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办法(试行)
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办法(试行)
干部考察组负责人和有关人员的责任 :
( )更 改 、伪 造 民主 推荐 、民主 一
( )不按 照 规定 的程 序和 范围进 二 行考 察 的 ;
党 委 ( 组 ) 主要 领 导 干部 或 者有 关 用 工 作 中 ,有下 列 情形 之一 的 ,追 究 测评 结果 的 ; 党
律法规 ,制定本 办法 。
行调 查 核 实 以及 核 实后 不 按 照 有关 规 ( 对本 地 区本 部 门领 导成员 违 六) 反干 部 选拔 任 用 工作 规 定 的行 为不 提 ( 不按 照有关 规定 对 干部选拔 七) 任用 工 作进 行 监 督 检查 ,整治 用 人 上
烈的 ;
选拔 任用工 作条 例》 《 国共 产党 纪 门对 选 人用 人 问题 进 行 调 查核 实 以及 体 的违 反规 定 选 拔 任用 干 部 问题 不进 、 中 律处分 条例》 《 于实行 党政 领导 干 按 照有关 规定 作 出处 理 的 ; 、 关 部 问 责 的 暂 行 规 定 》 等 党 内 法 规 和
( 违反 干部选 拔任 用工 作规 定 定 作 出处理 的 ; 八)
响的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国家法 的 ,导致 用 人 失察 失 误 ,造 成 恶 劣 影 第二条 对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
( 九)本 地 区本部 门用 人上 不正 之 出反对 意见 的 ;
用工作实行责任追究 ,坚持党委领导、 风 严 重 ,干 部 群众 反 映 强烈 以及 对违
提 高选人 用人 公信 度的 重要措 施。现将 《 党政 领导 干部 选拔 任 用工作 责任追 究 办法 ( 试行 ) 》刊 发 ,以飨读 者。
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 用工作责任追究办法( 试行 )
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办法》
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共中央办公厅•【公布日期】2019.05.27•【文号】•【施行日期】2019.05.13•【效力等级】办法•【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奖惩正文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办法》(2019年5月27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落实全面从严治党和从严管理干部要求,规范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等党内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落实新时期好干部标准,树立正确导向,突出政治监督,从严查处违规用人问题和选人用人中的不正之风,严肃追究失职失察责任,促进形成风清气正的用人生态。
第三条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坚持党委(党组)领导、分级负责,实事求是、依法依规,发扬民主、群众参与,分类施策、精准有效,防治并举、失责必究。
第四条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按照职责权限,负责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纪检监察机关、巡视巡察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职责。
中央组织部负责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工作的宏观指导,地方党委组织部和垂直管理单位组织(人事)部门负责指导本地区本系统的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工作。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事业单位、群团组织、国有企业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
第二章监督检查重点内容第六条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情况。
重点监督检查是否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党委(党组)履行干部选拔任用责任,是否按照民主集中制和党委(党组)议事规则、决策程序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
第七条坚持好干部标准和树立正确用人导向情况。
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办法(试行)
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第一条为保证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防止用人失察失误,严肃处理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的违规违纪行为,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等党内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国家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对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实行责任追究,坚持党委领导、分级负责,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权责一致、惩教结合,严格要求、违规必究的原则。
第三条党委(党组)及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按照职责权限负责对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实行责任追究。
第四条在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党委(党组)主要领导(一)违反干部任免程序和规定,个人指定提拔、调整人选的;(二)临时动议决定干部任免的;(三)不按照规定召开党委(党组)会议讨论决定干部任免的;(四)个人决定干部任免或者个人改变党委(党组)会议集体作出的干部任免决定的;(五)突击提拔、调整干部的;(六)违反规定超职数配备领导干部或者提高干部职级待遇的;(七)授意、指使、强令组织人事部门违反规定选拔任用干部,或者阻挠、制止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人事部门对选人用人问题进行调查核实以及按照有关规定作出处理的;(八)违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规定,导致用人失察失误,造成恶劣影响的;(九)本地区本部门用人上不正之风严重,干部群众反映强烈以及对违反组织人事纪律的行为查处不力的;(十)有其他违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规定行为的。
在发生突发重大自然灾害、群体性事件及其他紧急情况下,经上一级党组织批准的用人行为,不列入责任追究范围,但事后应当履行有关干部任免程序,并在一定范围内通报。
