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增值税起征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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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增值税起征点的通
知
【标 签】增值税起征点
【颁布单位】黑龙江省财政厅,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
【文 号】黑国税发﹝2003﹞209号
【发文日期】2003-11-10
【实施时间】2004-01-01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增值税
各市、地、县国家税务局、财政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发﹝2003﹞11号文件精神,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支持非公有制经济的迅速发展,经省政府同意,自2004年1月1日起,对《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明确增值税起征点的通知》(黑国税发﹝2003﹞91号)中所确定的增值税起征点作如下调整:销售应税货物的增值税起征点为月销售额5000元;销售应税劳务的增值税起征点为月销售额3000元;按次纳税的增值税起征点为每次(日)销售额200元。请各地认真贯彻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