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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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 解读

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 解读

财政部印发的《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4〕214号)旨在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适应推进政府购买服务、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等工作需要,按政府采购法的授权,依照“物有所值”的制度目标,创设了新的政府采购方式——竞争性磋商。

《暂行办法》中明确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是指采购人、政府采购代理机构通过组建竞争性磋商小组与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就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事宜进行磋商,供应商按照磋商文件的要求提交响应文件和报价,采购人从磋商小组评审后提出的候选供应商名单中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财政部国库司有关负责人表示我国政府采购法规定的政府采购方式包括: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询价、国务院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采购方式。

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是财政部首次依法创新的采购方式,核心内容是“先明确采购需求、后竞争报价”的两阶段采购模式,倡导“物有所值”的价值目标。

竞争性磋商和竞争性谈判两种采购方式在流程设计和具体规则上既有联系又有区别:在“明确采购需求”阶段,二者关于采购程序、供应商来源方式、磋商或谈判公告要求、响应文件要求、磋商或谈判小组组成等方面的要求基本一致;在“竞争报价”阶段,竞争性磋商采用了类似公开招标的“综合评分法”,区别于竞争性谈判的“最低价成交”。

之所以这样设计,就是为了在需求完整、明确的基础上实现合理报价和公平交易,并避免竞争性谈判最低价成交可能导致的恶性竞争,将政府采购制度功能聚焦到“物有所值”的价值目标上来,达到“质量、价格、效率”的统一。

《暂行办法》中规定了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的五种适用情形:一是政府购买服务项目;二是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三是因艺术品采购、专利、专有技术或者服务的时间、数量事先不能确定等原因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四是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以及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五是按照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以外的工程建设项目。

财库〔2014〕214号-财政部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

财库〔2014〕214号-财政部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

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政府采购行为,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是指采购人、政府采购代理机构通过组建竞争性磋商小组(以下简称磋商小组)与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就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事宜进行磋商,供应商按照磋商文件的要求提交响应文件和报价,采购人从磋商小组评审后提出的候选供应商名单中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第三条符合下列情形的项目,可以采用竞争性磋商方式开展采购:(一)政府购买服务项目;(二)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三)因艺术品采购、专利、专有技术或者服务的时间、数量事先不能确定等原因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四)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以及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五)按照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以外的工程建设项目。

第二章磋商程序第四条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服务采购项目,拟采用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的,采购人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报经主管预算单位同意后,依法向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申请批准。

第五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法和本办法的规定组织开展竞争性磋商,并采取必要措施,保证磋商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影响磋商过程和结果。

第六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通过发布公告、从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建立的供应商库中随机抽取或者采购人和评审专家分别书面推荐的方式邀请不少于3家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参与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

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条件的供应商可以在采购活动开始前加入供应商库。

财政部门不得对供应商申请入库收取任何费用,不得利用供应商库进行地区和行业封锁。

采取采购人和评审专家书面推荐方式选择供应商的,采购人和评审专家应当各自出具书面推荐意见。

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PPT 44张)

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PPT 44张)

竞争性磋商文件的编制要求


竞争性磋商文件应当根据采购项目的特点 和采购人的实际需求制定,并经采购人书 面同意。采购人应当以满足实际需求为原 则,不得擅自提高经费预算和资产配置等 采购标准。 磋商文件不得要求或者标明供应商名称或 者特定货物的品牌,不得含有指向特定供 应商的技术、服务等条件。
磋商文件的内容
磋商文件提供的期间


从磋商文件发出之日起至供应商提交首次 响应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10日。 磋商文件的发售期限自开始之日起不得少 于5个工作日。
磋商文件的澄清与修改


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前,采购人、采购代 理机构或者磋商小组可以对已发出的磋商文件进 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作 为磋商文件的组成部分。 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响应文件编制的,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提交首次响应文件 截止时间至少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磋 商文件的供应商;不足5日的,采购人、采购代理 机构应当顺延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
邀请供应商的方式

邀请不少于3家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 参与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 一、通过发布公告 采用公告方式邀请供应商的,采购人、采 购代理机构应当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 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发布竞 争性磋商公告。
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邀请供应商的方式


竞争性磋商公告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名称、地点和联 系方法; (二)采购项目的名称、数量、简要规格描述或 项目基本概况介绍; (三)采购项目的预算; (四)供应商资格条件; (五)获取磋商文件的时间、地点、方式及磋商 文件售价; (六)响应文件提交的截止时间、开启时间及地 点; (七)购项目联系人姓名和电话。

《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4〕214号

《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4〕214号

附件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政府采购行为,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是指采购人、政府采购代理机构通过组建竞争性磋商小组(以下简称磋商小组)与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就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事宜进行磋商,供应商按照磋商文件的要求提交响应文件和报价,采购人从磋商小组评审后提出的候选供应商名单中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第三条符合下列情形的项目,可以采用竞争性磋商方式开展采购:(一)政府购买服务项目;(二)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三)因艺术品采购、专利、专有技术或者服务的时间、数量事先不能确定等原因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四)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以及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五)按照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以外的工程建设项目。