第五条在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组织人事部门主要领导干部和有关人员的责任:(一)不按照规定的基本条件、任职资格、方式、程序和范围进行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的;(二)不如实向党委(党组)报告民主推荐、民主测评、考察等情况的;(三)不按照规定征求纪检监察机关对拟任人选的意见,或者不如实向党委(党组)报告纪检监察机关意见建议的;(四)不按照规定向上级组织人事部门报告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事项的;(五)对反映的线索清楚、内容具体的违反规定选拔任用干部问题不进行调查核实以及核实后不按照有关规定作出处理的;(六)对本地区本部门领导成员违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规定的行为不提出反对意见的;(七)不按照有关规定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整治用人上不正之风工作不力,干部群众反映强烈的;(八)有其他违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规定行为的。
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事项报告办法
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事项报告办法(试行)第一条为加强对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监督,进一步规范干部选拔任用行为,防止和纠正用人上不正之风,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检查办法(试行)》,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党委(党组)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本级党委管理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事项的报告工作,并负责审核下一级组织(人事)部门报告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事项。
第三条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要求书面报告上一级组织(人事)部门,经批复同意后方可进行:(一)在机构变动或者主要领导成员已经明确即将离任时确因工作需要提拔、调整干部的;(二)越级提拔干部的;(三)党委、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个别特殊需要的领导成员人选,不经民主推荐,由组织推荐提名作为考察对象的;(四)市、县、乡党政正职在同一岗位任期不到3年进行调整的;(五)其他应当事先报批的事项。
本条第(四)项需要报经更上一级组织(人事)部门批复同意。
报告内容包括提拔调整干部的原由,拟提拔调整对象个人情况、任用意向,职数配备以及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第四条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作出决定前应当征求上一级组织(人事)部门的意见:(一)破格提拔干部的;(二)除领导班子换届外,一批集中调整干部数量较大的(具体数量界限由各级组织人事部门根据实际确定);(三)领导干部的近亲属在领导干部所在单位(系统)内提拔任用,或者在领导干部所在地区提拔担任下一级领导职务的;(四)领导干部的秘书等身边工作人员提拔任用的;(五)领导干部因被问责受到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影响期满拟重新任用的;(六)超过任职年龄或者规定任期需要继续留任的;(七)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本条第(三)项所称领导干部的近亲属,是指与领导干部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人员.征求意见应当以书面形式事前函报上一级组织(人事)部门,随函附报拟提拔任用干部的《干部任免审批表》、考察材料等。
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四项监督制度解读
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四项监督制度解读今年3月,中央办公厅出台了《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办法(试行)》(以下简称《责任追究办法》)。
中央组织部同步印发了《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事项报告办法(试行)》、《地方党委常委会向全委会报告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并接受民主评议办法(试行)》、《市县党委书记履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职责离任检查办法(试行)》(以下分别简称《有关事项报告办法》、《“一报告两评议”办法》、《离任检查办法》)。
上述四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制度是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四中全会精神,加强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监督,防止和纠正用人上不正之风的重要举措。
是指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重要依据和有力武器,对进一步匡正选人用人风气、提高选人用人公信度具有重要意义。
为帮助大家更好地学习理解、正确把握和执行好四项监督制度,现作如下解读:一、四项监督制度的定位与作用(一)四项监督制度是深入整治用人上不正之风工作的实践总结党的十七大报告提出,提高选人用人公信度。
党的十七届四中全会决定进一步强调,要匡正选人用人风气,坚决整治跑官要官、买官卖官、拉票贿选等问题。
在2009年5月召开的全国干部监督工作会议上,李源潮同志作了重要讲话,讲话围绕坚决整治用人上不正之风、提高选人用人公信度,提出“一个目标、三个办法”。
2010年3月召开的全国干部监督座谈会对2010年的整治工作作出了一系列部署,提出了“六个强化”。
四项监督制度就是根据工作需要,针对干部选任中的关键环节和薄弱环节,在深入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各地经验,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出台的。
其目的,就是要更加严格地规范选人用人权力、监督选人用人行为。
(二)四项监督制度是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创新成果党的十七届四中全会《决定》明确指出,要建立健全干部选拔任用监督机制。
《2010—2020年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规划纲要》把深入整治用人上不正之风作为党政干部制度改革重点突破项目,提出要实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等用人问责制度。
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四项监督制度
