竞争性谈判与竞争性磋商的比较
竞争性谈判和竞争性磋商的区别
竞争性谈判和竞争性磋商的区别竞争性谈判和竞争性磋商的区别一、法律层级规定的异同不同点相同点第二十《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法律)竞争性谈判。
12003年月1日)六条明确规定,出现较早(均属于法定的采购方式。
《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年竞争性磋商2014(规范性文件)明确规定,出现较晚(日)。
11月29二、定义的异同相同不同点点是指谈判小组与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就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事宜进行谈判,供应商按照谈判文件的要求提交响应文件和最后竞争性谈报价,采购人从谈判小组提出的成交候选人中确定成交供应商的判采购方式。
均有明文是指采购人、政府采购代理机构通过组建竞争性磋商小组(以下规定简称磋商小组)与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就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事竞争性磋宜进行磋商,供应商按照磋商文件的要求提交响应文件和报价,商采购人从磋商小组评审后提出的候选供应商名单中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三、适用范围的异同适用范围,是指哪些具体项目可以采用“竞争性谈判”或者“竞争性磋商”。
不同点相同点1、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按照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必须1、且未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以外的;服务;竞争性、因艺术品采购、专利、专有技术或22谈判、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外、者服务的时间、数量事先不能确定等采购限额标准以上,且未达到公开招原因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标数额标准的货物、服务;、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经批准3采用非公开招标方式的货物、服务;、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4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5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非采购人所能预见的原因或者非6采购人拖延造成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服务采购项目,公开招标的货物、7、招标过程中提交投标文件或者经评审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供应采购代理机采购人、商只有两家时,构报经本级财政部门批准后可以与该两家供应商进行竞争性谈判。
读解“竞争性谈判”和“竞争性磋商”的五个区别
读解“竞争性谈判”和“竞争性磋商”的五个区别竞争性谈判和竞争性磋商从概念上和文字上很难区分,没有做过实际投标工作的同事,更不好区分两者之间的区别与联系,现就学习到知识分享给大家。
一、概念不同竞争性谈判:竞争性谈判是指谈判小组与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就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事宜进行谈判,供应商按照谈判文件的要求提交相应文件和最后报价,采购人从谈判小组提出的成交候选人中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竞争性磋商: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是指采购人、政府采购代理机构通过组建竞争性磋商小组(以下简称磋商小组)与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就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事宜进行磋商,供应商按照磋商文件的要求提交响应文件和报价,采购人从磋商小组评审后提出的候选供应商名单中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二、评审方法不同竞争性磋商采取综合评分法,而竞争性谈判采取最低价法。
竞争性磋商:首先磋商必须是从得分最高的供应商中确定中标候选供应商,同时还需要供应商进行最终报价。
竞争性谈判:首先竞争性谈判需要进行二轮报价以及最终报价,然后选出最符合招标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对等且报价最低的供应商作为成交供应商。
三、是否都需要满足3家以上的供应商一般情况符合条件的供应商3家以上,是区别一个数字限定,但是一些特殊情况不需要。
竞争性磋商:招标失败后改为竞争性谈判的政府采购项目,可以与参加本项目招标活动的两家供应商进行谈判,不受供应商必须满足三家以上的规定约束。
竞争性谈判:在采购活动中如出现供应商不足3家时,下列三类项目可以继续进行:1、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2、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3、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含PPP项目)除了上述三种情况外,其他都需要重新组织活动。
四、使用场景不同竞争性磋商:1、政府购买服务项目;2、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3、因艺术品采购、专利、专有技术或者服务的时间、数量事先不能确定等原因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4、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以及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5、按照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以外的工程建设项目。
公开招标、竞争性谈判和竞争性磋商有什么不同?
