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合实际案例比较股份有限责任公司与有限责任公司的法律特征
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的区别
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的区别(一)公司基本属性有限责任公司是属于“人资两合公司”,其本质虽然是资合公司,但由于其封闭性,不对外募集资本,所以带有一定的人合性。
而股份有限公司是典型的资合公司。
(二)公司的设立方式有限责任公司是封闭式公司,带有一定的人合性,其设立方式只能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的全部股份而设立公司,即发起设立。
而股份有限公司可以是开放式公司,既可以选择发起设立,也可以采取募集设立。
(三)公司资本的募集方式有限责任公司只能采取发起设立的方式,因此不能向社会公开募集资本。
而股份有限公司可以采取发起或募集两种设立方式,可以选择是否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
(四)公司的设立条件1.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人数上限为五十人,由于存在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因此没有下限要求(理所应当至少有一人)。
股份有限公司则要求发起人人数为二人以上二百人以下,其中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这是为了方便监管机关监督设立行为,遏制设立欺诈,特别是遏制境外人员在我国境内实施损害我国民事主体利益的设立欺诈行为。
2.有限责任公司和发起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由公司股东共同制定(国有独资公司公司章程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制定,或者由董事会制订报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而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是由发起人制订公司章程,还须经创立大会通过。
3.有限责任公司应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除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有限责任公司另有规定外,只需要认缴,不需要实缴,而股份有限公司应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或者募集的实收股本总额。
发起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只需要认购足额的股本,而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则需要实缴。
4.由于股份有限公司是开放式公司,其可能面对社会募集资金,因此,其公司章程也要尽可能详尽,以让认股人了解公司运作模式及利益分配等可能对认股人利益产生影响的相关事项。
根据《公司法》第八十一条对于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相较于有限责任公司,要求其载明董事会、监事会的组成、职权和议事规则;公司法定代表人;公司利润分配办法;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公司的通知和公告办法等。
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的区别
一、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都是公司,具有公司的一些共性特征,两者的区别主要表现在:(一)是人合还是资合。
有限责任公司是在对无限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两者的优点兼收并蓄的基础上产生的。
它将人合性和资合性统一起来:一方面,它的股东以出资为限,享受权利,承担责任,具有资合的性质,与无限公司不同;另一方面,因其不公开招股,股东之间关系较密切,具有一定的人合性质,因而与股份有限公司又有区别。
股份有限公司是彻底的资合公司。
其本身的组成和信用基础是公司的资本,与股东的个人人身性(信誉、地位、声望)没有联系,股东个人也不得以个人信用和劳务投资,这种完全的资合性与无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均不同。
(二)股份是否为等额。
有限责任公司的全部资产不必分为等额股份,股东只须按协议确定的出资比例出资,并以此比例享受权利,承担义务。
一般说,股份有限公司必须将股份化作等额股份,这不同于有限责任公司。
这一特性也保证了股份有限公司的广泛性、公开性和平等性。
(三)股东数额。
有限责任公司因其具有一定的人合性,以股东之间一定的信任为基础所以其股东数额不宜过多。
我国的《公司法》规定为2 —50 人。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数额上下限均有规定,股份有限公司则只有下限规定,即只规定最低限额发起人,实际只规定股东最低法定人数,而对股东无部门批准。
有限责任公司多为中小型企业,还因其封闭性、人合性,所以法律要求不如股份有限公司严格,有的可以简化,并有一定的任意性选择。
二、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的含义、共同点和不同点(一)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含义1. 有限责任公司的含义:所谓有限责任公司,又称有限公司,在英美称为封闭公司或私人公司,它是指根据法律规定的条件成立,由两个以上股东共同出资,并以其缴的出资额对公司的经营承担有限责任,公司是以它的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2. 股份有限公司的含义:股份有限公司又称股份公司。
在英美称为公开公司或公众公司,是指注册资本由等额股份构成,股东通过发行股票筹集资本。
