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食品摊贩备案管理办法
安徽省食品小作坊登记管理办法
安徽省食品小作坊登记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食品小作坊登记活动,加强食品小作坊监督管理,保障食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安徽省食品安全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食品小作坊从事食品生产活动,应当依法取得食品小作坊登记证。
食品小作坊登记证的申请、受理、审查、决定及其监督检查,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食品小作坊登记应当遵循依法、公开、公平、公正、便民、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食品小作坊登记实行一坊一证原则,即同一个食品小作坊从事食品生产活动,应当取得一个食品小作坊登记证。
第五条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监督指导全省食品小作坊登记管理工作,统一审查要求,统一证书式样。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监督指导本行政区域内食品小作坊登记管理工作,制定发布本行政区域内禁止食品小作坊生产加工的食品目录。
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食品小作坊登记管理工作,并建立食品小作坊登记档案。
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委托派出机构(食品药品监督所)负责其辖区内食品小作坊登记申请的受理、审查工作。
第六条设区的市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食品小作坊登记审查工作的需要,依照食品小作坊登记审查要求对地方特色食品制定食品小作坊登记审查细则,在本行政区域内实施,并报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备案。
第七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快信息化建设,在行政机关的网站上公布食品小作坊登记事项,方便申请人采取数据电文等方式提出登记申请,提高办事效率。
第二章申请与受理第八条申请食品小作坊登记证,应当先行取得营业执照。
第九条申请食品小作坊登记证,应当按照食品类别提出。
食品的分类遵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发布的食品生产许可分类目录执行。
食品小作坊生产的食品品种应当符合《安徽省食品安全条例》第四十条、第五十条的规定。
第十条申请食品小作坊登记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生产加工场所与有毒、有害场所和其他污染源保持安全距离;(二)生产加工区与生活区有效分隔;(三)具有相应的生产设备、设施,以及防尘、防蝇、防鼠、防虫等卫生防护设施;(四)用水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五)直接从事生产加工的从业人员取得食品从业人员健康证明。
安徽省食品安全条例(2020年修订)
安徽省食品安全条例(2020年修订)《安徽省食品安全条例》已经2020年4月29日安徽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修订,现将修订后的《安徽省食品安全条例》公布,自2020年6月1日起施行。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0年4月30日安徽省食品安全条例(2017年7月28日安徽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会议通过 2020年4月29日安徽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修订)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食品生产经营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食品小作坊、小餐饮、食品摊贩第三章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第四章信息公开和社会监督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证食品安全,保障公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生产、经营、使用、贮存、运输和安全管理等活动。
食用农产品的市场销售、有关安全信息的公布等,遵守本条例的有关规定。
第三条食品安全工作应当坚持党的全面领导,把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放在首位,坚持最严谨的标准、最严格的监管、最严厉的处罚、最严肃的问责,实行政府监管、部门协作、预防为主、风险管理、全程控制、社会共治,建立科学、严格的监督管理制度,落实食品安全责任制。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和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建立健全行政监管、行业自律、社会监督有机结合的工作机制,建立健全从食用农产品种植养殖到食品生产经营和消费全链条全过程食品安全监管机制,将食品安全工作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为食品安全工作提供保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负责本辖区食品安全隐患排查、信息报告、宣传教育、协助执法等工作,确定食品安全管理员、宣传员,协助、配合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等部门开展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在村(居)民委员会确定食品安全协管员、信息员,实行群防群治,按照规定及时报告食品安全违法违规情况,协助有关部门做好食品安全工作。
安徽省食品安全条例-重点解读
2019/1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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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条例》出台背景
案件七:宁国某公司在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情况 下,从亳州中药材市场购进枸杞、红枣片 、桂圆肉等 干货食材原料,擅自生产“兰诗家” 牌“五味红糖块 、小黄冰糖、农家虫草花、云南 透明小薏米等花茶(代 用茶)在淘宝网上销售。受到没收未销售产品及塑封机1 台,罚款5万元的处罚。
2019/1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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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条例》出台背景
案件一:合肥市陈某等人生产、销售假酒案。陈某、郑 某等人租用民房,大量生产假冒品牌白酒,涉案金额 200余万元。陈某已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6个月,并处 罚金 4万元;郑某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3万 元;其余 涉案人员分别被判处6个月至11个月(含缓刑 )不等的有期 徒刑,并处罚金。
《安徽省食品安全条例》 重点解读
2017年9月
2019/1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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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条例》出台背景 2.《条例》制定过程 3.《条例》主要内容
2019/1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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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28日,《安徽省食品安全条例》经省十二届
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 ,12月1日起正
式实施。
2019/11/22
3
1.《条例》出台背景
密筑牢食品安全“防护网”。要着力提升监管水平 ,
强化源头治理、源头控制,加强食品安全检验能力建设
,建立食品 安全全程追溯制度,加快建设食品安全检
验公共平台、食品和食用农 产品安全追溯信息共享平
安徽省城乡集市贸易食品卫生管理办法(1997修改)-
安徽省城乡集市贸易食品卫生管理办法(1997修改)正文:---------------------------------------------------------------------------------------------------------------------------------------------------- 安徽省城乡集市贸易食品卫生管理办法(1984年6月21日安徽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1997年11月2日安徽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修改)第一条为加强城乡集市贸易食品卫生管理,保证食品卫生,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省城乡集市(包括车站、码头及其他公共场所,下同)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的一切单位和个人,不论是专营或兼营,都必须遵守本办法的规定。
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任何人都有权检举和控告。