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四项监督制度四项干部监督制度四项干部监督制度是指中央办公厅在2010年4月份颁布实施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办法(试行)》(以下简称《责任追究办法》)以及中央组织部同步印发了《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事项报告办法(试行)》、《地方党委常委会向全委会报告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并接受民主评议办法(试行)》、《市县党委书记履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职责离任检查办法(试行)》四项干部监督制度颁布主要背景、过程和目的2002年中央颁布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规定,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制度.党的十七大把提高选人用人公信度作为党的建设的一项重大任务,明确要求加强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全过程监督。
十七届四中全会进一步强调,要健全干部选拔任用监督机制和干部选拔任用责任追究制度,匡正选人用人风气。
胡锦涛总书记在十七届中央纪委第五次全体会议上的讲话中强调指出:“要认真执行和不断完善各项监督制度,积极探索加强监督的有效途径和方式方法,加大监督制度创新力度。
"从两年来开展全国组织工作满意度民意调查的结果看,干部群众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和整治用人上不正之风工作的满意度有明显提高,但对选人用人中存在的一些问题反映仍然比较突出。
为此,中央组织部组织力量开展了深入调查研究,从2007年起正式会同中央纪委研究起草《责任追究办法》,经广泛征求意见、反复修改,先后报经中央党建工作领导小组会议、中央政治局常委会议审议同意,于2010年3月7日由中央办公厅印发。
中央组织部同步研究起草了其他三个办法,报经中央党建工作领导小组审议同意,于2010年3月9日由中央组织部印发.颁布实施这四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制度,就是要贯彻中央的部署和要求,回应干部群众的关切和期待,以更加严格的制度监督选人用人行为、约束选人用人权力,坚决同用人上的不正之风进行战斗,为进一步营造风清气正的选人用人环境,提高选人用人公信度提供制度保障。
中组部就干部选拔任用四项监督制度答问(全文)
中组部就干部选拔任用四项监督制度答问(全文)最近,中央办公厅颁布了《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办法(试行)》(以下简称《责任追究办法》)。
中央组织部同步印发了《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事项报告办法(试行)》、《地方党委常委会向全委会报告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并接受民主评议办法(试行)》、《市县党委书记履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职责离任检查办法(试行)》(以下分别简称《有关事项报告办法》、《“一报告两评议"办法》、《离任检查办法》)。
在上述四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制度颁布实施之际,中央组织部负责人接受记者采访,就有关问题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问:作为干部选拔任用监督工作重要的制度创新,请您介绍一下颁布实施这四项监督制度的主要背景、过程和目的。
答:2002年中央颁布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规定,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制度。
党的十七大把提高选人用人公信度作为党的建设的一项重大任务,明确要求加强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全过程监督。
十七届四中全会进一步强调,要健全干部选拔任用监督机制和干部选拔任用责任追究制度,匡正选人用人风气.胡锦涛总书记在十七届中央纪委第五次全体会议上的讲话中强调指出:“要认真执行和不断完善各项监督制度,积极探索加强监督的有效途径和方式方法,加大监督制度创新力度。
"从两年来开展全国组织工作满意度民意调查的结果看,干部群众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和整治用人上不正之风工作的满意度有明显提高,但对选人用人中存在的一些问题反映仍然比较突出。
为此,中央组织部组织力量开展了深入调查研究,从2007年起正式会同中央纪委研究起草《责任追究办法》,经广泛征求意见、反复修改,先后报经中央党建工作领导小组会议、中央政治局常委会议审议同意,于2010年3月7日由中央办公厅印发。
中央组织部同步研究起草了其他三个办法,报经中央党建工作领导小组审议同意,于2010年3月9日由中央组织部印发。
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检查办法
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检查办法(试行)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监督检查的对象和内容第三章检查的方式第四章日常监督第五章调查核实第六章纪律和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对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监督检查,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以下简称《干部任用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监督检查,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方针,加强对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全过程的监督,坚决防止和纠正选人用人上的不正之风,保证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全面正确地贯彻执行。
第三条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监督检查遵循下列原则:(一)党委(党组)领导、分级负责;(二)实事求是、客观公正;(三)发扬民主、群众参与;(四)预防为主、违规必纠。
第四条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对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受理有关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举报、申诉,制止、纠正违反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的行为,并对有关责任人作出处理或者提出处理意见。
组织(人事)部门干部监督机构具体负责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检查的组织实施。
第五条纪检机关(监察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对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返回第二章监督检查的对象和内容第六条监督检查的对象是《干部任用条例》适用和参照范围内的党委(党组);党政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领导成员。
