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食品摊贩备案管理办法
昆明市饮食业夜市场管理办法.doc
昆明市饮食业夜市场管理办法发文单位:昆明市人民政府文号:昆政发[1991]234号发布日期:1991-12-24执行日期:1991-12-24生效日期:1900-1-1第—条:为加强对我市饮食业夜市场的管理,搞活经济,满足人民群众的生活需要,使夜市场纳入依法管理,依法经营的轨道,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五华、盘龙两区范围内和城郊结合部占用道路从事饮食业夜市经营活动的国营、集体、个体营业门市和摊点、必须严格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根据“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定点经营、统一安排、方便群众、综合治理”的原则,饮食业夜市实行统一管理、划行归市、定点、定位经营。
夜市场布局由市规划、城管、工商、卫生、公安等部门共同审定,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开放。
进入夜市场的门市和摊点,必须在指定地点从事经营活动。
不准沿街叫卖,不准乱设摊点。
第四条:下列单位和人员按本办法规定办理有关登记许可手续后,可从事夜市经营活动:1、全民和集体所有制企业;2、户口、粮食关系在五华、盘龙两城区、年满十八周岁以上,身体健康,有经营能力的待业人员;3、经营独特地方风味的昆明市郊县区和省外、外地州的有证个体户;4、国家政策允许从事经营活动的其他人员。
第五条:从事夜市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人员,必须按以下程序办理登记、审批、取证手续:1、持所在地户口证明,向夜市所在地工商所提出申请,经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审批,核发临时营业执照后,方可进入指定夜市从事经营活动;2、外地来昆从事夜市经营活动的人员,应持所在地户口证明、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和昆明市公安部门核发的暂住户口证,到夜市所在地工商所登记后,按指定地点进行经营;3、从事夜市食品加工、销售的个人,必须向所在地卫生防疫站提出申请,从业人员进行健康检查和卫生知识培训,经卫生防疫站审查合格,发给卫生许可证后,再向区工商行政管理局申报领取临时营业执照,按指定地点进行经营;4、进入夜市经营的国营、集体食品行业,应持当年卫生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向夜市所在地工商所提出申请,经审核同意安排摊位后,方能进入夜市经营。
食品摊点备案管理制度
食品摊点备案管理制度一、总则为规范食品摊点经营行为,提高食品卫生安全水平,保障公众健康,特制定本制度。
二、备案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所有在公共场所经营食品摊点的经营者,包括但不限于街头小吃摊、农贸市场摊点、旅游景区小吃摊等。
三、备案条件1.经营者必须持有食品经营许可证。
2.经营者必须遵守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具有较好的食品卫生安全意识。
3.经营者必须接受卫生监督部门的检查和指导,积极配合改进不合格项。
4.经营者必须严格按照食品摊点管理规定进行经营,确保食品质量安全。
四、备案流程1.经营者携带相关证件到卫生监督部门办理备案手续。
2.卫生监督部门对经营者进行现场检查,检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食品卫生安全意识、操作规范、卫生条件等。
3.通过检查合格的经营者即可颁发备案证书,并在食品摊点位置放置备案证书。
五、备案管理1.备案证书有效期为一年,到期前需重新申请备案。
2.经营者在经营期间必须严格遵守备案管理制度,不能擅自更改经营范围、位置等。
3.经营者必须接受卫生监督部门的定期检查,如发现不合格直接取消备案资格。
六、处罚措施1.经营者未持有备案证书擅自在公共场所经营的,将处以罚款,并限制其进一步经营。
2.经营者违反备案管理制度的,将取消其备案资格,并暂停经营权利。
七、监督检查卫生监督部门将定期对备案食品摊点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确保公众健康。
八、附则1.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实施,如有其他规定与本制度不符,以本制度为准。
2.卫生监督部门有权对本制度进行解释和调整。
以上就是食品摊点备案管理制度的相关内容,希望经营者能认真遵守,确保食品卫生安全,保障公众健康。
云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办法(全文)
云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办法(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云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保障食品安全,促进食品产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云南省范围内的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
第三条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是指以自然人为主体,利用家庭、个体经营的场所、设备和劳动力,生产加工食品的经营单位。
第四条食品摊贩是指在固定或流动的场所出售食品的个体经营者。
第五条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取得相应的经营许可证件,并遵守本办法的规定。
第二章经营许可第六条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应当在设立前向所在地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经营许可。
第七条申请经营许可需要提供以下材料:(一)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申请表、身份证明、场所租赁合同、生产设备清单、从业人员健康证明等;(二)食品摊贩:申请表、身份证明、场所使用证明、从业人员健康证明等。
第八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材料后,进行审核,并在30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或不许可的决定。
许可决定应当明确许可的食品种类、经营活动范围、所在场所等。
第九条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的经营许可证件有效期为五年。
期满后,经营者应当重新办理许可手续。
第三章食品安全管理第十条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确保食品的质量和安全。
第十一条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应当购买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原材料,不得使用过期、变质、霉变等不合格的原材料。
第十二条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食品受到污染。
设立专门的操作区域,要求从业人员佩戴卫生装备,加强食品卫生管理。
第十三条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应当定期进行食品安全知识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食品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
第十四条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应当定期进行食品安全检测,确保产品的质量和安全。
昆明市食品卫生管理办法-昆政发[1998]72号
