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修订税务行政处罚执法文书式样的通知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发展改革部门行政裁量权基准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公布日期】2024.03.29
【字 号】京发改规〔2024〕2号
【施行日期】2024.03.29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发展改革部门行政裁量权基准的通知
四、行政奖励裁量基准
行政奖励裁量基准表(见附件4)。明确了北京市节能减排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奖励(节能)事项的名称、设定依据、实施机关、办理条件、申请材料、审批程序、评选周期、中介服务、收费情况等内容。
此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按照《关于修订印发北京市发展改革部门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京发改规〔2023〕2号)和《关于印发北京市发展改革部门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通知》(京发改规〔2023〕1号)执行。
3.行政检查裁量基准表
4.行政奖励裁量基准表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4年3月29日
北京市发展改革部门行政裁量权基准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22〕27号)和本市根据相关领域法律法规规章和文件规定,进一步明确了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检查和行政奖励领域的裁量基准,制定了《北京市发展改革部门行政裁量权基准》(以下简称《基准》)。
本《基准》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解释。
行政确认裁量基准表(见附件2)。明确了内资项目进口设备免税确认书办理、外资项目进口设备免税确认书办理以及上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的进口设备免税确认书办理等行政确认事项的名称、设定依据、实施机关、办理条件、申请材料、审批程序、审批时限、中介服务、收费情况等内容。
市地方税务局局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
三、你认为本案的执法人员与本案存在某种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案件的公正处理的,可以向本税务机关负责法制监督的综合业务科提出回避申请,我们将在3日内就该执法人员是否回避进行答复。
2.更为详尽地对违法事实、理由及依据进行了说明,使相对人陈述、申辩权的行使更有针对性。
3.对陈述、申辩权的告知充分考虑到了相对人行使该项权利的现实途径,对权利行使的时间、地点、对象都进行了明确的交代。
4.对听证权的告知也考虑到相对人行使该项权利的方式,并根据《行政处罚法》第32条取消了要求相对人书面提出听证申请这一限制相对人权利行使方式的做法。同时由于拟做出的处罚决定是针对个人做出的100元罚款,无须告知相对人听证权,因此本文书没有像现行的告知一样将听证的内容整合进来。这样做的好处在于节约执法资源、提高执法效率的同时,也可以避免给相对人可能带来的误导。
_____市地方税务局_____局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
_____市地方税务局_____局
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
地税 罚告字〔 〕第 号
_____:
对你的税收违法行为已经调查终结,即将做出行政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和第四十二条的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税务行政处罚的事实根据、法律依据及拟做出的处罚决定:
5.根据正当程序原则,补充了相对人申请对本案有利害关系的执法人员回避的权利。当然,根据本书的总体思路,这一工作可以交由税务检查通知书完成。但如果在检查通知书中没有列示这一内容,此时亦可补充进去。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订部分文件的决定-京政发〔2020〕21号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订部分文件的决定正文:----------------------------------------------------------------------------------------------------------------------------------------------------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订部分文件的决定京政发〔2020〕21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按照国家关于开展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政策措施清理工作的要求,本市对印发的涉及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政策措施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
经清理,现决定对下列以市政府办公厅名义印发文件中的部分内容予以修订。
一、《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快推进科研机构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的若干意见(试行)〉的通知》(京政办发〔2014〕35号)将文中第八条中“科研机构建设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可以优先认定为市级孵化器,符合条件的可以推荐为国家级孵化器,并享受财政经费支持等政策优惠……”修改为“科研机构建设的科技企业孵化器,符合条件的可以认定为市级孵化器,并推荐为国家级孵化器,并享受财政经费支持等政策优惠……”。
二、《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装配式建筑的实施意见》(京政办发〔2017〕8号)将文中第二条第(十一)项“确保工程质量安全”部分的内容中由“加强部品部件生产企业质量管控,实施装配式建筑部品认定和目录管理,对主要承重构件和具有重要使用功能的部品部件进行驻厂监造……”修改为“加强部品部件生产企业质量管控,对主要承重构件和具有重要使用功能的部品部件进行驻厂监造……”。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北京市人民政府2020年10月30日——结束——。
国税发[2005]179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国统一税收执法文书式样的通知2005-11-01 国税发[2005]17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为进一步规范税收征纳行为,促进税收执法文书合法、准确、规范地使用,推进依法治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我们重新制定、修改了部分税收执法文书。
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各级税务机关要充分认识税收执法文书的重要性,严格按照规定的权限及程序使用和管理税收执法文书。
同时,要加强各部门的协调配合,充分发挥信息化管理的优势,保证税收执法文书使用规范、流转畅通、归档及时。