第七条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一)学习宣传《干部任用条例》的情况;(二)坚持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的原则、基本条件,遵守任职资格规定的情况;(三)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程序,重点是民主推荐、组织考察、讨论决定的情况;(四)执行公开选拔和竞争上岗规定的情况;(五)执行干部交流、回避和免职、辞职、降职等制度的情况;(六)遵守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纪律的情况;(七)对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开展监督检查的情况;(八)对群众反映的有关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方面问题调查处理的情况;(九)其他需要监督检查的情况。
干部提拔条件
煤矿进一步规范干部选拔任用制度为使干部选拔任用更加民主化、科学化,让干部都能“在其位而谋其职",助推企业健康稳步发展,龙门峡南煤矿于近日出台了《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进一步规范了该矿的干部选拔任用制度。
明确条件,严格资历.在该《条例》中,该矿细化并明确了干部选拔任用的条件。
一是要求政治觉悟高,思想素质硬。
要求坚决拥护、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立志献身煤炭事业,能够与时俱进,开拓创新,求真务实。
二是明确了学历与资历。
该矿对各级领导干部的任用条件都作了学历与工作年限上要求,使被提拔干部的工作能力得到了保证。
三是要求德才兼备。
该矿要求干部不仅要有过硬的文化水平和工作能力,还要有良好的道德素质,清正廉洁,以身作则作风民主,能够自觉接受群众的监督,勇于自我批评.规范程序,精挑细选。
该矿对干部任用的程序做出了详细而严密的规定,使干部能够在精挑细选中产生.一是实行民主推荐。
该矿对各级干部的民主推荐都规定了不同的参加人员,并且明确了参加的人数;该矿要求组织部门召开民主推荐会,以一定的程序进行干部推荐。
二是实行组织考察。
要求组织部门对提拔对象按照必要的程序进行严格考察,并向党组织汇报.三是集体讨论。
由党组织集体讨论做出任免决定,并保证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到会,在讨论的基础上进行表决。
四是严格任前公示制度,把好最后一道关。
严格考核,浮动任用。
为使干部上任后能够自我加压、认真履职,该矿对干部实行浮动任用。
一是实行辞职制度。
干部在任职期间,如在年度考核、干部考核、民主测评中未达到规定的票数,将严格实行辞职制度,通过自愿辞职、引咎辞职、责令辞职等方式,使干部辞去现任职务.二是实行降职制度。
若干部在任期内被认为能力不足,不能很好地胜任其职,该矿将对其降职使用。
三是实行复职制度。
对于辞去干部职务或被降职的员工,若其在新的岗位成绩突出,可重新得到提拔任用。
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第一条为保证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防止用人失察失误,严肃处理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的违规违纪行为,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等党内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国家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对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实行责任追究,坚持党委领导、分级负责,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权责一致、惩教结合,严格要求、违规必究的原则.第三条党委(党组)及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按照职责权限负责对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实行责任追究。
干部选拔任用监督工作政策法规选编17个(电子版)
中心组学习(严肃组织人事纪律专题学习)第三部分干部选拔任用监督工作政策法规选编1、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2002年7月9日·中发〔2002〕7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建立科学规范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制度,形成富有生机与活力、有利于优秀人才脱颖而出的选人用人机制,推进干部队伍的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建设一支高举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伟大旗帜,认真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素质的党政领导干部队伍,保证党的基本路线的全面贯彻执行和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顺利发展,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必须坚持下列原则:(一)党管干部原则;(二)任人唯贤、德才兼备原则;(三)群众公认、注重实绩原则;(四)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五)民主集中制原则;(六)依法办事原则。
第三条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必须符合把领导班子建设成为坚持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和基本纲领,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具有领导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能力,结构合理、团结坚强的领导集体的要求。
应当注重选拔任用优秀年轻干部。
第四条本条例适用于选拔任用中共中央、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全国政协、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的工作部门或者机关内设机构的领导成员,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的领导成员(不含正职)和内设机构的领导成员;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党委、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纪委、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及其工作部门或者机关内设机构的领导成员;上列工作部门的内设机构的领导成员。
县级以上党委、政府直属事业单位和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的领导成员的选拔任用,参照本条例执行。
选拔任用非中共党员领导干部,参照本条例执行。
选拔任用处级以上非领导职务,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五条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履行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的职责,负责本条例的组织实施。
中共淄博市委办公厅关于印发《淄博市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责任制办法(试行)》的通知
