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章税收征收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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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登记
税务登记 类型
注销登记 (税务登记 内容发生 了根本性 变化)
停业、复 业登记
外出经营 报验登记 扣缴税款 登记
对象
期限
违反处罚
(1)应办工商变更登记的 纳税人; (2)不需工商变更登记的 纳税人 (3)吊销执照的纳税人
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 (纳税人的停业期限不 得超过一年)
临时到外县市从事生产 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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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
➢(×)。
➢理由:应当办理开业税务登记的纳税 人有两类:一是领取营业执照从事生 产经营活动的纳税人;二是虽然不从 事生产活动但依法负有纳税义务的单 位和个人,但临时取得应税收入或发 生应税行为以及只缴纳个人所得税、 车船税的纳税人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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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凭证的概念
➢ 会计凭证是指会计主体记录经济业务事项发生或 完成情况的书面证明。根据填制的程序的不同, 可以分为原始凭证和记帐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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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申报
定义:纳税申报是纳税人在发生纳税义务 后,按税务机关规定的内容和期限,向主 管税务机关报以书面报表的形式申明有关 纳税事项及应纳税款所履行的法定手续, 是税务机关核定应征税额和填开纳税凭证 的主要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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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断
➢纳税人享受减税、免税待遇的,在减税、 免税期间可以不办理纳税申报手续。( )
➢会计账簿则指由一定格式的账页组成 的,以经过审核的会计凭证为依据, 全面、系统、连续地记录各项经济业 务的簿籍(总账、明细账、现金日记 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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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票的使用与管理
➢ 发票的概念及其分类 发票是指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
从事其它经营活动中,开具、收取的收付款凭 证。发票是建立经济收支行为发生的证明凭据, 是财务收支的法定凭证,是会计核算的主要原 始凭证。 发票可以分为普通发票和增值税专用发票。发 票的基本联次为三联: • 存根联,开票方留存备查; • 发票联,收执方作为付款的原始凭证; • 记帐联,开票方作为记帐的原始凭证。
第十章税收制度-
缺点:(1)存在重复征税。商品流 转交易次数越多, 重复征 税越多,增加征税成本;
(2)不利于专业化协作的发 展,阻碍宏观经济效益的 提高。
2、税收公平方面:(欠佳)
优点: (1)以商品和劳务全值作为征税对象, 实行比例税率,可以体现横向公平; (2)只对奢侈品有选择地征收消费税, 有利于提高这个税制结构的公平程度。 缺点: (1)不能体现按纳税能力征税的纵向公 平,征税对象同纳税人的负担能力相脱 离; (2) 在以所有或大部分消费品销售额为征 税对象的消费税制下,不利于纵向公平。
边际税率和平均税率
边际税率
40% 35%
平均税率
20% 10% 500 1500 3000
3、税率的特殊形式 附加—— 在正税之外附加征收 的一部分税款。附加主要是满足发 展地方经济需要。 加成—— 是在依率计征税额的 基础上,再征收一定成数的税款。 加成是对高收入的一种限制。
二、税收制度的其他要素
计税依据——是征税对象的数量 化,体现征税对象的量的规定性,是 应纳税额的计算基础。依据计税依据 的不同,可以分为从价税和从量税。 税源——税款的最终出处,即最 终经济源泉。从根本上说,税源是当 年创造的剩余产品。
(三) 税率
税率是指应纳税额与征税对象数额之 间的法定比例,是计算税额的尺度,体现 着征税的强度。税率的高低既影响纳税人 的负担,又影响国家的财政收入,是最活 跃、最有力的税收杠杆,是税收制度的中 心环节。
(税基式) (税率式)(税额式)
1、税基(征税对象或计税依据)式减免
这是通过直接缩小计税依据方式实现 的减免税。具体包括: (1)起征点、 (2)免征额、
(3)项目扣除、
(4)跨期结转等。
( 1 )起征点 —— 是征税对象达到 一定数额开始征税的起点。没有达到 起征点的情况下,不征税;达到起点 后,征税对象全额都按适用税率征税。 ( 2 )免征额 —— 是在征税对象的 全部数额中免予征税的数额。没有超 过免征额的情况下,不征税,超过免 征额,只对超过的部分按适用税率征 税。
税收征管法实施管理细则范文(二篇)
税收征管法实施管理细则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税收征管工作,加强税收法律的实施,维护国家税收秩序,保障国家税收的正常征收,根据税收征管法的规定,制定本管理细则。
第二条税收征管法所称税务机关是指依法负责税收征管工作的部门。
第三条税收征管工作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税务机关应当加强税收征管执法队伍建设,提高税收征管执法水平。
第五条税务机关应当加强税收信用管理,依法建立纳税信用评价制度,推动诚信纳税。
第六条税务机关应当依法开展税收征管宣传教育,提高纳税人税收意识,推动优化税收环境。
