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竞争性谈判管理办法.doc
政府采购法竞争性谈判时间要求
政府采购法竞争性谈判时间要求篇一:竞争性谈判规则竞争性谈判竞争性谈判,是指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直接邀请三家以上供应商就采购事宜进行谈判的方式。
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的特点是:一是可以缩短准备期,能使采购项目更快地发挥作用。
二是减少工作量,省去了大量的开标、投标工作,有利于提高工作效率,减少采购成本。
三是供求双方能够进行更为灵活的谈判。
四是有利于对民族工业进行保护。
五是能够激励供应商自觉将高科技应用到采购产品中,同时又能转移采购风险。
目录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根据财政部第18号令第43条的规定,投标截止时间结束后参加投标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或在评标期间出现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招标文件做出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情形的,经报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可以采用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
点评:《政府采购法》第23条和财政部18号令第43条明确规定了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的适用范围。
编辑本段谈判小组《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八条第一项规定:(一)成立谈判小组。
谈判小组由采购人的代表和有关专家共三人以上的单数组成,其中专家的人数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谈判小组是代表采购人与供应商进行谈判的主体,是代表采购人利益、反映采购人需求、具有相当的专业技术水平和谈判技巧的组织。
谈判小组所起的作用是由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的特点所决定的。
按照这种采购方式,采购人要与被邀请参加谈判的供应商进行面对面的谈判,以明确采购对象的详细技术规格和性能标准,了解采购对象的性质或附带的风险,并在此基础上提出比较接近实际的价格。
谈判小组应当包括采购人的代表和有关专家,且人数应为3人以上的单数,其中专家的人数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采购人的代表应当是具备相应采购专业知识和技能,具有较丰富的政府采购实践经验,并且经采购人授权能够代表其从事采购活动的自然人,这些人通常是经过培训的专门负责采购业务的政府工作人员。
有关专家是指采购人根据采购对象的具体技术要求和性能特点而邀请的,具有某一领域较高专业知识水平和实践经验的人士。
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管理办法解读融合公开招标和竞争性谈判
附件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政府采购行为,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是指采购人、政府采购代理机构通过组建竞争性磋商小组(以下简称磋商小组)与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就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事宜进行磋商,供应商按照磋商文件的要求提交响应文件和报价,采购人从磋商小组评审后提出的候选供应商名单中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第三条符合下列情形的项目,可以采用竞争性磋商方式开展采购:(一)政府购买服务项目;(二)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三)因艺术品采购、专利、专有技术或者服务的时间、数量事先不能确定等原因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四)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以及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五)按照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以外的工程建设项目。
第二章磋商程序第四条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服务采购项目,拟采用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的,采购人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报经主管预算单位同意后,依法向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申请批准。
第五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法和本办法的规定组织开展竞争性磋商,并采取必要措施,保证磋商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影响磋商过程和结果。
第六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通过发布公告、从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建立的供应商库中随机抽取或者采购人和评审专家分别书面推荐的方式邀请不少于3家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参与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
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条件的供应商可以在采购活动开始前加入供应商库。
财政部门不得对供应商申请入库收取任何费用,不得利用供应商库进行地区和行业封锁。
采取采购人和评审专家书面推荐方式选择供应商的,采购人和评审专家应当各自出具书面推荐意见。
南京市政府采购竞争性谈判采购管理暂行办法
南京市政府采购竞争性谈判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政府采购行为,加强对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价格评审管理的通知》(财库[2007]2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我市各级采购人、政府采购代理机构采用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组织实施政府采购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实施政府采购活动,应当遵循主体合格、程序规范、有效竞争和客观评审原则。