昆明市食品卫生管理办法正文:---------------------------------------------------------------------------------------------------------------------------------------------------- 昆明市食品卫生管理办法(昆明市人民政府昆政发〔1998〕72号1998年6月8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市食品卫生的管理,防止食品污染和有害因素对人体的危害,保障人民身体健康,增强人民体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我市辖区内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一切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容器、包装材料和食品用工具、设备、洗涤剂、消毒剂;也适用于食品的生产经营场所、设施和有关环境。
第三条市卫生行政部门主管全市食品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各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辖区内的食品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食品卫生监督管理实行谁发证,谁监督,谁负责的原则。
第四条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将食品卫生工作纳入国民经济社会发展计划,加强对食品卫生工作的领导。
第五条对违反食品卫生法规的行为,任何单位、组织、个人都有权检举和控告。
第二章食品卫生要求第六条食品生产经营过程必须符合下列卫生要求;(一)食品生产经营场所应当离污染源25米以上,不得同时生产、贮存或兼营有毒、有害或容易造成食品污染的不洁物品。
(二)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应当合理,食品原料、半成品、成品要分类存放,要用专用的库、室、橱、柜、架、容器存放,防止原料与成品、生熟食品交叉污染。
食品不得接触有毒物、不洁物。
(三)制售冷荤凉菜和制作含乳类冷食品,应当有专室、专人、专用工具、专用消毒设备、专用冷藏设备。
(四)餐饮单位应当有足够周转的餐(饮)具,有专用消毒设施和防蝇、防尘等专用保洁柜,并有专人负责消毒保管。
云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登记管理办法
云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登记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以下简称食品小作坊)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云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食品小作坊的登记管理工作。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食品生产加工的食品小作坊,应当取得食品小作坊登记证。
第三条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指导全省食品小作坊登记工作。
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食品小作坊登记工作,制定本行政区域食品小作坊禁止生产加工目录。
县(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食品小作坊登记工作的实施。
第四条食品小作坊登记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便民原则。
第五条食品小作坊应当在登记的食品类别范围内,按食品安全标准从事食品生产加工活动。
食品类别按照《食品生产许可分类目录》的分类原则划分。
食品小作坊不得分装、委托加工及接受委托加工。
第六条已经取得食品生产许可的企业,《食品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延续的,不得纳入小作坊登记管理。
第二章登记程序第七条食品小作坊从事食品生产加工的,应当到生产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登记,并提交下列材料:(一)食品小作坊名称、地点、联系方式;(二)生产加工者身份证复印件;(三)生产加工食品品种、原辅料清单、工艺流程图、产品检验合格证明;(四)生产经营场所卫生、安全状况说明;(五)生产经营场所使用证明;(六)直接接触入口食品生产加工人员的健康证明复印件;(七)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第八条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接到食品小作坊登记申请后,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完成资料审查,对符合规定条件的核发食品小作坊登记证,并签订食品安全责任书。
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予核发。
第九条食品小作坊登记证有效期为三年。
食品小作坊应当在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所在地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延续登记申请。
云南省食品摊贩备案管理办法
云南省食品摊贩备案管理办法
【法规类别】绿色食品
【发文字号】云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告第1号
【发布部门】云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发布日期】2017.02.20
【实施日期】2017.04.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云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告
(第1号)
《云南省食品摊贩备案管理办法》已经2016年12月30日云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第十次局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4月1日起施行。
云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7年2月20日
云南省食品摊贩备案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全省食品摊贩备案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云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食品摊贩的备案管理工作。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经营活动的食品摊贩,应当取得食品摊贩备案卡。
第三条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指导全省食品摊贩备案工作。
州(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食品摊贩备案工作。
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派出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食品摊贩备案的实施。