第二章磋商程序第四条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服务采购项目,拟采用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的,采购人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报经主管预算单位同意后,依法向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申请批准。

第五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法和本办法的规定组织开展竞争性磋商,并采取必要措施,保证磋商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影响磋商过程和结果。

第六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通过发布公告、从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建立的供应商库中随机抽取或者采购人和评审专家分别书面推荐的方式邀请不少于3家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参与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

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条件的供应商可以在采购活动开始前加入供应商库。

财政部门不得对供应商申请入库收取任何费用,不得利用供应商库进行地区和行业封锁。

采取采购人和评审专家书面推荐方式选择供应商的,采购人和评审专家应当各自出具书面推荐意见。

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

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

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为规范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的管理,确保采购活动公开、公平、公正,维护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使用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进行的政府采购活动,包括货物、工程和服务等各类项目的采购。

第三条(定义)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是指采购人通过发布磋商文件,邀请多家供应商就采购项目的具体事项进行谈判、磋商,最终根据磋商结果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第四条(原则)竞争性磋商采购应遵循公开透明、竞争有序、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二章磋商程序第五条(磋商文件编制)采购人应根据采购项目的特点和需求,编制磋商文件,明确磋商程序、评审标准、响应文件要求等内容,并在指定媒体上公开发布。

第六条(供应商资格)供应商应符合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定的资格条件,并具备相应的履约能力。

第七条(响应文件提交)供应商应按照磋商文件的要求,编制并提交响应文件,包括技术方案、商务报价、售后服务等内容。

第八条(磋商谈判)采购人根据磋商文件规定的程序,组织专家评审团队与满足磋商文件要求的供应商进行磋商谈判。

谈判过程应公开透明,并做好记录。

第九条(磋商结果)根据磋商谈判的结果,采购人确定成交供应商,并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第十条(合同履行与验收)成交供应商应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质量、期限等要求履行合同。

采购人应对供应商的合同履行情况进行验收,确保采购项目的质量和效果。

第三章附则第十一条(法律责任)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解释权)本办法由[制定机关]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生效日期)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四条(其他)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制定机关名称][制定日期]。

《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 》的理解与适用解析

《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 》的理解与适用解析

成交通知书与成交公告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成交供应 商确定后2个工作日内,在省级以上财政部 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公告成 交结果,同时向成交供应商发出成交通知 书,并将磋商文件随成交结果同时公告。
成交通知书与成交公告



成交结果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和联 系方式; (二)项目名称和项目编号; (三)成交供应商名称、地址和成交金额; (四)主要成交标的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 单价、服务要求; (五)磋商小组成员名单。 采用书面推荐供应商参加采购活动的,还应当公 告采购人和评审专家的推荐意见。
磋商文件的实质性变动

供应商应当按照磋商文件的变动情况和磋 商小组的要求重新提交响应文件,并由其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者加盖公章。 由授权代表签字的,应当附法定代表人授 权书。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 字并附身份证明。
磋商的两种方式


磋商文件能够详细列明采购标的的技术、服务要 求的,磋商结束后,磋商小组应当要求所有实质 性响应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 磋商文件不能详细列明采购标的的技术、服务要 求,需经磋商由供应商提供最终设计方案或解决 方案的,磋商结束后,磋商小组应当按照少数服 从多数的原则投票推荐3家以上供应商的设计方案 或者解决方案,并要求其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 报价。

供应商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可以 对所提交的响应文件进行补充、修改或者 撤回,并书面通知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 补充、修改的内容作为响应文件的组成部 分。补充、修改的内容与响应文件不一致 的,以补充、修改的内容为准。
磋商保证金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可以要求供应商在 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之前交纳磋商保证 金。磋商保证金应当采用支票、汇票、本 票或者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等 非现金形式交纳。磋商保证金数额应当不 超过采购项目预算的2%。 供应商未按照磋商文件要求提交磋商保证 金的,响应无效。

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

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

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简介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是一种采购方法,适用于某些特殊情况下,采购人通过与符合条件的供应商进行磋商,寻求最优的采购解决方案。

本文将介绍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的定义、适用范围、流程以及其优点和注意事项。

定义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是指采购人通过与符合条件的供应商进行磋商,探讨采购需求和供应商能力,并最终确定最佳采购方案的一种采购方式。

适用范围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适用于以下情况:1.采购品或服务的市场供应商有限,或者市场上的供应商无法满足采购人的特殊要求;2.需要获取创新产品或服务,通过磋商可以更好地了解供应商的创新能力并选择最优方案;3.采购人需要与供应商合作共同解决特定问题,例如技术合作、工程设计等。

流程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通常包括以下流程:1.公告:采购人发布竞争性磋商的公告,明确磋商的目的、条件和要求,并邀请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参与;2.供应商资格审查:采购人对申请参与竞争性磋商的供应商进行资格审查,确保其符合相关条件;3.磋商会议:采购人与符合条件的供应商进行磋商会议,双方交流需求和能力,并探讨最佳的采购方案;4.提交报价:供应商根据磋商会议的结果,提供具体的采购报价和方案;5.评审和谈判:采购人对供应商提交的报价和方案进行评审,并与供应商进行谈判,以达成最终的协议;6.中选和合同签署:采购人根据评审结果和谈判结果,确定中标供应商,并与中标供应商签署采购合同。