公开招标、竞争性谈判和竞争性磋商有什么不同?公开招标、竞争性谈判和竞争性磋商这三种政府采购方式可从五个大方面找区别,包括供应商确定方式、文件发放日期、澄清修改时限、评审方法、评审侧重点。
下面是它们五大方面的区别:一、供应商确定方式不同公开招标是通过发布公告的形式以邀请不特定的供应商来参与投标;竞争性谈判和竞争性磋商除了发布公告外,还可由采购人、评审专家分别作书面推荐,或者是从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建立的供应商库中随机抽取。
二、文件发放日期不同公开招标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至投标人提交投标书不得少于20日;竞争性谈判是从谈判文件发出至供应商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不得少于3个工作日;竞争性磋商是从竞争性磋商文件发出至供应商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不得少于10日。
三、澄清修改时限不同(1)公开招标如果需要对已经发出的招标(采购)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修改,若其需要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会影响到供应商文件编制的,则至少应在投标截止时间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如果不足15日。
则应当顺延供应商递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2)竞争性谈判的规定则是在递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3个工作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接收谈判文件的供应商,如果不足3个工作日,应当顺延供应商递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3)竞争性磋商的规定则应当在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至少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磋商文件的供应商,若不足5日,应当顺延供应商递交首次响应文件的截止时间。
四、评审方法不同(1)公开招标的主要评审方法分为综合评标法以及最低评标价法;(2)竞争性谈判的评审方法则是谈判小组所有成员集中与单个供应商分别进谈判。
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二轮报价以及最终报价,然后采购人从谈判小组提出的成交候选人中选出最符合采购要求。
质量和服务相对等且报价最低的供应商作为成交供应商,并将最终结果告知所有参加谈判的未成交的供应商;(3)竞争性磋商的评审方法是竞争性小组所有成员集中与供应商分别进行磋商,在明确采购需求之后,要求所有供应商进行最终报价,最后按照磋商文件规定的各项评审因素进行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供应商即为中标候选供应商。
竞争性磋商和竞争性谈判的六个不同点
竞争性磋商和竞争性谈判的六个不同点
竞争性磋商和竞争性谈判看似相近,其实也有很多不同的地方。
第一是采购文件发售期限不同。
磋商文件的发售期限自开始之日起不得少于五个工作日。
谈判文件的发售期限则没有明确规定。
第二是递交投标文件时限不同。
竞争性磋商递交文件的时间不得少于十日,竞争性谈判则不得少于三个工作日。
第三是澄清修改时限不同。
竞争性磋商规定是在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至少五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磋商文件的供应商,若不足五日,则应当顺延供应商递交首次响应文件的截止日期。
竞争性谈判规定是在递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三个工作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接收谈判文件的供应商,如果不足三个工作日,则应当顺延供应商递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
第四是最后参加报价的人数要求不同。
竞争性磋商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可以为两家,竞争性谈判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不得少于三家。
第五是报价要求不同。
竞争性磋商的价格分值最高可占总分值60%。
竞争性谈判的价格权重则是100%。
第六是评审方法不同。
竞争性磋商是以最高分中标,竞争性谈判则
是以最低价中标。
“竞争性谈判”与“竞争性磋商”之间的区别
2014年11月29日,“竞争性磋商”一词首次出现在财政部发布的《政 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操作指南(试行)》(财金〔2014〕113号)第十一条 规定中,其具体规定为:“……。
(七)采购方式选择。
项目采购应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相关规章制度执行,采购方式包括公开招标、竞 争性谈判、邀请招标、竞争性磋商和单一来源采购。
项目实施机构应根据项目 采购需求特点,依法选择适当采购方式。
……。
”紧接着过了 2日,即2014年12月31日,财政部为了深化政府采购制度 改革,适应推进政府购买服务、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 )模式等工作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有关法律法规,专门制定并发布 了《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4〕214号)。
据此,“竞争性磋商”正式登上舞台,但是,“竞争性磋商”一词,与我 们所熟知的“竞争性谈判”之间,有什么异同呢?难道最大的不同是磋商与谈 判,最大的相同是竞争性?为便于 PPP 项目中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供应 商及相应机构的理解、适用,特对“竞争性谈判”与“竞争性磋商”的究竟有 哪些区别,也即它们的异同,分析如下。
一、法律层级规定的异同不同点《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法律)第二 十六条明确规定,出现较早(2003年1月 日)。
《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 法》(规范性文件)明确规定,岀现较晚(2014 年 11 月 29 日)。
、定义的异同相同 占八、、是指谈判小组与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就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事宜进行谈判,供应商按照谈判文件的要求提交响应文件和最后 报价,采购人从谈判小组提出的成交候选人中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是指采购人、政府采购代理机构通过组建竞争性磋商小组(以下 简称磋商小组)与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就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事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相同点均属于法定的采购方不同点竞争性谈 判均有 明文 规定竞争性磋 商宜进行磋商,供应商按照磋商文件的要求提交响应文件和报价, 采购人从磋商小组评审后提岀的候选供应商名单中确定成交供应 商的采购方式。
招标采购中竞争性谈判和竞争性磋商的区别你可知道?