第二章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第四条竞争性谈判采购,是指采购人、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按照规定的程序,通过与符合项目资格条件的供应商依据谈判文件进行谈判,最后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第五条货物、服务、工程项目采购预算低于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或货物、服务项目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照本办法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一)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二)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具体要求的;(三)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四)不能事先计算出项目价格总额的。
属于公开招标采购的货物、服务项目,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的,按照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货物及服务政府采购方式变更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应获得市政府采购监管部门批准。
第六条采购人委托采购代理机构采取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的,应与采购代理机构签订委托协议,确定委托代理事项,对谈判文件制定、确定成交供应商、发布成交通知书等内容进行约定,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七条采用竞争性谈判采购的,采购信息和成交结果均应在政府采购监管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发布。
从谈判文件发布之日至规定的谈判开始前一日,一般项目不得少于5日,大型或技术复杂项目不得少于10日,其中工作日均不得少于3天。
上述时限规定不能满足采购人紧急需要的,应在采购信息发布前获得同级财政部门批准。
第三章采购程序第八条竞争性谈判采购应当遵循下列基本程序:(一)制定谈判文件;(二)成立谈判小组;(三)确定邀请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四)开展谈判;(五)确定成交供应商。
广安市政府采购竞争性谈判管理暂行办法
广安市政府采购竞争性谈判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政府采购竞争性谈判的管理,规范竞争性谈判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价格评审管理的通知》(财库〔2007〕2号)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采购人、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依法采用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组织实施政府采购活动,适用本办法。
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竞争性谈判活动适用《广安市比选规模以下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竞争性谈判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广安府办发〔2011〕9号)。
第三条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实施政府采购活动,应当遵循主体合格、程序规范、有效竞争和客观公正原则。
第二章竞争性谈判采购范围第四条竞争性谈判采购,是指采购人、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按照规定的程序,通过与符合项目资格条件的供应商依据采购谈判文件进行谈判,最后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第五条货物、服务、工程项目采购预算低于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或货物、服务项目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同级政府采购监管部门批准,可以依照本办法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一)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二)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具体要求的;(三)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
为规避公开招标,故意拖延时间的除外。
(四)不能事先计算出项目价格总额的。
第六条属于公开招标采购的货物、服务项目,变更为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四川省省级政府采购货物及服务采购方式变更管理暂行办法》和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第七条采购人委托采购代理机构采取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的,应根据财政部门审批的政府采购申请表与采购代理机构签订委托代理协议,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和承担的责任等。
委托代理协议应明确:采购项目、采购数量、采购金额、采购方式和资金支付方式等内容。
第三章竞争性谈判采购程序第八条竞争性谈判采购应当遵循下列基本程序:(一)制定采购谈判文件。
四川省政府采购竞争性谈判管理暂行办法
四川省财政厅文件川财采〔2012〕3号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政府采购竞争性谈判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市(州)、扩权试点县(市)财政局,各省级部门、事业单位、团体组织,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为规范政府采购行为,加强对竞争性谈判采购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有关规定,结合实际,省财政厅制定了《四川省政府采购竞争性谈判管理暂行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二年一月三十一日四川省政府采购竞争性谈判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政府采购行为,加强对竞争性谈判采购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采购人及采购代理机构采用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的政府采购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采购人,是指依法进行政府采购的四川省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