优点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具有以下优点:1.促进创新:通过与供应商进行磋商,采购人可以了解到供应商的创新能力,并选择最适合的创新方案;2.提高采购效果:竞争性磋商可以帮助采购人更好地了解市场情况和供应商能力,选择最优的采购方案,从而提高采购效果;3.强化合作关系:磋商过程中,采购人与供应商进行深入交流,可以促进双方的合作关系,为以后的合作奠定基础;4.提供更多选择:与传统的招标采购相比,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提供了更多的选择,有助于采购人选择最适合自己需求的方案。

竞争性磋商与公开招标区别

竞争性磋商与公开招标区别

竞争性磋商与公开招标区别竞争性磋商(Competitive Negotiation)和公开招标(Open Tendering)是常见的采购方式,它们在采购过程中存在一些明显的区别。

本文将探讨竞争性磋商和公开招标的区别,帮助读者了解不同采购方式的特点和适用场景。

1. 竞争性磋商竞争性磋商是一种采购方式,其特点是在采购前期,采购方会与多个供应商进行交流和协商,以获取更多的项目信息和提出更多的技术要求。

竞争性磋商通常分为两个阶段:需求阶段和报价阶段。

1.1 需求阶段在需求阶段,采购方与供应商进行初步接触,了解市场上的产品和服务情况。

采购方会邀请潜在供应商参与竞争性磋商,并提供项目的基本信息和要求。

此阶段的目的是收集供应商的意见和建议,为采购方了解市场情况和制定后续采购计划提供参考。

1.2 报价阶段在报价阶段,采购方会邀请符合要求的供应商提交详细的技术方案和报价。

供应商需要根据采购方提供的要求和条件,编制详细的报价文件,包括技术实施方案、价格等。

采购方会根据报价文件的内容和综合评估标准,选择最适合的供应商进行最终谈判和合同签订。

2. 公开招标公开招标是另一种常见的采购方式。

它的特点是采购方通过公告、招标文件等途径,向所有有意参与投标的供应商公开征求意见和报价。

公开招标通常分为三个阶段:公告阶段、投标阶段和评标阶段。

2.1 公告阶段在公告阶段,采购方通过在媒体、政府采购网站等途径发布公告,向供应商宣布采购需求,并公布招标文件的获取方式和截止日期。

此阶段的目的是广泛宣传采购信息,吸引更多供应商参与竞争,确保公平公正的采购环境。

2.2 投标阶段在投标阶段,供应商可以购买招标文件,并编制详细的投标文件。

投标文件通常包括企业资质、项目经验、技术方案、价格等内容。

供应商需要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和条件,提交完整的投标文件,以争取中标机会。

2.3 评标阶段在评标阶段,采购方会组织评标委员会对收到的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

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

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

《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政府采购行为,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是指采购人、政府采购代理机构通过组建竞争性磋商小组(以下简称磋商小组)与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就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事宜进行磋商,供应商按照磋商文件的要求提交响应文件和报价,采购人从磋商小组评审后提出的候选供应商名单中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第三条符合下列情形的项目,可以采用竞争性磋商方式开展采购:(一)政府购买服务项目;(二)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三)因艺术品采购、专利、专有技术或者服务的时间、数量事先不能确定等原因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四)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以及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五)按照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以外的工程建设项目。

第二章磋商程序第四条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服务采购项目,拟采用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的,采购人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报经主管预算单位同意后,依法向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申请批准。

第五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法和本办法的规定组织开展竞争性磋商,并采取必要措施,保证磋商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影响磋商过程和结果。

第六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通过发布公告、从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建立的供应商库中随机抽取或者采购人和评审专家分别书面推荐的方式邀请不少于3家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参与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

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条件的供应商可以在采购活动开始前加入供应商库。

财政部门不得对供应商申请入库收取任何费用,不得利用供应商库进行地区和行业封锁。

采取采购人和评审专家书面推荐方式选择供应商的,采购人和评审专家应当各自出具书面推荐意见。

竞争性磋商说明

竞争性磋商说明

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说明【1】
磋商文件的发售期限自开始之日(竞争性磋商公告发布之日)起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从磋商文件发出之日起至供应商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10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响应文件编制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至少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磋商文件的供应商;不足5日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顺延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

磋商保证金数额应当不超过采购项目预算的2%
磋商小组由采购人代表和评审专家共3人以上单数组成,其中评审专家人数不得少于磋商小组成员总数的2/3。

技术复杂、专业性强的采购项目,评审专家中应当包含1名法律专家。

综合评分法货物项目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即权值)为30%至60%,服务项目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即权值)为10%至30%。

综合评分法中的价格分统一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评审得分相同的,按照最后报价由低到高的顺序推荐。

