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系统教职工请假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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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中学教职工请假制度(3篇)

2024年中学教职工请假制度(3篇)

2024年中学教职工请假制度为进一步健全学校请假制度,加强劳动纪律管理,根据教育主管部门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修订形成本请假制度。

1、请假程序:领取请假单→填写→部门领导审核→分管校长审批→校长审批→办公室存档。

2、教职工请假审批权限:请假半天由部门分管领导审批,请假一天由分管校长审批,请假一天以上(不含一天)须经校长批准;班主任请假须经政教处审批;行政人员请假须经分管校长批准。

3、请假一天以上(含____天)必须事先填写请假单,病假附上医院证明,事假应写清事由。

如遇急事不能事先书面请假的,返校后一天内及时补办。

4、请假到期不能上班者,必须续假。

5、请假手续不完备,不予请假。

未经请假或请假未准而不上班者,按旷工处理。

6、请假期满后,要履行销假手续;未销假造成考勤失误的,由请假者负责。

7、教职工例会上定期公布考勤情况。

8、病假须持医院证明(急诊除外)及本人请假条,经部门领导、分管校长、校长签字批准方能生效,无医院证明及本人请假手续,擅不到岗,以旷工论处。

9、教职工婚假、产假、丧假等,按现行国家法律法规执行。

10、经学校同意或安排的教职工外出学习、办公事或公益活动,可视为公假。

外出前须正常履行请假手续,否则视为旷职。

11、教职工在离校期间须保证手机畅通,离校未安排好工作或通讯不畅,视为工作失误。

离校在半天以上(含半天)需具备书面请假手续,记入考勤。

12、教职工须按时参加学校组织的各种集体活动(如上课、组织学生课外活动、教师会议、升旗仪式、两操、教研活动等),活动规定时间后进场视为迟到,____分钟后到达视为旷职,各类活动结束前离开视为早退。

2024年中学教职工请假制度(2)2023年中学教职工请假制度 2000字引言:中学教育是培养学生成才的重要环节,而教职工的请假制度对于教育教学工作的顺利进行有着重要的影响。

教师请假制度的合理规范,不仅能够保障教师的权益,提高工作积极性和工作效率,同时也能够确保教育教学工作的稳定性和连续性。

一中教职工请假暂行规定范本

一中教职工请假暂行规定范本

一中教职工请假暂行规定范本
教育局请假暂行规定
第一条:为规范一中教职工的请假行为,加强假期管理,保障教育正常运行,特制定本请假暂行规定。

第二条:一中教职工如需请假,应提前向所在部门或主管领导提出书面请假申请,并在请假申请表中注明请假事由、请假时间以及联系方式。

第三条:请假事由应为符合法律法规以及正常假期规定之情况,如疾病、家庭原因、公务等。

第四条:教职工请假时间以半天或全天为单位计算,不得以小时计算。

第五条:教职工应提前3天向所在部门或主管领导提出请假申请,如特殊情况需临时请假,应事后向主管领导报备。

第六条:教职工请假时间在1天以内的,由主管领导进行审核,超过1天的请假,需经所在部门负责人审核。

第七条:教职工请病假应提供医疗证明,工伤假应提供工伤鉴定书,丧假应提供丧假证明等相应证明文件。

第八条:教职工请假期间,应积极配合工作安排,不得影响教育教学工作的正常进行。

第九条:教职工请假期间享受正常的工资待遇,如请长期无薪假,应经过部门负责人批准并书面通知人事部门。

第十条:教职工请假期间,应保持通讯畅通,及时接受学校的通知和工作安排。

第十一条:教职工请假违反本暂行规定,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受到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十二条:本请假暂行规定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具体解释权归一中教育局所有。

上述内容为教职工请假暂行规定的范本,具体规定还需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细化和调整。

一中教职工请假暂行规定范文(二篇)

一中教职工请假暂行规定范文(二篇)

一中教职工请假暂行规定范文第一条:请假申请的适用范围一中教职工请假暂行规定适用于全体一中教职工请假行为的管理。

第二条:请假的定义请假是指教职工因个人原因需暂时离开工作岗位,且需要事先向上级主管部门申请并经批准的行为。

第三条:请假种类及天数一中教职工请假种类包括病假、事假、年假、婚假、丧假等。

具体天数根据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请假申请的方式教职工应提前提交书面请假申请,说明请假事由、时间、请假种类及预计请假天数。

请假申请应由所在部门主管签字,并报送上级主管部门审批。

第五条:请假审批机构教职工请假的审批机构为上级主管部门。

事假请假天数不超过3天的,由所在部门主管进行审批。

第六条:请假审批的要求请假审批应遵循以下原则:1.请假事由真实合理,符合相关规定;2.请假时间与请假种类相符;3.请假天数在允许范围内,如需超出范围,应提供充分的理由;4.上级主管部门应在3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并书面告知教职工。

第七条:请假期间的工资支付请假期间,教职工享受正常工资待遇,具体支付方式和标准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请假期间的工作安排请假期间,教职工的工作岗位将由其他人员代理或调整工作安排,以确保工作的正常开展。

第九条:请假期间的工作通知请假期间,教职工应将请假事由、时间、联系方式等相关信息提前告知所在部门和上级主管部门。

第十条:请假期间的出差安排请假期间有教职工需要出差的情况,应提前向上级主管部门申请,并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请假期间的工作纪律请假期间,教职工应严格遵守工作纪律,不得利用请假时间从事与工作无关的活动。

第十二条:请假期间的健康管理请假期间,教职工应注意个人健康管理,合理安排休息时间,保障身体健康。

第十三条:请假期间的返岗流程教职工请假期满需返岗的,应提前向所在部门和上级主管部门提交返岗申请,并向人力资源部门报备相关信息。

第十四条:请假期间的返岗体检请假期满返岗的教职工,应按照相关规定进行体检,确保身体健康后方可返岗工作。

一中教职工请假暂行规定范本

一中教职工请假暂行规定范本

一中教职工请假暂行规定范本第一条为了规范一中教职工请假行为,保障学校正常教学秩序和教育教学质量,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请假暂行规定。

