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 攀岩 审批条件及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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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承德市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活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承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承德市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活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承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承德市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活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承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8.09.10•【字号】承市政办字〔2018〕193号•【施行日期】2018.09.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体育正文承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承德市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活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承市政办字〔2018〕193号各县(市、区)自治县人民政府,承德高新区管委会,御道口牧场管理区委员会,市直有关部门:《承德市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活动管理实施细则》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承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8年9月10日承德市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活动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市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活动的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全民健身条例》、《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河北省游泳场所管理办法》《河北省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活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全市行政区域内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活动的管理,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本细则所涉及的高危险性体育项目是指《第一批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目录公告》中的滑雪(包括高山滑雪、自由式滑雪、单板滑雪;不包括人工戏雪场所)、游泳(包括人工游泳池、游泳馆;不包括公开水域游泳、戏水场所)、潜水和攀岩。

第四条各县(市、区)具有许可权限的职能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行政许可;各县(市、区)体育主管部门负责日常管理和高危险性体育运动安全监管。

市级滑雪、游泳协会按照职责及协会章程有关规定,协助各县(市、区)协会做好滑雪、游泳项目的行业规范、指导服务工作。

第五条市公安、卫生计生、特种设备安全监管、市场监管、安全监管等管理部门负责指导各县(市、区)公安、卫生计生、特种设备安全监管、市场监管、安全监管等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高危险性体育项目场所的监督管理工作。

举办高危险性体育赛事活动许可条件及程序申请书

举办高危险性体育赛事活动许可条件及程序申请书

附件1举办高危险性体育赛事活动许可条件及程序一、许可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19年4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修正)(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2023年6月24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修订)(S)《体育赛事活动管理办法》(2023年1月1日国家体育总局令第31号发布)(四)《高危险性体育赛事活动目录(第一批)》(2023年1月1日体育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卫生健康委、应急部、市场监管总局公告第63号发布)二、许可条件(一)潜水赛事活动1.场所条件符合中国滑水潜水摩托艇运动联合会发布的潜水各单项赛事活动办赛指南规定。

2.办赛资质(1)赛事活动组织者经过中国滑水潜水摩托艇运动联合会赛事培训并获得相应资质。

(2)具备与所举办的赛事活动相符的赛事技术和安全保障能力。

(3)有中国滑水潜水摩托艇运动联合会注册承认的专业教练。

3.赛事活动人员(1)参赛运动员:持有中国滑水潜水摩托艇运动联合会颁发的潜水各运动项目相应的专业资质证书。

参赛前提交当年身体检查健康证明以及自愿参赛责任书。

(2)赛事安全员:持有中国滑水潜水摩托艇运动联合会颁发的潜水赛事相关专业安全员证书。

(3)裁判员:经中国滑水潜水摩托艇运动联合会培训并持有其颁发的相关裁判证书。

(4)医务人员:配备掌握急救知识与技能的专业医护人员。

4.赛事活动文件(1)工作手册:赛事活动组织者准备完整的工作手册,确保活动顺利举办。

(2)安全预案:准备赛事活动安全预案,明确安全员的职责及行动方案、在紧急情况出现时的行动顺序,明确各个救援行动的时间节点及救援上限,并在必要的时候交由赛事活动医护人员进一步处理。

(3)急救预案:由医疗团队明确可能发生的事故类型及救援程序,清晰列出进行紧急救援的时间节点及时间限制、紧急联系人及通知医疗机构的程序。

(4)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故处理预案。

江苏省体育局关于印发江苏省贯彻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江苏省体育局关于印发江苏省贯彻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江苏省体育局关于印发江苏省贯彻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体育局•【公布日期】2022.06.01•【字号】苏体规〔2022〕2号•【施行日期】2022.07.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体育正文省体育局关于印发江苏省贯彻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苏体规〔2022〕2号各市、县(市、区)体育局(文体广旅局、教体局),各有关单位:《江苏省贯彻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已经省体育局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江苏省体育局2022年6月1日江苏省贯彻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申请与审批第三章监督检查第四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行政许可的实施,保障消费者人身安全,促进体育市场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全民健身条例》、《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江苏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在江苏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活动,实施对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行政许可和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细则。