第三条城乡集市贸易的食品卫生管理,在当地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和农牧渔业部门分别负责以下工作:(1)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食品卫生管理工作和一般食品卫生检查工作,检查上市的食品、食品原料和食品生产经营场所的卫生状况,宣传食品卫生法规,监督处理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食品;(2)卫生行政部门负责食品卫生的监督检验工作,经常检查食品生产经营的卫生状况,检验上市食品卫生质量,宣传食品卫生知识,监督食品卫生法规的贯彻执行,协助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培训市场卫生管理检验人员;(3)农牧渔业部门负责畜、禽的兽医卫生检验工作,对上市的畜、禽、野味等肉品按国家规定进行卫生检验,监督有关食品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对不符合卫生要求的畜、禽肉品进行加工、处理。
国营食品系统的畜、禽肉品由本系统负责按国家规定进行兽医卫生检验,食品卫生监督机构和农牧渔业部门负责监督检查。
第四条凡在城乡集市经营饮食、食品加工、熟食、冷饮等各种食品的单位和个人,均须按照《安徽省食品卫生许可证发放暂行管理办法》,办理领证手续,并持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营业。
安徽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安徽省食品小作坊登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皖食药监食生〔2017〕54号)
附件1:安徽省食品小作坊登记证食品小作坊名称:登记证编号: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号):日常监督管理机构:日常监督管理人员: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投诉举报电话:12331生产地址:发证机关:食品类别:签发人:年月日有效期至:年月日此证有效期届满30个工作日前,食品小作坊应当向原登记机关提出换证申请(二维码位置)安徽省食品小作坊登记证(副本)食品小作坊名称:登记证编号: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编号):日常监督管理机构:日常监督管理人员:生产地址:投诉举报电话:12331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发证机关:食品类别(品种明细):签发人:年月日外设仓库地址(包括自有和租赁):有效期至:年月日(二维码位置)此证有效期届满30个工作日前,食品小作坊应当向原登记机关提出换证申请附件2:安徽省食品小作坊食品安全承诺书单位名称:;登记证号:;为保证食品安全,保障消费者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本单位郑重承诺如下: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安徽省食品安全条例》规定的条件组织生产,符合《安徽省食品小作坊生产规范》的要求。
二、不生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安徽省食品安全条例》等法律、法规禁止生产的食品,对生产的不安全食品及时召回。
三、对采购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文件,不采购或者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四、建立进货查验台帐和出厂食品销售台帐,并按要求如实记录。
五、如实记录使用的食品添加剂的名称、数量、日期和添入食品的名称等内容,并在生产场所的显著位置进行公示。
六、直接从事生产加工的从业人员,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上岗。
七、对新投产、停产后重新生产或者改变生产工艺后生产的首批食品进行检验,经检验合格方进行生产、销售。
每年对生产或者销售的食品至少进行一次检验。
食品摊贩备案管理制度
食品摊贩备案管理制度一、总则为规范食品摊贩的经营行为,保障公众健康,营造卫生、文明的市场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备案管理制度。
二、备案管理范围本备案管理制度适用于在市场、街头、广场等公共场所从事食品销售的食品摊贩。
三、备案申请审批1.备案条件:符合国家有关食品卫生标准,持有食品经营许可证。
2.备案标准:食品摊贩应具备固定场所、明确经营品种、健康合格、文明诚实等基本要求。
3.备案申请:食品摊贩自备案前应填写备案申请表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4.备案审批:当地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备案申请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予以备案。
5.备案登记:经审查合格的食品摊贩,由当地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颁发备案证明,并在备案系统中登记备案信息。
四、备案管理要求1.经营场所:食品摊贩应在固定场所设立经营摊位,未经备案,不得在流动车辆或街头随意摆摊。
2.经营品种:食品摊贩经营的食品品种应符合许可范围,不得擅自添加无证食品销售。
3.食品安全:食品摊贩应严格遵守食品安全卫生管理规定,保证所销售的食品健康合格。
4.卫生要求:食品摊贩应保持经营场所、器具、工具等的卫生清洁,做到无蝇、无尘、无味。
5.文明诚实:食品摊贩应文明经营、礼貌待客,不得欺诈、虚假宣传,不得销售伪劣食品。
6.备案检查:当地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备案食品摊贩进行定期检查,监督其经营行为。
五、备案管理执法1.备案奖惩:当地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备案食品摊贩实行奖惩制度,经营规范的给予奖励,违规者给予惩罚。
2.备案监督:当地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设立备案监督检查组织,加强对备案食品摊贩的监督。
3.备案处理:一旦发现备案食品摊贩违法经营,当地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进行查处。
4.备案通报:当地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将备案食品摊贩信息及时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六、备案管理宣传1.备案宣传:当地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通过多种途径宣传备案管理制度,引导食品摊贩自觉备案经营。
安徽食品安全条例
条例首先对校园周边的餐饮进行限制性规定,比如在不影响城市交通和环境卫生的情形下,县级人民政府可 以确定临时经营区域和经营时段,允许食品摊贩摆设摊点,但是幼儿园、中小学校门口两侧200米范围内不得确 定为食品摊贩经营活动区域。
修改情况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6年12月13日,常委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对《安徽省食品安全条例(草案)》(以下简称草案)进行了审议。 会后,法制工作委员会在安徽人大网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书面征求了各市以及宿松、广德县人大常委会意见, 省人大常委会法律顾问意见,以及省直相关部门意见;并赴六安市及裕安区进行了立法调研。2017年2月21日, 法制工作委员会会同教科文卫工作委员会,以及省政府法制办、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根据组成人员的审议意 见、教科文卫委员会审查意见以及各方面意见,对草案进行了认真研究和初步修改。3月15日,法制委员会召开 会议,听取了法制工作委员会初步修改情况的说明,对草案进行了统一审议,形成了《安徽省食品安全条例(草 案修改稿)》(以下简称修改稿),并于3月21日下午向主任会议作了汇报。现将修改的主要情况说明如下:
相关部门接到小作坊申请材料后,应当在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颁发登记证;不符合条件的,不予登记 并书面说明理由。登记证有效期为五年,有效期需要延续的,应当在期限届满三十日前向原发证机关提出申请。 而符合条件的小餐饮、食品摊贩可获得信息公示卡,卡上将载明经营者的姓名、食品品种等,须挂在明显位置接 受社会监督。小作坊未取得登记证从事食品生产加工的,由县级以上食药监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可处 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责令停产。
安徽食品安全条例
安徽地方性条例
01 条例信息
03 草案说明
安徽省食品摊贩备案管理办法【模板】
安徽省食品摊贩备案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全省食品摊贩备案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安徽省食品食品安全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食品摊贩的备案管理工作。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经营活动的食品摊贩,应当取得食品摊贩备案卡(附件1),并在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经营区域内从事经营活动。
第三条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柜台出租者和展销会举办者负责入场食品摊贩的管理。
第四条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指导全省食品摊贩备案工作。
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食品摊贩备案工作。
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派出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食品摊贩备案的实施。
- 1 -第五条食品摊贩备案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便民原则。
