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法票据法案例及其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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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法律案例(3篇)

票据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某银行(以下简称“银行”)与甲公司(以下简称“甲”)因一张商业承兑汇票发生纠纷。

甲公司于2020年3月1日向银行开具了一张金额为100万元、期限为3个月、到期日为2020年6月1日的商业承兑汇票。

汇票上记载了付款人甲公司、收款人银行以及出票日期等信息。

甲公司承诺在汇票到期日支付票款。

然而,到期日当天,甲公司未能支付票款。

银行遂向甲公司追索票款,但甲公司以各种理由拒绝支付。

银行无奈之下,将甲公司诉至人民法院。

二、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1. 甲公司开具的商业承兑汇票是否有效?2. 银行是否已尽到提示付款义务?3. 甲公司是否构成违约?三、法院判决经过审理,法院作出如下判决:1. 甲公司开具的商业承兑汇票有效。

2. 银行已尽到提示付款义务。

3. 甲公司构成违约,应向银行支付票款及相应的利息。

四、案例分析1. 商业承兑汇票的有效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22条规定:“商业承兑汇票的出票人必须在汇票上记载下列事项:(一)表明‘商业承兑汇票’字样;(二)无条件支付的委托;(三)确定的金额;(四)付款人名称;(五)收款人名称;(六)出票日期;(七)出票人签章。

”本案中,甲公司开具的商业承兑汇票上已记载了上述事项,符合商业承兑汇票的法定形式要求,因此该汇票有效。

2. 银行的提示付款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53条规定:“持票人应当按照下列期限提示付款:(一)见票即付的汇票,自出票日起一个月内提示付款;(二)定日付款、出票后定期付款或者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自到期日起十日内提示付款。

”本案中,银行在汇票到期后十日内向甲公司提示付款,已尽到提示付款义务。

3. 甲公司的违约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58条规定:“汇票到期,付款人未按期付款的,持票人有权按照下列规定行使追索权:(一)向出票人追索;(二)向承兑人追索;(三)向前手追索。

”本案中,甲公司作为汇票的出票人,未按期支付票款,构成违约。

票据法案例分析完整版

票据法案例分析完整版

票据法案例分析Document serial number【NL89WT-NY98YT-NC8CB-NNUUT-NUT108】票据法案例分析题1.甲公司向某工商银行申请一张银行承兑汇票,该银行作了必要的审查后受理了这份申请,并依法在票据上签章。

甲公司得到这张票据后没有在票据上签章便将该票据直接交付给乙公司作为购货款。

乙公司又将此票据背书转让给丙公司以偿债。

到了票据上记载的付款日期,丙公司持票向承兑银行请求付款时,该银行以票据无效为理由拒绝付款。

(1)从以上案情显示的情况看,这张汇票有效吗(2)根据我国《票据法》关于汇票出票行为的规定,记载了哪些事项的汇票才为有效票据(3)银行既然在票据上依法签章,它可以拒绝付款吗为什么(1)无效(2)根据我国《票据法》关于汇票出票行为的规定,出票人必须在票据上记载:“汇票”字样;无条件支付的委托;确定的金额;付款人名称;收款人名称;出票日期;出票人签章。

以上事项欠缺之一者,票据无效。

(3)本案中,承兑银行可以拒绝付款。

因为根据票据行为的一般原理,出票行为属于基本的票据行为,承兑行为属于附属的票据行为。

如果基本的票据行为无效,附属的票据行为也随之无效。

2.某科研所因转让专利技术得到一张380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离到期日还有3个月的时间,该科研所遂派人持该汇票到某银行办理质押贷款,但在途中遭抢劫。

有人给他们出主意说,最好去申请公示催告。

请问:(1) 应当去哪里申请公示催告(公安机关法院检察院仲裁机关其他机关)(2) 失票人依照法律的规定向有权受理公示催告的机关提出了合乎法律要求的申请,该机关决定受理。

受理后,该机关应当进行哪些事项(3)法定机关依法做了一定的工作后,如果有人持票来申报权利。

依法申报后将会发生怎样的结果(4)如果在一定的期限内无人来申报权利或者申报被驳回,又将会发生怎样的结果(1)法院。

(2)该机关应当:向付款人发出止付通知;在3日内发出公告。

(3)依法申报后,法院应通知失票人(即公示催告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察看票据,如果该票据与失票人丧失的一致,法院裁定终结公示催告程序;如果不一致,法院裁定驳回申报人的申报。

票据法法律责任案例(3篇)

票据法法律责任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票据法作为我国金融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维护金融秩序、保障交易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以下是一起典型的票据法法律责任案例,通过对该案例的分析,我们可以深入了解票据法在实践中的应用及法律责任。

二、案例简介甲公司是一家从事进出口贸易的企业,乙银行是一家国有商业银行。

2018年,甲公司因业务需要向乙银行申请开立一张金额为100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

乙银行在审核甲公司提供的资料后,同意为其开具银行承兑汇票。

甲公司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丙公司,用于支付丙公司的一笔债务。

2019年,丙公司因经营不善,无法偿还乙银行的到期票据款项。

乙银行在追讨过程中,发现丙公司并未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其他持票人,而是将汇票用于抵债。

乙银行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丙公司支付到期票据款项及利息。

三、案例分析1. 甲公司、乙银行、丙公司之间的法律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的规定,甲公司作为出票人,乙银行作为承兑人,丙公司作为持票人,三者之间形成了票据法律关系。

(1)甲公司作为出票人,应当保证汇票的合法性和真实性,不得伪造、变造票据。

(2)乙银行作为承兑人,应当保证在汇票到期时支付票款,不得拒绝支付。

(3)丙公司作为持票人,享有票据权利,包括汇票的转让、质押、贴现等。

2. 甲公司的法律责任甲公司在开具汇票时,应当保证汇票的合法性和真实性。

本案中,甲公司未对乙银行进行充分审查,导致乙银行开具的汇票存在风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出票人未按照规定保证汇票的合法性和真实性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 乙银行的法律责任乙银行作为承兑人,应当保证在汇票到期时支付票款。

本案中,乙银行在承兑汇票时,未对甲公司进行充分审查,导致承兑的汇票存在风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六十四条规定,承兑人未按照规定保证汇票的合法性和真实性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4. 丙公司的法律责任丙公司作为持票人,享有票据权利。