自由贸易试验区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实行告知承诺制,按照《体育总局关于在自由贸易试验区推行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告知承诺制工作的通知》实施。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高危险性体育项目是指国家公布的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目录中的项目。

本细则所称经营者是指从事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活动的各类主体,包括企业、个体工商户及其他有经营资质的单位。

第四条省体育局是全省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全省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行政许可和监督管理工作。

市、县体育主管部门(或具有许可权限的职能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行政许可和监督管理工作。

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

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

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法规类别】体育综合规定【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体育总局令第17号【修改依据】国家体育总局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国家体育总局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和政策性文件的决定国家体育总局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制度性文件的决定【发布部门】国家体育总局【发布日期】2013.02.21【实施日期】2013.05.01【时效性】已被修改【效力级别】部门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体育总局令(第17号)《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已于2013年1月28日经国家体育总局第3次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5月1日起施行。

国家体育总局局长刘鹏2013年2月21日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行政许可的实施,保障消费者人身安全,促进体育市场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全民健身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是指以营利为目的,从事按照《全民健身条例》规定公布的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经营活动。

第三条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实施行政许可。

第四条对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实施行政许可,坚持以下原则:(一)保障消费者人身安全;(二)规范发展体育市场;(三)公开、公平、公正;(四)处罚与教育相结合;(五)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并重。

第五条国家体育总局指导全国范围内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行政许可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制定、调整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目录,并经国务院批准后予以公布。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行政许可工作。

第二章申请与审批第六条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相关体育设施符合国家标准;(二)具有达到规定数量、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社会体育指导人员和救助人员;(三)具有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安全操作规程、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体育设施、设备、器材安全检查制度等安全保障制度和措施;(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北京市体育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行政许可管理工作的通知-京体产业字〔2018〕48号

北京市体育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行政许可管理工作的通知-京体产业字〔2018〕48号

北京市体育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行政许可管理工作的通知正文:----------------------------------------------------------------------------------------------------------------------------------------------------北京市体育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行政许可管理工作的通知京体产业字〔2018〕48号各区体育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发展局:根据《体育总局关于印发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文件的通知》(体政字〔2017〕32号)等文件精神,按照《北京市全面推开“证照分离”改革工作方案》(京政办发〔2018〕43号)要求,为进一步优化准入服务,做好全市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单位的行政许可管理,现将相关工作明确如下:一、行政许可管理对象和范围(一)高危险性体育项目。

根据2013年发布的第一批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目录,游泳、滑雪(高山滑雪、自由式滑雪、单板滑雪)、潜水、攀岩4类体育项目属于高危险性体育项目。

(依据国家体育总局等5部门公告第16号《第一批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目录公告》)(二)行政许可对象。

根据国家体育总局印发的《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行政许可对象是指从事《全民健身条例》规定的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活动的企业、个体工商户。

(依据国家体育总局令第17号和第22号)(三)游泳、滑雪场所许可范围。

游泳行政许可的范围为开展游泳运动的人工游泳池,不包括造浪池、嬉水娱乐和婴幼儿水育等项目。

滑雪行政许可的范围为开展滑雪运动的滑雪场馆,不包括嬉雪活动场所和模拟滑雪场所等。

(依据国家体育总局《我国正式开展的体育运动项目目录》、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179号《北京市体育运动项目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规定》)二、行政许可工作规范(一)提交行政许可经营申请。

按照《体育总局关于印发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文件的通知》(体政字〔2017〕32号)精神,经营场所在符合审批条件的前提下,申请人应当根据体育设施符合相关国家标准说明材料要求(详见附件),逐项对设施进行检查。

四川省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

四川省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

附件2四川省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管理工作实施意见一、实施范围(一)凡从事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活动的企业、个体工商户、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等各类主体,无论是否以营利为目的,都应当依法申请行政许可。

(二)第一批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包括:游泳、高山滑雪、自由式滑雪、单板滑雪、潜水和攀岩;其中:游泳项目中的“游泳”特指在游泳池、游泳馆等人工场所进行的游泳活动,不包括公开水域游泳。