第二章基本条件第六条食品摊贩备案实行一地一卡原则,即食品摊贩在一个地方从事食品经营活动,应当取得一个食品摊贩备案卡。
第七条食品摊贩从事经营活动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选址应符合食品安全条件,保证环境整洁,经营场所配有防雨、防尘、防虫、防蚊蝇、防鼠、防污染等设施以及密闭的废弃物存放容器;(二)加工、贮存、运输、装卸和销售食品的容器、工具、设备应安全、无害,并保持清洁;(三)需要在现场对食品或工具、容器进行清洗的,应当配备具有给排水条件的清洁设施或者设备;盛放直接入口的容器,使用前应洗净、消毒。
加工生、熟食品的用具、容器分开使用,并有明显区别。
提供现制现售食品的,应当具备相应的供排水条件,并根据食品的种类配置相应的加热、保温或者冷藏设备;(四)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半成品应分开存放,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防止食品污染;- 2 -(五)用水应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对人体安全、无害;(六)一次性使用的包装材料和容器不得循环使用;(七)采购食品原料、辅料和食品相关产品时,应当查验供货者的合格证明文件,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台账,有关票据凭证保留期限不少于一年。
食品摊贩备案管理办法
食品摊贩备案管理办法食品摊贩备案管理办法为规范食品摊贩经营行为,保障公众的食品安全和健康,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食品摊贩是指在公共场所从事食品销售、制作加工等经营活动的个体或团体。
第二条食品摊贩必须依法取得经营许可,登记备案,并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管理规定。
第三条食品摊贩的备案管理主体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第四条食品摊贩备案所需材料包括:(一)申请表;(二)营业执照(个体工商户经营者)或法人登记证书(法人企业);(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四)食品经营许可证(如需要);(五)食品安全负责人承诺书;(六)其他相关材料。
第五条食品摊贩备案的程序和要求如下:(一)食品摊贩应当向当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递交备案申请,并提供办理备案所需的材料。
(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备案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审核申请材料是否齐全、合规。
若材料不齐全或不合规,可以要求申请人补充或修改。
(三)审核通过后,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发放备案证明,并将备案信息公示在食品经营主管部门的网站上。
第六条食品摊贩备案证明是食品摊贩获取食品经营许可的前提,有效期一般为一年。
第七条食品摊贩必须遵守以下管理要求:(一)购买食品必须从有合法经营许可的供应商处购买,要保持相应的购货凭证以备查验。
(二)食品摊贩必须采取措施确保食品的质量和安全,保证食品符合相关的食品安全标准。
(三)食品摊贩必须定期接受相关技术培训,提高对食品安全的认识和管理水平。
(四)食品摊贩在经营过程中应当保持环境卫生的整洁,遵守食品卫生管理的相关规定。
第八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食品摊贩的备案信息进行定期检查和评估,对存在违规违法行为的食品摊贩,可以采取警告、罚款、撤销备案等措施。
第九条食品摊贩备案管理办法的解释权归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所有。
第十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同时废止原有的食品摊贩备案管理办法。
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速,食品摊贩在城市中扮演了重要的角色,为人们提供了方便、快捷的就餐选择。
食品小作坊登记和小餐饮备案申办规定
食品小作坊登记和小餐饮备案申办规定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安徽省食品安全条例》、《安徽省食品小作坊登记管理办法》、《安徽省小餐饮备案管理办法》。
二、申办要求(一)小作坊登记1.定义:有固定生产加工场所,从业人员较少,生产加工规模小、生产条件和工艺技术简单,生产加工传统、特色食品的生产经营者。
一般情况下,从业人员不超过20人,或年营业收入不超过300万元。
2.食品小作坊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生产加工场所与有毒、有害场所和其他污染源保持安全距离;(二)生产加工区与生活区有效分隔;(三)具有相应的生产设备、设施,以及防尘、防蝇、防鼠、防虫等卫生防护设施;(四)用水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五)直接从事生产加工的从业人员取得食品从业人员健康证明。
3.申请食品小作坊登记证,应当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派出机构提交下列材料:(一)申请书;(二)营业执照复印件;(三)开办者的身份证复印件及联系方式;(四)生产加工场所平面图及其使用证明;(五)食品生产主要设备、设施清单;(六)拟生产的食品品种;(七)生产加工场所的卫生与安全情况说明。
4.食品小作坊应当委托有资质的食品检验机构,对新投产的首批食品进行检验,经检验合格方可生产、销售。
食品小作坊每年应当对生产或者销售的食品至少进行一次检验。
5.食品小作坊购进食品原料、辅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应当进行查验,如实记录名称、数量、供货者名称和联系方式、购货日期。
记录保存期限不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六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不少于一年。
6.食品小作坊登记证发证日期为准予登记决定作出的日期,有效期为五年。
7.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申请材料审核和现场核查等情况,对符合条件的,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并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食品小作坊登记证;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登记并书面说明理由,同时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安徽省食品安全条例
安徽省食品安全条例(2017年7月28日安徽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会议通过)目录安徽省食品安全条例 (1)第一章总则 0第二章食品生产经营 (1)第一节一般规定 (1)第二节食品小作坊、小餐饮、食品摊贩规定 (7)第三章食品安全监督管理 (14)第四章信息公开和社会监督 (18)第五章法律责任 (20)第六章附则 (25)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证食品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生产、经营、贮存、运输和安全管理等活动。
食用农产品的市场销售、有关安全信息的公布等,遵守本条例的有关规定。
第三条食品安全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风险管理、全程控制、政府监管、部门协作、社会共治,建立严格的监督管理制度。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和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建立健全行政监管、行业自律、社会监督有机结合的工作机制,将食品安全工作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为食品安全工作提供保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负责本辖区食品安全隐患排查、信息报告、宣传教育等工作,确定食品安全管理员、宣传员,协助、配合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开展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本行政区域的食品生产经营进行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计生、农业、城市管理、公安、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林业以及出入境检验检疫、海关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在乡镇、街道或者特定区域设立派出机构。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知识的宣传教育,增强食品生产经营者的守法意识,提高消费者食品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第七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食品生产经营,诚信自律,保证食品安全,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安徽省食品安全条例2023年修订
安徽省食品安全条例2023年修订(2023年7月28日安徽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会议通过2023年4月29日安徽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修订)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食品生产经营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食品小作坊、小餐饮、食品摊贩第三章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第四章信息公开和社会监督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证食品安全,保障公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生产、经营、使用、贮存、运输和安全管理等活动。
