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省级住房和城镇化建设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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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鲁政办发[2014]35号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鲁政办发[2014]35号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鲁政办发〔2014〕35号)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多年来,财政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在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重大决策部署、促进全省经济社会事业发展、保障和改善民生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是,专项资金管理也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如边界不清、结构固化、过多过散、交叉重叠、管理不严、效率不高等,影响了资金使用效益和政府职能发挥。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全面推进现代财政制度建设,优化财政支出结构,促进政府职能转变,提高政府治理能力,经省政府同意,现将《山东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大力清理压减整合专项资金。

清理压减专项资金,是当前深化财政改革的重中之重。

各级要在“十三五”前大幅度压减或取消竞争性领域专项,其中对“小、散、乱”、效用不明显、用于一般竞争性领域的,要坚决取消;对政府有明确承诺或项目尚未建成、需继续投入的,要控制资金规模,设定过渡期限,到期全部取消。

今后凡市场竞争比较充分的领域,一律不再安排专项资金。

现有属于下级政府事权,以及数额相对固定、补助政策和标准明确或带有财力补助性质的专项资金,应转为一般性转移支付。

要积极推进专项资金整合,加大部门内部和跨部门整合力度,扩大资金整合试点范围,进一步提高整合的层次和水平。

2015年预算,省级专项资金统一压减10%,收回资金主要用于增加一般性转移支付和公共服务支出,力争省对下一般性转移支付占转移支付总额的比重达到60%以上,促进全省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山东省省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试行办法-鲁政办发[2002]55号

山东省省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试行办法-鲁政办发[2002]55号

山东省省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试行办法正文:---------------------------------------------------------------------------------------------------------------------------------------------------- 山东省省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试行办法(鲁政办发[2002]55号2002年11月5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省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促进行政工作任务完成和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和《山东省省级预算审查监督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省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

第三条项目支出预算是政府财政支出预算的组成部分,是为行政事业单位完成其特定的行政工作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而编制的年度项目支出计划。

第四条项目分为专项公用类项目、专项补助类项目、专项投资类项目和专项计划类项目。

专项公用类项目,指日常公用类以外的其他公用支出项目,主要包括会议费(一、二类会议)、大型维修费、专项购置费(专用材料、办公设备、专用设备、交通工具、图书资料购置)等。

专项补助类项目,指对部分单位的特殊支出安排的专项补助,包括就业补助费、租赁费、物业管理费、精减下放人员补助、武警等单位基层生活补助及岗位津贴等。

专项投资类项目,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财政性资金及其他资金安排的用于基本建设方面的投资类项目。

专项计划类项目,指国家及省批准设立的有关事业发展的专项计划、基金项目及其他有固定用途的项目,如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资金、粮食风险基金等。

第五条项目支出预算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综合预算原则。

项目支出预算要体现预算内外资金统筹安排的要求;(二)科学论证、合理排序原则。

对申报的项目要进行充分的可行性论证和严格审核,按轻重缓急排序后,视当年财力状况合理安排;(三)追踪问效原则。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城镇住房制度改革试行方案》的通知-鲁政发[1992]143号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城镇住房制度改革试行方案》的通知-鲁政发[1992]143号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城镇住房制度改革试行方案》的通知正文:----------------------------------------------------------------------------------------------------------------------------------------------------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城镇住房制度改革试行方案》的通知(1992年10月30日鲁政发〔1992〕143号)各市人民政府、行署,各县(市)人民政府,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省政府各部门:《山东省城镇住房制度改革试行方案》业经国务院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批准,现将国务院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批准的《山东省城镇住房制度改革试行方案》及其批复(房改字〔1992〕9号)印发给你们,望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结合省委、省政府鲁发〔1991〕27号文件,一并认真研究执行。

住房资金的管理和安排使用等问题,仍按省委、省政府鲁发〔1991〕27号文件的规定办理。

住房制度改革是一项社会系统工程,涉及面广,政策性强,难度大。

搞好这项改革,对保证经济发展,促进社会发展,提高人民生活水平,密切党与人民群众的联系,都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各级政府应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精心组织,缜密安排,立足于机制转换,加大改革力度,加强宣传,注意总结经验,不断深化完善,以确保我省住房制度改革的顺利进行。

国务院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关于对山东省城镇住房制度改革试行方案的批复山东省人民政府:《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呈报〈山东省城镇住房制度改革试行方案〉的报告(鲁政发〔1992〕9号)》收悉。

国务院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原则同意你省城镇住房制度改革试行方案,请你们加强领导、精心组织、认真安排;加强宣传,发动干部和群众参与住房制度改革;加强督促、检查,力争今年内全省各市县全面推开住房制度改革。

现就有关问题批复如下:一、山东省城镇住房制度改革试行方案体现了国务院国发〔1991〕30号文件及国办发〔1991〕73号文件精神,有利于住房制度改革在全省范围内起步。

