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系统教职工请假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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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沂市教育系统教职工请假暂行规定
新教字(2012)121号
各中心小学、中学,局直各单位:
为加强教职工队伍管理,规范请假审批手续和批准权限,落实假期待遇,促进学校管理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和制度化,根据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工作实际,现就我市公办中小学教职工请假有关事项作如下规定:
一、假期种类
假期包括事假(含公事外出)、法定假(含婚假、产假、节育手术假、哺乳假、护理假、丧假等)、病假。
二、批准权限
1、请假在一天以内的由本人向所在学校提出书面申请,由校长审批。
2、请假超过一天且在一周以内的,小学、幼儿园教职工先向本人所在学校提出书面申请,经所在学校校长签署意见后报中心小学校长审批;中学教职工直接向所在学校提出书面申请,由校长审批。
3、请假超过一周的由本人向所在学校和中心小学或中学提出书面申请,经中心小学或中学校长签署意见后报教育局组织人事科审批。
4、中心小学校长、中学校长外出3天以内的,需向分管局长请假,超过3天的,必须向局长请假,并到教育局组织人事科备案。
二、请假手续
教职工请假必须履行书面请假手续,并提供要求请假的充分证明材料,填写《新沂市教职工请假审批表》,按批准权限批准后方可离开工作岗位。对假期终了因特殊原因无法按时回单位工作的应履行续假手续。对特殊急病人员,可以先治病后补办请假手续。对个别如
患精神病等特殊情况的,本人无法提供病情证明材料的,由其监护人提供。
三、假期待遇
1、事假待遇
因公事假,工资全额发放;因私事假参照徐州市教育局有关规定:当年事假累计在30天以下(含30天)的,每天扣发本人日基本工资的50%[日基本工资=(月基本工资+职务岗位津贴)÷ 22](下同);事假累计在30天以上的,按天数扣发本人的日基本工资。
2、病假待遇
按省人事厅苏人通[1998]130号《关于我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病假待遇的通知》规定执行。
附:
关于我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病假待遇的通知
苏人通[1998]130号
各市人事局、省直各单位:
1993年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后,由于工资构成发生了很大变化,使机关、事业单位在处理工作人员病假待遇的问题上不便掌握。现根据国家现有政策及我省实际状况,对我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病假期间的待遇问题通知如下:
一、机关执行职级工资制的人员
1.病假在两个月以内的,基本工资及我省地方性补偿工资全额发放。
2.病假超过两个月不满六个月,从第三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职务工资、级别工资、职岗津贴(包括公安干警的警衔津贴,特岗津贴,下同)三项之和按90%计发,其他各项(含基础津贴)全额计发;工作年限满十年以上的,基本工资及我省地方性补偿工资全额发放。
3.病假超过六个月,从第七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按职务工资、级别工资、职岗津贴三项之和的70%计发,其他各项全额发放;工作年限满十年不满二十年的,职务工资、级别工资、职岗津贴三项之和按80%计发,其他各项全额发放;工作年限二十年及其以上的,职务工资、级别工资、职岗津贴三项之和按90%计发,其他各项全额发放。
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机关工人
1.病假在两个月以内的,基本工资及我省地方性补偿工资全额发放。
2.病假超过两个月不满六个月,从第三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基本工资中的固定工资部分(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和职员为职务工资、技术工人为技术等级工资、普通工人为等级工资、运动员为体育基础津贴、机关技术工人为岗位和技术等级工资、普通工人为岗位工资,下同)职岗津贴(含中小学教师的教龄津贴、护士的护龄津贴,下同)按90%计发,活工资部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构成中的津贴、机关工人工资构成中的奖金,下同)按90%以下的比例计发;工作满十年及其以上的,基本工资及我省地方性
补偿工资全额发放。
3.病假超过六个月,从第七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固定工资部分及职岗津贴按70%计发,
活工资部分按70%以下比例计发;工作年限满十年不满二十年的,固定工资部分及职岗津贴按80%计发,活工资部分按80%以下比例计发;工作年限满二十年及其以上的,固定工资部分及职岗津贴按90%计发,活工资部分按90%以下的比例计发。
4.上述人员病假期间活工资部分具体发放比例,由所在单位在上述规定比例内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确定分配方案。
三、机关、事业单位中新参加工作人员(包括试用期、见习期、学徒期、熟练期)的病假工资,以试用期、见习期、学徒期、熟练期的工资标准及职岗津贴为基数,分别按(一)(二)项规定计发。
四、全省机关、事业单位中如设有辅助性补偿工资项目(如节约编制、岗位责任、全年目标完成情况等工资性待遇)的地区或单位,工作人员病假超过三个月的,取消其当年的辅助性补偿工资。
五、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中,获得由人事部与国务院工作部门联合授予的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称号和获得国家、省授予的有突出贡献专家称号、省级劳模,仍保持荣誉的,病假期间工资全额发放;凡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工作人员,病假期间工资全额发放。
六、工作人员病假期间待遇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可按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执行。
七、工作人员病假期间从事有偿收入活动的,停发其病假期间的全部工资。
八、工作人员病假应出具合同医院或县级以上医疗机构的证明,经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按本规定享受病假期间的工资待遇。
九、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凡本《通知》未涉及的内容仍按国家及我省的原有规定执行;今后国家如有新政策出台,则以国家文件为准。
3、法定假待遇
按国家、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附:
一、婚假:符合婚姻法规定(女20周岁,男22周岁)的员工结婚时,享受3天婚假。若是晚婚(女23周岁,男25周岁),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晚婚假7天,加起来共10天假期。
几点说明:
1、结婚时男女双方不在一地工作的,可视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
2、在探亲假(探父母)期间结婚的,不另给假期。
3、婚假包括公休假和法定假。
4、再婚的可享受法定婚假,不能享受晚婚假。
5、婚假期间工资待遇:在婚假和路程假期间,工资照发。
6、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的职工晚婚的,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奖励假7天,休假期间不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者解除劳动合同。
二、丧假:若是员工因配偶、父母、子女、岳父母或公婆死亡,可享受1~3天的丧假。若是外地的员工涉及路程的,路程假另给,但路费自理。
三、探亲假:关于探亲假,针对的对象是在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工作的固定员工。凡是在以上单位工作满一年以上,夫妻两地分居,或与父母亲都不住在一起,且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探亲假;若能与父母亲中的一方在公休假日团聚的,不能享受探亲假。
探望配偶的,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一次,假期为 30天;探望父母,若是未婚原则上每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如果因为工作需要,本单位当年不能给予假期,或者职工自愿2年探亲一次的,可以2年给假一次,假期为45天;若是已婚,每4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探亲假与国家规定的其他假期分别计算。
四、病假:按劳动者在本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设置,第1年为3个月,后每增加1年为1个月,但不超过24个月,合同约定长于上述期限的从约定。经鉴定劳动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应当延长医疗期,总计不得低于24月(即不受工作年限限制)。
五、年休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