食用农产品的市场销售、有关安全信息的公布等,遵守本条例的有关规定。
第三条食品安全工作应当坚持党的全面领导,把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放在首位,坚持最严谨的标准、最严格的监管、最严厉的处罚、最严肃的问责,实行政府监管、部门协作、预防为主、风险管理、全程控制、社会共治,建立科学、严格的监督管理制度,落实食品安全责任制。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和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建立健全行政监管、行业自律、社会监督有机结合的工作机制,建立健全从食用农产品种植养殖到食品生产经营和消费全链条全过程食品安全监管机制,将食品安全工作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为食品安全工作提供保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负责本辖区食品安全隐患排查、信息报告、宣传教育、协助执法等工作,确定食品安全管理员、宣传员,协助、配合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等部门开展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在村(居)民委员会确定食品安全协管员、信息员,实行群防群治,按照规定及时报告食品安全违法违规情况,协助有关部门做好食品安全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食品安全委员会,负责分析食品安全形势,研究部署、统筹指导食品安全工作,提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的政策措施,督促落实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责任。
安徽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徽省食品生产小作坊监
安徽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徽省食品生产小作坊监管工作的指导意见【法规类别】食品卫生【发文字号】皖食药监食生[2014]33号【发布部门】安徽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日期】2014.11.07【实施日期】2014.11.07【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失效依据】安徽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告安徽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徽省食品生产小作坊监管工作的指导意见(皖食药监食生〔2014〕33号)各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广德、宿松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为进一步加强对食品生产小作坊的监管,指导基层监管工作,发挥食品安全各环节统一监管优势,完善监管制度,推动食品生产小作坊健康发展,现提出如下指导意见: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食品生产小作坊是指有固定生产场所,固定从业人员较少,生产规模小,产品无预包装或简易包装,销售范围固定,从事传统食品生产活动的单位或个人。
加强食品生产小作坊监管工作,要坚持地方各级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严格规范、严格监管、严格问责,通过取缔一批非法加工的黑窝点、规范一批依法依规的食品生产小作坊、整合一批具有区域性集中加工特点的食品生产小作坊、帮扶一批具备一定条件的食品生产小作坊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综合施策,多管齐下,促进经济发展和群众就业,保障人民群众食品安全。
二、因地制宜,完善措施,强化对食品生产小作坊的监管各地要认真总结以往食品生产小作坊的监管经验,根据本地食品生产小作坊的实际状况,在实施以下各项监管措施的基础上,因地制宜,进一步充实、完善、创新各项监管措施,继续强化对食品生产小作坊的监管。
(一)普查建档。
各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要组织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生产小作坊进行普查,掌握其名称、地址、产品等基本情况,建立档案,并通过后续的监管实现动态更新。
(二)实施目录管理。
对允许食品生产小作坊生产的食品品种实施目录管理,食品生产小作坊不得生产未列入目录的食品品种。
安徽省食品安全条例
安徽省食品安全条例4月29日,安徽省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表决通过修订后的《安徽省食品安全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6月1日起施行。
现将有关情况介绍如下:一、条例修订的背景一是服务疫情防控大局的需要。
新冠肺炎疫情发生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就疫情防控工作发表重要讲话,作出重要指示批示。
党中央、国务院就疫情防控工作出台一系列重要举措,要求加强疫情防控期间食品安全监管工作,保障食品质量安全。
2019年,党中央、国务院出台《关于深化改革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地方党政领导干部食品安全工作责任制规定》等重要文件,为加强食品安全工作提供了重要指导。
有必要结合实际对条例有关规定予以充实完善,加强重点场所、重点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
二是维护法制统一的需要。
2018年12月,为落实机构改革要求,全国人大常委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予以修订;2019年3月,国务院按照“四个最严”要求,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予以修订。
我省2017年7月通过的条例,部分条文与上述新修订的法律、行政法规存在不一致,为维护法制统一,有必要进行修订。
三是加强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需要。
条例公布实施以来,及时回应人民群众关注的重点难点问题,为我省食品安全监管工作提供了有力保障。
但随着食品安全形势的发展变化,条例出现与食品安全监管工作不相适应的地方:如新一轮食品安全监管体制改革后,条例中部分执法主体的名称发生了变化,有必要进行修订,同时个别条款还存在与“放管服”改革要求不相适应等问题。
二、修订工作过程按照有关工作要求,3月3日,成立由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要负责同志和省司法厅、省市场监管局有关负责同志为组长、有关处室同志参加的修订工作小组,在广泛听取基层一线食品安全监管执法人员和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意见建议的基础上,集中起草并于3月7日形成条例修订草案初稿。
3月9日,省司法厅会同省市场监管局组织召开征求意见会,并对修订草案初稿再次进行修改完善,形成修订草案。
安徽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网络食品交易平台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
安徽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网络食品交易平台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17.12.06•【字号】皖食药监办秘〔2017〕566号•【施行日期】2017.12.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正文安徽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网络食品交易平台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皖食药监办秘〔2017〕566号各市、直管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为加强网络食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规范网络食品交易行为,监督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和通过自建网站交易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履行相应备案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和《网络餐饮服务监管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我省网络食品交易监管工作实际,现就开展网络食品交易平台备案管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备案范围在我省行政区域内开展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自建网站进行交易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均应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二、备案期限及备案单位(一)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在通信主管部门批准后30个工作日内,登陆“安徽政务服务网(https://)”,向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备案,取得备案号。