山东省城镇化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实施细则

山东省城镇化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实施细则

山东省城镇化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推进财政专项资金使用方式改革,更好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鼓励投资机构和社会资本进入我省城镇化建设领域,设立山东省城镇化投资引导基金,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16〕18号)、财政部等6部委《关于进一步规范地方政府举债融资行为的通知》(财预〔2017〕50号)、财政部《关于坚决制止地方以政府购买服务名义违法违规融资的通知》(财预〔2017〕87号)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快省级政府引导基金投资运作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鲁政办字〔2016〕194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山东省城镇化投资引导基金(以下简称引导基金),是由省政府出资设立,不单纯以营利为目的,按市场化方式募集和运营,并将城镇基础设施等公益项目作为投资重点的政策性基金。

第三条引导基金主要来源于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支持城镇化发展等方面的专项资金,其他政府性资金,以及引导基金运行中产生的收益等。

第四条引导基金通过参股方式,与社会资本、国有企业以及地方政府等共同发起设立或以增资方式参股已成立的股权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子基金)。

第五条引导基金坚持参股不控股,不独资发起设立股权投资企业。

第六条引导基金实行决策与管理相分离的管理体制,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防范风险、滚动发展”的原则进行投资管理。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职责第七条在引导基金决策委员会领导下,省财政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金融办和省财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引导基金管理公司)等部门、单位共同管理引导基金。

第八条省财政厅代表省政府履行引导基金出资人职责,牵头负责引导基金管理、拨付等。

第九条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负责研究确定子基金的投资领域、使用方向,建立健全行业投资项目备选库等。

第十条引导基金管理公司根据授权代行引导基金出资人职责,牵头负责对子基金开展尽职调查、入股谈判、签订章程或合伙协议以及子基金投资监督、收益收缴、清算退出等,但不干预子基金的日常运作。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公积金管理体制扩大住房消费的指导意见-鲁政办发〔2015〕34号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公积金管理体制扩大住房消费的指导意见-鲁政办发〔2015〕34号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公积金管理体制扩大住房消费的指导意见正文:----------------------------------------------------------------------------------------------------------------------------------------------------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公积金管理体制扩大住房消费的指导意见鲁政办发〔2015〕34号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为进一步完善住房公积金管理体制,提高住房公积金使用效率,加大对职工住房消费的支持力度,经省政府同意,现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加大住房公积金贷款力度(一)放宽贷款条件。

职工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含)以上,可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

对曾经在异地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在现缴存地缴存不满6个月的,缴存时间可根据原缴存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缴存证明合并计算。

缴存职工家庭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首套普通自住住房,最低首付款比例为20%;对拥有1套住房并已结清相应购房贷款的缴存职工家庭,为改善居住条件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普通自住住房,最低首付款比例为30%。

(二)提高贷款额度和年限。

住房公积金贷款率低于85%的城市,要提高个人住房贷款最高额度,取消贷款额与职工账户缴存余额挂钩的限制。

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不低于建筑面积90平方米商品住房总房款的80%,住房价格按当地统计部门上年度商品住房均价计算。

借款人还款能力按不低于借款人和共同还款人月工资总额的50%核定。

住房公积金贷款年限放宽至借款申请人法定退休年龄后5年。

(三)推进异地贷款业务。

积极开展省内异地个人住房贷款业务,职工在缴存地以外的省内城市购买普通自住住房,可以向住房所在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缴存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要积极配合住房所在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及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6.12.22•【字号】鲁政办发〔2016〕66号•【施行日期】2016.12.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鲁政办发〔2016〕66号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按照省委、省政府推进简政放权、转变政府职能的部署要求,省编委对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三定”规定进行了修改完善。

修订后的《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6年12月22日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批准的《山东省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厅字〔2014〕16号),设立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为省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能转变(一)划转、取消、下放的职责。

1.将按规定指导城镇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和开发利用工作职责划入省国土资源厅。

2.将推进住房制度改革有关职责划入省财政厅。

3.取消、下放已由国务院、省政府公布取消、下放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增加的职责。

1.承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下放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的行政许可事项。

2.将省气象部门承担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防雷许可、监管职责划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三)加强的职责。

1.深入推进新型城镇化建设,积极推进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全面提高城镇化质量。

2.深入推进城市执法体制改革,加强城市管理,创新城市管理体制,促进城市居住环境改善。

3.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加快商品房去库存,推进房地产市场供给侧改革。

4.加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许可事中事后监管体系建设。

二、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住房和城乡建设方面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起草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拟订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发展战略、规划并组织实施;研究提出住房和城乡建设重大问题的政策建议。

山东省贯彻国务院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决定的实施意见-鲁政发[1995]81号

山东省贯彻国务院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决定的实施意见-鲁政发[1995]81号

山东省贯彻国务院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决定的实施意见正文:---------------------------------------------------------------------------------------------------------------------------------------------------- 山东省人民政府印发《山东省贯彻国务院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决定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鲁政发[1995]81号)各市人民政府、行署,各县(市)人民政府,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省政府各部门:现将《山东省贯彻国务院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决定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望结合当地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