但在本案中,丙公司未将汇票背书转让给其他持票人,而是将汇票用于抵债,导致乙银行无法追回到期票据款项。

金融市场学票据法案例分析

金融市场学票据法案例分析
第四组
何妍 王玉 杨超 兰澜 薛婉静 廖水玲 冯星杰
案例10~12
案例10:
现有一张到期日为2011年6月1日的 银行承兑汇票,汇票上记载的出票人为A, 收款人为B,付款人为某市建行,该行已 对这张汇票进行承兑。B将汇票背书转让 给了C,C又将汇票背书给D,D最后转让 给了E。
(1) 若持票人所在地没有建行,这张 汇票能得到付款吗?为什么?
由于B公司在背书转让该汇票给D厂时时,记载了“不 得转让”字样,所以说,此时的原背书人为B公司,后手 的被背书人为E公司。所以说B公司不应对E公司承担责任。
(3) E在汇票到期日持票向某市建行请求付款。该行答 复说,因出票人A被法院宣告破产,其账户里已无任何资 金,因此拒绝付款。该行的做法合法吗?E可否向法院申 请强制执行?
答: 不合法。根据《票据法》第六十一条规定:“汇票到期日前,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持票人也可以行使追索权: (一)汇票被拒 绝承兑的; (二)承兑人或者付款人死亡、逃匿的; (三)承兑 人或者付款人被依法宣告破产的或者因违法被责令终止业务活动 的。” 第六十八条规定:“汇票的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和保证人 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 持票人可以不按照汇票债务人的先后顺 序,对其中任何一人、数人或者全体行使追索权。” 由于建行为承兑人,对持票人E承担连带责任,E也有权对建行 行使追索权,所以建行拒绝付款的行为不合法。
可以。
4)若E在5月28日就拿着汇票去建行请求付款,建行也付 了款。此时,建行应当承担什么样的审查义务?如果后 来发现去请求付款的人并不是真正的E,而建行已经付 了款且主观上出于善意,它还需要对真正的E付款吗?
答: 此时建行不仅需要负形式审查的义务,还须负实质审 查的义务。根据《票据法》第五十七条规定:“付款人 及其代理付款人付款时,应当审查汇票背书的连续,并 审查提示付款人的合法身份证明或者有效证件。 ” 建行需要对真正的E 付款。因为《票据法》第五十八 条规定:“对定日付款、出票后定期付款或者见票后定 期付款的汇票,付款人在到期日前付款的,由付款人自 行承担所产生的责任。”而5月28日,汇票还没有到期。

国家开放大学《金融法规》案例分析参考答案

国家开放大学《金融法规》案例分析参考答案

国家开放大学《金融法规》案例分析参考答案案例分析11993年2月某商业银行与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共同开发某经济特区的房地产项目,并成立项目公司,因该行付行长兼任房地产公司付董事长,商业银行向该项目公司投资1亿元人民币。

同年6月房地产开发公司以该公司的房地产作抵押,向商业银行提出贷款申请,商业银行经审核后,向其发放了2亿元抵押贷款。

该行当月资本余额为17.9亿元人民币。

1994年7月房地产开发公司因经营亏损濒临破产,商业银行的贷款已无法收回。

1994年底该商业银行被人民银行决定接管请问:(1)商业银行能否向项目公司投资?为什么?(2)商业银行能否向房地产开发公司发放抵押贷款?为什么?(3)商业银行向房地产开发公司发放2亿元人民币贷款是否合法?为什么?(4)人民银行对该商业银行的接管决定是否正确?为什么?参考答案:(1)不能。

《商业银行法》规定,商业银行不得向企业投资。

(2)能。

《商业银行法》禁止向关系人发放信用贷款,并不禁止向关系人发放担保贷款。

只是发放担保贷款的条件不得优于其他借款人同类贷款的条件。

(3)不合法。

因为《商业银行法》关于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的规定,对同一借款人的贷款余额与商业银行资本余额的比例不得超过10%。

该商业银行向房地产开发公司发放2亿元人民币贷款已超过其资本余额的10%。

正确。

因为该商业银行巨额贷款无法收回,可能发生信用危机,在此情况下人民银行可以对该银行实行接管。

案例分析21998年3月3日,公民廖某为做一笔业务,向甲借款12万,期限为一年,甲要求廖某提供担保,廖某请A公司提供担保,A公司表示用一份购销合同作抵押担保。

该购销合同载明:A公司售予X商店一批货物,价值8万元,X商店应于1999年2月5日前付清全部价款给A公司。

甲于是与廖某签订了以该购销合同为标的的抵押合同。

但甲要求廖某继续提供担保,后廖某又请B公司公关部出具了4万元的担保书。

1999年3月3日,廖某还款期限已到,但因业务受挫,无力清偿借款。

票据法律案例分析(3篇)

票据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票据,作为一种重要的信用工具,在我国经济活动中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

随着经济的发展,票据纠纷案件也日益增多。

本案例将以一起票据纠纷案件为例,分析票据法律的相关规定,探讨解决票据纠纷的途径。

案例简介:甲公司(以下简称“甲”)是一家从事货物进出口业务的企业。

乙公司(以下简称“乙”)是一家从事货物销售的商家。

2018年3月,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货物销售合同,约定甲公司向乙公司采购一批货物,总价款为100万元。

合同约定,甲公司应于2018年4月10日前向乙公司支付货款。

为保障双方权益,甲公司向乙公司开具了一张面额为100万元的商业承兑汇票,承兑人为丙公司(以下简称“丙”)。

2018年4月10日,甲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向乙公司支付了货款。

然而,乙公司并未在汇票到期日(2018年5月10日)向丙公司提示付款。

丙公司认为,乙公司未能按时付款,导致其遭受了损失。

于是,丙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乙公司支付票款及逾期付款利息。

二、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1. 乙公司是否应当承担支付票款的责任?2. 丙公司是否有权要求乙公司支付逾期付款利息?3. 本案中是否存在其他相关法律责任?三、法律分析1. 乙公司是否应当承担支付票款的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汇票到期,付款人应当向持票人支付票款。

付款人未按期付款的,应当承担逾期付款责任。

”本案中,乙公司未能按照汇票到期日向丙公司支付票款,已构成逾期付款。

因此,乙公司应当承担支付票款的责任。

2. 丙公司是否有权要求乙公司支付逾期付款利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四十条规定:“付款人未按期付款的,应当自逾期之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利率支付逾期付款利息。