(二)通过自建网站交易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在通信主管部门批准后30个工作日内,登陆“安徽政务服务网(https://)”,向为其发放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在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取得食品生产许可的,向所在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三、备案材料(一)《安徽省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自建网站)备案申请书》(见附件1);(二)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或者网站备案号;(三)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食品安全管理机构负责人或者食品安全管理员身份证明复印件。
授权委托他人申报的,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和被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四)营业执照复印件;(五)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及网络平台公布的位置截图、网站页面截图、网址、域名、IP地址等;(六)组织机构图及管理制度目录及文件(包括对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审查登记、食品安全自查、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制止及报告、严重违法行为平台服务停止、食品安全投诉举报处理等项制度);(七)数据备份、故障恢复、保障网络食品交易数据和资料可靠性与安全性的报告;(八)企业食品交易安全承诺书(见附件3);(九)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备案时,还应当提供与入网经营者签订的协议书样本。
安徽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安徽省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工商食字[2009]202号
安徽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安徽省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正文:---------------------------------------------------------------------------------------------------------------------------------------------------- 安徽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安徽省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工商食字〔2009〕202号)各市工商局:现将《安徽省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各地在执行中遇重大问题,请及时向省工商局报告。
安徽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二〇〇九年十月十三日安徽省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实施意见为履行食品流通监管职责,规范食品流通许可行为,维护流通环节食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和国家工商总局《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以下实施意见。
一、食品流通许可证的发放范围。
在我省辖区有固定经营场所、从事预包装食品和散装食品经营活动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以下简称食品经营者),应当依法取得食品流通许可;凭《食品流通许可证》申请办理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
食品生产者在其生产场所销售自产食品、餐饮服务提供者在其餐饮服务场所出售自制食品、农民销售自产食用农产品,不需要取得食品流通许可。
从事食用农产品销售、保健品销售、食盐销售、食品添加剂销售、食品相关产品销售活动和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柜台出租者、展销会举办者,暂不实行食品流通许可。
食品摊贩的管理,依照安徽省地方性法规和省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二、食品流通许可管辖。
食品流通许可遵循属地管辖、便民高效的原则。
省工商局负责全省食品流通许可的统一领导、指导;市工商局负责辖区食品流通许可工作的领导、指导、监督检查;县级工商局(含城区分局,以下简称“审核机关”)是食品流通许可的实施机关,具体工作由负责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职能的机构承担。
安徽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安徽省食品药品行政处罚案卷管理规定》的通知
安徽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安徽省食品药品行政处罚案卷管理规定》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安徽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公布日期】2016.08.08
•【字号】
•【施行日期】2016.08.0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行政处罚
正文
安徽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安徽省食品药品行政
处罚案卷管理规定》的通知
各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广德、宿松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食品药品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等有关规定,省局制定了《安徽省食品药品行政处罚案卷管理规定》,经第35次局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原《安徽省药品监督行政处罚案卷管理规定(试行)》和《安徽省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执法文书制作与卷宗装订规范(试行)》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废止。
附件: 《安徽省药品监督行政处罚案卷管理规定》点击下载
安徽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6年8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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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食品摊贩备案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全省食品摊贩备案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安徽省食品食品安全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食品摊贩的备案管理工作。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经营活动的食品摊贩,应当取得食品摊贩备案卡(附件1),并在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经营区域内从事经营活动。
第三条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柜台出租者和展销会举办者负责入场食品摊贩的管理。
第四条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指导全省食品摊贩备案工作。
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食品摊贩备案工作。
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派出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食品摊贩备案的实施。
第五条食品摊贩备案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便民原则。
第二章基本条件第六条食品摊贩备案实行一地一卡原则,即食品摊贩在一个地方从事食品经营活动,应当取得一个食品摊贩备案卡。
第七条食品摊贩从事经营活动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选址应符合食品安全条件,保证环境整洁,经营场所配有防雨、防尘、防虫、防蚊蝇、防鼠、防污染等设施以及密闭的废弃物存放容器;(二)加工、贮存、运输、装卸和销售食品的容器、工具、设备应安全、无害,并保持清洁;(三)需要在现场对食品或工具、容器进行清洗的,应当配备具有给排水条件的清洁设施或者设备;盛放直接入口的容器,使用前应洗净、消毒。
加工生、熟食品的用具、容器分开使用,并有明显区别。
提供现制现售食品的,应当具备相应的供排水条件,并根据食品的种类配置相应的加热、保温或者冷藏设备;(四)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半成品应分开存放,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防止食品污染;(五)用水应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对人体安全、无害;(六)一次性使用的包装材料和容器不得循环使用;(七)采购食品原料、辅料和食品相关产品时,应当查验供货者的合格证明文件,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台账,有关票据凭证保留期限不少于一年。
第八条从业人员应当保持个人卫生,并每年进行一次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
