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建筑垃圾资源化处置设施建设导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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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式建筑垃圾资源化处置设施建设导则

(试行)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设施规模与构成

第三章厂址选择

第四章工艺与装备

第五章辅助生产与配套设施

第六章环境保护与安全卫生

第七章主要技术要求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建筑垃圾资源化处置设施建设科学性,规范建筑垃圾资源化处置设施建设,推动资源循环利用,提高投资效益,特制定本导则。

第二条本导则适用于固定式建筑垃圾资源化处置设施建设新建工程和改扩建工程。

第三条本导则是编制设施建设新建工程和改扩建工程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概算、项目申请报告等及监督检查依据。

第四条建筑垃圾资源化处置设施建设除执行本导则外,尚应执行国家和北京市现行有关标准及规范。

第五条设施投入运营之前,应经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评审验收,并取得设置建筑垃圾渣土消纳场许可,未达到本导则要求不应投入使用。

第二章设施规模与构成

第六条建筑垃圾资源化处置设施建设规模按日处理量分为四档,如下表:

第七条建筑垃圾资源化处置设施建设规模确定应与建筑垃圾来源预测和再生产品销售市场预测相适应。

第八条建筑垃圾资源化处置设施构成:

(一)建筑垃圾堆场、骨料堆场、产品堆场;

(二)建筑垃圾分选和破碎设施;

(三)再生产品生产设施,其中可包括混凝土制品生产线、无机混合料搅拌站、混凝土搅拌站、预拌砂浆生产线。随着建筑垃圾资源化再生利用技术进步还可以增加其他生产设施,其产品和设施必须经过相关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论证和通过评审鉴定;

(四)再生产品辅助生产与配套设施。辅助生产设施包括喷淋系统(除湿法破碎外),水循环利用系统(湿法破碎),混凝土制品太阳能养护窑及各类仓库和再生产品堆场;配套设施包括试验室、围护设施、磅秤站、进出场车辆车轮冲洗站、厂区道路、室外夜间照明、给水、排水、消防、供电、机修、交通、通信设施等;

(五)在线监管系统、行政管理及生活福利设施。

第三章厂址选择

第九条厂址选择要求

(一)应符合政府主管部门规定布局要求;

(二)应距离机关、学校、医院和居民住宅500米以上;

(三)应距离人畜引用水源地500米以外

(四)交通方便,可通行重载卡车,满足通行能力要求,运输车辆不宜穿行居民区;

(五)水电供应满足生产要求;

(六)土地使用应符合相关规定。

第四章工艺与装备

第十条建筑垃圾资源化处置设施应采用先进、成熟、可靠、高效节能工艺技术和设备,设备选用宜立足于国内,必须引进国外先进技术与关键设备时应作充分技术经济论证并按规定经主管部门批准办理。

第十一条建筑垃圾资源化处置设施生产工艺应根据产品方案确定,其设备应满足协调、平衡生产要求。

第十二条主要生产工艺及设备

(一)建筑垃圾预处理,包括分类和除土,根据生产工艺配备相应设备;

(二)建筑垃圾分选破碎工艺应具有能满足产品性能及保证产品质量破碎、筛分和分选设备;

(三)应在混凝土制品、无机混合料、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四个再生产品系列中选择两种以上产品,按产品配备生产设备。现阶段应优先选择无机混合料和混凝土制品系列;

(四)堆场容量应满足生产及产品质量要求。堆场封闭设施高度应满足装卸要求;

(五)鼓励组建绿色运输车队,运输能力不宜低于年处理量30%,运输建筑垃圾车辆应采取全密闭。

第十三条建筑垃圾资源化处置设施机修、消防、交通、供电、给水、排水及生活福利设施等宜充分利用当地提供社会协作条件,改扩建工程应充分利用原有设施。

第五章辅助生产与配套设施

第十四条辅助生产与配套设施应与主要生产设施相适应,保证建筑垃圾资源化处置设施正常运行。在建设时应因地制宜,充分利用社会协作条件。

第十五条给水设施应满足生产、消防及生活需要;排水设施应满足生产生活污水及厂区地面水排放要求;厂区内应设贮水池,建立水循环系统。

第十六条厂区布置要求

(一)厂区内主干道宽度不小于6米,可采用高级路面;

(二)地面必须硬化,避免扬尘;

(三)厂界应采用实体围墙,高度不低于2.5米;

(四)厂区人流、物流通道分开设置;

(五)厂区绿化率不低于30%(厂界范围应设隔离绿化带)。

第六章环境保护与安全卫生

第十七条建筑垃圾资源化处置设施应执行行业环境保护、噪声控制、安全卫生等规定,采取切实可行治理措施,严格控制污染。污染物排放应达到国家和地方有关标准,符合环境保护有关法规,保护环境和职工健康,确保安全生产。

第十八条生产车间应采取隔音降噪措施,厂界噪声应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要求。

第十九条分选破碎生产设施、细骨料堆场、轻飘物堆场应采取全封闭措施,并设有喷淋设施及除尘装置;其他扬尘部位可使用洒水车降尘。

第二十条在没有生活污水市政排放管线区域,应自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

第二十一条生产车间通风采光应符合国家工业企业有关标准,机械传动部位应有安全防护设施。

第二十二条建筑垃圾资源化处置设施应符合消防要求;建筑物及构筑物应按规定设置防雷设施。

第七章主要技术要求

第二十三条主要技术要求

(一)再生产品必须符合现行国家标准;

(二)分选破碎设施运行验收应达到72小时连续运行无故障要求。

(三)进场建筑垃圾资源化率应不低于90%,其余实行无害化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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