第二章征册第七条纳税人应当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填写《税收征税登记申请表》,提交必要的证明材料,办理税收登记手续。
第八条纳税人应当如实提供与税收有关的信息,不得提供虚假信息。
第九条纳税人申请税收登记,税务机关应当及时办理,不得拖延。
第三章征收第十条税务机关应当依法清查和确认纳税人应纳税款的计税依据。
第十一条税务机关应当加强税收稽查工作,发现纳税人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进行处理。
第十二条税务机关应当对纳税人实施税款征收措施时,确保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第四章征管第十三条税务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纳税人税收档案,及时、准确记录纳税人的纳税情况。
第十四条税务机关应当建立和完善税务信息系统,实现税收征管工作的信息化。
第十五条税务机关应当积极推动税收征管工作的标准化和规范化,提高工作效率。
第十六条税务机关应当加强与有关部门的沟通合作,共同推进税收征管工作。
第五章应征申报第十七条纳税人应当按照税法规定的期限和方式申报纳税义务。
第十八条税务机关应当提供纳税申报便利措施,简化纳税申报手续。
第六章税款缴纳第十九条纳税人应当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及时缴纳税款,不得拖延缴纳。
第二十条税务机关应当提供多种税款缴纳方式,方便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
第七章税收减免第二十一条纳税人符合法定条件的,可以享受税收减免。
第二十二条税务机关应当及时审查和批准纳税人的减免申请。
《税务管理》(第四版)第10章——税收经济分析与税收征管信息化
➢ 10.1.1税收经济分析的内涵及意义
➢ 做好税收经济分析,对于提高税收征管质量和效率、发挥税收调节经济和调节分配 的作用具有重要的意义。 一是可以进一步揭示税收与经济的关系,真实反映经济税收运行情况,把握组织税收 收入的主动权。 二是通过由经济分析延伸到对征管措施成效的分析以及对征管力度的量化分析,可 以客观地反映一个地区税收征管的深度和力度,把握其税收征管状况和各项征管措 施的成效,查找税收征管存在的薄弱环节,有针对性地采取强化税源管理的措施。 三是利用税收经济分析的成果,可以进一步分析某项税收政策或制度及其调整对经 济运行和税收收入增减的政策效应,为进一步完善税收政策、税收制度提供依据。 四是通过剖析国家宏观调控政策变动对经济运行和税收收入的作用机理,围绕经济 发展大局,积极主动地针对不同时期宏观经济运行态势和宏观调控整体目标,适时调 整相关税收政策,充分发挥税收对经济的调节作用,更好地为国家宏观调控服务。
➢ 通过不同数据的相关分析验证,可以发现纳税异常和税收管理上的问题。 关联分析已经在实际工作中发挥了较大作用,如通过增值税交叉稽核系统 对企业进、销项税额的对比分析,以及对海关完税凭证、农副产品发票等 的对比分析,直接提高了增值税的征管水平。
➢ 10.1.2税收经济分析的主要内容
➢ 税负分析、税收弹性分析、税源分析和税收关联分析,是税收经济分析的 四种主要形式和方法。
➢ 在实际工作中,要视不同情况综合运用、有机结合,以更加全面地反映税 源状况和征收情况;通过分析,及时准确地提出加强税收管理的意见。
➢ 【综合案例】
税法第10章 行为目的税法
二、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税率
城建税实行地区差别比例税率,即按纳税人所在城市、县城或镇等 不同的行政区域分别规定不同的比例税率。即: (1)纳税人所在地在市区的,税率为7%。 (2)纳税人所在地在县城、镇的税率为5%。 (3)纳税人所在地不在市区、县城、县属镇的,税率为1%。 城市维护建设税的适用税率,应当按纳税人所在地的规定税率执行 。对下列两种情况,可按缴纳“三税”所在地的规定税率就地缴纳 城建税: 第一种情况:由受托方代扣代缴、代收代缴“三税”的单位和个人 ,其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的城建税按受托方所在地适用税率执行。 第二种情况:流动经营无固定纳税地点的单位和个人,在经营地缴 纳“三税”的,其城建税的缴纳按经营地适用税率执行。
能力目标 能够解释并把握各类行为目的税的含义、特点以及税目、税
率。 能够应用各类行为目的税的核算公式进行应纳税额的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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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导入
城市维护建设税稽查案例分析
•某羊毛衫厂系乡办企业,厂址设在市区,注册资金50万元,在职职工人数35人, 经营范围主要是羊毛衫、服装,经营方式为制衣、加工。2010年销售收入350万元, 销售税金20万元,利润总额25万元,固定资产净值100万元,所有者权益150万元。 •2011年10月,经税务稽查人员对该企业“应交税费——应交城市维护建设税”账 户检查发现,该账户有贷方余额1.2万元,企业账面反映2011年1月到9月已缴销售 税金15万元,已缴城建税1 500元,当年计提的城建税已申报缴纳,上述余额系 2006年结转的余额。进一步核对企业2006年有关收入账户与凭证,核实企业2010年 应缴销售税金20万元,按7%的税率计提城建税应为1.4万元,但该企业只按1%的税 率申报,实际缴纳城建税2 000元。据企业有关人员反映,企业2006年按规定提取 7%的城建税后,感到按7%缴纳城建税吃亏,故先按1%税率申报,其余部分挂在 账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城市维护建设税 暂行条例》)第四条,“纳税人所在地在市区的,税率为7%”的规定,该乡办企 业应适用7%的税率计缴城建税。经计算,2010年1月至2011年9月,该企业因错用 税率少缴城建税2.1万元,其中2010年度少缴1.2万元,2011年1月至9月少缴9 000元, 应予以补缴。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日期】1992.09.04•【文号】主席令第60号•【施行日期】1993.01.01•【效力等级】法律•【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税务综合规定,税收征管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1992年9月4日全国人大通过,主席令第60号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税收征收管理,保障国家税收收入,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法。