一九九五年六月二十五日山东省贯彻国务院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决定的实施意见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1994]43号),进一步深化我省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现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以下实施意见:一、房改的基本内容和近期任务(一)城镇住房制度改革作为经济体制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根本目的是: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新的城镇住房制度,实现住房商品化、社会化;加快住房建设,改善居住条件,满足城镇居民不断增长的住房需求。

(二)房改的基本内容概括为“三改四建”。

三改是:把住房建设投资由国家、单位统包的体制改变为国家、单位、个人三者合理负担的体制;把各单位建设、分配、维修、管理住房的体制改变为社会化、专业化运行的体制;把住房实物福利分配的方式改变为以按劳分配为主的货币工资分配方式。

四建是:建立以中低收入家庭为对象、具有社会保障性质的经济适用住房供应体系和以高收入家庭为对象的商品房供应体系;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发展住房金融和住房保险,建立政策性和商业性并存的住房信贷体系;建立规范化的房地产交易市场和发展社会化的房屋维修、管理市场,逐步实现住房资金投入产出的良性循环,促进房地产业和相关产业的发展。

【管理制度)山东省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

【管理制度)山东省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

(管理制度)山东省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山东省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92号目录第壹章总则第二章优惠政策第三章规划和建设第四章销售、租赁和售后交易第五章集资、合作建房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山东省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已经2006年8月24日省政府第7 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省长韩寓群二○○六年十壹月二十六日山东省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第壹章总则第壹条为了规范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交易和管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优惠政策,限定建设标准、销售和租赁价格,向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定向供应的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商品房。

第三条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交易和关联管理活动的,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交易和管理,应当坚持政府总揽、统壹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开发、配套建设、规范运作的原则。

第五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省行政区域内经济适用住房的指导、监督工作。

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房产主管部门(以下统称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经济适用住房的实施和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国土资源、规划、价格等行政主管部门和金融机构根据职责分工,负责经济适用住房的有关工作。

第二章优惠政策第六条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实行划拨方式供应。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改变经济适用住房划拨土地的用途,变相进行商品房开发。

为经济适用住房提供配套服务且独立于住宅的运营性设施用地,不得实行划拨方式供应。

第七条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运营中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半征收。

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小区外的基础设施建设费用,由政府承担。

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小区内非运营性公共配套设施建设资金,50%从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和城市建设资金中划拨,50%计入房价;运营性设施建设资金,按照谁运营谁投资的原则,由运营者承担,不得计入房价。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明确房地产开发项目住房城乡建设领域建设条件的通知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明确房地产开发项目住房城乡建设领域建设条件的通知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明确房地产开发项目住房城乡建设领域建设条件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公布日期】2022.05.21•【字号】•【施行日期】2022.05.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明确房地产开发项目住房城乡建设领域建设条件的通知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单位:为推动房地产开发项目建造方式转型升级,提升住宅品质和工程质量,落实国家和省有关保障性住房和房地产市场调控要求,提高购房群众幸福感和满意度,经省政府同意,现就落实房地产开发项目住房城乡建设领域建设条件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建设条件制度根据《山东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2021年12月3日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修正),建设条件意见是指在房地产开发项目确立即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或者划拨前,相关部门和单位对拟开发项目的有关建设内容提出的具体意见。

建设条件作为土地使用权出让或者划拨的条件,是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的重要依据,也是测算开发成本的核心要件。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建设条件制度,在土地使用权出让环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牵头明确住房城乡建设领域建设条件,土地使用权受让单位要严格按照建设条件进行房地产开发经营。

二、明确住房城乡建设领域建设条件内容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加大沟通协调,明确部门职责分工。

自然资源部门在编制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方案前,向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出宗地位置、不动产单元代码、用途、面积等基本信息和规划条件。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依据以上信息和规划条件,汇总住房城乡建设领域各单位意见,结合住房城乡建设领域相关专项规划,及时提出建设条件意见。

住房城乡建设领域的建设条件主要内容:(一)项目概况:包括开发项目性质、分期开发情况、拟完成时间、销售方式、装修标准等;(二)开发建设单位的资质和信用等级;(三)建筑本体相关部位及设备质量和保修期限等要求;(四)基础设施:包括供水、供气、供热等基础设施的建设标准、投资来源、完成时限、产权归属、移交方式、有关管线布置要求等内容;(五)公用设施:包括排水(雨污分流)、道路、路灯、绿化、环卫(生活垃圾和建筑垃圾收集、公共厕所)、无障碍设施(含公共建筑设置无障碍厕所)、公共健身设施、车库、车位、物业服务用房等设施的建设标准、完成期限、电动汽车充电桩配置及有关管线布置、电动自行车集中停放区域及充电设施等;(六)新型建筑工业化技术应用(装配式建筑、住宅全装修、智能建造)、建筑节能、海绵城市等;(七)高品质住宅:包括高星级绿色建筑、绿色智慧住区、健康住宅和超低能耗、近零能耗建筑等;(八)保障性住房和租赁住房建设:需配建保障性住房和租赁住房的,其配建保障性住房的类型、比例、套型、套数、建设期限、投资来源、产权归属及移交使用等;自持用作租赁住房的最低比例、最短期限等;(九)其他条件:包括超高层建筑建设管理、多层住宅电梯、住宅工程质量常见问题防治等;(十)落实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及其他需要明确的相关建设条件。

