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贪污贿赂解释》解读PPT

合集下载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29
THANKS
《贪污贿赂解释》解读
——《刑法修正案(九)》讲座
授课人ຫໍສະໝຸດ Baidu 承办部门:
01
法律背景
02
04 06
社会背景
目录
CONTENTS
03 05
总体情况
定罪量刑
相关界定
问题探讨
法律 背景
《刑法修正案(九)》对贪污贿赂犯罪的定罪及量刑作了五大调整。
01
某种取消贪污罪、受贿罪定罪及量刑的具体数额标准,突出数额 之外其他情节在定罪量刑中的作用。
定的,不容混淆。最后,从法理上说,向三个以上的不同的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把三
个以上的官员“拉下水”其社会危害性较大,所以要严厉打击。
28
4.“向负有食品、药品、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工作人员 行贿,实施非法活动”中的“等”字、“实施非法活动”如何把握?
探讨:“等”不得随意扩大解释,而必须与重大民生有关的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工作
02
对贪污罪、受贿罪增设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
禁。 对贪污罪和贿赂犯罪增设罚金刑,加重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
03
4
04
增设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罪。
对行贿罪的从宽处罚设定更为严格的条件,加大了对行贿犯罪的
05
惩治力度,为各类行贿犯罪普遍增设了罚金刑,限制了对主动交 待行贿犯罪的从宽处罚幅度。
18
2.关于主观故意和“为他人谋取利益”
《解释》第16条对采纳了《经济犯罪会议纪要》关于贪污罪“行为人控制公共财物 后,是否将财物据为已有,不影响贪污既遂的认定”的认定
《解释》还规定,对于特定关系人索取、收受他人财物,国家工作人员知道后未退 还或者上交的,应当认定国家工作人员具有受贿故意。
《解释》第13条采纳并扩充了《职务犯罪立案标准》和《经济犯罪会议纪要》关于 “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规定。
第12-17条明确 了贪污贿赂犯罪 相关要素的界定;
第18-19条规定
了赃款赃物的追
缴、追讨和罚金 数额确定标准。
罪量刑标准;
准;
11
定罪 量刑
贪 污 罪 、 贿 赂 罪 的 定 罪 量 刑 标 准
挪 用 公 款 罪 的 定 罪 量 刑 标 准
行 贿 罪 的 定 罪 量 刑 标 准
问题 界定
5
社会 背景
社会背景
25%
贪官的命更值钱 了
40%
贪污贿赂的定罪 更重了
15%
钱不值钱了
20%
贪污贿赂的量刑 更轻了
7
总体 情况
《解释》一共20条,除了第20条附则规定施行期间和 效力外,其余19条均是干货,直接和间接涉及的刑法 及相关司法解释条文众多,内容可谓博大精深。《解释》 除了贪污贿赂犯罪,还一并规定了相关的非国家工作人 员的职务犯罪,可以说是一部综合的司法解释。经粗略 统计,除了《解释》直接提到的刑法第64条、第163条、 第164条、第272条、第383条、第384条、第388条之 一、第390条、第390条之一和第三章第三节、第九章 规定的渎职犯罪,直接涉及到385条受贿罪要件的关键 要素、第52条罚金数额的确定,还间接涉及到刑法第 67条、第68条关于自首、立功的规定,以及以往关于 贪污贿赂犯罪等一系列的司法解释。
的具体理解作出了明确规定,
02
《解释》对其中的“犯罪较轻”、“重大案件”、 “对侦破重大案件起关键作用”进行了细化。
《解释》将“犯罪较轻”界定为可能被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借鉴了《自首 立功解释》等关于立功中规定,明确界定了“对侦破重大案件起关键作用”。
21
5.关于并罚规则
• 根据刑法对牵连犯规定,存在并罚和择一重的立法模式,前者以 保险诈骗罪为例,后者以徇私枉法罪为例。《解释》沿用了《渎 职解释》规定,再次明确规定了“除了除刑法另有规定外,国家 工作人员在受贿过程中存在渎职犯罪的,以受贿罪和渎职犯罪数 罪并罚”。
19
3.关于特定关系人共同犯罪故意的推定
2003年的《纪 要》认为
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向国家工作人员代为转达请托事项,收受请
托人财物并告知该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国家工作人员明知其近亲属 收受了他人财物,仍按照近亲属的要求利用职权为他人谋取利益的,
对该国家工作人员应认定为受贿罪,其近亲属以受贿罪共犯论处。
明确“特定关系人索取、收受他人财物,国家工作人员知道后未退 还或者上交的,应当认定国家工作人员具有受贿故意”,是用推定
此次解释
的方式解决这一问题,可谓毕其功于一役。
20
4.关于行贿罪限制从宽处理的具体规定
01 刑法修正案(九)限制了行贿罪的从宽处理。
《解释》对“犯罪较轻”、“对侦破重大案件起关键作用”以及“重大案件”等规定
相关问题的明确和界定
1.关于财物
2.关于主观故意 和“为他人谋取 利益”
3.关于特定关系 人共同犯罪故意 的推定
4.关于行贿罪限 制从宽处理的具 体规定
5.关于并罚规则
6.关于赃款赃 物的追缴和罚金 数额确定标准
17
1.关于财物
《解释》对刑法规定的财物作出适度扩张解释
规定贿赂犯罪中的财物包括财产性利益,并进一步明确财产性利益包括可以折算为货币的物质 利益和需要支付货币才能获得的其他利益两种。
25
1.跨追诉时效的案件如何处理?
