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竞争性谈判方式基本程序
竞争性谈判的程序步骤
竞争性谈判的程序步骤竞争性谈判竞争性谈判由于其自身具有特殊性和灵活性的特点,经常被各集中采购机构在日常工作中运用。
《政府采购法》第38条给出了竞争性谈判的一个操作程序,但相对比较笼统,对一些具体细节如何操作没有明确,因此,各集中采购机构在具体实施过程中有很大的差异。
笔者根据自己对理论的探索和工作经验的积累,参考公开招标的一些程序和方法,结合工作实际,总结出竞争性谈判采购操作上的一些细节程序。
一、适用范围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或者服务,可以采用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没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技术复杂或性质特殊,不能规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根据财政部第18号令第43条的规定,投标截止时间结束后参加投标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或在评标期间出现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招标文件做出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情形的,经报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可以采用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
点评:《政府采购法》第30条和财政部18号令第43条明确规定了竞争性商洽采购方式的合用范围。
二、基本程序(一)成立谈判小组。
谈判小组由采购人的代表和有关专家共三人以上的单数组成,其中专家的人数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二)制定谈判文件。
谈判文件应当明确谈判程序、谈判内容、合同草案的条款以及评定成交的标准等事项。
(三)确定邀请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名单。
谈判小组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名单中确定不少于三家的供应商参加谈判,并向其提供谈判文件。
(四)商洽。
商洽小组所有成员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商洽。
在商洽中,商洽的任何一方不得透露与商洽有关的其他供应商的技术资料、代价和其他信息。
商洽文件有实质性变动的,商洽小组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参加商洽的供应商。
(五)确定成交供应商。
谈判结束后,谈判小组应当要求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进行最后报价,采购人从谈判小组提出的成交候选人中根据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并将结果通知所有参加谈判的未成交的供应商。
竞争性谈判具体流程
竞争性谈判流程图一、签订委托协议采购人根据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下达的《政府采购计划下达函》和批复的政府采购方式,与政府集中采购机构或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以下统称代理机构)签订委托协议,委托其办理政府采购竞争性谈判事宜。
属于部门采购范围的采购项目,采购人具备部门采购条件的,经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批准,比照本程序组织竞争性谈判活动。
二、成立谈判小组代理机构在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监督下从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专家组成谈判小组。
谈判小组由采购人代表和经济、技术等方面的专家3人以上单数组成,其中专家人数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专家库不能满足需求时,可以由采购人、代理机构从专家库外按3∶1的比例提出推荐人选,推荐人选经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审核后,从中抽取谈判专家。
谈判专家与政府采购项目有利害关系的,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代理机构或采购人可要求相关谈判专家回避。
三、编制谈判文件采购人向代理机构提供详细的采购项目需求、技术参数等相关资料,代理机构根据《政府采购计划厂达函》、委托协议和相关资料编制谈判文件。
谈判文件中应该包括谈判须知、谈判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地点、谈判需求、技术要求、谈判顺序确定方法、谈判程序、成交标准等,并载明确定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的方法和标准。
代理机构将谈判文件送谈判小组审核。
谈判小组审核谈判文件中的商务、技术、服务要求是否存在歧视性条款或不合理条件,是否有3家以上潜在投标人参与竞争等。
谈判小组审核后出具书面报告。
谈判小组提出修改意见后代理机构修改谈判文件。
代理机构将谈判文件送采购人确认,采购人审核后在谈判文件上签署确认意见。
四、谈判文件备案代理机构在竞争性谈判公告发布前2个工作日,将经采购人确认的谈判文件报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在备案时发现谈判文件中的有关内容不符合政策性、公正性、准确性,或带有明显倾向性、排斥性,以及未能清晰载明评审标准等情况时,提出书面修改意见交代理机构,代理机构商采购人修改谈判文件后,再报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政府采购中心竞争性谈判操作流程
政府采购中心竞争性谈判操作流程政府采购中心如何进行竞争性谈判操作?以下是小编为您整理的政府采购中心竞争性谈判操作流程,希望对您有帮助。
政府采购中心竞争性谈判操作流程如下一、接受委托攀枝花市政府采购中心(以下简称“采购中心”)接到《攀枝花市政府采购计划申报表》后办理以下事宜:(一)根据《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及政府公布的年度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限额标准等有关规定,经采购人委托,采购中心确定竞争性谈判的项目编号和项目制标负责人。
(二)与采购人协商后签订年度委托协议,特殊情况亦可单独签订。
委托代理协议应明确采购项目、采购数量、采购金额、采购时限、采购方式和协议履约地等内容。
二、审定采购人提供资料(一)采购人对采购价格、规格及技术要求等相关事项进行市场调查或论证后,填写采购项目供应商资质要求及设备技术参数需求表,向采购中心提供详细、准确、完整、可行的采购需求书、采购计划批复等相关资料。
采购需求书须包括:投标人资格条件、商务条款、技术要求和采购预算等。
(二)提供的采购需求书内容应符合政府采购政策、国家行业法规与技术规范、国家安全标准和强制性标准,不得规定以下内容:1、以不合理的注册资本金、销售业绩以及资格条件(含特别授权条款)等条款对潜在供应商实行歧视或差别待遇;2、设定限制、排斥潜在供应商的商务、技术条款;3、以某一品牌特有的技术指标作为技术要求;4、其他有违公平竞争的条款。
(三)收到采购人提供的采购资料后3个工作日内,采购中心项目制标负责人应及时对采购人提供的资料(货物清单,详细技术参数及性能要求、供应商资格条件、付款方式、项目实施要求、售后服务要求等)进行审核,发现明显错误或带有明显排斥、倾向性条款等违法违规内容的,与采购人磋商并依法予以纠正后,由采购人确认(经办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若采购人不予纠正的,须及时向同级财政部门报告。
三、编制招标文件项目制标负责人应根据采购项目的需求和特点,在认真做好该项目前期准备工作(包括市场调查等)的基础上,按照确定的采购方式制作具体项目谈判招标文件(含谈判公告)初稿。
竞争性谈判的操作流程包括哪些内容?