评审得分且最后报价相同的,按照技术指标优劣顺序推荐。

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评审结束后2个工作日内将评审报告送采购人确认。

采购人应当在收到评审报告后5个工作日内,从评审报告提出的成交候选供应商中,按照排序由高到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也可以书面授权磋商小组直接确定成交供应商。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成交供应商确定后2个工作日内,发布媒公告成交结果,同时向成交供应商发出成交通知书,并将磋商文件随成交结果同时公告。

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签订采购合同。

为方便领导进一步直观了解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的优缺点,现列表陈述如下:
竞争性磋商评审办法(参考):评分因素以及分值。

一文带你了解竞争性磋商采购程序

一文带你了解竞争性磋商采购程序

一文带你了解竞争性磋商采购程序竞争性磋商采购程序竞争性磋商采购是一种透明、公正的采购方式,适用于具有较高复杂性和技术性的项目。

本文将详细介绍竞争性磋商采购程序的每个步骤和相关要点,以您更好地了解该采购方式。

一、确定采购需求1.1 项目背景及目的在开始竞争性磋商采购之前,首先明确项目的背景和目的。

这将有助于明确采购需求和目标。

1.2 编制采购计划根据项目需求,编制详细的采购计划,包括项目时间表、预算、采购范围等信息。

1.3 制定采购文件根据采购计划,制定采购文件,包括招标文件、磋商文件等,明确采购条件和要求。

二、发布公告招标2.1 编制公告文件根据采购文件,编制公告文件,并发布在相关平台或媒体上,以便吸引供应商的关注。

2.2 发布公告按照规定的时间和渠道,发布采购公告,并确保公告内容准确、完整。

2.3 接收投标文件接收供应商的投标文件,并确保所有投标文件都按时收到,避免推迟项目进展。

三、评估供应商资格3.1 评审投标文件对收到的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包括资格审查和技术评审,筛选出符合要求的投标商。

3.2 开展资格审查对符合要求的投标商进行资格审查,确保其满足相关资格条件,如注册资格、经验等。

3.3 进行技术评审对符合资格条件的投标商进行技术评审,评估其技术方案的合理性和可行性。

四、开展商务谈判4.1 确定投标商名单根据评审结果,确定进入商务谈判阶段的供应商名单,并通知相关供应商。

4.2 发起商务谈判与进入商务谈判阶段的供应商展开面对面的商务谈判,就采购项目的各项内容进行深入讨论。

4.3 完善采购合同根据商务谈判的结果,与选定的供应商共同完善采购合同,并签署合同。

五、最终评选供应商5.1 综合评估对参与谈判的供应商进行综合评估,综合考虑价格、技术方案、供应能力等因素,确定最终供应商。

5.2 确定中标结果根据评估结果,确定中标供应商,并公布中标结果,通知所有供应商。

六、签订合同和履约管理6.1 签订合同与中标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明确双方权益和责任,并确保合同的合法有效性。

工程项目采用竞争性磋商方式采购的探讨

工程项目采用竞争性磋商方式采购的探讨

工程项目采用竞争性磋商方式采购的探讨发布时间:2023-02-21T00:53:17.100Z 来源:《建筑创作》2022年第19期作者:黄文珊[导读] 根据《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以外的工程建设项目,黄文珊佛山市南海区公路管理站广东佛山 528200摘要:根据《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以外的工程建设项目,一般采用竞争性磋商方式采购。

而竞争性磋商方式本意不为工程采购而设立,本文结合自身工作实践经历,对采用此方式进行工程项目采购的情况进行探讨。

关键词:竞争性磋商;多轮报价;合同谈判一、概况为保证招标采购在程序中的正确性和公平性,首先需要选择合理的招标方式或采购方式,这是确保项目顺利推进的前提。

随着工程招标投标法律法规体系的不断完善,涌现多种采购方式给建设单位根据项目实际情况进行选择,其中有近年比较流行的“竞争性磋商方式”。

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是财政部首次依法创新的采购方式,核心内容是“先明确采购需求、后竞争报价”的两阶段采购模式,倡导“物有所值”的价值目标。

二、竞争性磋商方式的兴起及适用性讨论(一)为PPP项目而设立的竞争性磋商方式查阅相关文献记录可知,竞争性磋商方式应是建立在竞争性谈判方式上的为PPP项目而“生”的采购方式。

随着采购类型和项目的多元化,原来的政府采购法律法规体系对新时代的PPP采购项目需求无法满足。

于是,为了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适应推进政府购买服务、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等工作需要,2014年财政部制定发布了《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4〕214号,以下简称《磋商办法》)和《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政府采购管理办法》(财库〔2014〕215号,以下简称《PPP办法》)。

(二)竞争性磋商方式对工程项目的适用性 2018年3月27日,国务院发布《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规定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4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施工项目列入必须招标的范畴内,即单项合同估算价在4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施工项目必须进行招标;对于400万元以下的项目是如何进行发包,上述文件并没有对此进行规定。

竞争性磋商和竞争性谈判两种采购方式有哪些区别?

