳方式 □1.当场缴纳;□2.限15日内到银行缴纳。 罚款金额 (大写) ¥ 告知事项 1.责令你(单位)于7日内改正上述违法行为,严格依照税法有关规定履行纳 税义务。2.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可以依法向 申请行政复 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个月内依法向 人民法院起诉;3.到期不缴纳罚款的,自缴 款期限届满次日起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4.对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 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税务机关将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 行。 税务机关 经办人: 负责人: 税务机关(签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使用说明 1.本决定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三十三条设置。 2.适用范围:在对公民处以50元(含50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 含1000元)以下罚款,当场作出税务行政处罚时使用。 3.填写说明: (1)被处罚人名称:单位被处罚的,填写单位全称;个人被处罚的,填写个人姓名。 (2)被处罚人证件名称:单位被处罚的,填写税务登记证件,未办理税务登记的,填 写组织机构代码证书;个人被处罚的,填写个人有效身份证件名称。 (3)证件号码:单位填写税务登记证件号码,未办理税务登记的,填写组织机构代 码;个人填写有效身份证件的号码。 (4)缴纳方式:如果是当场缴纳,在“□1” 内打“√”,如是指定缴纳 在“□2” 处打“√”,在“ ”填写缴纳地点; (5)“向 申请行政复议”横线处填写有权受理行政复议申请的上级税务机关的具体名 称;“向 人民法院起诉”横线处填写税务机关所在地的区、县。 4.本表为A4型竖式,一式三份,当事人一份,作出处罚决定的部门一份,征收部门一 份。
税务机关(签章) 年月日
使用说明 1.本告知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 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和第四十二条设置。 2.适用范围:税务机关对税收违法行为调查取证后,依法应给予行政处罚前使用,依 法当场给予行政处罚决定的除外。 3.本告知书由税务人员在对当事人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前根据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填 写。 4.本告知书与《税务文书送达回证》一并使用。 5.文书字轨设为“罚告”。 6.本告知书为A4竖式,一式二份,一份送当事人,一份装入卷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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称;“向 人民法院起诉”横线处填写税务机关所在地的区、县。 7.本决定书与《税务文书送达回证》一并使用。 8.文书字轨设为“不罚”。 9.本决定书为A4竖式,一式三份,一份送纳税人或者扣缴义务人或者其他当事人,一
附件3 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 地税( )罚[ ] 号
当事人: 地 址: 经我局(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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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单位存在违法事实及处罚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一) 1. 2. (二) …… 二、处罚决定 (一) 1. 2. (二) …… 以上应缴款项共计 元。限你(单位)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 日内到银行缴纳入库。到 期不缴纳罚款,我局(所)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 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 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个月内依法向 人民法院起诉。如对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 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我局(所)将采取《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 条规定的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你(单位)有陈述、申辩的权利。请在我局(所)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到 我局(所)进行陈述、申辩或自行提供陈述、申辩材料;逾期不进行陈述、申辩的,视同放 弃权利。
三、若拟对你罚款20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0元(含2000元)以上,拟对你单位罚款10000元(含10000元)以 上,你(单位)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可自收到本知书之日起3日内向本局书面提出听证申 请;逾期不提出,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税务机关(签章) 年月日
使用说明 1.本决定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 理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设置。 2.适用范围:税务机关在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及其他当事人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 时使用。 3.“经我局(所) ”:横线处填写“于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对你(单位)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情况进行检查”,或者“对你单位 情况进行检查核实”。 4.本决定书的主体部分,必须抓住税收违法的主要违法事实,简明扼要地加以陈述, 然后列举处罚的法律依据,写明处罚结论。若违法事实复杂,应给予分类分项陈述。 5.本决定书所援引的处罚依据,必须是税收法律、行政法规或者规章,并应当注明文 件名称、文号和有关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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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 签】税务行政处罚税务行政处罚,执法文书式样 【颁布单位】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文 号】京地税法﹝2006﹞243号 【发文日期】2006-04-27 【实施时间】2006-05-01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税收稽查与处罚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市局各处室、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税务行政处罚工作,促进税务行政处罚执法文书合法、准确、规范地使 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 法》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国统一税收执法文书式样的通知》(国税发[2005]179 号,以下简称《通知》)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市局对部分税务行政处罚执法文 书进行了重新修订,请依照执行。 一、关于重新修订的文书式样及使用范围 本次修订的税务行政处罚执法文书式样共9种,主要包括:《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 书》、《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简易)》、《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不予行政处罚决定 书》、《税务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听证笔录》、《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陈述申 辩笔录》、《送达回证》。 本次修订的税务行政处罚执法文书适用于纳税人到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场所办理涉税事 项时,税务机关发现纳税人违法行为需要进行处罚时使用。 二、关于文书的制作及使用 (一) 适用简易程序作出行政处罚的,税务机关可以采取口头告知的方式告知当事人 作出处罚的违法事实、理由、处罚依据和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权。 适用一般程序作出行政处罚的,税务机关应提前向当事人送达《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 知书》。 (二) 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或不予处罚决定之前,当事人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或者放弃 陈述和申辩权利的,税务机关应当制作《陈述申辩笔录》。 (三) 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达到听证标准的,当事人提出听证申请后,税务机关应
附件4 不予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 地税( )不罚〔 〕 号
: 经我局(所) ,你单位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上述行为违反 规定,鉴于上述税收违法行为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规 定,现决定不予行政处罚。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 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个月内依法直接向 人民法院起诉。
二ОО六年四月二十七日 附件 1
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 地税( )罚告〔 〕 号 : 对你(单位)的税收违法行为拟于 年 月 日之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现将有 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税务行政处罚的事实依据、法律依据及拟作出的处罚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