患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食品摊贩经营活动。
第九条食品摊贩不得经营下列食品:(一)来源不明的食品和使用来源不明的食品原料制作的食品;(二)生食类、裱花蛋糕、自制的生鲜乳制品、以勾兑工艺加工的酒类等食品;(三)腐败变质、霉变生虫、超过保持期等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四)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五)国家和省规定禁止经营的其他食品。
第三章备案程序第十条食品摊贩应当先行取得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经营区域使用证明,再申领食品摊贩备案卡。
第十一条食品摊贩从事经营活动,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派出机构申请备案,并提交下列材料:(一)安徽省食品摊贩备案申请书(见附件2)(二)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三)地方政府确定的经营地点、摊位使用证明;(四)从业人员的健康证明复印件。
第十二条申请人应当对其提交材料的合法性、真实性负责。
申请人委托他人办理备案申请的,代理人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以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第十三条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派出机构在接到食品摊贩备案申请后,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组织现场核查,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发放《食品摊贩备案卡》并签订食品安全责任书,制作备案档案;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予备案。
第十四条经营场所发生变化的,应当重新申请《食品摊贩备案卡》。
《食品摊贩备案卡》载明的其他事项发生变化的,食品摊贩应当及时提交变更申请(见附件3)。
变更后的《食品摊贩备案卡》编号不变,发证日期为作出变更决定的日期,有效期与原证书一致。
第十五条《食品摊贩备案卡》需要延续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十日前,向原备案机构提出申请(见附件4)。
延续后的《食品摊贩备案卡》编号不变,发证日期为作出延续决定的日期。
第十六条《食品摊贩备案卡》遗失或者损坏的,应当向原备案机构申请补办,补发的《食品摊贩备案卡》,编号不变,发证日期和有效期与原证书保持一致。
第十七条食品摊贩停止食品经营活动的,应当自停止食品经营活动起十日内到原备案机构办理注销手续。
《食品摊贩备案卡》有效期届满未申请延续的、依法被撤回或撤销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派出机构应当依法办理注销手续。
《食品摊贩备案卡》被注销的,编号不得再次使用。
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备案机构应当注销备案卡:(一)备案机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给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发放备案卡的;(二)备案机构工作人员超越法定权限、违反规定程序发放备案卡的;(三)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和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交虚假资料取得备案卡的;(四)食品摊贩不符合食品经营条件,经责令限期整改后,拒不整改或整改后仍不具备经营条件的;(五)其他依法可以注销备案的情形。
第四章备案卡管理第十九条《食品摊贩备案卡》应当载明食品摊贩备案编号、经营者姓名、联系方式、主体业态、经营地点、摊位编号、有效期、投诉举报电话:12331、备案机构名称等信息。
《食品摊贩备案卡》有效期为二年,自发证日期起计算。
备案机构应加盖公章。
第二十条《食品摊贩备案卡》编号由英文字母“T(X/C)”+10位阿拉伯数字组成。
从事食品销售的编为“TX”,提供餐饮服务的编为“TC”,二种业态均有的,以主要经营业态编号。
前两位数字为省行政区域代码,第三、四位为市行政区域代码,第五六位数字为县(区)代码,后四位数字为序列号。
如:TC3401030008。
TC代表从事餐饮服务小摊贩,前两位数字“34”代表安徽,第三、四位数字“01”代表合肥市,第五六位数字“03”代表庐阳区,后四位数字“0008”代表该《食品摊贩备案卡》序列号。
第二十一条发放备案卡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第二十二条食品摊贩应当在经营地点(设备或工具)显著位置悬挂备案卡,从业人员健康证明还应当同时悬挂。
《食品摊贩备案卡》不得伪造、变造、冒用、出租、出借或以其他形式转让。
第五章监督检查第二十三条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据《安徽省食品安全条例》及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加强对本地区备案的食品摊贩监督检查,督促其规范经营。
检查的主要内容是:(一)从业人员健康证明是否有效;(二)备案事项与实际情况是否一致;(三)经营条件是否符合食品安全要求;(四)是否建立并落实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五)从业人员是否保持个人卫生;(六)其他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应当检查的事项。
第二十四条对食品摊贩的监督管理和处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安徽省食品安全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五条各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制定本市具体的操作细则。
备案卡由各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督管局印制(附件6)。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2018年月日起施行。
附件:1.安徽省食品摊贩备案卡2.安徽省食品摊贩备案申请书3.安徽省食品摊贩备案变更申请表4.安徽省食品摊贩备案延续申请表5.安徽省食品摊贩备案市、县(市、区)行政区域编码表6.安徽省食品摊贩备案卡(样式)及说明附件1:安徽省食品摊贩备案卡编号:经营者姓名:联系方式:主体业态:□食品销售□餐饮服务经营地点:摊位编号:相片有效期至年月日投诉举报电话:12331备案机构(章):年月日附件2:安徽省食品摊贩备案申请书经营者姓名主体业态经营地点联系电话申请日期年月日安徽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经营者姓名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住址经营地点主体业态 1.□食品销售 2. □餐饮服务从业人员姓名身份证号健康证明□有□无□有□无□有□无□有□无□有□无备案意见有效期至年月日经办人签名:年月日审核人签名:年月日备案机关盖章:年月日食品摊贩备案申请书填写说明填报说明1.申请表应当填写经营者名称及身份证件号码。
2.申请人填写经营者姓名、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住址住所等信息应真实有效,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合法性负责。
3.申请表内填写经营者名称应是食品安全负责人。
4.申请人应选择主体业态,并在□中打√。
5.摊贩主体业态分为食品销售和餐饮服务两种,当两种类型均存在,主体业态选择餐饮服务。
附申报资料□1.食品经营者身份证明复印件;□2.销售直接入口散装食品及餐饮服务从业人员健康体检合格证明;□3.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及委托书;□4.地方政府确定的经营地点、摊位使用证明。
附件3:安徽省食品摊贩备案变更申请书经营者姓名主体业态经营地点联系电话申请日期年月日安徽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经营者姓名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住址经营地点主体业态 1.□食品销售 2. □餐饮服务变更内容从业人员姓名身份证号健康证明□有□无□有□无□有□无□有□无备案意见有效期至年月日经办人签名:年月日审核人签名:年月日备案机关盖章:年月日食品摊贩备案变更申请书填写说明填报说明1.申请人主体业态变更,直接在主体业态上重新勾选,其他事项变更,在变更内容栏直接填写。
2.申请人填写的信息应真实有效,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合法性负责。
附申报资料□1.原食品摊贩登记备案卡;□2.食品经营者身份信息发生变化的,需要提供食品经营者身份证明复印件;□3.从业人员发生变化的,需要提供健康体检合格证明;□4.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及委托书;□5.地方政府确定的经营地点、摊位使用证明。
附件4:安徽省食品摊贩备案延续申请书经营者姓名主体业态经营地点联系电话申请日期年月日安徽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经营者姓名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住址经营地点主体业态 1.□销售食品 2. □餐饮服务从业人员姓名身份证号健康证明□有□无□有□无□有□无□有□无备案意见有效期至年月日经办人签名:年月日审核人签名:年月日备案机关盖章:年月日食品摊贩备案延续申请书填写说明填报说明1.申请书应当填写经营者名称及身份证件号码。
2.申请人填写经营者姓名、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住址住所等信息应真实有效,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合法性负责。
3.申请书内填写经营者应是食品安全负责人。
4.申请人应选择主体业态,在□中打√。
5.摊贩经营业态为食品销售和餐饮服务两种类别,当两种类型均存在,主体业态选择餐饮服务。