比较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比较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08国贸二班区黄燕0825******* 有限责任公司是指由一定数量的股东依法成立的,各股东共同出资,并以其所认出资额或出资比例对公司负责,而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的公司企业。
股份有限公司是指由一定人数以上的股东依法设立,其全部资本等分为股份,其股东就其所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的一种公司企业。
一、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相同点从上诉两者的概念出发,可以发现两者存在以下几点相同点:1.两者都是一种股权式的经济联合体,都是以营利为目的的企业,都具有法人资格,都市资合公司。
2.两者的股东对公司所承担的责任都以其出资额为限,公司都是以其全部财产对其债务承担有限责任。
3. 设立的组织机构和职权相同。
两者都要求成立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这三个机构在各自的公司所承担的权利和义务是相同的。
4. 两者必须依法设立。
通常依据《公司法》而设立,依法定条件、法定程序而设立,要求公司的章程、资本、组织机构、活动原则必须合法。
同时,设立必须经过法定程序进行工商登记和变更登记。
二、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不同点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存在相同点的同时,也存在着许多的不同点。
1.两者的股权表现形式不同,筹集资本的方式也不同。
有限责任公司是通过股东认购出资而进行的,出资不限于资金,也可以是其他财物。
股份有限公司除了发起人外,一般应以现金缴付。
有限责任公司的每股股份不一定是等额的,股东不表现而股票形式,而是由公司开具的出资证明书,而且必须载明持股人的姓名,股东以其投资比例行使权利。
股份有限公司的全部资本等分为股份,可以是不记名股票,股东一般以其所持股份数额行使权利。
2.两者的设立方式不同。
股份有限公司可以是发起设立或者募集设立,即由发起人认缴公司设立时发行的一部分股份,其余部分向社会公开募集。
其资本要公开,账册要公开,是开放性的公司。
而责任有限公司是不允许向社会募集,是封闭式的公司,不需要对外公开公司的资料。
结合实际案例比较股份有限责任公司与有限责任公司的法律特征
作业结合实际案例比较股份有限责任公司与有限责任公司的法律特征1.法律责任特性:股份有限公司的法律责任特性:第一,股东人数有下限上限的限制。
法律规定股东人数必须在两人以上,不超过50人,但国有独资公司除外。
第二,只能由各股东出资设立,在公司成立后由公司签发出资证明书。
第三,股东以其出资比例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第四,股东在公司登记后,不得抽回出资。
但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部分出资;经全体股东半数同意,股东可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对该出资有优先购买权;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购买该转让的出资,如果不购买,视为同意转让。
股份有限公司的法律责任特性法律责任特性:第一,公司的股本全部分为等额股份,其总和即为公司资本总额;第二,股东人数没有上限规定,便于集中大量的资本;第三,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第四,公司信用的基础是资本而不是股东的个人信用,是典型的资合公司;第五,公司的重大事项必须向社会公开;第六,公司的设立有发起设立和募集设立两种,股份以股票的形式表现;第七,股东的股份可以自由转让,但不能退股。
发起人认购的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三年内不得转让,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在任职期间也不得转让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
2.社会组织属性股份有限公司与有限责任公司的社会组织属性相同,都属于社会团体。
股份有限公司的组织机构是体现公司独立人格,实现公司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而设置的公司内部重要机构系统。
公司组织机构法律规制的两项原则分别是制衡与效率相结合,法定与约定相结合。
公司组织机构法律规制的模式有三种分别是单一制模式(英美),即股东会+董事会(不设监事会);双重制模式(德国),即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折中制模式(日本),即不设监事会,设有监察人。
第一种成因为主张股东自治;基于信托原理;完善的董事义务规则和派生诉讼制度。
第二种成因为三权分立的立法精神。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经理、监事会。
新_公司法_下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的比较
ECONOM IC PRACTICE·经济工作我国的《公司法》由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于1993年12月29日通过,自1994年7月1日起施行。
此后,《公司法》于1999年、2004年进行了两次小的修订。
2005年10月27日,《公司法》在进行了大规模的修订后,于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重新颁布,2006年1月1日开始施行。
新的《公司法》共13章129条,与旧《公司法》相比,还少了11条,删除的条款达46条,增加的条款达41条,修改的条款达137条,这样大范围的法律修改在我国是较为少见的。
