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食品摊贩备案管理办法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开展打击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开展打击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法规类别】食品卫生【发文字号】云政办发[2008]213号【发布部门】云南省政府【发布日期】2008.12.12【实施日期】2008.12.12【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开展打击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云政办发〔2008〕213号)各州、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云南省开展打击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八年十二月十二日云南省开展打击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为认真贯彻落实全国打击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切实保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系统而有序地促进食品和食品添加剂行业健康发展,按照全国打击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的部署和要求,结合云南实际,制定全省开展打击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和主要任务按照省委、省政府“全省统一领导,各级政府分级负责,部门指导协调,各方联合行动”的食品安全监管机制,在省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结合我省基层实际情况,进一步明确工作任务,周密部署,强化监管力度,集中开展专项整治工作。
在此期间,要求各级各部门提高认识,认真履职,积极发挥各级食品安全委员会的组织协调、综合监督、查处重大案件的职能,做好专项整治工作,进一步提高我省食品安全监管能力,为全省经济建设和社会繁荣稳定作出贡献。
(一)整治目标全面整治食品添加剂生产、流通和使用,坚决依法打击在食品中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的违法犯罪行为,坚决依法打击生产销售非法食品添加物的行为,依法严厉惩处一批违法犯罪分子,使在食品生产经营中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的问题得到有效遏制,切实保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促进食品和食品添加剂行业健康发展。
云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办法(全文)
云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办法(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云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保障食品安全,促进食品产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云南省范围内的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
第三条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是指以自然人为主体,利用家庭、个体经营的场所、设备和劳动力,生产加工食品的经营单位。
第四条食品摊贩是指在固定或流动的场所出售食品的个体经营者。
第五条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取得相应的经营许可证件,并遵守本办法的规定。
第二章经营许可第六条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应当在设立前向所在地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经营许可。
第七条申请经营许可需要提供以下材料:(一)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申请表、身份证明、场所租赁合同、生产设备清单、从业人员健康证明等;(二)食品摊贩:申请表、身份证明、场所使用证明、从业人员健康证明等。
第八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材料后,进行审核,并在30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或不许可的决定。
许可决定应当明确许可的食品种类、经营活动范围、所在场所等。
第九条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的经营许可证件有效期为五年。
期满后,经营者应当重新办理许可手续。
第三章食品安全管理第十条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确保食品的质量和安全。
第十一条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应当购买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原材料,不得使用过期、变质、霉变等不合格的原材料。
第十二条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食品受到污染。
设立专门的操作区域,要求从业人员佩戴卫生装备,加强食品卫生管理。
第十三条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应当定期进行食品安全知识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食品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
第十四条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应当定期进行食品安全检测,确保产品的质量和安全。
云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登记管理办法
云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登记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以下简称食品小作坊)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云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食品小作坊的登记管理工作。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食品生产加工的食品小作坊,应当取得食品小作坊登记证。
第三条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指导全省食品小作坊登记工作。
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食品小作坊登记工作,制定本行政区域食品小作坊禁止生产加工目录。
县(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食品小作坊登记工作的实施。
第四条食品小作坊登记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便民原则。
第五条食品小作坊应当在登记的食品类别范围内,按食品安全标准从事食品生产加工活动。
食品类别按照《食品生产许可分类目录》的分类原则划分。
食品小作坊不得分装、委托加工及接受委托加工。
第六条已经取得食品生产许可的企业,《食品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延续的,不得纳入小作坊登记管理。