二、本次制定、修改的税收执法文书共67 个(见附件1:全国统一税收执法文书式样doc 文件),包括税务管理、税款征收、税务检查以及税务行政处罚等使用的文书。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适当增加文书的联次,并制定具体的管理办法。
没有纳入此次统一下发范围内,但已在总局(包括总局和其他部门联合发文)制定的其他有效规章、规范性文件中规定的税收执法文书可继续使用。
三、总局在制定、修改税收执法文书的同时,制定了税收执法文书标准(见附件2:税收执法文书标准doc 文件)。
各级税务机关在制作、使用税收执法文书时,应当按照统一的标准执行。
除有特殊规定或业务上有特殊需求的外,未在本次统一的文书,也应当按照《税收执法文书标准》制作和使用。
四、各级税务机关要以此次推行全国统一税收执法文书为契机,加强科学化、精细化管理,认真总结和积累文书使用和管理经验。
执行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总局(征收管理司)。
此次下发的全国统一税收执法文书,自2006年5月1日起执行。
附件: 1.全国统一税收执法文书式样2.税收执法文书标准(点击右键下载)核定(调整)定额通知书税核…‟号(纳税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以及相关规定,经审核你户的月应纳税经营额为元,月应纳税额为元(分税种税额见下表)。
行政执法文书(式样)
行政执法文书(式样)一、立案、管辖法律文书1、立案呈批表2、移送案件通知书二、调查取证法律文书3、询问笔录4、现场检查记录5、抽样取证证据清单6、先行登记保存证据清单7、扣押物品、文件清单8、扣押物品、文件发还凭证9、行政处罚告知笔录10、行政处罚听证告知笔录三、听证法律文书11、举行听证通知书12、不予受理听证通知书13、听证笔录14、听证报告书四、行政处罚法律文书15、当场处罚决定书16、行政处罚决定书五、通用行政法律文书18、行政处罚决定强制执行申请书19、行政案件调查终结报告20、续页21、案卷22、行政处罚审批表23、建议吊销营业执照意见书24、行政处罚案件卷内目录25、建议追究刑事责任意见书1.芜湖市文化委员会行政案件立案审批表芜文立字〔200 〕号案件名称:当事人:法定代表人:地址:联系方式:案件来源:经初步审查,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的规定,建议予以立案。
经办人:年月日承办单位意见:负责人签名:年月日审批意见:负责人签名:年月日2.芜湖市文化委员会移送案件通知书芜文移字〔200 〕号:我部门查处的一案,我们认为应移送贵局(院)处理。
请在十五日内将对此案受理与否的意见书面函告我单位。
(盖章)年月日收件人:(签名)年月日注:本文书一式两份。
一份交案件被移送单位,一份存档。
3.芜湖市文化委员会现场检查笔录被检查人(单位):检查时间:年月日时分至年月日时分单位地址:检查地点:法定代表人:职务:联系电话:检查人员:、记录人:见证人:有关问题,进行现场检查,请予配合。
现场检查过程及情况:注:被检查人(单位负责人)在检查笔录上逐页签字,在修改处签字或者押印,并在笔录末尾部分注明对笔录真实性的意见。
共页第页4.芜湖市文化委员会询问笔录时间:地点:被询问人:性别:年龄:工作单位:职务:身份证号:住址:联系电话:询问人:、记录人:我们是的执法人员,这是执法证件。
税务行政处罚文书
税务行政处罚文书一、案件基本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我局依法对被罚单位/个人进行税务行政处罚。
现将案件基本情况及处罚依据予以公示。
二、案件事实被罚单位/个人未按照规定申报或者申报不完整、不准确的纳税情况。
经我局核实,被罚单位/个人存在以下违法事实:1. XXXX(违法事实1)XXXX(违法事实1补充说明)2. XXXX(违法事实2)XXXX(违法事实2补充说明)三、处罚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XX条第X款,我局对被罚单位/个人下达如下处罚决定。
四、处罚决定对于被罚单位/个人存在的上述违法事实,我局依法做出如下处罚决定:1. 罚款: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被罚单位/个人处以罚款XX万元。
2. 限期整改:被罚单位/个人须于决定下达之日起XX天内完成整改,并于期限届满前向我局提交整改报告。
五、申请复核和应诉期限被罚单位/个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依法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我局提出复核申请或者申请减轻、豁免税务行政处罚。
同时,被罚单位/个人如需向人民法院起诉,可依法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六、处罚生效方式本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
七、履行方式被罚单位/个人须于决定生效之日起XX天内,将罚款汇入我局指定的处罚款账户,并将汇款凭证副本交至我局。
同时,被罚单位/个人还应按照要求履行限期整改义务,并及时向我局提交整改报告。
八、处罚期限罚款履行期限为本决定书生效之日起XX天。
九、违法行为的警示经查,被罚单位/个人的违法行为已严重违反了国家法律法规,损害了税收征管秩序和公共利益。
提醒其他纳税人要自觉遵守税收法律法规,履行纳税义务,减少税收风险,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十、附件无十一、公告期限本公示自发布之日起公告2个月,即XX年XX月XX日至XX 年XX月XX日止。
附注:本文书仅供参考,具体内容还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修改和补充。
全国统一税收执法文书样式
附件1全国统一税收执法文书式样(2005.10.18)执法文书目录1.税务事项通知书┄┄┄┄┄┄┄┄┄┄┄┄┄┄┄┄┄┄┄62.扣缴义务人登记表┄┄┄┄┄┄┄┄┄┄┄┄┄┄┄┄┄┄83.财务会计制度及核算软件备案报告书┄┄┄┄┄┄┄┄104.纳税人合并分立情况报告书┄┄┄┄┄┄┄┄┄┄┄┄┄125.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146.外出经营活动情况申报表┄┄┄┄┄┄┄┄┄┄┄┄┄┄167.纳税人存款帐户帐号报告表┄┄┄┄┄┄┄┄┄┄┄┄┄188.税务证件挂失报告表┄┄┄┄┄┄┄┄┄┄┄┄┄┄┄┄199.税务认定审批确认表┄┄┄┄┄┄┄┄┄┄┄┄┄┄┄┄2110.税务认定年审审批表┄┄┄┄┄┄┄┄┄┄┄┄┄┄┄2211.委托代征税款协议书┄┄┄┄┄┄┄┄┄┄┄┄┄┄┄2312.变更委托代征税款协议通知书┄┄┄┄┄┄┄┄┄┄┄2813.终止委托代征税款协议通知书┄┄┄┄┄┄┄┄┄┄┄2914.核定(调整)定额通知书┄┄┄┄┄┄┄┄┄┄┄┄┄┄3015.停业、复业(提前复业)报告书┄┄┄┄┄┄┄┄┄┄3116.定期定额户自行申报(申请变更)纳税定额表┄┄┄3217.发票领购簿┄┄┄┄┄┄┄┄┄┄┄┄┄┄┄┄┄┄┄┄3318.代开发票申请表┄┄┄┄┄┄┄┄┄┄┄┄┄┄┄┄┄┄3719.发票挂失/损毁报告表┄┄┄┄┄┄┄┄┄┄┄┄┄┄┄3820.挂失/损毁发票清单┄┄┄┄┄┄┄┄┄┄┄┄┄┄┄4021.发票换票证┄┄┄┄┄┄┄┄┄┄┄┄┄┄┄┄┄┄┄┄4122.调验空白发票收据┄┄┄┄┄┄┄┄┄┄┄┄┄┄┄┄┄4223.收缴、停止发售发票决定书┄┄┄┄┄┄┄┄┄┄┄┄┄4324.解除收缴、停止发售发票决定书┄┄┄┄┄┄┄┄┄┄4425.延期申报申请核准表┄┄┄┄┄┄┄┄┄┄┄┄┄┄┄┄4526.延期缴纳税款申请审批表┄┄┄┄┄┄┄┄┄┄┄┄┄4727.税务检查通知书(一)┄┄┄┄┄┄┄┄┄┄┄┄┄┄┄4928.税务检查通知书(二)┄┄┄┄┄┄┄┄┄┄┄┄┄┄┄5129.检查存款帐户许可证明┄┄┄┄┄┄┄┄┄┄┄┄┄┄┄5330.调取帐簿资料通知书┄┄┄┄┄┄┄┄┄┄┄┄┄┄┄┄5531.调取帐簿资料清单┄┄┄┄┄┄┄┄┄┄┄┄┄┄┄┄┄5732.询问通知书┄┄┄┄┄┄┄┄┄┄┄┄┄┄┄┄┄┄┄┄5933.询问(调查)笔录┄┄┄┄┄┄┄┄┄┄┄┄┄┄┄┄┄6134.陈述申辩笔录┄┄┄┄┄┄┄┄┄┄┄┄┄┄┄┄┄┄┄6435.税务稽查结论┄┄┄┄┄┄┄┄┄┄┄┄┄┄┄┄┄┄┄6736.税务处理决定书┄┄┄┄┄┄┄┄┄┄┄┄┄┄┄┄┄┄6937.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7238.