第二条凡依法由税务机关征收的各种税收的征收管理,均适用本法。
第三条税收的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依照法律的规定执行;法律授权国务院规定的,依照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擅自作出税收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的决定。
第四条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人。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扣缴义务人。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缴纳税款、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
第五条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税收征收管理工作。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税收征收管理工作的领导,支持税务机关依法执行职务、完成税收征收任务。
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支持、协助税务机关依法执行职务。
税务机关依法执行职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
第六条税务人员必须秉公执法,忠于职守;不得索贿受贿、徇私舞弊、玩忽职守、不征或者少征应征税款;不得滥用职权多征税款或者故意刁难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检举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
税务机关应当为检举人保密,并按照规定给予奖励。
第八条本法所称税务机关是指各级税务局、税务分局和税务所。
第二章税务管理第一节税务登记第九条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以下统称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三十日内,持有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税法课件配套习题的答案教学的讲义第十章 税务行政管理法
(二)税务行政诉讼的原则 特定性主管原则; 合法性审查原则; 不适用调解原则; 起诉不停止执行原则; 税务机关负举证责任原则; 由税务机关负责赔偿的原则。 (三)税务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对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先向复议机关申请行政的具体行
政行为,纳税当事人应当先申请行政复议;对于行政复议决定 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纳税当事人对税务机关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先申 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 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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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税务行政处罚的主体与管辖
(一)主体 税务行政处罚的实施主体主要是县以上税务机关。
内设机构、派出机构不具备处罚主体资格。但税务所可 以对个体工商户及未取得营业执照的单位、个人实施罚 款在2000元以下的税务行政处罚。 (二)管辖
税务行政处罚由当事人税收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 以上税务机关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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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税务行政复议的申请与受理 1、税务行政复议的申请 申请人可以在知道税务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
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2、税务行政复议的受理 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在5日内进行审查,并
决定不予受理或受理。 在税务行政复议期间,税务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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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税务行政处罚的执行
税务行政处罚的执行是指履行税务机关依法作出的行政 处罚决定的活动。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应当送达当事人执行,当事人应当 在行政处罚决定规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复议又不起诉,并且在规定期 限内又不履行的,税务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法 院强制执行。 税务机关对当事人作出罚款行政处罚决定的,当事人应当 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罚款,到期不缴 纳的,税务机关可以对当事人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 款。
第十章 税务行政管理法
第十章税务行政管理法一、判断题1.我国税收立法权一律集中在中央,地方不享有任何税收立法权。
()×2.经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授权,国务院可以以“条例”或“暂行条例”的形式发布施行全国性税种。