招标采购中竞争性谈判和竞争性磋商的区别你可知道?在进行政府采购的时候我们需要先选择一个恰当合适的采购方式,往往竞争性谈判和竞争性磋商很多人分不清楚,这两种采购方式有很多的区别之处。
因此我们一起来了解下竞争性谈判和竞争性磋商的详细区别。
竞争性谈判与竞争性磋商这两者最核心最直观的区别就是它们中标判定的方式不同。
竞争性谈判是价低者中标,竞争性磋商是分高者中标,这就是他们二者最核心的区别。
当然,这两种招标方式又是存在着一些相同之处的那接下来就为大家详细的介绍竞争性谈判与竞争性磋商的4个区别。
一、招标文件的发售期不同竞争性谈判没有明确的规定要在多久之内完成,但一般大家默认的都是在三天左右;竞争性磋商在这方面是要求不少于5个工作日。
二、“等标期”的不同竞争性谈判,是从招标公告发布之日起,到开标时间,一般是不少于三个工作日;而竞争性磋商,一般是不少于5个工作日。
那这就很明显,等标期相对于竞争性谈判,时间要少很多,这在另一方面就要求大家看到这两类公告之后,赶紧买标书,赶紧制作标书,因为这个时间比较紧张。
三、澄清修改期限的不同竞争性谈判要求开标前最少要公示3个工作日;竞争性磋商在这块儿是要求5个工作日的。
那么,这样也就说明一些问题了:在竞争性谈判和竞争性磋商一般时间都比较短的前提下,发布澄清公告一般都会附带上一个条件就是延期开标。
这是大家在这个公告里面一定要注意开标时间的。
四、二者的二次报价的策略不同竞争性谈判我们在第二次报价的时候只考虑价格因素,不要考虑其他的。
因为是价低者中标,所以这时候考虑其他的反而没有必要了。
竞争性磋商主要考虑的就是综合指标。
这个时候我们需要好好地规划一下我们在二次报价时候的策略,因为在第一次我们报价的时候,都差不多知道竞争对手是哪些单位,这个时候呢,就需要好好地评估一下自己在技术、商务等方面的分数,以便在最后做出最终的报价。
竞争性磋商和竞争性谈判傻傻分不清楚
竞争性磋商和竞争性谈判傻傻分不清楚展开全文上期留了一点点悬念将在今天揭开……竞争性磋商:最早出现在财政部印发的《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操作指南》(财政部财金[2014]113号文件,以下113号文)中,明确PPP项目采购可以选择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
为推广PPP模式,规范PPP项目采购行为,财政部又相继印发了《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办法》(部财库[2014]214号文件,以下简称“214号文”)、《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政府采购管理办法》(财库[2014]215号文件,以下简称“215号文”),对竞争性磋商方式的适用范围、采购程序等作了规定。
从这点来说,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一种政府采购法定的采购方式,其适用依据主要是财政部出台的几个规范性文件,其法律效力也不及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
竞争性谈判与竞争性磋商这两种采购方式,因两者在操作流程上比较相似,都是发布公告邀请不特定的供应商前来参与报价,在供应商递交首次密封报价后,由谈判专家小组/磋商专家小组与各供应商进行若干轮谈判,确定最终的技术要求及报价等条件,并形成成交供应商,很容易将二者混淆。
而实践中,也确实有业内同行对两者的适应情形、操作流程和实质要涵有所分不清。
在此将两者的异同进行详细梳理和对比,希望帮助业内同行区分、理解并在实践中更好地应用这两种采购方式。
一、适用情形的对比根据上表的对比,可以看出,竞争性谈判和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的适用情形为交叉关系。
当符合以下两种情形之一时,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或者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均可供选择使用:(1)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2)事先不能计算出价格总额。
表中所列其他情形(划线部分)则不存在这一选择问题。
二、程序性规范高度相似上表是74号令与214号文中完全相同的条款。
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了竞争性谈判的基本程序,即:成立谈判小组——制定谈判文件——谈判——确定成交供应商。
74号令据此对竞争性谈判程序进行了具体规定。
竞争性磋商和竞争性谈判两种采购方式有哪些区别?
竞争性磋商和竞争性谈判两种采购方式有哪些区别?问:竞争性磋商和竞争性谈判都是采购人和多个供应商反复进行谈判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非招标采购方式,有很多共同点,如适用范围、采购程序相同,但也有很多区别。
那么,其主要区别是什么?答:根据财政部有关负责人就《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4)214号)有关问题答记者问的内容,竞争性磋商和竞争性谈判两种采购方式在流程设计和具体规则上既有联系又有区别:在“明确采购需求”阶段,两者关于采购程序、供应商来源方式、磋商或谈判公告要求、响应文件要求、磋商或谈判小组组成等方面的要求基本一致;在“竞争报价”阶段,竞争性磋商采用了类似公开招标的"综合评分法",区别于竞争性谈判的“最低价成交"。
也就是说,根据《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和《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竞争性谈判采购项目根据质量和服务均能满足采购文件第三部分非招标采购篇实质性响应要求且最后报价最低的原则推荐成交候选供应商和确定成交供应商,只要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全部符合采购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则其商务、技术部分都不再评审、不予考虑,报价对于是否成交起着决定性因素,“价低者得二竞争性磋商采购项目,采用综合评分法对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进行综合评分,最终根据综合评分情况,按照评审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成交候选供应商和确定成交供应商,对商务、技术和报价都需要比较评审,各自占总分权重不同,报价并不是决定性影响因素,以综合评分排序,即”分高者得:之所以这样设计,就是为了在需求完整、明确的基础上实现合理报价和公平交易,并避免竞争性谈判最低价成交可能导致的恶性竞争,将政府采购制度功能聚焦到“物有所值"的价值目标上来,达到“质量、价格、效率”的统一。
竞争性谈判和磋商(区别)
竞争性谈判与竞争性磋商不同竞争性谈判与竞争性磋商这两种采购方式,因两者在操作流程上比较相似,都是发布公告邀请不特定的供应商前来参与报价,在供应商递交首次密封报价后,由谈判专家小组/磋商专家小组与各供应商进行若干轮谈判,确定最终的技术要求及报价等条件,并形成成交供应商,很容易将二者混淆.1、关于立法层次竞争性谈判:是《政府采购法》规定的采购方式之一,《政府采购法》规定了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的适用范围和基本程序以及确定成交的原则;《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对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适用范围中的几种特殊情形作了具体规定,并对谈判过程中的有关问题作了明确;《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以下简称“74号令”)也对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的适用范围和采购程序作了明确,并对谈判过程中的有关情形作了规定.从这点来看,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不仅在法律层面有依据,在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层面也有依据。
竞争性磋商:财政部印发了《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办法》(部财库[2014]214号文件,以下简称“214号文”)对竞争性磋商方式的适用范围、采购程序等作了规定。
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一种政府采购法定的采购方式,其适用依据主要是财政部出台的几个规范性文件,其法律效力也不及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
2、关于定义两种采购方式的区别在于,竞争性谈判是在谈判的基础上确定成交,而竞争性磋商是在磋商的基础上确定成交。