中共淄博市委办公厅关于印发《淄博市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责任制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淄博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4.07.29•【字号】淄办发[2004]32号•【施行日期】2004.07.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中共淄博市委办公厅关于印发《淄博市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责任制办法(试行)》的通知(淄办发[2004]32号)各区县委,高新区、齐鲁化工区工委,市委各部委,市政府各部门党组、党委,各人民团体党组:现将《淄博市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责任制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情况认真遵照执行。
中共淄博市委办公厅2004年7月29日淄博市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责任制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大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监督力度,强化监督责任意识,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以下简称《干部任用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检查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监督检查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责任制,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加强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全程监督,坚决防止和纠正选人用人上的不正之风。
第三条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责任制,坚持以下原则:(一)党委(党组)领导,分级负责,互相监督,责任到人;(二)党内监督为主,党内监督与法纪监督、群众监督和舆论监督相结合;(三)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四)预防为主,惩戒与正面引导相结合;(五)落实群众对干部选拔任用的知情权、参与权、选择权和监督权。
第四条各级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负责受理有关违反《干部任用条例》和《监督检查办法》规定的举报、申诉,制止、纠正违反《干部任用条例》及有关规定的行为,并对有关责任人作出组织处理或提出处理意见。
集团公司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办法
集团公司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第一条为保证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在集团公司的贯彻执行,防止用人失察失误,严肃处理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的违规违纪行为,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办法》等党内法规和《皖北煤电集团公司干部管理制度(试行)》、集团公司《关于实行管理人员问责的暂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实行责任追究,坚持党委领导、分级负责,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权责一致、惩教结合,严格要求、违规必究的原则。
第三条党委、纪检监察和组织人事部门按照职责权限负责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实行责任追究。
第四条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党委主要领导干部或者有关领导干部的责任:(一)违反干部任免程序和规定,个人指定提拔、调整人选的;(二)临时动议决定干部任免的;(三)不按照规定召开党委会议讨论决定干部任免的;(四)个人决定干部任免或者个人改变党委会议集体作出的干部任免决定的;(五)突击提拔、调整干部的;(六)违反规定超职数配备干部或者提高干部职级待遇的;(七)授意、指使、强令组织人事部门违反规定选拔任用干部,或者阻挠、制止纪检监察和组织人事部门对选人用人问题进行调查核实以及按照有关规定作出处理的;(八)违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规定,导致用人失察失误,造成恶劣影响的;(九)本单位用人上不正之风严重,干部员工反映强烈以及对违反组织人事纪律的行为查处不力的;(十)有其他违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规定行为的。
在发生突发重大自然灾害、群体性事件及其他紧急情况下,经上一级党组织批准的用人行为,不列入责任追究范围,但事后应当履行有关干部任免程序,并在一定范围内通报。
第五条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组织人事部门负责人和有关人员的责任:(一)不按照规定的基本条件、任职资格、方式、程序和范围进行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的;(二)不如实向党委报告民主推荐、民主测评、考察等情况的;(三)不按照规定征求纪检监察部门对拟任人选的意见,或者不如实向党委报告纪检监察部门意见建议的;(四)不按照规定向上级组织人事部门报告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事项的;(五)对反映的线索清楚、内容具体的违反规定选拔任用干部问题不进行调查核实以及核实后不按照有关规定作出处理的;(六)对领导成员违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规定的行为不提出反对意见的;(七)不按照有关规定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整治用人上不正之风工作不力,干部员工反映强烈的;(八)有其他违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规定行为的。
【最新2018】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事项报告办法(试行)-word范文 (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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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之配套衔接,中共中央组织部制定了《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事项报告办法(试行)》、《地方党委常委会向全委会报告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并接受民主评议办法(试行)》、《市县党委书记履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职责离任检查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建立和实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事项报告制度、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报告评议制度、市县党委书记履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职责离任检查制度、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制度,是贯彻落实党的xx大和xx届四中全会精神,加强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全过程监督;将组织监督和民主监督、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过程监督和效果监督有机结合,健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机制的重要举措。