第二章登记程序第七条食品小作坊从事食品生产加工的,应当到生产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登记,并提交下列材料:(一)食品小作坊名称、地点、联系方式;(二)生产加工者身份证复印件;(三)生产加工食品品种、原辅料清单、工艺流程图、产品检验合格证明;(四)生产经营场所卫生、安全状况说明;(五)生产经营场所使用证明;(六)直接接触入口食品生产加工人员的健康证明复印件;(七)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第八条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接到食品小作坊登记申请后,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完成资料审查,对符合规定条件的核发食品小作坊登记证,并签订食品安全责任书。
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予核发。
第九条食品小作坊登记证有效期为三年。
食品小作坊应当在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所在地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延续登记申请。
云南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实施细则doc-云南省
云南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实施细则doc-云南省(试行)第一条为了规范食品安全企业标准(下称企业标准)备案,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卫生部《食品安全企业标预备案方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食品生产企业制定下列企业标准,应当在组织生产之前向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一)没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者地点标准的企业标准;(二)严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者地点标准的企业标准。
第三条企业标准由企业组织制定,内容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十八条、第二十条的规定。
企业应当保证备案的企业标准的真实性、合法性,确保按照备案的企业标准所生产的食品的安全性,并对事实上施后果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第四条托付加工或者授权制造的食品,托付方或者授权方差不多备案的企业标准,受托方或者被授权方无需重复备案。
但托付方或者授权方在备案时,应当注明受托方或者被授权方的名称及地址。
托付方或者授权方无有关企业标准的,以及受托方或者被授权方不执行托付方或者授权方标准的,受托方或者被授权方应当制定企业标准,并按照规定备案。
第五条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组建云南省食品安全标准委员会及审评专家库,成员由食品、营养、检验等方面的专家及有关监管部门的人员组成。
第六条审评专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具有良好职业道德,作风正派,坚持原则,责任心强;(二)在食品有关领域有较深造诣,熟悉国内外食品有关工作进展方向和动态,具有丰富实践体会;(三)具备大学本科以上(含大学本科)学历;(四)具有相应专业的高级技术职称;(五)在食品有关领域从事技术性工作岗位工作5年以上;(六)单位同意,本人情愿参加我省食品安全标准审评工作;(七)经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培训、考评合格。
在食品有关领域确有造诣,经工作单位举荐或云南省食品安全标准委员会邀请,上述第三、第四、第五项条件可适当放宽。
第七条备案企业按照企业标准的不同要求,从云南省食品安全标准审评专家库中抽取相应专业和领域的专家,经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认可后,对其制定的企业标准进行审查。
食品摊贩备案管理制度
食品摊贩备案管理制度一、总则为规范食品摊贩的经营行为,保障公众健康,营造卫生、文明的市场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备案管理制度。
二、备案管理范围本备案管理制度适用于在市场、街头、广场等公共场所从事食品销售的食品摊贩。
三、备案申请审批1.备案条件:符合国家有关食品卫生标准,持有食品经营许可证。
2.备案标准:食品摊贩应具备固定场所、明确经营品种、健康合格、文明诚实等基本要求。
3.备案申请:食品摊贩自备案前应填写备案申请表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4.备案审批:当地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备案申请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予以备案。
5.备案登记:经审查合格的食品摊贩,由当地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颁发备案证明,并在备案系统中登记备案信息。
四、备案管理要求1.经营场所:食品摊贩应在固定场所设立经营摊位,未经备案,不得在流动车辆或街头随意摆摊。
2.经营品种:食品摊贩经营的食品品种应符合许可范围,不得擅自添加无证食品销售。
3.食品安全:食品摊贩应严格遵守食品安全卫生管理规定,保证所销售的食品健康合格。
4.卫生要求:食品摊贩应保持经营场所、器具、工具等的卫生清洁,做到无蝇、无尘、无味。
5.文明诚实:食品摊贩应文明经营、礼貌待客,不得欺诈、虚假宣传,不得销售伪劣食品。
6.备案检查:当地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备案食品摊贩进行定期检查,监督其经营行为。
五、备案管理执法1.备案奖惩:当地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备案食品摊贩实行奖惩制度,经营规范的给予奖励,违规者给予惩罚。
2.备案监督:当地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设立备案监督检查组织,加强对备案食品摊贩的监督。
3.备案处理:一旦发现备案食品摊贩违法经营,当地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进行查处。
4.备案通报:当地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将备案食品摊贩信息及时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六、备案管理宣传1.备案宣传:当地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通过多种途径宣传备案管理制度,引导食品摊贩自觉备案经营。
云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网络食品交易平台备案工作的通知
云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网络食品交易平台备案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18.01.05•【字号】云食药监规〔2018〕1号•【施行日期】2018.01.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食品安全正文云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网络食品交易平台备案工作的通知云食药监规〔2018〕1号各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省局相关处室,省局稽查局:为贯彻《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7号),规范网络食品交易行为,加强网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现就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和自建网站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实行备案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备案范围云南省内的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和自建网站交易的食品生产经营者。