第二条本请假暂行规定适用于一中全体教职工,包括教师、行政人员、工勤人员。

第三条教职工请假原则上应提前向本人所在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说明请假原因、请假时间等相关事项。

第四条教职工请假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学校规定的请假事由,包括以下情况:1. 疾病请假:教职工因患病需要请假时,应提供相关医疗证明。

请假期间,教职工应积极配合医院治疗,保持通讯畅通,及时向学校报告请假情况。

2. 事假请假:教职工因私人事务需要请假时,应提前向本人所在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说明请假事由、请假时间等相关事项。

事假请假一般不得超过3天,如超过3天,教职工应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3. 丧假请假:教职工因家庭成员丧亡需要请假时,应提供相关丧亲通知或丧葬证明材料。

请假期间,教职工应及时向学校报告请假情况。

第五条教职工请假前,应向本人所在部门提交请假申请,经部门审核后,报请学校批准。

请假期间,教职工应尽量避免对学校工作造成影响,确保请假后的工作交接和教学质量。

第六条教职工请假应当尽量避免与学校重要活动和教学安排冲突,如确需请假,应提前与学校协商。

如因个人原因导致请假不能参加学校重要活动,教职工须承担相应责任。

第七条教职工请假期间,应如实回复学校有关请假事项的询问,并在请假期满后及时向本人所在部门提交请假销假申请。

第八条教职工违反请假暂行规定的,学校将按照相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九条本请假暂行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执行,如有需要修改的,学校将及时进行修订并公布。

教职工请假暂行规定,以提供教职工请假的规范和依据,确保学校的正常运行和教学秩序。

同时,也能保障教职工的合法权益,提高学校组织管理效率。

教职工应认真遵守本规定,做到请假事前申请、请假事后报告,确保请假流程的规范化。

教职工请假制度有哪些最新的规定

教职工请假制度有哪些最新的规定

教职工请假制度有哪些最新的规定教职工请假制度有哪些最新的规定为加强教师队伍建设,严肃工作纪律,进一步规范学校人事管理,保障教学、行政、后勤等各项工作的正常运作,结合我校实际,现就实施教职工请假制度。

教职工请假制度有哪些呢?下面是的教职工请假制度资料,欢迎阅读。

教职工请假制度1. 教职工因病或其他事需请假者,必须办理请假手续。

未经请假擅自离职或请假尚未获批准而离职,以及逾期不归的请假者,均为旷职。

2. 请假手续及审批权限3. 教职工请假应在分别向年段、处室负责人申明后,向办公室领取并填写请假单,写明事由,按级核准,方可离岗。

请假结束返校应立即向教务处消假,否则作逾期未归处理。

(1) 教师请假:1-3天经年段及教务处签意见后,由分管校级领导审批;4天以上(含4天)经校长审批;7天以上报市教育局审批。

(2) 职员工友:1-3天经处室签意见后,由分管校级领导审批;4天以上(含4天)经校长审批;7天以上报市教育局审批。

(3) 处室负责人:由校长审批,7天以上报市教育局审批。

(4) 请假单由办公室存档,并与工资、单元奖金及年终奖金挂钩。

4. 各种假期的规定(1) 病假:教职工因病未能坚持正常上班的,可请病假。

请假期限根据实际病情而定给予审批。

凡请病假在一周以上者,必须附上病历卡及县级以上医院医生诊断证明,方予认可。

(2) 事假:教职工有私事应尽量安排在公休日,若确有急事需请假者,应事先提出申请。

如需代课或换课务必经教务处批准,安排妥代课教师后方可离开。

(3) 公假:教职工根据上级部门通知或本单位指派,外出参加会议、学习讲座(交流)、理论学习或业务培训、学习考察等活动,可凭文件或通知申请公假。

个人在职进修(函授、自考、电大、考研)不属公假范围。

(4) 婚假:教职工结婚凭结婚证申请婚假,达到法定婚龄结婚的婚假7天,夫妻双方均晚婚者(男25周岁,女23周岁以上,以身份证为准),婚假可延长到15天(含法定节假日和寒暑假)。

甘州区教育系统教职工请假管理暂行办法

甘州区教育系统教职工请假管理暂行办法

甘州区教育系统教职工请假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为进一步加强校长教师队伍管理,严明工作纪律,提高工作效率,妥善解决工作和生活中的实际问题,充分调动广大教职工工作的积极性,全面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病假期间生活待遇的规定》、《甘肃省计划生育条例》、《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请假程序及规定第一条教育系统教职工指全区乡镇中心学校、直属中小学、幼儿园和职教中心在编在岗的人员。

第二条教职工必须按时上下班,不得无故迟到、早退或旷工。

教职工因特殊原因不能坚持工作,必须按有关规定履行请假手续.因重病、急事不能事先请假时,可委托他人代为请假,事后须补办请假手续,非特殊情况不允许代为请假或补办请假手续。

第三条教职工请假须出具请假条,递交校(园)主管处室(年级组)签署意见后,学校分管领导、校(园)长、教育局相关领导及科室根据权限审批后,交学校备案。

第四条校(园)正、副职请假须出具请假条,并由本人递交教育局主要领导审批后,交教育局办公室备案。

第五条因病因事不能坚守工作岗位的教职工,不得私自雇人顶岗.否则,以旷工计算,并追究校(园)长的责任.第六条教职工请假后,学校应妥善安排教育教学及管理工作,保障正常工作秩序。