3、关于适用范围竞争性谈判:《政府采购法》第三十条规定了可以依照本法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的四种情形:一是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二是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三是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四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74号令第三条对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的几种情形作了明确:一是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且未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服务;二是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且未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服务;三是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经批准采用非公开招标方式的货物、服务;四是按照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以外的政府采购工程。
竞争性谈判和竞争性磋商有啥区别?一文搞懂
竞争性谈判和竞争性磋商有啥区别?一文搞懂“竞争性谈判和竞争性磋商这两种采购方式很相似,这两者有什么区别吗?”很多企业觉得这两种采购方式像双胞胎一样,总是傻傻让人分不清楚。
当采购项目采用谈判或者磋商时,不知道该如何区别应对?不了解两者的本质区别,就难以有的放矢,成功率自然也就降低了。
近日,记者采访了政府采购业界专家、政府采购信息报社总编辑张松伟,详细解读了竞争性谈判和竞争性磋商有哪些不同,以及各自的适用条件。
政府采购信息报社总编辑张松伟本质区别是啥?一言概之:竞争性谈判最后比的是价格,谁价格最低谁成交;竞争性磋商最后比拼的是综合实力,谁综合得分高谁成交。
竞争性谈判:在经过一轮或者多轮谈判后,供应商在满足所有实质性需求的前提下,报出最后报价,谁报的价格最低谁就是成交候选供应商。
竞争性磋商:磋商结束后,也是要求供应商提交最后报价,但这时磋商小组采用的是综合评分法,对满足所有实质性要求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进行综合评分,谁得分最高谁成交。
相比之下,竞争性磋商对不太明确需求的采购单位,对供应商向磋商小组展示产品质量、服务等都是有优势的。
还有5个细节不同1、“等标期”不同竞争性谈判:从谈判文件发出之日起至供应商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3个工作日。
——《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竞争性磋商:从竞争性磋商文件发出之日起至供应商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10日。
——《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第十条2、澄清修改期限不同首先值得一提的是,对谈判文件或者磋商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都是在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前,进行澄清或者修改的实施主体是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者谈判(磋商)小组。
竞争性谈判:在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3个工作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接收谈判文件的供应商,不足3个工作日,应当顺延供应商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
——《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竞争性磋商:在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至少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磋商文件的供应商;不足5日,应当顺延提交首次响应文件的截止时间。
竞争性磋商和竞争性谈判的区别
竞争性磋商和竞争性谈判的区别竞争性磋商和竞争性谈判同属于政府采购方式的一种,两者之间的区别如下。
1、概念不同竞争性谈判:竞争性谈判是指谈判小组与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就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事宜进行谈判,供应商按照谈判文件的要求提交相应文件和最后报价,采购人从谈判小组提出的成交候选人中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竞争性磋商: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是指采购人、政府采购代理机构通过组建竞争性磋商小组(以下简称磋商小组)与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就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事宜进行磋商,供应商按照磋商文件的要求提交响应文件和报价,采购人从磋商小组评审后提出的候选供应商名单中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2、评审方法不同竞争性磋商采取综合评分法,而竞争性谈判采取最低价法竞争性磋商:首先磋商必须是从得分最高的供应商中确定中标候选供应商,同时还需要供应商进行最终报价。
竞争性谈判:首先竞争性谈判需要进行二轮报价以及最终报价,然后选出最符合招标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对等且报价最低的供应商作为成交供应商。
3、是否都需要满足3家以上的供应商竞争性磋商:招标失败后改为竞争性谈判的政府采购项目,可以与参加本项目招标活动的两家供应商进行谈判,不受供应商必须满足三家以上的规定约束。
竞争性谈判:在采购活动中如出现供应商不足3家时,下列三类项目可以继续进行:1、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2、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3、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含PPP项目)除了上述三种情况外,其他都需要重新组织活动。
4、使用场景不同竞争性磋商:1、政府购买服务项目;2、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3、因艺术品采购、专利、专有技术或者服务的时间、数量事先不能确定等原因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4、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以及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5、按照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以外的工程建设项目。
竞争性谈判:1、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2、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3、非采购人所能预见的原因或者非采购人拖延造成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4、因艺术品采购、专利、专有技术或者服务的时间、数量事先不能确定等原因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竞争性谈判和竞争性磋商哪个时间长
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方式有啥不同【导读】竞争性磋商这一采购模式非常新鲜的出现在政府服务采购和推广ppp模式工作中,为了解该制度与文字较为接近的竞争性谈判有什么不同,本文通过对已有规范性依据的比较,尝试性的做出一定梳理。
