空白票据简介(票据法课题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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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我国空白票据存在的问题和完善
我们认为: 这是在现阶段的中国有一定道理的,和我 国信用制度不完善有很大的关系。这样规定有 助于金融业稳定,避免银行资产的流失。
另外,空白票据仅限于支票,是和支票制 度有关的。支票制度中不允许空头支票的存在。 因此,并不会对银行资产造成影响。 空白汇票和空白本票的存在,基于票据的 特征,如独立性、文义性等。可能会对持票人 造成资产流失的危险。
五、我国空白票据存在的问题和完善
(一)空白票据的范围狭隘 (二) 对善意持票人利益的保护 (三)滥用补充权的问题
五、我国空白票据存在的问题和完善
(一) 空白票据的范围狭隘
种类上仅限于空白支票
时间上仅限于出票阶段
五、我国空白票据存在的问题和完善
1、种类上空白票据仅限于空白支票
很多学者认为:仅支票制度上存在 空白票据,不允许存在空白汇票和空白本 票。实践中,汇票和本票作为大宗货物 买卖的支付手段,其重要性远远胜过于 支票。将汇票和本票排除在空白票据之 外只是短期做法,承认空白汇票和空白 本票是实际需要也是历史发展的趋势。
“支票上的金额可以由出票人授权补记, 未补记前的支票,不得使用。”第 86 条第 1款规定:“支票上未记载收款人 名称的,经出票人授权,可以补记 。” 这两条是我国承认空白支票的法律基 础 。
四、世界各国关于空白票据的规定
(一)日内瓦统一票据法的规定 (二)日本法的规定 (三)《美国统一商法典》的规定
(四)空白票据的效力
3、空白票据在补记完全前的法律效力
空白票据在补记之前, 票据因欠缺绝对应 记载事项,属于未完成票据。票据上的权利义务 关系不确定,票据义务人无从知道自己所要履行 之义务的内容,因而无法履行票据义务。据此, 未完成票据持有人不得行使未补充完全的空白票 据上的有关权利。持有此种空白票据的承兑提示 或者付款提示,当属无效提示。不发生票据法规 定的票据提示的效力。
(二)空白票据的特征
3、必须有空白填充权的授予
空白票据的成立, 必须有空白填充权 的授予。而票据的空白填充权则伴随空白 票据的流通而流通, 同时为接受票据人取 得。
(三)空白票据的构成要件
三要件说
空白票据构成要件说
四要件说
(三)空白票据的构成要件
须有空白票据行为者的签章
三要件说
须有票据要件之欠缺
这样的规定使授权人既包括出票人, 又包括背书人、承兑 人、保证人等。持票人对滥用补记权的行为自负责任, 同 时适用对人抗辩切断, 把抗辩限制在直接当事人之间, 不 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既发挥了空白票据的作用, 又将其负 面效应限制在一定范围之内。
五、我国空白票据存在的问题和完善
(三)滥用补充权的问题
因此,票据立法应对空白票据的使用阶 段有所拓展,拓展到票据背书 、票据保证和 票据承兑阶段。关于这一规定,需要等空白 票据扩展到空白汇票和空白本票时,才能实 施。
五、我国空白票据存在的问题和完善
(二) 对善意持票人利益的保护
我国目前的票据法对此没有任何规定, 但国外的票 据法无论是大陆法系还是英美法系对此均作了规定。如 《 日内瓦统一汇票、本票法》规定:“签发记载不完全的汇 票, 如不按原定合约补全者, 不得因未遵守该合约以对抗 持票人, 但持票人以恶意或严重过失取得汇票者除外。” 我们在立法中可以规定:“持票人应严格按照授权补 记空白票据, 否则授权人不承担票据责任。但授权人不得 以补记内容不符合授权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
交付空白票据并授予持票人补充权
(三)空白票据的构成要件
须有空白票据行为者的签章
须有票据要件之欠缺
四要件说
交付空白票据并授予持票人补充权
空白票据行为人交付空白票据
(三)空白票据的构成要件
从世界各国票据的立法情况来看,采用四要件说 的较多。三要件说和四要件说的争议在与,票据是否 有必要交付。
