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退税政策与申报常见问题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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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因进口商破产、关闭、解散的,提供报刊等新闻媒体的报道材料或中国驻进口 国使领馆商务处出具的证明。原因代码:05。 (六)因进口国货币汇率变动的,提供报刊等新闻媒体刊登或外汇局公布的汇率资料 。原因代码:06。 (七)因溢短装的,提供提单或其他正式货运单证等商业单证。原因代码:07。 (八)因出口合同约定全部收汇最终日期在申报退(免)税截止期限以后的,提供出 口合同。原因代码:08。 (九)因其他原因的,提供主管税务机关认可的有效凭证。原因代码:09。
二、出口收汇与出口退税的关系
六、出口退税延期申报的规定
三、视同收汇的情况
七、出口企业单证无信息的处理
四、出口免税的处理
八、生产企业视同自产货物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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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企业收购非自产货物出口的购货合同,包括一笔购销合同下签订的补充合
同等。外贸企业购货合同。
2
出口货物装货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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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货物运输单据(包括:海运提单、航空运单、铁路运单、货物承运单据、邮
看点:一是出口免税 不再执行申报制改为 备案制。二是购货出 口未取票的应征税。 引自:国家税务总局 公告2012年第2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3年第12号、国家 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 第65号、国家税务总 局公告2016年第22号。
2、免税备案资料要求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 《出口货物劳务增 值税和消费税管理 办法》有关问题的 公告(国家税务总 局公告2013年第12 号)规定办理免税 申报手续时,应将 以下凭证装订成册, 留存企业备查:
(一)因国外商品市场行情变动的,提供有关商会出具的证明或有关交易所行情报价 资料。原因代码:01。 (二)因出口商品质量原因的,提供进口商的有关函件和进口国商检机构的证明;由 于客观原因无法提供进口国商检机构证明的,提供进口商的检验报告、相关证明材料 和出口单位书面保证函。原因代码:02。 (三)因动物及鲜活产品变质、腐烂、非正常死亡或损耗的,提供进口商的有关函件 和进口国商检机构的证明;由于客观原因确实无法提供商检证明的,提供进口商有关 函件、相关证明材料和出口单位书面保证函。原因代码:03。 (四)因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因素的,提供报刊等新闻媒体的报道材料或中国 驻进口国使领馆商务处出具的证明。原因代码:04。
1、免税相关规定
免税分为两种:一是国内本身免税;二是退税改为免税。
一是应在货物劳务 免税业务发生的次 月,向主管税务机 关办理免税申报手 续。
二是2016年出口的出口企业应 于2017年5月增值税纳税申报期 之内按规定向主管国税机关申 报免税;未按规定申报免税的, 应按规定缴纳增值税。
三是注意,出口货物报关单、合法有效的进货凭证等留存 企业备查的资料,应按出口日期装订成册。
1、出口企业应在货物报关出口之日次月起至次年4月15日前的各增Fra Baidu bibliotek税纳税申报期内 申报退税;
2、出口企业在上述时间逾期未申报,不再按退(免)税申报,改按向主管税务机关办 理免税申报;
3、出口企业在上述时间未按规定申报免税的,应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缴纳增值税。
4、主管税务机关已受理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的退(免)税申报,但在免税申报期限之 后审核发现按规定不予退(免)税的出口货物,若符合免税条件,企业可在主管税务 机关审核不予退(免)税的次月申报免税。
3、放弃免税规定
(1)出口货物报关单(如无法提供出口退税联 的,可提供其他联次代替); (2)出口发票; (3)委托出口的货物,还应提供受托方主管税 务机关出具的代理出口货物证明; (4)属购进货物直接出口的,还应提供相应的 合法有效的进货凭证。合法有效的进货凭证包 括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及其他普 通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农产品 收购发票、政府非税收入票据; (5)以旅游购物贸易方式报关出口的货物暂不 提供上述第2、4项凭证。
政收据等承运人出具的货物单据,以及出口企业承付运费的国内运输单证)。
要求
一是出口企业应在申报出口退(免)税后15日内进行备案。 二是若有无法取得上述原始单证情况的,出口企业可用具有相似内容或作用的 其他单证进行单证备案,保存期为5年。
注意 1、“3+1”三大类一小类备案单证 2、出口货物需要备案单证,其它没有要求。
3、适用征税的情形
在申报退(免)税时,所 附送“不能收汇的原因或 证明材料为虚假的”和“ 收汇凭证是冒用的”。
4、前期已申报退(免)税的,应用负数冲减原退(免)税 申报数据,不足冲减的,应补缴差额部分的税款。 5、第三方付汇的处理
出口货物由于以下所列原因,不能收汇或不能在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期的截止之 日内收汇的,应在申报退(免)税或在退(免)税申报期截止之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 送《出口货物不能收汇申报表》,提供对应的有关证明材料,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 ,可视同收汇处理。
出口退税政策与申报常见问题解析
20191026
[1] 出口退税相关政策 [2] 退税政策常见问题 [3] 冲减、特殊报表填写规范 [4] 无纸化申报常见问题 [5] 网上申报常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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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出口退税相关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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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退税相关政策:
一、出口货物退(免)税备案单证要求
五、出口退税申报的几个期限
1、适用申报退(免)税的情形
引自: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30号、2014年第51号
(1)需收汇申报退(免)税
A、重点监管企业
5类企业必须提供收汇凭证,在申报 期内已收汇的,应填报《出口货物 收汇申报表》
B、非重点监管企业
在退(免)税申报期内不需要提 供收汇凭证。
(2)不需收汇申报退(免)税
财税〔2012〕39号第一条第(二)项视同出口货物(不含七类 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和第(三)项对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 以及易货贸易出口货物、委托出口货物,但不包括边境小额贸易 。
属于9类特殊原因无 法收汇的,应在申报 退(免)税时,填报 《出口货物不能收汇 申报表》,视同收汇 。应提供证明材料, 主管税务机关审批后 可视同按期收汇(简 称视同收汇)按坏账 处理。判定:以收到 外汇为定论
2、适用免税的情形
除9类特殊原因以外,在 出口退(免)税申报期截 止之日内不能收汇的,以 及按出口合同约定时间为 最终日期收汇,而过期不 能提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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