二、划分审批权限,明确审批部门结合国务院批准的第一批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目录(即游泳、高山滑雪、自由式滑雪、单板滑雪、潜水和攀岩),按照属地管理原则:(一)我省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行政许可由市(州)、县(区)体育行政部门负责实施。

(二)我省申请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实体单位中,属企业、个体工商户类的,由市(州)、县(市、区)工商部门负责实施注册登记。

其中:已经注册登记的单位应在重新获得体育行政部门许可后到工商部门进行业务范围变更登记;新申办成立的单位应先行到工商部门进行名称预先核准,以预先核准使用的名称在体育行政部门获得许可后,再行到工商部门进行注册登记。

(三)我省申请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实体单位中,属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类的,在获得体育行政部门获得许可后,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注册登记。

三、严格审批程序,规范审批行为(一)申请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申请人应当按照要求向有审批权限的市(州)、县(区)体育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申请材料。

其中:1.申请单位应具有达到规定数量的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社会体育指导人员和救助人员。

2.经营场所的建筑质量应符合国家建筑规范要求,并有竣工验收证明或合格证明。

3.设施设备应符合国家标准的要求。

其中,索道等特种设备要同时符合国家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要求。

4.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安全操作规程、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特种器材安全检查制度等应符合国家安全生产监督部门要求。

5.体育设施符合相关国家标准的说明性材料可由申请人根据相关国家标准向市(州)、县(区)体育行政部门咨询进行直接检查、自行检查或委托认证机构检查。

国家体育总局关于做好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管理工作的通知

国家体育总局关于做好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管理工作的通知

国家体育总局关于做好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体育总局•【公布日期】2013.05.01•【文号】•【施行日期】2013.05.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体育正文国家体育总局关于做好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管理工作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体育局,有关直属单位:今年2月21日,国家体育总局第17号令公布了《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依据《全民健身条例》,并在该条例的基础上,细化了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申请条件和审批程序,明确了各级体育主管部门加强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活动管理、保护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活动参与者合法权益的责任,规范了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活动中各方主体的权利和义务。

为贯彻落实法律法规关于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管理的要求,积极推动全民健身事业和体育产业健康发展,现就做好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管理工作通知如下:一、统一认识,明确管理对象和范围(一)关于第一批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范围。

国家体育总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于2013年5月1日联合发布第16号公告,将游泳、高山滑雪、自由式滑雪、单板滑雪、潜水和攀岩明确为第一批高危险性体育项目。

按照竞技体育项目的分类,第一批高危险性体育项目是6个小项。

“游泳”特指在游泳池、游泳馆等人工场所进行的游泳活动,不包括公开水域游泳。

(二)关于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主体。

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是指从事公告所列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的所有类型的主体,既包括以营利为目的的企业、个体工商户,也包括有经营行为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等。

只要是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活动的市场主体,不论是否以营利为目的,都应当依法向体育主管部门申请许可。

二、立足实际,明确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审批程序(三)关于出具体育设施符合相关国家标准的说明性材料的主体。

极高风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许可证(副本)

极高风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许可证(副本)

极高风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许可证(副本)
适用范围:
该许可证适用于从事极高风险性体育项目经营的机构或个人。

极高风险性体育项目指的是那些在实践过程中存在极高伤害风险的体育项目,例如:跳伞、高空攀岩、极限滑雪等。

申请条件:
1. 申请者必须是具备相关资质和经验的合法机构或个人。

2. 申请者必须能够提供详细的运营计划和风险管理措施,包括必要的安全设施和保障措施。

3. 申请者必须具备足够的财力和能力来应对潜在的事故风险和赔偿责任。

4. 申请者必须能够证明已经取得相关体育项目的培训和指导资质,并能够提供相关教练证书和资质证明。

申请流程:
1. 填写申请表格:申请者需填写完整的申请表格,并提供所需的证明材料。

2. 审核与评估:相关部门将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和评估,包括对申请者的资质、经验、运营计划和安全措施进行审查。