税务文书送达回证┄┄┄┄┄┄┄┄┄┄┄┄┄┄┄┄7439.阻止欠税人出境布控申请表┄┄┄┄┄┄┄┄┄┄┄┄7640.边控对象通知书┄┄┄┄┄┄┄┄┄┄┄┄┄┄┄┄┄┄7841.阻止出境决定书┄┄┄┄┄┄┄┄┄┄┄┄┄┄┄┄┄┄8042.阻止欠税人出境撤控申请表┄┄┄┄┄┄┄┄┄┄┄┄8243.阻止欠税人出境撤控通知书┄┄┄┄┄┄┄┄┄┄┄┄8444.解除阻止出境决定书┄┄┄┄┄┄┄┄┄┄┄┄┄┄┄┄8645.税收保全措施决定书(冻结存款适用)┄┄┄┄┄┄┄8846.冻结存款通知书┄┄┄┄┄┄┄┄┄┄┄┄┄┄┄┄┄┄9047.解除税收保全措施决定书(冻结存款适用)┄┄┄┄┄9248.解除冻结存款通知书┄┄┄┄┄┄┄┄┄┄┄┄┄┄┄┄9449.税收保全措施决定书(查封/扣押适用)┄┄┄┄┄┄9650.查封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清单┄┄┄┄┄┄┄┄┄9851.扣押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收据┄┄┄┄┄┄┄┄┄10052.解除税收保全措施决定书(查封/扣押适用)┄┄┄┄10253.税收强制执行决定书(扣缴税收款项适用)┄┄┄┄10454.扣缴税收款项通知书┄┄┄┄┄┄┄┄┄┄┄┄┄┄┄10655.税收强制执行决定书(拍卖/变卖适用)┄┄┄┄┄┄10856.强制执行申请书┄┄┄┄┄┄┄┄┄┄┄┄┄┄┄┄┄┄1157.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11258.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简易)┄┄┄┄┄┄┄┄┄┄┄11459.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11660.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11961.税务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12162.听证笔录┄┄┄┄┄┄┄┄┄┄┄┄┄┄┄┄┄┄┄┄┄12363.协助执行通知书(一)┄┄┄┄┄┄┄┄┄┄┄┄┄┄12664.协助执行通知书(二)┄┄┄┄┄┄┄┄┄┄┄┄┄┄12865.协助执行通知书(三)┄┄┄┄┄┄┄┄┄┄┄┄┄┄13066.涉税案件移送书┄┄┄┄┄┄┄┄┄┄┄┄┄┄┄┄┄┄13267.税务行政执法审批表┄┄┄┄┄┄┄┄┄┄┄┄┄┄┄134税务局税务事项通知书税通〔〕号:(纳税人识别号:)事由:依据:通知内容:税务机关(签章)年月日使用说明1.本通知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设置。
常见税务执法文书使用的五个要点
常见税务执法文书使用的五个要点能否正确使用税务执法文书,反映了一个税务机关执法水平的高低。
如果文书使用错误,不仅会影响税务机关的权威性,加大执法风险,有时还会侵犯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因此,正确使用执法文书,至关重要。
笔者依据工作实践经验,对常见税务执法文书使用的注意事项进行了梳理,供大家参考。
“询问通知书”只适用于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部分税务机关在使用“询问通知书”时,不区分被询问对象是否为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一律使用该文书,这种做法是错误的。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国统一税收执法文书式样的通知》规定,“询问通知书”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四条而设置,即用于询问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与纳税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问题和情况。
因此,该文书不适用于询问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以外的对象。
有的“询问笔录”不需要“询问通知书”不少税务人员以为,只要有“询问笔录”,就一定要有“询问通知书”,其实并非如此。
因为“询问通知书”仅适用于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而“询问笔录”除了用于询问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外,还可以在调查税务违法案件时用于询问其他有关人员涉税情况。
此外,在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生产、经营场所进行询问时,也可能不需要再向被询问人送达《询问通知书》。
“税务事项通知书”应适用于专用通知书以外事项税务机关在通知纳税人缴纳税款、滞纳金以及要求当事人提供有关资料,办理有关涉税事项时,应使用相关通知书。
目前,税务机关通知特定事项一般使用专用通知书,如“税务检查通知书”“调取账簿资料通知书”“询问通知书”“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限期缴纳税款通知书”“核定定额通知书”“冻结存款通知书”“扣缴税收款项通知书”“税务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等等,但仍然有些事项未明确专用通知书,对此类情形,税务机关均可使用“税务事项通知书”。
陈述申辩笔录并非只用于行政处罚当前,税务机关往往很重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对行政处罚事项的陈述权、申辩权,而忽视其对处理决定及其他税务决定的陈述权、申辩权。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文书格式范本(2021年修订版)》的通知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文书格式范本(2021年修订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布日期】2021.07.21•【文号】国市监法发〔2021〕42号•【施行日期】2021.07.2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处罚,市场规范管理正文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文书格式范本(2021年修订版)》的通知国市监法发〔2021〕4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管局(厅、委),总局各司局:为贯彻实施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办法》,更好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保障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实施行政处罚,维护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市场监管总局经认真研究总结、广泛征求意见,对2019年制定的《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文书格式范本》进行了修订,在保留原有44种文书的基础上,新增加12种文书,形成了《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文书格式范本(2021年修订版)》(以下简称《格式范本》),现予以印发。
《格式范本》为市场监管部门行政处罚文书基本格式。
各省级市场监管部门可以参照《格式范本》,结合实际完善有关文书格式并自行印制。
国家药监局、省级药品监管部门实施行政处罚,可以参照《格式范本》制定行政处罚文书格式。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适用的文书,按照市场监管总局专项规定执行;专项规定未作规定的,可以参照适用《格式范本》。
