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解读--合同编--违约金与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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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约金是否过高的判断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585-2)

(一)违约金是否过高的判断标准

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认定为合同法第一

百一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合同法解释二》29-2)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过高为由请求减少的,应当以违约金超过造成的损失30%

为标准适当减少。(《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释》16)

(二)认定违约金是否过高应当结合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损害结果是否可预见等综合因素,

根据公平原则和诚信原则予以衡量

当事人主张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请求予以适当减少的,人民法院应当以实际损失为

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并作出裁决。(《合同法解释二》29-1)

认定约定违约金是否过高,一般应当以《合同法》第 113 条规定的损失为基础进

行判断,这里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除借款合同外的双务合同,作为对价的价款或者报酬给付之债, 并非借款合同项下的还款义务,不能以受法律保护的民间借贷利率上限作为判断违约金是否过高的标准,而应当兼顾合同履行情况、当事人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因素综合确定。(九民50)

1.合同履行情况

部分履行不一定必然酌减,需要结合部分履行对债权人的实际意义判断。

典型案例:重庆高院(2010)渝高法民终字第150号

基本案情:原告A公司作为买方与被告B公司签订《水泥买卖合同》约定,B公司不能保证质量和按时按量供货,给A公司造成损失应承担相应责任,并赔偿A公司违约金120万元(合同总标的额为1172万)。合同履行过程中,B公司未向A公司提供足量货物。

裁判要旨:A公司因B公司违约而造成的损失为90余万元,约定的120万元未超过损失的30%,并非过高,且B公司在合同约定履行期内仅履行了极少部分,违约情况严重,约定违约金不应当调整。

2.当事人的过错

违约方故意或者恶意违约,一般不认为违约金过高。

典型案例:最高人民法院(2015)民二终字第433号

基本案情: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股权转让合同,约定甲公司将目标公司股权作价29533.76万元转让给乙公司,……违约方应向他方支付股权转让价格30%的违约金。合同生效后,因当地房地产价格攀升,甲公司拒绝履行合同,乙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甲公司按约定承担违约金。

裁判要旨:因甲公司系故意违约,且违约所得利益远高于按照合同约定承担的违约金,因此本案并不存在违约金过高的问题。

非违约方对违约发生以及损害结果扩大存在过错的,可以减少违约金。

典型案例:(2018)京03民终6385号

裁判要旨:综合考虑本案合同履行不能情况下当事人的过错,一审法院将甲某主张的因乙某违约导致其未能依约取得产权证书的违约金酌减至20万元,并无明显不当。

3.当事人缔约时对违约损害结果是否可以预见

典型案例:最高人民法院(2016)最高法民终106号

裁判要旨:该违约金的约定适用条件,对双方当事人公平一致,即任何一方违约均应适用。且在签订《纠纷处理协议》时,双方当事人对于工程总造价应当具有合理预期,任何一方违约承担的支付违约金的数额,并未超出双方当事人签订该协议时应当预见的范围。

违约金酌减权的行使

当事人不能约定排除违约金酌减

(一)通过反诉或者抗辩的方式提出(《合同法解释二》27)

典型案例:最高人民法院(2016)最高法民终106号

基本案情: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房屋租赁合同》,违约责任约定为任何一方违约的,向对方支付一亿元违约金,且双方均承诺放弃向仲裁机构或法院以任何理由申请降低本合同约定的违约金的权利。

(二)法院的释明及节制适用

1.法院释明的场景限制

买卖合同当事人一方以对方违约为由主张支付违约金,对方以合同不成立、合同未生效、合同无效或者不构成违约等为由进行免责抗辩而未主张调整过高的违约金的,人民法院应当就法院若不支持免责抗辩,当事人是否需要主张调整违约金进行释明。(《买卖合同解释》27-1)

2.一审未提出违约金酌减请求,二审提出,法院不予支持

典型案例:海口中院(2019)琼01民终5423号

裁判要旨:甲建筑设计院在二审中提出1%的标准过高,但因在一审中,甲建筑设计院明确表示对合同约定的计算标准无异议,故一审法院按照合同约定的标准计算违约金并无不当。

3.一审法院认为免责抗辩成立且未予释明,二审法院认为应当判决支付违约金的,可以直接释明并改判。(《买卖合同解释》27-2)

(三)判断违约金是否过高的举证责任分配

违约方对于违约金约定过高的主张承担举证责任,非违约方主张违约金约定合理的,亦应提供相应的证据。(《民商事合同指导意见》8)

违约金能否与其他违约责任形式同时适用

(一)违约金与继续履行的适用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583)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585-3)

1.并存适用的情形

(1)金钱债务迟延履行

出借人与借款人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总计超过年利率24%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民间借贷解释30)

(2)合同标的迟延交付

买卖合同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买受人以出卖人接受价款时未主张逾期付款违约金为由拒绝支付该违约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买卖合同解释》2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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