附申报资料□1.原食品摊贩登记备案卡;□2.食品经营者身份证明复印件;□3.从业人员健康体检合格证明;□4.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及委托书;□5.地方政府确定的经营地点、摊位使用证明。
附件5:安徽省食品摊贩备案市、县(市、区)行政区域编码表序号机构名称编码备注1 安徽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340000 (不发证)2 合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3401003 合肥市瑶海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3401024 合肥新站实验综合开发试验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3401085 合肥市庐阳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3401036 合肥市蜀山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3401047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3401918 合肥市包河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3401119 合肥市经济开发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34019410 长丰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34012111 肥东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34012212 肥西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34012313 合肥巢湖经济开发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34019714 巢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34018115 庐江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34012416 芜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34020017 无为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34022418 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34029319 芜湖市长江大桥综合经济开发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34029420 芜湖市镜湖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34020221 芜湖市弋江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34020322 芜湖市三山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34020823 芜湖市鸠江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34020724 芜湖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34022125 繁昌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34022226 南陵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34022327 怀远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34032128 蚌埠市高新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34039329 蚌埠经济开发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34039230 固镇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34032331 五河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34032232 蚌埠市龙子湖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34030233 蚌埠市蚌山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34030334 蚌埠市禹会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34030435 蚌埠市淮上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34031136 蚌埠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34030037 淮南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34040038 淮南市大通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34040239 淮南市田家庵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34040340 淮南市谢家集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34040441 淮南市八公山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34040542 淮南市潘集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34040643 凤台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34042144 淮南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毛集实验区分局34049445 寿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34042246 马鞍山市慈湖高新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34059347 马鞍山市博望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34050648 马鞍山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34050049 马鞍山市经济开发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34059250 马鞍山市花山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34050351 马鞍山市雨山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34050452 当涂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34052153 含山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34052254 和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34052355 马鞍山市郑蒲港新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34059456 马鞍山承接产业转移示范园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34059557 濉溪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34062158 淮北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34060059 淮北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34069160 淮北市相山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34060361 淮北市杜集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34060262 淮北市烈山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34060463 铜陵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34070064 铜陵市铜官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34070265 铜陵市经济开发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34079366 铜陵市郊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34071167 铜陵市义安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34070668 枞阳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34072269 安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34080070 安庆市迎江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34080271 安庆市大观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34080372 安庆市宜秀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34081173 怀宁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34082274 潜山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34082475 