教职工请假期满应及时到岗销假,确需续假的,须再次履行审批手续.否则,按旷工计算。

第七条各级领导要认真负责,核实请假缘由,严格控制请假时间,确保各项工作正常开展。

第二章请假类别和期限第八条培训学习1.教职工因参加各种培训学习、面授考试或学术会议等须履行请假手续。

期限根据相关文件要求确定。

请假期间(离职进修除外)工资照发.不履行请假手续的按旷工计算.2。

教职工培训学习须出具请假条,并持培训学习、面授考试或学术会议等文件办理请假手续。

请假期限在1个月以内由校(园)长审批,1个月以上报教育局审批。

3。

学校组织的两人以上的外出考察、培训以及学习团体外出时,学校必须向教育局呈送请示报告,待批复后,组织实施。

教职工请假制度管理规定

教职工请假制度管理规定

教职工请假制度管理规定为了保障学校教学、科研和管理等各项工作的正常运转,加强教职工队伍的管理,建立规范有序的工作秩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学校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教职工请假制度管理规定。

一、请假类型1、病假教职工因病无法正常工作,可申请病假。

请病假需提供医院出具的病历、诊断证明等相关材料。

2、事假教职工因个人事务需要请假,可申请事假。

3、婚假教职工符合法定结婚年龄结婚,可享受婚假。

婚假需提前申请,并提供结婚证明。

4、产假女教职工符合国家生育政策生育,可享受产假。

产假的申请需提供相关生育证明。

5、陪产假男教职工配偶符合国家生育政策生育,可享受陪产假。

陪产假的申请需提供相关证明。

6、丧假教职工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去世,可申请丧假。

丧假需提供相关证明。

7、公假教职工因参加学校安排的公务活动、学术交流、培训等需要请假,视为公假。

公假由学校相关部门出具证明。

二、请假程序1、填写请假申请表教职工请假需提前填写《教职工请假申请表》,写明请假类型、请假时间、请假事由等信息。

2、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根据请假类型,教职工需提交相应的证明材料,如病历、诊断证明、结婚证明、生育证明等。

3、审批流程(1)一般教职工请假,请假时间在X天以内的,由所在部门负责人审批;请假时间在X天以上X天以内的,由所在部门负责人签署意见后,报分管校领导审批;请假时间超过X天的,由所在部门负责人、分管校领导签署意见后,报校长审批。

(2)中层干部请假,请假时间在X天以内的,由分管校领导审批;请假时间在X天以上的,由分管校领导签署意见后,报校长审批。

4、备案请假审批通过后,请假申请表及相关证明材料交学校人事部门备案。

三、请假期间的待遇1、病假(1)病假在两个月以内的,工资全额发放。

(2)病假超过两个月不满六个月的,从第三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发给本人工资的90%;工作年限满十年的,工资全额发放。

(3)病假超过六个月的,从第七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发给本人工资的 70%;工作年限满十年的,发给本人工资的 80%。

教职工请假管理办法

教职工请假管理办法

教职工请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教职工队伍管理,严明劳动纪律,提高工作效率,妥善解决工作和生活中的实际问题,充分调动教职工工作积极性,全面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依据《庆阳市教育系统干部职工请假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请假手续与批准权限第二条教职工必须按时上下班,不得无故迟到、早退或旷工,有事、有病必须先履行请假手续,请假时必须书写请假条,申述理由及需假天数,经有关领导签字批准后生效。

确因重病、急事等特殊情况不能事先请假的,必须先委托他人代请假或电话向校长请假,返校后及时补办请假手续,凡没有补办请假条及请假手续或事先不请假而事后请假的,一律按旷工处理。

第三条请假批准权限(一)任课教师(含部门兼职干事)请假1天由教务主任审批;2-3天由分管教学领导审批;4-10天由校长审批;10天以上由本人申请,校长签审后报市局审批。

教职工完成当天工作任务后,请假半天由相应部门或年级主任审批。

(二)部门专职干事请假1天由部门领导审批;2-3天由分管领导审批;4-10天由校长审批;10天以上由本人申请,校长签审后报市局审批。

(三)中层领导请假10天以内由校长审批,10天以上由本人申请,校长签审后报市局审批。

(四)校级副职请假3天以内由校长审批;3天以上由校长签审后报市局审批。

(五)校级正职请假由市局领导审批。

(六)凡学校统一安排的会议、活动请假由校长审批;年级或部门安排的会议、活动请假由相应年级主任、部门主任审批。

第四条请假审批程序(一)任课教师:本人书写请假条→年级主任签字→教务主任签字→领导审批→交教务处。

(二)部门兼职干事:本人书写请假条→部门领导签字→年级主任签字→教务主任签字→领导审批→交教务处。

(三)部门专职干事:本人书写请假条→部门领导签字→领导审批→交部门领导。

(四)中层领导:本人书写请假条→分管领导签字→校长审批→交存学校办公室。

(五)校级副职:本人书写请假条→校长审批→交存学校办公室。

学院教职工请假暂行规定

学院教职工请假暂行规定

学院教职工请假暂行规定第一条为加强劳动纪律管理,完善教职工请销假手续,保证我院教学与管理各项工作顺利进行,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教职工因病、事请假,均应由本人填写《请假申请表》,经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离校,否则将按旷工论处。

第三条旷工1天(含)者,扣发本人120%的日平均薪酬;一个学期累计旷工5天或学年累计旷工超过10天者,作自动离职处理。

第四条教师请假,1天(含)以内,由系(部)主任批准;2天(含)以上5天以内由系(部)与教务处(辅导员需经学生处)同意后报主管院长审批;超过5天者,经相关部门同意后,由院长审批。

第五条中层干部请假,2天以内由分管院领导审批,超过2天由院长审批。

第六条其他教职工请假,1天(含)以内由所在部门负责审批,2天以上5天以内经所在部门同意后报分管院领导批准,超过5天者,由院长审批。

第七条教职工连续请事假超过15天(含)者,视为自动离职。

第八条若有紧急原因来不及办理请假手续,应口头报告分管院领导,获准后方可休假,请假人在离开前应将《请假申请表》委托他人及时转交分管院领导,并于回学院上班当日向分管院领导及人事处说明情况,补办审批手续,否则视为旷工。