”本案中,丙公司有权要求乙公司支付逾期付款利息。

3. 本案中是否存在其他相关法律责任本案中,乙公司未能按时付款,不仅侵犯了丙公司的合法权益,也违反了合同约定。

票据法案例_法律分析(3篇)

票据法案例_法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某市A公司与B公司签订了一份货物买卖合同,约定由A公司向B公司提供一批货物,总价款为100万元。

双方约定,货款支付方式为银行承兑汇票。

A公司向B公司开具了一张面额为100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并由A公司的开户银行C银行承兑。

B公司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D公司。

D公司在汇票到期前将汇票背书转让给E公司。

E公司持有该汇票到期后,向C银行提示付款,但C银行以A公司账户资金不足为由拒绝付款。

E公司遂将A公司、B公司和C银行诉至法院。

二、案件焦点1. E公司是否享有票据权利?2. C银行是否应当承担付款责任?3. A公司、B公司是否应当承担连带责任?三、法律分析1. E公司是否享有票据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十七条:“票据权利自票据交付之日起取得。

”本案中,E公司通过背书方式取得了汇票,且未违反票据法的相关规定,故E公司自取得汇票之日起享有票据权利。

2. C银行是否应当承担付款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三十六条:“汇票到期,持票人可以请求承兑人付款。

”本案中,E公司持有汇票到期后,向C银行提示付款。

根据票据法的规定,C银行作为承兑人,应当承担付款责任。

但C银行以A公司账户资金不足为由拒绝付款,违反了票据法的相关规定。

因此,C银行应当承担付款责任。

3. A公司、B公司是否应当承担连带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三十八条:“汇票到期,持票人可以请求出票人、承兑人、背书人、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

”本案中,A公司作为出票人,B公司作为背书人,均未在汇票上注明不得转让,也未注明不得追索。

因此,A公司和B公司均应承担连带责任。

四、判决结果法院经审理后认为,E公司持有汇票,享有票据权利;C银行作为承兑人,应当承担付款责任;A公司和B公司作为出票人和背书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据此,法院判决C银行支付E公司100万元货款,A公司和B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五、案例分析本案涉及票据法中的承兑、付款、背书、追索等法律问题。

经济法(第二版)第十二章票据法案例解析参考答案

经济法(第二版)第十二章票据法案例解析参考答案

第十二章票据法正文中案例分析参考答案[先导案例解析](1)有效的背书应具备以下三个条件:背书有背书人签字盖章并记载背书的日期;背书应当连续;汇票被拒绝承兑、被拒绝付款或者超过付款提示期限的,不得背书转让,否则应承担汇票责任。

(2)可以获得钱款。

甲公司在银行拒付钱款的情况下,可以向其前手或者出票人进行追偿,但必须是在自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起6个月行使,否则票据权利就会丧失。

【案例分析12-1】(1)该汇票上金额的填写不符合要求。

按照规定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金额应当以文字大写和阿拉伯数码同时记载。

(2)该汇票上的出票日期的填写不符合要求,按规定应填写为“零贰月壹拾捌日”。

(3)汇票上的签章不符合要求。

应当使用该公司的公章或财务专用章,并加上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的个人签章。

(4)合法。

由于金额填写不符合要求导致票据无效,且出票日期未以中文大写,银行有权不予受理。

【案例分析12-2】根据我国《票据法》第61条的规定,汇票到期日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持票人可以向背书人、出票人以及汇票的其他债务人行使追索权:(1)汇票到期拒付的,或者虽然付款人表示可以付款,但需满足一定条件的;(2)汇票未到期,但是被拒绝承兑的,被拒绝承兑的汇票必须是形式上符合票据法规定,不缺少必要的记载事项,以及持票人的票据身份没有缺陷等;(3)承兑人或付款人死亡、逃匿的;(4)承兑人或付款被依法宣告破产的,或者因违法被责令终止业务活动的。

所以丁公司可以以背书人、出票人和其他票据债务人作为被告,行使自己的权利。

【法律咨询12-1】(1)《票据法》第45条规定:票据的债务可以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保证人由票据债务人以外的他人担当。

甲公司作为本案所涉及汇票的主债务人,不能成为本案保证人。

(2)丁公司不是票据的债务人,具有票据的保证人资格。

根据《票据法》的要求,在标据上记载相应的事项,可以成为保证人,对票据债务,与被保证人乙公司承担相对持票人的连带责任。

票据法案例分析(36)

票据法案例分析(36)

票据法案例分析(36)√案例1:甲市一个建筑公司因为基建工程资金不足,后期工程无法完成,欲向该市工商银行申请贷款600万元,但是该市工商银行资金困难,无法出货,乙市一家百货商场经理闻知,提出本市银行可以帮助解决资金问题。

于是,建筑公司经理、工商银行行长以及信货科长一行数人赶到乙市,约见该市工商银行行长以及商场经理。

四方商量提出一个方案:先由建筑公司开出1000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经甲市工商银行(以下称甲银行)承兑后,再由百货商场送交乙市工商银行(以下称乙银行)办理汇票贴现,所得1000万元,转汇甲银行600万元,货给建筑公司使用,留下400万元留给商场使用。

到期则由乙银行收回各方票款。

甲银行当场开出两张汇票,一张600万元,一张400万元,汇票上均未填具交易合同号码和承兑契约编号。

当天,乙银行即办理了票据贴现,次日则以百货商场名义转汇甲银行600万元,留下400万元冲抵了百货商场的债务。

年底建筑公司如期归还到百货商场,但是,百货商场无力归还400万元本息,汇票到期后甲银行拒绝付款。

乙银行遂告甲银行,并将百货商场和建筑公司列为第三人。

问:(1)甲银行签发的无商品交易的银行承兑汇票是否有效?为什么?(2)甲银行有无权利拒绝付款?为什么?(3)如果汇票到期之前乙银行将该汇票背书后转让给了丙银行,甲银行能否拒绝丙银行的付款请求?为什么?答:(1)本案中甲银行签发的两张汇票均属有效票据。

依照我国《票据法》第10条规定“票据的签发、取得和转让,应当遵守诚实信用的原则,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