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级清洁取暖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级清洁取暖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级清洁取暖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期刊名称】《《山东政报》》
【年(卷),期】2018(000)035
【摘要】鲁财建[2018]96号各市财政局、住房城乡建设局(城乡建委)、城管局(公用事业局),省财政直接管理县(市)财政局: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省级清洁取暖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我们研究制定了《山东省省级清洁取暖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总页数】3页(P20-22)
【作者】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作者单位】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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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城镇开发边界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城镇开发边界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城镇开发边界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公布日期】2024.04.28•【字号】鲁自然资字〔2024〕50号•【施行日期】2024.04.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城镇开发边界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鲁自然资字〔2024〕50号各市、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山东省城镇开发边界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已经厅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山东省自然资源厅2024年4月28日山东省城镇开发边界管理实施细则(试行)为贯彻落实《自然资源部关于做好城镇开发边界管理的通知(试行)》(自然资发〔2023〕193号),运用好“三区三线”划定成果,在国土空间开发保护利用中加强和规范城镇开发边界管理,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总体要求(一)坚决维护“三区三线”划定成果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三区三线”划定成果作为用地用海审批的基本依据,一经批准,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随意修改。

要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生态环境保护制度和节约用地制度,强化底线约束,切实将党中央、国务院批准的“三区三线”划定成果作为调整经济结构、规划产业发展、推进城镇化不可逾越的红线。

(二)坚持保护优先、节约集约发展理念。

严格城镇开发边界围合范围内的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确需对永久基本农田进行集中连片整治的,原则上仍应以“开天窗”方式保留在城镇开发边界围合范围内,且总面积不减少;确需调出城镇开发边界围合范围的,应确保永久基本农田数量不减少、质量不降低,城镇建设用地规模和城镇开发边界扩展倍数不扩大。

引导城镇建设用地向城镇开发边界内集中,促进城镇集约集聚建设,提高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着力推进绿色发展、循环发展、低碳发展,形成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空间格局、产业结构、生产方式及生活方式。

(三)统筹新增城镇建设用地时序安排。

山东省省级机关房地产管理办法-鲁政发[1995]13号

山东省省级机关房地产管理办法-鲁政发[1995]13号

山东省省级机关房地产管理办法正文:----------------------------------------------------------------------------------------------------------------------------------------------------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级机关房地产管理办法》的通知(鲁政发[1995]13号)省政府各部门、直属单位,各人民团体:现将《山东省省级机关房地产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一九九五年一月二十五日山东省省级机关房地产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省级机关房地产管理,搞好省级机关用房规划、建设和维修,推进住房制度改革,保障省级机关用房需要和房地产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结合省级机关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级机关房地产管理的范围:省级各类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和有行政职能的经济组织及其下属单位(不含省属大中专院校)使用的房地产。

第三条省级机关房地产权利人对所属房地产负有保护责任,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损坏,不得利用房地产获取非法利益。

第二章管理体制第四条省级机关房地产,不论使用单位经费渠道或建房、征地资金来源如何,均属国家财产,由省人民政府授权省级机关事务管理局依法实施统一管理。

第五条省级机关房地产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办法。

省级机关事务管理局对省级各类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和有行政职能的经济组织使用的房地产、包括其同住一院的下属单位使用的房地产,进行直接管理(以下简称直管房地产)。

对其不在同一院内的下属单位的房地产,委托主管单位管理。

第六条省级机关房地产使用人应配合省级机关事务管理局,共同做好省级机关房地产管理工作。

第七条省级机关事务管理局履行下列职责:(一)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房地产管理的规定,研究制定具体管理办法。

(二)结合城市总体规划,制定省级机关基本建设区域规划和院落改造规划,并组织实施。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7.03.21•【字号】鲁政办发[1997]10号•【施行日期】1997.04.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鲁政办发〔1997〕10号)各市人民政府、行署,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经省政府同意,现将《山东省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一九九七年三月二十一日山东省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我省重点建设项目管理,保证重点建设项目质量、工期、效益目标的顺利实现,根据国务院批准、国家计委发布的《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重点建设项目,包括在我省建设的国家重点建设项目和省定重点建设项目,从国民经济和社会事业骨干建设项目中选择确定:(一)基础设施、基础产业和支柱产业中的大中型项目;(二)高科技并能带动行业技术进步的骨干项目;(三)跨地区并对全国或区域经济发展有重大影响的项目;(四)对社会发展有重点影响的项目;(五)对利用外资有重要指导作用的三资企业项目;(六)其他骨干项目。

第三条省重点建设项目,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和可能,按照突出重点、量力而行、留有余地、集中资金保证投资落实和资金供应的原则,从国家计划部门和省计划部门批准立项,并纳入国家和省级计划的建设项目中平衡确定。