本办法所称采购代理机构,是指各级集中采购机构和在四川从事政府采购代理业务的社会代理机构。
第三条竞争性谈判采购,是指采购人或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按照规定的程序,组织谈判小组与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进行谈判,采购人根据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的货物、工程和服务采购方式。
第四条竞争性谈判采购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原则、公平竞争原则、公正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
第五条竞争性谈判采购应当执行政府采购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保护环境,扶持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等各项政策规定。
第二章适用条件第六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照本办法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一)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二)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三)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四)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第七条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的采购项目,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的,应当申请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批准,并提交下列材料:(一)项目情况说明;(二)项目预算金额及预算批复文件;(三)变更为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的理由;(四)财政部门要求的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四川省政府采购竞争性谈判管理暂行办法
第二节谈判公告
第十五条谈判文件制定完成后,采购执行机构应当在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发布谈判公告。谈判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第九条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的采购项目,属于本办法第六条第(一)项规定情形的,申请材料除应包含本办法第七条中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在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发布招标采购公告的证明材料;
(二)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出具的招标文件和招标过程没有供应商质疑的说明;
(三)评审专家出具的招标文件没有倾向性和排斥性条款的论证意见。
第三章采购程序
第一节谈判文件
第十条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的,组织竞争性谈判采购活动的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下称采购执行机构)应当制定谈判文件。谈判文件应当按照顺序载明下列内容:
(一)谈判邀请;
(二)谈判须知;
(三)确定邀请参加谈判的供应商数量;
(四)供应商的资格条件要求;
(五)供应商应当提供的资格证明材料;
(六)采购执行机构名称、联系人和联系方式等;
(七)其他需要公告的事项。
第十六条谈判公告的发布期限为7个工作日以上。因本办法第六条第(三)项情形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的,可以缩短2个工作日。
供应商报名时间应当保证3个工作日以上。
第十七条谈判公告内容应当具有确定性。谈判公告内容存在歧义的,应当以有利于供应商的原则解释。
(六)采购项目技术和商务要求;
(七)体现满足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的采购项目最低要求;
商务部政府采购管理办法(商财字[2013]12号)
商务部政府采购管理办法(商财字[2013]12号) 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商务部•【公布日期】•【文号】商财字[2013]12号•【施行日期】2013.05.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政府采购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商务部政府采购管理办法(实施日期:2013年11月19日)废止商务部政府采购管理办法(商财字[2013]12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商务部政府采购管理,规范政府采购行为,促进廉政建设,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和财政部《中央单位政府采购管理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商务部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商务部机关各单位、各特派员办事处、本部各直属事业单位(以下简称本部各直属单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政府采购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商务部政府采购,是指本部各直属单位按政府采购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等规定的方式和程序,使用财政性资金和与之配套的自筹资金,采购国务院办公厅公布的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内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第四条商务部政府采购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公平竞争、公正、诚实信用原则。