第四条<。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行为切实加强食品添加剂监管工作的通知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行为切实加强食品添加剂监管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5.17•【字号】云政办发[2011]79号•【施行日期】2011.05.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食品安全正文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行为切实加强食品添加剂监管工作的通知(云政办发[2011]79号)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行为切实加强食品添加剂监管的通知》(国办发[2011]20号)和全国、全省“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渤口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行为,进一步加强食品添加剂监管,切实维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行为(一)深入开展严打专项行动。
当前,在食品生产经营中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已成为影响食品安全的突出问题。
为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行为,进一步加强食品添加剂监管,切实维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省人民政府决定,在全省范围内组织开展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行动。
各地、有关部门要抓住食用农产品、食品生产加工、食品进出口、流通及餐饮消费等5个重点环节,加大对重点领域、重点品种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的监督检查力度,全面排查隐患,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行为,从重惩处非法添加行为,迅速查办非法添加行为案件,使食品违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问题得到有效遏制。
(二)加强食品监督抽检。
各监管部门要以生鲜乳收购、活畜贩运、屠宰为重点领域;以小作坊、小摊贩、小餐饮为重点部位;以粮、肉及肉制品、蔬菜、水果、水产品、饲料、油炸米面类制品、乳制品、豆制品、酒类、饮料、火锅底料、调味品、腌腊制品、酱腌菜和各类预包装小食品等为重点品种;以卫生部公布的《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和易滥用的食品添加剂品种名单》(第1至第 5批)所列物质为重点检测项目,制定抽检计划,强化不定期抽检和随机性抽检,提高抽检频次,扩大抽检范围,加强抽检信息通报,推广应用快检筛查技术,提高抽检效率,及早发现和处理食品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导致的食品安全风险。
食品摊贩备案管理制度
食品摊贩备案管理制度一、总则为规范食品摊贩的经营行为,保障公众健康,营造卫生、文明的市场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备案管理制度。
二、备案管理范围本备案管理制度适用于在市场、街头、广场等公共场所从事食品销售的食品摊贩。
三、备案申请审批1.备案条件:符合国家有关食品卫生标准,持有食品经营许可证。
2.备案标准:食品摊贩应具备固定场所、明确经营品种、健康合格、文明诚实等基本要求。
3.备案申请:食品摊贩自备案前应填写备案申请表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4.备案审批:当地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备案申请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予以备案。
5.备案登记:经审查合格的食品摊贩,由当地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颁发备案证明,并在备案系统中登记备案信息。
四、备案管理要求1.经营场所:食品摊贩应在固定场所设立经营摊位,未经备案,不得在流动车辆或街头随意摆摊。
2.经营品种:食品摊贩经营的食品品种应符合许可范围,不得擅自添加无证食品销售。
3.食品安全:食品摊贩应严格遵守食品安全卫生管理规定,保证所销售的食品健康合格。
4.卫生要求:食品摊贩应保持经营场所、器具、工具等的卫生清洁,做到无蝇、无尘、无味。
5.文明诚实:食品摊贩应文明经营、礼貌待客,不得欺诈、虚假宣传,不得销售伪劣食品。
6.备案检查:当地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备案食品摊贩进行定期检查,监督其经营行为。
五、备案管理执法1.备案奖惩:当地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备案食品摊贩实行奖惩制度,经营规范的给予奖励,违规者给予惩罚。
2.备案监督:当地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设立备案监督检查组织,加强对备案食品摊贩的监督。
3.备案处理:一旦发现备案食品摊贩违法经营,当地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进行查处。
4.备案通报:当地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将备案食品摊贩信息及时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六、备案管理宣传1.备案宣传:当地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通过多种途径宣传备案管理制度,引导食品摊贩自觉备案经营。
云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网络食品交易平台备案工作的通知
云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网络食品交易平台备案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18.01.05•【字号】云食药监规〔2018〕1号•【施行日期】2018.01.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食品安全正文云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网络食品交易平台备案工作的通知云食药监规〔2018〕1号各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省局相关处室,省局稽查局:为贯彻《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7号),规范网络食品交易行为,加强网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现就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和自建网站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实行备案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备案范围云南省内的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和自建网站交易的食品生产经营者。
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对云南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及其分支机构实施备案。
县(市、区)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所在地自建网站交易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实施备案。