太湖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34082576 宿松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34082677 望江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34082778 岳西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34082879 桐城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34088180 安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安庆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34089181 歙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34102182 黟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34102383 祁门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34102484 休宁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34102285 黄山市黄山风景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34109186 黄山市屯溪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34100287 黄山市徽州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34100488 黄山市黄山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34100389 黄山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34100090 黄山经济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34109291 滁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34110092 滁州市琅琊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34110293 滁州市南谯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34110394 滁州市经济开发区食药分局34119195 天长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34118196 明光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34118297 来安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34112298 全椒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34112499 定远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341125 100 凤阳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341126 101 阜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341200 102 阜阳市颍州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341202 103 阜阳市颍东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341203 104 阜阳市颍泉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341204 105 临泉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341221 106 太和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341222 107 阜南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341225 108 颍上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341226109 界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341282 110 宿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341300 111 宿州市食药局直属分局341391 112 宿州市埇桥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341302 113 砀山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341321 114 萧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341322 115 灵璧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341323 116 泗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341324 117 六安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341500 118 六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341591 119 六安市叶集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341504 120 六安市金安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341502 121 六安市裕安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341503 122 霍邱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341522 123 舒城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341523 124 金寨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341524 125 霍山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341525 126 涡阳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341621 127 利辛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341623128 蒙城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341622 129 亳州市谯城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341602 130 亳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341600 131 亳州市经济开发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341691 132 池州经济技术开发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341792 133 安徽省江南产业集中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341701 134 池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341700 135 池州市平天湖风景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341703 136 池州市贵池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341702 137 东至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341721 138 石台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341722 139 青阳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341723 140 池州市九华山风景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341791 141 宣城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341800 142 宣城市宣州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341802 143 宁国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341881 144 郎溪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341821 145 广德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341822 146 泾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341823147 安徽省宣城市旌德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341825 148 绩溪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341824附件6:安徽省食品摊贩备案卡(样式)及说明备案卡正面成品尺寸130mm×190mm样式:一、纸张要求用纸为130毫米×190毫米亚光铜版印刷纸,并符合GB/T10335.1中定量为157g/m2 ,平滑度≥400s的纸张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