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市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市区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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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市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市区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

通知

【法规类别】市场管理

【发文字号】扬府发[2017]49号

【发布部门】扬州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7.04.10

【实施日期】2017.04.1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扬州市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市区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

(扬府发〔2017〕49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家对房地产市场分类调控、因城施策的总体要求,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近期住房及用地供应管理和调控有关工作的通知》精神,按照“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总体定位,现就进一步促进市区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通知如下:

一、加强商品住宅用地市场管理

1、编制商品住宅用地供应计划。2017年6月30日前,编制完成扬州市区住宅用地供应中期(2017-2021年)规划和三年(2017-2019年)滚动计划,并向社会公布。建立土

地供应定期分析和信息发布制度,及时公布土地供应和待开发上市量相关信息。

2、明确商品住宅用地市场准入条件。只有取得房地产开发资质的企业,才有资格参与商品住宅用地的招拍挂;市国土部门会同有关金融机构负责对参拍企业进行自有资金来源审查;同一竞拍人(含子公司、分公司)在同一批次土地拍卖中最多只能竞得一块住宅用地;在市区已取得土地的房地产企业如有尚未开发(未取得建设工程施工许可)的商品住宅地块,不得参与市场竞拍。

3、加大力度清理存量土地。对超过2年不开发、配套设施未先建到位的,逐一清查处理。

4、加强商品住宅用地成交价格的控制。按照地块确定土地出让条件和建设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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