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对云南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及其分支机构实施备案。
县(市、区)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所在地自建网站交易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实施备案。
二、备案程序(一)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在通信管理部门批准后30个工作日内,向云南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申请备案并提交相关材料;通过自建网站交易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在通信主管部门批准后30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的州(市)、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备案并提交相关材料; 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设立从事网络餐饮服务分支机构的,应当在设立后30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并提交相关材料。
(二)备案部门(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收到备案申请后,对备案材料进行审查,对材料齐全的,予以受理,符合要求的,省、州(市)、县(市、区)按照事权划分,及时办理备案,发放《云南省网络食品交易平台备案信息表》(云南省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备案信息表、云南省网络食品交易自建网站备案信息表)(附件2);对材料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受理。
云南省人民政府《云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办法》
本规定 所称 网络交 易经营 者 ,是指通 过互联 网( 含移动互 联网)
销 售 、收 购 商 品 或 者 提 供 有 偿 服 务 的 法 人 、 其 他 组 织 和 个 人 ( 以下
简 称 电商 ) 。
起 ,在 规 定 时 限 内转 至 有 管 辖 权 的 价 格 主 管 部 门 办 理 并 告 知 举 报
息 公 示 系统 查 询 得 知 的 地 址 ,实 地 调 查 取 证 。确 实 无 从 查 找 的 ,
第 四 条 :受 理 、 办 理 网 络 交 易 价 格 举 报 遵 循 行 为 发 生 地 管 辖
原 则。网络交 易进行时 ,被举报经 营者所在地 即行 为发生地 。
被 举 报 的 网络 交 易 价 格 行 为 系 电 商 实 施 , 由 电 商 所 在 地 价 格 主 管部门管辖 。 被 举 报 的 网 络 交 易 价 格 行 为 系 平 台 实 施 , 由平 台 所 在 地 价 格
国 家 发 展 和 改 革 委 员 会 网络 交 易 价 格 举 报 管 辖 规 定 ( 试行 )
第一 条 ; 为 了 不 断 提 高 网 络 交 易 价 格 举 报 办 理 质 量 和 效 率 , 切 实 维 护 消 费 者 和 经 营 者 的 合 法 权 益 ,根 据 《 价 格 行 政 处 罚 程 序 规定 、 《 价 格 违 法 行 为举 报 处 理 规 定 ,制 定 本 规 定 。 第 二 条 :价 格 主 管 部 门 受 理 、办 理 涉 及 网 络 交 易 价 格 行 为 的
当 在 收 到 举 报 之 日起 2 个 工 作 日内 ,附 转 办 依 据 和 证 据 ,报 请 共 同
上一级价 格主管 部门指定管 辖。
第十 条 :消 费者单 独提 出的 价格 投诉 ,由被投 诉经 营者 所在
食品摊贩备案管理办法
食品摊贩备案管理办法食品摊贩备案管理办法为规范食品摊贩经营行为,保障公众的食品安全和健康,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食品摊贩是指在公共场所从事食品销售、制作加工等经营活动的个体或团体。
第二条食品摊贩必须依法取得经营许可,登记备案,并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管理规定。
第三条食品摊贩的备案管理主体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第四条食品摊贩备案所需材料包括:(一)申请表;(二)营业执照(个体工商户经营者)或法人登记证书(法人企业);(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四)食品经营许可证(如需要);(五)食品安全负责人承诺书;(六)其他相关材料。
第五条食品摊贩备案的程序和要求如下:(一)食品摊贩应当向当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递交备案申请,并提供办理备案所需的材料。
(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备案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审核申请材料是否齐全、合规。
若材料不齐全或不合规,可以要求申请人补充或修改。
(三)审核通过后,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发放备案证明,并将备案信息公示在食品经营主管部门的网站上。
第六条食品摊贩备案证明是食品摊贩获取食品经营许可的前提,有效期一般为一年。
第七条食品摊贩必须遵守以下管理要求:(一)购买食品必须从有合法经营许可的供应商处购买,要保持相应的购货凭证以备查验。
(二)食品摊贩必须采取措施确保食品的质量和安全,保证食品符合相关的食品安全标准。
(三)食品摊贩必须定期接受相关技术培训,提高对食品安全的认识和管理水平。
(四)食品摊贩在经营过程中应当保持环境卫生的整洁,遵守食品卫生管理的相关规定。
第八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食品摊贩的备案信息进行定期检查和评估,对存在违规违法行为的食品摊贩,可以采取警告、罚款、撤销备案等措施。
第九条食品摊贩备案管理办法的解释权归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所有。
第十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同时废止原有的食品摊贩备案管理办法。
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速,食品摊贩在城市中扮演了重要的角色,为人们提供了方便、快捷的就餐选择。
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05号——云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办法
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05号——云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6.10.17•【字号】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05号•【施行日期】2016.12.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食品安全正文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05号《云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办法》已经2016年9月29日云南省人民政府第9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12月1日起施行。