我们认为有必要做如此规定,理由如下: 空白票据是一种完全的有价证券, 行使票据权利 以持有票据为前提, 所以, 空白票据做成后必须经过 交付, 交付是一个必备要件, 没有经过交付, 不会产生 票据效力。如果空白票据在交付前因丢失或被盗,使 之违背行为人的意愿而流通时, 其解决办法适用于完 全票据相同的规定。即对恶意或有重大过失取得票据 的, 可以以欠缺交付为抗辩理由对抗恶意持票人;而对 善意持票人, 则行为人须负签章的票据责任。
二、空白票据的效力
1、空白票据在依授权补记 完全后的效力
票据的效力 主要表现在:
2、空白票据转让的效力
3、空白票据在补记 完全前的法律效力
(四)、空白票据的效力
1、空白票据在依授权补记完全后的效力
空白票据依授权补充完成后, 空白票据 便成为完全票据, 补充后的完全票据具有与 自始完全票据同样的法律效力。票据义务人 不得以原来没有记载完全为由对抗持票人, 也不得以补充的事项不符合原订合同而对抗 持票人。
五、我国空白票据存在的问题和完善
如此立法,会限制票据的流通功能。 一张票据 从出票到最终由付款人付款,中间可能流转于多人之 手 ,从实践情况来看,不仅出票阶段有对空白票据的 需要,在票据背书票据保证 票据承兑阶段都存在对空 白票据的需要。 而我国 《票据法 》却无相关规定, 使得这些现实中客观存在的对空白票据的使用不能受 到法律的适当保护,使得那些依照商业交易惯例行事 的商人的合理权益不能得到应有的保障 。
二、空白票据的产生
在票据产生之初,各国票据法都不承认 空白票据。因为承认空白票据,是与票据记 载的严格性以及票据的文义性、要式性相 违背的。
⑴ 但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在实践中,出 票人有时候在出票时基于某种需要,常将其 签发的欠缺部分必要记载事项的空白票据 交付并授权收款人补记。如作为原因关系 的债务由于其金额、清偿期尚未确定,债务 人签发票据只能不记载金额和到期日,授权 他人于确定时再予补记。
(二)空白票据的特征
1、它是出票人主观上故意留有“空白”的票据 即 “空白票据” 以出票人在交付票据时委托他人 补充票据要件之部分或全部的意思及未记载票据上必 要记载事项的故意。 2、它是附条件生效的票据 空白票据就是未完的票据附有空白补充记载权, 日后依补充记载权的行使而成为完整的有效的票据。 在持票人未补充记载完成绝对必要记载事项之前,它 不发生法律效力。 空白票据行为人常为发票人, 但不 排除背书人以及保证人, 比如仅有背书人签名的空白 背书票据或仅有保证人签名的空白保证票据都构成空 白票据。
(五)与不完全票据的区别
不完全票据是票据上缺乏绝对必要应 记载事项,发票人并无使之在补充完全后生 效的意思,所以是无效的。 空白票据虽然也是不完全的,但是发票 人有使之在补充后生效的意思,就不是肯定 无效的,而是有待补充的票据。 因此,是否具有发票人授予补充权,是 区分两者的关键。除发票人有明示外,发票 人在空白票据上签名并将之交付与人就是授 权的表示。
四、世界各国关于空白票据的规定
(二)日本法的规定
《日本票据法 》第 10条规定:于未完成而已开立 的汇票上,补充与预先协议不同的内容时,不得以 其违反协议对抗持票人 但持票人因恶意或重大过 失取得汇票者,不在此限。
《日本支票法 》第 10条规定:于未完成的支票上 ,补充与预先协议不同的内容时,不得以其违反协 议对抗持票人 但持票人因恶意或重大过失取得支 票者,不在此限
空白票据
一、空白票据的概述 二、空白票据的产生 三、我国票据法关于空白票据的规定 四、世界各国关于空白票据的规定 五、我国空白票据存在的问题和完善 六、空白票据丧失后的补救制度
一、 空白票据的概述
(一)空白票据的基本含义
(二)空白票据的特征
(三)空白票据的构成要件
(四)空白票据的效力
(五)与不完全票据的区别
四、世界各国关于空白票据的规定
(一)日内瓦统一法的规定
《日内瓦统一汇票本票法 》第 10条规定:“汇 票于出票时欠缺应记载事项,经补充记载完成,而 其补充不符合原订协议时,付款人不得以此对抗执 票人 但执票人恶意或重大过失取得汇票者,不在此 限 。”该法第77条第2款规定,关于空白汇票的规 定适用于本票。 《日内瓦统一支票法》第13 条规定:“支票 于出票时欠缺应记载事项,经补充记载完成,而 其补充不符合原订协议时,付款人不得以其未遵 守协议之事由对抗执票人,但执票人以恶意或重 大过失取得支票者,不在此限 。”
