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资支付问题中劳动者以假学历骗得劳动合同该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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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资支付问题中,劳动者以假学历骗得劳动合同,

该如何处理?

文档简介:对于无效劳动合同的处理,始终是劳动争议处理过程的一个疑难问题。一般来说,无效劳动合同多数情况下是由于用人单位的原因导致的。由于用人单位的原因导致劳动合同无效而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比照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的支付标准,赔偿劳动者因合同无效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如果是由于劳动者的原因造成劳动合同无效的呢,劳动报酬标准如何支付?

【案例】郁某于2002年4月9 日应聘进入上海进念室内设计装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进念公司”)。同年5月11日,双方签订了为期一年的劳动合同,合同期限自2002年5月11日至2003年5月10日,(4.以上内容由北京义贤律师事务所提供,更多信息可关注义贤新浪博客:/u/2749102171)试用期自2002年4月12日至2002年5月10日。合同约定郁某任进念公司总报价师,并约定了郁某的月工资、奖金、保密补贴等。2002年9月30日,进念公司认为郁某在工作中严重失职且工作态度差,并认定郁某伪造同济大学学历及曾在上海荣欣家庭装潢有限公司任工程总监的工作经历,故作出《关于对郁某处理决定》:免去被上诉人总报价师职务,并予以立即辞退。同年10月28日,郁某办理了离职人员移交手续。

同年11月11日,郁某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要求进念公司退还押金、支付奖金、工资等。同年12月5日,进念(5.51HRlaw 网站 独家资料,用于内部学员学习交流)公司以郁某采用欺诈方式与进念公司订立劳动合同,合同约定的工资条款无效为由提出反请求,要求郁某退还工资差额并赔偿损失。2003年1月31日,仲裁委员会裁决,因郁某2003年1月6日、1月22日开庭未到庭,按撤回申请处理,同时也未支持进念公司的反请求。

郁某、进念公司均不服仲(6.更多咨询拨打,400-008-5151)裁裁决,分别于2003年2月9日、2月14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判令支持各自在仲裁时提出的请求。最后法院判决:一、进念公司退还郁海伟押金;二、进念公司支付郁海伟2002年7月至10月的未发的工资、奖金。

【北京义贤律师事务所评析】对于无效劳动合同的处理,始终是劳动争议处理过程的一个疑难问题。一般来说,无效劳动(7.新浪微博(@北京义贤律师事务所);腾讯微博(@义贤律师))合同多数情况下是由于用人单位的原因导致的。由于用人单位的原因导致劳动合同无效而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比照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的支付标准,赔偿劳动者因合同无效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如果是由于劳动者的原因造成劳动合同无效的呢,劳动报酬标准如何支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劳动合同被确认为无效后,用人单位对劳动者付出的劳动,一般可参照本单位同期、同工种、同岗位的工资标准支付劳动报酬。”新的《劳动合同法》基本采纳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的相关规定,其第二十八条规定:“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劳动者已付出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劳动报酬的数额,参照本单位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

【相关法律法规】:

1、《劳动合同法》(2007年6月29日)

第二十六条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的权利的;

(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由劳动行政部门、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第二十七条劳动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第二十八条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劳动者已付出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劳动报酬的数额,参照本单位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

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1994年7月5日)

第十八条下列劳动合同无效: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劳动合同;

(二)采取欺诈、威胁等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

无效的劳动合同,从订立的时候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确认劳动合同部分无效的,如果不影响其余部分的效力,其余部分仍然有效。

劳动合同的无效,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1年4月16日)

第十四条劳动合同被确认为无效后,用人单位对劳动者付出的劳动,一般可参照本单位同期、同工种、同岗位的工资标准支付劳动报酬。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1988年4月2日)

68、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欺诈行为。

69、以给公民及其亲友的生命健康、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或者以给法人的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对方作出违背真实的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胁迫行为。

70、一方当事人乘对方处于危难之机,为牟取不正当利益,迫使对方作出不真实的意思表示,严重损害对方利益的,可以认定为乘人之危。

5、《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1995年8月4日)

16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时,劳动合同可以由用人单位拟定,也

可以由双方当事人共同拟定,但劳动合同必须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后才能签订,职工被迫签订的劳动合同或未经协商一致签订的劳动合同为无效劳动合同。

6、《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如何理解无效劳动合同有关问题的请示〉的复函》

(1995年10月18日)

北京市劳动局:

你局《关于如何理解无效劳动合同有关问题的请示》(京劳仲文〔1995〕

115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68条规定:“以给公民及其亲人的生命健康、名誉、荣誉、财产等造成损害,或者以给法人的名誉、荣誉、财产等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对方做出违背真实的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胁迫行为”。第69条规定:“一方当事人乘对方处于危难之机,为牟取不正当利益,迫使对方做出不真实的意思表示,严重损害对方利益的,可以认定为乘人之危”。据此精神,劳动部《关于印发[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劳部发〔1995〕309号)第16条规定中所说的“职工被迫签订的劳动合同”,是指有证据表明职工在受到胁迫或被对方乘己之危的情况下,违背自己的真实意思而签订的劳动合同。“未经协商一致签订的劳动合同”,是指有证据表明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不是在双方充分表达自己意思的基础上、经平等协商、取得一致的情况下签订的劳动合同。

7、北京市劳动合同规定(2002.2.1)

第二十二条下列劳动合同无效:

(一)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

(二)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订立的;

(三)内容显失公平的;

(四)有关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低于集体合同规定的。

劳动合同的无效,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无效的劳动合同,从订立之时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确认部分无效的劳动合同,如果不影响其余部分的效力,其余部分仍然有效。

劳动合同被确认为无效,劳动者已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相应的劳动报酬,提供相应的待遇。

8、《广东省劳动合同管理规定》(1995年4月7日)

第九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劳动合同无效:

(一)违反法律、法规的;

(二)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不真实,或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订立的;

(三)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利益的;

(四)限制或侵害当事人一方基本权利,合同条款显失公平的。

第十条无效劳动合同不受法律保护。确认劳动合同部分无效的,如果不影响其余部分的效力,其余部分仍然有效。

无效劳动合同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人民法院确认。

9、《广州市劳动合同管理规定》(广州市人大公告〈第87号〉)

第十五条下列劳动合同无效:

(一)违反法律、法规的;

(二)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利益的;

(三)采取欺诈、威胁等手段违背当事人意愿订立的;

(四)限制或侵害当事人一方基本权利的。

无效劳动合同从订立之日起就不具有法律约束力。经确认劳动合同部分无效的,如不影响其余部分的效力,其余部分仍然有效。

劳动合同的无效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人民法院确认。

10、《关于修改〈天津市实施劳动合同制度规定〉的决定》(2002/1/4)

第十七条下列劳动合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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