”但是在本案中,所涉及的四方单位在不同程度上均违反了上述规定。

作为甲银行,在明知建筑公司和百货商场之间没有真实商品交易的情况下,违法签发银行承兑汇票,并进行了承兑。

作为乙银行,同样明知建筑公司和百货商场之间无商品交易,但是为达到收回百货商场所欠贷款的目的,利用他行资金周转困难,诱引他行出具违法承兑汇票,并且违法为其办理票据贴现。

金融法律案例解析题及答案(3篇)

金融法律案例解析题及答案(3篇)

第1篇一、案例分析案例背景:某银行A在2019年3月与客户B签订了一份贷款合同,合同约定B向A贷款100万元,期限为3年,年利率为6%,贷款用途为个人消费。

合同签订后,B如约向A支付了首期贷款50万元。

然而,在贷款期间,B因经营不善,无力偿还贷款。

2020年12月,A向B发出催收通知,要求B在收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偿还剩余贷款及利息。

但B仍未偿还,A遂将B诉至法院。

案例问题:1. 本案中,A与B签订的贷款合同是否合法有效?2. B是否应当承担偿还贷款及利息的义务?3. 法院应如何判决?二、案例分析1. 本案中,A与B签订的贷款合同是否合法有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贷款合同是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本案中,A与B签订的贷款合同符合合同法的基本要求,合同内容明确,双方意思表示真实,合同主体合法,因此,该贷款合同合法有效。

2. B是否应当承担偿还贷款及利息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本案中,A与B签订的贷款合同约定B向A贷款100万元,期限为3年,年利率为6%,贷款用途为个人消费。

B在合同签订后如约支付了首期贷款50万元,但未按约定偿还剩余贷款及利息。

因此,B应当承担偿还贷款及利息的义务。

3. 法院应如何判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未履行合同义务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本案中,B未按约定偿还贷款及利息,构成违约。

法院应判决B承担以下责任:(1)偿还剩余贷款本金50万元;(2)支付贷款利息,计算方式为:剩余贷款本金×年利率×(剩余贷款期限÷365);(3)承担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等诉讼费用。

三、答案1. 本案中,A与B签订的贷款合同合法有效。

2. B应当承担偿还贷款及利息的义务。

3. 法院应判决B偿还剩余贷款本金50万元,支付贷款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等诉讼费用。

金融法规任务3

金融法规任务3

第一题:票据法案例分析1)丙某在支票上补记B公司为收款人的行为是否有效?答:丙某在支票上补给B公司为收款人的行为有效,《票据法》第八十六条对于未记载收款人名称事宜作了专门规定:“支票上未记载收款人名称的,经出票人授权,可以补记。

”(2)丁某是否有权向甲某要求支付欠款?为什么?答:丁某有权向甲某要求支付欠款。

丁某并非以欺诈、偷盗或者胁迫等手段取得票据,其为合法持票人,依法享有票据权利。

丁某某持支票向银行提示付款,因账户余额不足而未能兑现,丁某在行使了付款请求权遭拒绝后向出票人甲某行使追索权符合法律规定,甲某应该向丁某支付票据款项30000元。

第二题:担保法案例分析1.本案中甲某与信用社签订的贷款协议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有效无疑。

因此本案的焦点在于抵押物范围的确定问题,即抵押物是否符合《担保法》的有关规定。

我国《担保法》第37条第1款第2、4、5项明确规定了:土地所有权不得抵押;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不得抵押,但是抵押人依法承包并经发包方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荒地的土地使用权可以抵押,另外,乡镇村企业的土地使用权不得单独抵押;所有权、使用权不明的或有争议的财产也不得抵押;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也不能成为抵押物。

本案中,甲某的砖瓦厂其土地使用权属于村集体所有,而其不属于乡(镇)村企业,因此以该土地使用权作为抵押的无效;而小货车属于依法被扣押的财产,也不能作为抵押物。

所以本案中能作为抵押物的仅为两台彩电,因此,本案的抵押担保合同部分有效,部分无效。

2.抵押担保的范围,又称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的范围,实际上就是抵押权人得以从抵押物的变价中优先受偿的范围。

依据《担保法》第46条的规定,抵押权担保的债权的范围,应依抵押人与抵押权人签订的抵押合同的约定来定。

当事人双方在抵押合同中未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抵押权所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

金融法案例分析题及答案2

金融法案例分析题及答案2

案例分析题1.“懒得理你”公司向“不高兴”公司签了一份货物买卖合同,“懒得理你”公司为支付货款,向“不高兴”公司签发了一张金额为200 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某商业银行作为承兑人在票面上签章。

“不高兴”公司收到汇票后将其背书转让给C 公司,以偿还所欠C 公司的租金,但未在被背书人栏内记载C 公司的名称。

C 公司欠D 公司一笔应付账款,遂直接将D 公司记载为“不高兴”公司的被背书人,并将汇票交给D公司。

D公司随后又将汇票背书转让给E 公司,用于偿付工程款,并于票据上注明:“工程验收合格则转让生效。

” D公司与E 公司因工程存在严重质量问题,未能验收合格而发生纠纷。

纠纷期间,E 公司为支付广告费,欲将汇票背书转让给F 公司。

F公司负责人知悉D公司与E公司之间存在工程纠纷,对该汇票产生疑虑,遂要求E 公司之关联企业G 公司与F 公司签订了一份保证合同。

该保证合同约定,G公司就E公司对F 公司承担的票据责任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但是,G公司未在汇票上记载任何内容,亦未签章。

F 公司于汇票到期日向银行提示付款,银行以A 公司未在该行存入足额资金为由拒绝付款。

F 公司遂向C、D、E、G公司追索。

要求: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1)C 公司是否应向F公司承担票据责任?并说明理由。

(10 分)(2)D公司对E 公司的背书转让是否生效?并说明理由。

(10 分)(3)D公司能否以其与E 公司的工程纠纷尚未解决为由,拒绝向F 公司承担票据责任?并说明理由。

( 10 分)(4)F公司能否向G公司行使票据上的追索权?并说明理由。

(10 分)(5)G公司是否应向F 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并说明理由。

( 10 分) 参考答案:(1) C 公司不应向F 公司承担票据责任。

由于C公司未在汇票上签章,因此不是票据法律关系的当事人,不应承担任何票据责任。

(2)D 公司对E 公司的背书转让生效。

根据规定,背书时附有条件的,所附条件不具有汇票上的效力,即不影响背书行为本身的效力,被背书人仍可依该背书取得票据权利。

票据法律特征的案例答案(3篇)