省长陈豪2016年10月17日云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的生产经营行为,加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以下简称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的生产经营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食品小作坊,是指有固定生产场所、从业人员少、生产规模小、生产条件和工艺技术简单的食品生产加工经营者。
本办法所称食品摊贩,是指无固定经营门店、在指定的区域和规定时段内销售食品、制售即食食品、提供餐饮服务的经营者或者有固定经营门店、从业人员少、经营条件简单、从事食品销售或者提供餐饮服务的经营者。
第三条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的监督管理坚持规范发展、加强服务、严格监管、保证安全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统筹规划、建设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集中生产经营场所,支持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改进工艺技术和生产经营条件。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法履行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的食品安全管理职责。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的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将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食品安全纳入风险监测计划,开展风险监测。
云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管理办法
云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管理办法云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监督管理~提高食品质量安全水平~保障人民群众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及国家质检总局《关于加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监管的指导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省云南省境内从事以销售为目的的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是指固定从业人数10人以下~有固定生产场所~生产条件及设备、设施简单~以手工制作为主,从事具有地方特色食品及传统食品或低风险食品生产加工活动~有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没有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食品生产加工单位或个体经营户。
现场制作销售的食品摊点、食堂、宾馆饭店等餐饮加工业不属本规定所指的小作坊第四条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业主要公开承诺并签订食品质量安全责任承诺书~保证生产加工食品质量安全。
第五条小作坊生产加工的食品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质量安全规定~满足保障人体健康、生命安全的基本要求~不存在危及健康和安全的危险,不含有毒有害物质。
第六条小作坊生产加工的食品限于在本乡,镇,行政区域销售。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有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有关部门举报。
第二章小作坊应具备的基本条件和要求第七条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设立条件~办理卫生许可证及工商营业执照~依法生产加工食品。
第八条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应当在生产环境、生产设备、原辅材料、人员健康、产品包装等方面满足相应的基本条件要求。
,一,生产环境要求。
小作坊周围应无有害气体、烟尘、灰尘、放射性物质及其他扩散性污染源,生产场所应当清洁、卫生,生产过程应当防止生物性、化学性、物理性污染及原料与半成品、成品的交叉污染。
(安全生产)云南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实施细则(试行)云南省
云南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实施细则(试行)第一条为了规范食品安全企业标准(下称企业标准)备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卫生部《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办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食品生产企业制定下列企业标准,应当在组织生产之前向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一)没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企业标准;(二)严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企业标准。
第三条企业标准由企业组织制定,内容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十八条、第二十条的规定。
企业应当保证备案的企业标准的真实性、合法性,确保根据备案的企业标准所生产的食品的安全性,并对其实施后果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第四条委托加工或者授权制造的食品,委托方或者授权方已经备案的企业标准,受托方或者被授权方无需重复备案。
但委托方或者授权方在备案时,应当注明受托方或者被授权方的名称及地址。
委托方或者授权方无相关企业标准的,以及受托方或者被授权方不执行委托方或者授权方标准的,受托方或者被授权方应当制定企业标准,并按照规定备第五条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组建云南省食品安全标准委员会及审评专家库,成员由食品、营养、检验等方面的专家及有关监管部门的人员组成。
第六条审评专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具有良好职业道德,作风正派,坚持原则,责任心强;(二)在食品相关领域有较深造诣,熟悉国内外食品相关工作发展方向和动态,具有丰富实践经验;(三)具备大学本科以上(含大学本科)学历;(四)具有相应专业的高级技术职称;(五)在食品相关领域从事技术性工作岗位工作5 年以上;(六)单位同意,本人愿意参加我省食品安全标准审评工作;(七)经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培训、考评合格。
在食品相关领域确有造诣,经工作单位推荐或云南省食品安全标准委员会邀请,上述第三、第四、第五项条件可适当放宽。
第七条备案企业根据企业标准的不同要求,从云南省食品安全标准审评专家库中抽取相应专业和领域的专家,经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认可后,对其制定的企业标准进行审查。