3. 现场检查:审批部门可能会进行现场检查,以确保申请者提供的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4. 许可证颁发:通过审核并满足申请条件的申请者将获得极高风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许可证(副本)。

有效期和续展:
该许可证的有效期为三年。

许可证持有人在有效期届满前需向相关部门申请续展。

续展申请将根据持证机构或个人的运营状况、事故记录和安全管理情况进行审查和评估。

备注:
极高风险性体育项目的经营存在极高的安全风险,申请者在运营过程中应始终严格遵守相关安全规定和标准。

持证机构或个人应定期进行安全评估和风险管控工作,确保参与者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

请注意:本文档内容仅供参考,真实有效的许可证申请规定以相关法律法规为准。

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

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

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本办法自2013年5月1日起施行。

(2013年2月21日国家体育总局令第17号发布根据2014年9月1日国家体育总局令第19号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行政许可的实施,保障消费者人身安全,促进体育市场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全民健身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是指各类法律主体,从事按照《全民健身条例》规定公布的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经营活动。

[2]第三条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实施行政许可。

第四条对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实施行政许可,坚持以下原则:(一)保障消费者人身安全;(二)规范发展体育市场;(三)公开、公平、公正;(四)处罚与教育相结合;(五)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并重。

第五条国家体育总局指导全国范围内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行政许可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制定、调整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目录,并经国务院批准后予以公布。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行政许可工作。

第二章申请与审批第六条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相关体育设施符合国家标准;(二)具有达到规定数量、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社会体育指导人员和救助人员;(三)具有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安全操作规程、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体育设施、设备、器材安全检查制度等安全保障制度和措施;(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申请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申请书。

申请书应当包括申请人的名称、住所,拟经营的高危险性体育项目,拟成立经营机构的名称、地址、经营场所等内容;(二)体育设施符合相关国家标准的说明性材料;(三)体育场所的所有权或使用权证明;(四)社会体育指导人员、救助人员的职业资格证明;(五)安全保障制度和措施;(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八条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申请行政许可。

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攀岩)审批条件及程序

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攀岩)审批条件及程序

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攀岩)审批条件及程序
一、审批依据
(一)《全民健身条例》(2009年8月30日国务院令第560号发布)(二)《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2013年2月21日国家体
育总局令第17号)
(三)《第一批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目录公告》(即将公布)
(二)体育设施符合相关国家标准的说明性材料(详见附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各级登山协会、专业认证机构出具);
(三)经营场所的所有权或使用权证明及复印件;
(四)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颁发的社会体育指导人员(攀岩)职业资
格证书及复印件;
(五)安全保障制度和措施(攀岩人员须知、设施设备安全检查制度、治
安保卫、安全救护、设备维修制度及人员服务岗位责任)的书面材料;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五、审批时限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进行实地核查,做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

批准的,应当发给许可证;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检查人:
检查单位(盖章):年月日。

湖南省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管理办法

湖南省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管理办法

湖南省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管理办法(总59页)--本页仅作为文档封面,使用时请直接删除即可----内页可以根据需求调整合适字体及大小--湖南省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管理工作实施办法为贯彻落实《全民健身条例》、《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我省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管理,积极推动我省全民健身事业和体育产业健康发展,现结合我省实际,制定如下实施办法:一、统一认识,明确范围、主体、工作职责及管理部门(一)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范围高危险性体育项目是指国家公布的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目录中的项目。

第一批高危险性体育项目包括游泳、滑雪(高山滑雪、自由式滑雪、单板滑雪)、潜水和攀岩。

其中“游泳”特指在游泳池、游泳馆等人工场所进行的游泳活动,不包括公开水域游泳。

(二)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主体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主体,是指从事国家公布的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的所有类型的主体,既包括以营利为目的的企业、个体工商户,也包括有经营行为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等。

只要是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活动的市场主体,不论是否以营利为目的,都应当依法向当地体育主管部门申请许可。

(三)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管理工作职责和部门1.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管理工作职责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管理工作是体育主管部门的法定职责。

其具体内容包括行政许可,日常监督检查,行政处罚。

2.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管理部门⑴全省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工作指导、监督由省体育局负责。