在实施行政处罚过程中,对《格式范本》未拟定的文书,可以参照适用市场监管总局已印发的其他文书。
与《格式范本》配套使用的《使用指南》,可以登陆市场监管总局网站查阅。
市场监管总局2021年7月21日附件:1、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文书格式范本(2021年修订版)2、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文书格式范本使用指南(2021年修订版)。
北京市行政处罚执法资格管理办法-京政发[2007]17号
北京市行政处罚执法资格管理办法正文:---------------------------------------------------------------------------------------------------------------------------------------------------- 北京市行政处罚执法资格管理办法(京政发[2007]17号2007年7月27日)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国发〔2004〕10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5〕37号),加强本市行政执法部门所属人员行政处罚执法资格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各级行政执法部门的工作人员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取得行政处罚执法资格后,方可从事行政处罚岗位工作。
第三条取得行政处罚执法资格,应当掌握规范政府共同行为的法律规范的主要内容,熟悉本部门行政处罚岗位工作所依据的各项法律、法规、规章,并具有相应专业知识和技能。
第四条取得行政处罚执法资格,应当经过培训、考试合格。
第五条行政处罚执法资格培训、考试的内容包括公共法律知识和专业知识。
公共法律知识培训、考试的内容包括:行政处罚法、行政许可法等规范政府共同行为的法律法规。
有关培训大纲和题库由市政府法制办会同市人事局、市监察局统一制定。
专业知识培训、考试的内容包括:专业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执法权限和程序、专业技能以及执法行为规范。
有关培训大纲和题库由各市级行政执法部门制定。
第六条公共法律知识培训、考试由市或区、县人民政府组织。
专业知识培训、考试由市级行政执法部门组织。
第七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及其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行政处罚执法资格培训、考试工作制度。
对新录用人员取得行政处罚执法资格的培训,每人累计不得少于60学时;对在岗人员每年要进行轮训,每人每年累计不得少于72学时。
税务稽查业务基础题库 税务稽查方法及文书使用专题
税务稽查业务基础题库税务稽查方法及文书使用专题一、单项选择题1.税务机关使用《调取账簿资料通知书》调取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前会计年度的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和其他有关资料的,应及时完整退还,调取期限不超过()。
A.30天B.2个月C.3个月D.6个月参考答案:C答案解析: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的通知》(国税发〔2009〕157号)第二十五条的规定,税务机关使用《调取账簿资料通知书》调取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前会计年度的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和其他有关资料时,应由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并在3个月内完整退还。
2.《税务检查通知书(一)》适用于税务机关()。
A.依法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实施税务检查B.调查取证与纳税、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情况C.需要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配合协助调查D.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开展纳税评估参考答案:A答案解析:根据《全国统一税收执法文书式样》(国税发〔2005〕179号)的规定,《税务检查通知书(一)》适用于税务检查人员在依法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实施税务检查时使用。
3.《税务稽查工作底稿(二)》主要用于记录()。
A.被查对象账簿凭证资料中的摘录内容B.案件具体事实C.被查对象对调查事实的意见D.被查对象税收违法行为应补缴税款情况参考答案:B答案解析:根据《税务稽查执法文书式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号)的规定,《税务稽查工作底稿(一)》主要用于记录从被查对象的账簿凭证资料中摘录的内容;《税务稽查工作底稿(二)》主要用于记录案件具体事实。
4.在税务稽查案件查办的过程中,《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适用的情形为税务稽查部门拟对被查对象或者其他涉税当事人作出()。
A.税务处理决定之前B.税收保全措施决定之前C.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之前D.税收强制执行决定之前参考答案:C答案解析:根据《全国统一税收执法文书式样》(国税发〔2005〕179号)的规定,《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适用于税务机关对税收违法行为调查取证后,依法应给予行政处罚前使用,依法当场给予行政处罚决定的除外。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国统一税收执法文书式样的通知-国税发[2005]17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国统一税收执法文书式样的通知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国统一税收执法文书式样的通知(国税发[2005]17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为进一步规范税收征纳行为,促进税收执法文书合法、准确、规范地使用,推进依法治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我们重新制定、修改了部分税收执法文书。
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各级税务机关要充分认识税收执法文书的重要性,严格按照规定的权限及程序使用和管理税收执法文书。
同时,要加强各部门的协调配合,充分发挥信息化管理的优势,保证税收执法文书使用规范、流转畅通、归档及时。
二、本次制定、修改的税收执法文书共67 个(见附件1:全国统一税收执法文书式样),包括税务管理、税款征收、税务检查以及税务行政处罚等使用的文书。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适当增加文书的联次,并制定具体的管理办法。
没有纳入此次统一下发范围内,但已在总局(包括总局和其他部门联合发文)制定的其他有效规章、规范性文件中规定的税收执法文书可继续使用。
三、总局在制定、修改税收执法文书的同时,制定了税收执法文书标准(见附件2:税收执法文书标准)。
各级税务机关在制作、使用税收执法文书时,应当按照统一的标准执行。
除有特殊规定或业务上有特殊需求的外,未在本次统一的文书,也应当按照《税收执法文书标准》制作和使用。