()√3.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有税法解释权及制定税收条例、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的权力。
()×4.各地区、各部门及单位和个人在税法规定之外一律不得减免税,也不得采取先征后返的形式变向减免税。
()√5.国内增值税收入的75%归中央,25%归地方,作为共享税由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
()√6.除税收实体法中规定的以外,各地均不得擅自停征全国性地方税种。
()×7.税务机关具有多重性质和功能,它是代表国家行使税务行政管理、执行税收法令和组织税收收入的职能机关。
()√8.我国地方政府的固定收入是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房产税、车船税等税种的收入。
()×9.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可以通过法律形式设定各种税务行政处罚,包括经济处罚、限制人身自由等。
()√10.国家税务总局可以通过规章的形式设定警告和罚款,但罚款有最高数额限制,超过限额的应报国务院批准。
()√11.税务行政处罚的实施主体主要是县以上税务机关,派出机构不具备处罚主体资格。
因此,税务所作为县级税务机关的派出机构,同样不能对任何纳税人的税务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12.对个体工商户及未取得营业执照的单位、个人实施罚款在2000元以下的,税务所有权进行处罚。
√13.根据现行有关法律规定,只有当事人税务违法行为发生地的税务机关才有权对当事人实施税务行政处罚,其他税务机关则无权实施。
()√14.税务当事人对税务机关做出的罚款行政处罚,可以在收到《税务行政处罚事项通知书》后的有效期限内提出听证要求,税务机关不得拒绝。
()×15.税务机关对当事人当场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具有依法给予20元以下罚款或不当场收缴罚款事后难以执行情形的,其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2021年新《经济法基础》 第10章 税收征收管理法律制度
二、税务登记管理
(三)“多证合一”登记制度 在全面实施“五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和个体 工商户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两证整合”的基础上,将 涉及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备案等有关事 项和各类证照进一步整合到营业执照上,实现“多证合一、一 照一码”。
三、账簿和凭证管理
账簿设置要求:中文+少数民族文字(或外国文字)
账簿保管要求: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完税凭证、发 票等涉税凭证应保管10年。
纳税人类型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
扣缴义务人
设置账簿具体要求
自领取营业执照或发生纳税义务之日起15日内, 按规定设置账簿
自扣缴义务发生之日起10日内,按规定设置账簿
生产经营规模小且无建 聘请专业机构或经税务机关认可的财会人员代为
二、税务检查制度 税务机关的权利: 查账、查物、查文件、询问、记录、录音、录像、照相、
复制等权利。(注意保密义务)
被检查人的义务
如实反映情况,不得拒绝、隐瞒;如实提供证明材料。
依法不设置账簿
3.核定方法:
(1)参照同行或类似行业 (2)按营业收入或成本加费用、利润 (3)按耗用的原材料、燃料、动力 (4)综合两种或以上的方法
一、税款征收 (四)税款征收的措施 1.税收滞纳金制度。按日加征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2.纳税担保。国家机关不能作为纳税担保人。
3.税收保全。个人及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及用品, 不在保全范围之列。单价5000元以下的其他生活用品,不进 行保全。
五、纳税主体的权利和义务
2.纳税主体的义务 (7)接受税务检查的义务 (8)代扣、代收税款的义务 (9)及时提供信息的义务(如纳税人有歇业、经营情况变 化、遭受各种灾害等特殊情况的,应及时向征税机关说明等) (10)报告其他涉税信息的义务(如企业合并、分立的报告 义务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暂行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暂行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1986.04.21•【文号】国发[1986]48号•【施行日期】1986.07.01•【效力等级】行政法规•【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税务综合规定,税收征管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发布日期:1992年9月4日实施日期:1993年1月1日)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暂行条例(一九八六年四月二十一日)国发[1986]48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国家税收法规、政策的贯彻实施,加强税收征收管理,确保国家财政收入,充分发挥税收调节经济的杠杆作用,促进经济体制改革和国民经济协调发展,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凡由税务机关主管的各种税收的征收管理,除国家法律另有规定者外,都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执行。
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纳税人),有代征、代扣、代缴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代征人),都必须按照税收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或者代征、代扣、代缴税款义务。
第三条各种税收的征收和减免,必须按照税收法规和税收管理体制的规定执行。
任何地区、部门、单位和个人,都不得以任何形式作出同现行税收法规和税收管理体制的规定相抵触的决定。