二、备案程序(一)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在通信管理部门批准后30个工作日内,向云南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申请备案并提交相关材料;通过自建网站交易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在通信主管部门批准后30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的州(市)、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备案并提交相关材料; 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设立从事网络餐饮服务分支机构的,应当在设立后30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并提交相关材料。
(二)备案部门(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收到备案申请后,对备案材料进行审查,对材料齐全的,予以受理,符合要求的,省、州(市)、县(市、区)按照事权划分,及时办理备案,发放《云南省网络食品交易平台备案信息表》(云南省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备案信息表、云南省网络食品交易自建网站备案信息表)(附件2);对材料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受理。
云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程序规定-
云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程序规定正文:---------------------------------------------------------------------------------------------------------------------------------------------------- 云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程序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云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规范性文件的制定程序,保证规范性文件质量,促进依法行政,根据《云南省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办法》和《云南省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制定技术规范》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由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制定(含与其他机关联合制定),为履行法定职责,依据法定权限和程序,对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等上位法在执法标准、程序、操作方法等方面予以细化,对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具有普遍约束力、能反复适用的文件。
第三条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规范性文件的调研起草、征求公众意见、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通过和公布、备案及其解释,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的内设机构、派出机构和临时性机构不得制定规范性文件。
第五条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各业务机构是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单位,负责规范性文件的调研、起草、解释工作。
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法规处是规范性文件的审查部门,负责规范性文件的审查、备案工作。
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办公室是规范性文件的审核部门,负责对规范性文件按公文处理程序进行审核和规范性文件的公XXX清理工作。
第六条制定规范性文件,应当遵循《立法法》确定的立法原则,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等上位法的规定。
制定规范性文件,应当遵循必要性及保障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原则和兼顾行政管理效率原则。
制定规范性文件,应当符合《云南省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制定技术规范》的规定。
管理制度-云南省食品卫生条例51 精品
云南省食品卫生条例【发布单位】云南省【发布文号】-----------【发布日期】20XX-01-01【生效日期】20XX-01-01【失效日期】-----------【所属类别】地方法规【文件来源】法律图书馆新法规速递云南省食品卫生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证食品卫生,防止食品污染和有害因素对人体的危害,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食品卫生工作的领导。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工商、质量技术监督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食品卫生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检举和控告违反食品卫生法律、法规的行为。
接到举报后,卫生行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应当及时调查处理。
第二章食品卫生的基本要求第五条食品生产经营过程必须符合下列要求:(一)食品生产经营场所应当洁净,便于清扫、冲洗,与非水冲式厕所、垃圾堆放场所等污染源保持国家规定的距离;(二)食品生产经营场所不得生产和贮存有毒、有害或者其他容易造成食品污染的物品;不得将食品与有毒有害物品混装、混运;(三)食品原料、半成品、成品应当用专用的库、室、橱、柜、架、容器分类标识存放;(四)熟食制品、凉菜、饮料和含乳类等直接入口的食品的制售,应当有专人操作并有专用的室(柜)、工具、消毒设施、冷藏设备;(五)食品和食品原料的贮藏仓库、贮藏室应当通风干燥,不得存放有毒有害物品及其他杂物;食品的存放应当离地、离墙、并设架按分类标识,易腐食品应当冷藏;(六)食品生产经营人员上岗时,应当保持个人卫生,直接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的人员应当穿戴洁净的工作服、口罩、帽、鞋,不得佩戴有碍食品卫生的饰物及涂染指甲;离开生产经营场所时,应当将工作服、口罩、帽、鞋放置固定的位置,并定期清洁消毒。
云南省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管理办法-云南省卫生厅公告第3号
云南省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管理办法正文:---------------------------------------------------------------------------------------------------------------------------------------------------- 云南省卫生厅公告(第3号)《云南省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管理办法》已经2011年11月4日云南省卫生厅厅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4月1日起施行。
云南省卫生厅二〇一二年一月十二日云南省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卫生部《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云南省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的立项、研制、起草、审查、编号、发布、备案、实施、跟踪评价等活动,应当遵守本管理办法。
