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灯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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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灯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加强矿灯的管理,从采购、使用、维护、保养到报废形成一套严格的管理程序,特制定本管理规。
第二条矿井使用的矿灯必须是“三证”(产品合格证、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防爆合格证)齐全;应尽量使用双光源、冷光源矿灯,严禁使用假冒伪劣矿灯。
第三条矿灯的管理和使用必须严格按《煤矿安全规程》第475条、第476条执行。
1.《煤矿安全规程》第475条内容如下:
⑴矿井完好的矿灯总数,至少应比经常用灯的总人数多10%。
⑵矿灯集中统一管理。每盏矿灯必须编号,编号工作由机运队负责,经常使用矿灯的人员必须专人专灯。
⑶矿灯应保持完好。如有亮度不够、电线破损、灯锁不良、灯头密封不严、灯头松动、灯体破损、玻璃破裂等情况时,严禁发放。发出的矿灯,最低应能连续正常使用11h。
⑷严禁使用矿灯人员拆开、敲打、撞击矿灯。人员出井后(地面领用矿的人员,在下班后),必须立即将矿灯交还矿灯房。
⑸在每次换班2h内,灯房人员必须把没有还灯人员的名单报矿调度室。
⑹矿灯必须装有可靠的短路保护装置。高瓦斯矿井应装有短路保护器。
2.《煤矿安全规程》第476条内容:
矿灯房应符合下列要求:
⑴应用不燃性材料建筑,
⑵取暖应用蒸汽或热水管式设备。个别情况下,采用火炉取暖时,火炉间应有单独的间隔和出口。
⑶应有良好的通风装置,灯房和库房内严禁烟火,并配备有灭火器材。
充电装置应有可靠的充电稳压装置。
第四条矿灯定期维护检修及更新:
1.充电工每天交接班时对矿灯设备及矿灯进行一次详细的检查,遇有问题及时处理。矿灯和充电设备按说明书规定实行定期检修。
2.维修工每旬必须对矿灯房内所有充电设备及线路进行一次全面处理并作好原始记录。
3.充电班应根据矿灯的使用年限,按时向机电队提出矿灯的更新计划。
4.对超期使用的矿灯、充电工要作好原始记录,严禁发出使用。发出去的矿灯能连续使用11小时。
5.机电副矿长、机电副总工程师、机电部、机电队管理人员每月对矿灯房不得少于一次干部上岗检查,对发现的问题要提出处理意见,并规定处理期限,到时必须复验。
第五条矿灯领用发放和考勤:
1.矿灯房实行牌板管理,每灯编号,经常使用矿灯的人员必须有专人、专灯、专牌,严禁借给他人使用,实行“三固定”(用灯人固
定、修灯和发放窗口固定、维修人员固定)“两对号”(矿灯与充电架对号、矿灯牌与矿灯对号)。
2.凡在井下工作的人员及经常下井的工程技术人员和行政管理人员都发给矿灯牌,领取固定矿灯;临时下井工作和外来人员由矿调度室出据,交矿灯房领取机动矿灯。
3.对井下人员变动(新参工的下井工人)由行政人事部门向机电队提供花名册,以便及时调整矿灯使用和发放工作。
4.严禁发放矿灯作地面照明和其它用途(特殊情况除外)。
5.矿灯值班人员每天对发出的矿灯认真考勤登记,对待修灯和红灯作好记录,并及时检修处理,对交回的矿灯必须认真检查,发现损坏应查明原因,是人为因素按规定赔偿。
6.每月底矿灯班对矿灯使用情况、材料消耗情况提出书面总结交机电队。
第六条矿灯损坏赔偿:
1.对无故损坏矿灯者要追究责任,由矿灯检修人员根据损坏程度提出赔偿金额,经机电队核实交财务部门扣款出据,方可解决矿灯。
2.因工损坏矿灯者必须经班组长证明,队长签字并交调试室主任签字后方能由矿房予以补充解决。
3.矿灯牌遗失按2元/个赔偿。并由矿财务部门出据交费单交矿灯房重新补牌。
第七条、矿灯房的管理按《标准化机房》的要求执行,记录齐全,制度到位、牌板上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