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贪污贿赂解释》解读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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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THANKS
《贪污贿赂解释》解读
——《刑法修正案(九)》讲座
授课人ຫໍສະໝຸດ Baidu 承办部门:
01
法律背景
02
04 06
社会背景
目录
CONTENTS
03 05
总体情况
定罪量刑
相关界定
问题探讨
法律 背景
《刑法修正案(九)》对贪污贿赂犯罪的定罪及量刑作了五大调整。
01
某种取消贪污罪、受贿罪定罪及量刑的具体数额标准,突出数额 之外其他情节在定罪量刑中的作用。
定的,不容混淆。最后,从法理上说,向三个以上的不同的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把三
个以上的官员“拉下水”其社会危害性较大,所以要严厉打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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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向负有食品、药品、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工作人员 行贿,实施非法活动”中的“等”字、“实施非法活动”如何把握?
探讨:“等”不得随意扩大解释,而必须与重大民生有关的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工作
02
对贪污罪、受贿罪增设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
禁。 对贪污罪和贿赂犯罪增设罚金刑,加重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
03
4
04
增设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罪。
对行贿罪的从宽处罚设定更为严格的条件,加大了对行贿犯罪的
05
惩治力度,为各类行贿犯罪普遍增设了罚金刑,限制了对主动交 待行贿犯罪的从宽处罚幅度。
18
2.关于主观故意和“为他人谋取利益”
《解释》第16条对采纳了《经济犯罪会议纪要》关于贪污罪“行为人控制公共财物 后,是否将财物据为已有,不影响贪污既遂的认定”的认定
《解释》还规定,对于特定关系人索取、收受他人财物,国家工作人员知道后未退 还或者上交的,应当认定国家工作人员具有受贿故意。
《解释》第13条采纳并扩充了《职务犯罪立案标准》和《经济犯罪会议纪要》关于 “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规定。
第12-17条明确 了贪污贿赂犯罪 相关要素的界定;
第18-19条规定
了赃款赃物的追
缴、追讨和罚金 数额确定标准。
罪量刑标准;
准;
11
定罪 量刑
贪 污 罪 、 贿 赂 罪 的 定 罪 量 刑 标 准
挪 用 公 款 罪 的 定 罪 量 刑 标 准
行 贿 罪 的 定 罪 量 刑 标 准
问题 界定
5
社会 背景
社会背景
25%
贪官的命更值钱 了
40%
贪污贿赂的定罪 更重了
15%
钱不值钱了
20%
贪污贿赂的量刑 更轻了
7
总体 情况
《解释》一共20条,除了第20条附则规定施行期间和 效力外,其余19条均是干货,直接和间接涉及的刑法 及相关司法解释条文众多,内容可谓博大精深。《解释》 除了贪污贿赂犯罪,还一并规定了相关的非国家工作人 员的职务犯罪,可以说是一部综合的司法解释。经粗略 统计,除了《解释》直接提到的刑法第64条、第163条、 第164条、第272条、第383条、第384条、第388条之 一、第390条、第390条之一和第三章第三节、第九章 规定的渎职犯罪,直接涉及到385条受贿罪要件的关键 要素、第52条罚金数额的确定,还间接涉及到刑法第 67条、第68条关于自首、立功的规定,以及以往关于 贪污贿赂犯罪等一系列的司法解释。
的具体理解作出了明确规定,
02
《解释》对其中的“犯罪较轻”、“重大案件”、 “对侦破重大案件起关键作用”进行了细化。
《解释》将“犯罪较轻”界定为可能被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借鉴了《自首 立功解释》等关于立功中规定,明确界定了“对侦破重大案件起关键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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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关于并罚规则
• 根据刑法对牵连犯规定,存在并罚和择一重的立法模式,前者以 保险诈骗罪为例,后者以徇私枉法罪为例。《解释》沿用了《渎 职解释》规定,再次明确规定了“除了除刑法另有规定外,国家 工作人员在受贿过程中存在渎职犯罪的,以受贿罪和渎职犯罪数 罪并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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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关于特定关系人共同犯罪故意的推定
2003年的《纪 要》认为
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向国家工作人员代为转达请托事项,收受请
托人财物并告知该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国家工作人员明知其近亲属 收受了他人财物,仍按照近亲属的要求利用职权为他人谋取利益的,
对该国家工作人员应认定为受贿罪,其近亲属以受贿罪共犯论处。
明确“特定关系人索取、收受他人财物,国家工作人员知道后未退 还或者上交的,应当认定国家工作人员具有受贿故意”,是用推定
此次解释
的方式解决这一问题,可谓毕其功于一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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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关于行贿罪限制从宽处理的具体规定
01 刑法修正案(九)限制了行贿罪的从宽处理。
《解释》对“犯罪较轻”、“对侦破重大案件起关键作用”以及“重大案件”等规定
相关问题的明确和界定
1.关于财物
2.关于主观故意 和“为他人谋取 利益”
3.关于特定关系 人共同犯罪故意 的推定
4.关于行贿罪限 制从宽处理的具 体规定
5.关于并罚规则
6.关于赃款赃 物的追缴和罚金 数额确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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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财物
《解释》对刑法规定的财物作出适度扩张解释
规定贿赂犯罪中的财物包括财产性利益,并进一步明确财产性利益包括可以折算为货币的物质 利益和需要支付货币才能获得的其他利益两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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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跨追诉时效的案件如何处理?