【提要】2014年2月1日开始施行《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非标采购办法)后不到一年,财政部于2014 年最后一天发布《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政府采购管理办法》和《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竞争性磋商办法),不仅两文件的同时发布表明了“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这一新生事物的特定用途,而且在印发通知中也可以看出该采购方式是为了推进政府采购服务以及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而进行的制度创新。
既然是创新,必然以前是没有的。
按照《政府采购法》的规定,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询价是原有的五种采购方式,竞争性磋商的产生来源于《政府采购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国务院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采购方式。
”即立法时为将来的灵活性管理留的口子。
换言之,目前有六种“有名”采购方式,但不表示将来只有这六种方式,《政府采购法》已为将来第七种、第八种??方式预留了空间。
竞争性磋商和竞争性谈判从文意上极为接近,“磋商”和“谈判”在意思似乎并没有什么区别,都可以做协商、沟通、讨论这一类的解释,甚至“谈判”二字的内涵似乎已经包括了“磋商”。
在此,无需对文字本身进行纠结,只要有一个概念:称呼是什么并不重要,重要的是它的作用到底是什么?为了弄清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是什么,不妨将《竞争性磋商办法》和《非标采购办法》进行比较。
通过比较我们会发现《竞争性磋商办法》中有一半以上的条款是来源于《非标采购办法》,条文上只是将“谈判小组”改成“磋商小组”;“非招标采购活动”、“竞争性谈判”改成“竞争性磋商”;“谈判文件”改成“磋商文件”,条款上有明显的复制痕迹。
竞争性磋商和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异同点分析
竞争性磋商和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异同点分析财政部印发《中央预算单位变更政府采购方式审批管理办法》、《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等文件,在原有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询价5种采购方式的基础上,新增竞争性磋商方式。
一、竞争性磋商和竞争性谈判的比较分析(一)相同点二者关于采购程序、供应商来源方式、保证金要求、评审小组构成要求基本一致。
1.采购程序均分为五个步骤。
主要包括成立评审小组、制定谈判(磋商)文件、确定邀请参加的供应商名单、谈判(磋商)、确定成交供应商等五个步骤。
2.供应商来源方式均为随机抽取或书面推荐。
两种采购方式的供应商均要求从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建立的供应商库中随机抽取或者采购人和评审专家分别书面推荐,且采购人推荐供应商的比例均不得高于推荐供应商总数的50%。
3.保证金提交时间、交纳方式和比例相同。
供应商应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之前交纳保证金,并采用支票、汇票、本票、网上银行支付或者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等非现金形式交纳,保证金数额不超过项目预算的2%。
4.评审小组构成要求相同。
评审小组由采购人代表和评审专家共3人以上单数组成,其中评审专家人数不得少于小组成员总数的2/3。
采购人不得以评审专家身份参加本部门或本单位采购项目的评审。
采购代理机构人员不得参加本机构代理的采购项目的评审。
技术复杂、专业性强的采购项目,评审专家中应当包含1名法律专家。
(二)差异分析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等新规定和实际,修订《集中采购管理办法》和《集中采购工作规程》,增加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的相关内容和操作细则,指导系统做好新形势下的采购工作。
二是加强对新采购方式的培训指导。
针对国务院近期发布的政府采购新规定和新增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建议总行通过电视电话会议或集中培训的形式开展政府采购业务培训,指导采购人员正确选择和使用相应采购方式,提高基层央行采购人员的专业水平。
三是引导分支机构积极主动适应新形势下的采购环境和新要求,组织学习新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中央预算单位变更政府采购方式审批管理办法》和《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等集中采购新规定,掌握并落实新采购方式,加强监督指导,进一步规范分支机构集中采购行为,提高集中采购的水平。
竞争性谈判与竞争性磋商的区别
竞争性谈判与竞争性磋商的区别篇一:竞争性谈判与竞争性磋商的区别 为了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适应推进政府购买服务、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等工作需要。
政府采购法和《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第74号令,以下简称“74号令”)对竞争性谈判方式的适用情形及操作程序做了细致规定。
竞争性磋商作为首个“国务院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采购方式”有财政部制定发布的《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4〕214号,以下简称214号文)进行规范。
但是,在实践中,竞争性磋商较容易与竞争性谈判混淆。
“磋商”与“谈判”这两个词仅从语义上看,看起来区别不大。
那么,财政部为何要认定这种新的政府采购方式,竞争性磋商与竞争性谈判究竟有何实质性区别,本文试图以比较分析的方法对此问题一探究竟,供实践操作者参考。
一、适用情形的对比根据上表的对比,可以看出,竞争性谈判和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的适用情形为交叉关系。
当符合以下两种情形之一时,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或者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均可供选择使用:(1)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2)事先不能计算出价格总额。
表中所列其他情形(划线部分)则不存在这一选择问题。
二、程序性规范高度相似 上表是74号令与214号文中完全相同的条款。
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了竞争性谈判的基本程序,即:成立谈判小组——制定谈判文件——谈判——确定成交供应商。
74号令据此对竞争性谈判程序进行了具体规定。
214号文也按照4个基本程序进行规定,即:成立磋商小组——制定磋商文件——磋商——确定成交供应商。
从具体的规定来看,214号文中的大部分规定与74号令中对于竞争性谈判程序的规定是相同的。
根据上表,总共38条的214号文有19条规定与74号令的规定完全相同。
此外,214号文中还有一些规定与74号令基本相同。
例如:磋商文件内容和谈判文件内容的规定基本相同,214号文增加了“政府采购政策需求”“不予退还保证金的情形”“响应文件的开启时间”这3项具体的内容,并将“采购程序”具体化为评审程序、评审方法、评审标准;采用公告方式邀请供应商的,214号文对公告内容有规定(214号文第七条),而74号令对竞争性谈判的谈判公告内容没有规定。
竞争性谈判和竞争性磋商的区别
竞争性谈判和竞争性磋商的区别文档编制序号:[KKIDT-LLE0828-LLETD298-POI08]竞争性谈判和竞争性磋商的区别一、法律层级规定的异同相同点不同点竞争性谈判均属于法定的采购方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法律)第二十六条明确规定,出现较早(2003年1月1日)。
竞争性磋商《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规范性文件)明确规定,出现较晚(2014年11月29日)。