第二章组织形式第五条商务部政府采购的组织形式分为政府集中采购、部门集中采购和单位分散采购。
第六条政府集中采购,也称集中采购机构采购,是指商务部将属于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内的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委托中央政府设立的集中采购机构代理的采购活动。
政府集中采购范围,按国务院办公厅公布的《中央预算单位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执行(以下简称《中央目录及标准》)。
第七条部门集中采购,是指商务部组织实施《中央目录及标准》中《商务部部门集中采购目录》项目的采购活动。
商务部按《中央目录及标准》的要求,编制《商务部部门集中采购目录》上报财政部批准列入《中央目录及标准》。
商务部根据预算项目管理需要,确定商务部部门需要实施集中政府采购的货物、工程及服务项目;需要实施公开招标的限额标准。
财政部18号令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财政部18号令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18 号《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已经部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9月11日起施行。
部长金人庆二〇〇四年八月十一日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政府采购当事人的采购行为,加强对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政府采购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采购人及采购代理机构(以下统称“招标采购单位”)进行政府采购货物或者服务(以下简称“货物服务”)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前款所称采购代理机构,是指集中采购机构和依法经认定资格的其他采购代理机构。
第三条货物服务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公开招标,是指招标采购单位依法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供应商参加投标。
邀请招标,是指招标采购单位依法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中随机邀请3家以上供应商,并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其参加投标。
第四条货物服务采购项目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必须采用公开招标方式。
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方式的,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获得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的批准。
第五条招标采购单位不得将应当以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货物服务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方式规避公开招标采购。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和限制供应商自由参加货物服务招标投标活动,不得指定货物的品牌、服务的供应商和采购代理机构,以及采用其他方式非法干涉货物服务招标投标活动。
第七条在货物服务招标投标活动中,招标采购单位工作人员、评标委员会成员及其他相关人员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必须回避。
供应商认为上述人员与其他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其回避。
第八条参加政府采购货物服务投标活动的供应商(以下简称“投标人”),应当是提供本国货物服务的本国供应商,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外国供应商可以参加货物服务招标投标活动的除外。
竞争性谈判询价采购管理暂行办法
竞争性谈判采购操作暂行规程(试行)第一条总则为进一步规范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统一操作流程,降低采购成本,增加采购透明度,扩大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的范围,加强内部监督和制约机制,提高政府采购工作效率,使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的操作流程有章可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并参照《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第18号令)及相关法律法规文件的规定,结合黑龙江省政府采购中心(以下简称采购中心)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适用范围采购中心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实施的货物和服务政府采购活动适用本规程。
第三条遵循原则一、公开透明原则。
所有项目均在政府采购指定媒体发布采购信息,扩大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的范围。
二、公平公正原则。
竞争性谈判文件不得有歧视性条款,在谈判过程中,应公平、公正地对待每一个参加谈判的供应商。
三、诚实信用原则。
谈判小组成员和参与谈判的工作人员、采购人代表应严格遵守谈判纪律,忠实地履行职责,对谈判过程和内容保密,不得向供应商和其他无关人员透露谈判情况。
四、低价成交原则。
资格性审查和符合性审查均合格,且报价最低的供应商为最终的成交供应商。
第四条实施采购的前期准备一、落实采购计划。
采购中心收到采购办下达的政府采购计划,经过主任、分管主任审批落实到各业务处。
二、确定项目经办人。
各业务处负责人根据项目特点和采购预算确定具体经办人。
采购预算在100万元以下的采购项目,应确定项目经办人和协办人各一名;采购预算在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的,应确定项目负责人和项目经办人各一名。
三、编制竞争性谈判文件。
项目经办人接到采购计划后,应及时与采购人沟通,了解采购人的具体需求,明确采购项目技术要求、技术参数和实质性响应条款,根据项目特点编制竞争性谈判文件。