第九条教职工因病情急需立即到医院就诊者,可于事后及早凭医院就诊证明原件及本人缴费收据补办请假手续。

第十条请病假者,2天(含)以上,需提供医院门诊病历,5天(含)以上,需提供就诊医院门诊病历及休假证明原件。

住院治疗者,出院后提供出院小结原件。

一个学年内累计休病假超过30天者,学年度考核为不合格;连续休病假超过30天(含)者视为自动离职。

第十一条请产假需提供结婚证、计生证和产检病历书原件。

第十二条如有特殊情况需续假者,需按上述程序办理请假手续,经批准后方可继续休假。

第十三条《请假申请表》一式两份,由请假人向人事处领取,填写后按上述规定进行审批,《请假审批表》审批后由人事处及所在部门各保存一份。

第十四条教职工休假结束后要及时到其所在部门、人事处销假。

2023年教师的请假制度_学校教职人员请假管理制度

2023年教师的请假制度_学校教职人员请假管理制度

2023年教师的请假制度_学校教职人员请假管理制度教师的请假制度篇11、教职工因病请假,须凭市级医院的请假建议证明,并经学校批准方可休息。

2、婚假、产假、丧假等均按照上级有关规定手续。

公伤假要有市级医院的公伤证明,并也都要办理请假手续。

3、教职工否认请何种假,均需填写请假单,经批准方可离校,确因情况特殊来不及请假的,必须在返校两天内说明情况,办理补假手续,逾期不办的作旷工处理。

4、教职工请假半天以上(含半天)均由校长审批,校长不在校,由分管教育的副校长审批。

教工上班时间中途离校1.5小时以内,须向室长请假,作好记载,1.5小时以上向教导主任请假,职工则向有关领导请假。

5、校长书记请假,一天以内向同级领导说明,一天以上向教育局请假。

6、教职工请假,应将请假期间的工作向有关人员交待清楚。

不经领导同意,教师不能擅自调课离校。

7、教师如突然身体不适或发生意外情况而不能准时到校,必须在上班前通知校领导,以便课务安排。

如不事先通知,按规定处理。

教师的请假制度篇2为了进一步加强我县教职工队伍管理,规范教职工请假制度,根据国务院、人事部、劳动部、教育部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事假(一)事假期限。

每次事假一般在5个工作日以内,特殊情况最长一次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全年累计事假(不含用年休假冲抵的事假天数,下同)原则上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二)事假审批。

全年累计事假在5个工作日以内,由所在单位审批;全年累计事假超过5个工作日不到20个工作日,由请假人填写《巫溪县教育系统教职工请假申请表》(附件1)一式二份经所在单位批注意见后报县教育局审批;全年事假累计超过20个工作日的,由请假人填写《巫溪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请假申请表》(附件2)一式三份,经所在单位和县教育局批注意见后,报县人事局审批。

(三)请事假的要求。

1、各学校和县教育局直属单位在职工作人员因私人事务需要处理的,一般应安排在国家法定的节假日(如节日、假日、年休假、婚假、探亲假、寒暑假、丧假)中进行。

教育系统教职工请假暂行规定

教育系统教职工请假暂行规定

新沂市教育系统教职工请假暂行规定新教字(2012)121 号各中心小学、中学,局直各单位:为加强教职工队伍管理,规范请假审批手续和批准权限,落实假期待遇,促进学校管理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和制度化, 根据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工作实际,现就我市公办中小学教职工请假有关事项作如下规定:一、假期种类假期包括事假(含公事外出)、法定假(含婚假、产假、节育手术假、哺乳假、护理假、丧假等)、病假。

二、批准权限1、请假在一天以内的由本人向所在学校提出书面申请,由校长审批。

2、请假超过一天且在一周以内的,小学、幼儿园教职工先向本人所在学校提出书面申请,经所在学校校长签署意见后报中心小学校长审批;中学教职工直接向所在学校提出书面申请,由校长审批。

3、请假超过一周的由本人向所在学校和中心小学或中学提出书面申请,经中心小学或中学校长签署意见后报教育局组织人事科审批。

4、中心小学校长、中学校长外出 3 天以内的,需向分管局长请假,超过 3 天的,必须向局长请假,并到教育局组织人事科备案。

二、请假手续教职工请假必须履行书面请假手续,并提供要求请假的充分证明材料,填写《新沂市教职工请假审批表》,按批准权限批准后方可离开工作岗位。

对假期终了因特殊原因无法按时回单位工作的应履行续假手续。

对特殊急病人员,可以先治病后补办请假手续。

对个别如患精神病等特殊情况的,本人无法提供病情证明材料的,由其监护人提供。

三、假期待遇1、事假待遇因公事假,工资全额发放;因私事假参照徐州市教育局有关规定:当年事假累计在30天以下(含30天)的,每天扣发本人日基本工资的50%[日基本工资=(月基本工资+职务岗位津贴)宁22](下同);事假累计在30天以上的,按天数扣发本人的日基本工资。

2、病假待遇按省人事厅苏人通[1998]130号《关于我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病假待遇的通知》规定执行。

附:关于我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病假待遇的通知苏人通[1998]130号各市人事局、省直各单位:1993 年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后,由于工资构成发生了很大变化,使机关、事业单位在处理工作人员病假待遇的问题上不便掌握。

教育局教职工请假制度

教育局教职工请假制度

教育局教职工请假制度教育局教职工请假制度为了进一步完善请假制度,严肃教职工的劳动组织纪律。

现根据浙人薪[1994]67号、[1995]79号和[1997]163号文件精神,结合教育系统的实际情况,对全县教职工的请假制度重申如下。

一、请假制度(一)病假。

教职工因病不能坚持工作,请假在一个月内的,须经中心卫生院(原区医院)以上的医院证明;一个月以上需县级人民医院证明,由本人写出请假报告,逐级审批。

1、县直属学校的书记、校长及学区正、副主任,请病假半个月以内者,由所在单位领导集体研究同意,半个月以上由县教育局局长审批,报政工科备案,并开具请假批准书。

2、县直属学校副职及中层干部,请病假一个月以内的由所在学校校长审批,请病假一个月以上的由县教育局分管局长审批,报政工科备案,并开具请假批准书。

3、乡镇中、小学正、副校长,请病假一个月内的,由学区主任审批,请病假一个月以上的,由县教育局分管局长审批,报政工科备案,并开具请假批准书。

4、学区成员、乡镇中、小学中层干部及完小校长,请病假半个月内的,由所在学区主任、学校校长审批,请病假两个月以内的,由学区研究审批,请病假两个月以上的,报县教育局政工科审批。