第四条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的申报和省定重点建设项目的报批程序。

首先由市地计划、建设部门和项目主管部门(公司)按照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范围和第三条规定的原则,对本地区、本部门的建设项目进行平衡后,向省计划、建设部门提出列为国家重点建设项目和省定重点建设项目的申请。

省计划、建设部门根据项目的实际情况和条件,在征求省有关部门意见后,分别向国家计划部门提出列为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的申请,或向省政府提出确定为省定重点建设项目的意见。

财建[2015]201号关于印发《城市管网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建[2015]201号关于印发《城市管网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城市管网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15]201号消息来源:中税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住城乡建设厅(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建设局: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以来关于城市建设和新型城镇化的战略部署,推进污水处理设施配套管网、海绵城市和地下综合管廊项目建设,构建城市生态空间,增强城市综合承载能力,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国务院关于加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意见》(国发〔2013〕36号),我们制定了《城市管网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城市管网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2015年6月1日附件:城市管网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城市管网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国务院关于加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意见》(国发〔2013〕36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市管网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通过中央财政预算安排,支持城市管网建设、城市地下空间集约利用、城市排水防涝及水生态修复等城市生态空间建设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专项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专项管理。

第四条专项资金由财政部会同住房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

第五条专项资金用于支持以下事项:(一)城镇污水处理设施配套管网及污水泵站建设;(二)海绵城市建设试点;(三)地下综合管廊建设试点;(四)城市生态空间建设其它需要支持的事项。

第六条专项资金根据不同的支持事项采取不同方式进行分配。

支持城镇污水处理设施配套管网及污水泵站建设事项的,根据年度资金规模和建设任务完成情况等对相关地区进行奖励。

用于海绵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等试点示范类事项的,通过竞争性评审等方式,确定支持范围,在支持期内安排奖补资金。

第七条财政部会同住房城乡建设部等相关部门根据国家确定的年度支持重点领域,组织地方申报,并评审各地申报方案。

第八条地方财政和住房城乡建设等相关部门主要职责包括:(一)负责落实地方扶持政策措施及应承担的资金;(二)按规定组织专项资金申报,核实并提供相关材料;(三)按规定管理和使用中央拨付的专项资金,组织实施相关工作,落实工作任务。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的
通知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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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的通知
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建委)、房管局,人民银行(山东省)各市中心支行、分行营业管理部,各市银监分局:
为进一步加强房屋交易监管,保障房屋交易安全,维护交易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人民银行济南分行、山东银监局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性文件,研究制定了《山东省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
2017年1月6日
——结束——。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三条 号项 资金 遵循 惠 民生 、 保 基
本、 有重 点 、 可持续 的原则 , 综合 运用 业务
l 1 省 人 民政 府公 报 2 0 1 7年第 9 期
出用于对符合条件 的县域金 融机构给予一 定奖励 , 引导其加 大涉农 贷款投放力度 。
6 0
第八 条
对符合条件 的县域 金融机构
形势 下就业创业工作 的意见 》 ( 国发 ( 2 0 1 5 ]
第 四条
专 项 资金 采取 因素 法分 配 ,
由省财政厅按年度将 中央及 省级预算指标 切块下达 。市县财政部 门根据 省财政厅下
2 3号) 、 《 中国人 民银行 、 财政 部 、 人 力资 源
社 会保障部关 于实施创业 担保贷款 支持创
励。
动填补农村 金 融服 务空 白, 专项 资金 安排 支 出用 于对符 合条件 的新型农 村金融机构
给予一定补 贴 , 支持农 村 金融 组织 体 系建 奖励 资 金 于下 一 年度 拨付 ,
设, 扩大农村金融 服务覆盖面 。
第九条
纳入 县域金融机构 收入 核算 。 第十条 本 章 所称 县 域金 融 机构 , 是
移 史付 资金 , 包 括 县域 金融 机 构涉 农贷 款
增量奖 励 、 农 村金融机构 定向费用补贴 、 创
业担保贷 款贴 息及 奖 补 、 政 府 和社 会 资本
贷款增量奖励政策 第七条 为发挥财政 资金对 县域经济
合作 ( P P P ) 项 目以奖代 补等方面 。
发 展的支持 和推 动作 用 , 专项 资金 安排 支
快建立普惠金融服务和保障体系,我们依据国家有关规定 ,制定了 《 山东省普惠金融发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的通知-鲁政字〔2020〕232号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的通知-鲁政字〔2020〕232号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现将《山东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东省人民政府2020年11月9日山东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充分发挥政府投资作用,提高政府投资效益,规范政府投资行为,激发社会投资活力,根据《政府投资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是指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使用预算安排的资金进行固定资产投资建设活动,包括新建、扩建、改建、技术改造等。

第三条政府投资原则、资金投向和方式等应符合《政府投资条例》有关规定。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是本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履行政府投资综合管理职责。

财政、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生态环境等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政府投资条例》和本办法及职责分工,履行相应的政府投资管理职责。