新《公司法》在很多方面均做了修改与创新,如废除了股份公司设立的审批制;将转投资、担保等重大经营事项的决定权力交由公司行使;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不再仅由公司董事长担任,还可由执行董事或者总经理担任;对无形资产占注册资本的比例不再进行限制;允许设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等等。
总之,新《公司法》涉及到的“亮点”非常多,本文不能一一述及,只就其中的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责任公司进行比较。
一、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的相同之处1.均具法人资格,均为有限责任公司。
《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这里的有限责任是指股东对公司的有限责任,公司对债权人的责任则是无限的,即公司要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经营活动包括法定代表人、工作人员和代理人的经营活动产生的债务承担责任,而不是限定在股东缴纳出资或注册资本的数额范围内。
2.必须依法设立。
通常必依据《公司法》而设立,依法定条件、法定程序而设立,要求公司的章程、资本、组织机构、活动原则必须合法。
同时,设立必须经过法定程序进行工商登记和变更登记。
对于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取消了政府审批的规定,变成了准则主义。
3.出资方式。
《公司法》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30%。
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的区别
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的区别⽬前,现在的公司主要可以分为两种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两⼤类。
股份有限公司主要是以公司资本为股份所组成的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则是以股东共同出资所组成的公司。
那他们两者⼜有什么不同呢?下⾯店铺⼩编将为⼤家详细说明,希望会对您有所帮助。
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的区别1.股东的数量不同。
世界多数国家的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最少2⼈,最多5O⼈(亦有规定3O⼈的)。
因为股东⼈数少,不⼀定⾮设⽴股东会不可。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则没有数量的限制,有的⼤公司达⼏⼗万⼈,甚⾄上百万⼈。
与有限责任公司不同,必须设⽴股东⼤会,股东⼤会是公司的最⾼权⼒机构。
2.股本的划分⽅式不同。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份不必划为等额股份,其资本按股东各⾃所认缴的出资额划分。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票必须是等额的,其股本的划分,数额较⼩,每⼀股⾦额相等。
3.发起⼈筹集资⾦的⽅式不同。
有限责任公司只能由发起⼈集资,不能向社会公开募集资⾦,其股票不可以公开发⾏,更不可能上市交易,⽽股份有限公司可以通过发起或募集设⽴向社会筹集资⾦,其股票可以公开发⾏并上市交易。
4.股权转让的条件限制不同。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可以依法⾃由转让其全部或部分股本;股东依法向公司以外⼈员转让股本时,必须有过半数股东同意⽅可实⾏;在转让股本的同等条件下,公司其他股东享有优先权。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所拥有股票可以交易和转让,但不能退股。
5.财务状况公开程度不同。
有限责任公司的财务状况,只需按公司章程规定的期限交各股东即可,⽆须公告和备查,财务状况相对保密;股份有限公司,由于其设⽴程度复杂,并且要定期公布财务状况,相⽐较难于操作和难于保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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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的异同点
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的异同点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的异同点一、股份有限公司(简称股份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是指股东以其所认购或者购买的股份为限制责任承担公司债务的有限责任法人。
其主要特点包括以下几点:1. 股东责任有限:股东的责任仅限于其认购或购买的股份金额,不承担公司债务。
2. 股东权益明确:股东以持有股份的多少来体现其在公司中的权益,享有股权收益和股东决策权。
3. 股东数量不限:股份公司最低股东数为2人,股东数量没有上限,可以有很多股东。
4. 资本金不限:股份公司的注册资本金没有下限要求,公司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5. 股权自由转让:股份公司的股东可以自由转让其所持有的股份,便于流动性和投资者退出。
6. 监管严格:股份公司需要按照公司法的规定进行登记注册,并接受政府监管。
二、有限责任公司(简称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是指公司设立时股东只需以其认缴的出资额承担有限责任的法人组织。
其主要特点包括以下几点:1. 股东责任有限:股东只需承担其认缴的出资额,不承担公司债务。
公司债务由公司全部财产承担。
2. 股东权益明确:股东以其出资额的多少来体现其在公司中的权益,享有分红和公司决策权。
3. 股东数量有限:有限责任公司最低股东数为1人,最多不超过200人。
4. 资本金有最低要求: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金有一定的最低要求,根据法律规定进行设定。