5、教职工请病假一个月以内的,由所在学校(指直属学校、乡镇中学、中心小学,下同)校长审批,请病假二个月以内,由学区研究审批,三制改革试点的学校、县直属学校教职工由所在学校校长审批,请假二个月以上的由县教育局政工科审批。

超过六个月的,不能参加当年的年度考核。

育龄女教职工请病假二个月以上的,需办理乡镇政府环透证明单。

6、病假待遇,教职工病假在二个月以内的,固定工资部分全额发给,超过二个月不满六个月的,从第三个月起,按下列标准发给病假工资: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固定工资部分发给90%;工作年限工作10年以上的(含10年),固定工资部分全额发给。

病假超过六个月的,从第七个月起按下列标准发给病假期间工资: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固定工资发给70%;工作年限10年以上(含10年),固定工资部分按80%发给;以上对象的活工资部分如何发放,由单位根据本校的有关规定执行。

教职工请假暂行规定

教职工请假暂行规定

教职工请假暂行规定第一篇:教职工请假暂行规定学校关于教职工请假的暂行规定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国家绩效工资的实施和我校具体情况,特制定本暂行规定,请各部门遵照执行。

一、全校教职工享有规定的假期和因病、因事请假的权利。

二、全校教职工享有的假期包括:(一)公休假和国家法定节假日:包括双休日(星期六、星期天)、元旦、春节、清明、五一、端午、国庆、中秋节等。

(二)寒暑假。

(三)产假(男同志护理假):符合国家婚姻法以及计划生育有关规定的女性职工生产或流产,可休产假,具体产假时间由校计生办根据职工个人情况和医院证明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核算。

妻子属晚育情况的男性职工,可休15 天护理假。

(四)病假:教职工患病或受伤,经县以上医疗机构诊断,证明不能坚持正常工作,需要治疗休养,经学校批准后,可休病假。

病假实行十二个月为周期的累计计算办法,即:每个月以一个固定的截止日期往前推十二个月来确定一年中病假的天数。

病假期间存在的休息日和节假日等一并计入病假时间。

(五)事假:教职工确因正当理由,可以请事假,事假以天为计算单位。

教职工一次请事假不得超过7天,一年当中事假累计不得超过1个月。

事假时间的计算办法与病假相同。

(六)丧假:教职工的直系亲属(指本人父母、岳父母或公婆、配偶、子女)死亡时,可给予5个工作日的丧假。

如需到外地料理丧事的,可根据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

特别说明:我校实行寒暑假休假制度,按照有关规定,不再另行安排探亲假、婚假。

三、病事假请假程序全校教职工因病因事一律实行请假制度,均应填写《学校教职工请假审批表》(以下简称《审批表》),并按管理权限履行相应的请假、销假手续。

(一)请假一天以内的,由本人申请,所在部门负责人批准。

(二)请假一天以上,七天以内,由本人申请,所在部门负责人同意,报人事处备案。

(三)请假七天以上,一个月以内,由本人申请,所在部门负责人同意,报人事处审批。

(四)请假超过一个月,由本人申请,所在部门负责人同人事处协商同意后,报学校审批。

学校教职工请假制度

学校教职工请假制度

学校教职工请假制度学校教职工请假制度现如今,制度的使用频率逐渐增多,制度一经制定颁布,就对某一岗位上的或从事某一项工作的人员有约束作用,是他们行动的准则和依据。

我们该怎么拟定制度呢?下面是小编整理的学校教职工请假制度,欢迎大家分享。

学校教职工请假制度1为维护学校正常教学秩序,加强学校管理和教育工作者的组织纪律性,进一步深化教育改革,重新拟定以下教师请假暂行条例,望各位教师遵照执行。

一、事假:1、教师事假原则上每学期最多三天,全年六天。

教师请假天数在规定期限内,绩效考核只扣除奖励分,超过规定天数,按绩效考核办法扣分,并与绩效考核挂钩。

2、教师请假要书面履行请假手续,校长签字后,交教导处记录并安排教师顶课等有关事宜。

3、教师凡未按请假报批程序办理好请假手续而离开工作岗位,或请假到期未办理续假而超假的一律按旷工处理。

二、病假:1、教师因病不能出勤的,可以请病假,病假3天以上7天以内的应由主管医生出具病假证明。

变相请病假,经查实按旷工处理,并责令作书面检查。

7天以上不足一个月的,由医院证明,一个月以上的由县级医院证明。

到教育局办理请假手续,学校负责安排代课等事宜。

2、教师病假期间的生活待遇按国发[1981]52号文件规定执行,并酌情扣发工资与奖励性绩效工资。

3、经查发现弄虚作假者,一律按旷工论处。

4、长期病假康复后要求工作的,应由医院出具健康证明。

三、旷课:教师连续旷工7—14天,全年累计旷工15天,当年年度考核为不称职(不合格);连续旷工15天,全年累计旷工超过30天的,学校辞退,连续旷工超过30天,全年累计超过90天的,学校必须上报自动离职手续。

四、其他法定假期规定:教职工的探亲假应安排在寒暑假期间,其他时间不予安排,若有特殊情况,确实需要探亲的,由教育局领导审批。

1、法定假期。

婚、丧、产假在法定时间以内的假期,国家规定的工资奖金照发。

学校内部的考核奖不享受,超过法定时间的,按事假处理。

哺乳假人员,在假期内停发奖励性绩效工资,基础性绩效工资按50%计发。

2024年一中教职工请假暂行规定(二篇)

2024年一中教职工请假暂行规定(二篇)