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在相应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实施后,即行废止。
第三条制定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应当以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为宗旨,做到科学合理、安全可靠,并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第四条没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但需要在本省范围内统一实施的食品产品、食品原料及与食品安全有关的质量要求,生产经营过程的卫生要求,检验方法与规程等食品安全技术要求可以制定为食品安全地方标准。
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新资源食品、保健食品不得制定食品安全地方标准。
第五条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食品中的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限量规定;(二)使用食品添加剂的品种、范围、使用量;(三)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的营养成分要求;(四)对与食品安全、营养有关的标签、标识、说明书的要求;(五)食品生产经营过程的卫生要求;(六)与食品安全有关的质量要求;(七)食品检验方法与规程;(八)其他需要制定为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的内容。
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05号——云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办法
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05号——云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6.10.17•【字号】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05号•【施行日期】2016.12.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食品安全正文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05号《云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办法》已经2016年9月29日云南省人民政府第9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12月1日起施行。
省长陈豪2016年10月17日云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的生产经营行为,加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以下简称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的生产经营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食品小作坊,是指有固定生产场所、从业人员少、生产规模小、生产条件和工艺技术简单的食品生产加工经营者。
本办法所称食品摊贩,是指无固定经营门店、在指定的区域和规定时段内销售食品、制售即食食品、提供餐饮服务的经营者或者有固定经营门店、从业人员少、经营条件简单、从事食品销售或者提供餐饮服务的经营者。
第三条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的监督管理坚持规范发展、加强服务、严格监管、保证安全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统筹规划、建设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集中生产经营场所,支持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改进工艺技术和生产经营条件。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法履行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的食品安全管理职责。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的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将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食品安全纳入风险监测计划,开展风险监测。
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云南省个体工商户全程电子化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云南省个体工商户全程电子化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19.07.03•【字号】云市监规〔2019〕3号•【施行日期】2019.07.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正文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云南省个体工商户全程电子化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云市监规〔2019〕3号各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为进一步规范全省个体工商户全程电子化登记管理工作,省局制定了《云南省个体工商户全程电子化登记管理暂行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2019年7月3日云南省个体工商户全程电子化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我省个体工商户全程电子化登记流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个体工商户条例》《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电子营业执照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个体工商户全程电子化登记,指申请人通过“云南省个体工商户全程电子化业务办理”APP进行身份认证后,在线申请个体工商户开业、变更、注销等业务,登记机关在网上受理、审核、公示、发照和归档的登记方式。
申请人无需提交纸质申请材料。
全程电子化登记方式,不改变个体工商户登记的法定条件、程序、管辖、法律责任。
第三条全省行政区划内申请个体工商户全程电子化开业、变更、注销登记业务均适用本办法。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暂不适用本办法:(一)需要提交前置许可证件的;(二)使用网络经营场所办理电子商务登记的;(三)组织形式为家庭经营的;(四)经营者为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台湾地区居民的;对不适用全程电子化登记方式申请登记的个体工商户,按原登记模式向登记机关提交纸质材料申请登记。