5. 股权受限制: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得自由转让其所持有的股份,转让要符合公司章程和法律规定。
6. 监管相对宽松:有限责任公司相对于股份公司而言,其设立和运营方面的监管相对宽松。
异同点总结:1. 受限责任:股份公司和有限公司均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责任有限。
2. 股权转让:股份公司股权转让更自由,而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受限。
3. 股东数量:股份公司无最大限制,而有限公司最多200人。
4. 注册资本:股份公司注册资本没有下限,有限公司有最低要求。
5. 监管程度:股份公司的监管相对严格,有限公司较为宽松。
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的异同
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的异同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是公司的两种主要形式。
两者之间既有相似之处,又有不同之处。
10月27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高票表决通过了修订后的公司法,新的公司法将从明年1月1日起施行。
在这里结合新《公司法》对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的异同作一个比较。
(一)有限责任公司及股份有限公司的概念有限责任公司,是指依法由2个以上50个以下股东(新公司法将股东人数改为了五十个以下)共同投资设立的,每个股东以其所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股份有限公司,是指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持股份的数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自己的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二)有限责任公司及股份有限公司的相同点(1)两者都是企业法人,都具有独立的人格,能够独立享受权利,独立承担义务。
(2)两者的股东都仅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
不管是在有限责任公司中还是在股份有限公司中,股东都仅以其投资额为限对公司的债务承担有限责任,且股东只对公司负责而不对公司债权人直接承担责任。
即使公司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股东也没有以自己出资以外的个人财产为公司清偿债务的义务。
需注意的是,公司法修改后,允许设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务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3)两者对于其债务都要以公司全部资产承担责任。
公司对外承担责任的范围,就是公司的全部资产,除此以外,公司不再承担其他的财产责任。
(4)两种公司都具有独立的财产,股东的财产与公司的财产是分离的。
股东将其财产投资公司后,该财产即成为公司的财产,股东不再直接控制和支配这部分财产。
同时,公司的财产与股东没有投资到公司的其他财产是没有关系的,即使公司出现资不抵债的情况,股东也只以其对公司的投资额承担责任,而不再承担其投资额以外的责任。
(三)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的不同点(1)公司资本是否划分为等额股份不同。
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的异同点
二、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两者之间的异同(一)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的共同点------公司制的基本共性在于它们都是以许多股东共同投资入股形成公司法人制度为基本特征的。
由于股份公司是典型的合资公司,重在资本的稳定,以维持对外信用,实现股利的利益,因此,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共同点表现在:1.实行了资本三原则。
一是“资本确定原则”。
在公司设立时,必须在公司章程中确定公司固定的资本总额,并全部认足,即使增加资本额,也必须全部加以认购。
二是“资本维持原则”。
公司在其存续期间,必须维持与其资本额相当的财产,以防止资本的实质性减少,确保债权人的利益,同时,也防止股东对盈利分配的过高要求,使公司确保正常的业务运行。
三是“资本不变原则”。
公司的资本一经确定,非按严格的法定程序,不得随意改变,否则,就会使股东和债权人利益受到损害。
作为股东拥有转让股权的权利和自由,但不得抽回股本,公司实行增资或减资,必须严格按法定条件和程序进行。
2.实行了“两个所有权分离”原则。
公司的法人财产权和股东投资的财产权的分离,第一,依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在公司登记注册后,股东不得抽回投资,不再直接控制和支配这部分财产”;第二,“两权分离”不是两者的互相否定。
因为股东的财产一旦投入公司,即构成公司的法人财产,并且股东该财产的所有权即转化成为公司中的股权。
但是,股东不会因此丧失自己投资的财产权,其仍依法享有所有者的资产受益权、收益权、分权和重大事项决策表决权以及管理者的选择权,同时可以依法自由转让股权,在公司终止时,依法享有行使分配剩余财产的终极所有权。
3.实行了“有限责任”原则。
有限责任公司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有限责任。
股份有限公司则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有限责任。
4.公司都具有法人地位。
依照法律或企业章程的规定,代表企业法人行使职权称之为法定代表。
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对比