文件编制应按采购中心《竞争性谈判文件》模板格式在政府采购网上编制。
如果采购项目为进口产品,应由采购人提供采购办的核准意见,否则不予执行。
四、复核谈判文件。
政府采购管理办法.doc
政府采购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政府采购法第二条所称财政性资金是指纳入预算管理的资金。
以财政性资金作为还款来源的借贷资金,视同财政性资金。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的采购项目既使用财政性资金又使用非财政性资金的,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的部分,适用政府采购法及本条例;财政性资金与非财政性资金无法分割采购的,统一适用政府采购法及本条例。
政府采购法第二条所称服务,包括政府自身需要的服务和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
第三条集中采购目录包括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和部门集中采购项目。
技术、服务等标准统一,采购人普遍使用的项目,列为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采购人本部门、本系统基于业务需要有特殊要求,可以统一采购的项目,列为部门集中采购项目。
第四条政府采购法所称集中采购,是指采购人将列入集中采购目录的项目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或者进行部门集中采购的行为;所称分散采购,是指采购人将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未列入集中采购目录的项目自行采购或者委托采购代理机构代理采购的行为。
第五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机构根据实际情况,可以确定分别适用于本行政区域省级、设区的市级、县级的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
第六条国务院财政部门应当根据国家的经济和社会发展政策,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政府采购政策,通过制定采购需求标准、预留采购份额、价格评审优惠、优先采购等措施,实现节约能源、保护环境、扶持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等目标。
第七条政府采购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采用招标方式采购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采用其他方式采购的,适用政府采购法及本条例。
前款所称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及其相关的装修、拆除、修缮等;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是指构成工程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且为实现工程基本功能所必需的设备、材料等;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服务,是指为完成工程所需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
政府采购管理办法【最新版】
政府采购管理办法【最新版】采购管理最首要的职能,就是要实现对整个企业的物资供应,保障企业生产和生活的正常进行。
下文为大家提供政府采购管理办法全文,仅供参考!政府采购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中心政府采购管理工作,建立和完善政府采购工作运行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国家测绘局政府采购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结合中心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心政府采购是指中心按照政府采购法律、行政法规和制度规定的方式和程序,使用财政性资金和单位自筹资金,采购国务院公布的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第三条政府采购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原则、公平竞争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
第四条政府采购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
第二章组织机构和职责第五条为加强中心政府采购工作的组织领导,成立政府采购工作领导小组。
领导小组由主管政府采购工作的中心领导、财务处、办公室、部、行政服务部及纪检监察的人员组成。
政府采购领导小组的职责是;(一)指导规范本单位政府采购行为;(二)监督和检查本单位政府采购活动的运作过程。
第六条政府采购工作由财务处统一归口管理。
其主要职责是:(一)制定中心政府采购管理办法;(二)确定政府采购项目以及政府采购方式;(三)组织编制年度政府采购预算和计划;(四)组织和参与实施本单位的政府采购工作;(五)依法履行政府采购合同;(六)编报中心政府采购信息统计报表。
第七条办公室的职责是:负责组织实施办公家具、汽车等设备的政府采购工作。
第八条网络技术部的职责是:负责组织实施计算机类设备和涉密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密专用设备、系统集成与服务的政府采购工作。
第九条行政服务部的职责是:负责组织实施公用设备(空调等)的政府采购工作。
第十条其它部门的职责是:负责本部门项目中涉及技术服务的委托业务费支出,符合政府采购限额的,由本部门提出采购需求,经财务处商业务处审核确认后,部门组织实施采购工作。
竞争性磋商管理办法2015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政府采购行为,维护国家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第二十六条第六项第一款制定本办法。
,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参与政府采购的各方的合法权益。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是指采购方和政府采购机构通过建立竞争性咨询小组(以下简称“咨询小组”)进行谈判而进行的商品,项目和服务的采购。
与合格的供应商一起采购货物,项目和服务。
供应商根据咨询文件的要求提交回应文件和报价,采购员在经过咨询小组评估后提出候选人。
成功供应商的采购方式应在供应商清单中确定。
符合下列条件的项目的采购,可以采用第三条竞争性谈判:(1)政府购买服务项目;(2)技术复杂或性质特殊,无法确定详细的规格或具体要求;(3)由于无法预先确定艺术品,专利,专有技术或服务的时间和数量,因此无法预先计算总价;(4)市场竞争不足的科研项目和需要支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五)除必须依照招标法及其实施规定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外。