票据法律特征的案例答案(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在我国,票据作为一种重要的信用工具,广泛应用于经济活动中。

为了规范票据行为,保障票据权利,维护社会经济秩序,我国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以下简称《票据法》)。

本文将以一个具体的案例,分析票据的法律特征。

案例简介:甲公司是一家从事贸易的公司,乙公司是一家制造企业。

2019年3月,甲公司向乙公司订购了一批货物,双方约定总价款为100万元。

乙公司按照约定时间交付了货物,甲公司收到货物后,于2019年4月向乙公司出具了一张面额为100万元的汇票,约定在一个月后付款。

汇票的收款人为丙公司,丙公司是甲公司的长期合作伙伴。

二、案例分析本案例涉及的主要法律问题是票据的法律特征。

以下是针对该案例的具体分析:(一)票据的设立1. 当事人:本案例中,甲公司为出票人,乙公司为收款人,丙公司为被背书人。

2. 票据形式:甲公司出具的汇票符合《票据法》规定的形式要件,包括票面金额、出票日期、出票人签章等。

3. 票据内容:汇票的内容真实、合法,反映了甲公司向乙公司支付货款的意愿。

(二)票据的效力1. 票据的文义性:票据的效力以票据上的文义为准。

本案例中,汇票上的文义明确了甲公司向乙公司支付100万元货款的义务。

2. 票据的无因性:票据权利的成立与原因关系无关。

在本案例中,无论甲乙公司之间的货物买卖合同是否有效,丙公司作为汇票的持有人,均有权要求甲公司按照汇票文义履行付款义务。

3. 票据的流通性:票据可以转让、背书和贴现。

在本案例中,甲公司将汇票背书给丙公司,丙公司成为汇票的持有人,有权要求甲公司付款。

(三)票据的法律特征1. 要式性:票据必须按照《票据法》规定的形式要件制作。

本案例中,甲公司出具的汇票符合《票据法》规定的形式要件。

2. 文义性:票据的效力以票据上的文义为准。

在本案例中,汇票上的文义明确了甲公司向乙公司支付100万元货款的义务。

3. 无因性:票据权利的成立与原因关系无关。

在本案例中,无论甲乙公司之间的货物买卖合同是否有效,丙公司作为汇票的持有人,均有权要求甲公司付款。

最新国家开放大学电大《金融法规》案例分析题题库及答案

最新国家开放大学电大《金融法规》案例分析题题库及答案

最新国家开放大学电大《金融法规》案例分析题题库及答案1. 2007年10月3日,A汽车运输公司为公司一辆“长城”牌汽车向保险公司投保,保险期限为1年,保险金额为3万元。

2008年2月,汽车运输公司将该“长城”牌汽车卖给了个体运输户甲。

为省事,汽车运输公司没有到保险公司办理该车的保险合同过户批改手续。

同年3月中旬,甲开车外出,与他人汽车相撞,致使对方车人严重受损。

甲知道自己所驾汽车曾投过保,遂通知保险公司出险。

保险公司因该车保险合同未批改过户,拒绝派人勘查现场。

后经交通管理部门处理,甲需赔偿1.5万元。

于是,甲向保险公司索赔,遭拒绝,遂向法院起诉,要求保险公司履行赔付义务。

问:保险公司是否应理赔?其法律依据是什么?答:保险公司无须赔偿甲的损失。

根据《保险法》第33条的规定,财产保险合同“保险标的的转让应当通知保险人,经保险人同意继续承保后,依法变更合同。

但是,货物运输保险合同和另有约定的合同除外”。

同时,《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机动车辆保险条款》也规定:“在保险有效期内,保险车辆过户、变更用途等,被保险人应当向保险人申请办理批改。

”本案中,汽车运输公司作为该“长城”牌汽车的投保人,在出售该车给甲前没有履行通知义务,没有申请办理批改手续,已违反合回约定和法律规定,从出售时起,保险公司的保险责任已经终止。

甲要求保险公司赔付,自然无法律依据。

2.个体户甲某因做生意需资金而与乙农村信用社签订借款合同,双方约定,借款50000元,月利率为5‟,借款期限为2007年3月19日至2008年3月18日,丙某以其所有的一套三室一厅的住房作抵押担保。

同日丙某与乙信用社签订了一份《房屋限期抵押合同》,且双方到房监所办理了抵押登记。

该抵押合同约定:抵押期限自本抵押合同登记之日起至2008年4月18日止,若甲某不履行还款义务,信用社须在抵押期限内向法院起诉,否则,抵押期限届满后抵押人丙某将不承担担保责任。

借款合同订立后乙信用社如期向甲某发放借款,但到期后甲某仅给付了部分借款利息后,便杳无踪影。

金融法票据法案例及其标准答案

金融法票据法案例及其标准答案

票据法案例1 票据丧失补救的法律问题2002年5月10日,美伦化工机械厂业务员张某到市内办事,遗失一张已盖好单位及有关人员印章、付款人为工商银行宏利支行的转账支票,立即报告了工厂。

工厂马上通知银行办理了挂失止付手续,并于当晚在该市晚报上刊登遗失声明,宣布该支票作废。

5月25日,东方百货商场向工商银行宏利支行出示该支票提示付款,工商银行以该支票超过付款期限(10天)为由拒绝付款。

该商场遂持支票向美伦化工机械厂要求支付票款55000元,称该支票因出售电器而受让。

美伦化工机械厂以支票在银行挂失和登报声明作废为由,拒绝支付。

为此,东方百货商场将美伦化工机械厂告上了法庭,法院判决东方百货商场胜诉。

问:(1)美伦化工机械厂该不该承担付款责任?美伦化工机械厂该当承当付款责任,依照票据法的规则,票据出具当前,有其独立性,不因根底关系的有效而有效,西方百货商场作为持票人,有权要求出票人依照票据的金额停止付款,出票人美伦化工机械厂无权拒付。

(2)支票遗失后应如何办理补救手续?票据遗失后,马上去付款行操持挂失止付手续是一方面,最重要的是去人民法院请求公示催告顺序,由人民法院出具法律文书,公示催告,除权期满后,判决票据有效,美伦化工机械厂才干免除遗失票据的领取义务案例2票据变造行为的认定及其法律责任某公司采购员萧某需要携带2万元金额的支票到某市工业区采购样品。