竞争性磋商和竞争性谈判两种采购方式有哪些区别?

竞争性磋商和竞争性谈判两种采购方式有哪些区别?问:竞争性磋商和竞争性谈判都是采购人和多个供应商反复进行谈判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非招标采购方式,有很多共同点,如适用范围、采购程序相同,但也有很多区别。

那么,其主要区别是什么?答:根据财政部有关负责人就《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4)214号)有关问题答记者问的内容,竞争性磋商和竞争性谈判两种采购方式在流程设计和具体规则上既有联系又有区别:在“明确采购需求”阶段,两者关于采购程序、供应商来源方式、磋商或谈判公告要求、响应文件要求、磋商或谈判小组组成等方面的要求基本一致;在“竞争报价”阶段,竞争性磋商采用了类似公开招标的"综合评分法",区别于竞争性谈判的“最低价成交"。

也就是说,根据《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和《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竞争性谈判采购项目根据质量和服务均能满足采购文件第三部分非招标采购篇实质性响应要求且最后报价最低的原则推荐成交候选供应商和确定成交供应商,只要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全部符合采购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则其商务、技术部分都不再评审、不予考虑,报价对于是否成交起着决定性因素,“价低者得二竞争性磋商采购项目,采用综合评分法对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进行综合评分,最终根据综合评分情况,按照评审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成交候选供应商和确定成交供应商,对商务、技术和报价都需要比较评审,各自占总分权重不同,报价并不是决定性影响因素,以综合评分排序,即”分高者得:之所以这样设计,就是为了在需求完整、明确的基础上实现合理报价和公平交易,并避免竞争性谈判最低价成交可能导致的恶性竞争,将政府采购制度功能聚焦到“物有所值"的价值目标上来,达到“质量、价格、效率”的统一。

竞争性磋商和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异同点分析

竞争性磋商和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异同点分析

竞争性磋商和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异同点分析财政部印发《中央预算单位变更政府采购方式审批管理办法》、《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等文件,在原有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询价5种采购方式的基础上,新增竞争性磋商方式。

一、竞争性磋商和竞争性谈判的比较分析(一)相同点二者关于采购程序、供应商来源方式、保证金要求、评审小组构成要求基本一致。

1.采购程序均分为五个步骤。

主要包括成立评审小组、制定谈判(磋商)文件、确定邀请参加的供应商名单、谈判(磋商)、确定成交供应商等五个步骤。

2.供应商来源方式均为随机抽取或书面推荐。

两种采购方式的供应商均要求从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建立的供应商库中随机抽取或者采购人和评审专家分别书面推荐,且采购人推荐供应商的比例均不得高于推荐供应商总数的50%。

3.保证金提交时间、交纳方式和比例相同。

供应商应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之前交纳保证金,并采用支票、汇票、本票、网上银行支付或者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等非现金形式交纳,保证金数额不超过项目预算的2%。

4.评审小组构成要求相同。

评审小组由采购人代表和评审专家共3人以上单数组成,其中评审专家人数不得少于小组成员总数的2/3。

采购人不得以评审专家身份参加本部门或本单位采购项目的评审。

采购代理机构人员不得参加本机构代理的采购项目的评审。

技术复杂、专业性强的采购项目,评审专家中应当包含1名法律专家。

(二)差异分析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等新规定和实际,修订《集中采购管理办法》和《集中采购工作规程》,增加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的相关内容和操作细则,指导系统做好新形势下的采购工作。

二是加强对新采购方式的培训指导。

针对国务院近期发布的政府采购新规定和新增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建议总行通过电视电话会议或集中培训的形式开展政府采购业务培训,指导采购人员正确选择和使用相应采购方式,提高基层央行采购人员的专业水平。

三是引导分支机构积极主动适应新形势下的采购环境和新要求,组织学习新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中央预算单位变更政府采购方式审批管理办法》和《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等集中采购新规定,掌握并落实新采购方式,加强监督指导,进一步规范分支机构集中采购行为,提高集中采购的水平。

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

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

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政府采购行为,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是指采购人、政府采购代理机构通过组建竞争性磋商小组(以下简称磋商小组)与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就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事宜进行磋商,供应商按照磋商文件的要求提交响应文件和报价,采购人从磋商小组评审后提出的候选供应商中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第三条符合下列情形的项目,可以采用竞争性磋商方式开展采购:(一)政府购买服务项目;(二)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三)因艺术品采购、专利、专有技术或者服务的时间、数量事先不能确定等原因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四)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以及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五)按照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以外的工程建设项目。

第二章磋商程序第四条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服务采购项目,拟采用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的,采购人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报经主管预算单位同意后,依法向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申请批准。

第五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法和本办法的规定组织开展竞争性磋商,并采取必要措施,保证磋商在严格的情况下进行。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影响磋商过程和结果。

第六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通过发布公告、从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建立的供应商库中随机抽取或者采购人和评审专家分别书面推荐的方式邀请不少于3家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参与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