第二章政府投资计划管理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根据项目储备情况和年度工作任务,编制政府投资计划。

其中,发展改革部门对其负责安排的政府投资编制政府投资年度计划,其他有关部门对其负责安排的本行业、本领域政府投资编制政府投资年度项目计划。

第六条政府投资计划应当明确项目单位、项目名称、建设内容及规模、建设工期、项目总投资、年度投资额及资金来源、绩效目标、资金安排方式等事项。

第七条列入政府投资计划的项目应当符合《政府投资条例》有关规定。

第八条政府投资计划编制完成后,应当及时下达,同时抄送同级发展改革部门、财政部门、审计部门。

山东省省级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山东省省级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山东省财政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级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鲁财建〔2013〕22号各市财政局、住房城乡建委(建设局),有关市市政公用(城管)局,各省财政直接管理县(市)财政局、住房城乡建委(建设局),省直有关部门:为管好用好省级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发展专项资金,加快推进建筑领域节能减排,我们研究制订了《山东省省级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反映。

山东省省级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条根据《山东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规定及中央,省大力发展绿色建筑的有关要求,省级财政设立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

为加强和规范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充分发挥专项资金的引导作用,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专项资金,是指由省级财政预算安排,专项用于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公共建筑节能监管体系建设和绿色建筑发展的资金.第三条专项资金管理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条为明确责任,充分调动市、省财政直接管理县(市)(以下简称直管县)的积极性,专项资金采取专项转移支付方式,具体项目实施由市、县(市、区)财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

省直国家机是办公建筑节能改造项目、监测系统建设项目和省属高等学校,医疗卫生建筑节能监管平台建设项目具体实施工作,由省相关部门负责.第五条专项资金支持范围和条件:(一)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项目:1、含外围护结构节能改造的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项目;2、项目须经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查批准,且经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核备案;3、改造项目必须同步实行供热计量收费。

(二)既有公共建筑节能改造项目:1、改造面积不低于1万平方米或改造面积不低于5000平方米包含外围护结构节能改造的项目,大型公共建筑和设置集中空调系统的公共建筑改造项目须同步建立节能监测系统;2、改造后节能量达到20%以上;3、改造方案报经省住房城乡建设、财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山东省建设工程费用项目组成及计算规则》2024年3月1日

《山东省建设工程费用项目组成及计算规则》2024年3月1日

鲁建标字[2024]40号关于印发《山东省建设工程费用项目组成及计算规则》的通知各市住房和城乡建委(建设局)、各有关单位:为加强对工程造价的动态管理,适应建设工程计价的须要,依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我厅组织制定了《山东省建设工程费用项目组成及计算规则》(以下简称“本费用计算规则”)。

现予以印发,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本费用计算规则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

2024年3月1日前已签订合同的工程,仍按原合同及有关规定执行。

二、自本费用计算规则施行之日起,原省住建厅鲁建标字[2024]19号文件发布的相关内容同时停止运用。

三、本费用计算规则由山东省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站负责管理、说明。

在执行过程中,有何问题和看法,请刚好反馈给山东省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站。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24年11月11日总说明(一)依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的通知(建标[2024]44号),为统一我省建设工程费用项目组成、计价程序并发布相应费率,制定本规则。

(二)本规则所称建设工程费用,是指一般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的建筑、装饰、安装、市政、园林绿化等工程的建筑安装工程费用。

(三)本规则适用于山东省行政区域内一般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的建筑、装饰、安装、市政、园林绿化工程的计价活动,与我省现行建筑、装饰、安装、市政、园林绿化工程消耗量定额配套运用。

(四)本规则涉及的建设工程计价活动包括编制招标限制价、投标报价和签订施工合同价以及确定工程结算等内容。

(五)规费中的社会保险费,按省政府鲁政发[2024]10号和省住建厅鲁建办字[2024]21号文件规定,在工程开工前由建设单位向建筑企业劳保机构交纳。

规费中的建设项目工伤保险,按鲁人社发[2024]15号《关于转发人社部发(2024)103号文件明确建筑业参与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在工程开工前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交纳。

编制招标限制价、投标报价时,应包括社会保险费和建设项目工伤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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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省级住房和城镇化建设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住房和城镇化建设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补齐城市建设管理短板,促进新型城镇化建设,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入推进新型城镇化建设的若干意见》(国发〔2016〕8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1〕45号)、《山东省绿色建筑促进办法》(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23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国办发〔2011〕45号文件进一步加强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意见》(鲁政办发〔2012〕35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创建特色小镇实施方案的通知》(鲁政办字〔2016〕149号)等规定,结合《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省级预算管理改革的意见》(鲁政发〔2019〕1号)要求和我省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级住房和城镇化建设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由省级财政预算安排,主要用于实施保障性住房建设、城镇和困难工矿区老旧小区综合整治奖补政策,支持城镇基础设施建设和城市品质提升工程,推动各地装配式建筑和绿色建筑发展等住房和城镇化方面的资金。