竞争性谈判的操作流程包括哪些内容?在我国,竞争性谈判不仅是政府采购的法定招标方式,同时也可以说是政府采购的主要后备采购方式,因为一旦公开招标失败,采购机构可能随即就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开始采购。
竞争性谈判是指采购人或代理机构通过与多家供应商(不少于三家)进行谈判,最后从中确定成交供应商的方式。
与公开招标一样,竞争性谈判也是有具体的操作流程的。
竞争性谈判的操作流程包括哪些内容?一般来说,一个规范合理的竞争性谈判需要包括以下八个步骤的内容:一、确定采购代理机构采购人与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签订委托协议,委托其办理政府采购竞争性谈判事宜。
二、竞争性谈判文件的编制采购人向代理机构提供详细的采购项目需求、技术参数等相关资料,编制竞争性谈判文件。
竞争性谈判文件中应该包括谈判须知、谈判需求、技术要求、谈判顺序确定方法、谈判程序、成交标准等。
三、竞争性谈判公告的发布代理机构必须待采购人确认竞争性谈判文件后,方可发布竞争性谈判公告,通过公告形式征集供应商参加竞争性谈判并发售竞争性谈判文件。
自竞争性谈判文件发出之日起至响应文件提交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七日。
四、递交竞争性谈判响应文件供应商按照竞争性谈判文件要求,编制响应文件,在竞争性谈判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将响应文件密封递交。
代理机构收到响应文件后签收保存。
五、成立竞争性谈判小组代理机构应在谈判当天,由采购人的同级财政部门代表、采购人代表、代理机构代表、在采购人的纪检监察人员监督下通过随机方式从采购人的同级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中抽取评审专家,依法成立谈判小组。
谈判小组对合格响应文件进行阅读和比较,初步了解各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做好谈判准备。
六、正式竞争性谈判1.第一轮谈判谈判小组按已确定的谈判顺序,与单一供应商分别就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等进行谈判,并了解其报价组成情况。
2.谈判文件修正第一轮谈判结束后,谈判小组进行合议。
根据第一轮谈判掌握的情况,必要时可以对谈判文件进行修改,确定采购内容的详细规格或具体要求,优化采购方案,并经谈判小组签字。
竞争性谈判流程
竞争性谈判流程政府采购竞争性谈判程序详述作为有资格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在代理财政厅政府采购项目招标过程中,主要是包括三个部分:前期准备、开标评标、事后报告(按时间顺序)。
第一部分前期准备一、接受省级部门集中采购计划申请表集中采购计划申请表,是财政厅对省级单位申请政府采购的批复。
申请表上有申请预算单位名称、联系方式、指定采购方式、采购计划编号、具体采购内容、资金来源、申请预算金额、国库处批复意见等,并加盖山东省财政厅国库处公章。
申请预算单位(即业主)在领取申请表后,将会委托一家有资质的招标代理机构进行招标。
财政厅指定的采购方式一般为公开招标,如业主有其他要求变更采购方式,应填写省直单位政府采购方式变更申报表(范本,一式三份),送财政厅国库处审批,获得批准后,才可变更。
以下情况可以变更为竞争性谈判方式进行采购:(一)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二)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的,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三)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四)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二、起草委托书接受项目处理单后,起草委托书(使用范本),填写委托代理协议登记表(一式四份),代理机构签字盖章后,送业主处签字盖章,后将委托协议登记表送财政厅国库处备案。
三、编制谈判文件接受申请表签订委托协议与委托协议登记表后,就开始为编制谈判文件做准备。
根据采购项目的特点,做必要的市场调查,必要的学习,对项目有个粗略的了解。
这个过程时间略长一些,工作也较多,主要集中在以下几方面:1、和业主单位保持经常的联系,特别是其技术人员,充分听取他们的意见和要求,在不违反纪律和原则的前提下,充分考虑业主要求。
业主单位要求主要体现在谈判文件的第三部分,即项目内容。
注意,在此部分,不能有倾向性的描述,不能指定品牌。
2、在市场调查和业主单位的沟通基础上,根据项目要求,编制谈判文件(一般按范本格式)。
3、标前的项目论证(这个会议根据业主要求、项目情况来确定,一般财政厅下的项目,不召开论证会)。
竞争性谈判程序(1)
竞争性谈判是《政府采购法》规定的较为常用的采购方式之一,它与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等采购方式相比,具有便捷,灵活的特点,适于金额不大,或时间紧急,采购内容繁杂的项目。
缺点是由于实际谈判中有很多不确定因素,因此要求代理机构有较强的操作能力。
1. 签定协议:根据北京市政府采购办公室的立项批复函,项目单位(采购人)和招标公司签订采购代理协议。
2. 提交需求:项目单位(采购人)向招标公司提交采购需求。
由于竞争性谈判的技术指标有一定的不确定性,代理公司可以根据情况掌握,需求尽量详细。
3. 编制《竞争性谈判文件》《竞争性谈判文件》主要包括项目概况、谈判须知、技术需求、商务条款、报价文件格式等。
4. 发布资格预审报名公告:在指定媒体上发布竞争性谈判资格预审报名公告,设定一定报名资格条件,规定被邀请供应商的数量(一般3-5名)和被邀请的供应商的选取办法等。
报名时间为3个工作日。
5. 确定邀请供应商: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可到招标公司报名,如果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多于要求的数量时可根据被邀请供应商的选取办法确定入围的供应商。
入围供应商的选取办法可采取专家评审或随机抽签的方式。
这里建议一般项目采用抽签方式为好。
特殊项目采取专家评审。
6. 发出谈判文件:招标公司向入围的供应商发出竞争性谈判邀请并向其发出《竞争性谈判文件》。
从谈判文件的发出到供应商递交应答文件截止时间一般不少于7天为好。
特殊复杂项目相应延长。
7. 答疑:供应商在获得谈判文件后如有疑问可向招标公司提出。
招标公司,项目单位(采购人)也可以根据需要安排投标人现场勘察。
准备答疑文件,进行书面答疑。
由于竞争性谈判对递交文件时间没有特别的规定,因此对于文件的修改补充可以不更改谈判时间,因此如果文件更改比较大最好征询一下供应商的意见,以便供应商有充足的时间准备。
8. 成立谈判评审小组:谈判评审小组由采购单位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2/3,由专家库抽签产生。
