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增值税起征点的通知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乐税智库文档

财税法规

策划 乐税网

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增值税起征点的通

【标 签】增值税起征点

【颁布单位】黑龙江省财政厅,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

【文 号】黑国税发﹝2003﹞209号

【发文日期】2003-11-10

【实施时间】2004-01-01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增值税

各市、地、县国家税务局、财政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发﹝2003﹞11号文件精神,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支持非公有制经济的迅速发展,经省政府同意,自2004年1月1日起,对《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明确增值税起征点的通知》(黑国税发﹝2003﹞91号)中所确定的增值税起征点作如下调整:销售应税货物的增值税起征点为月销售额5000元;销售应税劳务的增值税起征点为月销售额3000元;按次纳税的增值税起征点为每次(日)销售额200元。请各地认真贯彻执行。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