⑵各市(州)、县(区、市)体育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行政许可和市场监督管理工作。

⑶各市(州)、县(区、市)体育主管部门要积极主动与当地人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沟通联系,请当地人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协同做好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行政许可和市场监督管理工作。

二、规范管理,明确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行政许可申请与审批(一)申请条件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相关体育设施、设备、器材符合国家标准。

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攀岩)审批条件及程序

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攀岩)审批条件及程序

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攀岩)审批条件及程序一、审批依据(一)《全民健身条例》(2009年8月30日国务院令第560号发布)(二)《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2013年2月21日国家体育总局令第17号)(三)《第一批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目录公告》(即将公布)二、审批条件(一)攀岩场所和设施符合国家标准(GB19079.4-2005);(二)根据攀岩壁面积配备符合规定数量的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社会体育指导人员(攀岩);(三)具有安全岗位责任制,安全操作规程,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攀岩设施、设备、器材安全检查制度等安全保障制度和措施。

三、审批单位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四、申请材料(一)申请书。

申请书应当包括申请人的名称、住所,拟经营的高危险性体育项目,拟成立经营机构的名称、地址、经营场所等内容;(二)体育设施符合相关国家标准的说明性材料(详见附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各级登山协会、专业认证机构出具);(三)经营场所的所有权或使用权证明及复印件;(四)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颁发的社会体育指导人员(攀岩)职业资格证书及复印件;(五)安全保障制度和措施(攀岩人员须知、设施设备安全检查制度、治安保卫、安全救护、设备维修制度及人员服务岗位责任)的书面材料;(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五、审批时限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进行实地核查,做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

批准的,应当发给许可证;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附件:攀岩场所体育设施符合相关国家标准的说明性材料攀岩场所名称:地址:攀岩场所尺寸及面积:检查人:检查单位(盖章):年月日。

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许可管理办法

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许可管理办法

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许可管理办法1. 引言高危险性体育项目是指那些在进行过程中存在较高风险,对参与者身体和生命安全有较大威胁的体育项目。

为了确保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安全经营,保障参与者的权益,制定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许可管理办法是非常必要的。

2. 目的本管理办法的目的是规范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经营许可管理,保障参与者的安全和权益,推动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健康发展。

3. 适用范围本管理办法适用于所有从事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的单位和个人。

4. 许可申请程序4.1 申请材料申请单位或个人应当提交以下申请材料:•申请表;•营业执照副本;•体育产业从业证明材料;•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项目规划和安全保障措施;•参与者的健康状况审查材料;•其他相关材料。

4.2 材料审核相关部门将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对于符合要求、完整的申请材料将进行受理。

若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将通知申请单位或个人进行补正。

4.3 许可决定在审核通过的基础上,相关部门将做出许可决定。

若申请材料不完整或存在不合规定的内容,将拒绝许可。

4.4 许可证领取申请单位或个人在收到许可决定后,可凭借相关证明文件到相关部门领取经营许可证。

4.5 变更和终止申请单位或个人在经营过程中如有变更,应及时向相关部门申请变更手续。

若不再从事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经营,应主动向相关部门申请终止许可。

5. 经营要求5.1 项目场地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经营场地应满足以下要求:•场地安全,无危险隐患;•场地面积和设施数量符合项目要求;•场地设施使用合理,符合安全要求;•场地维护和保养工作得到有效落实。

5.2 人员要求参与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的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具备相关体育项目从业证书;•具备紧急救援和急救知识和技能;•具备相关的安全知识和防护措施。

5.3 安全保障措施经营单位应采取以下安全保障措施:•制定完善的安全操作规程;•定期进行设施和装备的检查和维护;•提供充足的安全防护用品;•配备专业的急救人员和设备。

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办事指南

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办事指南

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办事指南一、项目概述.项目名称: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办理单位:仪陇县文化体育和广播影视局.办理窗口:文广局窗口.法定时限:个工作日(不包括行政指导、公示和听证时间).承诺时限:个工作日(不包括行政指导、公示和听证时间)。