2024年一中教职工请假暂行规定一、所有教职工,包括临时工,在因病或因事需要请假时,必须遵守请假程序,教学人员、职工及行政干部的请假需经办公室审批。

二、请假程序如下:1. 请假人需填写并提交请假申请表。

2. 请假一天以内须由办公室主任批准,超过一天需由校长批准。

3. 经教研(备课)组长确认代课(代工)安排后,需向教务处报告。

三、如需请病假一周以上,必须提供人民医院的病假证明以办理请假手续。

四、教职工的直系亲属,包括父母、子女、岳父母和配偶去世,可享受七天丧假;兄弟去世可享受三天丧假。

教职工结婚可享受七天婚假,产假则按照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的规定执行。

五、事假一天将扣除相应金额的奖金,并影响目标管理分数,三天以上事假将取消当月出勤奖,超假则扣除请假期间所有奖金和福利。

六、病休一天会扣减一定金额的奖金及目标管理分数,病假七天以上将取消当月出勤奖。

全年累计病假一个月以上者,将扣除病假期间全部奖金。

七、全年事假累计达到特定天数(含特定天数)或病假一个月以上(含一个月)者,将失去年终评优资格。

八、以下情况将被视为旷工(课)处理:1. 未经批准离岗;2. 请假未获批准;3. 请假手续不全;4. 超过批准的请假时间。

旷课一节将扣除相应金额,旷工一天将扣除更多奖金,并将受到通报批评。

2024年一中教职工请假暂行规定(二)一、所有教职工,包括临时工,在因病或因事需要请假时,必须遵守请假程序,教学人员、职工及行政干部的请假需经办公室审批。

二、请假程序如下:1. 请假人需填写并提交请假申请表。

2. 请假一天以内须由办公室主任批准,超过一天需由校长批准。

3. 经教研(备课)组长确认代课(代工)安排后,需向教务处报告。

三、如需请病假一周以上,必须提供人民医院的病假证明以办理请假手续。

四、教职工的直系亲属,包括父母、子女、岳父母和配偶去世,可享受七天丧假;兄弟去世可享受三天丧假。

教职工结婚可享受七天婚假,产假则按照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的规定执行。

教职工请假制度管理规定

教职工请假制度管理规定

教职工请假制度管理规定请假是教职工在工作期间因特殊原因暂时离开工作岗位的一种情况。

为了确保请假制度的顺畅运行,保障教职工的合法权益,我校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实际情况,制定了以下教职工请假制度管理规定:一、请假的种类1.病假:教职工患病需要请假时,应提供医生出具的病假证明,并在请假期满后提交相关医疗证明。

2.事假:教职工因私事需要请假时,应提前向所在部门提出请假申请,经批准后方可离岗,一般请假期限不得超过3个工作日。

3.年假:教职工根据工作年限享受带薪年假,年假的申请需提前1个月提出,待上级部门批准后方可休假。

4.婚假、丧假、产假:教职工在婚嫁、丧失亲人、生育等情况下,可享受相应的婚假、丧假、产假权益。

5.公假:教职工参加国内外学术会议、学术交流等需要在工作期间离岗的情况,可提出公假申请,经上级部门批准后方可离岗。

6.其他特殊情况:教职工在特殊情况下需要请假时,应向上级部门提出申请,由上级部门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批准。

二、请假的流程1.请假申请:教职工在需要请假时应向所在部门提出请假申请,申请中需明确请假事由、请假期间、请假时间等相关信息。

2.审批批准:所在部门收到请假申请后,应及时进行审批,并在规定时间内作出批准或拒绝的决定。

3.假期安排:教职工获得请假批准后,需按照假期安排提前通知相关部门和同事,并在请假期满后按时返岗。

4.请假记录:所在部门应将教职工的请假记录做好相应的备案,包括请假事由、请假时间、假期类型等信息。

三、请假的注意事项1.事假请假期限原则上不得连续超过3天,如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请提前向上级部门说明理由并获得批准。

2.请假期间如遇重大事项需返校处理的,应及时联系上级部门,并按规定时间返校。

3.请假期间如遇重大事项需请假期间做工作的,应提前向部门提出申请并获得批准。

4.年假需提前1个月申请,如无特殊情况原则上不得以补休方式处理。

5.违反请假制度的,将依照校纪校规进行相应的处罚。

四、请假制度的执行情况1.各级领导和相关部门负责督促执行请假制度,确保教职工请假权益得到保障。

初中教职工请假规定及流程范本(二篇)

初中教职工请假规定及流程范本(二篇)

初中教职工请假规定及流程范本一、请假规定:1.教职工请假应事先向所在学校提出申请,并经学校审批同意后方可请假。

2.请假应符合法律法规和学校相关规定,且请假期间不得从事与工作有关的活动。

3.请假时长不得超过10个工作日,特殊情况下可适当延长,但需提前向学校请示。

4.请假过程中,教职工不得在学校内参加集会、游行、示威等与工作无关的活动,不得从事任何可能损害学校形象和利益的行为。

二、请假流程范本:(一)普通事假:1.教职工请假需提前一周提交书面请假申请,并注明请假事由、请假时间等相关信息。

2.请假申请由请假人填写,并经所在学校审批同意后方可生效。

3.如因特殊情况无法提前请假,需请假人在请假当天及时向学校请假,可先口头请假,后补交书面请假申请。

(二)病假、产假、事假(带薪、无薪)、婚丧假等特殊假期:1.教职工请假需提前一周提交书面请假申请,并注明请假事由、请假时间等相关信息。

2.特殊假期请假申请由请假人填写,并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如医院证明、结婚证等)。

3.请假申请经所在学校审批同意后方可生效。

(三)返校报到:1.教职工请假期满后,需在规定时间内返校报到,办理返校手续。

2.请假期满前,教职工应提前向学校请示是否需要延长请假时间或提早返校。

三、教职工请假处理流程:1.请假人将书面请假申请交给所在学校人事部门。

2.人事部门审核请假事由、请假时间等信息,并向请假人发出请假审批通知。

3.请假人将请假审批通知连同相关证明材料(如医院证明、结婚证等)交给人事部门。

4.人事部门根据请假事由和相关证明材料,进行请假申请的审批。

5.人事部门将请假申请审批结果通知请假人,并登记请假信息。

6.请假期间,人事部门需定期与请假人沟通、了解请假情况。

7.请假期满前,人事部门将通知请假人返校报到,并办理返校手续。

四、违反请假规定处理办法:1.未经学校同意擅自请假的,应当按照旷工处理,扣除相应的工资。

2.请假期间从事与工作有关的活动,损害学校形象和利益的,学校有权采取相应的纪律处分。

一中教职工请假暂行规定范文(二篇)