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股东以其认购的股分为限公司营业执照应当载明公司的名称、住所、注册资本、实收资本、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姓名等事项。
公司营业执照记载的事项发生变更的,公司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由公司登记机关换发营业执照。
有限公司可变更为股分公司,股分公司也可变更为有限公司,但需符合对方的条件,公司变更前的债权、债务由变更后的公司承继。
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并依法登记。
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应当办理变更登记。
公司可以向其他企业投资;但是,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成为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
有关联的股东需回避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50 人以下3 万发起人股东 2-200 人(半数以上在国内有住所)500 万只能以发起方式设立由发起人认缴发起设立和募集设立(公开募集设立和非公开募集设立)方式(一)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二)发起人认购和募集的股本达到法定资(一)股东符合法定人数; (二)股东出资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本最低限额;(三)股分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四)发起人制订公额;(三)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四)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司章程,采用募集方式设立的经创立大会通过;(五)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五)有公司住所股分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六)有公司住所。
全体发起人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其余部份由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也不得发起人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其余部份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足。
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区别
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是我国公司法上规定的两种主要形式,其主要的相同点是:1. 法律地位相同.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都是企业法人, 享有由股东投资形成的全部法人财产权, 并以其全部法人财产依法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
2. 财产责任的有限性相同。
财产责任的有限性, 是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具有的基本特征。
有限责任包括两层含义:一是公司的责任有限,即公司只以其全部财产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二是股东的责任有限, 即股东仅以其出资额或持有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3。
公司资本的组织形式相同。
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都是股份制企业, 因为公司的注册资本都来自股东们的入股投资, 是股东共同投资而形成的资本联合、多个产权的联合, 从而区别于一人单独投资而形成的单一产权结构。
4。
发起人的出资方式相同。
我国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发起人) 和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均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
而且规定,以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作价出资的金额不得超过公司注册资本的20%. 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5. 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相同。
现代企业制度以公司制为代表, 一个很重要的方面是表现在它的治理结构上。
我国公司法规定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是一样的,均表现为股东会、董事会、总经理、监事会。
这种治理结构是一种纵向授权的领导体制,即股东会作为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授权给董事会和监事会, 董事会为公司的决策机构,监事会为公司的监督机构,他们均对股东会负责。
董事会授权给总经理,负责日常经营管理工作,对董事会负责.1. 股东的多寡不同。
我国公司法对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人数的下限和上限均有限制, 即两个以上50个以下(国有独资公司除外) ,而对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数量,只对下限做出了规定,即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有5 人以上为发起人, 其中须有过半数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国有企业改建为股份有限公司的, 发起人可以少于5人,但应当采取募集方式设立。