支票由萧某负责填写,由某公司财务主管加盖了财务章及财务人员印鉴,收款人一栏授权萧某填写。

这一切有支票存根上记录为证。

萧某持票到某市工业区某私营企业中购买了2万元各类工业样品。

该私营企业负责人李某为萧某的朋友,见支票上字迹为萧某所为,于是以资金周转困难为由,要求萧某帮忙将支票上金额改成22万元用于暂时周转。

萧某应允,在改动过程中使用了李某提供的“涂改剂”,故外观不露痕迹。

尔后,李某为支付工程款将支票背书给了某建筑工程公司。

此事败露后,某公司起诉某建筑工程公司及李某,要求返还多占用的票款。

票据法案例分析及参考答案

票据法案例分析及参考答案

1、案例分析题出票人甲将票据交付给受款人乙,乙通过背书将票据转让给丙,丙又将票据转让给丁,丁又将票据转让给戊,戊为最后持票人。

请问:在这一系列的当事人之间,谁是票据上的前手和后手?这样的区分有何意义?答:①甲、乙、丙、丁、戊所处的地位是相互独立的,在前者被称为前手,在后者被称为后手。

例如:甲为乙的前手,乙为甲的后手,甲、乙、丙、丁均为戊的前手,戊则同时是甲、乙、丙、丁的后手。

②前手与后手的区分意义在于,票据上的当事人行使追索权时,只能由后手向前手追索,而前手不能向后手追索。

所以在前后手的关系中,前手为债务人,后手为债权人。

2、案例分析题1998年1月,湖南天易公司与福建华茂发展公司签订了名为联营实质上是借贷性质的《联营合同》,约定华茂公司向天易公司借款人民币500万元,湖南交通银行衡阳某分行(下简称为交行)对该借款作担保并给天易公司出具了担保书。

之后,天易公司签发了以浙江某服装厂为收款人,到期日为1998年8月底的500万元商业汇票一张,还同该厂签订了虚假的《购销合同》,将该汇票与合同一并提交给农业银行某县支行(下简称为农行)请求承兑,双方签订了《委托承兑商业汇票协议》。

天易公司告知农行拟使用贴现的方式取得资金,并承诺把该汇票的贴现款项大部分汇回该行,由该行控制使用。

其后,该农行承兑了此汇票。

而后收款人浙江某服装厂持票到建设银行浙江某分行贴现,并将贴现所得现款以退货款形式退回给天易公司,后者则按《联营协议》的约定,将此款项全部借给华茂发展公司。

汇票到期后农行以受天易公司等诈骗为理由拒绝付款给贴现行,而当天易公司要求华茂发展公司及交行归还借款时,该行则以出借方签发汇票套取资金用于借贷不合法为由,拒绝承担保证人责任。

请问:(1)此案中哪些属于票据关系?(2)此案中有哪几种非票据关系?(3)农行和交行的理由能否成立?为什么?答:(1)天易公司的出票、农行的承兑、浙江某服装厂向建行浙江某分行的贴现,构成了本案中的汇票的出票人、收款人、承兑人、背书人及被背书人之间的一系列的票据债权债务关系,即本案的票据关系。

票据法法律案例分析(3篇)

票据法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某市A公司与B公司签订了一份货物买卖合同,约定A公司向B公司销售一批货物,总价款为100万元。

合同约定,货款支付方式为承兑汇票。

A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将货物交付给B公司,B公司收到货物后,向A公司出具了一张面额为100万元的商业承兑汇票。

承兑汇票的出票日期为2022年1月1日,到期日为2022年6月1日。

B公司作为承兑人,在汇票上签章承兑。

然而,在承兑汇票到期时,B公司因资金周转困难,未能按期支付票款。

A公司遂向B公司追讨票款,但B公司以各种理由推脱。

A公司无奈之下,将B公司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B公司支付票款及相应的滞纳金。

二、案件焦点本案的焦点在于:1. B公司是否应当承担支付票款的义务?2. A公司是否可以要求B公司支付相应的滞纳金?三、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 第三条:票据是出票人依法签发的,约定在一定期间内,由自己或者委托他人向收款人或者持票人支付一定金额的有价证券。

- 第五条:票据权利人因票据原因或者其他原因,请求票据债务人支付票款的,应当依法行使票据权利。

- 第六条:票据债务人应当依法履行票据义务,不得拒绝支付票款。

- 第三十三条:票据到期,持票人可以要求票据债务人支付票款及相应的滞纳金。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四、案例分析1. B公司是否应当承担支付票款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三条、第五条和第六条的规定,票据是出票人依法签发的,约定在一定期间内,由自己或者委托他人向收款人或者持票人支付一定金额的有价证券。

在本案中,B公司作为承兑人,在汇票上签章承兑,承诺在到期日支付票款。

根据票据法的规定,B公司应当承担支付票款的义务。

2. A公司是否可以要求B公司支付相应的滞纳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票据到期,持票人可以要求票据债务人支付票款及相应的滞纳金。

在本案中,B公司未能按期支付票款,已经构成违约。

法律_票据案例分析(3篇)

法律_票据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2018年,某市A公司因业务需要,向B公司支付一笔货款。

双方约定,由A公司向B公司开具一张金额为100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并由C银行作为承兑行。

A公司在C银行开具了该汇票,并在汇票上签章。

随后,A公司将汇票背书转让给了D公司。

D公司持票到C银行请求承兑,C银行在审查无误后予以承兑。

然而,不久后,C银行发现该汇票存在重大疑点。

经调查,发现A公司在开具汇票时,并未实际向B公司支付货款,而是通过伪造B公司的公章和法定代表人签字,骗取了汇票。

D公司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了E公司。

E公司再次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了F公司。

当F公司持票请求C银行承兑时,C银行遂向公安机关报案。

二、案例分析本案涉及的法律问题主要包括:1. 票据欺诈的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14条的规定,票据上的记载事项应当真实,不得伪造、变造。

伪造、变造票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在本案中,A公司伪造B公司的公章和法定代表人签字,骗取了汇票,其行为已构成票据欺诈。

2. 票据责任的承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31条的规定,汇票的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和保证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