一中教职工请假暂行规定范文(二篇)

一中教职工请假暂行规定范文第一条为了规范学校教职工的请假行为,维护学校正常教学秩序和工作顺利进行,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教职工请假分为事假、病假、年假和其他假。

第三条事假是指教职工因各种原因需要请假,但不属于病假、年假及其他假的情况。

第四条病假是指教职工因病情需要请假,须提供相关医疗证明。

第五条年假是指教职工按照学校规定的工龄年限享受的带薪假期。

第六条其他假是指教职工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或学校规定享受的特殊假期。

第七条教职工请事假或病假时应提前向所在部门递交请假申请书,并注明请假事由和请假时间。

第八条教职工请年假时应提前向所在部门递交年假申请表,并注明想要休假的日期。

第九条教职工请其他假时应提前向所在部门递交相应的请假申请,同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条教职工请事假、病假或其他假的时间原则上不得超过三天,若需要请假时间超过三天,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并得到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一条教职工请年假的时间原则上不得超过学年的15天。

第十二条教职工请假期间,如假期结束当天需参加会议、集体活动或紧急工作,应提前与上级主管部门协商安排。

第十三条教职工在请假期间需承担自己的岗位职责,若因请假而无法履行岗位职责,需提前与上级主管部门协商安排替代人员。

第十四条如教职工出现频繁请假或请假时间过长的情况,应进行相关调查和责任追究。

第十五条违反请假规定的教职工,将受到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十六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生效,以后如有修改,由学校人事处负责解释和修改。

这就是对一中教职工请假暂行规定的详细内容。

通过这一规定的制定和执行,将能够较好地管理教职工的请假行为,并保证学校的正常运转和教育教学的顺利进行。

同时,对于违反规定的教职工,将会受到相应的处罚,以维护学校的纪律和秩序。

一中教职工请假暂行规定范文(二)一、教职工(含临时工)因病、因事请假者,必须履行请假手续,教学人员、职工、行政干部请假由办公室审批。

二、办理请假手续的程序:1、本人填写请假单;2、请假____天以内由办公室主任批准,一天以上由校长批准;3、由教研(备课)组长签名落实代课(代工)后,报教务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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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沂市教育系统教职工请假暂行规定新教字(2012)121号各中心小学、中学,局直各单位:为加强教职工队伍管理,规范请假审批手续和批准权限,落实假期待遇,促进学校管理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和制度化,根据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工作实际,现就我市公办中小学教职工请假有关事项作如下规定:一、假期种类假期包括事假(含公事外出)、法定假(含婚假、产假、节育手术假、哺乳假、护理假、丧假等)、病假。

二、批准权限1、请假在一天以内的由本人向所在学校提出书面申请,由校长审批。

2、请假超过一天且在一周以内的,小学、幼儿园教职工先向本人所在学校提出书面申请,经所在学校校长签署意见后报中心小学校长审批;中学教职工直接向所在学校提出书面申请,由校长审批。

3、请假超过一周的由本人向所在学校和中心小学或中学提出书面申请,经中心小学或中学校长签署意见后报教育局组织人事科审批。

4、中心小学校长、中学校长外出3天以内的,需向分管局长请假,超过3天的,必须向局长请假,并到教育局组织人事科备案。

二、请假手续教职工请假必须履行书面请假手续,并提供要求请假的充分证明材料,填写《新沂市教职工请假审批表》,按批准权限批准后方可离开工作岗位。

对假期终了因特殊原因无法按时回单位工作的应履行续假手续。

对特殊急病人员,可以先治病后补办请假手续。

对个别如患精神病等特殊情况的,本人无法提供病情证明材料的,由其监护人提供。

三、假期待遇1、事假待遇因公事假,工资全额发放;因私事假参照徐州市教育局有关规定:当年事假累计在30天以下(含30天)的,每天扣发本人日基本工资的50%[日基本工资=(月基本工资+职务岗位津贴)÷ 22](下同);事假累计在30天以上的,按天数扣发本人的日基本工资。

2、病假待遇按省人事厅苏人通[1998]130号《关于我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病假待遇的通知》规定执行。

附:关于我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病假待遇的通知苏人通[1998]130号各市人事局、省直各单位:1993年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后,由于工资构成发生了很大变化,使机关、事业单位在处理工作人员病假待遇的问题上不便掌握。

现根据国家现有政策及我省实际状况,对我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病假期间的待遇问题通知如下:一、机关执行职级工资制的人员1.病假在两个月以内的,基本工资及我省地方性补偿工资全额发放。

2.病假超过两个月不满六个月,从第三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职务工资、级别工资、职岗津贴(包括公安干警的警衔津贴,特岗津贴,下同)三项之和按90%计发,其他各项(含基础津贴)全额计发;工作年限满十年以上的,基本工资及我省地方性补偿工资全额发放。

3.病假超过六个月,从第七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按职务工资、级别工资、职岗津贴三项之和的70%计发,其他各项全额发放;工作年限满十年不满二十年的,职务工资、级别工资、职岗津贴三项之和按80%计发,其他各项全额发放;工作年限二十年及其以上的,职务工资、级别工资、职岗津贴三项之和按90%计发,其他各项全额发放。

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机关工人1.病假在两个月以内的,基本工资及我省地方性补偿工资全额发放。