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条件的供应商可以在采购活动开始前加入供应商库。

财政部门不得对供应商申请入库收取任何费用,不得利用供应商库进行地区和行业封锁。

采取采购人和评审专家书面推荐方式选择供应商的,采购人和评审专家应当各自出具书面推荐意见。

典型的采购方式 竞争性磋商采购

典型的采购方式 竞争性磋商采购
4
任务2 竞争性谈判采购
竞争性磋商采购程序
• 成立磋 商小组
1
2
• 制作磋 商磋商
• 确定供 应商
5
5
任务2 竞争性谈判采购
1、成立磋商小组
为何谈判小组人数为奇数?
采购人 专家
6
任务2 竞争性谈判采购
2、制作磋商文件
采购商品或工 程、服务的品 质、规格、数 量、包装情况、 价格、装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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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务2 竞争性谈判采购
5、确定成交供应商
磋商结束后,磋商判小组应当要求所有参加磋 商中,按得分高低提出的成交候选人中确定成 交供应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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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争性磋商采购
任务2 竞争性谈判采购
竞争性磋商采购
是指采购人、政府采购代理机 构通过组建竞争性磋商小组 (以下简称磋商小组)与符合 条件的供应商就采购货物、工 程和服务事宜进行磋商,供应 商按照磋商文件的要求提交相 应文件和报价,采购人从磋商 小组评审后提出的候选供应商 名单中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 方式。
2
任务2 竞争性谈判采购
竞争性谈判磋商
具备哪些特点?
缺乏竞争 难以节约费用
效率高
3
任务2 竞争性谈判采购
竞争性谈判采购适用情形:
(一)政府购买服务项目; (二)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 (三)因艺术品采购、专利、专有技术或者服务的时间、数量事先不能 确定等原因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四)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以及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 (五)按照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以外 的工程建设项目。
交货方式、保 险、支付方式 以及售后服务、 索赔、仲裁、 不可抗力

竞争性磋商属于公开招标的一种吗

竞争性磋商属于公开招标的一种吗

竞争性磋商属于公开招标的一种吗简介公开招标和竞争性磋商是常见的采购方式,用于选择合适的供应商或承包商。

尽管它们在一定程度上都是为了追求公正公平的采购过程,但是竞争性磋商和公开招标有着显著的区别。

本文将介绍竞争性磋商和公开招标的定义和特点,并回答竞争性磋商是否属于公开招标的一种。

公开招标公开招标是一种常见的采购方式,旨在通过公开发布采购公告,吸引潜在供应商或承包商参与竞争,以获取最有利于采购机构的报价和投标。

公开招标可以确保公正和透明的采购过程,提高供应商或承包商的参与度。

例如,政府采购项目通常采用公开招标方式,以确保税款的有效使用,避免腐败和不当行为的发生。

公开招标的主要特点包括:•公开发布采购公告;•严格遵循采购文件中规定的需求和标准;•接受所有符合资格要求的供应商或承包商的投标;•根据明确的评标标准评估和比较投标;•最终选择最有竞争力的投标方。

竞争性磋商竞争性磋商是一种采购方式,它与公开招标有所不同。

它主要是在公开邀请一组潜在供应商或承包商参与竞争后,与他们进行讨论和协商,以获得最有利于采购机构的方案或报价。

竞争性磋商的主要特点包括:•公开邀请潜在供应商或承包商参与竞争;•双方进行面对面的讨论和协商;•可灵活调整需求和标准;•基于讨论和协商结果选择最有竞争力的方案或报价。

竞争性磋商与公开招标的区别尽管竞争性磋商和公开招标都是采购方式,但它们在多个方面存在显著的区别。

1. 招标方式在公开招标中,采购机构通过公开发布采购公告邀请供应商或承包商投标。

而竞争性磋商则是通过面对面的讨论和协商邀请潜在供应商或承包商参与竞争。

2. 参与供应商或承包商的数量和选择公开招标接受所有符合资格要求的供应商或承包商的投标。

而竞争性磋商是在公开邀请一组潜在供应商或承包商后进行讨论和协商,最终从中选择最有竞争力的方案或报价。

3. 需求和标准的调整在公开招标中,需求和标准是在采购文件中预先确定的,供应商或承包商按照这些要求进行投标。

竞争性磋商属于邀请招标吗

竞争性磋商属于邀请招标吗

竞争性磋商属于邀请招标吗引言竞争性磋商(Competitive Negotiation)是一种常见的招标采购方式,用于获取供应商的商品或服务。

然而,竞争性磋商与邀请招标是否属于同一类招标方式,一直以来都存在争议。

本文将从定义、特点和流程等方面分析竞争性磋商与邀请招标的关系,并探讨竞争性磋商的特点和优势。

竞争性磋商的定义竞争性磋商是招标采购中的一种方式,它是指采购人通过与潜在的供应商直接进行磋商,达成采购协议的过程。

在竞争性磋商中,采购人会预先邀请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参与,然后通过对他们进行磋商,最终选定最有利的供应商来满足采购需求。