二、定义的异同相同点不同点竞争性谈判均有明文规定是指谈判小组与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就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事宜进行谈判,供应商按照谈判文件的要求提交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采购人从谈判小组提出的成交候选人中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竞争性磋商是指采购人、政府采购代理机构通过组建竞争性磋商小组(以下简称磋商小组)与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就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事宜进行磋商,供应商按照磋商文件的要求提交响应文件和报价,采购人从磋商小组评审后提出的候选供应商名单中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三、适用范围的异同适用范围,是指哪些具体项目可以采用“竞争性谈判”或者“竞争性磋商”。
相同点不同点竞争性谈判1、按照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以外的;2、因艺术品采购、专利、专有技术或者服务的时间、数量事先不能确定等原因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1、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且未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服务;2、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且未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服务;3、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经批准采用非公开招标方式的货物、服务;4、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5、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6、非采购人所能预见的原因或者非采购人拖延造成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7、公开招标的货物、服务采购项目,招标过程中提交投标文件或者经评审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供应商只有两家时,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报经本级财政部门批准后可以与该两家供应商进行竞争性谈判。
竞争性谈判和磋商
竞争性谈判与竞争性磋商这两种采购方式,因两者在操作流程上比较相似,都是发布公告邀请不特定的供应商前来参与报价,在供应商递交首次密封报价后,由谈判专家小组/磋商专家小组与各供应商进行若干轮谈判,确定最终的技术要求及报价等条件,并形成成交供应商,很容易将二者混淆。
1、关于立法层次竞争性谈判:是《政府采购法》规定的采购方式之一,《政府采购法》规定了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的适用范围和基本程序以及确定成交的原则;《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对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适用范围中的几种特殊情形作了具体规定,并对谈判过程中的有关问题作了明确;《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以下简称“74号令”)也对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的适用范围和采购程序作了明确,并对谈判过程中的有关情形作了规定。
从这点来看,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不仅在法律层面有依据,在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层面也有依据。
竞争性磋商:财政部印发了《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办法》(部财库[2014]214号文件,以下简称“214号文”)对竞争性磋商方式的适用范围、采购程序等作了规定。
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一种政府采购法定的采购方式,其适用依据主要是财政部出台的几个规范性文件,其法律效力也不及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
2、关于定义两种采购方式的区别在于,竞争性谈判是在谈判的基础上确定成交,而竞争性磋商是在磋商的基础上确定成交。
3、关于适用范围竞争性谈判:《政府采购法》第三十条规定了可以依照本法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的四种情形:一是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二是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三是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四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74号令第三条对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的几种情形作了明确:一是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且未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服务;二是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且未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服务;三是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经批准采用非公开招标方式的货物、服务;四是按照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以外的政府采购工程。
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以及竞争性磋商的区别
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以及竞争性磋商的区别第一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以及竞争性磋商的区别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以及竞争性磋商的区别一、做法1.邀请招标:招标人以邀请投标书的方式邀请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
2.竞争性谈判:采购人邀请特定的对象谈判,并允许谈判对象二次报价确定签约人的采购方式。
3.竞争性磋商:采购人从磋商小组评审后提出的候选供应商名单中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二、基本程序1.邀请招标:a.发布投标邀请b.发放招标文件c.资格预审d.投标预备会e.开标f.评标(资格后审)g.中标h.合同谈判与签订2.竞争性谈判:a.成立谈判小组b.制定谈判文件c.谈判d.确定成交供应商3.竞争性磋商:a.成立磋商小组b.制定磋商文件c.磋商d.确定成交供应商三、符合条件 1.邀请招标:a.具有特殊性,只能从有限范围的供应商处采购的。
b.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政府采购项目总价值的比例过大的。
2.竞争性谈判:a.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
b.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的。
c.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需求的。
d.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3.竞争性磋商:a.政府购买服务项目。
b.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