竞争性谈判采购项目流程图
竞争性谈判采购项目流程图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的政府采购项目,应按以下程序进行:○1、采购人向属地采购办办理申报手续。
○2、属地采购监管部门审核采购人的申报资料后,由属地采购办委派采购代理机构。
○3、采购代理机构收到采购需求书后,按规定编制好谈判采购文件让采购人审核、确认。
○4、采购代理机构按相关规定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公告媒体上发布采购公告。
○5、潜在供应商应在采购公告期间或自公告期届满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提出书面质疑。
○6、采购代理机构按谈判采购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和要求接收报价人递交的谈判响应文件。
○7、采购代理机构按谈判文件确定的时间和地点组织评审。
○8、采购代理机构按相关规定将评审结果报送采购人,并对评审结果在政府采购信息公告媒体上予以公告。
○9、供应商可按相关规定对评审结果提出质疑。
○10、采购代理机构向成交供应商发出成交通知书。
○11、成交供应商须按相关规定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12、采购代理机构向采购人移送采购项目的归档资料。
○13、采购项目结束。
注释:○11、政府采购申报所需材料为:采购货物的技术需求、商务要求和采购资金落实情况。
2、若采购人不按规定选取采购方式的,或采购进口产品的,须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并由属地采购办向清远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办理审批手续。
3、清远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批复。
○21、采购人可择优选择采购代理机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为采购人指定采购代理机构。
2、采购人选定采购代理机构后,就与采购代理机构签订《清远市政府采购项目委托代理协议书》。
○31、一般的采购项目在五个工作日内编制好谈判采购文件,属于地级以上市的重点项目或者采购金额较大的项目,政府采购文件的编制、提交确认时间可再延长十个工作日。
2、采购人在收到采购代理机构递交谈判采购文件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确认意见。
3、采购需求书和谈判采购文件均不得规定以下内容:(一)以特有企业资质、技术商务条款或专项授权证明作为投标资格条件;(二)指定品牌、参考品牌或供应商;(三)以单一品牌产品特有的技术指标或专有技术作为重要的技术要求作为技术要求;(四)不利于公开竞争的区域或行业限制。
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的程序是什么
采⽤竞争性谈判⽅式采购的程序是什么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采购⼈进⾏政府采购时,是可以采取竞争性谈判的⽅式确定供应商的,例如近期国家医保局与药品供应商进⾏的药品价格谈判,就是属于竞争性谈判,那么采⽤竞争性谈判⽅式采购的程序是怎样的?下⾯由店铺⼩编为读者进⾏相关知识的解答。
采⽤竞争性谈判⽅式采购的程序是什么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采购⼈采取竞争性谈判的⽅式进⾏政府采购的,采购的程序包括成⽴谈判⼩组、制定谈判⽂件、确定邀请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名单等。
相关法律规定《中华⼈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条符合下列情形之⼀的货物或者服务,可以依照本法采⽤竞争性谈判⽅式采购:(⼀)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的;(⼆)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三)采⽤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户紧急需要的;(四)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第三⼗⼋条采⽤竞争性谈判⽅式采购的,应当遵循下列程序:(⼀)成⽴谈判⼩组。
谈判⼩组由采购⼈的代表和有关专家共三⼈以上的单数组成,其中专家的⼈数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
(⼆)制定谈判⽂件。
谈判⽂件应当明确谈判程序、谈判内容、合同草案的条款以及评定成交的标准等事项。
(三)确定邀请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名单。
谈判⼩组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名单中确定不少于三家的供应商参加谈判,并向其提供谈判⽂件。
(四)谈判。
谈判⼩组所有成员集中与单⼀供应商分别进⾏谈判。
在谈判中,谈判的任何⼀⽅不得透露与谈判有关的其他供应商的技术资料、价格和其他信息。
谈判⽂件有实质性变动的,谈判⼩组应当以书⾯形式通知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
(五)确定成交供应商。
谈判结束后,谈判⼩组应当要求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进⾏最后报价,采购⼈从谈判⼩组提出的成交候选⼈中根据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并将结果通知所有参加谈判的未成交的供应商。
以上知识就是⼩编对相关法律问题进⾏的解答,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采购⼈采取竞争性谈判的⽅式进⾏政府采购的,采购的程序包括成⽴谈判⼩组、制定谈判⽂件、确定邀请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名单等。
竞争性谈判的程序步骤
竞争性谈判的程序步骤竞争性谈判是一种灵活性强的采购方式,常被各集中采购机构采用。
虽然《政府采购法》第38条规定了竞争性谈判的操作程序,但其相对笼统,对具体细节操作没有明确规定。
因此,根据理论探索和工作经验的积累,结合公开招标的程序和方法,笔者总结了竞争性谈判采购操作上的一些细节程序。