2.病假超过两个月不满六个月,从第三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基本工资中的固定工资部分(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和职员为职务工资、技术工人为技术等级工资、普通工人为等级工资、运动员为体育基础津贴、机关技术工人为岗位和技术等级工资、普通工人为岗位工资,下同)职岗津贴(含中小学教师的教龄津贴、护士的护龄津贴,下同)按90%计发,活工资部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构成中的津贴、机关工人工资构成中的奖金,下同)按90%以下的比例计发;工作满十年及其以上的,基本工资及我省地方性补偿工资全额发放。

3.病假超过六个月,从第七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固定工资部分及职岗津贴按70%计发,活工资部分按70%以下比例计发;工作年限满十年不满二十年的,固定工资部分及职岗津贴按80%计发,活工资部分按80%以下比例计发;工作年限满二十年及其以上的,固定工资部分及职岗津贴按90%计发,活工资部分按90%以下的比例计发。

4.上述人员病假期间活工资部分具体发放比例,由所在单位在上述规定比例内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确定分配方案。

三、机关、事业单位中新参加工作人员(包括试用期、见习期、学徒期、熟练期)的病假工资,以试用期、见习期、学徒期、熟练期的工资标准及职岗津贴为基数,分别按(一)(二)项规定计发。

四、全省机关、事业单位中如设有辅助性补偿工资项目(如节约编制、岗位责任、全年目标完成情况等工资性待遇)的地区或单位,工作人员病假超过三个月的,取消其当年的辅助性补偿工资。

五、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中,获得由人事部与国务院工作部门联合授予的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称号和获得国家、省授予的有突出贡献专家称号、省级劳模,仍保持荣誉的,病假期间工资全额发放;凡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工作人员,病假期间工资全额发放。

六、工作人员病假期间待遇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可按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执行。

七、工作人员病假期间从事有偿收入活动的,停发其病假期间的全部工资。

八、工作人员病假应出具合同医院或县级以上医疗机构的证明,经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按本规定享受病假期间的工资待遇。

九、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凡本《通知》未涉及的内容仍按国家及我省的原有规定执行;今后国家如有新政策出台,则以国家文件为准。

3、法定假待遇按国家、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附:一、婚假:符合婚姻法规定(女20周岁,男22周岁)的员工结婚时,享受3天婚假。

若是晚婚(女23周岁,男25周岁),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晚婚假7天,加起来共10天假期。

几点说明:1、结婚时男女双方不在一地工作的,可视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

2、在探亲假(探父母)期间结婚的,不另给假期。

3、婚假包括公休假和法定假。

4、再婚的可享受法定婚假,不能享受晚婚假。

5、婚假期间工资待遇:在婚假和路程假期间,工资照发。

6、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的职工晚婚的,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奖励假7天,休假期间不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者解除劳动合同。

二、丧假:若是员工因配偶、父母、子女、岳父母或公婆死亡,可享受1~3天的丧假。

若是外地的员工涉及路程的,路程假另给,但路费自理。

三、探亲假:关于探亲假,针对的对象是在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工作的固定员工。

凡是在以上单位工作满一年以上,夫妻两地分居,或与父母亲都不住在一起,且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探亲假;若能与父母亲中的一方在公休假日团聚的,不能享受探亲假。

探望配偶的,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一次,假期为 30天;探望父母,若是未婚原则上每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

如果因为工作需要,本单位当年不能给予假期,或者职工自愿2年探亲一次的,可以2年给假一次,假期为45天;若是已婚,每4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

探亲假与国家规定的其他假期分别计算。

四、病假:按劳动者在本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设置,第1年为3个月,后每增加1年为1个月,但不超过24个月,合同约定长于上述期限的从约定。

经鉴定劳动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应当延长医疗期,总计不得低于24月(即不受工作年限限制)。

五、年休假:①享受条件:职工在单位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

②年休假天数一般规定:年休假天数根据职工累计工作时间确定。

职工在同一或者不同用人单位工作期间,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视同工作期间,应当计为累计工作时间。

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职工依法享受的探亲假、婚丧假、产假等国家规定的假期以及因工伤停工留薪期间不计入年休假假期。

③年休假天数特别规定:职工新进用人单位且符合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当年度年休假天数,按照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折算确定,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享受年休假。

折算方法为:(当年度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365天)×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

④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一)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二)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三)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四)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五)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职工已享受当年的年休假,年度内又出现上述第(二)、(三)、(四)、(五)项规定情形之一的,不享受下一年度的年休假。

被派遣职工在劳动合同期限内无工作期间由劳务派遣单位依法支付劳动报酬的天数多于其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少于其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的,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应当协商安排补足被派遣职工年休假天数。

⑤如何享受年休假?用人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年休假。

用人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年休假或者跨1个年度安排年休假的,应征得职工本人同意。

假期待遇规定:1、劳动者依法享受的婚假、丧假、探亲假期间的假期工资有约定按约定,没有约定按正常出勤的70%支付。

假期工资不得低于最低工资。

2、病假工资: 连续休假在6月以内的病假工资:工作不满2年按本人工资60%工作不满4年按本人工资70%工作不满6年按本人工资80%工作不满8年按本人工资90%工作满8年以上按本人工资100%连续休假在6月以上的由企业支付疾病救济费:工作不满1年按本人工资40%工作不满3年按本人工资50%工作满3年以上按本人工资60%本人工资按正常出勤工资的70%计算。

病假工资及疾病救济费不得低于最低工资的80%。

其中不包括四金。

3、年休假工资:① 休假期间: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

实行计件工资、提成工资或者其他绩效工资制的职工,日工资收入的计发办法:日工资收入按照职工本人的月工资除以月计薪天数(21.75天)进行折算。

月工资是指职工在用人单位支付其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前12个月剔除加班工资后的月平均工资。

在本用人单位工作时间不满12个月的,按实际月份计算月平均工资。

② 未休年假:㈠用人单位经职工同意不安排年休假或者安排职工年休假天数少于应休年休假天数,应当在本年度内对职工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按照其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

㈡用人单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但是职工因本人原因且书面提出不休年休假的,用人单位可以只支付其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㈢用人单位与职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当年度未安排职工休满应休年休假的,应当按照职工当年已工作时间折算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并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但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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