c.因艺术品采购、专利、专有技术或者服务的时间、数量事先不能确定等原因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d.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以及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
e.按照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以外的工程建设项目。
注:竞争性谈判与竞争性磋商明显差异的部分1.谈判文件、磋商文件的发售期限和响应期限不同从谈判文件发出之日起至供应商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不得少于3日。
从磋商文件发出之日起至供应商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不得少于10日。
2.财库(2014)214号文增加了评审专家对违法行为的报告、举报义务的规定214号文第十五条第二款和第三款规定:“磋商小组在评审过程中发现供应商有行贿、提供虚假材料或者串通等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向财政部门报告。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评审专家应当遵守评审工作纪律,不得泄露评审情况和评审中获悉的商 业秘密。磋商小组在评审过程中发现供应商有行贿、提供虚假材料或者 串通等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向财政部门报告。评审专家在评审过程中 受到非法干涉的,应当及时向财政、监察等部门举报。 磋商小组成员应当按照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根据磋商文件规定的 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未实质性响应磋商文件 的响应文件按无效响应处理,磋商小组应当告知提交响应文件的供应商 。 磋商文件内容违反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的,磋商小组应当停止评审 并向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说明情况。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向磋商小组中的评审专家作倾向性、误导性 的解释或者说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可以视采购项目的具体情况, 组织供应商进行现场考察或召开磋商前答疑会,但不得单独或分别组织 只有一个供应商参加的现场考察和答疑会。
磋商
(一)政府购买服务项目; (二)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 (三)因艺术品采购、专利、专有技术或者服务的时间、数量事先不能 确定等原因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四)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以及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 目; (五)按照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以外 的工程建设项目。
磋商小组应当根据综合评分情况,按照评审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3名 以上成交候选供应商,并编写评审报告。符合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 情形的,可以推荐2家成交候选供应商。评审得分相同的,按照最后报 价由低到高的顺序推荐。评审得分且最后报价相同的,按照技术指标优 劣顺序推荐。 评审报告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邀请供应商参加采购活动的具体方式和相关情况; (二)响应文件开启日期和地点; (三)获取磋商文件的供应商名单和磋商小组成员名单; (四)评审情况记录和说明,包括对供应商的资格审查情况、供应 商响应文件评审情况、磋商情况、报价情况等; (五)提出的成交候选供应商的排序名单及理由。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采购活动结束后及时退还供应商的磋商 保证金,但因供应商自身原因导致无法及时退还的除外。未成交供应商 的磋商保证金应当在成交通知书发出后5个工作日内退还,成交供应商 的磋商保证金应当在采购合同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退还。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磋商保证金不予退还: (一)供应商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后撤回响应文件的; (二)供应商在响应文件中提供虚假材料的; (三)除因不可抗力或磋商文件认可的情形以外,成交供应商不与 采购人签订合同的; (四)供应商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 的; (五)磋商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
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服务采购项目,拟采用竞争性磋商采购 方式的,采购人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报经主管预算单位同意后,依 法向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申请批准。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法和本办法的规定组织开展竞 争性磋商,并采取必要措施,保证磋商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任何 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影响术、服务要求的,磋商结束后,磋 商小组应当要求所有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 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不得少于3家。 磋商文件不能详细列明采购标的的技术、服务要求,需经磋商由供 应商提供最终设计方案或解决方案的,磋商结束后,磋商小组应当按照 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推荐3家以上供应商的设计方案或者解决方 案,并要求其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 最后报价是供应商响应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符合本办法第三条第 四项情形的,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可以为2家。
评 审报告应当由磋商小组全体人员签字认可。磋商小组成员对评审报 告有异议的,磋商小组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推荐成交候选供应商, 采购程序继续进行。对评审 报告有异议的磋商小组成员,应当在报告 上签署不同意见并说明理由,由磋商小组书面记录相关情况。磋商小组 成员拒绝在报告上签字又不书面说明其不同意见和理 由的,视为同意 评审报告。 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评审结束后2个工作日内将评审报告送采购人确认 。 采购人应当在收到评审报告后5个工作日内,从评审报告提出的成 交候选供应商中,按照排序由高到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也可以书 面授权磋商小组直接确定成交供应商。采购人逾期未确定成交供应商且 不提出异议的,视为确定评审报告提出的排序第一的供应商为成交供应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成交供应商确定后2个工作日内,在省 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公告成交结果,同时向 成交供应商发出成交通知书,并将磋商文件随成交结果同时公告。成交 结果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 (二)项目名称和项目编号; (三)成交供应商名称、地址和成交金额; (四)主要成交标的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单价、服务要 求; (五)磋商小组成员名单。 采用书面推荐供应商参加采购活动的,还应当公告采购人和评审专 家的推荐意见。 采购人与成交供应商应当在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磋商文 件确定的合同文本以及采购标的、规格型号、采购金额、采购数量、技 术和服务要求等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采购人不得向成交供应商提出超出磋商文件以外的任何要求作为签 订合同的条件,不得与成交供应商订立背离磋商文件确定的合同文本以 及采购标的、规格型号、采购金额、采购数量、技术和服务要求等实质 性内容的协议。