第二章咨询程序第四条符合公开招标金额标准的商品和服务的采购,应通过竞争性谈判进行,采购人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向被分割的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申请。
在获得主管预算单位的批准后,进入地区或自治州或以上地区进行批准。
第五条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法和本办法的规定,组织竞争性协商并采取必要措施,以确保协商严格保密。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或影响协商的过程和结果。
第六条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发布公告,从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建立的供应商数据库中随机选择,邀请不少于三名具有相应资格的供应商参加竞争性谈判采购活动。
或分别由购买者和评估专家提出书面建议。
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要求的供应商可以在开始采购活动之前加入供应商库。
财务部门不得对供应商的仓储申请收取任何费用,并且不得将供应商的图书馆用于区域和行业封锁。
如果供应商是通过购买者和评估专家的书面推荐选择的,则购买者和评估专家应发表各自的书面推荐意见。
竞争性谈判
竞争性谈判摘要一、法规条文第六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政府采购项目,可以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
(一)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满足用户急需的;(二)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三)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四)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二、采用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的,应当遵循以下程序:(一)成立谈判小组谈判小组由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代表及有关专家等共三人以上的单数组成。
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代表应当具备相应的采购专业技能,并经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授权;有关专家根据采购项目的具体技术规格和性能特点邀请。
其中技术专家人数不得少于谈判小组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二)制定谈判文件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制定谈判文件。
谈判文件应当明确以下事项:1、谈判的程序:包括谈判的轮次以及每个轮次谈判的重点等;2、谈判的内容:包括采购项目的技术规格、价格、服务等;3、合同草案:包括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履约期限和方式、资金支付方式、验收标准等;4、评定成交的标准,明确谈判小组应当考虑的具体因素及相关要求。
(三)确定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名单1、依本规程规定确定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名单;2、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向被邀请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发出谈判文件;3、谈判文件要求交纳保证金的,供应商应按规定提交保证金。
(四)开展谈判1、主持人宣布评审纪律,谈判小组所有成员及相关工作人员签名确认;2、谈判小组所有成员应当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就有关技术、价格、交货期、付款方式、售后服务等问题分别进行一轮或多轮的谈判。
在谈判中,谈判小组及有关当事人应当严格遵循保密原则,任何人不得透露与谈判有关的供应商的技术、价格和其他信息;3、谈判小组可以修改谈判文件,但涉及实质性变动的,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
(五)确定成交供应商1、谈判小组在谈判结束后,要求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在规定的时间内提出最后报价及有关承诺;2 、谈判小组按照谈判文件规定的评定标准,对供应商提供的最后报价及有关承诺进行评审;3、谈判小组完成谈判工作后,出具谈判报告,推荐成交候选人;4、采购人应当从成交候选人名单中按照符合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
竞争性谈判采购方案
竞争性谈判采购方案政府采购方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政府采购行为,加强财政支出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各级国家机关、实行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以下统称采购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办理的政府采购,适用本办法。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财政性资金包括财政预算资金和预算外资金。
预算资金包括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和预算执行中追加的资金含纳入预算管理的行政性收费、政府性基金。
预算外资金包括按规定缴入财政专户和经财政部门批准留用的资金含纳入专户管理的行政性收费、政府性基金。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政府采购,是指采购单位以购买、租赁、委托或雇用等方式获取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政府采购,不适用本办法:一涉及国家安全和秘密的主要指国防、安全等部门;二因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需紧急采购的;三人民生命财产遭受危险,需紧急采购的;四财政部及省人民政府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政府采购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效益及维护公共利益的原则。