第四条对违反税收法规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检举揭发。
税务机关应当为检举者保密,并按照规定给予奖励。
第五条本条例由税务机关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章税务登记第六条凡从事生产、经营,实行独立经济核算,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开业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当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其他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除按照税务机关规定不需办理税务登记者外,应当在按照税收法规的规定成为法定纳税人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当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第七条纳税人所属的跨地区的非独立经济核算的分支机构,应当自设立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各该分支机构所在地的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注册登记。
第八条纳税人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应提出申请登记报告和有关批准文件,同时提供有关证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2013年修订)-国务院令第638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2013年修订)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2002年9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62号公布根据2012年11月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13年7月1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凡依法由税务机关征收的各种税收的征收管理,均适用税收征管法及本细则;税收征管法及本细则没有规定的,依照其他有关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作出的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一律无效,税务机关不得执行,并应当向上级税务机关报告。
纳税人应当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其签订的合同、协议等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一律无效。
第四条国家税务总局负责制定全国税务系统信息化建设的总体规划、技术标准、技术方案与实施办法;各级税务机关应当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总体规划、技术标准、技术方案与实施办法,做好本地区税务系统信息化建设的具体工作。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积极支持税务系统信息化建设,并组织有关部门实现相关信息的共享。
第五条税收征管法第八条所称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保密的情况,是指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商业秘密及个人隐私。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税收违法行为不属于保密范围。
第六条国家税务总局应当制定税务人员行为准则和服务规范。
上级税务机关发现下级税务机关的税收违法行为,应当及时予以纠正;下级税务机关应当按照上级税务机关的决定及时改正。
税收征收管理法PPT课件
纳税义务的确定
纳税义务的确定依据是税法规 定的纳税范围、税种、税率等 税收要素。
纳税义务的确定应遵循公平、 公正、合理原则,确保税收负 担的公平分配。
纳税义务的确定应考虑纳税人 的实际负担能力,避免因税收 负担过重而影响其正常经营和 生活。
纳税期限和地点
纳税期限是指纳税人按照税法规定应当缴纳税款的期限。
依据。Biblioteka 保障国家税收权益税收征收管理法有效保障了国家税 收权益,确保了税收收入的及时、 足额入库,为国家经济社会发展提 供了坚实的财力保障。
促进税收公平
税收征收管理法秉持税收公平原则, 通过规范税收征管行为,确保不同 纳税人在税收征收管理过程中受到 公平、公正的待遇。
对未来税收征收管理法的展望
完善电子税务管理
纳税地点是指纳税人应当向哪个税务机关申报缴纳税款的地点。
纳税期限和地点的确定应便于税务机关征收管理,同时也要考虑纳税人的实际情况 和便利性。
税收征收程序
税收征收程序是指税务机关征收税款 的一系列工作流程和规范。
税收征收程序应当规范、透明,确保 纳税人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同时也要 提高税收征收效率。
税收征收程序包括纳税人申报、税务 机关审核、征收税款、开具税收凭证 等环节。
概念
税收征收管理法是国家为了规范税收 征收与管理工作,保障国家财政收入 ,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而制定的一系 列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总称。
税收征收管理法的历史与发展
历史
税收征收管理法起源于古代的税收征管制度,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政治制度 的演变,税收征收管理法不断完善和发展。
发展
现代税收征收管理法在各国的发展过程中,不断吸收和借鉴国际先进经验,逐 步形成了较为完善的法律体系,为国家的经济和社会发展提供了坚实的法律保 障。
《中国税收》第十章行为税
ﻼ已贴用的印花税票揭下重用造成未缴或少缴印 花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 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税款50%以 上5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 事责任。