例如,行为人五年前2010年受贿(贪污同样如此)10万元,2016年又受贿1万元,能否追诉? 或者是2010年受贿2万元,2015年受贿1万元,能否追诉?
根据刑法关于时效的规定,法定最高刑不满五年的经过五年不再追诉, 那上述案例是否超过追诉时效呢?
探讨:可以追诉。刑法第89条规定,犯罪行为有连续或继续状态的,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 算。对于贪污、受贿( 包括盗窃等财产犯罪),连续多次,可以认定为连续犯。理论依据在 于,基于同一概况的故意而连续实施多次的行为,属于连续犯;法律依据在于刑法第383条 规定,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累计计算贪污犯罪数额(受贿罪参照执行)。
人员。“行贿”与“实施非法活动”具有手段和目的关系。
关于“等”字,根据同类解释规则,这里省略的必须与前面列举的具有同质性,从前
面列举的食品、药品、环境、安全生产内容看,都是涉及重大民生问题的,不能擅自
扩大解释道税务、工商、城管、民政等部门。从法理上,这些涉及重大民生的要害部 门,一旦行为人向其行贿导致其不正确履职,将可能危及人民群众的健康、生命安全。
26
2. “多次索贿”如何理解?
探讨:如前所述,“多次索贿”的作为情节加重,这里 的多次当然是指三次或三次以上。
这里有两个疑问:其一是有无时间限制?其二是多次是针对一人还是多人?对于前者,
盗窃、毒品等司法解释一般要求两年内,但是这次司法解释没有限定时间,因此,原
则上不需要时间限定;对于后者,苗有水副庭长解释说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问题 探讨
六、《解释》中可能存在的相关问题及探讨
2. “多次索贿”如何 理解?
4.“向负有食品、药品、 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 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工 作人员行贿,实施非法 活动”中的“等”字、 “实施非法活动”如何 把握?
1.跨追诉时效的案 件如何处理?
3.第七条中的“向三人以上 行贿”如何认定?
6.关于赃款赃物的追缴和罚金数额确定标准
• 《解释》第18条重申了刑法第六十四条关于犯罪所得的 一切财物应当追缴或者责令退赔的规定。《解释》第19 条根据近年来《盗窃解释》、《敲诈勒索解释》罚金刑 确定为犯罪数额的2倍以下、《食品刑案解释》、《药品 刑案解释》关于罚金一般应当在生产、销售金额2倍以上 的罚金的规定,居中选择了10万元以上至50万元、10万 元以上至2倍以下的规定,既体现了对贪利型腐败犯罪的 报应性打击,又考虑到罚金的可实际执行性。
除了第20条,《解释》主要规定了七方面的内容
第1-4条规定了贪污
罪、贿赂罪的定罪量 刑标准;
第5-6条规定了挪用
公款罪的定罪量刑标 准;
第7-9条规定了行贿
罪的定罪量刑标准;
10
第10条规定了利用影 响力受贿罪和对有影 响力的人行贿罪的定
第11条规定了非国 家工作人员涉及到职 务行为的“贪污贿赂 犯罪”的定罪量刑标
27
3.第七条中的“向三人以上行贿”如何认定?
这里的“向三人以上”是指向不同的三人以上,还是也包括向同一人三次以上行贿呢?
探讨:针对三个以上不同的人。一方面,司法解释文本用的是“三人”而非“三人次”
或“三次”,因此文本上就已经排除了针对同一个人三次以上行贿的情况,否则就应
该用“三次”或“三人次”。另一方面,从体系解释的角度,毒品等其他罪名的司法 解释,既有“多次”也有“多人”还有“多人次”,这说明这个几个术语的含义是固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