一、适用范围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适用于以下情形:1.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没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2.技术复杂或性质特殊,不能规定详细规格或具体要求的;3.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4.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根据财政部第18号令第43条规定,投标截止时间结束后参加投标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或在评标期间出现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对招标文件做出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情况下,经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可以采用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
二、基本程序1.成立谈判小组。
谈判小组由采购人的代表和有关专家共同组成,其中专家人数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2.制定谈判文件。
谈判文件应明确谈判程序、谈判内容、合同草案的条款以及评定成交的标准等事项。
3.确定邀请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名单。
谈判小组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名单中确定不少于三家的供应商参加谈判,并向其提供谈判文件。
4.谈判。
谈判小组所有成员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谈判。
在谈判中,任何一方不得透露与谈判有关的其他供应商的技术资料、价格和其他信息。
如果谈判文件有实质性变动,谈判小组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
5.确定成交供应商。
谈判结束后,谈判小组应要求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进行最后报价。
采购人根据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并通知所有参加谈判的未成交的供应商。
三、谈判小组根据《政府采购法》第38条第一项规定,谈判小组由采购人的代表和有关专家共同组成,其中专家人数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谈判小组是代表采购人与供应商进行谈判的主体,具有相当的专业技术水平和谈判技巧。
政府采购竞争性谈判规则(点滴)
政府采购竞争性谈判规则(点滴)在政府采购五种采购方式中,竞争性谈判属于非招标采购方式,也是最灵活,程序最有争议的一种方式。
说它灵活,它可以更多地体现采购人的意图,由于在不同品牌之间竞标,很难用一种科学、合理的方式来评分,对中标品牌的选择人为主观性强。
说程序有争议,具体谈判中各位竞标者有几次谈判的机会,谈判按怎样的顺序进行,如果给某一竞标者多一次谈判,是否合理,目前财政部对招标程序管理较多、较细,对竞争性谈判等非招标方式却只有原则性的规定。
笔者根据在工作中的体会,整理、总结了下列程序:一、基本程序1、检查竞标文件密封情况。
2、请各竞标人抽签,决定谈判顺序。
3、各竞标人退场。
4、启封竞标文件,谈判小组初步合规性检查。
5、唱各竞标报价、工期、质量以及有必要宣读的其它内容。
6、谈判小组仔细审阅标书情况,汇总问题。
7、依抽签顺序,先请竞标人介绍该款产品,与其他竞标产品之间比较有何优势与劣势。
再请谈判小组对标书情况进行提问。
最后请竞标人根据提问情况,调整或提出最终报价。
8、谈判记录请竞标人签字。
9、一轮谈判后,谈判小组讨论谈判情况,如有必要,再进行新一轮谈判,但报价机会应该同等。
10、根据谈判情况,谈判小组提出成交排名。
11、由采购单位根据谈判小组提名,确认成交供应商。
二、定标原则1、统一技术要求、工程量清单,没有方案深化要求的,最低价中标。
(明显低于成本的,排除在外,但实际操作中,评委也没有合理的理由评判低于成本)2、不同品牌之间,或方案有深化要求的1)采购单位对参与的品牌都认可的,报价分部分最低价最高分。
2)采购单位对参与的品牌有倾向性的,性价比法。
(具体性价比法的打分规则应如何确定,待以后详述)竞争性谈判基本程序以上,如有心得,适时补充。
竞争性谈判流程
竞争性谈判流程文件排版存档编号:[UYTR-OUPT28-KBNTL98-UYNN208]政府采购竞争性谈判程序详述作为有资格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在代理财政厅政府采购项目招标过程中,主要是包括三个部分:前期准备、开标评标、事后报告(按时间顺序)。
第一部分前期准备一、接受省级部门集中采购计划申请表集中采购计划申请表,是财政厅对省级单位申请政府采购的批复。
申请表上有申请预算单位名称、联系方式、指定采购方式、采购计划编号、具体采购内容、资金来源、申请预算金额、国库处批复意见等,并加盖山东省财政厅国库处公章。
申请预算单位(即业主)在领取申请表后,将会委托一家有资质的招标代理机构进行招标。
财政厅指定的采购方式一般为公开招标,如业主有其他要求变更采购方式,应填写省直单位政府采购方式变更申报表(范本,一式三份),送财政厅国库处审批,获得批准后,才可变更。
以下情况可以变更为竞争性谈判方式进行采购:(一)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二)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的,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三)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四)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二、起草委托书接受项目处理单后,起草委托书(使用范本),填写委托代理协议登记表(一式四份),代理机构签字盖章后,送业主处签字盖章,后将委托协议登记表送财政厅国库处备案。
三、编制谈判文件接受申请表签订委托协议与委托协议登记表后,就开始为编制谈判文件做准备。
根据采购项目的特点,做必要的市场调查,必要的学习,对项目有个粗略的了解。
这个过程时间略长一些,工作也较多,主要集中在以下几方面:1、和业主单位保持经常的联系,特别是其技术人员,充分听取他们的意见和要求,在不违反纪律和原则的前提下,充分考虑业主要求。
业主单位要求主要体现在谈判文件的第三部分,即项目内容。
注意,在此部分,不能有倾向性的描述,不能指定品牌。
2、在市场调查和业主单位的沟通基础上,根据项目要求,编制谈判文件(一般按范本格式)。
竞争性谈判程序