ﻼ伪造印花税票的,处以2000元以上1万元以 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 以下的罚款。
ﻼ纳税人未按照税法规定保管纳税凭证,可以处 10000元以下的罚款。
• 财产保险合同
• 财产保险合同包括财产、责任、保证、信用保险 合同,以及作为合同使用的单据。财产保险合同, 分为企业财产保险、机动车辆保险、货物运输保 险、家庭财产保险和农牧业保险五大类。
• 技术合同
• 技术合同包括技术开发、转让、咨询、服务等合 同,以及作为合同使用的单据。
• 产权转移书据
• 产权转移书据是指单位和个人产权的买卖、继承、 赠与、交换、分割等所立的书据,包括财产所有权、 商标专用权、专利权、专有技术使用权等转移书据 和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商 品房销售合同等权力转移合同。
动力,由专用输电缆线供电的轮式公共车辆。有轨电 车是以电能为动力,在轨道上行驶的公共车辆。 • 挂车包括全挂车和半挂车。 • 农用运输车包括三轮农用运输车和四轮农用运输车。
(三)税率
•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中规定:车 辆购置税的税率为10%。车辆购置税税率的调整,由 国务院决定并公布。
5.最低计税价格的确定
• 国家税务总局参照应税车辆市场平均交易价格,规定 了不同类型应税车辆的最低计税价格。
(二)应纳税额的计算
• 车辆购置税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 应纳税额=计税价格×适用税率
• 纳税人以外汇结算应税车辆价款的,按照申报纳税 之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基准汇价,折合成 人民币计算应纳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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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税款征收
三、税款征收制度 ❖ 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制度 ❖ 延期缴纳税款制度 ❖ 税收滞纳金征收制度 ❖ 减免税收制度 ❖ 税额核定和税收调整制度 ❖ 未办理税务登记的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以及临时
从事生产经营纳税人的税款征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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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税款征收
❖ 税收保全措施 ❖ 税收强制执行措施 ❖ 欠税清缴制度 ❖ 税款的退还和追征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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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税务管理
一、税务登记管理 ❖ 开业税务登记 ❖ 变更、注销税务登记 ❖ 停业、复业登记 二、账簿、凭证、发票及税控管理 ❖ 账簿、凭证管理 ❖ 发票管理 ❖ 税控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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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税务管理
三、纳税申报管理 ❖ 纳税申报的对象 ❖ 纳税申报的内容 ❖ 纳税申报的期限 ❖ 纳税申报的要求 ❖ 纳税申报的方式 ❖ 延期申报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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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章小结
税收征管法以规范税收实体法所确定的权利和义务的实现 与履行为其主要内容,是税法体系中不可或缺的程序法。相对 而言,2001年的修订使我国《税收征管法》更加完善。税收
征 管法主要包括税务管理、税款征收和税收检查三大主体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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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税款征收
一、税款征收的原则 ❖ 税务机关是征税的唯一行政主体的原则 ❖ 税务机关征收税款必须遵守法定权限和法定程序
的原则 ❖ 简便原则 ❖ 强制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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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税款征收
二、税款征收的方式 ❖ 查账征收 ❖ 查定征收 ❖ 查验征收 ❖ 定期定额征收 ❖ 委托代征税款 ❖ 邮寄纳税 ❖ 其他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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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税收征收管理法概述
三、税收征管法的特征
▪ 统一了对内税收和涉外税收的征管制度,实现了一切纳税 人在适用税收征管法上的平等
▪ 强化了税务机关的行政执法权,增强了税法的刚性 ▪ 完善了对税务机关的执法制约制度 ▪ 完善了对纳税人合法权益的保护制度 ▪ 完善了法律责任制度
四、税收征管法的适用范围