云南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登记管理办法
云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登记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以下简称食品小作坊)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云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食品小作坊的登记管理工作。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食品生产加工的食品小作坊,应当取得食品小作坊登记证。
第三条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指导全省食品小作坊登记工作。
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食品小作坊登记工作,制定本行政区域食品小作坊禁止生产加工目录。
县(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食品小作坊登记工作的实施。
第四条食品小作坊登记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便民原则。
第五条食品小作坊应当在登记的食品类别范围内,按食品安全标准从事食品生产加工活动。
食品类别按照《食品生产许可1分类目录》的分类原则划分。
食品小作坊不得分装、委托加工及接受委托加工。
第六条已经取得食品生产许可的企业,《食品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延续的,不得纳入小作坊登记管理。
第二章登记程序第七条食品小作坊应当到生产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登记,并提交下列材料:(一)食品小作坊营业执照;(二)负责人身份证明;(三)生产加工食品品种、原辅料清单、工艺流程图、产品检验合格证明;(四)生产经营场所卫生、安全状况说明;(五)生产经营场所使用证明;(六)直接接触入口食品生产加工人员的健康证明;(七)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第八条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收到食品小作坊登记申请后,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完成资料审查,对符合规定条件的核发食品小作坊登记证,并签订食品安全责任书;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予核发。
第九条食品小作坊登记证有效期为三年。
食品小作坊应当2在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所在地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延续登记申请。
提出延续申请的,应当提交延续申请书、食品小作坊登记证复印件及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资料。
云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办法
云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办法“/”应用程序中的服务器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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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的通知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1.08.23•【字号】云政发〔2021〕19号•【施行日期】2021.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粮食市场管理正文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的通知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现将《云南省〈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云南省人民政府2021年8月23日云南省《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一条为贯彻《粮食流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维护我省粮食流通秩序,保障粮食安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粮食收购、销售、储存、运输、加工、进出口等经营活动(以下统称粮食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条例和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粮食,是指小麦、稻谷、玉米、杂粮及其成品粮。
本办法所称的粮食经营者,是指从事粮食收购、销售、储存、运输、加工、进出口等经营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第三条省人民政府鼓励多种所有制市场主体从事粮食经营活动,促进公平竞争。
依法从事粮食经营活动受国家法律保护。
严禁以非法手段阻碍粮食自由流通。
国有粮食企业应当转变经营机制,提高市场竞争能力,在粮食流通中发挥主渠道作用,带头执行国家粮食政策。
第四条粮食价格主要由市场供求形成。
各级政府要加强粮食流通管理,增强对粮食市场的调控能力。
第五条粮食经营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不得损害粮食生产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和减少粮食损失浪费。
第六条落实粮食安全党政同责,按照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的要求,省人民政府承担保障全省粮食安全的主体责任,在国家宏观调控下,负责全省粮食的总量平衡和省级储备粮的管理。
省发展改革部门及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具体负责全省粮食的总量平衡、宏观调控和重要粮食品种的结构调整以及粮食流通的中长期规划。
云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管理办法
云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管理办法云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监督管理~提高食品质量安全水平~保障人民群众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及国家质检总局《关于加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监管的指导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省云南省境内从事以销售为目的的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是指固定从业人数10人以下~有固定生产场所~生产条件及设备、设施简单~以手工制作为主,从事具有地方特色食品及传统食品或低风险食品生产加工活动~有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没有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食品生产加工单位或个体经营户.现场制作销售的食品摊点、食堂、宾馆饭店等餐饮加工业不属本规定所指的小作坊第四条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业主要公开承诺并签订食品质量安全责任承诺书~保证生产加工食品质量安全。