第三条专项资金管理遵循以下原则:(一)优化权责配置。

坚持放管结合、权责对等的原则,财政部门聚焦预算编制,放开预算执行;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聚焦资金分配,对支出进度、使用绩效以及专项资金安全性、规范性负责。

(二)保障重点支出。

坚持有所为、有所不为的原则,紧紧围绕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配置资金,防止资金使用分散化、碎片化。

(三)改进管理方式。

坚持资金分配与项目监管并重的原则,实施任务清单管理模式,任务清单与预算指标同步下达,确保完成预算执行和任务清单中的约束性指标。

(四)注重资金绩效。

坚持花钱必问效的原则,强化结果导向和投入产出分析,推进全过程绩效管理。

第四条专项资金由省财政厅和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按照职责分工进行管理。

省财政厅负责预算编制,对支出政策进行审核,牵头预算绩效管理,下达拨付资金等。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是专项资金的业务主管部门,负责专项资金预算编制和具体执行,研究制定专项资金分配使用方案和任务清单,对支出进度、使用绩效以及专项资金安全性、规范性负责。

第二章预算编制第五条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按照省级预算编制有关要求,研究提出资金中期财政规划和年度预算安排建议,制定资金绩效目标,及时将相关信息纳入省级预算管理系统,向省财政厅提报预算申请。

预算编制中,对中央和省委、省政府确定的重大改革、重要政策和重点项目支出要应编尽编,不得出现遗漏。

省财政厅按照预算编制要求和资金管理规定,对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提报的资金预算进行审核,综合考虑支出政策、资金需求、财力可能、上年绩效等因素,研究提出年度预算安排意见,按程序报省人大审议批准。

第六条建立重大政策和项目事前绩效评估机制。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申请通过专项资金安排新增重大政策和项目支出预算时,应进行事前绩效评估,出具评估报告。

省财政厅根据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提供的预算申请、事前绩效评估报告等,对新增重大政策和项目预算进行审核,必要时可组织第三方机构独立开展绩效评估,并依据审核和评估结果安排预算。

未开展事前绩效评估和绩效评估结果差的政策和项目,不得列入中期财政规划和年度预算。

第七条按照“谁申请资金,谁编制目标”的原则,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按要求编制预算绩效目标,监控绩效目标实现情况。

绩效目标确定后,一般不予调整和变更。

预算执行中因特殊情况确需调整和变更的,应按照绩效目标管理要求、转移支付预算调整和变更流程报批。

第八条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发挥项目库对资金预算的基础支撑和约束作用,提前做好项目申报、评估论证、年度资金需求测算等工作,做实做细项目库,确保专项资金项目全部按规定列入项目库,并按轻重缓急排序,实现定期更新和滚动管理。

未纳入项目库管理的项目原则上不安排预算。

第九条要加强资金统筹,对中央财政支持住房和城镇化建设事业发展方面的资金,要优先安排省委、省政府确定实施的重点项目,与省级住房和城镇化建设资金形成合力。

第十条专项资金实行任务清单管理,明确每项任务的具体支出事项、资金规模、绩效目标等内容。

根据任务内容不同,将任务清单划分为约束性任务和指导性任务。

允许市县在完成约束性任务后,将剩余资金在专项资金内统筹使用。

第十一条对于专项资金任务清单、省级保留审批权的项目以及大额资金分配和重要项目安排情况,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应报分管省领导同意后实施。

第十二条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和政府购买服务计划。

凡属于政府采购范围或列入购买服务目录内的项目,相关部门应当严格按照政府采购及政府购买服务相关规定,完整、准确、全面编制政府采购预算或购买服务计划。

第十三条专项资金任务清单主要包括:(一)支持对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奖补。

加快城市棚户区改造和公共租赁住房建设,支持土建、安装工程和水电气暖等配套设施建设,以及发放城镇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等。

(二)支持城镇和困难工矿区老旧小区综合整治。

推动城镇和困难工矿区老旧住宅小区改造以及既有多层住宅加装电梯试点,支持治安防控、环卫消防、小区环境和基础设施整治改造,专业物业服务以及小区居民整治改造意愿强烈的其他项目建设。

(三)支持生态修复城市修补和城市品质提升。

开展市政工程、公用事业、园林环卫及其他城镇基础设施建设,支持城市路网优化、绿道和停车设施建设,综合管廊和海绵城市建设,城市供水、供气和供热设施建设,城市河道和黑臭水体治理,园林绿化和管网改造,污水垃圾处理和人居环境改善等。

(四)支持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发展。

支持绿色建筑和超低能耗建筑推广,开展建筑节能改造、公共建筑能效提升,推动建筑废弃物资源化综合利用和建设绿色生态城区(镇)、绿色智慧住区建设,制定建筑节能和绿色发展规划,实施建筑能效监测、开展绿色建筑技术研发推广等。

(五)支持装配式建筑发展。

支持开展装配式建筑示范推广,培育装配式技术产业,开展新技术新产品研发等。

(六)支持新型城镇化试点示范。

推动省级新型城镇化试点和特色小镇发展,支持试点城镇和特色小镇交通、供水、供气、供热、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等。