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的私法自治对比
公司法自治
• 原因:公司作为重要的市场经济主体,只有 当其享有充分的自由时,才能充分发挥市 场机制的作用。 • 表现形式: 内部:公司章程与公司机构组织 外部:公司独立人格
• 内涵: 1.公司必须是独立的法人,包括 《公司法》中所规定的有限责任公司(含一 人有限公司与国有独资公司)和股份有限公 司,都要能够做到真正的自主经营、自负盈 亏 2.第二层含义是指现代公司是章 程企业,公司依靠章程来维系; 3.指公司作为自治企业要独立于 政府,应当是没有上级领导机构的独立法人。
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的私 法自治对比
• 有限责任公司,又称有限 公司(CO,LTD)。有限责 任公司指根据《中国人民 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规定登记注册,由两个以 上、五十个以下的股东共 同出资,每个股东以其所 认缴的出资额对公司承担 有限责任,公司以其全部 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的 经济组织。
• 股份公司(Stock corporation)是指公司资 本为股份所组成的公司,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 对公司承担责任的企业法 人。设立股份有限公司, 应当有2人以上200以下为 发起人,注册资本的最低 限额为人民币500万元。。。
私法自治
• 私人自治(私法自治)是指民法上的私人可以 按照自己的意思安排自己的生活。 • 合同:合同自由,即是否订立合同的自由、选 择合同相对人的自由、合同内容的自由、合同 形式的自由、变更和解除合同的自由 • 物权:所有权自由,即所有权人可以依照自己 的意愿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所有物 • 婚姻:婚姻自由,在继承中表现为遗嘱自由, 在人格权中表现为人格权行使的自由。
否
复杂
重重设 防
公司自治权的内部表现形式— ——公司章程与公司机构组织
• 公司章程:公司章程的内容上,记载的是 关于公司的设立、运行和解散的重大情形, 其重要性直接关系到公司的存在和顺利运 作。公司章程所记载的事项,体现了公司 自治的内容和精神。这点有限责任公司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股份有限公司是一致的。
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本质区别
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本质区别在我国的公司法当中,将公司大致的分为两种类型,一种是有限责任公司,还有一种是股份有限责任公司,这两种不同的公司分别有着不同的内容。
下面就为大家带来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本质区别的相关内容,一起来看看吧。
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本质区别一、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本质区别1、股东的数量不同依据我国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为2~50人。
而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则没有数量的限制,有的大公司达几十万人,甚至上百万人。
2、股份划分方式不同有限责任公司的全部资产不必分为等额股份,股东只须按协议确定的出资比例出资,并以此比例享受权利,承担义务;股份有限公司必须将股份化作等额股份,这一特性也保证了股份有限公司的广泛性、公开性和平等性。
3、募股集资方式不同有限责任公司只能在出资者范围内募股集资,公司不得向社会公开招股集资;股份有限公司募股集资的方式是开放的,无论是发起设立或是募集设立,都须向社会公开或在一定范围内公开募集资本,招股公开,财务经营状况亦公开。
4、股份转让自由度不同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证明不能转让流通,按照《公司法》的规定,转让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股份有限公司股份的表现形式为股票,与持有者人身并无特定联系,法律允许其自由转让。
二、有限责任公司注意事项公司办理了工商注册后,公司名称受法律保护,且在日常经营活动中,应当使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的名称。
不能改变、增减其中的任何一个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十条:“公司的登记事项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公司登记机关不予登记。
”第十一条:“公司名称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公司只能使用一个名称。
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登记的公司名称受法律保护。
”三、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1、对内转让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的区别
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的区别一、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都是公司,具有公司的一些共性特征,两者的区别主要表现在:(一)是人合还是资合。
有限责任公司是在对无限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两者的优点兼收并蓄的基础上产生的。
