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报告制度通用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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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制度编号:YTO-FS-PD291
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报告制度通用版
In Order T o Standardize The Management Of Daily Behavior, The Activities And T asks Are Controlled By The Determined Terms, So As T o Achieve The Effect Of Safe Production And Reduce Hidden Dangers.
标准/ 权威/ 规范/ 实用
Authoritative And Practical Standards
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报告制度通用版
使用提示:本管理制度文件可用于工作中为规范日常行为与作业运行过程的管理,通过对确定的条款对活动和任务实施控制,使活动和任务在受控状态,从而达到安全生产和减少隐患的效果。文件下载后可定制修改,请根据实际需要进行调整和使用。
第一条矿井事故隐患,系指煤矿生产现场、技术管理、装备设施上所存在可能导致事故的隐患。
按事故隐患的严重程度、解决难易分为A、B、C三级;A级:难度大,企业自身解决不了,须由上级主管部门帮助解决的隐患;B级:难度较大,科、队自身解决不了,须由矿解决的隐患;C级:由科、队自身必须解决的隐患。按事故隐患的种类,分为顶板、通风、瓦斯、煤尘、机电、运输、放炮、火灾、水灾和其它类。
第二条对A级事故隐患,应及时上报上级主管部门。
第三条事故隐患的整改要贯彻“分级负责、责任落实”的原则,分管副矿长、工程师组织各业务部门进行事故隐患的整改。
第四条安监部门负责事故隐患的综合管理、监督检查事故隐患的整改、负责事故隐患的统计和报告。
第五条事故隐患排查必须坚持“不安全不生产”的原则,对于存在事故隐患的作业场所,必须制定切实可行的防范措施,无措施的不准生产。
第六条因事故隐患整改不落实而导致事故发生,在事故隐患排查责任内确认事故的责任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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