竞争性谈判操作流程分享到:正文(一)竞争性谈判采购是指采购机构(指采购单位或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按照规定的程序通过与符合项目资格的供应商就政府采购项目进行竞争性谈判,最终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规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1、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2、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3、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4、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二)竞争性谈判采购操作流程1、采购单位根据政府采购预算和计划进行政府采购项目立项。
一、采购人要按照政府采购管理的相关规定,到采购办办理政府采购立项手续。
(1)采购单位根据政府采购预算和计划进行政府采购项目立项;(2)采购单位填写《朝阳区政府采购立项表》;(3)采购单位须书面报送项目详细需求或采购清单,工程类项目还须提供项目设计概算、图纸等资料;(4)由业务科室出具资金证明;(5)追加或调整的项目还须报送经业务科室批准的立项说明;(6)采取竞争性谈判方式的详细说明。
2、立项申请经区采购办批复后,委托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实施的单位按规定需在三日内与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签订《朝阳区政府采购项目委托代理协议》,并于七日内向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提供详细的采购项目技术需求。
3、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接到采购单位技术需求后,重大项目要组织相关专家就项目技术需求进行论证,并出具专家组论证意见。
在论证基础上经采购单位确认后制定项目谈判文件。
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将经采购单位确认后的谈判文件送采购办备案。
4、确定参加谈判的供应商。
必须在市指定媒体以及朝阳区政府采购网上发布资格预审公告(公示期为三个工作日),符合条件的供应商都可以报名,由资质评审专家推荐三名以上作为被邀请参加竞争性谈判供应商或由采购单位在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名单中随机抽取并发售谈判文件。
5、采购单位或接受委托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按谈判文件要求组织供应商谈判文件的递交和组织项目评审小组进行谈判(评审小组为五人以上单数;原则上从市采购办专家库中抽取)。
竞争性谈判操作流程
竞争性谈判操作流程通常情况下,集中采购机构在运用竞争性谈判方式代理采购单位实施政府采购时,可以把这五步程序归纳为两个阶段进行,即谈判前的准备阶段和谈判阶段。
1成立谈判小组谈判小组由采购人的代表和有关专家共三人以上的单数组成,其中专家的人数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其中专家应从事相关领域工作8年以上,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高级技术职称或有同等专业水平。
必要时,由采购人从政府相关部门组建的专家库中确定。
与供应商存在利害关系的采购人员、谈判小组人员及相关工作人员须回避。
2编制谈判文件谈判文件应当明确谈判程序、谈判内容、合同草案的条款以及评定成交的标准等事项。
3邀请谈判供应商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名单中确定不少于三家的供应商参加谈判,并向其发出谈判邀请书。
4发出谈判文件向邀请的谈判供应商发出谈判文件。
5接收谈判申请文件接收在申请截止时间前递交的谈判申请文件。
6谈判谈判小组逐一与供应商进行谈判。
在谈判中,任何一方不得透露与谈判有关的其他供应商的技术资料、价格和其他信息。
7最终报价谈判结束后,要求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进行最终报价。
8评估报告谈判小组完成书面的评估报告,确定成交候选人名单及签订合同应注意的事项。
9确定成交供应商10合同签订采购人在发出成交通知书三十日内,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与成交供应商签订书面合同。
11合同备案必要时,采购人与成交供应商签订完合同后七个工作日内,将采购合同副本报行政监管机构备案。
一、接受委托攀枝花市政府采购中心(以下简称“采购中心”)接到《攀枝花市政府采购计划申报表》后办理以下事宜:(一)根据《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及政府公布的年度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限额标准等有关规定,经采购人委托,采购中心确定竞争性谈判的项目编号和项目制标负责人。
(二)与采购人协商后签订年度委托协议,特殊情况亦可单独签订。
委托代理协议应明确采购项目、采购数量、采购金额、采购时限、采购方式和协议履约地等内容。
竞争性谈判应注意的问题
竞争性谈判应注意的问题《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了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应当遵循的基本程序,主要包括五个步骤:一是成立谈判小组,二是制定谈判文件,三是确定邀请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名单,四是谈判,五是确定成交供应商。
通常情况下,集中采购机构在运用竞争性谈判方式代理采购单位实施政府采购时,可以把这五步程序归纳为两个阶段进行,即谈判前的准备阶段和谈判阶段。
(一)前期准备阶段。
在前期准备阶段,应注意做好以下几项工作:一是从资金、技术、生产、市场等几个方面,做好对采购项目进行全方位综合分析,主要包括预算、需求、生产、市场、风险分析。
二是要根据综合分析情况,制定项目采购的最终方案,并确定项目采购清单。
三是根据项目分析情况和采购项目清单,编制竞争性谈判邀请函。
四是制作竞争性谈判文件。
五是邀请参加谈判的供应商。
六是对参加谈判的供应商进行资格预审。
七是根据资格审查情况,确定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名单,并向其发售竞争性谈判文件。
八是成立由技术专家、采购单位和有关方面的代表组成的谈判小组。
九是根据谈判工作需要,确定工作人员。
十是邀请有关部门,如监督机关、公证机关对谈判过程实施监督。
