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文华:司法考试刑法:最新专题《非法拘禁罪》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非法拘禁罪
将入睡的人反锁在房间,在其醒来之前又将锁打开的,是否犯罪?
第238条:“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
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非法拘禁罪,是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
本罪法益为他人现实的身体活动自由,即采取现实的自由说(限定说)。理论上还有可能的自由说(非限定说)。按照现实的自由说,该行为不成立非法拘禁罪;但按照可能的自由说,该行为成立非法拘禁罪。
1.行为主体:年满16周岁的自然人。本罪是不真正身份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是本罪的量刑身份,利用职权犯本罪,从重处罚。
2.行为对象:具有身体活动自由的自然人。这包括能够独自行走的幼儿和精神病患者,借助拐杖或轮椅移动的人,不包括没有独自行走能力的婴儿。偷盗婴儿,根据犯罪目的定不同的罪名(绑架罪、拐卖儿童罪、拐骗儿童罪)。打妇女抢孩子案,定拐骗儿童罪。
3.拘禁行为
(1)拘禁行为的本质是客观上非法剥夺了他人身体活动自由。手段可以多种多样。
例1,将妇女衣服拿走,使其基于羞耻心无法出浴室。
例2,驾驶汽车高速行驶,使欲下车的乘客基于恐惧心无法下车。
例3,用药物麻醉、晕倒他人,使其失去行动能力。
例4,发现将同学错关在房间里,却故意不开门,构成不作为的非法拘禁。
例5,向警察报假案,欺骗警察拘留了他人,构成非法拘禁罪的间接正犯。
(2)拘禁行为须具有非法性。
例1,司法机关依法拘留、逮捕不属于非法拘禁。但故意超期羁押,属于非法拘禁。将精神正常的人关进精神病院,属于非法拘禁。
例2,基于被害人承诺或推定的承诺,不属于非法拘禁。例如,甲对乙说:“我要闭关修炼3天,请将我锁在房间。”乙照办,不构成非法拘禁。
例3,为了防止凶暴的醉汉伤及他人而关押,不属于非法拘禁。
例4,甲看乙进入电梯后关闭电源,使乙无法出电梯,属于非法拘禁。
例5,甲得知乙欲见丙,欺骗乙呆在房间,谎称丙一会儿就来。乙便长时间呆在房间。在客观上甲并没有剥夺乙的身体活动自由,不构成非法拘禁。
例6,甲欲将乙控制在自己身边,假借带乙免费游玩之名,带着乙进高档餐厅消费、游戏厅打游戏。在客观上甲并没有剥夺乙的身体活动自由,不构成非法拘禁。
(二)非法拘禁罪的处罚
1.第一款:“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是一项基本规定,应当适用于第1、2、3款。
在行为人非法拘禁他人,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情况下,则不能再适用“具有殴打情节的,从重处罚”的规定。如果侮辱行为表现为暴力侮辱,则不能再适用“具有……侮辱
情节的,从重处罚”的规定,否则违反了禁止重复评价的原则。如果侮辱行为表现为暴力以外的方式,则应适用“具有……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的规定。
2.第二款:非法拘禁行为与死亡结果之间的关系。
(1)结果加重犯:非法拘禁致人重伤、死亡,是指非法拘禁行为本身致被害人重伤、死亡(结果加重犯),重伤、死亡结果与非法拘禁行为之间必须具有直接的因果关系(直接性要件)。
(2)转化犯(法律拟制):非法拘禁后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成立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杀人罪。非法拘禁使用超出拘禁行为所必需的范围的暴力致人死亡,而没有杀人故意的,才适用刑法第238条第2款后段的规定认定为故意杀人罪。
注意: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实施上述行为的,成立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杀人罪,对非法拘禁行为不负刑事责任。
(3)数罪并罚:行为人在非法拘禁过程中,其他过失行为导致被害人死亡的,或者在非法拘禁过程中,产生杀人故意并实施杀人行为的,应以非法拘禁罪和相应的过失犯罪或者故意杀人罪实行并罚。
3.第三款:“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1)“债务”包括合法和非法债务,但不包括单方面主张的债务,否则成立绑架罪(向第三人提出不法要求)或者抢劫罪(直接向被害人非法索取财物)。
(2)客观行为仅限于非法扣押、拘禁的行为,如果以杀害或者重大身体伤害进行威胁的,成立绑架罪(向第三人提出不法要求)或者抢劫罪(直接向被害人非法索取财物)。
(3)非法扣押、拘禁的对象是“他人”,即债务人或者与债务人之间存在财产共有关系或者扶养关系的人,否则成立绑架罪。
(4)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致人重伤、死亡的,成立非法拘禁罪的结果加重犯。
(5)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又使用超出拘禁范围的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应认定为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
注意: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实施上述行为的,成立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杀人罪,对非法拘禁行为本身不负刑事责任。
4.加减身份: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本罪的,从重处罚。
5.部分犯罪共同说的认定:
(1)强奸罪、强制猥亵、侮辱妇女、儿童罪、绑架罪、拐卖妇女、儿童罪、抢劫罪包含非法拘禁行为的内容。
(2)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不包括非法拘禁的内容。
(3)强迫职工劳动罪的成立只要求限制人身自由的方式。如果用人单位以剥夺人身自由的方式强迫职工劳动,情节严重的,成立非法拘禁罪与强迫职工劳动罪的想象竞合犯,择一重罪处罚。
【2011-2-60】《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与第二款分别规定:“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关于该条款的理解,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第一款所称“殴打、侮辱”属于法定量刑情节
B.第二款所称“犯前款罪,致人重伤”属于结果加重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