例如,行为人五年前2010年受贿(贪污同样如此)10万元,2016年又受贿1万元,能否追诉? 或者是2010年受贿2万元,2015年受贿1万元,能否追诉?
根据刑法关于时效的规定,法定最高刑不满五年的经过五年不再追诉, 那上述案例是否超过追诉时效呢?
探讨:可以追诉。刑法第89条规定,犯罪行为有连续或继续状态的,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 算。对于贪污、受贿( 包括盗窃等财产犯罪),连续多次,可以认定为连续犯。理论依据在 于,基于同一概况的故意而连续实施多次的行为,属于连续犯;法律依据在于刑法第383条 规定,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累计计算贪污犯罪数额(受贿罪参照执行)。
人员。“行贿”与“实施非法活动”具有手段和目的关系。
关于“等”字,根据同类解释规则,这里省略的必须与前面列举的具有同质性,从前
面列举的食品、药品、环境、安全生产内容看,都是涉及重大民生问题的,不能擅自
扩大解释道税务、工商、城管、民政等部门。从法理上,这些涉及重大民生的要害部 门,一旦行为人向其行贿导致其不正确履职,将可能危及人民群众的健康、生命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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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多次索贿”如何理解?
探讨:如前所述,“多次索贿”的作为情节加重,这里 的多次当然是指三次或三次以上。
这里有两个疑问:其一是有无时间限制?其二是多次是针对一人还是多人?对于前者,
盗窃、毒品等司法解释一般要求两年内,但是这次司法解释没有限定时间,因此,原
则上不需要时间限定;对于后者,苗有水副庭长解释说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问题 探讨
六、《解释》中可能存在的相关问题及探讨
2. “多次索贿”如何 理解?
4.“向负有食品、药品、 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 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工 作人员行贿,实施非法 活动”中的“等”字、 “实施非法活动”如何 把握?
1.跨追诉时效的案 件如何处理?
3.第七条中的“向三人以上 行贿”如何认定?
6.关于赃款赃物的追缴和罚金数额确定标准
• 《解释》第18条重申了刑法第六十四条关于犯罪所得的 一切财物应当追缴或者责令退赔的规定。《解释》第19 条根据近年来《盗窃解释》、《敲诈勒索解释》罚金刑 确定为犯罪数额的2倍以下、《食品刑案解释》、《药品 刑案解释》关于罚金一般应当在生产、销售金额2倍以上 的罚金的规定,居中选择了10万元以上至50万元、10万 元以上至2倍以下的规定,既体现了对贪利型腐败犯罪的 报应性打击,又考虑到罚金的可实际执行性。
除了第20条,《解释》主要规定了七方面的内容
第1-4条规定了贪污
罪、贿赂罪的定罪量 刑标准;
第5-6条规定了挪用
公款罪的定罪量刑标 准;
第7-9条规定了行贿
罪的定罪量刑标准;
10
第10条规定了利用影 响力受贿罪和对有影 响力的人行贿罪的定
第11条规定了非国 家工作人员涉及到职 务行为的“贪污贿赂 犯罪”的定罪量刑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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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第七条中的“向三人以上行贿”如何认定?
这里的“向三人以上”是指向不同的三人以上,还是也包括向同一人三次以上行贿呢?
探讨:针对三个以上不同的人。一方面,司法解释文本用的是“三人”而非“三人次”
或“三次”,因此文本上就已经排除了针对同一个人三次以上行贿的情况,否则就应
该用“三次”或“三人次”。另一方面,从体系解释的角度,毒品等其他罪名的司法 解释,既有“多次”也有“多人”还有“多人次”,这说明这个几个术语的含义是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