第二章政府采购管理与执行第七条各级财政部门为政府采购主管部门,负责对政府采购活动的政策指导和管理监督,在本行政区域内履行下列职责:一草拟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草案,制定政府采购政策和办法;二管理和监督政府采购活动;三收集、发布和统计政府采购信息;四组织政府采购人员的培训;五审批进入政府采购市场的供应商资格;六审批社会中介机构代理政府采购招标业务的资格;七确定并调整政府采购目录;八编制年度政府采购预算和政府采购计划;九处理政府采购中的投诉事项;十办理其他有关政府采购的事务。
第八条政府采购执行机构分为集中采购机关和采购单位。
第九条集中采购机关是指财政部门为组织实施政府采购活动而设立的专职机构,履行下列职责:一统一组织纳入政府采购目录的项目采购;二受其他政府采购执行机构的委托,代其采购或组织招标事宜;三建立政府采购信息库,提供政府采购咨询;四办理政府采购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政府采购事务。
竞争性谈判的评标办法.doc
竞争性谈判的评标办法竞争性谈判的评标办法篇1谈判小组讨论、通过谈判要点谈判小组成员研究过采购文件及评标标准以后,在谈判小组组长的组织下讨论、通过谈判要点和谈判方式。
谈判要点根据项目而不同,但至少应当包含价格、技术方案、售后服务承诺等主要内容。
谈判围绕谈判要点,谈判小组全体成员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谈判。
逐家谈判一次为一个轮次,谈判轮次由谈判小组视情况决定。
在谈判中,谈判的任何一方不得透露与谈判有关的其他供应商的技术资料、价格和其他信息。
澄清谈判小组对供应商谈判报价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可以要求供应商以书面形式加以澄清、说明或纠正,并要求其授权代表签字确认。
变动谈判文件如有实质性变动的,须经谈判小组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同意并签字确认后,由谈判小组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并要求其授权代表签字确认(如不签字确认即被认为拒绝修改并放弃投标)。
对于实质性修改谈判文件这样一个重大决定,笔者认为谈判小组过半数同意不具有说服力,如引入修改宪法中三分之二以上多数同意的原则比较合适。
要求谈判供应商授权代表签字确认是为防止某些供应商因未中标而恶意投诉,声称自己根本不知道谈判文件已做过实质性调整。
竞争性谈判的评标办法篇2竞争性谈判和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最大的不同在于确定成交的标准。
竞争性谈判确定成交采用类似于最低评标价法的标准,即响应文件满足谈判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最后报价最低的供应商成交;而竞争性磋商确定成交采用综合评分法,即响应文件满足磋商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供应商成交。
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的,谈判结束后,谈判小组从质量和服务均能满足采购文件实质性响应要求的供应商中,按照最后报价由低到高的顺序提出3名以上成交候选供应商;采用竞争性磋商方式的,磋商完成后,磋商小组按照评审得分由高到低的顺序推荐3名以上成交候选供应商。
竞争性谈判的评标办法之竞争性谈判方式的缺陷对政府采购来说,除了应遵循《政府采购法》所确定的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基本原则外,还应考虑采购成本和采购效率,这是无法回避的两大问题,但《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以下简称《74号令》)中关于竞争性谈判方式的规定,显然有缺陷。
政府采购中竞争性谈判程序
第三节竞争性谈判程序第一条竞争性谈判适用范围竞争性谈判采购,是指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按照规定的程序通过与符合项目资格要求的供应商就谈判文件进行谈判,最后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政府采购项目,可以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一)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二)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三)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四)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第二条签订委托代理采购协议根据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下达的《政府采购项目批准书》,采购人与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签订委托代理采购协议,在委托代理事项范围内办理政府采购有关事宜。
采购人具备自行组织采购条件的,经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由采购人按照本程序组织实施政府采购的有关事宜。
第三条编制竞争性谈判文件招标采购单位根据采购人提供的采购项目需求、详细的技术参数等相关资料,以及有关政策规定要求的内容,参照本《工作规程》第四部分“政府采购文本规范”编制竞争性谈判文件。
采购金额在100万元以上的项目或专业性较强、技术较复杂的采购项目,招标采购单位应当组织专家对竞争性谈判文件进行论证。
专家组对竞争性谈判文件中商务和技术要求是否存在歧视性条款或不合理条件、是否有3家以上潜在投标人参与竞争等进行论证。
专家组论证后应出具书面报告。
招标采购单位根据专家组的意见,对招标文件进一步修改、完善。
竞争性谈判文件论证专家从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中抽取或由招标采购单位自行选择符合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条件的专家进行论证。
招标采购单位须将竞争性谈判文件送达采购人审核并签署确认意见。
第四条发布竞争性谈判供应商资格预审公告根据采购项目的实际需要,采用供应商资格预审的办法确定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具体程序如下:一、招标采购单位须在政府采购信息发布指定媒体上发布竞争性谈判供应商资格预审公告。
竞争性谈判供应商资格预审公告应当包括采购单位名称,采购项目名称、数量、性质,响应供应商应当具备的资质条件,递交资格预审材料方式、时间及地点、招标采购单位的名称和地址等。
竞争性谈判办法
竞争性谈判办法竞争性谈判,是指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直接邀请三家以上供应商就采购事宜进行谈判的方式。
下面店铺整理了竞争性谈判办法,供你阅读参考。
竞争性谈判办法篇1竞争性谈判是《政府采购法》规定的政府采购方式之一,也是政府采购较为常用的采购方式之一。