在谈判准备阶段,需要注意的问题有:与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相比,竞争性谈判具有较强的主观性,评审过程也难以控制,容易导致不公正交易,甚至腐败,因此,必须对这种采购方式的适用条件加以严格限制并对谈判过程进行严格控制。
在谈判小组中,专家名单通过随机抽取方式确定,在谈判开始前,谈判小组名单应严格保密。
谈判小组的组成,应根据采购项目特点,结合专家总体情况确定,并注意专业结构要合理,知识水平、综合素质要相当。
谈判文件制作完成后,要以正式公函形式或文件会签形式征求采购单位的意见,在采购单位审核确认后才算正式制作完成。
管理机构如对谈判文件还有备案规定,还要将谈判文件送管理机构备案。
对供应商的资格预审主要是从基本资格和专业资格两个方面进行预审,审查的标准主要是按照谈判文件所规定的标准。
政府采购竞争性谈判程序
政府采购竞争性谈判程序竞争性谈判(Negotiated procedure with competition)是指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通过与多家供应商进行谈判,最后从中确定最佳的成交供应商。
下面店铺整理了政府采购竞争性谈判程序,供你阅读参考。
政府采购竞争性谈判程序一、政府采购竞争性谈判程序之签订委托协议采购人根据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下达的《政府采购计划下达函》和批复的政府采购方式,与政府集中采购机构或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以下统称代理机构)签订委托协议,委托其办理政府采购竞争性谈判事宜。
属于部门采购范围的采购项目,采购人具备部门采购条件的,经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批准,比照本程序组织竞争性谈判活动。
二、政府采购竞争性谈判程序之成立谈判小组代理机构在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监督下从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专家组成谈判小组。
谈判小组由采购人代表和经济、技术等方面的专家3人以上单数组成,其中专家人数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专家库不能满足需求时,可以由采购人、代理机构从专家库外按3∶1的比例提出推荐人选,推荐人选经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审核后,从中抽取谈判专家。
谈判专家与政府采购项目有利害关系的,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代理机构或采购人可要求相关谈判专家回避。
三、政府采购竞争性谈判程序之编制谈判文件采购人向代理机构提供详细的采购项目需求、技术参数等相关资料,代理机构根据《政府采购计划下达函》、委托协议和相关资料编制谈判文件。
谈判文件中应该包括谈判须知、谈判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地点、谈判需求、技术要求、谈判顺序确定方法、谈判程序、成交标准等,并载明确定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的方法和标准。
代理机构将谈判文件送谈判小组审核。
谈判小组审核谈判文件中的商务、技术、服务要求是否存在歧视性条款或不合理条件,是否有3家以上潜在投标人参与竞争等。
谈判小组审核后出具书面报告。
谈判小组提出修改意见后代理机构修改谈判文件。
代理机构将谈判文件送采购人确认,采购人审核后在谈判文件上签署确认意见。
政府采购中竞争性谈判程序
第三节竞争性谈判程序第一条竞争性谈判适用范围竞争性谈判采购,是指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按照规定的程序通过与符合项目资格要求的供应商就谈判文件进行谈判,最后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政府采购项目,可以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一)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二)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三)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四)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第二条签订委托代理采购协议根据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下达的《政府采购项目批准书》,采购人与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签订委托代理采购协议,在委托代理事项范围内办理政府采购有关事宜。
采购人具备自行组织采购条件的,经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由采购人按照本程序组织实施政府采购的有关事宜。
第三条编制竞争性谈判文件招标采购单位根据采购人提供的采购项目需求、详细的技术参数等相关资料,以及有关政策规定要求的内容,参照本《工作规程》第四部分“政府采购文本规范”编制竞争性谈判文件。
采购金额在100万元以上的项目或专业性较强、技术较复杂的采购项目,招标采购单位应当组织专家对竞争性谈判文件进行论证。
专家组对竞争性谈判文件中商务和技术要求是否存在歧视性条款或不合理条件、是否有3家以上潜在投标人参与竞争等进行论证。
专家组论证后应出具书面报告。
招标采购单位根据专家组的意见,对招标文件进一步修改、完善。
竞争性谈判文件论证专家从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中抽取或由招标采购单位自行选择符合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条件的专家进行论证。
招标采购单位须将竞争性谈判文件送达采购人审核并签署确认意见。
第四条发布竞争性谈判供应商资格预审公告根据采购项目的实际需要,采用供应商资格预审的办法确定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具体程序如下:一、招标采购单位须在政府采购信息发布指定媒体上发布竞争性谈判供应商资格预审公告。
竞争性谈判供应商资格预审公告应当包括采购单位名称,采购项目名称、数量、性质,响应供应商应当具备的资质条件,递交资格预审材料方式、时间及地点、招标采购单位的名称和地址等。
竞争性谈判操作流程.doc
竞争性谈判操作流程目前政府应该进一步桂法竞争性谈判采购行为,提高竞争性谈判的透明度和公平性。
下面我整理了竞争性谈判操作流程,供你阅读参考。
竞争性谈判操作流程篇1通常情况下,集中采购机构在运用竞争性谈判方式代理采购单位实施政府采购时,可以把这五步程序归纳为两个阶段进行,即谈判前的准备阶段和谈判阶段。