四、各级税务机关要以此次推行全国统一税收执法文书为契机,加强科学化、精细化管理,认真总结和积累文书使用和管理经验。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北京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标 签】税务行政处罚,北京永信永事务所【颁布单位】北京市地方税务局【文 号】京国税稽处﹝2008﹞1号【发文日期】2008-01-08【实施时间】2008-01-08【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税收稽查与处罚北京永信永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我局于2007年6月14日~2007年10月25日对你公司2002年5月~2006年12月31日的纳税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一)列支没有合法原始凭证的费用支出。
你公司于2003年列支未取得发票的协作费用支出280775元,在2004年~2006年期间列支未取得发票的费用合计1312741.96元。
其中,2004年1005311.46元,2005年180000.50元,2006年127430元。
造成2003年免税期间少申报应纳税所得额280775元。
同时,应调增2004年应纳税所得额1005311.46元、调增2005年应纳税所得额180000.50元、调增2006年应纳税所得额127430元。
(二)你公司以咨询费名义支付他人回扣款并列支成本,共计7940196.80元。
其中,2004年支付北京德润达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咨询费合计1750000元,2005年支付北京通宝利嘉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咨询费4045000元,2006年支付北京德和圆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咨询费2145196.80元。
经核实,上述咨询费实际是你公司支付他人的回扣款,并指使对方虚假开具“咨询费”发票列支成本。
应调增2004年应纳税所得额1750000元,2005年应纳税所得额4045000元,2006年应纳税所得额2145196.80元。
(三)取得假发票列支成本费用。
你公司于2004年6月28日将字轨为(03)乙1,号码为0151779的北京市商业企业专用发票列支成本,发票金额为150000元。
北京市实施《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的若干规定-京政办发[1987]162号
北京市实施《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的若干规定正文:---------------------------------------------------------------------------------------------------------------------------------------------------- 北京市实施《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的若干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1987年11月13日京政办发〔1987〕162号文件印发)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实施《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国家行政机关的公文(包括电报,下同),是传达贯彻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发布行政法规和规章,请示和答复问题,指导和商洽工作,报告情况,交流经验的重要工具之一。
本市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应当发挥深入实际,联系群众,调查研究,实事求是和认真负责的工作作风,大力精简公文。
因工作需要确应行文的,必须提高公文的质量和公文处理工作的效率。
各级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都要切实克服官僚主义、形式主义和文牍主义,认真处理好公文。
第三条公文处理工作人员必须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思想,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文化科学知识;积极钻研业务;谦虚谨慎,勤勤恳恳,任劳任怨;不断提高知识水平和业务能力,努力做好公文处理工作,坚持为领导服务、为各部门服务、为基层和人民群众服务,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
第二章公文处理管理机构第四条本市各级国家行政机关的办公厅、室(包括秘书处,下同),是公文处理管理机构,主管本机关并负责指导下级机关的公文处理工作。
第五条本市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应确定一名负责同志领导办公厅、室的工作。
办公厅、室应确定一名负责同志主管公文处理工作。
第六条本市各级国家行政机关的办公厅、室应设立文书处理部门,或配备专职或兼职干部负责公文处理工作。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号――关于发布《税务稽查执法文书式样》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号――关于发布《税务稽查执法文书式样》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12.01.04•【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号•【施行日期】2012.03.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部分失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本篇法规中附件对应的文书已被《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部分税务执法文书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3号)自2021年8月11日起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号关于发布《税务稽查执法文书式样》的公告现将《税务稽查执法文书式样》予以发布,自2012年3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二○一二年一月四日附件税务稽查执法文书式样税务稽查执法文书目录1.检举税收违法行为记录单2.检举税收违法行为受理回执3.提取证据专用收据4.现场笔录5.勘验笔录6.税务稽查工作底稿(一)、(二)7.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8.涉嫌犯罪案件情况调查报告9.暂缓或者分期缴纳罚款通知书10.检举纳税人税收违法行为领奖通知书11.检举纳税人税收违法行为奖金付款专用凭证检举税收违法行为记录单使用说明1.《检举税收违法行为记录单》依据《税务稽查工作规程》(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2009〕157号)第十七条和《税收违法行为检举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4号)第十一条设置。
2.适用范围:税务局稽查局税收违法案件举报中心对检举人口头、电话检举进行记录时使用。
3. 受理口头检举,应当准确记录检举事项,交检举人阅读或者向检举人宣读,经确认无误后由检举人签名或者捺指印;检举人不愿签名、捺指印或者通过电话检举无法交由检举人签名、捺指印的,由受理检举的税务人员记录在案。
受理电话检举,应当细心接听,询问清楚,准确记录。
受理电话、口头检举,经检举人同意以后,可以录音或者录像。