第四条登记机关在全面推行个体工商户全程电子化登记方式的同时,应当继续保留窗口登记方式,由申请人自主选择登记方式。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改革完善省以下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的实施意见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改革完善省以下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12.04•【字号】云政发[2013]152号•【施行日期】2013.12.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食品安全,药政管理正文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改革完善省以下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的实施意见(云政发〔2013〕152号)各州、市、县、区人民政府,省直有关部门:根据《国务院关于地方改革完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的指导意见》(国发〔2013〕18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组建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方案的通知》(云政发〔2013〕116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改革完善省以下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指导思想髙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以完善统一权威的食品药品安全监管机构,建立最严格的覆盖全过程的监管制度,以确保人民群众食品药品安全为目标,以转变政府职能为核心,以整合监管职能和机构为抓手,以充实加强基层监管力量为重点,按照精简、统一、效能原则,着力在减少监管环节、规范机构设置、明确部门责任、充实一线力量、优化资源配置上有所突破,建立健全食品药品行政监管、行政执法和技术支撑体系,实现全过程、全覆盖、高效率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
二、主要内容(一)整合监管职能和机构将各州市、县区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职责、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职责、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生产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进行整合,组建新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为同级政府工作部门。
名称规范为“××州市、县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加挂“××州市、县区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牌子。
州市、县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主要职责是:对本地生产、流通、消费环节的食品安全和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的安全性、有效性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等,同时承担食品安全委员会的具体工作。
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12号——云南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办法
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12号——云南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7.11.20•【字号】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12号•【施行日期】2018.01.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12号《云南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办法》已经2017年10月30日云南省人民政府第12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省长阮成发2017年11月20日云南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和备案,加强对规范性文件的监督,提高规范性文件质量,维护法制统一,促进依法行政,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行政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简称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制定并公布,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在一定期限内反复适用的文件,但规章除外。
第三条本省行政区域内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备案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制定机关内部工作制度、人事任免决定、奖惩决定、对具体事项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和向上级行政机关报送的请示、报告等,不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制定机关应当对其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和适当性负责。
规范性文件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循法制统一、权责一致、公众参与、有错必纠的原则。
第五条规范性文件的名称应当符合简洁、醒目、全面、准确的要求,可以使用“办法”“规定”“决定”“规则”“细则”“意见”“通告”等,但不得使用“条例”。
第六条制定规范性文件一般应当经过下列程序:(一)起草调研;(二)公开征求意见;(三)专家论证;(四)合法性审查;(五)集体讨论决定;(六)登记编号;(七)公布;(八)备案。
属于重大行政决策的规范性文件,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风险评估。
云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办法
云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办法“/”应用程序中的服务器错误。
GUID 应包含带 4 个短划线的 32 位数(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
说明执行当前 Wb 请求期间,出现未经处理的异常。
请检查堆栈跟踪信息,以了解有关该错误以及代码中导致错误的出处的详细信息。
异常详细信息Sytm.FormtExtion GUID 应包含带 4 个短划线的32 位数(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
源错误(FormtExtion GUID 应包含带 4 个短划线的32 位数(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