.收费标准及依据:不收费.窗口:8.投诉:二、法定依据.《全民健身条例》(国务院令第号,年月施行)第条.《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国家体育总局令第号,年月施行)第条、《第一批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目录公告》三、办理要求申请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游泳),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游泳池、救生设施、救生器材等设施符合国家标准();.有符合国家标准()数量要求的游泳救生员和社会体育指导员(游泳);.有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溺水抢救操作规程,溺水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游泳设施、设备、器材安全检查制度、救生员定期培训制度等安全保障制度和措施。

申请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滑雪),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滑雪道、设施设备等符合国家标准();.至少配备名社会体育指导员(滑雪);.有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安全操作规程,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滑雪设施、设备、器材安全检查制度等安全保障制度和措施。

申请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潜水),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潜水用池、设施等符合国家标准();.具有符合国家标准()数量要求的社会体育指导员(潜水);.有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溺水抢救操作规程,溺水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潜水设施、设备、器材安全检查制度等安全保障制度和措施。

申请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攀岩),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攀岩壁、设施等符合国家标准();.有符合国家标准()数量要求的社会体育指导员(攀岩);.有安全岗位责任制,安全操作规程,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攀岩设施、设备、器材安全检查制度等安全保障制度和措施。

四、办理程序第一步:申办单位或组织向仪陇县政务中心文广局窗口提交申报材料,材料齐全无误的予以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在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应当补正的全部材料。

攀岩攀冰运动管理办法

攀岩攀冰运动管理办法

攀岩攀冰运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我国攀岩、攀冰运动健康有序地发展,堤高攀岩、攀冰运动的社会普及程度和技术水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等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体育总局登山运动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登山中心)是我国攀岩、攀冰运动的主管部门,负责该项目的普及、推广、提高及竞赛工作。

中国登山协会代表中国参加国际及亚洲的攀岩、攀冰组织,并代表中国组队参加各类国际比赛。

第三条地方各级体育行政部门是本地区攀岩、攀冰运动的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攀岩、攀冰经营场所及其器材、设施、从业人员等方面的管理和监督。

第四条攀岩、攀冰运动是一项具有一定危险性的运动,本项目的所有从业人员(包括运动员、教练员、裁判员、定线员、社会体育指导员及管理人员)均应以高度的责任心,确保在开展此项运动过程中的安全。

第二章竞赛活动的管理第五条凡在中国境内举办的世界杯赛、世界锦标赛、亚洲锦标赛、国际邀请赛和全国性以及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攀岩、攀冰比赛及活动, 均须报国家体育总局批准,由中国登山协会组织实施。

第六条在各级行政区域内举办的攀岩、攀冰活动, 由相应的地方体育行政部门审批,并报登山中心备案。

第七条全国锦标赛(包括青年锦标赛)以上级别竞赛的比赛规则采用《国际竞技攀登委员会比赛规则》。

全国邀请赛及区域性的各类比赛可视具体情况,制定并采用相应的比赛规则。

第八条参加本项目竞赛的运动员、教练员、裁判员和定线员必须遵守国家对体育竞赛的有关规定,遵守体育道德。

严禁使用兴奋剂,严禁利用本项目的竞赛进行任何形式的赌博活动。

第九条本项目竞赛的申办者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负责审批该竞赛的体育行政部门将不予办理:(一)申请、登记中隐瞒真实情况,有弄虚作假行为的;(二)从事与申请中载明的目的和意义不一致活动的;(三)组织的相关活动有害于运动员身心健康或有损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