4. 被检举人为个人的,“被检举人所在单位”、“被检举人职务”栏分别填写被检举人现任职单位名称及所任职务;被检举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被检举人所在单位”、“被检举人职务”栏可不填写。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实施税务检查使用《询问通知书》的通知-京地税检[1997]174号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实施税务检查使用《询问通知书》的通知
正文:
----------------------------------------------------------------------------------------------------------------------------------------------------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实施税务检查使用《询问通知书》的通知
(京地税检[1997]174号1997年4月7日)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为规范税务检查工作,完善税务检查工作制度,正确行使税务检查的询问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第四款的规定,结合我市地税系统税务检查工作的实际情况,市局决定在实施税务检查中使用《询问通知书》(见附件),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1、实施税务检查的税务机关,在实施税务检查过程中,凡需要向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及有关当事人询问、调查有关税务情况及涉税问题时,应使用本通知书,通知其到税务机关接受询问和调查。
2、通知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及有关当事人到税务机关接受询问和调查时,一般应提前三天向被询问人发出本通知书。
3、本通知书由实施检查的税务机关填制,一式两份。
一份由税务机关留存,一份交被询问人并由收件人填签《税务文书送达回证》。
4、本通知书应写明指定被询问人所到税务机关接受询问和调查和具体时间、详细地址、联系人姓名及电话号码。
5、本通知自文到之日起实行。
——结束——。
北京市司法局关于对《第一批公证业务表格和文书格式》进行修订的通知(2014)
北京市司法局关于对《第一批公证业务表格和文书格式》进行修订的通知(2014)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司法局•【公布日期】2014.02.18•【字号】京司发[2014]103号•【施行日期】2014.02.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证正文北京市司法局关于对《第一批公证业务表格和文书格式》进行修订的通知(京司发〔2014〕103号)各区县司法局、各公证处:为了规范公证业务活动,我局于2007年9月19日印发了《北京市司法局关于印发<第一批公证业务表格和文书格式>的通知》(京司发[2007]173号)。
根据《公证程序规则》、《公证文书立卷归档办法》和《公证档案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对《第一批公证业务表格和文书格式》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业务表格和文书格式印发各单位,并于2014年5月1日起施行。
希望各公证处高度重视这项工作,提前做好相应的准备,严格按通知要求执行,确保公证业务活动的严肃性、统一性。
北京市司法局2014年2月18日《第一批公证业务表格和文书格式》目录1、公证卷宗封面2、公证卷宗目录3、公证书封面4、公证书格式5、公证申请表(格式一)6、公证申请表(格式二)7、公证申请表(格式三)8、公证受理通知单、受理通知单回执9、询问笔录10、公证审批(签发)表11、公证文书送达回执12、不予办理公证决定书13、终止办理公证决定书14、公证复查决定书15、证物袋封面16、备考表17、公证登记簿封面18、公证登记簿格式公证书(注:字体为宋体初号字加粗,居中,字与字间隔一个汉字,文字上边沿与公文用纸天头(上白边)的距离约为60mm±1mm)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公证处(注:字体为宋体二号字加粗,居中,文字下边沿与公文用纸底端(下白边)的距离约为40mm±1mm)公证书((年度)京(机构简称)(类型)字第×号)申请人:××××××××××(基本情况)公证事项:××××××××××(事项名称)××××××××××××××××××××××××××××××××××××××××××××××××××××××××××××××××××××××××××××××××××××××××××××××××××××××××××××。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过渡期有关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税总发〔2018〕6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过渡期有关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过渡期有关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税总发〔2018〕6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驻各地特派员办事处,局内各单位:根据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工作部署,各级新税务机构挂牌至“三定”规定落实到位前的改革过渡期,原国税、地税机关按原有职责协同办理税费征管业务,统一以新机构名称对外执法和服务,确保税务机构改革和各项税收征管工作平稳有序推进,确保不断提升纳税人的办税体验。
现就做好过渡期有关税收征管工作通知如下:一、做好税费征管业务衔接(一)表证单书及印章使用。
新税务机构挂牌后,启用新的行政、业务印章,原国税、地税机关的行政、业务印章停止使用。
税收业务印章根据工作需要按规定刻制,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可以使用税收业务专用章。
各类证书、文书、表单等启用新的名称、局轨、字轨和编号。
(二)纳税人户籍管理。
新税务机构要统筹做好税务登记的确认、变更、注销和停复业等工作,实现税务登记事项“一窗办理”,内部信息共享共用。
对当期有任一税种申报记录的纳税人,新税务机构不得将其认定为非正常户。
对纳税人在原国税、地税机关户籍管理状态不一致的,新税务机构应当根据纳税人实际情况按规定处理,保持同一纳税人状态的一致性。
(三)欠税公告。
新税务机构在发布欠税公告前,应当按户对纳税人所有税种欠税信息进行归集确认后,根据《欠税公告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令第9号)对纳税人欠税情况予以公告。
(四)风险统筹。
新税务机构要加强风险任务扎口管理,统筹风险管理任务安排,有序开展风险任务的推送和应对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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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说明 1.本决定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 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三十八条设置。 2.适用范围:税务机关对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案件;或者违反税 收法律、行政法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五年后发现的案件作出决定时使用。 3.“经我局(所) ”:横线处填写“于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对你(单位)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情况进行检查”,或者“对你单位 情况进行检查核实”。 4.“上述行为违反 规定”横线处可根据实际情况在正文直接填写相关法律规定条款。 5.“鉴于上述税收违法行为 ”:横线处根据实际情况,填写显著轻微,且能主动改 正;或者属于超过五年被发现的违法行为。 6. “向 申请行政复议”横线处填写有权受理行政复议申请的上级税务机关的具体名