它将人合性和资合性统一起来:一方面,它的股东以出资为限,享受权利,承担责任,具有资合的性质,与无限公司不同;另一方面,因其不公开招股,股东之间关系较密切,具有一定的人合性质,因而与股份有限公司又有区别。
股份有限公司是彻底的资合公司。
其本身的组成和信用基础是公司的资本,与股东的个人人身性(信誉、地位、声望)没有联系,股东个人也不得以个人信用和劳务投资,这种完全的资合性与无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均不同。
(二)股份是否为等额。
有限责任公司的全部资产不必分为等额股份,股东只须按协议确定的出资比例出资,并以此比例享受权利,承担义务。
一般说,股份有限公司必须将股份化作等额股份,这不同于有限责任公司。
这一特性也保证了股份有限公司的广泛性、公开性和平等性。
(三)股东数额。
有限责任公司因其具有一定的人合性,以股东之间一定的信任为基础,所以其股东数额不宜过多。
我国的《公司法》规定为2—50人。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数额上下限均有规定,股份有限公司则只有下限规定,即只规定最低限额发起人,实际只规定股东最低法定人数,而对股东的上限则不作规定.这就使得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具有最大的广泛性和相当的不确定性。
(四)募股集资是公开还是封闭。
有限责任公司只能在出资者范围内募股集资,公司不得向社会公开招股集资,公司为出资人所发的出资证明亦不同于股票,不得在市场上流通转让。
募股集资的封闭性决定了有限责任公司的财务会计无须向社会公开。
与有限责任公司的封闭性不同,股份有限公司募股集资的方式是开放的,无论是发起设立或是募集设立,都须向社会公开或在一定范围内公开募集资本,招股公开,财务经营状况亦公开。
(五)股份转让的自由度。
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证明不能转让流通。
公司法作业-比较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异同
公司法作业一:一:比较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异同,当你创业时,什么情况选择有限责任公司,什么情况选择股份有限公司?答:相同点:⑴都在公司章程中确定公司固定的资本总额,并全部认足,即使增加资本额,也必须全部加以认购。
⑵公司在其存续期间,必须维持与其资本额相当的财产。
⑶公司的资本一经确定,非按严格的法定程序,不得随意改变。
⑷公司的法人财产权和股东投资的财产权是分离的。
⑸有限责任公司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有限责任。
股份有限公司则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有限责任。
⑹公司都具有法人地位。
不同点:⑺股东的数量不同。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最少2人,最多5O人,而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则没有数量的限制。
⑻注册的资本不同。
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3万元,而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额为1000万元。
⑼股本的划分方式不同。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份不必划为等额股份,股份有限公司的股票必须是等额的。
⑽发起人筹集资金的方式不同。
有限责任公司只能由发起人集资,不能向社会公开募集资金,其股票不可以公开发行,更不可能上市交易,而股份有限公司可以通过发起或募集设立向社会筹集资金,其股票可以公开发行并上市交易。
⑾股权转让的条件限制不同。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可以依法自由转让其全部或部分股本;股东依法向公司以外人员转让股本时,必须有过半数股东同意方可实行;在转让股本的同等条件下,公司其他股东享有优先权。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所拥有股票可以交易和转让,但不能退股。
⑿财务状况公开程度不同。
有限责任公司的财务状况不对外公开,而股份有限公司的财务状况要对外公开。
在创业的时候,当自己的资金在3万左右,股东人数很少的时候,选择有限责任公司,当资金累积到1000万以上,股东人数超过50人的时候,选择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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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业
结合实际案例比较股份有限责任公司与有限责任公司的法律特征
1.法律责任特性:
股份有限公司的法律责任特性:
第一,股东人数有下限上限的限制。
法律规定股东人数必须在两人以上,不超过50 人,但国有独资公司除外。
第二,只能由各股东出资设立,在公司成立后由公司签发出资证明书第三,股东以其出资比例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第四,股东在公司登记后,不得抽回出资。
但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部分出资;经全体股东半数同意,股东可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对该出资有优先购买权;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购买该转让的出资,如果不购买,视为同意转让。
股份有限公司的法律责任特性法律责任特性:
第一,公司的股本全部分为等额股份,其总和即为公司资本总额;第二,股东人数没有上限规定,便于集中大量的资本;第三,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第四,公司信用的基础是资本而不是股东的个人信用,是典型的资合公司;
第五,公司的重大事项必须向社会公开;