(一)前期准备阶段。
在前期准备阶段,应注意做好以下几项工作:一是从资金、技术、生产、市场等几个方面,做好对采购项目进行全方位综合分析,主要包括预算分析、需求分析、生产分析、市场分析、风险分析。
二是要根据综合分析情况,制定项目采购的最终方案,并确定项目采购清单。
三是根据项目分析情况和采购项目清单,编制竞争性谈判邀请函。
四是制作竞争性谈判文件。
五是邀请参加谈判的供应商。
六是对参加谈判的供应商进行资格预审。
七是根据资格审查情况,确定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名单,并向其发售竞争性谈判文件。
八是成立由技术专家、采购单位和有关方面的代表组成的谈判小组。
九是根据谈判工作需要,确定工作人员。
十是邀请有关部门,如监督机关、公证机关对谈判过程实施监督。
在谈判准备阶段,需要注意的问题有:一是与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相比,竞争性谈判具有较强的主观性,评审过程也难以控制,容易导致不公正交易,甚至腐败,因此,必须对这种采购方式的适用条件加以严格限制并对谈判过程进行严格控制。
二是在谈判小组中,专家名单通过随机抽取方式确定,在谈判开始前,谈判小组名单应严格保密。
三是谈判小组的组成,应根据采购项目特点,结合专家总体情况确定,并注意专业结构要合理,知识水平、综合素质要相当。
四是谈判文件制作完成后,要以正式公函形式或文件会签形式征求采购单位的意见,在采购单位审核确认后才算正式制作完成。
五是管理机构对如谈判文件还有备案规定,还要将谈判文件送管理机构备案。
六是对供应商的资格预审主要是从基本资格和专业资格两个方面进行预审,审查的标准主要是按照谈判文件所规定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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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是确定成交供应商。谈判结束后,谈判小组应当要求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进行最后报价,采购人从谈判小组提出的成交候选人中根据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并将结果通知所有参加谈判的未成交的供应商。
通常情况下的竞争性谈判,可以把这五步程序归纳为两个阶段进行,即谈判前的准备阶段和谈判阶段。而对于集中采购机构(政府采购中心)来说,仅仅进行了这两个阶段,还不算完成了采购的全部过程,因为集中采购机构不仅要组织谈判,有时可能要参与到一个项目的全部实施过程,直至整个项目的采购合同履行结束。因此,为了便于理解,也便于操作,现着重就集中采购机构接受采购单位委托对采购项目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的基本程序作以叙述:
2、含义
从政府采购竞争性谈判的概念中,可以看出,它有几个构成要素:
一是参加谈判的主体必须是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各类主体,即采购人、供应商、采购代理机构(含集中采购机构)。
二是谈判由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组织。
三是谈判必须有供应商参与,且必须是多家供应商参与(通常不少于三家)。
(5)风险分析:主要是通过对采购项目预算、需求、生产及市场等因素的分析,进一步分析采购风险,为预防风险的发生制定相应的措施。
(6)成本分析:主要是根据采购项目的特点和技术要求,对采购过程的各种因素进行分析,预测采购费用,以便使采购成本得到合理控制。
2、确定采购清单
通过进行项目分析会同采购单位及有关专家确定采购清单及有关技术要求。对有些较大的项目在确定采购清单时有必要对项目进行分包。
一是适用的范围,即竞争性谈判采购的对象主要是指货物或者服务。
二是适用的情形,即竞争性谈判采购只适用四种情形,当出现这四种情形中的任何一种情形时,法律允许不再使用公开招标采购方式,可以依照本法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来采购。主要是:
(一)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
这种情形的基本含义是指:经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有效投标供应商数量未达到法定数量,以及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其中招标失败有三种情况:一是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二是招标后有效投标供应商没有达到法定的三家以上,或者是投标供应商达到了三家以上,但其中合格者不足三家的;三是再进行重新招标也不会有结果且重新招标不能成立的。
4、竞争性谈判的优缺点
竞争性谈判,是在招标方式难以适用的情况下所采用的一种方式,在特写的条件下,竞争性谈判采购较招标采购更能满足政府采购的目标。但竞争性谈判采购也有自己的优缺点。
优点主要表现在:一是凡特殊规格,经营的厂家不多,有时只有一家或很少的几家,竞争的对象少,采用谈判确定成交,比较合理;二是有利于紧急采购,及时供应某些方面迫切需要的物资和服务;三是能对一切条款内容细节进行详细洽谈,更容易达到适当的价格和一致的协议;四是可选择适当的对象,并兼顾供应商以往的业绩,确保采购安全,防范采购风险;五是有利于政策性目标的实现或互惠条件的运用。
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与某一供应商之间的谈判应当是保密的,谈判的任何一方在未征得另一方同意的情况下,不得向另外的任何人与谈判有关的技术资料、价格和其它信息。
(四)事先公布评审标准和评审程序原则。
指在谈判开始前,必须事先制定出谈判评审标准和评审程序,在对供应商的谈判方案进行评审时,必须按照事先公布的评审标准和评审程序进行,以避免评审过程的主观性。
(3)生产分析:主要是通过各种渠道调查、掌握所需货物的生产企业情况、工程或提供服务的供应商情况等,如生产企业或供应商的数量、规模、经营、分布情况等。
(4)市场分析:主要是分析所需货物、工程或服务的市场价格、供求关系等,通过分析应明确当前市场是卖方市场还是买方市场,以便为制定相应的谈判策略提供依据。
四是实施的过程是必须要通过谈判进行。
五是最终的结果必须要谈判的基础上,从参与谈判的供应商中确定出成交供应商。
3、性质和特点
政府采购竞争性谈判,就是采购人或代理机构通过与多家供应商分别进行多轮讨价还价,就诸如货物制造、技术规格以及供应、运输、安装、调试和售后服务、价格、交易条件、其它相关条款等合同要件达成共识的艺术。由于谈判中的因素相互关联,谈判艺术要求谈判人要综合运用判断、谋略和相关常识。因此,政府采购中的竞争性谈判要求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和供应商就采购方案的细节进行面对面的商谈,而不仅仅是靠交换采购文件来实现。