各级党委组织(人事)部门要按照中央要求,切实抓好四个法规文件的学习宣传,细化落实措施,严格执行规定,加强督促考核,确保取得实效,进一步匡正选人用人风气,不断提高选人用人公信度。
各地区、各部门在实施中有何问题和建议,请及时报告我部。
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办法(试行)
法规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国家法律法 等
规 , 定本 办法 。 制
第二 条
对党 政 领导 干 部 选拔 任 用 工 作实 行
责 任追 究 , 坚持 党 委 领导 、 级 负责 , 事 求 是 、 分 实 客 观公正 , 权责 一致 、 惩教结 合 , 严格 要求 、 违规 必 究
( ) 八 有其 他违 反 干部选 拔任 用工 作 规定 行为
的。
第七 条
在党 政 领 导 干部 选 拔 任 用 工作 中 ,
有 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追究 纪 检监察 机 关有 关领 导 干部和人 员 的责任 : ( ) 如实 向组 织人 事部 门 回复 掌握 的有 关 一 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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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 条 为保 证 党 的干 部 路线 方 针 政 策 的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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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个 人 决 定 干 部 任 免 或 者 个 人 改 变 党 委 四 ( 党组 ) 议集 体作 出的干部 任 免决 定 的 ; 会 ( ) 五 突击提 拔 、 调整 干部 的 ;
拔 、 整 人选 的 ; 调
在发 生 突发 重 大 自然 灾害 、群体 性 事 件及 其 他 紧 急情 况下 , 上 一级 党组 织 批 准 的用 人行 为 , 经 不 列入 责 任追 究 范 围 ,但 事 后应 当履行 有 关 干部
( ) 时动议 决定 干 部任 免 的 ; 二 临 ( ) 三 不按 照规 定 召开 党 委 ( 组 ) 议 讨论 决 党 会 定干部 任 免 的 ;
任免 程序 , 在一 定 范 围内通 报 。 并 第 五 条 在 党政 领 导 干部 选 拔 任 用 工 作 中 , 有下 列情 形 之 一 的 ,追究 组织 人 事部 门主 要领 导
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事项报告办法(试行)
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事项报告办法(试行)第一条为加强对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监督,进一步规范干部选拔任用行为,防止和纠正用人上不正之风,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检查办法(试行)》,制定本办法。
树立高尚的道德情操和良好的生活作风,多积攒精神财富,不贪图享受,不腐化堕落,践行“三严三实”精神。
如违反上述承诺,我愿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二条党委(党组)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本级党委管理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事项的报告工作,并负责审核下一级组织(人事)部门报告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事项。
第三条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要求书面报告上一级组织(人事)部门,经批复同意后方可进行:(一)在机构变动或者主要领导成员已经明确即将离任时确因工作需要提拔、调整干部的;(二)越级提拔干部的;有本办法第八条第(五)项所列情形,已列为考察对象或者提拔人选的,应当首先将其排除出考察对象或者取消其提拔资格,再按照本条前款规定作出处理。
(三)党委、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个别特殊需要的领导成员人选,不经民主推荐,由组织推荐提名作为考察对象的;(四)市、县、乡党政正职在同一岗位任期不到3年进行调整的;第二十二条《廉政准则》第三条第六项所称"违反规定",是指违反《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1999年4月3日国务院令第262号颁布,20XX年3月24日国务院令第350号修订)、《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监察部、财政部、人事部、审计署关于严肃纪律、加强公务员工资管理的通知〉的通知》(厅字〔20XX〕10号)等有关财务管理的规定。
(五)其他应当事先报批的事项。
本条第(四)项需要报经更上一级组织(人事)部门批复同意。
认真践行科学发展观,思想上、行动上与党委保持高度一致,模范地遵守党的政策和法律法规,充分履行岗位职责和班子成员职责,推动了政府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接下来是为大家搜集了关于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自查报告,供大家参考借鉴。
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四项监督制度(全文)
干部选拔任用“四项监督制度”(全文)2010年3月,中央办公厅印发了《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办法(试行)》,中央组织部同步出台了《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事项报告办法(试行)》、《地方党委常委会向全委会报告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并接受民主评议办法(试行)》、《市县党委书记履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职责离任检查办法(试行)》。
这四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制度(以下简称“四项监督制度”)对于进一步推进《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及相关政策法规的贯彻执行、及早发现和严肃处理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的违规违纪行为、不断提高选人用人的公信度,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为增强“四项监督制度”在我委广大党员干部群众中的知晓度,切实发挥广大党员干部群众对落实“四项监督制度”的监督作用,现将“四项监督制度”的具体内容转载,便于广大党员干部群众学习交流。