附件:1.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 2.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简易) 3.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 4.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5.税务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 6.听证笔录 7.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 8.陈述申辩笔录 9.税务文书送达回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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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简易) 地税( )简罚[ ] 号 被处罚人名称 被处罚人证件名称 证件号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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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地点 处罚时间 违法事实及处罚依据 缴纳方式 □1.当场缴纳;□2.限15日内到银行缴纳。 罚款金额 (大写) ¥ 告知事项 1.责令你(单位)于7日内改正上述违法行为,严格依照税法有关规定履行纳 税义务。2.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可以依法向 申请行政复 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个月内依法向 人民法院起诉;3.到期不缴纳罚款的,自缴 款期限届满次日起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4.对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 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税务机关将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 行。 税务机关 经办人: 负责人: 税务机关(签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使用说明 1.本决定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三十三条设置。 2.适用范围:在对公民处以50元(含50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 含1000元)以下罚款,当场作出税务行政处罚时使用。 3.填写说明: (1)被处罚人名称:单位被处罚的,填写单位全称;个人被处罚的,填写个人姓名。 (2)被处罚人证件名称:单位被处罚的,填写税务登记证件,未办理税务登记的,填 写组织机构代码证书;个人被处罚的,填写个人有效身份证件名称。 (3)证件号码:单位填写税务登记证件号码,未办理税务登记的,填写组织机构代 码;个人填写有效身份证件的号码。 (4)缴纳方式:如果是当场缴纳,在“□1” 内打“√”,如是指定缴纳 在“□2” 处打“√”,在“ ”填写缴纳地点; (5)“向 申请行政复议”横线处填写有权受理行政复议申请的上级税务机关的具体名 称;“向 人民法院起诉”横线处填写税务机关所在地的区、县。 4.本表为A4型竖式,一式三份,当事人一份,作出处罚决定的部门一份,征收部门一 份。
附件3 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 地税( )罚[ ] 号
当事人: 地 址: 经我局(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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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单位存在违法事实及处罚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一) 1. 2. (二) …… 二、处罚决定 (一) 1. 2. (二) …… 以上应缴款项共计 元。限你(单位)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 日内到银行缴纳入库。到 期不缴纳罚款,我局(所)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 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 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个月内依法向 人民法院起诉。如对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 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我局(所)将采取《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 条规定的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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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制作《税务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和《听证笔录》。 (四)当事人违反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应由税务机关责令其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的,税务机关按照一般程序作出处罚决定或不予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制作《责令限期改正通知 书》。
(五) 适用简易程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税务机关应当制作《税务行政处罚决定 书(简易)》。