已提交响应文件的供应商,在提交最后报价之前,可以根据磋商情况 退出磋商。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退还退出磋商的供应商的磋商保 证金。 经磋商确定最终采购需求和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后,由磋商小组采 用综合评分法对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进行综合 评分。 综合评分法,是指响应文件满足磋商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评审 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供应商为成交候选供应商的评审方法。
磋商小组在对响应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响应程度进行审查时,可以 要求供应商对响应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 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等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供应商的澄 清、说明或者更正不得超出响应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响应文件的实质性 内容。磋商小组要求供应商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响应文件应当以书面形 式作出。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 签字或者加盖公章。由授权代表签字的,应当附法定代表人授权书。供 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并附身份证明。 磋商小组所有成员应当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磋商,并给予所有 参加磋商的供应商平等的磋商机会。 在磋商过程中,磋商小组可以根据磋商文件和磋商情况实质性变动采购 需求中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但不得变动磋商文件中的 其他内容。实质性变动的内容,须经采购人代表确认。 对磋商文件作出的实质性变动是磋商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磋商小 组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同时通知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 供应商应当按照磋商文件的变动情况和磋商小组的要求重新提交响 应文件,并由其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者加盖公章。由授权代表 签字的,应当附法定代表人授权书。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 字并附身份证明。
综合评分法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臵应当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 。磋商文件中没有规定的评审标准不得作为评审依据。 评审时,磋商小组各成员应当独立对每个有效响应的文件进行评价 、打分,然后汇总每个供应商每项评分因素的得分。 综合评分法货物项目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即权值)为30%至 60%,服务项目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即权值)为10%至30%。采 购项目中含不同采购对象的,以占项目资金比例最高的采购对象确定其 项目属性。符合本办法第三条第三项的规定和执行统一价格标准的项 目,其价格不列为评分因素。有特殊情况需要在上述规定范围外设定价 格分权重的,应当经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审核同意。 综合评分法中的价格分统一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即满足磋商文件 要求且最后报价最低的供应商的价格为磋商基准价,其价格分为满分。 其他供应商的价格分统一按照下列公式计算: 磋商报价得分=(磋商基准价/最后磋商报价)×价格权值×100 项目评审过程中,不得去掉最后报价中的最高报价和最低报价。
从磋商文件发出之日起至供应商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 10日。 磋商文件售价应当按照弥补磋商文件制作成本费用的原则确定,不得以 营利为目的,不得以项目预算金额作为确定磋商文件售价依据。磋商文 件的发售期限自开始之日起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前,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者磋商小组可 以对已发出的磋商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 作为磋商文件的组成部分。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响应文件编制 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至少5日 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磋商文件的供应商;不足5日的,采购人 、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顺延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 供应商应当按照磋商文件的要求编制响应文件,并对其提交的响应文件 的真实性、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可以要求供应商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之前交 纳磋商保证金。磋商保证金应当采用支票、汇票、本票或者金融机构、 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等非现金形式交纳。磋商保证金数额应当不超过采 购项目预算的2%。供应商未按照磋商文件要求提交磋商保证金的,响应 无效。供应商为联合体的,可以由联合体中的一方或者多方共同交纳磋 商保证金,其交纳的保证金对联合体各方均具有约束力。 供应商应当在磋商文件要求的截止时间前,将响应文件密封送达指定地 点。在截止时间后送达的响应文件为无效文件,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 或者磋商小组应当拒收。供应商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可以对所 提交的响应文件进行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并书面通知采购人、采购代 理机构。补充、修改的内容作为响应文件的组成部分。补充、修改的内 容与响应文件不一致的,以补充、修改的内容为准。
磋商小组由采购人代表和评审专家共3人以上单数组成,其中评审专家 人数不得少于磋商小组成员总数的2/3。采购人代表不得以评审专家身 份参加本部门或本单位采购项目的评审。采购代理机构人员不得参加本 机构代理的采购项目的评审。采用竞争性磋商方式的政府采购项目,评 审专家应当从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内相关专业的专家名单中随机抽取。 符合本办法第三条第四项规定情形的项目,以及情况特殊、通过随机方 式难以确定合适的评审专家的项目,经主管预算单位同意,可以自行选 定评审专家。技术复杂、专业性强的采购项目,评审专家中应当包含1 名法律专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