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第一条为保证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防止用人失察失误,严肃处理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的违规违纪行为,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等党内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国家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对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实行责任追究,坚持党委领导、分级负责,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权责一致、惩教结合,严格要求、违规必究的原则。
第三条党委(党组)及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按照职责权限负责对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实行责任追究。
第四条在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党委(党组)主要领导干部或者有关领导干部的责任:(一)违反干部任免程序和规定,个人指定提拔、调整人选的;(二)临时动议决定干部任免的;(三)不按照规定召开党委(党组)会议讨论决定干部任免的;(四)个人决定干部任免或者个人改变党委(党组)会议集体作出的干部任免决定的;(五)突击提拔、调整干部的;(六)违反规定超职数配备领导干部或者提高干部职级待遇的;(七)授意、指使、强令组织人事部门违反规定选拔任用干部,或者阻挠、制止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人事部门对选人用人问题进行调查核实以及按照有关规定作出处理的;(八)违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规定,导致用人失察失误,造成恶劣影响的;(九)本地区本部门用人上不正之风严重,干部群众反映强烈以及对违反组织人事纪律的行为查处不力的;(十)有其他违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规定行为的。
《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办法(试行)》题库
A.党委(党组)主要领导干部或者有关领导干部 B.组织人事部门主要领导干部和有关人员
C.干部考察组负责人和有关人员 D.纪检监察机关有关领导干部和人员
26.《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办法(试行)》规定的责任追究方式不包括下列哪种?( )
A.批评教育 B.党纪处分 C.询问质询 D.组织处理
27.《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办法(试行)》规定的组织处理的方式不包括下列哪种?( )
A.调离岗位 B.责令公开道歉 C.引咎辞职 D.责令辞职
D.突击提拔、调整干部的
E.违反规定超职数配备领导干部或者提高干部职级待遇的
F.违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规定,导致用人失察失误,造成恶劣影响的
2.在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有下列( )情形之一的,按照规定应当追究组织人事部门主要领导干部和有关人员的责任。
A.不按照规定的基本条件、任职资格、方式、程序和范围进行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的
18.下列哪一项不属于在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追究组织人事部门主要领导干部责任的情形?( )
A.不如实向党委(党组)报告民主推荐、民主测评、考察等情况的
B.不按照规定征求纪检监察机关对拟任人选的意见,或者不如实向党委(党组)报告纪检监察机关意见建议的
C.违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规定,导致用人失察失误,造成恶劣影响的
E.不认真审核干部档案,导致干部信息不准确,造成严重后果的
F.按照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的
4.在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有下列( )情形之一的,按照规定应当追究纪检监察机关有关领导干部和人员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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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保证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防止用人失察失误,严肃处理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的违规违纪行为,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等党法规和《中华人民国公务员法》等国家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对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实行责任追究,坚持党委领导、分级负责,实事、客观公正,权责一致、惩教结合,严格要求、违规必究的原则。
第三条党委(党组)及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按照职责权限负责对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实行责任追究。
第四条在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党委(党组)主要领导(一)违反干部任免程序和规定,个人指定提拔、调整人选的;
(二)临时动议决定干部任免的;
(三)不按照规定召开党委(党组)会议讨论决定干部任免的;
(四)个人决定干部任免或者个人改变党委(党组)会议集体作出的干部任免决定的;
(五)突击提拔、调整干部的;
(六)违反规定超职数配备领导干部或者提高干部职级待遇的;
(七)授意、指使、强令组织人事部门违反规定选拔任用干部,或者阻挠、制止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人事部门对选人用人问题进行调查核实以及按照有关规定作出处理的;
(八)违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规定,导致用人失察失误,造成恶劣影响的;
(九)本地区本部门用人上不正之风严重,干部群众反映强烈以及对违反组织人事纪律的行为查处不力的;
(十)有其他违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规定行为的。
在发生突发重大自然灾害、群体性事件及其他紧急情况下,经上一级党组织批准的用人行为,不列入责任追究围,但事后应当履行有关干部任免程序,并在一定围通报。
第五条在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组织人事部门主要领导干部和有关人员的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的基本条件、任职资格、方式、程序和围进行推荐、测评的;
(二)不如实向党委(党组)报告推荐、测评、考察等情况的;