在本案中,A公司作为出票人,伪造汇票,应对票据上的款项承担全部责任。

D公司作为背书人,虽然不知情,但其在背书时未对汇票的真实性进行审查,也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C银行作为承兑行,在承兑汇票时未发现票据存在欺诈行为,不应承担责任。

3. 刑法的适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94条的规定,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是指伪造、变造汇票、本票、支票等金融票证的行为。

在本案中,A公司伪造汇票,其行为已构成伪造金融票证罪,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三、判决结果经审理,法院判决A公司承担全部票据责任,并追究其伪造金融票证罪的刑事责任。

D公司作为背书人,因在背书时未对汇票的真实性进行审查,被判决承担部分票据责任。

四、案例分析结论本案是一起典型的票据欺诈案件,通过对该案的分析,我们可以得出以下结论:1. 票据作为信用工具,具有极高的安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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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法案例1 票据丧失补救的法律问题2002年5月10日,美伦化工机械厂业务员张某到市内办事,遗失一张已盖好单位及有关人员印章、付款人为工商银行宏利支行的转账支票,立即报告了工厂。

工厂马上通知银行办理了挂失止付手续,并于当晚在该市晚报上刊登遗失声明,宣布该支票作废。

5月25日,东方百货商场向工商银行宏利支行出示该支票提示付款,工商银行以该支票超过付款期限(10天)为由拒绝付款。

该商场遂持支票向美伦化工机械厂要求支付票款55000元,称该支票因出售电器而受让。

美伦化工机械厂以支票在银行挂失和登报声明作废为由,拒绝支付。

为此,东方百货商场将美伦化工机械厂告上了法庭,法院判决东方百货商场胜诉。

问:(1)美伦化工机械厂该不该承担付款责任?美伦化工机械厂该当承当付款责任,依照票据法的规则,票据出具当前,有其独立性,不因根底关系的有效而有效,西方百货商场作为持票人,有权要求出票人依照票据的金额停止付款,出票人美伦化工机械厂无权拒付。

(2)支票遗失后应如何办理补救手续?票据遗失后,马上去付款行操持挂失止付手续是一方面,最重要的是去人民法院请求公示催告顺序,由人民法院出具法律文书,公示催告,除权期满后,判决票据有效,美伦化工机械厂才干免除遗失票据的领取义务案例2票据变造行为的认定及其法律责任某公司采购员萧某需要携带2万元金额的支票到某市工业区采购样品。

支票由萧某负责填写,由某公司财务主管加盖了财务章及财务人员印鉴,收款人一栏授权萧某填写。

这一切有支票存根上记录为证。

萧某持票到某市工业区某私营企业中购买了2万元各类工业样品。

该私营企业负责人李某为萧某的朋友,见支票上字迹为萧某所为,于是以资金周转困难为由,要求萧某帮忙将支票上金额改成22万元用于暂时周转。

萧某应允,在改动过程中使用了李某提供的“涂改剂”,故外观不露痕迹。

尔后,李某为支付工程款将支票背书给了某建筑工程公司。

此事败露后,某公司起诉某建筑工程公司及李某,要求返还多占用的票款。

问:(1)本案中萧某的行为在票据法上属于什么性质的行为?为什么?(2)本案应如何处理?为什么?(1)肖某的行为属于变造票据。

他超越特别授权范围,与李某串通篡改票据金额,属无权更改之人篡改签章的以外事项,是典型的票据变造行为。

(2)首先,根据在变造之前签章的人对原记载事项负责,在变造之前签章的人对原记载事项负责,在变造之后记载事项负责的原理,某公司对某建筑工程公司,只应承担支付2万元的票据责任。

其次,李某应对建筑工程公司承担被迫索20万元的义务。

再次应建议金融主管机关依法追究肖某和李某的行政责任,如果其行为已构成犯罪,应依法律程序追究其刑事责任案例3票据债务人不得以原因关系对抗善意第三人2007年2月20日,新时代服装厂与大福布料厂签订了购销40万元布料的合同。

新时代服装厂向大福布料厂出具了一张以工商银行某支行为承兑人的银行承兑汇票00883109号。

该汇票的记载事项完全符合《票据法》的要求。

大福布料厂将该汇票贴现给了建行某支行。

在建行某支行向承兑行提示付款时,工商银行某支行拒付。

理由是:大福布料厂所供布料存在瑕疵,新时代服装厂来函告知,00883109号汇票不能解付,请协助退回汇票。

建行某支行认为,工商银行某支行拒付违反《票据法》的有关规定,故向法院起诉,要求法院判决。

问:(1)工商银行某支行的做法是否符合《票据法》的有关规定?(2)法院应如何判决?(1)不符合法律的规定。

根据票据的无因性,票据债务人不得以原因关系对抗善意第三人。

本案中,建行某分行并不知大福布料厂违约供货的事实通过贴现善意取得00883109号汇票,该汇票是具备票据法上规定票据记载事项的有效票据,工商行某市分行在审核背书连续及持票人合法身份后就应该予以付款,而无权以大福布料厂与新时代服装厂之间购销合同具有瑕疵而拒绝付款。

(2) 我国(票据法)第61条规定:“汇票到期被拒绝付款的,持票人可以对背书人、出票人以及汇票的其他债务人行使追索权。

”第68条规定:“汇票的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和保证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持票人可以不按照汇票债务人的先后顺序,对其中任何一人、数人或者全体行使追索权。

”因此,本案中,建行某分行再遭拒付,其有权向出票人新时代服装厂行使追索权,也可对工商行某市分行提起民事诉讼。

案例4以税收方式无代价取得汇票的持票人的票据权利2008年5月9日,A酒店向B商场购买了价值150万元的空调,并向B商场开具了以C 银行为承兑行的汇票。

B商场收到汇票后,将汇票作为向D电视机厂购买电视机的货款先行付款。

D电视机厂收到该张汇票后,恰逢当地某税务机关收税,便将该汇票抵交税款。

汇票到期后,某税务机关欲向C银行提示付款,不料C银行因从事非法活动而被责令终止业务活动。

考虑到B商场效益很好,且在本地,某税务机关遂向B商场行使追索权。

B商场认为,D电视机厂发来的电视机不符合标准,自己不应支付货款,某税务机关是从D电视机厂处取得汇票,所以本商场不承担支付责任。

某税务机关认为,票据具有无因性,自己依法取得票据,享有票据权利,B商场不能以它与D电视机厂之间的购销合同纠纷对抗善意持票人,所以应向本机关承担付款责任。

双方争执不下,某税务机关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决。

问:(1)我国《票据法》对以税收方式无代价取得汇票的持票人的票据权利是如何规定的?(2)法院是否应支持B商场的主张?答:(1)我国《票据法》第11条规定:“因税收、继承、赠与可以依法无偿取得票据的,不受给付对价的限制。