第三章从业人员的管理第十条中国登山协会负责实施对攀岩、攀冰项目的专业人员(包括运动员、教练员、裁判员、定线员)及其他从业人员(包括管理人员、工作人员、社会体育指导员等)的培训及资格认证工作,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上海市体育局关于印发《上海市高危险性体育项目(攀岩)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体育局关于印发《上海市高危险性体育项目(攀岩)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体育局关于印发《上海市高危险性体育项目(攀岩)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的通知正文:----------------------------------------------------------------------------------------------------------------------------------------------------上海市体育局关于印发《上海市高危险性体育项目(攀岩)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的通知各区体育局、各有关单位:《上海市高危险性体育项目(攀岩)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已经2018年5月28日上海市体育局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将文件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1.《上海市高危险性体育项目(攀岩)经营许可实施办法》2.攀岩场所体育设施符合相关国家标准的说明性材料3.上海市经营攀岩项目申请书上海市体育局2018年5月31日附件1上海市高危险性体育项目(攀岩)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规范本市高危险性攀岩项目经营活动和管理,切实保障消费者的人身安全,促进攀岩市场健康发展,根据《全民健身条例》、《上海市市民体育健身条例》、《上海市体育设施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一批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目录公告》,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企业、个体工商户从事攀岩场所开放、技能培训、竞赛表演等经营活动的行政许可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管理职责)市体育行政部门是本市经营攀岩项目的主管部门,指导本市经营攀岩项目行政许可和市场监督管理工作。

区体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经营攀岩项目行政许可和市场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行业管理)市登山户外运动协会是本市经营攀岩项目的行业管理部门,负责本市经营攀岩项目的行业规范、行业自律和指导服务工作。

市登山户外运动协会应当将有关行业规范管理情况定期报送市体育行政部门法制机构。

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攀岩)审批条件及程序

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攀岩)审批条件及程序

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攀岩)审批条件及程序一、审批依据(一)《全民健身条例》(2009年8月30日国务院令第560号发布,根据2013年7月18日国务院令第638号《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和2016年2月6日国务院令第666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改)(二)《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2013年2月21日国家体育总局令第17号发布,2014年9月1日国家体育总局令第19号、2016年4月29日国家体育总局令第22号修改)(三)《第一批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目录公告》(2013年5月1日国家体育总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公告第16号发布)二、审批条件(一)攀岩壁、设施等符合国家标准(GB19079.4-2014);(二)至少配备1名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社会体育指导员(攀岩);(三)有安全保障制度和措施(包括安全岗位责任制,安全操作规程,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攀岩设施、设备、器材安全检查制度)。

三、审批单位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四、申请材料(一)申请书。

申请书应当包括申请人的名称、住所,拟经营的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机构的名称、住所、经营场所;(二)体育设施符合相关国家标准的说明性材料(详见附件,检测机构、认证机构检查出具,需要合格证明的须出具合格证明);(三)经营场所的所有权或使用权证明及复印件;(四)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统一印制的社会体育指导员(攀岩)职业资格证书及复印件;(五)安全保障制度和措施(攀岩活动人员须知、设施设备安全检查制度、治安保卫、安全救护、设备维修制度及人员服务岗位责任、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书面材料;五、审批时限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进行实地核查,做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

批准的,应当发给许可证;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室外攀岩项目建设审批流程

室外攀岩项目建设审批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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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攀岩)审批条件及程序
一、审批依据
(一)《全民健身条例》(2009年8月30日国务院令第560号发布)
(二)《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2013年2月21日国家体育总局令第17号)
(三)《第一批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目录公告》(即将公布)
二、审批条件
(一)攀岩场所和设施符合国家标准();
(二)根据攀岩壁面积配备符合规定数量的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社会体育指导人员(攀岩);
(三)具有安全岗位责任制,安全操作规程,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攀岩设施、设备、器材安全检查制度等安全保障制度和措施。

三、审批单位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
四、申请材料
(一)申请书。

申请书应当包括申请人的名称、住所,拟经营的高危险性体育项目,拟成立经营机构的名称、地址、经营场所等内容;
(二)体育设施符合相关国家标准的说明性材料(详见附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各级登山协会、专业认证机构出具);
(三)经营场所的所有权或使用权证明及复印件;
(四)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颁发的社会体育指导人员(攀岩)职业资格证书及复印件;
(五)安全保障制度和措施(攀岩人员须知、设施设备安全检查制度、治安保卫、安全救护、设备维修制度及人员服务岗位责任)的书面材料;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五、审批时限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进行实地核查,做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

批准的,应当发给许可证;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附件:
攀岩场所体育设施符合相关国家标准的说明性材料攀岩场所名称:
地址:
攀岩场所尺寸及面积:
检查人:
检查单位(盖章):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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