第五条小作坊生产加工的食品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质量安全规定~满足保障人体健康、生命安全的基本要求~不存在危及健康和安全的危险,不含有毒有害物质。
第六条小作坊生产加工的食品限于在本乡,镇,行政区域销售.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有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有关部门举报。
第二章小作坊应具备的基本条件和要求第七条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设立条件~办理卫生许可证及工商营业执照~依法生产加工食品。
第八条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应当在生产环境、生产设备、原辅材料、人员健康、产品包装等方面满足相应的基本条件要求。
,一,生产环境要求。
小作坊周围应无有害气体、烟尘、灰尘、放射性物质及其他扩散性污染源,生产场所应当清洁、卫生,生产过程应当防止生物性、化学性、物理性污染及原料与半成品、成品的交叉污染.,二,生产设备,设施,要求。
《云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办法》全文2016年
《云南省⾷品⽣产加⼯⼩作坊和⾷品摊贩管理办法》全⽂2016年《云南省⾷品⽣产加⼯⼩作坊和⾷品摊贩管理办法》全⽂2016年 第⼗六条⾷品⼩作坊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有与⽣产经营的⾷品品种、规模相适应的⽣产加⼯场所,并与有毒、有害场所及其他污染源保持安全距离; (⼆)有与⽣产经营相适应的设备、设施以及卫⽣防护设施; (三)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艺流程,防⽌待加⼯⾷品与直接⼊⼝⾷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避免⾷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
第⼗七条⾷品⼩作坊实⾏登记管理。
⾷品⼩作坊⽣产经营者应当到所在地县级⼈民政府⾷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登记,并提交下列材料: (⼀)⾷品⼩作坊名称、地点、联系⽅式; (⼆)⽣产经营者⾝份证复印件; (三)拟⽣产加⼯⾷品品种、原辅料清单、⼯艺流程说明等; (四)⽣产经营场所卫⽣、安全状况说明; (五)⽣产经营场所使⽤证明; (六)⾷品安全管理制度。
县级⼈民政府⾷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收到前款规定的材料,应当及时办理《⾷品⽣产加⼯⼩作坊登记证》。
办理《⾷品⽣产加⼯⼩作坊登记证》不得收取或者变相收取费⽤。
第⼗⼋条⾷品⼩作坊应当建⽴⽣产销售记录制度,如实记载所⽣产销售⾷品的名称、规格、数量、购货者名称及联系⽅式、销售⽇期等内容,并保留载有相关信息的销售票据。
销售记录、凭证、票据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6个⽉。
第⼗九条⾷品⼩作坊⽣产加⼯包装⾷品的,应当标明⾷品⼩作坊的名称、地址、联系⽅式、登记证编号、⾷品名称、⽣产⽇期、保质期、贮存条件、成分或者配料表、使⽤的⾷品添加剂等信息。
⾷品⼩作坊⽣产加⼯、销售散装⾷品的,应当在盛放容器上标明⾷品的名称、⽣产⽇期、保质期、贮存条件等信息。
第⼆⼗条⾷品⼩作坊应当对新投产或者改变⽣产⼯艺的⾷品,委托具有法定检验资质的⾷品检验机构检验,检验合格后⽅可⽣产销售。
第⼆⼗⼀条⾷品⼩作坊应当在⽣产加⼯场所的显著位置明⽰《⾷品⽣产加⼯⼩作坊登记证》、⾷品安全责任书、从业⼈员健康证明、使⽤的⾷品添加剂⽬录、举报投诉电话等。
昆明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流程
昆明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流程
一、了解备案政策
1.相关法律法规
(1)食品安全法
(2)预包装食品标签管理规定
2.备案要求
(1)企业资质要求
(2)销售渠道要求
二、准备备案材料
1.企业基本信息
(1)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2)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2.食品安全管理体系
(1)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文件
(2)质量控制流程文件
3.产品信息
(1)产品名称及规格
(2)产品配方及成分表
(3)包装材料和标签样本
三、提交备案申请
1.前往昆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1)咨询备案流程
(2)领取备案申请表
2.填写备案申请表
(1)企业基本信息填写
(2)产品信息填写
四、提交材料
1.材料准备
(1)确保所有文件齐全
(2)复印件和原件准备
2.提交备案材料
(1)前往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交
(2)在线提交备案申请(如有)
五、审核流程
1.材料审核
(1)市场监督管理局初审
(2)资料补充通知(如需)
2.现场检查
(1)现场检查企业生产环境
(2)记录检查结果
六、备案结果通知
1.备案通过
(1)领取备案证明
(2)产品备案信息更新
2.备案不通过
(1)提供整改意见
(2)允许重新申请备案
七、后续管理
1.定期检查与更新
(1)定期自查备案信息
(2)更新产品信息变更
2.备案信息保存
(1)保存备案证明复印件
(2)保存审核反馈材料
3.反馈与改进
(1)收集内部意见
(2)优化备案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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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食品摊贩备案管理办法
【法规类别】绿色食品
【发文字号】云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告第1号
【发布部门】云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发布日期】2017.02.20
【实施日期】2017.04.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云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告
(第1号)
《云南省食品摊贩备案管理办法》已经2016年12月30日云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第十次局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4月1日起施行。
云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7年2月20日
云南省食品摊贩备案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全省食品摊贩备案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云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食品摊贩的备案管理工作。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经营活动的食品摊贩,应当取得食品摊贩备案卡。
第三条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指导全省食品摊贩备案工作。
州(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食品摊贩备案工作。
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派出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食品摊贩备案的实施。
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