(三)不按照规定征求纪检监察机关对拟任人选的意见,或者不如实向党委(党组)报告纪检监察机关意见建议的;
(四)不按照规定向上级组织人事部门报告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事项的;
(五)对反映的线索清楚、容具体的违反规定选拔任用干部问题不进行调查核实以及核实后不按照有关规定作出处理的;
(六)对本地区本部门领导成员违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规定的行为不提出反对意见的;
(七)不按照有关规定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整治用人上不正之风工作不力,干部群众反映强烈的;
(八)有其他违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规定行为的。
第六条在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干部考察组负责人和有关人员的责任:
(一)更改、伪造推荐、测评结果的;
(二)不按照规定的程序和围进行考察的;
(三)对反映考察对象问题的线索清楚、容具体的举报不进行调查核实或者不如实报告的;
(四)隐瞒、歪曲、泄露考察情况的;
(五)接受考察对象或者考察对象请托人的礼品、礼金、有价证券或者支付凭证等财物,参加考察对象或者考察对象请托人安排的消费活动,以及接受考察对象所在单位特殊接待的;
(六)不认真审核干部档案,导致干部信息不准确,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按照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的;
(八)有其他违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规定行为的。
第七条在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纪检监察机关有关领导干部和人员的责任:
(一)不如实向组织人事部门回复掌握的有关拟任人选遵守党纪政纪情况的;
(二)不按照有关规定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进行监督检查的;
(三)对发现的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的违规违纪行为不进行调查处理的;
(四)对反映拟任人选问题的性质严重、线索清楚、容具体的举报不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调查核实的。
第八条在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有关领导干部和人员的责任:
(一)在个别谈话推荐和考察中故意提供虚假情况的;
(二)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营私舞弊,收受或者给予他人财物,安排或者接受他人安排的消费活动的;
(三)利用职务便利违反规定干预下级或者原任职地区、单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
(四)要求提拔本人近亲属,或者指令提拔秘书等身边工作人员的;
(五)在推荐、测评、组织考察或者选举中搞拉票贿选等非组织活动的;
(六)泄露推荐、测评、考察、酝酿、讨论决定等有关情况的;
(七)故意向干部选拔任用问题调查部门提供虚假信息或者不实材料的;
(八)有其他违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规定行为的。
第九条在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评议、民意调查中。
本地区本部门群众满意度明显偏低、选人用人方面问题突出、干部群众反映强烈的,经组织考核认定,应当追究负有责任的党委(党组)和组织人事部门主要领导干部的责任。
第十条有本办法所列应当追究责任的情形,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情节较重或者群众反映强烈、造成恶劣影响的,给予组织处理。
组织处理的方式包括调离岗位、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降职等。
组织处理的情况,应当在一定围通报。
有本办法第八条第(五)项所列情形,已列为考察对象或者提拔人选的,应当首先将其排除出考察对象或者取消其提拔资格,再按照本条前款规定作出处理。
第十一条有本办法所列应当追究责任的情形,应当给予党纪处分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及有关规定给予党纪处分;应当追究政纪责任的,建议有关机关依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二条组织处理和纪律处分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同时使用。
第十三条组织人事部门对工作中发现、群众举报或者新闻媒体反映的线索清楚、容具体的违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规定的问题必须进行调查处理,也可会同纪检监察机关进行调查处理。
纪检监察机关在受理举报、查办案件等工作中发现的违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规定的问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调查处理。
处理情况应当向组织人事部门通报。
需要给予组织处理的,与组织人事部门共同研究提出处理建议方案,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报批。
作出责任追究决定后,由组织人事部门、纪检监察机关办理责任追究相关事宜。
第十四条领导干部因违纪受到撤销党职务或者行政职务以上处分且在其提拔任职前就有违纪行为的,组织人事部门必须对其选拔任用过程进行调查。
其中,对本级党委(党组)管理的下一级党政正职领导干部的选拔任用过程,由上一级组织人事部门直接进行调查。
经调查核实,确实存在违反规定选拔任用干部问题的,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五条受到责任追究的人员对责任追究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作出责任追究决定的机关提出书面申诉。
作出责任追究决定的机关应当依据有关规定受理并作出处理。
申诉期间,不停止责任追究决定的执行。
第十六条受到调离岗位处理的,一年不得提拔;引咎辞职和受到责令辞职、免职处理的,一年不得重新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的领导职务,两年不得提拔;受到降职处理的,两年不得提拔;同时受到纪律处分的,按照影响期长的规定执行。
引咎辞职和受到责令辞职、免职、降职处理的党政领导干部,应当综合考虑其一贯表现、资历、特长等因素,合理安排工作岗位或者相应工作任务,并同时确定相应的职级待遇。
受到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影响期满后拟重新任用的,在作出决定前应当征得上一级组织人事部门同意。
第十七条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记实制度。
有关部门应当如实记录选拔任用干部过程中推荐提名、考察、酝酿、讨论决定等情况,为实施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提供依据。
第十八条县级以上党委、政府直属事业单位和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责任追究,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九条本办法由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共中央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