但是,所享有的票据权利不得优于其前手的权利。

”(2)本案中,B商场与D电视机厂有直接的债权债务关系,因此,B商场可以以D电视机厂违约而进行抗辩,不承担对D厂的票据债务。

而D电视机厂是某税务机关的前手,由于D电视机厂的票据权利存在瑕疵,它不能向B商场主张票据权利,所以税务机关的票据权利也存在瑕疵,也不能向B商场主张票据权利,向其行使追索权,因此,本案中B商场的主张是正确的,法院应予支持。

案例5票据抗辩及其原因国华公司是OLC公司化妆品在江苏地区的代理销售商。

2006年国华公司以购买OLC化妆品为由,先后对OLC公司签发了四张商业承兑汇票,并在汇票上签章承诺,本汇票已经本单位承兑,到期日无条件付款。

OLC公司收票后,即按约定发出货物。

国华公司对收到的货物提出质量异议,双方数次传真往来,未能协商一致。

国华公司将OLC公司生产的化妆品送国家化妆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检验,检验结果为不合格。

OLC公司持上述四张汇票于到期后,委托银行收款时,均被银行以付款人无款支付,该账号已结清等为由拒付,OLC公司遂以票据纠纷为由诉至法院。

OLC公司诉称:被告开出的商业承兑汇票已经被告承兑,到期应无条件支付。

被告作为票据债务人,应依《票据法》的规定,向我公司支付拒付的汇票,并承担利息。

国华公司辩称,原告货物出现了质量问题,我公司提出了质量异议,并要求退回我公司开出的汇票。

我公司作为票据债务人,可以对不履行约定义务的与自己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的持票人进行抗辩,故我公司拒绝履行票据义务是合理的。

针对本案的争议,请回答下列问题。

(1)如何理清票据关系和与票据有关的法律关系?(2)OLC公司所持观点的法律依据是什么?(3)国华公司仅以货物质量有瑕疵为由提出的抗辩理由能否成立?(4)假如该票据背书转让给第三人后,国华公司对非直接受让人的请求能否主张抗辩?(5)什么是票据抗辩?答:(1)①票据关系是基于票据行为本身所发生的债权债务关系。

而与票据有关的法律关系又可分为票据法上的与票据有关的法律关系和民法上的与票据有关的法律关系。

②前者是指由票据法直接规定的与票据行为有联系但不是由票据行为本身所发生的关系。

③后者是指由民法规范来调整的与票据有关的法律关系,包括票据原因关系、票据资金关系和票据预约关系。

(2)《票据法》的两个重要原则就是票据原因关系与票据关系相分离,二者分别由不同的法律规范来调整。

因此,票据义务人不能以原因关系为由对抗票据关系。

(3)可以成立。

《票据法》规定:票据债务人可以对不履行约定义务的与自己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的持票人进行抗辩。

OLC公司未依约履行合同义务,OLC公司又是直接接受汇票的一方,因此,国华公司在本案中具备了法定的抗辩事由。

(4)不能。

(5)票据抗辩,是指票据债务人对债权人的付款请求提出一定合理理由予以对抗,并拒绝履行票据义务的行为。

案例6伪造的票据及其法律后果王某系上海B公司职工。

上海B公司在宝山区工商行开立结算户头,曾买过银行承兑汇票(全是空白汇票)。

王某窃取其中一张,伪造了一张100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

该汇票以杭州A公司为收款人,以上海B公司为承兑申请人,汇票的“交易合同号码”栏未填,在承兑银行盖章处盖有上海宝山区工商行章。

王某将这张伪造的银行汇票转让给杭州C公司,杭州C公司背书转让给杭州D公司。

杭州D公司持这张伪造的汇票到杭州农行申请贴现,杭州农行未审查出该汇票的真伪,予以贴现人民币96万元。

杭州农行通过同城票据结算,交换给杭州建行,杭州建行又以联行票据结算将汇票转让给上海宝山区工商行。

上海宝山区工商行从未办理过此笔银行承兑业务,在收到汇票后,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汇票退给杭州农行,而农行以多种借口拒收汇票。

请结合案例回答下列问题:(1)王某假冒出票人的名义进行原始的票据创设的行为称为什么?(2)伪造者王某应负什么责任?说明理由。

(3)杭州A公司和上海B公司是否承担票据责任?说明理由。

(4)杭州C公司是否承担票据责任?说明理由。

(5)杭州农行应承担哪些法律责任?(6)简答汇票绝对应记载的事项。

答:(1).票据伪造。

(2).王某应承担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

不承担票据责任。

由于票据伪造人在伪造票据时,并没有在票据上以自己的名义签章,故根据文义性的特点,不负票据上的责任。

(3).票据伪造是伪造人假冒被伪造人所为的票据行为,所以被伪造人不负票据责任。

除非被伪造人事后对伪造人的行为进行追认。

(4).承担票据责任。

凡真正签章于票据上的人,仍然应各负票据上的责任,不受伪造成签章的影响。

所谓真正签章就是对伪造的票据进行背书,承兑或保证等票据行为的人。

(5).付款人付款后,票据关系因付款而消灭,付款人对出票人伪造付款人和其他真实签章的债务人,都不得基于票据关系而主张权利;但可基于非票据关系请求追还其利益。

但付款人对伪造的票据在认定时,有过失的而予以付款的,应自负其责。

杭州农行审查票据时有明显过错,应承担责任。

(6).绝对应记载的事项为:①表明“汇票”的字样;②无条件支付的委托;③确定的金额;④付款人名称;⑤受款人名称;⑥出票日期。

案例7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的汇票转让的效力以及票据债务人的票据责任乙公司向甲公司购买化肥,价值50万元,乙公司开具了一张银行承兑汇票,汇票正面载有“不得背书转让”字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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