邀请招标的定义邀请招标(Invitation to Bid)是一种招标采购方式,它是指采购人通过向潜在的供应商发出邀请,要求他们提交提案或报价,并在遵循一定的程序和规则后,最终选择中标供应商。

竞争性磋商与邀请招标的关系虽然竞争性磋商和邀请招标都是招标采购的方式,但它们在实质和流程上有一些不同。

首先,竞争性磋商强调与供应商的直接磋商,采购人可以与每个潜在供应商进行充分的沟通和协商,以获取更多信息和定制化的解决方案。

而邀请招标更强调公开公正的原则,采购人必须按照事先确定的招标文件要求,使所有潜在供应商在平等的条件下竞争。

其次,竞争性磋商的参与人数相对较少,通常邀请符合条件的潜在供应商参与,限制了竞争范围。

而邀请招标则是向更多的供应商发出邀请,扩大了竞争范围,增加了获取更多优质供应商的机会。

另外,竞争性磋商的流程较为灵活,采购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调整磋商的方式和顺序,并实时与供应商进行反馈和讨论。

而邀请招标则更加规范和程序化,需要遵循招标文件的规定和步骤。

竞争性磋商的特点和优势与邀请招标相比,竞争性磋商具有一些独特的特点和优势。

1.灵活性:竞争性磋商可以根据不同采购项目的需求和特点,调整流程和方式,更好地适应具体情况。

2.定制化:通过与供应商的直接磋商,竞争性磋商可以允许更多的定制化需求,并充分考虑供应商的意见和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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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政府采购行为,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是指采购人、政府采购代理机构通过组建竞争性磋商小组(以下简称磋商小组)与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就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事宜进行磋商,供应商按照磋商文件的要求提交响应文件和报价,采购人从磋商小组评审后提出的候选供应商名单中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第三条符合下列情形的项目,可以采用竞争性磋商方式开展采购:(一)政府购买服务项目;(二)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三)因艺术品采购、专利、专有技术或者服务的时间、数量事先不能确定等原因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四)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以及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五)按照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以外的工程建设项目。

第二章磋商程序第四条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服务采购项目,拟采用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的,采购人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报经主管预算单位同意后,依法向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申请批准。

第五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法和本办法的规定组织开展竞争性磋商,并采取必要措施,保证磋商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影响磋商过程和结果。

2..第六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通过发布公告、从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建立的供应商库中随机抽取或者采购人和评审专家分别书面推荐的方式邀请不少于3家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参与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

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条件的供应商可以在采购活动开始前加入供应商库。

财政部门不得对供应商申请入库收取任何费用,不得利用供应商库进行地区和行业封锁。

采取采购人和评审专家书面推荐方式选择供应商的,采购人和评审专家应当各自出具书面推荐意见。

采购人推荐供应商的比例不得高于推荐供应商总数的50%。

第七条采用公告方式邀请供应商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发布竞争性磋商公告。

竞争性磋商公告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一)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名称、地点和联系方法;3..(二)采购项目的名称、数量、简要规格描述或项目基本概况介绍;(三)采购项目的预算;(四)供应商资格条件;(五)获取磋商文件的时间、地点、方式及磋商文件售价;(六)响应文件提交的截止时间、开启时间及地点;(七)采购项目联系人姓名和电话。

第八条竞争性磋商文件(以下简称磋商文件)应当根据采购项目的特点和采购人的实际需求制定,并经采购人书面同意。

采购人应当以满足实际需求为原则,不得擅自提高经费预算和资产配置等采购标准。

磋商文件不得要求或者标明供应商名称或者特定货物的品牌,不得含有指向特定供应商的技术、服务等条件。

第九条磋商文件应当包括供应商资格条件、采购邀请、采购方式、采购预算、采购需求、政府采购政策要求、评审程序、评审方法、评审标准、价格构成或者报价要求、4..响应文件编制要求、保证金交纳数额和形式以及不予退还保证金的情形、磋商过程中可能实质性变动的内容、响应文件提交的截止时间、开启时间及地点以及合同草案条款等。

第十条从磋商文件发出之日起至供应商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10日。

磋商文件售价应当按照弥补磋商文件制作成本费用的原则确定,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不得以项目预算金额作为确定磋商文件售价依据。

磋商文件的发售期限自开始之日起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前,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者磋商小组可以对已发出的磋商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作为磋商文件的组成部分。

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响应文件编制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至少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磋商文件的供应商;不足5日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顺延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

5..第十一条供应商应当按照磋商文件的要求编制响应文件,并对其提交的响应文件的真实性、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可以要求供应商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之前交纳磋商保证金。

磋商保证金应当采用支票、汇票、本票或者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等非现金形式交纳。

磋商保证金数额应当不超过采购项目预算的2%。

供应商未按照磋商文件要求提交磋商保证金的,响应无效。

供应商为联合体的,可以由联合体中的一方或者多方共同交纳磋商保证金,其交纳的保证金对联合体各方均具有约束力。

第十三条供应商应当在磋商文件要求的截止时间前,将响应文件密封送达指定地点。

在截止时间后送达的响应文件为无效文件,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者磋商小组应当拒收。