它作为一种独立的采购方式,是除招标方式之外最能体现政府采购竞争性原则、经济效益原则和公平性原则的一种方式,同时也是有关政府采购的国际规则所确认的、各国普遍采用的方式。
我国在推行政府采购制度以来,各地在政府采购实践中对运用竞争性谈判方式实施政府采购进行了有益的探索,许多地方已经取得了较为成功的经验。
但从各地操作的情况来看,做法不尽一致,其规范化程度和效果也不尽相同。
具体地说,集中采购机构在运用竞争性谈判方式实施政府采购时,应着重注意把握以下几个问题:一、准确把握政府采购竞争性谈判的概念与含义谈判,是有关方面对有待决定的重大问题进行会谈。
而在政府采购中,谈判是指采购人或代理机构和供应商就采购的条件达成一项双方都满意的协议的过程。
因此,可以说政府采购竞争性谈判就是指采购人或代理机构通过与多家供应商(不少于三家)进行谈判,最后从中确定成交供应商的一种采购方式。
从这个概念中可以看出,它有几个构成要素:一是参加谈判的主体必须是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各类主体,即采购人、供应商、采购代理机构(含集中采购机构)。
二是谈判由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组织。
三是谈判必须有供应商参与,且必须是多家供应商参与(通常不少于三家)。
四是实施的过程是必须要通过谈判进行。
五是最终的结果必须要谈判的基础上,从参与谈判的供应商中确定出成交供应商。
二、正确认识政府采购竞争性谈判方式的性质和特点政府采购竞争性谈判,就是采购人或代理机构通过与多家供应商分别进行多轮讨价还价,就诸如货物制造、技术规格以及供应、运输、安装、调试和售后服务、价格、交易条件、其它相关条款等合同要件达成共识的艺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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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竞争性谈判管理办法
政府采购竞争性谈判管理办法篇
1 政府采购的事前参与和监督
(1)在机构设置上,实行管理主体与采购主体分离,即实行采管分离的原则。
那种集裁判员与运动员于一身的做法显然有悖于公平竞争的法则。
(2)在采购资金结算上,实行采购、付款相分离的原则。
即政府采购办公室负责采购计划的审批,并实行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政府采购中心组织采购工作,但无权支付货款,从而形成相互制约的机制。
(3)工作岗位设置合理性的监督。
岗位设置要相互监督和牵制。
如操作岗位与合同审核岗位、决策岗位与执行岗位之间等等,要保持相互监督和牵制的关系。
防止少数甚至一人说了算,从而从制度上堵塞了采购操作上的漏洞,避免暗箱、违规操作的发生。
(4)对采购人员定期轮岗制度的监督。
对采购人员建立廉政档案,建立岗位纪律要求,实行定期轮岗制度。
(5)加强采购人员的培训工作及从业资质认定。
采购人员的业务素质高低直接关系着政府采购的质量及效率。
因此,要对采购人员的理论技能进行培训和考核,对其实务操作多加指导,以全面规范政府采购操作行为。
(6)加强采购信息公开发布工作的监督。
信息、公告是否严格按照《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执行的。
因为腐败行为的发生总是与暗箱操作等环节联系在一起,加强采购信息的公开力度,就会有更多的人参与、关心相关的政府采购事项,这就相对扩大了对采购操作的监督力度。
(7)对评标委员会的监督。
评标委员会在招投标活动中担负着非常关键的作用,决定着每一个投标单位的命运。
对评审专家的使用是否严格按照《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执行。
(8)加强政府采购计划编制工作的监督。
按照《政府采购法》的要求,政府采购计划的编制,是政府采购工作的最基础工作,各采购单位应严格按要求编报政府采购计划,按计划采购是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前期参与和事前监督最有效的监督方式。
(9)加强采购预算的监督。
采购?预算是政府采购的前期工作,对于后续工作的开展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为了保证政府采购预算的严肃性,凡是没有上报预算或虽然上报预算但未经批准的政府采购项目,以及应实行集中采购的项目而擅自组织采购的,采购单位的财务部门不予报销发票,财政部门拒绝拨款,审计、监察部门对违纪单位和责任人要追究责任。
2 对采购活动进行事中的有效监督
(1)对政府采购的开标评标过程进行电子监控。
电子监控材料必须保证完整性和真实性,并且保存期不得少于6个月,并要求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在处理投诉案件时,相关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必须提供该项目的电子监控材料。
(2)对采购供应商监督。
政府采购市场,对社会各界合法生产和经营的商家机会是均等的。
但由于市场经济和政府采购的特殊性,对进入政府采购市场的商(厂)家必须有一个资格审查的过程,以保证政府采购供应商(厂)家的产品合法、资格合法、经营合法、履约能力适当。
(3)充分发挥社会监督的力量。
每次招标活动应邀请新闻媒体参加,使整个招标活动都置于新闻部门的监督之下。
也可以邀请公证部门到现场对招标活动的合理性、合法性、公正性进行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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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在采购活动结束后,要及时跟踪监督检查,加强对政府采购的事后检查。
(1)采购合同的监督。
政府采购合同的监督应从以下三个方面着手:一是合同签订。
二是合同执行监督。
三是合同项目验收及售后服务监督。
(2)采购外部的监督。
通过开设政府采购举报和投诉电话、
聘请义务监督员、定期发布政府采购价格信息等形式来加强社会监督。
(3)加强审计、司法、监察部门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
政府采购活动涉及面广,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涉及财政、财务、工程决算、国际贸易、金融、法律等专业知识,对于涉及专业知识的部分也要聘请相关专家进行评定。
(4)定期进行检查。
政府采购检查应由纪检、监察部门牵头,组织财政、审计、金融、政府采购管理部门共同参加。
监督采购机构是否按照采购程序、采购方法,是否公正、公开、公平等合规性监督外,还要注重本身的采购质量,看其是否在采购的过程中本着节俭高效,降低采购成本的原则.减少不必要开支,尽量做到少花钱,多办事。
(5)加强档案的管理和监督。
政府采购档案是反映采购活动过程及各项决策的记录.完整妥善地保存采购档案,可以为政府采购的统计分析、总结经验教训、接受监督检查、处理纠纷、制定相关政策等项工作提供客观依据。
(6)加强对集中采购机构监督检查和业绩考核。
促使其强化服务意识,忠实履行采购执行职责,为采购人提供优质服务。
提高采购效率,节约财政资金,实现物有所值、物美价廉的采购目标。
公布考核结果,增强社会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