)Sytm.GuidRult.StFilur(PrFilurKind filur, String filurMgID, Objt filurMgFormtArgumnt, String filurArgumntNm, Extion innrExtion) +10972827 Sytm.Guid.TryPrGuidWithDh(String guidString, GuidRultm; rult)+10637482 Sytm.Guid.TryPrGuid(String g, GuidStyl flg, GuidRultm; rult)+206 Sytm.Guid.Pr(String inut)+73 NwSit_NwLit.gt_ClId()in \药监局政务网\NwSit\NwLit.x.36 NwSit_NwLit.BindNwLit(Int32 gIndx, Int32 gSiz) in \药监局政务网\NwSit\NwLit.x.195 NwSit_NwLit.ChngPg(Objt r, EvntArg ) in \药监局政务网\NwSit\NwLit.x.269 Wuqi.Wbdiyr.ANtPgr.OnPgChngd(EvntArg )+92 Wuqi.Wbdiyr.ANtPgr.OnPgChnging(PgChngingEvntArg ) +191 Wuqi.Wbdiyr.ANtPgr.OnLod (EvntArg ) +304 Sytm.Wb.UI.Control.LodRuriv() +54 Sytm.Wb.UI.Control.LodRuriv () +145 Sytm.Wb.UI.Control.LodRuriv() +145 Sytm.Wb.UI.Pg.ProRqutMin(Booln inludStgBforAynPoint, Booln inludStgAftrAynPoint) +772(本资料来源网络,仅供参考。
《云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办法》全文2016年
《云南省⾷品⽣产加⼯⼩作坊和⾷品摊贩管理办法》全⽂2016年《云南省⾷品⽣产加⼯⼩作坊和⾷品摊贩管理办法》全⽂2016年 第⼗六条⾷品⼩作坊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有与⽣产经营的⾷品品种、规模相适应的⽣产加⼯场所,并与有毒、有害场所及其他污染源保持安全距离; (⼆)有与⽣产经营相适应的设备、设施以及卫⽣防护设施; (三)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艺流程,防⽌待加⼯⾷品与直接⼊⼝⾷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避免⾷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
第⼗七条⾷品⼩作坊实⾏登记管理。
⾷品⼩作坊⽣产经营者应当到所在地县级⼈民政府⾷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登记,并提交下列材料: (⼀)⾷品⼩作坊名称、地点、联系⽅式; (⼆)⽣产经营者⾝份证复印件; (三)拟⽣产加⼯⾷品品种、原辅料清单、⼯艺流程说明等; (四)⽣产经营场所卫⽣、安全状况说明; (五)⽣产经营场所使⽤证明; (六)⾷品安全管理制度。
县级⼈民政府⾷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收到前款规定的材料,应当及时办理《⾷品⽣产加⼯⼩作坊登记证》。
办理《⾷品⽣产加⼯⼩作坊登记证》不得收取或者变相收取费⽤。
第⼗⼋条⾷品⼩作坊应当建⽴⽣产销售记录制度,如实记载所⽣产销售⾷品的名称、规格、数量、购货者名称及联系⽅式、销售⽇期等内容,并保留载有相关信息的销售票据。
销售记录、凭证、票据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6个⽉。
第⼗九条⾷品⼩作坊⽣产加⼯包装⾷品的,应当标明⾷品⼩作坊的名称、地址、联系⽅式、登记证编号、⾷品名称、⽣产⽇期、保质期、贮存条件、成分或者配料表、使⽤的⾷品添加剂等信息。
⾷品⼩作坊⽣产加⼯、销售散装⾷品的,应当在盛放容器上标明⾷品的名称、⽣产⽇期、保质期、贮存条件等信息。
第⼆⼗条⾷品⼩作坊应当对新投产或者改变⽣产⼯艺的⾷品,委托具有法定检验资质的⾷品检验机构检验,检验合格后⽅可⽣产销售。
第⼆⼗⼀条⾷品⼩作坊应当在⽣产加⼯场所的显著位置明⽰《⾷品⽣产加⼯⼩作坊登记证》、⾷品安全责任书、从业⼈员健康证明、使⽤的⾷品添加剂⽬录、举报投诉电话等。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云南省食品摊贩备案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全省食品摊贩备案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云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食品摊贩的备案管理工作。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经营活动的食品摊贩,应当取得食品摊贩备案卡。
第三条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指导全省食品摊贩备案工作。
州(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食品摊贩备案工作。
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派出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食品摊贩备案的实施。
第四条食品摊贩备案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便民原则。
第五条已经取得食品经营许可的经营者,《食品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延续的,不得纳入备案管理。
第二章备案程序
第六条食品摊贩从事经营活动,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派出机构申请备案,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食品摊贩名称、地点、联系方式;
(二)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
(三)摊位或者经营门店使用证明;
(四)拟经营的食品品种。
(五)从业人员的健康证明复印件。
第七条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派出机构在接到食品摊贩备案申请后,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及时核发《食品摊贩备案卡》,并签订食品安全责任书。
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予核发。
第八条《食品摊贩备案卡》有效期为二年。
食品摊贩应在有效期届满之前,及时办理延续手续,延续时限为一个有效期。
办理《食品摊贩备案卡》延续的,应当及时提交延续申请。
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派出机构决定准予延续的,应当向申请人颁发新的《食品摊贩备案卡》,编号不变,有效期自作出延续决定之日起计算。
第九条经营场所发生变化的,应当重新申请《食品摊贩备案卡》。
《食品摊贩备案卡》载明的事项发生变化的,食品摊贩应当及时提交变更申请。
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派出机构决定准予变更的,应当向申请人颁发新的《食品摊贩备案卡》,编号不变,发卡日期为作出变更决定的日期,有效期与原卡一致。
第十条《食品摊贩备案卡》有效期届满未申请延续的、依法被撤回或撤销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派出机构应当依法办理注销手续。
《食品摊贩备案卡》被注销的,编号不得再次使用。
第十一条《食品摊贩备案卡》遗失、损坏的,可以向原发卡机构申请补办,补发的《食品摊贩备案卡》,编号不变,发卡日期和有效期与原卡保持一致。
第三章备案证书
第十二条《食品摊贩备案卡》应当载明食品摊贩名称、经营地址、负责人、经营业态、经营范围等信息。
《食品摊贩备案卡》编号由英文字母“YN(X/C)”+九位阿拉伯数字组成。
从事食品销售的编为“YNX”,提供餐饮服务的编为“YNC”,二种业态均有的,以主要经营业态编号。
前两位数字为州市行政区域代码,第三、四位数字为县(区)代码,后五位数字为流水号。
如:YNX010312345。
YNX代表从事食品销售,前两位数字“01”代表昆明,第三、四位数字“03”代昆明市盘龙区,后五位数字“12345”代表该《食品摊贩备案卡》流水号。
第十三条食品摊贩应不得转让、出租、出借《食品摊贩备案卡》。
禁止伪造、变造《食品摊贩备案卡》。
第四章附则
第十四条本办法由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2017年4月1日起施行。
附件:1.云南省食品摊贩备案卡样本
2.云南省食品摊贩备案卡申请表
3.云南省食品摊贩备案卡变更申请表
4.云南省食品摊贩备案卡延续申请表
5.云南省食品摊贩备案卡州市行政区域编码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