6..供应商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可以对所提交的响应文件进行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并书面通知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

补充、修改的内容作为响应文件的组成部分。

补充、修改的内容与响应文件不一致的,以补充、修改的内容为准。

第十四条磋商小组由采购人代表和评审专家共3人以上单数组成,其中评审专家人数不得少于磋商小组成员总数的2/3。

采购人代表不得以评审专家身份参加本部门或本单位采购项目的评审。

采购代理机构人员不得参加本机构代理的采购项目的评审。

采用竞争性磋商方式的政府采购项目,评审专家应当从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内相关专业的专家名单中随机抽取。

符合本办法第三条第四项规定情形的项目,以及情况特殊、通过随机方式难以确定合适的评审专家的项目,经主管预算单位同意,可以自行选定评审专家。

技术复杂、专业性强的采购项目,评审专家中应当包含1名法律专家。

第十五条评审专家应当遵守评审工作纪律,不得泄露7 ..评审情况和评审中获悉的商业秘密。

磋商小组在评审过程中发现供应商有行贿、提供虚假材料或者串通等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向财政部门报告。

评审专家在评审过程中受到非法干涉的,应当及时向财政、监察等部门举报。

第十六条磋商小组成员应当按照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根据磋商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

未实质性响应磋商文件的响应文件按无效响应处理,磋商小组应当告知提交响应文件的供应商。

磋商文件内容违反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的,磋商小组应当停止评审并向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说明情况。

第十七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向磋商小组中的评审专家作倾向性、误导性的解释或者说明。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可以视采购项目的具体情况,组织供应商进行现场考察或召开磋商前答疑会,但不得单独或分别组织只有一个供应商参加的现场考察和答疑会。

第十八条磋商小组在对响应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8..响应程度进行审查时,可以要求供应商对响应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等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

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不得超出响应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磋商小组要求供应商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响应文件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

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加盖公章。

由授权代表签字的,应当附法定代表人授权书。

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并附身份证明。

第十九条磋商小组所有成员应当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磋商,并给予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平等的磋商机会。

第二十条在磋商过程中,磋商小组可以根据磋商文件和磋商情况实质性变动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但不得变动磋商文件中的其他内容。

实质性变动的内容,须经采购人代表确认。

9..对磋商文件作出的实质性变动是磋商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磋商小组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同时通知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

供应商应当按照磋商文件的变动情况和磋商小组的要求重新提交响应文件,并由其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者加盖公章。

由授权代表签字的,应当附法定代表人授权书。

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并附身份证明。

第二十一条磋商文件能够详细列明采购标的的技术、服务要求的,磋商结束后,磋商小组应当要求所有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不得少于3家。

磋商文件不能详细列明采购标的的技术、服务要求,需经磋商由供应商提供最终设计方案或解决方案的,磋商结束后,磋商小组应当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推荐3家以上供应商的设计方案或者解决方案,并要求其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

10..最后报价是供应商响应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

符合本办法第三条第四项情形的,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可以为2家。

第二十二条已提交响应文件的供应商,在提交最后报价之前,可以根据磋商情况退出磋商。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退还退出磋商的供应商的磋商保证金。

第二十三条经磋商确定最终采购需求和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后,由磋商小组采用综合评分法对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进行综合评分。

综合评分法,是指响应文件满足磋商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供应商为成交候选供应商的评审方法。

第二十四条综合评分法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应当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

磋商文件中没有规定的评审标准不得作为评审依据。

评审时,磋商小组各成员应当独立对每个有效响应的文件进行评价、打分,然后汇总每个供应商每项评分因素的得分。

11..综合评分法货物项目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即权值)为30%至60%,服务项目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即权值)为10%至30%。

采购项目中含不同采购对象的,以占项目资金比例最高的采购对象确定其项目属性。

符合本办法第三条第三项的规定和执行统一价格标准的项目,其价格不列为评分因素。

有特殊情况需要在上述规定范围外设定价格分权重的,应当经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审核同意。

综合评分法中的价格分统一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即满足磋商文件要求且最后报价最低的供应商的价格为磋商基准价,其价格分为满分。

其他供应商的价格分统一按照下列公式计算:磋商报价得分=(磋商基准价/最后磋商报价)×价格权值×100项目评审过程中,不得去掉最后报价中的最高报价和最低报价。

第二十五条磋商小组应当根据综合评分情况,按照评审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3名以上成交候选供应商,并编写12..评审报告。

符合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情形的,可以推荐2家成交候选供应商。

评审得分相同的,按照最后报价由低到高的顺序推荐。

评审得分且最后报价相同的,按照技术指标优劣顺序推荐。

第二十六条评审报告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一)邀请供应商参加采购活动的具体方式和相关情况;(二)响应文件开启日期和地点;(三)获取磋商文件的供应商名单和磋商小组成员名单;(四)评审情况记录和说明,包括对供应商的资格审查情况、供应商响应文件评审情况、磋商情况、报价情况等;(五)提出的成交候选供应商的排序名单及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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