从狭义上说,我国的税收征管法就是指1992年9月4日第七 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历经1995年2月28日第八届全国人 大常委会第一次修正和2001年4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 会第二次修订的《税收征管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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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税收征收管理法概述
二、税收征收管理法的立法目的 ❖ 加强税收征收管理 ❖ 规范税收征收和缴纳行为 ❖ 保障国家税收收入 ❖ 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 ❖ 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
第十章 税收征收管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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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章 税收征收管理法
主要内容包括:
❖ 税收征收管理法概述 ❖ 税务管理 ❖ 税款征收 ❖ 税务检查 ❖ 法律责任 ❖ 行政复议与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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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税收征收管理法概述
一、税收征管法概念
从广义上说,税收征管法是指调整税收征收与管理过程中 所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复议与诉讼
三、税务行政复议的程序 ❖ 税务行政复议的申请 ❖ 税务行政复议的受理 ❖ 税务行政复议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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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节 行政复议与诉讼
四、税务行政复议的其他有关规定 五、税务行政诉讼的概念 六、税务行政诉讼的原则 ❖ 人民法院特定主管原则 ❖ 合法性审查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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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法律责任 十五、擅自改变税收征收管理范围的法律责任 十六、不移送的法律责任 十七、税务人员不依法行政的法律责任 十八、渎职行为 十九、不按规定征收税款的法律责任 二十、违反税务代理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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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节 行政复议与诉讼
一、税务行政复议的概念和特点 二、税务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与管辖 ❖ 税务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 ❖ 税务行政复议的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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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税务检查
一、税务检查的形式和方法 ❖ 税务检查的形式 ❖ 税务检查的方法 二、税务检查制度 ❖ 税务机关的税务检查权 ❖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税务检查中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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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 法律责任
一、违反税务管理基本规定行为的法律责任 二、扣缴义务人违反账簿、凭证管理的法律责任 三、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按规定进行纳税申报
第六节 行政复议与诉讼
❖ 不适用调解原则 ❖ 起诉不停止执行原则 ❖ 税务机关负举证责任原则 七、税务行政诉讼的管辖 ❖ 级别管辖 ❖ 地域管辖 ❖ 裁定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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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节 行政复议与诉讼
八、税务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九、税务行政诉讼的起诉和受理 ❖ 税务行政诉讼的起诉 ❖ 税务行政诉讼的受理 十、税务行政诉讼的审理和判决 ❖ 税务行政诉讼的审理 ❖ 税务行政诉讼的判决
的法律责任 四、对偷税的认定及其法律责任 五、进行虚假申报或不进行申报行为的法律责任 六、逃避追缴欠税的法律责任 七、骗取出口退税的法律责任 八、抗税的法律责任 九、在规定期限内不缴或者少缴税款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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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 法律责任
十、扣缴义务人不履行扣缴义务的法律责任 十一、不配合税务机关依法检查的法律责任 十二、非法印制发票的法律责任 十三、有税收违法行为而拒不接受税务机关处理的法律责任 十四、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拒绝配合税务机关依法执行职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