三、竞争性谈判采购应遵循的原则
采用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时,首先应遵循政府采购的一般原则,即公开透明原则、公平竞争原则、公正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同时,还应着重注意遵循以下原则:
(一)竞争原则。
谈判应保证适当的竞争,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与多家供应商(其数目不少于三家)进行谈判,以确保有效的竞争。遵循这项原则,还应注意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必须是资格有效的供应商(有效主要是指符合采购人提出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需求,且满足谈判条件的供应商)。
与招标采购的对象的特点相比,竞争性谈判采购的对象的特点具有特别的设计者或者特殊的竞争状况。此类采购对象很少能形成竞争的市场,也没有确定的价格。因此在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与供应商对采购对象的制造、供应、服务的成本存在不同的估价时,就不可避免地要采用谈判方法。而在多家供应商参与的情况下,采用竞争的方式,通过多轮谈判报价,对各种采购因素及内容细节在谈判过程中均可以充分分析讨论,使总体方案报价更容易接近适当的价格,并常常能加以调整,以取得价格上的共同利益。
对采购项目进行分包时,应注意掌握以下原则:
(1)根据采购对象的品目分包:同一品目归为一包;
(2)根据采购对象的数量分包:同一品目的采购对象,如数量较大,为扩大中标面可划分为若干个包。
(3)根据经销企业分包:只有专门公司才经营的采购对象不要同其他采购对象放在同一个包。
(一)谈判前的准备阶段。
在谈判开始前,一般从以下十个方面,做好准备工作:
1、对采购项目进行综合分析
集中采购机构接到采购单位委托的采购项目后,应根据政府采购计划或采购单位提出的采购需求(或采购方案),从资金、技术、生产、市场等几个方面对采购项目进行全方位综合分析,为确定科学的采购清单提供保证。必要时可邀请有关方面的政府采购咨询专家或技术人员参加对采购项目进行论证、分析,同时也可以组织有关人员对采购项目的实施现场进行踏戡,或者对生产、销售市场进行广泛的调查,以提高落实情况,如在采购资金中预算内资金、预算外资金、其他资金所占的比例,预算内资金是否有预算批复文件,预算外及其他资金是否已落实到位等。凡采购资金不落实的一律不予采购。
(2)需求分析:会同有关专家对采购项目的技术要求、供货期等采购要求进行论证、分析,通过分析准确掌握采购单位的采购需求。
三是确定邀请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名单。谈判小组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名单中确定不少于三家的供应商参加谈判,并向其提供谈判文件。
四是谈判。谈判小组所有成员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谈判。在谈判中,谈判的任何一方不得透露与谈判有关的其他供应商的技术资料、价格和其他信息。谈判文件有实质性变动的,谈判小组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
四、竞争性谈判采购的基本程序
《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了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的应当遵循的基本程序,主要包括五个步骤:
一是成立谈判小组。谈判小组由采购人的代表和有关专家共三人以上的单数组成,其中专家的人数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二是制定谈判文件。谈判文件应当明确谈判程序、谈判内容、合同草案的条款以及评定成交的标准等事项。
国内外采购实践中的广泛应用、国际规则的确认、法律法规的明文规定,不仅为这种方式的运用提供了可以借鉴的经验,也使这种方式的应用和实践有了重要的法律依据。为了使大家能够正确理解《政府采购法》对竞争性谈判方式的具体规定,并在日常工作中能正确运用竞争性谈判方式,依法实施政府采购活动,现根据本人对《政府采购法》的认识,并结合自己在具体工作中的实践经验,对运用竞争性谈判方式实施政府采购的基本做法谈一点体会,以与各地政府采购同仁们探讨。
(二)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
这种情形的基本含义是指: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主要是指由于采购对象的技术含量和特殊性质所决定,采购人不能确定有关货物的详细规格,或者不能确定服务的具体要求的,如电子软件开发与设计。
(三)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
缺点主要表现在:一是无限制的独家谈判,容易造成厂家抬高价格;二是违反自由竞争精神,助长企业托拉斯垄断价格,阻碍工商业的发展;三是秘密谈判,容易给参与者或操作人员造成串通舞弊的机会。
二、竞争性谈判采购的适用条件
《政府采购法》第三十条规定了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适用的条件,这个适用条件包括了两层含义:
(三)公平原则。
指谈判文件所规定的谈判条件不得有歧视性条款,在谈判过程中,应公平地对待每一位参加谈判的供应商。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不得对任何供应商进行歧视,谈判文件有实质性变动的,谈判小组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淘汰供应商应按谈判文件规定的标准进行。
(三)保密原则。
一、关于政府采购中的竞争性谈判
(一)谈判及政府采购中的谈判。
谈判,是有关方面对有待决定的重大问题进行会谈。而政府采购中的谈判是指采购人或代理机构和供应商就采购的条件达成一项双方都满意的协议的过程。
(二)政府采购中的竞争性谈判。
1、概念
政府采购中的竞争性谈判,是指采购人或代理机构通过与多家供应商(不少于三家)进行谈判,最后从中确定成交供应商的一种采购方式。
竞争性谈判是《政府采购法》规定的政府采购方式之一,也是政府采购较为常用的采购方式之一。它作为一种独立的采购方式,是除招标方式之外最能体现政府采购竞争性原则、经济效益原则和公平性原则的一种方式,同时也是有关政府采购的国际规则所确认的、各国普遍采用的方式。我国在推行政府采购制度以来,各地在政府采购实践中对运用竞争性谈判方式实施政府采购进行了有益的探索,取得了较为成功的经验。2002年6月29日颁布、2003年1月1日正式实施的《政府采购法》对竞争性谈判作为政府采购方式的适用条件、应遵循的原则和基本程序也作了明确而严格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