适用一般程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税务机关应当制作《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 (六) 对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案件,以及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 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五年后发现的案件作出决定时,税务机关应当制作《不予行政 处罚决定书》。 (七) 税务机关向当事人送达税务文书时应使用《税务文书送达回证》。 三、工作要求 (一)各局应充分认识税收执法文书的重要性,严格依照修订后的文书执行,保证执 法的严肃性和统一性。 (二)《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税务行政处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京地 税法[2001]488号)、《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税务行政处罚工作的通知》(京 地税法[2003]83号)和《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北京市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等有 关文件的通知》(京地税法[1997]90号)中规定的《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税务行 政处罚决定书》、《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税务行 政处罚听证通知书》、《听证记录》停止使用。 (三)凡未纳入此次修订范围的税务行政处罚执法文书,各局在制作、使用时,应当 严格按照《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国统一税收执法文书式样的通 知》(京地税征[2006]16号)文件的有关要求执行。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和市局制定的规 范性文件中规定的其它文书可以继续使用。 (四)此次修订的文书式样,自2006年5月1日起执行。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市局各处室、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税务行政处罚工作,促进税务行政处罚执法文书合法、准确、规范地使 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 法》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国统一税收执法文书式样的通知》(国税发[2005]179 号,以下简称《通知》)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市局对部分税务行政处罚执法文 书进行了重新修订,请依照执行。 一、关于重新修订的文书式样及使用范围 本次修订的税务行政处罚执法文书式样共9种,主要包括:《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 书》、《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简易)》、《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不予行政处罚决定 书》、《税务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听证笔录》、《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陈述申 辩笔录》、《送达回证》。 本次修订的税务行政处罚执法文书适用于纳税人到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场所办理涉税事 项时,税务机关发现纳税人违法行为需要进行处罚时使用。 二、关于文书的制作及使用 (一) 适用简易程序作出行政处罚的,税务机关可以采取口头告知的方式告知当事人 作出处罚的违法事实、理由、处罚依据和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权。 适用一般程序作出行政处罚的,税务机关应提前向当事人送达《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 知书》。 (二) 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或不予处罚决定之前,当事人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或者放弃 陈述和申辩权利的,税务机关应当制作《陈述申辩笔录》。 (三) 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达到听证标准的,当事人提出听证申请后,税务机关应
二、你(单位)有陈述、申辩的权利。请在我局(所)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到 我局(所)进行陈述、申辩或自行提供陈述、申辩材料;逾期不进行陈述、申辩的,视同放 弃权利。
三、若拟对你罚款2000元(含2000元)以上,拟对你单位罚款10000元(含10000元)以 上,你(单位)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可自收本知书之日起3日内向本局书面提出听证申 请;逾期不提出,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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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修订税务行政处罚执法文书式样的通知
【标 签】税务行政处罚税务行政处罚,执法文书式样 【颁布单位】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文 号】京地税法﹝2006﹞243号 【发文日期】2006-04-27 【实施时间】2006-05-01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税收稽查与处罚
税务机关(签章) 年月日
使用说明 1.本决定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 理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设置。 2.适用范围:税务机关在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及其他当事人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 时使用。 3.“经我局(所) ”:横线处填写“于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对你(单位)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情况进行检查”,或者“对你单位 情况进行检查核实”。 4.本决定书的主体部分,必须抓住税收违法的主要违法事实,简明扼要地加以陈述, 然后列举处罚的法律依据,写明处罚结论。若违法事实复杂,应给予分类分项陈述。 5.本决定书所援引的处罚依据,必须是税收法律、行政法规或者规章,并应当注明文 件名称、文号和有关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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称;“向 人民法院起诉”横线处填写税务机关所在地的区、县。 7.本决定书与《税务文书送达回证》一并使用。 8.文书字轨设为“不罚”。 9.本决定书为A4竖式,一式三份,一份送纳税人或者扣缴义务人或者其他当事人,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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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向 申请行政复议”横线处填写有权受理行政复议申请的上级税务机关的具体名 称;“向 人民法院起诉”横线处填写税务机关所在地的区、县。
7.本决定书与《税务文书送达回证》一并使用。 8.文书字轨设为“罚”。 9.本决定书为A4竖式,一式三份,一份送纳税人或者扣缴义务人或者其他当事人,一 份送征管部门,一份装入卷宗。
税务机关(签章)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