第六,公司的设立有发起设立和募集设立两种,股份以股票的形式表现;
第七,股东的股份可以自由转让,但不能退股。
发起人认购的股份自公司成立
之日起三年内不得转让,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在任职期间也不得转让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
2.社会组织属性股份有限公司与有限责任公司的社会组织属性相同,都属于社会团体。
股份有限公司的组织机构是体现公司独立人格,实现公司权利能力和
行为能力而设置的公司内部重要机构系统。
公司组织机构法律规制的两项原则分别是制衡与效率相结合,法定与约定相结合。
公司组织机构法律规制的模式有三种分别是单一制模式(英美),即股东会+董事会(不设监事会);双重制模式(德国),即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折中制模式(日本),即不设监事会,设有监察人。
第一种成因为主张股东自治;基于信托原理;完善的董事义务规则和派生诉讼制度。
第二种成因为三权分立的立法精神。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经理、监事会。
股东人数较少和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1 名执行董事,不设董事会;可以设1~2 名监事,不设监事会。
作为有限责任公司特殊形态的国有独资公司不设股东会,由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授权公司董事会行使股东会的部分职权。
股份有限公司:(创立大会)、股东大会、董事会、经理、监事会。
其
中创立大会是股份有限公司成立过程中的过渡机构。
3.治理机构比较股份有限公司与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的组织机构及其职权和任
期相同。
《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设立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三个机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公司除外,不设股东会。
股份有限公司必设立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其职权范围与有限责任公司也相同,而且董事任期、监事的任期也相
同。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但也有学者提出两岸都把股东会作为公司的最高意思机关,这是较老旧的一种概念,较新的概念是将董事会放在前台,股东会负责监控。
4.两种公司各自的适用性分析
有限责任公司是公司制度中出现最晚的一种公司形式,它充分吸取了其他公司的长处,并弃其所短。
有限责任公司兼具了人合性和资合性的特点,股东之间既可以相互信任,又不必像合伙企业的合伙人那样承担无限责任。
同时避免了两合公司股东成分较复杂,责任形式不一,内部关系较难协调的弊端。
因而当这种公司形式一问世,就显示了它强大的生命力,并为许多投资者所采用。
发展到今天,有限责任公司在西方国家已居首位,在数量上占有绝对优势,成为极其重要的一种公司形式。
但有限责任公司也因其人合性和封闭性的特点,一般难以成长为大型企业。
因此,有限责任公司更符合中小企业需要的公司形式。
但也不排除股东人数少而企业规模大的情况存在。
在我国,由于近年来大量国有企业采取有限责任公司的形式进行公司制改造,一些国有企业的强大的资产实力,使部分有限公司的规模很大。
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最大的差别是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份股东按照出资比例来承担责任和分配盈余,而股份有限公司所有的股份是等额的,股东按照所持有的股份总数承担责任和分配盈余。
其他的区别有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简单,人数有限制,股份转让有严格的法定条件。
而股份有限公司理论上没有人数的限制,设立程序复杂,股份可以自由转让。
案例:
北京太空板业股份有限公司与北京天基建筑板业有限责任公司、北京
天基永泰科技有限公司侵犯专利权纠纷案。
根据2001年4月9日国家固定灭火系统和耐火构件质量监督检验中心的检验报告(no.2001-0218号)、2004年11月26日国家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检验中心的检验报告(n0.10230),以及王文明、巫恢勇的证词,天基建筑公司的产品名称为天基(tg)钢骨架轻型板,其主要构成材料或为薄壁型钢、角钢、钢丝网、珍珠岩水泥;或为轻质混凝土、水泥珍珠岩砂浆、网眼冷拨钢丝网;或为轻钢骨架、镀锌钢丝网、bas轻质材料、防水材料为主要原料的平板构件。
将天基建筑公司的天基板与涉案发泡水泥复合板产品相对比,前者的材料中无发泡水泥、玻璃纤维布,因此,天基建筑公司的天基板与太空板业公司的发泡水泥复合板为不相同的产品。
因太空板业公司用专利方法所生产的发泡水泥复合板并非专利法意义上的新产品,天基建筑公司的天基板与太空板业公司的发泡水泥复合板为不相同的产品,故本院不再对天基建筑公司、天基永泰公司是否使用了涉案专利方法进行评判。
综上,太空板业公司关于其用涉案专利方法所生产的发泡水泥复合板为专利法意义上的新产品,天基建筑公司、天基永泰公司侵犯其专利权的上诉主张无事实及法律依据,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一审判决审理程序合法,除认定天基建筑公司的产品为发泡水泥复合板不当,本院予以纠正外,其余事实认定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判决结果本院予以维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15 01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5 010元,共计30020 元,均由北京太空板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201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