(七)中央和省委、省政府确定的用于住房和城乡建设方面的其他重点支出。

第三章预算执行第十四条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履行预算执行主体责任,全面负责专项资金年度预算执行,制定预算执行计划书,明确本级支出预算执行和专项资金分配的时间节点和工作措施,报省财政厅备案。

同时,督促项目实施单位加快项目建设,按时完成建设任务和年度计划,及时办理工程决算和竣工验收备案。

专项资金不得要求市县安排配套投入。

市县在分配资金时,除国家和省里规定的共同财政事权外,不得要求乡镇(街道)安排配套资金,不得将乡镇(街道)投入情况作为资金分配的前置条件。

第十五条专项资金根据全省住房和城镇化建设事业发展的中心任务和重点工作统筹安排使用,着力支持民生保障、设施建设、环境保护和绿色发展。

专项资金安排使用主要依据以下原则:(一)着眼惠民生。

支持城市棚户区改造和老旧小区综合整治改造,推进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住房租赁补贴发放,保障和改善群众居住条件和居住环境。

(二)着眼补短板。

支持解决城镇生态、功能、空间、风貌等方面的突出问题,治理城市病,促进城镇发展从外延扩张向内涵提升转变。

(三)着眼高质量发展。

支持完善市政基础设施和城镇综合功能,推动新型城镇化建设,搭建新旧动能转换载体。

(四)着眼绿色发展。

支持城镇污水垃圾和大气污染治理,推动建筑节能和绿色生态城区建设,促进城镇生态环境保护和绿色可持续发展。

第十六条按照精简项目申报、提高管理效能、利于项目实施的原则,专项资金分配主要采取以下方式:(一)“因素法”分配。

选取客观因素,合理确定权重,结合各地财政困难程度,按照分配公式切块下达,重点向省财政直接管理县(市)等财力薄弱地区倾斜,由市县按规定用途和方向使用。

(二)市县整体竞争立项分配。

采用竞争性评审分配方式,择优选定试点示范市、县(市、区)、镇(乡)或建设单位切块下达,地方政府和建设单位结合实际,在规定权限内自主安排使用资金。

其中,以奖代补方式分配的资金,原则上一律以上年数据为依据测算,避免资金闲置。

第十七条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综合权衡年度资金预算、发展计划、任务目标、项目属性、投资规模、融资渠道等情况,科学遴选确定资金分配因素和权重,研究制定资金分配方案。

确定的资金分配方案应按照“三重一大”要求,经厅党组会议集体研究后,在规定时限内以正式文件报送省财政厅。

省财政厅根据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对资金分配意见进行合规性审核,重点审核中央和省委省政府确定的硬性支出事项是否足额安排,省级资金是否与中央资金统筹使用,任务清单是否完整,项目确定和资金分配的范围、依据是否符合资金管理办法规定、是否履行“三重一大”决策程序,支出事项是否存在政策过时情形和违规配套要求,资金分配是否根据需要对各地财力状况作出充分考虑等。

审核通过后,按照程序下达预算指标分配文件,同步下达专项资金任务清单和绩效目标。

对因素法分配的资金由各级住房城乡建设等业务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按要求编报区域绩效目标,并按预算管理程序报送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和省财政厅。

第十八条组织政府采购及购买服务活动。

相关部门应当早谋划、早决策,切实加快预算执行。

严格按照政府采购法及政府购买服务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制度办法规定,规范有序开展政府采购及政府购买服务活动,竞争择优确定供应商。

第十九条专项资金原则上应于当年形成支出,结转结余资金按照财政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资金管理监督第二十条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加快预算执行进度,严格按照资金管理以及财务管理有关规定使用资金,确保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挪用,不得任意改变资金用途和扩大使用范围,不得虚假列支,不得任意变更预算支出科目。

年度执行中确需调整预算和绩效目标的,应当按照预算管理有关规定报批。

省财政厅将建立健全预算执行和绩效目标动态监控机制,定期通报资金分配进度和本级预算支出进度。

第二十一条各级业务主管部门是绩效运行监控的责任主体,应对绩效目标实现程度和预算执行进度实行“双监控”,对监控中发现与既定绩效目标发生偏离的,及时采取措施予以纠正,促进绩效目标如期实现。

省财政厅根据管理需要进行重点监控,对发现的问题及时通报部门单位进行整改,对问题严重或整改不到位的,暂缓或停止预算拨款。

第二十二条年度预算执行完毕,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组织项目实施单位对照事先确定的绩效目标开展绩效自评,撰写专项资金绩效自评报告报省财政厅。

省财政厅根据管理需要对自评情况进行抽查复核。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财政厅根据管理需要分别对专项资金进行重点评价,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以后年度资金安排和分配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三条加大专项资金信息公开力度,省财政厅负责公开专项资金管理制度和财政重点绩效评价结果,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公开专项资金任务清单和具体支出政策、项目申报指南、资金分配因素和分配结果、相关绩效信息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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