四、世界各国关于空白票据的规定
(三)《美国统一商法典 》的规定
该法典第3-155 条规定: (1)如果一份书面凭据从签名时的内容看具有作 成票据的意图,但签名时因缺少某种必要内容而不 完整,则该书面凭据在添补完整前不能强制执行 根据授权对其添补完整后,该书面凭据依照完整后 的条款生效。 (2)如果对书面凭据的添补行为未经授权,应适 用有关重大涂改的规定,即使该书面凭据并非由制 票人或出票人交付,但证明添补行为未经授权的举 证责任,由提出主张的一方承担。
五、我国空白票据存在的问题和完善
2、我国空白票据仅限于出票阶段
空白票据仅限于出票阶段,有必要拓展到票据 背书 、票据保证 、票据承兑阶段 。据我国 《票据法》 第 85条规定及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 《 支付结算办法》 第 119条规定:“支票的金 额 收款人名称,可以由出票人授权补记 未补记 前不得背书转让和提示付款 。”可见,基于空白 票据上的一切行为都是无效的,持票人不得将未 经补记完全的空白票据背书或交付于他人,也不 得以其为付款或承兑提示,第三人不得为空白保 证,付款人不得为空白承兑。
(一)空白票据的含义
空白票据又称空白授权票据,是大 陆法系的概念。英美法系称之为未完成 票据,日本票据法上称为白地手形。 它是指票据行为人依据法律规定仅 须在票据上签章,无须在票据上记载某 此法定必要记载事项,而容许经票据行 为人授权由持票人补充记载该项事项的 票据。不记载的事项常见的是金额。其 次还有发票日/到期日等。根据我国 《票据法》的规定,空白事项可以是金 额和收款人名称。
空白票据补充权,是指出票人以空白票据的形式 发行票据之后,由第三人对空白票据所欠缺的应记载 事项进行补充,使之具备完全票据的权利。 空白票据是未完成票据,一经补充记载完全,就 成为完全票据 只要是补充权人在有效期内完成,应 具有与完全票据同样的效力,其效力可追溯到出票行 为有效成立时。因此,空白票据补充权的确定,对于 空白票据效力的确定至关重要,应当作为空白票据立 法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 。 我国应参照国外相关立法明确规定滥用补记权者 的法律责任, 有效保护善意持票人的利益。
五、我国空白票据存在的问题和完善
(四)我国的《票据法》中需完善的条款
第85条中“未补记前的支票,不得使用”。 我们认为 ,这句话毫无意义。“使用”如果指 出票人将支票交付他人,显然不是;如果将支票转让他 人,也行不通;如果是最后持票人请求付款,则完全没 有必要,因为持有没有补记的支票请求付款,该支票属 无效的票据。不得使用,所以完全没有必要。第86条第 1款:“支票上未记载收款人名称的,经出票人授权。 可以补记。”这种没有记载收款人名称的支票,第84条 也是允许的,因为收款人名称并不是必要记载的事项。 由于86条第1款只是说“可以补记”,那么当然也可以 不补记,如果不补记,则属于无记名支票。既然法律允 许签发无记名支票,“补记”又有什么意义呢?如果允 许发出无记名支票,关于转让的方式(单纯交付),法 律上也就应该加以规定。
二、空白票据的产生
⑵ 因此,各国的票据立法及其司法实践,为确 保交易安全,促进票据流通,保障善意持票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市场经济和金融事业的 发展,逐渐认可了欠缺票据上绝对应记载事 项的票据的效力,即承认或明确规定了空白 票据制度。
三、我国票据法关于空白票据的规定
我国 《票据法》 第 85条规定:
(四)空白票据的效力
2、空白票据转让的效力
允许发行空白票据,一般对空白票据的转让 并不限制。空白票据经补充权人进行必要的补 充之后,即成为完全票据。随时可以进行自由 转让,但我国目前的法律对空白票据转让的规 定并不很明确。实践中, 承认空白票据背书转 让的效力,对于调整票据当事人之间的关系, 确认票据上权利义务的归属是十分必要的。如 果不承认空白票据背书转让的效力,会导致合 法持票人的权利不能得到应有的保护。 因此,承认其转让的效力是必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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